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错误与被诱惑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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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卷第4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28No.4 2013年7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July.2013·侦查学研究·
认识错误与被诱惑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翟金鹏
摘要:刑法理论上所讲的认识错误与诱惑侦查中被诱惑者的认识错误是不同的,警方是否对行为人认识的对象施加了某种影响,成为上述两种不同认识错误得以区别的根本原因。由于警方的介入,行为人与被侵害对象之间的正常行为接触受到了干扰,这种干扰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无以及程度大小会产生相应影响。
关键词:诱惑侦查认识错误被诱惑者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13)04-0105-04
没有错误,就不会有被诱惑行为的存在;没有被诱惑者的认识错误,诱惑侦查就不会有内在的魅力。恰恰由于诱惑者的设计“欺骗”,才使得对诱惑侦查中双方当事人行为的正当性与否以及刑法评价产生了种种歧义,尤其是对被诱惑者的刑法评价问题更为突出。因为被诱惑者直到被捕才发现“不小心”咬了警察布好的“诱饵”,这个“不小心”所造成的错误就与刑法中所讲的错误发生了联系,从而这一错误是否阻却被诱惑者的故意、是否阻却被诱惑者的责任就成了必须要探讨的一个问题。笔者首先对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作一个简单的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被诱惑者的认识错误对其实施的被诱惑行为在刑法评价上的影响。
一、认识错误的基本理论界说
刑法上所谓的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其所危害社会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也称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犯罪,应受怎样的处罚,有不正确的认识。这种不正确的认识,既可以由不知法律规定所引起,又可以由误解法律规定所引起。对于本文有意义的法律错误类型主要是指法律上的消极错误,即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不构成犯罪。
收稿日期:2013-06-04
作者简介:翟金鹏(1972-),男,山东济宁人,汉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实战训练部副教授,主要研究刑法学、刑事侦查学,北京,1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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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消极错误的场合,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发生是抱有希望并持积极追求态度的,只是欠缺违法性的认识。欠缺违法性的认识是否阻却故意的成立呢?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不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有无认识,只要他对犯罪事实有认识,便可成立故意。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事实情况,主观认识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不相符合。事实认识错误主要有这样几种类型:关于客体的认识错误,关于对象的认识错误,关于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关于手段的认识错误,关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等。①
二、诱惑侦查中事实认识错误的特殊性
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几种类型,笔者经过仔细分析发现:被诱惑者关于事实的认识错误与上述几种事实错误类型仍不尽相同。就形式上来看,被诱惑者的事实认识错误与关于对象的认识错误类型、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类型相一致,但是关于对象的认识错误一般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行为对象与其行为实际侵害的对象不相一致。在以人为行为对象的场合,误把张三作为李四予以侵害,是最典型的对象错误。此外,误把男人当女人予以强奸,误把尸体当活人予以杀害,误把幼女视为成年妇女予以奸淫,也属对象错误。②而这些所谓典型的事实认识错误案例所表现出的内涵是被侵害的对象都是没有特定身份的普通受害人。如果被认识错误的对象没有特别的条件,一般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即使在把男人当成女人强奸的场合,虽然行为人不可能实现强奸的意图,但是被侵害的男人依然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刺激,这些危害对于被认识错误的对象来说都是不可控的。另外,在上述认识错误的场合,仅仅是对象的错误,而不涉及被认识错误对象周围环境的因素。但是,在被诱惑者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具体情况却与上述对象错误有许多不同。
首先,诱惑侦查中被侵害对象身份的特殊性。被认识错误的侵害对象具有特定的身份(在此仅讨论被侵害对象为人的情况)。这种特定的身份就是由于警方的介入所形成的具有公权力背景的设计好的特定的被侵害对象,如作为诱饵的警察、刑事情报人员或者其他人。而这种特定的身份是一般对象认识错误中的对象所不具备的。
其次,诱惑侦查中被侵害对象对于是否会发生针对自身侵害的心理认知具有特殊性。被认识错误的侵害对象对于将要发生的侵害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并有相应的计划周密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在一般的对象认识错误中,被错误认识的侵害对象面对行为人的侵害是没有任何心理准备的。
第三,诱惑侦查中侵害行为的发展方向是可控的。被诱惑者实施的侵害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实际的侵害后果,也就是说其危害行为是可控的。但是在一般的对象认识错误中,该对象是否能够避免危害的发生,一要靠自身的运气,二要靠这种错误认识在客观上能否真正阻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
第四,诱惑侦查中被侵害对象真实的身份具有特殊的内涵。在一般的对象认识错误中,被侵害对象的身份一般不会被误认,如男性就是男性,女性就是女性。但在个别情况下,由于行为人自身或者客观因素的影响,被侵害对象的身份有时也会出现错误。在诱惑侦查中,被认识错误的侵害对象有时可能是真实的,即诱饵可能是曾经被侵害过的被害人,但是具有真实身份的诱饵的周围环境却是经过刻意设计的。因此,被诱惑者的事实认识错误实际上就包括了对象错误(周围环境的错误所导致的“真实”错误),以及被侵害对象周围环境的错误。如,2003年6月4日晚,某村民张某(女)熟睡之际,一蒙面歹徒闯入对其欲行不轨,由于惊醒了孩子,歹徒慌忙逃走。第二天晚上,歹徒再次闯入并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随后,张某去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干警分析后认为,歹徒可能还会再来,决定6日晚上实施守候抓捕并制定了抓捕方案。为尽快抓住疑犯,张某决定配合警方。当天深夜,歹徒
①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1-381页。
②刘明祥:《刑法中的错误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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