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书(基金管理人与资管计划实际出资人之间)【律师批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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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与资管计划实际出资人之间的

合作协议书

(本协议的制定背景为:资管计划实际出资人与资管计划拟投向的项目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意在防范资管计划实际出资人出资履行不能而导致项目投资基金募集延迟或失败的风险。

交易结构设计:

本《合作协议书》(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省【】市签署:

甲方:(实际出资人)

负责人:

注册地址:

乙方:(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鉴于:

1、甲方系一家按照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有权对外签署本合作协议。

2、乙方系一家按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有权对外签署本合作协议。

3、甲方拟通过其委托设立的定向资管计划与乙方及其他合作方共同设立有限合伙型产业基金,并定向投资于基金所选定的项目公司和专门项目。

本协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XX 产业基金的设立及投资收益分配等事宜,签署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产业基金的设立方式和规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为建设创新产业,双方拟与投资人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型“XX产业基金”。“XX产业基金”的募集资金总规模为亿元。

二、定向资管计划的设立与管理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与资管计划管理人签署《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下称“资管计划”),根据上述产业基金约定的投资规模,及时向资管计划注入资金,并委托资管计划管理人作为定向资管计划的管理人,管理定向资管计划资产,履行向产业基金投资的义务。

资管计划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资管计划设立后,资管计划管理人将代表甲方与乙方及其他投资人共同签署《有限合伙协议》,设立“XX产业基金”。

三、产业基金的投资规模

XX产业基金的总规模为亿元。第一期基金的计划投资规模为亿元, 其中,其他投资人认缴亿元,资管计划认缴亿元,乙方认缴万元。各方认缴的出资在约定的基金投资项目启动后,根据项目进展需要以项目制方式进行缴付。

四、产业基金的管理原则

双方一致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合伙型产业基金进行管理。

1、普通合伙人

各方同意,XX产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由乙方担任,即乙方为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受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并且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有限合伙人

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表的资管计划及其他投资人均为产业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

3、投资收益的约定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门槛收益率均为【】%年化收益率,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幅度超过20%,可由任一合伙人提出调整门槛收益率的建议,通过合伙人会议予以调整。

4、投资期限

有限合伙的存续期限为【】年,自工商登记注册完成且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成立日”起算;其中前【】年为投资期,之后【】年为退出期,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基金存续期可以延长两次,每次延长不超过一年。

5、账户管理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在甲方开立资金募集账户和托管账户,甲乙双方签署募集资金的《监管协议》,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募集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归集及使用进行约定和管理;由【】作为托管人与乙方签署《托管协议》,在【】开立资金托管账户,对托管资金进行管理。

6、退出原则

五、各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1、甲方应根据资金募集的需要,及时向资管计划注入资金,以保障资管计划能够及时向产业基金认缴募集资金。

2、资管计划不参与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管理,但作为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对基金所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享有一票否决权。

3、乙方应按照《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勤勉尽责地履行合伙企业的管理事务。

(各方的权利义务设置遵循合同自治原则,但应当不违背《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准则。)

六、其他事项约定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2、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合作协议书》之签署页)

(本份协议制定的必要性:许多政府出资产业基金吸纳社会资本,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资管计划的方式可既对政府出资基金进行投资获得收益又能够同时担任资金托管人及托管银行收取资金托管费用。对于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管理人而言,资管计划作为投资者的最大风险点在于资管计划也是基于委托关系设立,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基于委托关系担任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名义投资人,但在基金合同中若无明确约定,应当由名义投资人进行出资;在明确约定名义出资人不负担出资义务的情况下,由于基金合同是各方明面上的投资主体进行签署,如资管计划的实际出资人出资履行不能,很难追究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基于此,将实际出资人纳入到整个文件设计的体系中就很有必有,本合作协议书就是简版的将实际投资人与基金相互关联建立直接的合同之债的证明。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主体间一般会签署:1、资管计划合同书;2、项目基金合同;3、防范出资不能风险的合作协议书或出资承诺等文件。上述三者的表述应当相互呼应形成一致。

为进一步明确出资权责划分及防范出资风险,在各文件中应当明确“实际出资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条件,根据募集资金的需要,及时向资管计划注入资金,以保障确保资管计划能够及时向产业基金认缴募集资金”,以及,“资管计划管理人将于实际出资人足额向其支付资管计划项下资金之日向项目基金缴付出资款,如因实际出资人原因导致资管计划管理人未能及时向项目基金缴付出资,实际出资人将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保证及时履行相应的出资款的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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