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保证贷款的管理,保证贷款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依据《担保法》和相关法规,结合本行的实
际情况制定,并适用于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所有保证贷款。
第二条保证贷款是指本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
保人或提供担保物的贷款形式。
第三条担保人是指为了保证借款人履行债务而与本行签订保
证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担保物是指为了保障借款人履行债务而由借款人提供
给本行的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
第五条本行在发放保证贷款前,应当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第六条担保人对保证贷款的保证责任应当明确约定,并以书
面形式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第七条借款人提供担保物作为保证时,应当明确约定担保物
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担保物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对于提供担保物作为保证的保证贷款,本行有权要求
借款人提供保险保证等风险防范措施,以保证担保物的安全性。
第九条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及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条如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本行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或者依法处理和变现担保物。
第十一条本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保证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保证贷款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本行保证贷款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上为保证贷款管理办法的内容,请各位借款人和担保人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借贷双方的权益。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1995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建设银行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保证贷款按期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类贷款的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系指为保证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由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向建设银行提供的保障建设银行债权实现的担保。
建设银行发放贷款均应要求借款提供担保,建设银行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建设银行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借贷双方可以根据贷款的实际情况,商定具体的担保方式。
同一借款合同可以设定上述一种或者同时设定上述多种担保方式。
第五条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应当采用建设银行总行统一制发的书面合同基本格式。
各级建设银行不得接受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的口头承诺或者其他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担保要素的担保承诺。
第二章保证第六条借款人以保证方式设定担保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应当向建设银行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
保证人向建设银行承诺,当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银行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
第七条为建设银行提供贷款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达到或者相当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AA级以上企业信用;2.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3.无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
第八条下列单位或组织不得作为建设银行发放保证贷款的保证人: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5.建设银行的分支机构及其全资附属单位。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业务,确保贷款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并由贷款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贷款人资格贷款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具有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借款人资格借款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应收账款的条件作为质押物的应收账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合法有效,无争议;2. 明确具体,可识别;3. 可转让,无限制;4. 无其他权利负担。
第六条质押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质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期限、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应当依法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质押物的保管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质押物价值减少。
第九条质押物的处置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质押物价值的重新评估贷款期间,如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贷款人有权要求重新评估质押物价值,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贷款额度或要求借款人提供补充担保。
第十一条质押物的保险借款人应当为质押物投保,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质押物价值,保险受益人为贷款人。
第十二条质押物的转让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质押物。
第十三条贷款人的义务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发放贷款,并在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后,及时解除质押。
第十四条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贷款,并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贷款或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贷款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贷款行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由贷款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担保贷款作为金融领域中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对于许多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管理担保贷款的相关事宜,减少风险,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担保贷款的定义担保贷款是指贷款发放过程中,借款人提供担保物或第三方担保,以减少贷款风险,推动融资活动的一种方式。
三、担保方式1. 质押担保:指借款人将其自有财产转让给贷款人担保的一种方式。
2. 抵押担保:指借款人将其在某一特定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借款的还款。
3. 第三方担保:指借款人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对借款进行担保。
四、担保贷款管理流程1. 借款申请:借款人向贷款机构提出担保贷款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贷款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
3. 担保物评估:对提供的担保物进行评估,确定价值。
4. 签订合同:双方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明确各项权利义务。
5. 放款审批:根据评估结果,对贷款进行审批,放款。
6. 还款管理: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还款,定期偿还本息。
五、风险控制措施1. 严格审核: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担保物价值等做详细审核。
2. 多元化担保: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分散风险。
3. 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应对风险。
4. 严格追偿:对违约借款人采取严格的追偿措施,保护贷款本金利息。
六、监督管理1. 合规监管:国家相关部门对担保贷款业务进行监管,保障市场秩序。
2. 自律管理:贷款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规范操作行为。
3. 行业协会监督:担保贷款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七、总结本文详细介绍了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包括定义、担保方式、管理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监督管理等内容,旨在规范担保贷款业务,保护借贷双方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机构和个人能够遵守管理规定,合法合规开展担保贷款业务。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模板)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模板)贷款担保是商业贷款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方式,特别是对于小企业来说,贷款担保是能够获得资金的主要途径。
借款人如果没有足够的抵押品或信用,贷款担保是他们唯一的选择。
然而,贷款担保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合理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以及合适的担保人是至关重要的。
一、一般准则1. 审批标准: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贷款担保的审核标准应当明确,严格把握风险。
2. 客户资料:银行必须妥善保管客户的资料,确保隐私和保密。
3. 合同签订:担保合同应当具备完整专业的法律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担保方式: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和资信情况,选用合适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和信用担保等。
5. 有效期限:担保的有效期限应当明确,一般为三年,但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担保人条件1. 资信状况:银行应当对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核,确保担保人能够履行担保义务,且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 财务状况: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应当良好,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3. 征信记录:担保人应当没有逾期或不良记录,且信用良好。
4. 开户银行:担保人应当是与贷款银行有业务关系的有效账户持有人,且在该银行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5. 履行义务:担保人必须遵守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积极履行担保责任。
三、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2. 监测风险:银行应当定期对贷款担保进行监测,随时了解贷款担保的风险情况。
3. 风险应对: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应对机制,如果发现贷款担保出现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4. 公示信息:银行应当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将担保人和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公示,提高透明度,规范市场行为。
四、担保管理流程担保管理流程包括申请、审核、授信、担保、还款等环节,银行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担保管理流程,确保流程规范有效。
五、担保合同合同应当包含申请人、担保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贷款用途、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间、担保责任、担保附条件、担保停止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1. 引言集团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在当前经济环境中越来越普遍。
作为一个集团公司,其旗下的子公司可能需要融资以支持其业务发展。
然而,由于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银行在向其提供贷款时往往存在风险。
为了进一步保障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借款的安全性,制定一套合理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就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规定,以确保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融资过程中的安全与稳定。
2. 适用范围本文旨在规范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的相关事项,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旗下所有子公司的贷款担保业务。
3. 贷款担保的种类集团公司贷款担保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种类:- 保证担保:指集团公司对其子公司的贷款提供无条件保证责任;- 抵押担保:指集团公司将其拥有的资产作为对子公司贷款的担保;- 质押担保:指集团公司将其拥有的股权等财产权益作为对子公司贷款的担保。
4. 贷款担保程序为了确保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子公司融资需求评估:子公司提出融资需求,并经过集团公司的评估审批确认;2. 担保方式选择:集团公司根据子公司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3. 担保责任确认: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相关担保协议,明确担保责任的范围和义务;4. 相关手续办理:集团公司协助子公司办理贷款担保所需要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财务报表、担保函等;5. 监督和审查:集团公司定期对子公司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贷款合规使用。
5. 担保责任和风险控制集团公司在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时,应充分认识到担保责任和相应的风险。
为了控制风险,集团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贷款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设立合理额度限制,确保集团公司的担保责任不超过其财务承受能力;- 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建立担保责任追偿制度,确保在子公司违约时能够及时追偿。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8•【文号】银发[1997]171号•【施行日期】199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7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1号),现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仅限于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办理(城市名单附后),其他城市不得开办此项业务。
二、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自用普通住房,不得用于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更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2.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名单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货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引言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贷款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贷款风险的存在,金融机构对贷款审批和担保管理非常重视。
为了规范贷款担保管理行为,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本文将围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审批程序1. 借款人提供担保材料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担保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财产证明、企业经营状况报表、还款能力证明等。
金融机构会根据这些材料进行初步评估。
2. 金融机构风险评估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结合内部风险评估模型,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同意贷款申请。
3. 担保材料审核对于提供担保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会对其提供的担保材料进行审核。
这些材料包括债权担保合同、抵押物评估报告等。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担保形式、担保责任、担保期限等。
二、担保责任1. 主债务与担保债务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明确,信贷合同中的主债务具有优先追索权,担保合同中的担保债务则在主债务未能履行情况下才会生效。
2. 追偿权与顺位当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向担保人追偿。
按照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同担保方式的追偿顺位不同,担保责任由高到低依次为抵押、质押、保证。
三、担保方式1. 抵押抵押是指借款人将财产转让给金融机构作为担保,债务不履行时,金融机构有权处置担保物以偿还债务。
2. 质押质押是指借款人将财产交付给金融机构作为担保,债务不履行时,金融机构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
3. 保证保证是指第三方向金融机构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
四、担保范围与期限1. 担保范围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担保范围应与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相对应,同时明确了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
2. 担保期限根据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担保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对应,但不得超过贷款期限。
五、担保费用与违约责任1. 担保费用根据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担保费用包括担保额度、担保期限、担保质量等因素,并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平等协商确定。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下称抵押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以本办法界定的财产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所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信用社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第三条抵押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抵押人应当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第五条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借款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一个借款合同可以有多个抵押人.第六条抵押权人是指发放抵押贷款的信用社。
第三章抵押物第七条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上列财产,抵押人可以一并抵押。
第八条信用社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一)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除外;(三)国家机关的财产;(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五)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性机器、设备;(六)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七)经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八)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九)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十)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十一)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提高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水平,确保借款从业机构贷款风险可控,保障借贷双方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的贷款担保管理,规范借款从业机构的贷款担保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借款从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第二章贷款担保管理流程第四条集团公司在贷款审批时,由贷款从业机构出具担保意见,确认该借款是否需要担保。
第五条如需要担保,贷款从业机构应按照担保规定出具担保方案,并报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集团公司对担保方案进行审批,确认担保方案合理性,出具担保函。
第七条担保函应包括担保方案要求的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重要条款。
第八条贷款从业机构应在担保函签署之日起3日内将收到的担保函交由贷款机构。
第九条如借款机构不能按担保函要求行使担保人担保,贷款从业机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汇报。
第三章贷款担保管理要求第十条贷款从业机构在出具担保意见时,应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担保物评估等进行充分调查,确保担保方案合理。
第十一条担保物评估需由集团公司指定评估机构进行,并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担保物价值。
第十二条贷款从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担保过程中各项责任及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贷款从业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担保对象出现问题的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章贷款担保管理监督第十四条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对贷款担保管理实施日常监督,定期对贷款从业机构的贷款担保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案合理性、担保物价值确认、担保合同规范性等情况。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
第五章附件及法律名词注释1. 附件:1)担保意见书模板2)担保方案模板3)担保函模板2. 法律名词及注释:1)担保:即担保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或者担保行为的行为。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与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及分支行,下列简称信用社或者贷款社)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与流淌性。
第四条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与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与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要紧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要紧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要紧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信用社的除外;(三)担保责任余额清单;(四)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经营保证保险产品的批文;(二)保险条款;(三)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四)保证保险单。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者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三)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者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四)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五)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节保证担保的调查与审查第二十八条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1.主体资格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与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2.授权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与授权,保证人是否提供了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内部决议与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应视为其所有对外担保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意思表示情况,要紧包含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 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征信系统是否有不良环保信息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5.印章及签字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者印鉴的真伪。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集团公司为支持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选择地为所属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为规范贷款担保的管理,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是指应企业(本办法又称借款人)的书面请求,同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订立担保合同,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合同时,依法履行担保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是其控股、参股且日常财务工作依托集团财务管理平台运行的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原则上不为其所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需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由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进入担保审核、审批程序。
第二章提供担保的条件第四条提供担保的条件:1、借款人的财务指标、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良好;2、借款人具备履行担保项下合约的能力,企业信誉度好;3、三年之内无重大违纪行为;4、借款人具备反担保能力;第五条担保贷款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且属于借款人合法的经营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贷款的用途经过立项审批或经营计划经集团公司同意,属流动资金借款的,必须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经济责任明确,结算方式合理,经济效益显著;属基本建设资金贷款的,必须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建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等资料。
第七条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的项目为:1、固定资产投资贷款;2、挖潜、革新、改造等扩大再生产投资贷款;3、已立项并批准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生产资金贷款;4、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贷款;5、生产流动资金贷款;6、认为确有特别需要的其他贷款。
第八条借款人的借款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或高科技产业项目,且具有较高经济效益,可优先考虑提供担保。
第九条借款人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经营状况,定期通告有关情况,集团公司有权随时查询借款1人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
银行个人贷款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担保机构的担保行为,加强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机构是指以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专门机构,包括同时为企业、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综合性担保公司,以及专门为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专业性担保公司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二手房按揭贷款担保公司等。
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办法中的担保机构不包括为促进自身开发经营的房产、汽车的销售,而向我行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经纪公司和汽车经销商。
第三条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原则上以阶段性担保和抵(质)押以外的补充性担保为主,我行不主动放弃对借款人抵(质)押物的设定和占有。
第四条在与担保公司合作过程中,不得将贷款的所有操作环节全部委托担保中介机构,我行保持贷前调查、签约核保、贷款审查审批、抵押登记等环节操作的独立性。
第二章担保机构的资格及规定第五条担保机构需具备的条件:(一)依法成立,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已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以及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从业人员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和履历;(二)综合性担保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他各类个人贷款专业性担保机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资本金应足额到位,不存在挤占、挪用、抽逃资本金的现象;(三)内部管理机构健全,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评估、审查制度,以及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四)担保机构的资产应保持充分的流动性,应按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用于清偿债务;按不低于注册资本80%用于投资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理财基金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其余可用于保持一定数量的可周转的住房和购置公司必备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等;(五)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办法,不低于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专户存储,用于担保赔付,未出现挪作他用记录;(六)综合性专业担保机构对外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其他个人贷款专业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30倍;各类担保机构对单个客户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10%;(七)信用记录良好,担保的贷款中没有出险后不履行担保责任的记录;(八)在我行开立保证金帐户;(九)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是银行和金融机构在贷款过程中进行担保管理的规定,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一、贷款担保的定义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和金融机构在贷款过程中,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法规和规定的担保资产作为保障,以保障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
二、担保方式1. 抵押担保。
指借款人将自己的房产、土地、工厂等固定资产抵押给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物,如出现还款逾期或无法还款的情况,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将抵押物变卖或拍卖以获取债务清偿2. 保证担保。
指借款人请其他人或企业担保,承诺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承担偿付责任。
3. 质押担保。
指借款人将自己的额度之内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资产质押给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物,如出现还款逾期或无法还款的情况,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将质押物变卖或拍卖以获取债务清偿。
4. 现金担保。
指借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现金作为保障。
如出现还款逾期或无法还款的情况,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使用现金进行清偿。
三、贷款担保管理流程1.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 审核评估。
银行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评估,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同时也会对担保人的资产和信用状况进行调查。
3. 签订担保协议。
银行和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担保协议,明确担保方式、担保责任等内容。
4. 提供担保资产。
借款人需提供符合担保协议要求的资产作为担保。
银行或金融机构会对资产进行估值并确认担保质量,确保资产的所有权和抵押、质押或保证的合法性。
5. 贷款发放。
当担保资产符合要求时,银行或金融机构会通过电子转账等方式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6. 担保责任履行。
担保人需按照担保协议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人需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时偿还未偿清的贷款。
若担保人违约,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采取相关法律手段追偿。
四、担保费用贷款担保需要支付担保费用,费用金额根据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因素而定。
10-个人股权融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股权融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高个人贷款业务市场竞争力,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股权融资担保贷款是指借款申请人由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同时借款申请人以在我社股权向担保机构提供质押反担保情况下,我社向其发放的具有合法用途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担保机构必须是我社合作范围内的专业担保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用途第四条个人股权融资担保贷款对象为拥有我社股权的社员,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持有效身份证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品行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当前在个人征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中无拖欠,近2年来未出现连续3个月(含)以上的拖欠记录;(四)我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贷款用途:可用于购房、建房、购车、装修、购买大额消费品、生产经营等合法用途,但不得用于投资股市等违反国家信贷政策的领域。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第六条个人股权融资担保贷款采取保证担保方式,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由我社合作范围内的担保机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收回之日止;(二)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金比例为不低于10%(含);(三)借款人以在我社股权向担保机构提供质押反担保;(四)借款人配偶(如有)必须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个人股权融资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须符合以下要求:(一)个人股权融资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借款人拥有我社股权的100%,即贷款额度≦借款人的股权总数×100%。
对配偶也拥有我社股权的,可以联名贷款方式申请贷款,贷款额度≦借款人及配偶的股权总数×100%。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规范贷款担保行为~防范贷款资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我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办理贷款担保应当严格遵循《担保法》的原则、方法和有关规定~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审批程序~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担保监管~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受理的各类人民币贷款。
凡贷款应当办理担保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贷款担保方式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第七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第八条我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第三章贷款担保的审查第九条信贷人员应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的前提下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十条信贷人员对保证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保证人资格,,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权属和代偿能力,,三,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信贷人员对抵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抵押物是否属与法律、法规允许抵押的财产,,二,抵押物的权属,,三,抵押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四,抵押物是否有其他抵押权设立在先,,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信贷人员对质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质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财产:,二,质押权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三,质物的权属,,四,质押权利的权属,,五,质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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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贷款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贷款行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由贷款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贷款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保证人对抵押(或质押)担保以外的贷款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贷款行应当首先行使抵押(或质押)权。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行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贷款行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贷款行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贷款行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贷款行原则上应当采用总行制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
贷款行需要对统一文本的条款作实质性删改或者不采用统一文本的,应当经有相应贷款审批权的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向我行申请本外币各类贷款的担保。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的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行贷款的保证人。
本办法所指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十二条贷款行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对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掌握。
第十三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三)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级(含)以上;(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五)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六)无重大经济纠纷。
境外机构为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第(一)、(三)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机构和组织,为低风险类保证人:(一)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穆迪、标准普尔长期信用评级在A以上(含穆迪A1、A2、A3和标准普尔A+、A、A-)且与我行有正式代理关系的境内外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在我行代理行评级中被评为一类代理行的境内外外资金融机构;(三)《财富》杂志最新评出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所在地在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瑞典、丹麦、挪威、芬兰、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卢森堡等经济发达国家或穆迪、标准普尔长期信用评级在A以上(含穆迪A1、A2、A3和标准普尔A+、A、A-),且其在中国(不含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美元的外方股东;(四)我行驻外金融机构;(五)总行规定的其他机构和组织。
第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原则上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入在我行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
但事先报经总行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我行的除外。
第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该保证保险险种已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保险责任条款的约定原则上应当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一致,至少应当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等主要义务一致;(三)保险金额原则上应当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相关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至少应当包括全部贷款本息;(四)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五)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无条件赔偿责任;(六)贷款行对保险赔偿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七)投保人应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
贷款行接受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保证保险担保的,应当报经一级(直属)分行(含)以上机构批准。
本办法所称保证保险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作为被保证人的投保人(借款人)向作为保证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贷款行)提供的一种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如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向贷款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贷款行不得接受下列单位、组织或情形的保证担保:(一)国家机关。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但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五)我行分支机构、所属公司。
但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及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但非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除外;(七)没有经营外汇担保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为外汇借款人提供外汇担保。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合法的居留身份;(四)有固定的住所;(五)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六)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贷款行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一)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二)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四)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
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二十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五)章程;(六)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七)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八)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表。
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九)预留印鉴卡;(十)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十一)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境外机构为保证人的,不需提交上述材料。
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保证人的,不需提交上述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第二十二条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三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业银行或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二)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已存入在我行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
但事先报经总行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我行的除外;(三)担保责任余额清单;(四)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四条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开办保证保险业务的批文;(二)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三)保证保险合同及保证保险单。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三)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贷款行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四)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五)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