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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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一般意外身故、全 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2.3.1“航空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约定之外的意外 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 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本合同红利增额与已交 保险费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不满66周岁,我们给付本合同红 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的3倍的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 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66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您有 10 天的犹豫期..................................................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 4.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7 合同解除 7.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 手续及风险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
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3.2 3.3 3.3.1
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 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 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9.2 未还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争议处理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飞机乘客意外伤害 10.3 全残 10.4 意外伤害 10.5 周岁 10.6 毒品 10.7 酒后驾驶 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9 无有效行驶证 10.10 现金价值 10.11 医疗事故 10.12 非处方药 10.13 潜水 10.14 攀岩 10.15 探险 10.16 武术比赛 10.17 特技表演 10.18 净保险费 10.19 条款约定利率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 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年金转换选择权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8-4
3.3.2
3.3.3 3.3.4 3.3.5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 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生存保险金给付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前4个保单年度中,若被保险人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 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已交保险费3.5%的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不低于每年2.5%的年 复利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2.3.5 2.3.6 2.4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关于保险责任的特 “已交保险费”指按照原投保年龄确定的,保险责任发生时不含红利增额的
别说明
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
年金转换选择权
保险期满时,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满期保险金的一部 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所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生存年金。
2.5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 2.3.1 “航空 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2.3.2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和 2.3.3 “其 他身故、全残给付”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2、除本条第 1 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 我们不承担 2.3.1 “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和 2.3.2 “一般意外身故、 全残给付”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按 2.3.3 “其他身故、全残给付”的 责任给付: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2)被保险人醉酒;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 保险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 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 F 款(分红型)条款
(2011 年 4 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阅读指引
条. 款.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 为. 充. 分. 保. 障. 您. 的. 权. 益. ,. 请. 您. 仔. 细. 阅. 读. 条. 款. 。 本. 阅. 读. 指. 引. 有. 助. 于. 您. 理. 解. 条. 款. ,. 对. 本.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以. 条. 款. 为. 准.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2.2 2.3 2.3.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若基本保险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为准。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 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8-1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 F 款(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 F 款(分红型)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犹豫期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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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
8-2 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2.3.3 2.3.4
其他身故、全残给 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 2.3.1“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与 2.3.2“一般意外 身故、全残给付”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 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 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 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航空意外身故、全 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 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本合同红利增额(参见4.2 “保单红利的领取”)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的5倍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 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百度文库00万元人民币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