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乡村旅游中的“公地悲剧”及其对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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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乡村旅游中的“公地悲剧”及其对策探究

【摘要】乡村旅游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由于乡村旅游资源在消费和使用上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权属性,在发展乡村旅游的过程中,虽然一方

面能大力推动资源所在地经济的发展,但往往会出现不同形式的“公地

悲剧”现象。本文依据公共财政学的相关理论,结合实例,通过对乡村

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的“公地悲剧”现象的深入分析和系统

思考,提出了解决乡村旅游“公地悲剧”的相关对策和治理措施。

【关键字】公地悲剧乡村旅游公共财政公共产品

发展乡村旅游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三农”问题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乡村旅游由于满足了城市居民寻幽访古及休闲体验的需求而成为发展最为迅猛的旅游业态之一。据国家旅游局的最新测算,目前我国乡村旅游的年接待游客人数已经达到三亿人次,旅游收入超过400亿元,占全国出游总量的近三分之一①。但随着开发的深入,村民个体利益之间以及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易陷入“公地悲剧”的困境,从而严重影响乡村旅游地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公共财政具有公共性、公平性、公益性和规范性等特征和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加强宏观调控、实施监督管理等重要职能,发展乡村旅游亟需发挥公共财政的支撑作用。本文试图运用公共财政学相关理论,从“公地悲剧”的本质原因和乡村旅游这一新型公共产品的属性角度出发,寻求摆脱这种困境的模式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一、“公地悲剧”的内涵和原因

1968年,英国科学家哈丁(Garrett Hardin)在《科学》杂志上发表《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②一文,首度提出了“公地悲剧”理论。其中引用了这样一个简单的例子:有一片公共牧场,可无偿地向所有牧民开放。在没有使用限制机制的情况下,每个牧羊人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在这片牧地上放养尽可能多的羊或延长放牧时间,直至牧地的容量达到了极限,草地逐渐耗尽,而牧民也无法继续在该公地上放牧并得到更多收益,这时便发生了“公地悲剧”。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公地悲剧”反映的是公共产品问题,“公地悲剧”的产生是在人们使用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竞争性的公共资源时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况下,个体行为容易给公共资源的使用带来外部性的现象,也就是说个人在决策时只考虑个人的边际收益大于等于个人的边际成本,而不考虑他们行动所带来的社会成本,最终使一个给予他们无限制放牧权的经济系统崩溃。之所以在公共资源利用方面会出现这样的悲剧,原因在于每个可以利用公共资源的人都相当于面临一种囚徒的困境:在总体上有加大利用资源可能(至少加大利用者自己还能增加收益)时,自己加大利用而其他人

①国家旅游局网站/

②G Hardin,Sciencel62,1243 1968。

不加大利用则自己得利,自己加大利用但其他人也加大利用则自己不至于吃亏。最终是所有人都加大利用资源直至不能再加大(再加大肯定要受损)的纳什均衡水平。而这个水平肯定是高于能实现资源利用最佳总体效率,从而也是个人最佳效率的水平的。而另一方面,正如公共选择理论所认为的,政府也是经济理性人,也有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倾向。站在公共资源所具有的特性角度来看,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其一,公共资源具有负外部性。其次,公共资源具有强烈的责任规避与搭便车诱惑。第三,公共资源的使用中存集体行动问题。

二、乡村旅游及其公共财政需求

乡村旅游是以农村地区为特色,以农民为经营主体,以旅游资源(包括农村自然风光、人文遗迹、民俗风情、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及农村环境)为依托,以旅游活动为内容,以促进农村发展为目的的社会活动,包括乡村自然风光、乡村生活体验和乡村民俗风情等。①

公共产品(Public good)是私人产品的对称,指具有公共消费性质的物品和服务,个人对这类物品的消费并未减少其他人同样消费或享受其权益,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外溢性。非竞争性是指某个人对一种物品的消费,并不妨碍别人对该物品的消费;非排他性是指一种物品未付费的个人不可能被阻止享受该物品的好处,因而会产生不付费就受益的“搭便车”现象;外溢性是指这一物品的提供具有正的外部性影响。

乡村旅游主要有以下基本属性和特征:

1.公共利益性。乡村旅游的受益主体不仅仅是旅游开发商,而且还有社区居民和地方政府;不仅满足了旅游者对旅游消费的需要,而且还满足了社区居民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仅获得了旅游经济效益,而且还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正向的效益外部性。发展乡村旅游的具有五大作用上,即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了农村生产发展和农民生活富裕、促进了农民素质提高和乡风文明、促进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促进了农村基层管理民主。

3.社区性。乡村旅游依托乡村的地区特色,与乡村社区的发展密不可分,两者相互融合、相互作用。具体表现为乡村社区参与旅游、社区居民从旅游发展中受益,这就要求把发展乡村旅游与促进农村社区发展结合起来。

4.欠发达性。与欧美乡村旅游业发展较早的国家,我国的乡村旅游还处于起步阶段。饮水、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从业人员素质较低,住宿、餐饮卫生条件需要继续改进,规划、营销等中介机构发展缓慢等现象普遍存在。

乡村旅游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共产品,需要政府提供相应的公共财政支持。公共财政作为一种新的公共管理手段,是我国财政改革的重要方向。发展乡村旅游应发挥政府在资源规划上的主导作用和在旅游经经营中的监管职能,加强自治管理从而避免公共资源过度使用并防止“漏损”现象,使农民成为旅游业的协作者和利益相关者。

①何景明,李丽华. 关于“乡村旅游”概念的探讨[J].西南师范大学报(人文社科版),2002,(5)

三、乡村旅游中的“公地悲剧”成因及其表现形式

从客观条件上来看,乡村旅游资源的产权属性是“公地悲剧”产生的根源。根据产权①的定义,资源产权是指所有和使用资源的权利,它规定了经济行为主体在稀缺资源使用中的地位以及每个行为主体在与其他行为主体的相互交往中必须遵守的规范和不遵守这些规范时必须承担的成本。在乡村旅游中,房产权及家庭生活是私有产权,而乡村文化、当地整体自然环境及人文环境、乡村旅游品牌都是相关主体共同使用的公共产权,他们中的每个成员都可以利用这些资源为自己服务,但都无权排斥其他成员行使同样的权利,容易导致产权流于“人人所有,又人人没有”,以及“人人所有,人人没有,谁都应该负责,谁都不负责任”的状况。另外,乡村旅游由于在旅游开发中充分考虑了当地居民的参与,符合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这一乡村旅游发展的初衷,但容易出现村民对当地的旅游资源不关心不爱护或因个人私利而不愿进行深度开发和规模化发展。因此,“公地悲剧”的出现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我国乡村旅游中的“公地悲剧”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乡村性被明显削弱

乡村性(即文化传统性)是乡村旅游的核心资源和独具竞争力的特点。一方面,由于缺乏保护当地文化的制度安排,村民不会主动传承当地文化;另一方面,由于许多居民家庭开办农家乐或者从事相关的旅游接待活动,制造大量的废水、废气和其它废弃物,对当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造成严重的损害。从经济上看,许多居民家庭放弃了农业生产,从事旅游接待活动,没有很好的保持乡土文化与民俗风情,使乡村质朴、传统和富有人情味的独特风情渐渐消失,加速了农村商业化和城市化。同时,由于年轻一代对大城市的向往和谋生手段的变化,传统的具有明显地方特色的民间手艺后继无人,其个性也更与城市青年趋同。

2.乡村旅游的品牌受损

品牌资产主要由品牌联想、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等构成。品牌资产受损是由于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时不注重维护整体品牌,致使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贬值。乡村旅游品牌是一个地区区别于其它地区的旅游特色,是通过相关主体推广及集体努力创建起来的。在乡村旅游中,由于公共资源具有强烈的责任规避与搭便车诱惑,每个理性人最优选择均是不付出,这使得公共产品供给出现短缺、公共福利无法提高,最终的结果就是乡村旅游目的地的重要竞争资本——公共品牌受损。同时,乡村性的削弱容易使游客对整体品牌产生负面联想;部分村民拉客宰客、菜品质量下降等问题容易引起整体品牌美誉度和忠诚度的下降;加之农村旅游的进入门槛很低,容易被代替。当游客的抱怨增多,美誉度就会下降,使得当地品牌受损和贬值成为必然。

四、乡村旅游中“公地悲剧”的解决模式

完全依靠村民的自觉行为是难以建立起一个长久的公共品牌的,从“公地悲剧”产生的根源上看,必须通过制度安排来解决“公地悲剧”问题。在制度的选择问题上,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如下表所示):

①百度词条-产权 /view/735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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