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认定条件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本市注册;
2. 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3.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
4. 企业技术中心具备完善的研发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
5. 企业技术中心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创新目标。
第四条认定程序
1. 企业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 根据评审结果,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五条支持政策
1. 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市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
2. 认定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人才引进等政策;
3. 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项目。
第六条监督管理
1. 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定期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研发活动和成果;
2.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定期评估,对不符合条件者撤销认定资格;
3. 对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的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您提供的标题虚构的,实际的《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内容应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的地位和作用。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和省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第十五条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省认定。
第十七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三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推荐部门意见
推荐意见(盖章)。
附件2: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发布的《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皖经贸技术〔2003〕2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负责解释。
2016年2月26日国家发改委第34号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
第34号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我们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和《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
科学技术部部长:万钢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6年2月26日。
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认定标准1. 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一定规模和研发能力,拥有一支技术过硬的研发团队。
团队人数不少于20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40人。
2. 企业技术中心应拥有相对独立的研发场所和设施,满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需求。
3. 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具备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
4. 企业技术中心应积极参与相关科技项目和合作研发,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三、认定程序1. 申请: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研发团队人员构成、研发设施情况、科研成果等。
2. 审核:申请材料提交后,技术中心认定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对企业的研发能力、自主创新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
3. 审批:经审核评估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将由管理部门进行批准并颁发认定证书。
4. 监督检查: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确保其持续符合认定标准。
四、认定权责1.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认定标准、审核评估、审批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 各级科技部门应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进行指导和协调。
3. 企业技术中心应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完善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五、奖励政策1. 获得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将享受相应的财税支持和政策优惠。
2. 认定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激励措施1. 上海市将建立技术中心示范企业库,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将进入库中,并享受相应的激励措施。
2. 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将与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广泛合作,提供技术交流、培训和资源对接等支持。
七、违规处理1. 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技术中心,将取消其认定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对已享受财税支持的,要求返还相应的支持资金。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 34号令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国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五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5月31日。
第六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修订)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特制定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颁布时间:2016-02-26实施时间: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国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省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创新管理规范,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及全省行业、产业技术创新的目标,发布当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域指导目录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主要行业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2. 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建筑施工企业不低于30亿元),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3. 企业主要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4. 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创新水平及技术开发投入额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5. 技术中心的技术力量较强,有一批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40人,在我省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
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一、总则为推进泰州市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认定条件1. 企业注册地在泰州市范围内;2. 企业拥有独立法人资格;3. 企业技术中心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架构和技术研发能力;4. 企业技术中心有专门从事科技研发的技术人员,并达到一定数量和质量要求;5. 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产生了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科技成果,并具备转化能力;6. 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认定程序1.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分为初审、评价和公示三个阶段;2. 初审阶段,企业应向泰州市科技局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和研发人员情况等;3. 评价阶段,根据初审材料,由专家组进行评价,主要评估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能力、成果产出和转化情况;4. 公示阶段,评价结果经泰州市科技局审核后,将在指定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认定标准1. 研发能力:企业技术中心应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能力,包括项目规划、方案制定、实施和成果评价等;2. 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科技成果,并能有效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3. 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氛围:企业技术中心在组织管理方面要完善,营造积极的创新氛围,培育高素质的创新人才;4. 专业人员数量和质量:企业技术中心应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技术研发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不少于一定比例。
五、认定效益1. 获得认定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2. 资源倾斜,优先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开展科技研发活动;3. 建立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数据库,提供技术交流、合作等平台,促进企业之间的技术创新合作。
六、督导管理1. 泰州市科技局将定期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工作;2.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或违反规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将取消其认定资格,必要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云南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云南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 拥有一定规模的研发团队和研发场所;3. 近三年内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逐年提高;4.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产品;5. 近三年内获得国家或省级科技奖项或专利授权。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公示和批准等环节。
第六条企业应向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组织现场考察。
第八条现场考察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第九条评审通过的企业技术中心,在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认定。
第四章认定后的管理第十一条认定后的企业技术中心应定期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研发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企业技术中心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研发效率和成果转化率。
第十三条对于认定后的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云南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方式。
第二章企业技术中心定义第四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内部设立的,以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导向,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和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章认定目的与依据第五条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目的在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快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六条认定依据主要包括企业的研发投入、研发团队、研发成果、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管理以及技术创新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情况等。
第四章认定基本条件第七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综合实力和经济效益居行业前列;(二)具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一定要求;(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一定标准;(四)近三年内取得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五)具有产学研合作机制,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六)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五章认定程序第八条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公示和认定等步骤。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并转送初审机构。
第十一条初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现场核查机构。
第十二条现场核查机构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区域内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三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
技术中心的首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
技术中心建设经费应由本企业提供。
技术中心在服务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四条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五条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职能第六条技术中心的职能:(一)技术开发职能。
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跟踪世界先进技术和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共性、关键性应用技术的开发,发挥技术辐射和技术服务作用,带动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信息资源整合职能。
不断提高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能力,从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相结合的角度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参考,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职能。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郑州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和自身发展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
第四条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二)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研发团队和相应的研发设施;(三)近两年内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包括企业申请、资料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和公示。
第七条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九条通过现场考察的企业,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专家评审通过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认定为技术中心,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技术创新活动情况,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对技术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取消其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技术中心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时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规划和调整。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优化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加强对技术创新的管理和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范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拥有在技术研发、工程设计、技术服务、技术集成等方面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并为企业主营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中心机构;(二)拥有稳定的人员和资金投入,能够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所在省、市制定的公司技术中心认证条件;(四)其他符合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的企业。
第三章认定标准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符合以下标准:(一)研发体制及人员: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占技术中心员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技术骨干人员具有独立完成任务的能力;具备吸引高层次人才的能力。
(二)研发经费:固定资产投入比例占比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达到3%以上;研发经费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三)研发主要领域:研发主要围绕企业主营业务、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展开;在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领先优势;参与国家、行业、地方、企业重大科技项目的研发。
(四)研发成果:关键技术成果能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能够针对市场需求和行业趋势进行技术创新和自主创新,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形成一定的科技成果产权,可经营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章认定程序(一)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由企业自行申请,由企业所在省、市实施。
(二)企业应按照认定标准自查,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资料准备和整理,提交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
(三)省级技术部门应组织专家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评估。
(四)省级技术部门应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制定认定报告,报省级政府批准。
(五)省级政府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认定结果报国家机关备案。
第五章认定效力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效力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
沈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沈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与规范沈阳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推动全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结合我市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企业(包括中央、省驻沈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四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二章技术中心的任务和职能第五条技术中心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不以自身营利为目的,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主要任务和职能是:(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技术引进的规划和设计。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新能源,为企业产品的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证;负责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新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的经济发展服务;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通知(2016年第3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
第34号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我们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和《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
科学技术部部长:万钢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6年2月26日。
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0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市经发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厦门海关参加,共同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互动机制。
市经发局作为牵头单位,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第五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原则上在1亿元以上.2、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市各主要行业(或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检测分析和试验试制条件,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30人.6、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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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省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创新管理规范,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及全省行业、产业技术创新的目标,发布当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域指导目录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主要行业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2. 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建筑施工企业不低于30亿元),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3. 企业主要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4. 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创新水平及技术开发投入额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5. 技术中心的技术力量较强,有一批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40人,在我省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
6. 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 企业一年内(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一年)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形的,不得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七条认定程序:1. 企业向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央、省属企业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 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及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方式包括会议核查和实地核查。
4.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初评结果、专家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三章评价第九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评价一次。
第十条评价程序:1. 材料上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0日前将评价材料上报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评价材料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三)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等。
2. 数据初审: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一式三份)。
3. 材料核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会议核查、现场核查、信函核查、网上核查等。
4. 评价结果计算: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的数据按照《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 评价结果确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 评价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为优秀;2. 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企业破产或被兼并;(3)企业全面停产半年以上;(4)连续两次评价得分低于65分(含65分);(5)逾期一个月不上报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4. 年度评价得分低于65分(含65分)的给予警告。
第四章调整与撤消第十二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抄报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1. 评价不合格;2. 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3. 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4. 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对调整与撤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与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一并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第十五条企业上报的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材料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
第十六条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上一年度企业技术中心快报,7月20日前上报当年上半年企业技术中心快报。
第十八条在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给予警告的企业,由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九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对在上一评价年度中取得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对在评价中取得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根据产业发展重点,鼓励企业进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强产学研结合,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参观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应集中社会各方资源,鼓励技术中心企业积极创新,不断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力度。
全面依法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税收激励政策。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政策,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陕西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本行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与国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实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附件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1. 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
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 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 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1、B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 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去掉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陕西(中国)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1. 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
2.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 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