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收到财政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国营商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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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国营商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商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4.06•【文号】[91]财会字第13号•【施行日期】1991.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国营商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91)财会字第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委、商业厅(局):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国营商业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处理暂行规定”、“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国营企业税利分流的试点方案”以及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开展一九九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财务规定,现对《国营商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一、关于会计科目和帐务处理(一)增设“239待转调进外汇价差”科目,列入资金占用类。
本科目核算企业向外汇调剂中心调进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价款和手续费。
企业调进外汇额度,按实际支付给外汇调剂中心的进价和手续费,增记本科目,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用调进的外汇委托外贸进口商品,按实际支付给外贸企业进口商品的全部价款(包括到岸价、关税、运保费等)记帐,增记“库存商品”等科目,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结转调进外汇价差,增记“库存商品”科目,减记本科目。
(二)补充、调整“利润分配”科目。
1.增设“追加对外投资利润”子目,核算企业与其他单位联营,联营单位将应分回的利润归还了技措借款而应追加投资的数额。
企业应根据联营合同、协议或吸收投资单位的有关通知,将属于增加本企业投资的数额入帐,增记“其他单位交来利润”科目,增记“对外投资--对外固定资产投资”科目;同时增记“固定资金”科目,增记“利润分配--追加对外投资利润”科目。
政府性资金的会计处理
![政府性资金的会计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aefc873fa45177232e60a22b.png)
政府性资金的会计处理作者:汪仁星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2年第12期在中国特色经济体制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的同时还要承担许多社会责任,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负担重,需要得到国家的扶持;另一方面,政府要合理配置资源,调整经济产业结构,也需要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因此,如何规范地处理政府性资金成为企业财务核算的一项重要课题。
对政府性资金的认识政府性资金是指企业从各级政府性机构收到的财政补助、贷款贴息、财政拨款以及其他各类专项资金。
政府要在不同时期对不同行业、企业进行扶持,主要体现在资金拨付上,并且拨付方式较多,据不完全统计,仅中央有关财政资金就达几十项,不同的政府性资金会计处理方法是不一样的,对税务影响也是各不相同,故对这些资金加以正确区分是规范地进行财务核算的前提。
政府性资金的归类及其账务处理办法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解释,现将企业获得的政府性资金总结为以下四大类:一、政府补助性质的拨付资金这类资金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但不是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金,这类资金具有无偿性和直接性,不需要企业将来偿还,政府也不分享这部分资金产生的收益,企业只须遵从政府相关的使用规定即可。
这类财政资金具体体现为:一是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类,如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心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一般是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另一类是补偿损失、弥补亏损或其他用途的补助金,如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补助,特殊时期政府宏观经济政策调整或限制对部分企业的补偿等。
这类资金可以归纳为政府对企业特定时期或特定经济活动支付成本费用的无偿性补偿。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政府补助》中的说明,企业取得这类政府性货币资金应当采取收益法中的总额法,分为与收益相关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一次性或分期计入当期损益,通常用到的会计科目为“营业外收入”和“递延收益”。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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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一、单项选择题1.事业单位盘盈的存货,应()。
A.增加营业外收入B.增加当期收入C.冲减营业外支出D.冲减当期支出【答案】D【解析】事业单位存货的清查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盘盈的存货冲减“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
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事业单位应缴预算款的有()。
A.行政性收费收入B.罚没收入C.预算外资金D.无主财物变价收入【答案】C【解析】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主要包括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以及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3.事业单位的下列科目中,年终结账后可能有余额的是()。
A.事业结余B.经营结余C.结余分配D.拨出经费【答案】B【解析】事业单位年度终了,将“拨出经费”科目的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将“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科目的余额转入“结余分配”科目,但如果“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则不结转;结余在分配后,将未分配结余全数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中,因此“结余分配”也不会有余额。
4.某事业单位2007年年初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结余为450万元。
2007年该事业单位收入为5 300万元,事业支出为4 800万元;拨入专款为800万元,专款支出为700万元,该项目年末尚未最后完成;对外投资为600万元。
假定不考虑计算交纳所得税和计提专用基金,则该单位2007年年末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结余为()万元。
A.350B.550C.450D.300【答案】A【解析】该事业单位2007年年末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结余=450+(5 300-4 800)-600=350(万元)。
5.事业单位出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其会计处理是()。
A.计入其他收入B.计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C.计入营业外收入D.计入事业基金【答案】B【解析】事业单位对外转让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增加“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对国有投资企业专项应付款核算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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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投资企业专项应付款核算的思考作者:程晓莉来源:《中国经贸》2018年第22期【摘要】近些年,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为稳增长,国家出台一系列的措施,尤其加大各个领域的投资力度,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具体到国有投资企业来说,主要是代表政府推进重点项目的上马,加强项目规范管理,代表政府持有地方重要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公用事业企业的股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本文从财政专项资金的来源、用途和核算规范为出发点,简要区分出专项应付款和实收资本的差异,针对部分国有投资企业将项目专项资金视同资本金核算出现的问题展开描述,并提出相应解决思路和办法,增强会计核算准确性和报表信息真实性,突出专项应付款的监管职能。
【关键词】国有投资企业;专项应付款;核算以政府为主导的投资项目,多以关乎民生的公益性项目为主,建设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
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据了解,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已存在潜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为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目前财政部已围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等,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
为有效推动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双轮驱动,实现预期效益覆盖到期债务风险,当前的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向着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与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方向转型,正在国资改革中发挥重要的中间作用。
因此处理好政府专项资金的核算和管理问题,是国有投资企业和各级政府重点关注的方面。
一、国有投资企业专项应付款的来源和用途1.来源和用途部分国有投资企业承接并管理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能源建设、城市建设与改造、交通建设、水利与水务工程建设与发展、文化产业发展、旅游产业发展等建设领域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这类企业自身运营管理资金多以地方财政的国有资本金预算收益或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专项预算收益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到企业。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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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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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由投资者共同出资组成的基金。
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者来说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基金会计分类根据投资基金的性质和运作方式,基金会计可以分为开放式基金会计和封闭式基金会计两种类型。
开放式基金会计采用净值法进行核算。
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每日的资产净值计算公式,计算基金份额的净值。
投资者根据自己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净值计算资产净值。
封闭式基金会计与开放式基金稍有不同。
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不随投资者的买卖行为而变化,因此无需每日计算净值。
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市场进行买卖,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二、基金会计主要科目1. 资产科目投资基金的资产主要包括证券投资、现金和其他外部投资。
证券投资方面,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衍生品等。
2. 负债科目投资基金的负债主要包括基金份额、应付管理人报酬和其他应付款项。
基金份额是投资者对基金的所有权证明,应付管理人报酬是管理公司按约定收取的管理费用。
3. 所有者权益科目所有者权益科目主要包括基金资产净值和未分配收益。
基金资产净值是基金的净资产,包括基金的总市值和其他净资产。
未分配收益是基金各类收益减去全部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会计处理方法1. 计量基础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通常选择公允价值计量基础。
即将基金中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可靠的价格进行估值,以反映基金的真实价值。
2. 投资收益确认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应在实现时确认。
对于证券投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利息和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应该按照所持有证券的比例分配给投资者。
3. 基金份额买卖处理基金份额的买卖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处理。
当投资者买入基金时,应确认其支付的款项作为基金的营业收入。
当投资者卖出基金时,应确认其获得的款项作为基金的营业支出。
4. 费用的确认和分摊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应当按照约定进行确认和分摊。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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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9.12•【文号】财会[2001]5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53号)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了规范和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估值日计算基金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国有企业收到财政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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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元 ×
该投资在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 , 收到 借: 银行存款 贷: 资本公积 X 万元 X × 万元 ( × 转让盈亏)
5 0 元 0 0万
在 转 让款 时 , 计 分 录 : 会 业投 资 。引导基 金 的引导 方式为 阶段 参 方法 :~ 种 作 为接 受 委 托 投 资款 处 理 ,
般不超过 5年 。该基金具体运 作时, 通
贷: 资本公积 5 0 0 0万元
对外投资时, 会计分录 :
借 : 期股 权 投 资 长 5 0 元 0 0万
一
收到财政拨款时 , 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 50 00万元
监督 管 理 的 模 式 的 基础 上 。
第二种核算方法:更注重法律形式 ,
将政府 的拨款 和对外投 资分 为两个 业务 来处理 。 在核算被投资企业分配 的利润和
转 让 该 投 资 时 , 投 资 收 益 根 据 实 质 记 入
种 处理 方 法进 行 说 明。
一
长期股权投资
借. 一 资本 公 积
、
记 入“ 他 应 付 款 ” 将 该 拨 款 作 其 ,
上 缴 财 政 该投 资 资金 时 , 计 分 录 : 会
× 万 元 ×
为 财政 委 托 投 资 的资 金 ; 外 投 资 时 不记 对 “ 期 股 权投 资 ”只在 备 查 簿 中 登记 。 长 , 收到 财 政 拨款 时 , 计 分 录 : 会 借: 银行 存 款 5 0 元 00万
国有企业收到财政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
口文 / 建红 蔡
提要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 科技型 中小企业的投资情 况拥有监督权 。 借: 银行存款/ 应收股利 贷: 资本公积 X 万元 X
试析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试析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会计与税务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a386fc9102768e9950e73868.png)
试析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国家为了调节产业政策和支持企业发展,给予财政税收方面的优惠,目前政府财政对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支持,主要体现在财政性资金的支持上,财政资金种类繁多,体现了国家对不同行业企业不同时期的各种扶持政策。
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后,每个企业对此事项处理不同,如何进行正确财税处理?本文主要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有关要求,对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做一介绍,以期对实务工作者有所帮助。
标签: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扣除;免税收入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涉及的政策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 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财政性资金的含义1、财政方面对财政性资金内涵的规定。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目前财政性资金基本包括五大类:1.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资金;2.项目投资补助资金;3.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资金;4.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资金;5.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资金。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取得的五大类财政资金从性质来看基本上分为三种情况:(一)第1、2两项属于国家投资性质,即政府的资本性投入,应增加企业权益。
【老会计经验】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c6f94d95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97.png)
【老会计经验】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某企业发生5种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业务:1.从地方政府借款500万元,需要按期付息,并在5年后还本;2.企业取得的属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3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3.地方某职能部门要求支付20万元“集资建学费”,依据是县政府的文件;4.取得了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不需要偿还的财政支持资金400万元;5.取得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300万元。
企业对这些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业务,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把握不准,咨询税务部门。
笔者就此阐述如下。
政府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拨付的财政资金,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由财政拨付的国家投资和政府向企业的贷款资金,则没有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的直接投资。
而要求“资金使用后归还本金”应该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如果对是否支付利息不作明确,只要求本金一定归还,则属于借款行为。
这种行为与收入无关,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
增值税退税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通知》强调,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投资和借款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据此,该企业取得的三废资源综合利用3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https://img.taocdn.com/s3/m/b41395543b3567ec102d8a64.png)
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税收政策解读各级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平时在跟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纳税人的工作接触中,经常会遇到有关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税收业务问题。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有关配套文件相继出台,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较以往更趋明确,更加规范,更易执行。
现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等文件规定,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解析如下:一、基本概念(一)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财税[2008]151号文件将财政性资金定义为: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这么认为,税法上所特指的财政拨款只是财政资金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财税〔2009〕111号文件进一步将行政事业收费表述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资金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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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研 究
E E P S NT R RIE
C TU E UL R
政府性资金的会计处理
文, 汪仁星
在 中国特 色经 济体 制下 。 业 尤其是 国有 企 业在 积极 参与市 企 场竞 争 的同 时还 要 承 担 许 多社 会 责任 ,无 形 中增加 了企 业 负担 重 ,需要得 到 国家 的扶持 ;另 一方 面 。政府 要合 理配 置资 源 ,调 整经济 产 业结 构 ,也 需 要发挥 政府 财政 资金 的 杠杆作 用 。因此 , 如何规 范 地处 理政 府性 资金成 为企 业财 务核 算 的一项 重 要课题 。
政府 性资金的归类及 其账务处理 办法
根据 《 企业财 务 通则 》和 《 企业 会计 准则 》的相 关规定 和解 释 ,现 将企 业获 得 的政府 性资 金总 结 为以下 四大 类 : 政 府补助 性 质 的拨付 资金 这 类 资金是指 企 业从 政府 无偿 取得 的 ,但 不是 政府 作 为所有 者 投入 的资 金 ,这 类 资金具 有 无偿性 和直 接性 .不 需要企 业 将来 偿 还 ,政 府也 不分 享这 部分 资金 产生 的收 益 .企 业 只须 遵从 政府 相 关 的使用规 定 即可 。 这类 财政 资金 具体体 现 为 : 是贷 款贴 息 、 一 专 项经 费补助 类 ,如技 术更 新 改造项 目贷 款贴 息 。中小企 业 发展 专 项资 金 。产 业技 术研 究 与开发 资金 ,科 技型 中, J 业技 术创 C  ̄ v企 新 基金 ,中小 企业 国 际市场 开拓 资金 等 ,一般是 对企 业特 定 经济 活 动支 付 的成 本 费用 的补偿 ;另一类 是补 偿损 失 、弥补 亏损 或其 他 用途 的补助 金 。如 关系 国计 民生 的企业 补助 ,特殊 时期 政 府宏 观 经济 政策调 整或 限 制对部 分企 业 的补偿 等 。这 类 资金可 以归纳 为政 府 对企 业 特 定 时期 或 特 定 经济 活 动 支 付成 本 费 用 的 无偿 性 补 偿。 根 据 《 业会 计 准则讲 解一 政府 补助 》中的说 明 , 业 取得 企 企 这 类政 府性货 币资金 应 当采取 收益 法 中的总额 法 。 为与收 益相 分
企业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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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经管空间 2012年7月143浅析企业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薛艳摘 要:本文通过对相关的会计和税务法律、法规以及条例的梳理,针对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以及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财政性资金 会计核算 税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7(a)-143-02财政性资金主要是指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财政补贴、补助、贷款贴息,包括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的各种税收和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但不包括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1 《企业会计准则》对财政性资金会计核算的规定财政性资金的核算要明确其财政拨款的性质,区分是属于资本性投资款项还是财政补助性拨款。
财政补助性拨款属于国家对企业资产性和收益性的补贴,而国家拨入有指定用途的权益性资本,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对政府投资性拨款资金进行具体的规定,仅以指南的方式,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以下简称指南)中,对账务处理做了规定;对财政补助性拨款则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会计准则)中做了明确规定。
对于属于政府投资的财政性资金,指南规定,“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或拨款后,先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待拨款项目完成后,按所形成资产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或“应付职工薪酬”等有关科目;没有形成资产的费用,发生时冲减专项应付款;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
对于财政补助性拨款资金,会计准则规定,应区分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
如果财政拨款是用于购建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以及用于固定资产专门借款的财政贴息等与购建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资本法核算,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而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自所购建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使用期限内将递延收益平均分配,分别计入以后各期的营业外收入。
国有企业收到财政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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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收到财政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提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本文以南通投资基金为例,分析阶段参股在创业投资机构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会计处理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近年来,国家财政在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体系中有了突破性的创新发展,设立了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将财政政策与资本市场有效地结合起来了。
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增加地方政府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推进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但政府资金参股企业,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在具体的处理中存在一定的异议。
本文以南通财政投资基金为例,仅就基金的引导方式中的阶段参股形式,在创业投资机构(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中收到、投资、转让、上缴财政的会计处理进行阐述。
2006年8月17日,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与南通市财政局、科技局签约,共同出资建立南通市科技创业投资基金,该基金的初始规模为1个亿,其中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公司出资50%,南通市财政局、科技局出资50%。
引导基金规定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该基金具体运作时,通过南通的企业孵化器“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与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合资新设一家投资基金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业务。
该基金委托江苏高新创业管理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
创业中心对财政拨款的5,000万元的投资资金,具体如何处理呢?存在两种处理方法:一种作为接受委托投资款处理,在往来款中核算;另一种作为财政新增的资本和对外投资分别处理。
以下分别对这两种处理方法进行说明。
一、记入“其他应付款”,将该拨款作为财政委托投资的资金;对外投资时不记“长期股权投资”,只在备查簿中登记。
收到财政拨款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5000万元贷:其他应付款—委托投资款 5000万元对外投资时,会计分录:借:其他应付款—委托投资款 5000万元贷:银行存款 5000万元该投资在被投资企业有利润分配或收到转让款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万元贷:其他应付款—委托投资款—本金(投资收益)××万元上缴财政该投资基金时,会计分录:借:其他应付款—委托投资款××万元贷:银行存款××万元二、该拨款视同财政对创业中心的资本增加,记入“资本公积”;对外投资时,记入“长期股权投资”。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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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5年11月12日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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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12日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常见政府资助资金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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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政府资助资金帐务处理常见政府资助资金帐务处理为帮助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更好的核算政府资助资金、便于资助项目竣工验收顺利进行、以便企业今后再次申报同一政府部门资助资金、以及避免纳税失误,根据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秘书处安排,现就常见的几种政府资助资金帐务处理方法和在座各位朋友做一粗浅探讨,希望能对朋友们会计核算工作有所帮助。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1、基金简介:本基金由科技部及地方推荐单位(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海淀园区管委会)共同资助,资助方式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三种。
常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2、资助方式:无偿资助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基金尾款;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基金尾款。
3、帐务处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帐务处理办法为: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直接冲减当期费用;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采用资本金投入方式的企业,收到拨款后作增加国拨资本金帐务处理。
4、实务中常用帐务处理办法:(以无偿资助为例)(1)采用正式会计帐户核算法:收到拨款: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XX项目创新基金项目支出购置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XX项目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开支其他研发费用:借:生产成本-XX项目开发及试制费-材料费、人工费等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付工资等)项目产品投产:借:生产成本-XX项目生产成本-材料费、人工费等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付工资等)取得项目销售收入: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贷:主营业务收入—XX项目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结转研发费用:借:管理费用—XX项目开发及试制费贷:生产成本-XX项目开发及试制费新的会计准则要求将研发费用列入当期损益,超出基金资助合同规定拨款总额的研发费用应当直接转入各期管理费用,各期研发费支出帐户余额只能保留符合基金开支范围且不得超过资助总额减去基金购置固定资产价值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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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收到财政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
提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本文以南通投资基金为例,分析阶段参股在创业投资机构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国家财政在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体系中有了突破性的创新发展,设立了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将财政政策与资本市场有效地结合起来了。
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增加地方政府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推进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但政府资金参股企业,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在具体的处理中存在一定的异议。
本文以南通财政投资基金为例,仅就基金的引导方式中的阶段参股形式,在创业投资机构(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中收到、投资、转让、上缴财政的会计处理进行阐述。
2006年8月17日,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与南通市财政局、科技局签约,共同出资建立南通市科技创业投资基金,该基金的初始规模为1个亿,其中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公司出资50%,南通市财政局、科技局出资50%。
引导基金规定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该基金具体运作时,通过南通的企业孵化器“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与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合资新设一家投资基金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业务。
该基金委托江苏高新创业管理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
创业中心对财政拨款的5,000万元的投资资金,具体如何处理呢?存在两种处理方法:一种作为接受委托投资款处理,在往来款中核算;另一种作为财政新增的资本和对外投资分别处理。
以下分别对这两种处理方法进行说明。
一、记入“其他应付款”,将该拨款作为财政委托投资的资金;对外投资时不记“长期股权投资”,只在备查簿中登记。
收到财政拨款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50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委托投资款5000万元
对外投资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委托投资款5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5000万元
该投资在被投资企业有利润分配或收到转让款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委托投资款—本金(投资收益)××万元
上缴财政该投资基金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委托投资款××万元
贷:银行存款××万元
二、该拨款视同财政对创业中心的资本增加,记入“资本公积”;对外投资时,记入“长期股权投资”。
收到财政拨款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5000万元
贷:资本公积5000万元
对外投资时,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5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5000万元
该投资在被投资企业有利润分配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股利××万元
贷:资本公积××万元
该投资在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收到转让款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万元
贷:资本公积××万元(转让盈亏)
长期股权投资5000万元
上缴财政该投资资金时,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万元
贷:银行存款××万元
上述两种核算方法在税法处理中是一致的。
收到财政拨入的投资基金,属于国家投资,符合财税[2008]151号文中规定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外投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
转让投资所得,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以后的5年内投资所得中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六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
三、两种核算方法的优缺点
第一种核算方法:核算相对简单,但账面不能全面反映整个业务,需要通过帐外备查登记,容易被忽略。
因而,该核算方法应建立在政府对该投资资金有严格地监督管理的模式的基础上。
第二种核算方法:更注重法律形式,将政府的拨款和对外投资分为两个业务来处理。
在核算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和转让该投资时,投资收益根据实质记入“资本公积”,而不是“投资收益”。
账面上能全面反映业务的来龙去脉,有利于财务、审计监管。
四、对不同会计核算方法的理解
对第一种核算方法的理解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该投资资金实质上是财政委托该创业中心投资的资金,因而创业中心对该资金以及投资不拥有所有权,不能确认为资产。
对第二种核算方法的理解是:虽然该资金实质上是财政的,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创业中心是被投资企业的股东。
创业中心是一家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符合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支持对象;《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国有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
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所以,该拨款可以理解成财政对创业中心有专项特殊用途的投资。
究竟采用何种核算方法,取决于财政在拨款时对资金的权属、使用、管理等规定。
如果财政在拨款时,明确该款项的所有权属于政府,创业中心仅是政府投资的法律媒介,显而易见,采用第一种会计核算方法更合适;如果财政只是行使政府宏观管理,具体日常经营业务由创业中心管理,则采取第二种核算方法较
合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有限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财企[2007]128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