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方法与法律的成长_王泽鉴教授华东政法大学讲学综述_吴一鸣
王泽鉴教授在人大法学院讲述法学方法论
王泽鉴教授在人大法学院讲述法学方法论来源:郑丹妮的日志时间:2006年9月14日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徐建国际报告厅演讲人:王泽鉴教授嘉宾:王利明教授主持人:张新宝教授主持人张新宝教授: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同学们,晚上好!法学院安排我主持今天的学术活动,坐在王老师的身边聆听他的教诲,作为学者没有比这更幸福的事情。
任何对于王泽鉴教授的介绍和赞誉都是多余的,我不忍心浪费宝贵的时间。
王泽鉴老师今天给我们演讲的是法学方法论的问题,每一位成名的学者都会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王老师也不例外,他对此有独到的见解,在王泽鉴教授报告之前,王利明院长将为我们发表致辞,有请!王利明院长:尊敬的王泽鉴老师,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首先我代表人大法学院全体师生对著名的法学家王泽鉴老师到人大法学院来访问、教学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不用介绍大家都知道王教授不仅仅是台湾法学界的泰斗,可以说是整个华人法学界的泰斗,在民商法方面,尤其在民法领域各方面王泽鉴老师都有非常大的贡献,推出了许许多多的精品,许多著作可以说是传世之作。
王老师非常巧妙的把德国民法的精髓用汉语进行表达,把它介绍到台湾、介绍到大陆,使我们领略了许许多多民法的真谛。
王老师在法学方法论等方面也有很深的造诣,对学界作出了重大贡献。
我个人应该说受益于王老师很多。
我在1981年考研究生的时候当时还没有一本民法教材,我偶然的发现了佟柔老师主编的一本《民法概论》,当时佟老师给我在中南的一个老师寄来一本《民法概论》,他当时是如获至宝。
我听说以后想借来看,他只允许我看三天。
当时没有复印机,我就用三天时间把它抄下来了,所以我说那个时候是佟柔老师引导我步入民法的殿堂。
读研究生以后基本上没什么教材,唯一的手头上学习的专著或者教材就是王泽鉴老师的两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之一和之二,当时还只是影印本。
这两本著作使我真正领略到民法的奥秘,真正体会到民法的博大精深,所以我从心里面感谢王老师。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二讲)比较法与法学教育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二讲比较法与法律教育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时间:2009年5月19日下午18:00—20:30地点:松江校区明镜楼缘法厅主讲人:王泽鉴台湾大学名誉教授专业主持人:高富平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工作主持人:罗培新科研处处长记录人:韦健南(05级经济法专业本科生)赵颖洁(06级经济法专业本科生)罗培新:各位老师,各位法官、检察官,亲爱的各位同学们,大家晚上好!非常感谢大家再次光临我们的讲座现场。
今天是王泽鉴教授在华政讲学的第二场,在昨天晚上讲演结束后,很多同学都围过来请王老师签名,同学们的赤城之心非常令人感动,王老师也非常乐意满足大家签名的愿望,但基于维持秩序和保障王老师身心健康的考虑,今天路上我和王老师商量过,他表示在今天的讲演结束后,专门留出一段时间接受大家的签名申请,而且王老师表示说留多长时间都可以。
对王老师爱护我们学子的赤诚之心,我们科研处、我们学校深表感谢。
同时为了保护王老师的身心健康,我们决定在讲演结束之后留下十分钟时间供同学们上台请王老师签名。
在讲演和提问阶段结束之后,同学们排好队可以从主席台侧面逐一上台来请王老师签名。
下面有请我们今天的专业主持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本场讲演,大家欢迎!高富平:各位老师和同学,今天是王泽鉴教授到我们华政演讲的第二讲。
我学法律的时候就读他的书,所有学法律的,尤其是我们学民法的,必读王教授的书。
今天我也非常荣幸担任这一讲的主持人,聆听王教授精彩的演讲,同时和大家一起分享他的思想。
他今天第二讲的题目是《比较法与法律教育》,我觉得王教授主要的思想就是他的法学方法论,昨天我觉得是从微观的角度给我们剖析了请求权基础这样一个方法论,今天我觉得应该是从宏观的角度来讲解他的法学方法。
下面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给我们做讲座!王泽鉴:罗处长、高院长、各位老师、各位同学,非常感谢各位同学能够来参加这次我的报告,昨天得到很多的鼓励,我向大家表示谢意。
王泽鉴先生2010年4月28日云大讲学第四讲——法学方法侵权法人格保护法——请求权基础民法教学研究
雲南大學法學院法學方法、侵權法與人格權保護(三)2010年4月21日王澤鑑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第三講題]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與法學方法贰.二.說明(三).司法:法之適用1.解釋適用上的爭點(補充)(1)106條①何謂無權處分?處分的概念是否指物權行為(處分行為)?物權讓與合同是否有效?②動產是否包括金錢?③善意如何解釋(不知;非因過失(重大過失)而不知?):資訊信息風險分配④善意取得是否適用于互易?⑤所謂交付是否包括佔有改定(物權法27)?⑥所謂原所有權人得向無權處分人請求賠償損失,其要件如何?是否須以無權處分有過失為要件?是否指侵權行為而言?為何設此規定?⑦原所有權人除請求賠償損失之外,尚有何種請求權?⑧甲借A物給乙,乙擅将A物與丙的B物互易,丙得否善意取得A物所有權?甲得否向乙請求交付B物或者償還A物的價額,其法律依據(請求權基礎)為何?⑵107條①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損害賠償,其要件、範圍如何?②得請求返還兩年內,該物所有權歸屬與誰?③權利人對無權處分人的支付費用、追償请求权與損害賠償之間具有何種關係?2.如何處理法律未規定的問題⑴問題:竊盜物的善意取得⑵比較法的觀察⑶解決途徑①方面推論②類推適用(遺失物)③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1958年7月14日)廣東省、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我院先後接到廣東省、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來文,詢問關於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經與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
按個人所有財產被盜竊,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都有向盜竊犯要求賠償所受損失的權利。
在盜竊犯下落不明或無力賠償損失的時候,雙方中就必有一方要受損失。
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一般的都無過錯,把贓物從不知情的買主手中追還失主,也無非是保護失主的所有權。
在法律尚無規定以前,我們的意見是:除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如果是公共財產應另行研究外。
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間的問題可按以下原則處理。
王泽鉴:写很要紧【与学习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的同学分享】
写很要紧:王泽鉴先生治学谈话摘录在德国我首先在海德堡念书,今天有很多同学都到国外念书。
那个时候海德堡有十个台大法律系的人同时在那个地方,因为有一个德国文化交流基金会的几个名额,当时只有台大法律研究所念德文,所以很多同学靠奖学金,我是靠教育部的奖学金在那念书,那个时候买机票到德国去要一年的薪水,即使有奖学金也不能坐飞机,要坐船,那个时候很艰难,要一个月。
出国的时候台湾还没有电视机,回来的时候我家里买了一台电视机。
海德堡人太多,想换个环境,就到慕尼黑念书。
当时德文讲不好,又恐惧,我有幸跟拉伦兹先生,找上他,为了让他认识我,上课的时候我都坐第一排,他看有一个东方学生在这边,印象深刻,过了一个学期我就大胆的去敲门,一个德国教授通常有三四个助教,他问我什么事情。
在德国,见一个教授要先预约,不能随便见他,他说常常看到你,我说我想研究,他说你做一个报告好了,我就花了几个月写一个报告,就去讲一个台湾跟德国法律的关系,这个报告写得还不错,他主动登在德国最有名的杂志上,我第一次得到了鼓励。
台湾图书馆大部分同学都在看书,拿一个笔画来画去,如果你到美国的图书馆去看,没有人在看书,所有的人都在写东西,而且每个人的前面都摆了很多书,为什么呢?他要写报告,就是写实例题,要查,所以他的法学训练就是写作,一定要写,一直在写,我希望各位同学能够自己写。
写很要紧,不要想,要写,因为写才使你能够深刻。
现在很多同学在考试的时候常常如何,我觉得有一个方法,我有些学生也让他们这样子,一些硕士班或者博士班考试或者国家考试的时候,希望有十个同学、五个同学成立一个读书的小组,每个礼拜或者每个月聚会一次,如果你读教科书没有实例题,读的时候不知道什么意思,但是有一个实例题的时候就会思考。
比如一个小组,这次轮到你出一个刑法的题目,你就会读五六本刑法教科书,它到底有一些问题在哪里,我要设计一个题目,那你就会读得很精细,读的时候就会想我怎么出题目,这个时候你就会体会到出题目的艰难和要领。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读王老先生《民法总则》,字里行间,通透平实而不晦涩;其结合学说与判例的形式,使人联系实践,易于知解,盖民法总则,乃民法物权法、债法、婚姻法、继承法共有之抽象,提取最小公因式,便于立法之系统、精细。
台湾民法立法例采德国、瑞士、法国之形式内容,更多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抽象概括之优点,立法例上采总则-分则形式,此种形式不紧使民法系统全面疏而不漏又能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律碰撞产生的漏洞,同时在适用上给予较明确的规范价值位阶的指引。
民法总则是分则“形而下”之“上层”,学习民法总则便于体系的掌握民法全面概貌。
为更加细微掌握民法各支流打下基础,由树根及于枝末而水到渠成,笔者品读半月,获益匪浅,于此整理,从头至尾,以点带面,是为巩固所得而留日后温故知新。
全书十二章,盖第一、二章乃偏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
是关于民法渊源与民法解释及漏洞补充的内容,此内容于其《民法思维》对应内容相当,又因此部分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类似之描述早在魏德士《法理学》及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得知,且固认为更加详实。
然绪论以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为引入,别开生面。
耶林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权利,更是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其此番论述,激情而鞭辟入里,其说到的关键词“权利感情”,国家应该培育民众之权利感情,对于国民施行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
其得出的结论是“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其认专制政府蔑视私权,人民盲从,在外国侵略时必将萎靡不振。
然引用文人鲁迅的一句话“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更反思中国和世界历史,多少国家虽处专制,但毅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文明,如晚晴以后的中国。
之所以如此,我认为人民的某些权利感情是与生俱来的,是带有自然法属性的,社会、政治属性之权利固可压抑,但自然属性之权利,断不可剥夺。
人类作为一种独特的动物种群存乎世界,必有其亘古不变之存在,此种存在之维持以某种私权为底线,如生存的权利。
民法总论,吴一鸣第07章代理制度XX上
•制作人:吴一鸣
〔例题〕甲建筑公司委托乙与丙为其代理人,
向丁化工公司联系承包该公司的新厂房建筑业
务,为求能达成交易,获得佣金,乙与丙隐瞒
了甲公司资质不足的事实,后该合同被丁公司
以欺诈为由撤销,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若干。
问:
1.甲承担损失后,得如何寻求救济?
2.若签订合同之时的隐瞒行为,系乙自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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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代理制度 第1节 概述 民法总论,吴一鸣第07章代理制度XX
上
一、代理关系的产生
•制作人:吴一鸣
产生代理的其他原因:
①依法律规定当然发生:法定代理
②依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指定发生:失踪人的财产 代管人、破产清算人等
③依“外表授权”而发生:表见代理
④依紧急情况而发生:船长、承运人、保管人在某
的?
A.无权代理
上
•制作人:吴一鸣
〔例题〕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 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 稿酬据为己有 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 人提供担保 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 试 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 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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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代理制度 第3节 无权民法代总理论,吴一鸣第07章代理制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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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代理制度 第2节 代理权与民法代总理论,吴行一为鸣第07章代理制度XX上Βιβλιοθήκη 三节 无权代理•制作人:吴一鸣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 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 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 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 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民法总论,吴一鸣 第05章 民事权利客体-2013上
民法学总论
吴一鸣
Mail: wuyiming@
第5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2节 物之概述
《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 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 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 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 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 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5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2节 物之概述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 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 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 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民法教学讲义(王泽鉴)
民法教学讲义(王泽鉴)第一章绪论第一节不当得利的意义、机能及体系构成第一款问题的提出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一方受利益,他方受损失,财産发生变动,时时有之,处处有之.例如:飞.甲投巨资兴建商场,邻近乙的房屋的价值剧增,甲渔港建灯塔,乙渔港地渔民某丙常加利用,夜航埔鱼;甲爬登乙后院大树,观赏丙主办的世界杯棒球赛:2 .甲不知对乙欠款业已清偿,再爲支付。
3 .甲售某件油画给乙,乙转傅给丙,乙与甲约定丙得直接向甲请求:甲对丙交付该画后,发现甲与乙、乙与丙间的买卖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4 .甲出租A 屋给乙,月租l 万元。
乙违约将该屋以15 以冷元转租于丙。
5 .甲之子(未成年人)毁损乙的汽车,丙误认系其子所爲,而对乙爲赔偿。
6 .甲发现其所扶养的婴儿乙,系其妻丙与丁通奸所生之子,提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7 .甲对乙银行撤销支票的委托付款,乙银行的职员疏于往意,仍对持票人丙付款。
2 债法原理9 .甲擅将乙寄托的某书赠与于善意的丙,并爲交付,由丙善意取得其所有权。
9 .甲误乙的油漆爲其所有,油漆其墻。
10 .甲未经乙的同意,拍摄乙的泳装照片,作爲杂志的封面女郎,杂志扬梢,获巨利。
在上揭事例,法律上所面临的问题是;当事人间的财産变动究竟应予维持,抑或不予维持,而应成立不当得利,在一定要件下,使受益者应向受损者,负返还其所受利益的义务?第二款不当得利的意义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负返还的义务。
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民法系于第179 条至第183 条设其规定。
乙的房屋因甲于邻地兴建商场而增值,乃属反射利益,并未致乙受损害;在利用他人灯塔夜航捕鱼之例,亦属如此,均不成立不当得利(例题l )。
〔’〕甲不知欠乙债务己清偿,仍爲支付(例题2 ) ,系典型非债清偿,乙应属不当得利:须注意的是,一方受利益,致他方受损害,是否无法律上原因,与其他法律领域具有关联弓买卖契约不成立或无效时,一方当事人所受领的给付应如何返还,涉及到债权行爲与物权行爲无因性理论(例题3 )。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讲座(上)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讲座(上)王泽鉴: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 讲座讲座时间:2014年11月3日讲座地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会堂讲座人:王泽鉴教授陈小君教授:我今天比较激动,不多说半句话。
我今天只说两句话,第一句是欢迎王老师再次来到我的大学;第二句就是把接下来的时间留给王老师以及在座的老师和同学们,谢谢大家。
接下来让王老师为我们做讲座。
王泽鉴教授:时隔十年能够再度来访,再见老师、同学,非常荣幸。
长话短说,我今天要讲的题目是“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
在开讲之前,我想讲几件这几天遇到的事情。
一个就是我今天去张红老师的课堂上听同学们作报告,感触很多,大陆民法的发展,由理论到实务,由学理讲述到案例的研究,我觉得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是在研究的方法上仍然有深化的余地。
今天讲的是案例研究,这个案例研究跟实例研习是不一样的,希望有助于教学与研究。
第二是我在上海高院的时候,高院一个副院长跟我说,他在我的一本书上看到这样一句话,他一直记在心里,我说在解释适用法律时,一定要用民法第某条后段的类推适用,他说直到今天才体会到依法律实现正义一定要落实到法律解释适用的层次。
今天我听同学报告,我对有些法条不是很熟悉,我就找旁边的同学借法条书,他说没有带来,我就感到非常的诧异。
在台湾,法科生上课必带小的六法全书,如果我现在问你几个法律条文,你知道吗?比如说宪法第38条、37条;合同法第6条;侵权法112条;物权法245条或者侵权法22条,你能够知道这些条文吗,你知道这些条文的内容吗,你知道这些条文在解释适用上遇到的困难吗?脱离了法条就不能适用法律,就不能以法律实现正义。
第三个就是我在北京的时候,一位高院的法官来看我,跟我讨论问题,从他的包里面拿出一本小的法律全书,问这个适用这一条还是那一条,是适用前段还是后段,是解释这个概念还是等等问题,我就非常感动,学习法律能够落实到这个程度。
她说最高法院法官学院邀请德国教授来讲课,讲的内容就是“请求权基础在法律解释上的运用”,希望能够提升大陆法院在判决论证上的风格。
民法思维的再建构——读王泽鉴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剖析
民法思维的再建构——读王泽鉴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意在阐述民法理论和民法条文的著作可谓是浩如烟海,尤其是在我国。
近代已降,民法理论便开始大量传入,国人以其不懈之努力,辅之以万分之热情,一时间民法著作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时至今日,仍可见其踪迹。
然则,关于法律思维的著作在国内实属罕见,不得不为之遗憾。
法学,乃实用之学,民法尤甚如此,旨在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没有民法思维的民法理论与民法条文犹如脱缰之野马,难以驾驭,何谈解决实际问题,反而会出现规范愈多,秩序愈混乱之境地。
王泽鉴先生的大作《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可看作是民法思维领域的一次破冰之旅,其人则不用多言,早已为中国大陆法学界所熟知,其书则更是被众多学子奉为经典拜读之。
其作《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用王泽鉴先生自己话来说就是: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实例解题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以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
此书为当世之民法学习提供一种新路径——实例研习,而实例研习之目的在于训练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思维。
作者开宗明义,先点出传统法律教育之弊端,再提出学习法律之最佳方法。
何为传统民法教育之弊端?依王泽鉴的观点可概括之,一则为学生听课,甚少发言,通常亦无课外作业;二则为经院式的教学方式,教师多为照本宣科,难以启迪学生民法之思维;三则为法律考试之后甚少解说试题,学生得高分者不知何理?得低分者亦同。
此三点弊端在大陆更是盛行,实有做强做大之势,实为惋惜。
那何为学习法律之最佳方法?此书建构了一种新的法律思维模式,是在结合英美法系的判例研究与大陆法系的学理探讨的基础上而成的,兼具各家之长。
王泽鉴先生明确指出: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的体系结构以及基本概念。
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释等,作成解题报告。
此方法亦可概括为三点:一曰体系思维,二曰概念掌握,三曰实例研习。
恕我妄言,此三点若能融会贯通必有所裨益。
2008年读书报告: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王先生在该书中提倡“实例研习”法,具体来讲就是在讲授民法理论时,通过一定的实例去讲述.而不是仅仅讲抽象的理论。王先生的这部著作,着手于十余年前,最初于1982年在台湾地区出版,经反复修改补充,始成现在的规模。祖国大陆的民法体系虽与台湾地区现在的“民法”体系略有差异,但就整体而言,民法理论基本相同,所以这部书对祖国大陆的民法学者而言也是十分有用、有所教益的。
王泽鉴先生精通数国语言,曾先后在德、英、美、澳等国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出版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法学专著近二十册。
二、《民法总则》(增订版)简介
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这不仅因为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著作《民法总则》于2001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这部巨著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王泽鉴教授注重运用理论以处理实际问题。他的著作《民法总则》就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数十年来,他的这种研究风格已经愈趋精致,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民法学研习方法与大型论文写作方法)
民法学研习方法与大型论文写作方法)民法学研习方法与大型论文写作方法演讲人:王泽鉴教授时间:2006年9月14日读其书知其人,知其人读其书。
1960年代我在台大念书的时候,台大和德国考试的内容完全不同,到德国念书的时候考实例题,上课的时候老师讲一个题目:有个人去打电话,那边有一个电话亭,结果他就投一个钱进去,后来机器坏了,钱跑出两个出来,他还拿钱四望无人,就去买东西,他问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如何?傻住了,为什么呢?从来没有这样子想过问题,从来只是想它是要约还是要约诱引,这个是一个债权行为还是物权行为,钱跑出来的时候所有权属谁?光知道这些基本概念还不行,还要有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来处理它。
那个时候我们进入了另外一个法律思考的世界,所以我们甚至有很多当法官或者律师的到那去考试,第一次的民法的考试统统不及格,为什么呢?因为从来没有见过。
在德国我首先在海德堡念书,今天有很多同学都到国外念书。
那个时候海德堡有十个台大法律系的人同时在那个地方,因为有一个德国文化交流基金会的几个名额,当时只有台大法律研究所念德文,所以很多同学靠奖学金,我是靠教育部的奖学金在那念书,那个时候买机票到德国去要一年的薪水,即使有奖学金也不能座飞机,要坐船,那个时候很艰难,要一个月。
出国的时候台湾还没有电视机,回来的时候我家里也买的一个电视机。
海德堡人太多,想换个环境,就到慕尼黑念书。
当时德文讲不好,又恐惧,我很有幸跟拉伦兹先生,找上他,为了让他认识我,上课的时候我都坐第一排,他看有一个东方学生在这边,印象深刻,过了一个学期我就大胆的去敲门,一个德国教授通常有三四个助教,他问我什么事情,在德国一个教授见他要先预约,不能随便见他,他说常常看到你,我说我想研究,他说你做一个报告好了,我就花了几个月写一个报告,就去讲一个台湾跟德国法律的关系,这个报告写得还不错,他主动登在德国最有名的杂志上,我第一次得到了鼓励。
后来我要跟他写论文,他说好,他说这样子,你写的题目要写德国法的题目,一个月以后找五个题目给我看看,我决定一个。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六讲)王泽鉴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讲座”第六讲王泽鉴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时间:2009年5月27日下午2:00地点:长宁校区交谊楼圆桌会议室主讲人:王泽鉴著名法学家、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业主持人:傅鼎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民法硕士生导师组组长,经济法学院总支书记工作主持人: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记录人:李剑(07级法学硕士研究生)李潇白(0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傅鼎生:开始之前,我在这里先介绍一下我们学校民法学科组的一些基本情况。
这主要是给王泽鉴老师介绍的。
我们民法学科组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众多学科组当中之一。
我们华东政法大学有法学专业,还有经济学专业。
法学专业下面有很多二级学院的学科组。
二级学院的学科组包括民法、行政法等,民法是其中之一。
民法学科组一共有人员三十多人,涉及的面有民法、商法、婚姻法,还有知识产权法。
如果作为一个学科来说,它还有知识产权法。
民法学科组里面年轻的老师居多,一看都是年轻的老师。
今天在会议室里前面这排的都是我们民法的老师。
后面一排坐的都是学生。
我们今天有限制的找了一些学生。
当然这不是我们全部的学生,如果学生都过来的话怕秩序不好维持。
我们涉及的领域除了民法基本制度研究以外,还有一个法哲学的研究、民法原理的研究。
另外还有一个知识产权的研究。
知识产权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像台湾的智慧财产权一样。
但是在大陆最近这几年,知识产权的发展很快,而且跟国际接轨以后显得更重要,所以知识产权在我们学校已经成了一个学院。
但是它的学科还是在民法学科下面。
我们学校知识产权学科的研究力量还是很强的。
我们这里还有几个研究中心,比如像金可可他们搞了一个德国法研究中心,张礼洪搞了一个罗马法研究中心,崔吉子搞了一个韩国法研究中心,还有房地产法研究中心等等。
基本情况就是这些。
老师里面年纪大的不多,我算是比较大的。
我们现在差不多就开始吧。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读《民法总则》有感在《民法总则》一书中,王泽鉴教授主要应有实例研习的法学研究方法和思维,将相关的基础民法理论从抽象中剥离出来,以个别具体案例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规则和构成理由,从而构成民法理论体系。
这本书让我在总体上把握民法体系的前提下,具体认知了民法上的概念,进一步体会到了私法的原理原则和价值理念,亦深刻体会到民法总则和债法原理、民法物权、侵权行为等各编在体系、功能及解释适用上的密切关系,提升了我在法学实例论证上的素养。
从宏观上,本书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权利客体(物)、权利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以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论证了权利本位的私法价值理念。
从微观上,本书采用典型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发掘、思考、解决问题(基本途径为:问题之提出阐释实例所设计民法学之基本概念和原理实例解释—体系图示),这种方式使读者寓学与实践之中,对法学思维的锻炼有了指引。
本书开篇着重强调区分公法和私法的实益在于法律的适用、管辖法院以及救济程序,基于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应遵循“有疑义时为自由”的原则,以私法为优先,且政府必须以正当理由保障私法制度能发挥其功能的条件,排除契约自由的滥用。
如此,衬托了民法作为私法的重要性。
在民法的法律适用方面,有关法律漏洞的填补在法律思维上的三个阶段(P52),判例与民法修正的关系等,使得体会到了新知识。
民法总则编是建立在两个基本核心概念之上,一为权利,乃享受利益的法律之力,基于权利而组成权利体系,二为法律行为,乃权利得丧变更的法律事实。
尤其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系私法学的最高成就,甚至可以将私法学上的共同事项加以归纳(包括物权行为、债权行为、身份行为等)。
下面,仅记录教授讲授之对读者有所启发之案例或卓越贡献的观点,以证近日之收获。
1、债权与物权在第三人侵害时的显著区别(P72)。
甲于3月1日出卖A画与乙,约定3月5日交付。
该画于3月4日因甲保管失周,被丙所盗。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三讲)“荷花女案”在法学方法论上的研究——死者人格权的保护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三讲“荷花女案”在法学方法论上的研究——死者人格权的保护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时间:2009年5月22日(星期五)晚6:30地点:松江明镜楼缘法厅(800人报告厅);长宁交谊楼二楼学术报告厅(视频)主讲人:王泽鉴著名民法专家,台湾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专业主持人:金可可民法教研室主任、教授工作主持人: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教授、博导记录人:徐佼佼(08级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叶雯悯(08级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罗培新:大家晚上好,今天晚上是尊敬的王泽鉴教授在松江讲学的最后一场,大家过去一周来表现出勤勉、好学和热情,这使王教授非常感动,因此他终于答应做我们华东政法大学的名誉教授。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在下周一的晚上何校长会正式代表学校向尊敬的王泽鉴教授颁发证书,这是全体华政老师之福,也是广大学生之福。
尊敬的梁慧星教授会在明天下午抵达华政,民法学界的两大权威学者将聚首华政,这将是华政的另一大学术盛事。
关于梁教授的学术讲座的安排已在校园网主页公布,他将会在星期天晚上的长宁校区和下周一下午1:30的松江校区各有一场讲座,这是非常让人期待的一件事。
今天讲座的主持人是金可可教授,接下来有请金教授。
金可可:同学们大家好,王老师给我们演讲的题目是大家所熟知的一个案例,那就是我们国家关于荷花女的案件。
我这里就不多说了,把更多的时间留给王老师,谢谢大家。
王泽鉴:罗处长、金教授,我将近一个礼拜(包括今天在内)在贵校做了三次报告和一次座谈会,学校热诚的接待和各位同学的鼓励,我将终生难忘。
今天我要报告的题目刚才金教授已经提到了:荷花女案在法学方法上的研究-死亡者人格权的保护问题。
刚才提到梁慧星老师也要来这边,我和他认识超过二十年。
记得差不多十几年前我到社会科学所访问,他代表学校来接待我,陪了我好几天。
我跟他说是否可以参观法院,当时外地人(包括来自台湾的)不能参观法院。
结果他想了想,怎么办呢?他就带我和我的太太去昌平县人民地方法院,特别开个庭让我参观并交换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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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方法与法律的成长———王泽鉴教授华东政法大学讲学综述吴一鸣*2009年5月16日至29日,应华东政法大学邀请,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台湾大学王泽鉴教授莅临华东政法大学,进行了为期两周的讲学。
王泽鉴先生此行,受到了学校领导及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5月25日,何勤华校长向王泽鉴先生颁发聘书,聘请其为我校兼职教授。
一、讲学概述讲学期间,王泽鉴先生为华政的师生和慕名前来旁听的法律界人士作了六场主题演讲。
第一场演讲题为“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由傅鼎生教授主持并点评。
王泽鉴先生从德国法学教育中一个耳熟能详的案例开始,为大家层层剖析了寻找请求权基础这一“德国一百多年来、从耶林以来的一个教学研究的方法”和思维模式,〔1〕并介绍了培养这种思维模式的重要途径:判决研习。
第二场演讲题为“比较法与法学教育”,由高富平教授主持并点评。
王泽鉴先生以宏大的视角综述了比较法在各国法学史及立法史上的发展与沿革,并着重论述了比较法研究方法的具体应用。
他指出,“现代比较法的比较应该落实于判例的比较”,“落实到l a wi n a c -t i o n (在运用的法律)”。
最后,王泽鉴先生还特别强调了比较法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
第三场演讲题为“`荷花女案'在法学方法论上的研究———死者人格权的保护”,由金可可教授主持并点评。
王泽鉴先生通过对大陆经典的指标性案件荷花女案的分析,并结合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的案例,着重阐述了判例研究的重要、学说与司法之间的互动、学者对于法律成长的责任,以及判决评释、判决研究的具体方法。
第四场演讲题为“人格权上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保护:纯粹经济损失中的理论问题”,由张驰教授主持并点评。
王泽鉴先生重点介绍和阐释了美国法和德国法在人格法益保护方面将近一百年的的发展轨迹,并指出,法律的发展最需要学者用比较法的视角对法院的判决加以归纳、阐述、构造,进而为判决提供更多的理论基础。
能如此,法律就有了生命。
第五场演讲题为“纯粹经济损失与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及实务发展”,由张礼洪教授主持并点评。
王泽鉴先生围绕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概念,通过对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十几个著157·学术综述· *〔1〕 吴一鸣,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若无特别指出,本文中所有带引号的内容均为王泽鉴先生在演讲过程中的原话,其余则为笔者之概括。
本文不包含任何笔者个人的观点或意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第4期(总第65期)名案例的分析,为大家介绍了目前比较前沿的一些研究路径和方法。
同时,他还指出了大陆侵权行为法草案在立法政策和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六场演讲题为“不当得利法的类型化:《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解释适用及发展”,由何敏教授主持并点评。
王泽鉴先生阐述了不当得利制度的重要性及历史基础与发展,并从大陆和台湾地区民法条文着手,比较了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规定。
并通过八个典型案例,说明了《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解释适用及不当得利制度类型化的发展。
科研处处长罗培新教授作为工作主持人主持了以上全部讲座。
在主题演讲之外,王泽鉴先生还与我校民法教授一起作为嘉宾参加了由我校科研处副处长丁绍宽主持的“韬奋论坛第六讲:民法学人话民法”,就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法的学习方法、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理论、民法与一个国家的法治进展、民族进步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展开讨论。
此外,王泽鉴先生还与我校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教师进行了座谈,就学科建设和民法理论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交流。
尽管王泽鉴先生很多的讲学内容围绕着具体问题和案件展开,但在这些问题和案件的分析过程中,无不融贯着法学方法的运用。
可以说,王泽鉴先生此次华东政法大学讲学,不仅让我们领略了一个法学大家深厚的学养和谦和的气度,更让我们对民法乃至法学研究的方法有了重新的理解和认识。
二、判决的研究与学者的责任我国大陆在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过程中,比较注重对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条文的比较。
“但是案例的比较更为重要”,尤其是对于那些指标性案件(l e a d i n g c a s e)的比较研究,因为“指标性的案件代表法律发展的过程和法律发展的方法”。
在三十年前,台湾地区的学者也不重视判决的研究。
主要有四个理由。
其一,判决的公布不系统、不全面;其二,学者应该从事理论研究,个案的判决并不具有学术的价值;其三,法院的判决内容简单,不值得研究;其四,法学期刊很少刊登判例评析的文章。
但这些理由都有商榷的余地。
其一,“法律的进步是靠法院的判决”,伟大的德国法学家拉贝尔说,法律是以法院的判决作为筋骨肌肉,而学说是它的神经,二者协力构成一个法律有机体的成长和发展,缺一不可。
其二,学者参与法律的发展除了通过直接参与立法这一途径之外,更重要的是对判例、判决进行评释。
“这是他的权利,更是他的义务”。
“在德国,没有一个学者不写判例,伟大如耶林、拉伦茨,七十岁了还要写判例评释”。
其三,“任何一个案件,都含有法律的原则,甚至零星的判决也应该组成一个体系,发现法律的构成”。
有些判决内容简单、判决理由不备,但正是这样,才需要通过判例的研究去补充它。
学者不能只批评法官判决理由不足,而回避自己的责任。
学者的任务是通过判例的研究,来充实法院的判决,让法院的判决更有基础。
“我常常批评法院的判决,在分析它,实在就是在批评我们自己:我们为法院做过什么?我们写了多少东西能够帮助他们?”因此,“判决的研究是学者自我的反省、自我的警惕、自我的努力,希望能够为实务而服务”。
判决的研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表现。
其一是判例评释。
在国外,无论是否判例法国家,每一个法学杂志都会刊登学者写的判例评释。
通常都是一个判决出来以后,杂志社专门找一个对这个问题有专门研究的教授作一个评释,日本特别多。
其二是专门就判例的问题撰158吴一鸣 民法的方法与法律的成长写论文或专著。
“在德国,所有的书都是以判决作为出发点的”,“判决是写作的基础、出发点”。
对于司法判决的及时且批评性的研究有助于司法界和理论界就同一个法律问题形成共识和良性的互动,这样,每一次判决对法律的续造都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德国一般人格权百年的发展历程就清晰地反映了这一点。
当然,中国大陆目前正处于立法完善的阶段,但是立法的完善和判决的研究应该同时并行。
“(只有)立法而没有判决研究,这个立法就不会好”。
以侵权行为法的立法为例,如果只是对国外立法的相关条文进行简单的排列组合,意义有限。
科学的做法应该是对实务中发生的侵权案件的判决进行研究,分析实务中案件的类型、问题、争点,同时分析国外相关案件判决的发展和变迁,这样才能真正立好法律。
正因为判决研究的重要性,所以“对老师来讲,判例写作是他的基本任务”,在国外,“没有一个学者不写判例研究,因为这是他参与法学发展的重要途径”;而对于学生来讲,“读判决是一个必备的工作”,因为读判决“是学习法律之入门”。
当然,写判决评析并不容易。
因为这需要研究者“具备相当的法学研究或学术上的准备”,要熟悉法律的理论构造、掌握法律解释的方法、能够熟练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
在判决研究的时候有一个方法,“就是要介绍外国的判例进来”,这可以很快了解人家判例是怎么写成的。
“我们就学那个方法,把这个方法引进来”。
三、比较法在法学研究和法律成长中的作用“C o m p a r a t i v e L a w(比较法)不是一个学科,……而是一个m e t h o d,一个方法”,“它是思考的方法,是研究的方法”。
“比较法能够培养法律人的c o m p a r a t i v e r e a s o n i n g和c o m p a r a t i v e p e r s p e c t i v e”。
而且,比较法的研究就像一面镜子,可以让我们知己知彼,“在知己知彼之间就会学习谦卑”。
因为通过比较能够发现,“法律没有绝对”,“法律解释、立法有各种可能性的选择”,不同国家的法律“都是一个不同模式的选择,都是彼此在学习”。
从法律成长的角度,“中国一百年来实在就是一个比较法的发展史”,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大量继受外国的法律,而“法律的继受就是比较法一个重要的内容”。
展望中国法在未来的发展,“只有经过比较法才能让她成长,而且对世界的法律也作出贡献”。
比较法对于法律成长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立法借鉴方面。
国际比较法年会好几次都以“比较法在本国的法院怎么适用”作为议题,即本国的法院在作判决的时候能不能直接借鉴、参考外国法。
台湾“最高法院”在20世纪60年代曾作出一个判决,“`外国法'可以作为`本国法'解释的参考,`外国法'所承认的一般的原则,可以作为台湾法律不备的补充”。
这个判决明确了可以将外国法作为解释台湾地区法律的方法。
在这里,比较法成为了填补本地区法律不备的方法。
大陆的学者比较少将国外的判例学说作为解释本国判例学说的方法,但这种方法确实很重要,就是“将比较法作为m e t h o d o f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解释的方法)”。
在进行比较法研究的时候,“总体的比较很重要,个体的比较更重要”;法条的比较很重要,但“现代比较法的比较应该落实于判例的比较、实例的比较”。
从法条比较到案例比较,是整个方法上的突破和发展。
在欧洲私法统一过程中,大家都在找寻欧洲私法的共同核心(c o m m o n c o r e),亦即共通性(s i m i l a r i t y),但“共通性的发现并不是找它的条文,而是找它的判例学说”。
这就使得比较法的研究更深刻,进入了法的实际运作。
159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第4期(总第65期) 四、请求权基础与法律的解释“一个法律人的思维,就是来回于案例事实跟法律规范之间,从案例事实去找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去认定事实”。
而在这来回之间,所要完成的就是寻找请求权基础的工作。
在法律的研习中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能够培养我们法律的思维能力,让事实跟法律之间能够结合”;能够精确掌握法律的要件,因为寻找一个请求权的基础往往会动用民法的全部;能够通过学习处理实务问题,因为实务问题基本上都是请求的问题。
而一旦法律共同体中的人都用这种方法思考问题,就会习惯于依法律实现正义,而不是依公平正义的直觉或感觉,这就有助于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
王泽鉴先生进一步指出,“我们讲请求权基础实在是在讲法律的解释适用”,因为一个法律条文能不能适用于一个具体的事实,能否成为请求权的基础,实际上是一个法律解释的过程。
因此,“法律解释是一个法律人最需要具备的能力”。
“大陆法学的发展由立法论发展到法律解释适用,这是一个必然的过程”。
“法律文义不明的解释、法律不备的补充、概括法律条款的具体化和类型化”,必定是将来法学研究和司法所大量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