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为了规范理财产品销售行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提高销售人员业务素质,促进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理财产品销售的人员。
三、销售人员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政策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诚信经营,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理财产品服务。
2. 熟悉理财产品的基本知识、投资策略、风险特点以及公司理财产品产品线,为客户提供全面、准确的产品信息。
3. 在销售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1)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客户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投资风险、收益预期等。
(2)公平、公开、公正,不得进行误导性销售。
(3)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4)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4. 做好客户关系维护,及时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理财方案。
5. 加强与客户沟通,提高客户满意度。
四、销售人员行为规范1. 不得接受客户馈赠、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 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4. 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竞争对手。
5.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
五、培训与考核1. 公司定期对销售人员开展理财产品知识、销售技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2. 公司设立考核制度,对销售人员业绩、服务质量、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考核。
3. 考核结果作为销售人员晋升、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解聘等处分。
2. 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销售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推动理财业务健康有效发展,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行代理销售第三方机构产品零售渠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代销业务,是指银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依托我行理财产品销售系统,通过或借助我行物理网点、电子渠道、自助设备等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代销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是指经我行机构准入,通过我行渠道,面向投资者代销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投资理财业务系统、代销理财业务系统及其他用于理财产品销售的业务系统。
第六条理财产品类型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及境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个人金融部是代销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部门,负责代销理财产品准入管理,制定代销产品的制度和准入标准,根据授权签订相关协议。
第九条总行代销理财产品审批发起部门(个人金融部、私人银行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负责对拟准入产品开展尽职调查,识别和分析产品风险,开展风险等级初评,对产品方案、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评估,明确销售对象和销售范围,制订销售话术、应急预案等;负责准入后产品的日常监测及牵头风险处置,跟踪评价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情况,按季向产品管理部门报告产品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开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业务,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指本行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和专业化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本行理财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是制定单项理财业务或某业务环节管理办法和规定、操作规程及细则的依据。
第四条本行开展理财业务遵循授权研发、归口销售、统一管理、审慎尽责原则。
授权研发指各级行、各部门、各理财业务岗位应在授权范围内分别从事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推广和投资运作;归口销售指面向个人客户或通过网点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其销售准入和销售活动由个人金融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面向公司、机构类客户的理财产品,其销售活动由相应客户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统一管理指有关理财业务的业务授权、发展规划、风险策略、总体销售计划、重要产品发行等重大事项统一由全行产品创新与管理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慎尽责指本行开展理财业务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银行整体风险管理要求,充分考虑客户利益和本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从事各项理财业务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从业人员,指本行从事理财产品研究设计、销售推广、咨询顾问、投资运作、风险管理及运营支持等相关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总行和境内分支机构开展的各项本外币理财业务。
海外分支机构在满足当地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办法报备总行后执行。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七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本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综合理财服务两大类。
理财顾问服务,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本行可按约定向客户收取一定理财顾问费用,客户根据本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银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是指银行向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二、理财顾问服务的资格与培训(一)理财顾问的任职资格银行从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包括但不限于:取得相关金融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一定年限的金融从业经验,熟悉金融市场和各类理财产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二)持续培训与教育银行应定期组织理财顾问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升专业能力,了解最新的金融政策、法规和市场动态。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理财规划知识、投资分析技巧、风险管理、客户沟通技巧等。
三、理财顾问服务流程(一)客户需求评估理财顾问在为客户提供服务前,应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等信息。
通过问卷调查、面谈等方式,对客户的需求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
(二)财务分析与规划根据客户的需求评估结果,理财顾问为客户进行财务分析,包括资产负债状况、收支情况等。
并在此基础上,为客户制定个性化的理财规划方案,明确投资组合建议、风险管理策略等。
(三)投资产品推荐理财顾问应根据客户的理财规划方案,向客户推荐合适的投资产品。
在推荐产品时,应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特征、收益情况、投资期限等重要信息,确保客户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
(四)交易执行与跟踪在客户同意投资建议后,理财顾问协助客户完成交易操作。
交易完成后,理财顾问应持续跟踪投资产品的表现,及时向客户反馈投资收益情况,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调整投资策略。
四、风险管理与合规要求(一)风险评估与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理财顾问服务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理财顾问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
业务员、主办、主管上岗晋级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业务员、主办、主管上岗晋级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行主管级(含)以下员工的上岗标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科学合理的进行我行人力资源管理,根据总行人事管理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管级(含)以下人员上岗晋级遵循公平公正、严格考核、择优晋级的原则。
第三条主管级(含)以下员工上岗晋级岗位主要有业务员岗、主办岗、主管岗。
第四条业务员、主办、主管岗位的上岗基本条件:1、主管岗:能独立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指导主办岗以下人员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相应的组织协调能力,现实表现好。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硕士研究生,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毕业研究生、双学士,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非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四年;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五年;非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六年;中专以下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八年。
2、主办岗:能够协助主管处理某一部分工作,具有指导业务员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相应组织协调能力,现实表现良好。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硕士研究生、毕业研究生、双学士,试用期满;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非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非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四年;中专以下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五年。
对于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少数人员,可以在上述条件基础上提前晋级为主办岗和主管岗。
3、业务员岗:能够在上级岗位人员的指导下,完成业务和工作,且试用期满考试、考核合格。
第五条主管级(含)以下人员试用期满转正上岗的有关要求和审批流程:1、转正上岗要求。
员工试用期满后,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综合考评。
属柜员序列的人员,柜员上岗考试须达到初级或初级以上水平;属客户经理序列的人员,业绩须达到转正的最低要求;属综合管理人员、操作事务性岗位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上岗资格考试合格。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创新部(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12月25日附件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销售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三)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办法》总体支持。
银保监会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予以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办法》。
《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在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同时,也应当参照执行《办法》。
《办法》共八章69条,分别为总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监管规定,并根据理财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是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内涵,主要包括以一定形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以及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
二是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
商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人事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员工讲政治、学业务、练技术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员工竞争意识,优化员工队伍,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员工持证上岗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持证上岗,是指通过考试考核,对具备一定业务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爱岗敬业、积极进取的员工,发给上岗资格证书,员工凭上岗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业务岗位工作。
本行的上岗证是员工从事岗位工作和参与岗位、职务竞争必须持有的资格证书。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员工持证上岗考试考核的具体方案和具体实施。
第五条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第六条各支行(部)、机关各部门负责做好持证上岗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广大员工以积极的心态参加持证上岗的考试考核。
第三章考试考核内容与合格标准
第七条持证上岗的对象:
(一)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的所有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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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销售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银行保险销售人员管理规定(2013版)实施细则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总论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涯发展第三章类别确定第二部分客户经理篇第一章工作职责第二章人事管理第三章薪酬待遇第四章考核管理第三部分业务部经理篇第一章工作职责第二章人事管理第三章薪酬待遇第四章考核管理第四部分业务部督训篇第一章工作职责第二章人事管理第三章薪酬待遇第四章考核管理第五部分附则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总论第一条我司银保条线自2012年以来,秉持着以“巩固并不断提升价值贡献”的渠道定位,适应新形势“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战略转型思路,在全司统一规范人员组织架构、职级设置及工作职责,明确银保业务人员薪酬待遇及考核管理规定,现已建立银行保险健康持续发展的人才队伍。
为进一步合理优化银保资源合理配置,促进我司银代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2013年度《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银行保险销售人员管理规定(2013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基本法》)。
第二条本《基本法》所称“银行保险业务”是指通过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协议》的银行(含邮政)并在其柜面、理财中心、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信贷业务等渠道销售我司产品所产生的寿险业务。
第三条本《基本法》所称“银行保险业务人员”指从事银行保险业务、为合作渠道提供服务支持、进行网点经营管理等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业务人员。
银行保险业务人员分为两个序列:(一)业务销售序列:客户经理(二)业务管理序列:业务部经理、业务部督训客户经理是指符合公司银行保险业务人员聘用条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银保业务销售以及为网点提供销售支持的业务人员。
业务部经理是指符合公司银行保险业务人员任用条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负责达成业务部经营管理目标、推动业务部所辖渠道网点合作、提升业务部所辖人员产能、实施业务部基础管理的银保业务部负责人。
银行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银行营销人员管理办法银行营销人员管理办法一、营销人员必须通过试用期考核,才能享受公司提供的银行网点渠道。
二、营销人员必须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证券经纪业务营销考试,执证上岗。
三、进入银行网点必须着正装,男员工不留长发,女员工化淡妆,佩带统一格式工作牌。
四、进入银行网点第一天必须向银行大堂经理虚心学习,了解并掌握银行日常业务。
五、银行驻点营销人员上下班时间必须与银行员工一致,允许银行驻点人员不参加公司每天晨会。
六、如有事需要请假者,必须提前向团队长请假,并填写请假申请表。
如在银行驻点临时遇到突发时件确实需要外出离开网点的,必须电话向团队长请假,事后补上请假申请表。
七、爱惜公司财产,易拉宝、X展架、折页、展示礼品等公司财产领取时需登记,填写物品领取登记表,并要妥善保管公司财产。
八、银行驻点营销人必须非常熟悉自己公司的金融产品,不懂或一知半解的产品不允许在银行向客户进行营销。
九、在遇到公司的理财产品和银行的理财产品相冲突的时候我们要主动做出让步,不与银行发生正面冲突。
十、在银行网点营销时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能故意贬低和诋毁竞争对手,不过分夸大长城证券的优势,不向客户做任何收益保证。
十一、在银行收集的客户资料必须做好存档及保密工作。
十二、驻点营销人员要每天坚持写营销日记,做好每日客户的规整及分类工作。
十三、严禁参与代客理财及荐股提成的行为,一经发现做开除处理。
实施细则工作行为规范1. 主动营销:在驻点现场没有其他营销任务的前提下,必须先向到营销台前的客户打招呼或问好。
2. 工作时间不得与银行客户经理聊不属于工作范畴的事宜3. 不积极派发宣传资料。
4. 严禁在银行内长时间打私人电话或发短信。
5. 每天需做好客户的登记工作。
6. 对客户态度生硬,表情冷漠7. 严禁在银行大厅内吸烟8. 严禁在上午9:30到下午3:00的上班时间浏览和工作无关的网站。
9. 严禁在营业网点摆放非本银行的宣传品10.严禁酗酒后上岗上班11.严禁上班时间聊QQ及其他聊天软件12.严禁上班时间玩游戏13.因吵架、打架扰乱银行正常办公秩序14.严禁以任何形式接受和承诺客户全权委托15.严禁接受客户提供的交易密码并代理下单交易16.严禁各类形式的有偿咨询或利润分成17.严禁以任何形式出卖或透露客户资料18.严禁同时营销非公司和非合作银行的产品19.严禁收受客户以任何形式馈赠的财物20.对产品效果夸大其词,以客户的有效投诉公司核实为准21.劝说本银行客户到其他银行开户22.严禁客户经理代客户在任何资料上签字,或允许非客户本人签字销售人员管理制度2015-11-04 12:46 | #2楼1.1. 制定目的为加强本公司销售管理,达成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将销售人员之业务活动予以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章。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一、人员配备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数量和能力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人员配备。
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和要求,可以设立销售团队负责销售工作,同时设立培训团队负责培训和人才发展工作,以确保销售队伍有足够的人力支持,并能不断提升销售人员的能力水平。
二、招聘与选拔商业银行应按照一定的招聘与选拔程序,通过综合评估考察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方面的素质,选拔适合从事理财产品销售工作的人员。
招聘应公开、公正、公平,确保招聘的人员能够胜任其工作内容。
三、培训与发展商业银行应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对销售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知识、产品知识、销售技巧、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同时,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职业发展通道和激励机制,为销售人员提供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
四、考核与绩效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与绩效管理制度,对销售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和奖惩。
考核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业绩、客户满意度、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内容,以全面评估销售人员的工作表现。
对于优秀的销售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机会,对于表现不佳的销售人员应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五、规范销售行为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销售行为规范,引导销售人员依法合规地进行销售工作。
销售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销售等违规行为。
对于违规行为,商业银行应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六、客户关系管理商业银行应重视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系统,通过有效的沟通和服务,维护好与客户的关系。
销售人员应树立良好的客户服务意识,给予客户专业的理财建议和贴心的服务,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七、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保客户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有充分的认知和理解。
销售人员应客观、真实地介绍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不得隐瞒、虚假宣传。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目录总则 (1)业务部分 (5)一、业务准入管理 (5)第一节一般规定 (5)第二节机构准入管理 (5)第三节人员准入管理 (8)二、机构管理 (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0)第二节机构设置 (10)第三节机构职责 (11)第四节机构入网 (13)第五节机构退网 (15)第六节机构撤并 (16)三、人员管理 (17)第一节一般规定 (17)第二节岗位设置 (17)第三节岗位职责 (19)四、术语 (30)I第一节国债业务 (30)第二节基金业务 (33)第三节理财业务 (35)五、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 (39)第一节一般规定 (39)第二节国债业务 (40)第三节基金业务 (43)第四节理财业务 (46)六、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 (50)第一节一般规定 (50)第二节国债业务 (52)第三节基金业务 (54)第四节理财业务 (56)七、风险管理 (60)第一节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原则 (60)第二节风险种类、风险防范的机制及措施62第三节内部风险的监管及处罚 (76)第四节事后监督 (78)八、差错处理 (83)九、业务单证及档案管理 (87)会计部分 (89)II一、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89)二、期终处理 (94)第一节日终处理 (94)第二节年终决算 (94)三、会计公共管理 (95)四、罚则 (96)附则 (97)III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规定细则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规定细则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市商业银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的岗位职责和销售行为,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是指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代销的理财产品、代销基金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向个人客户宣传推介、销售的营销人员。
第二章销售人员的准入条件第三条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的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共基础》和《个人理财》两门科目,或具备本行零售客户经理资格;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基金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门科目;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保险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保险业协会组织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获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销售人员行为准则第四条产品销售人员从事产品销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
销售人员应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销售人员应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
在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专业胜任原则。
销售人员应具备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产品销售工作。
第五条产品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产品时,应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第四章销售人员业务办理流程第六条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按以下下流程进行:(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商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建立健全商业银行人事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员工素质,本行制定了商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___负责制定员工持证上岗考试考核的具体方案和实施。
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各支行(部)、机关各部门负责持证上岗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三章考试考核内容与合格标准
持证上岗的对象包括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的所有员工和试用期未满的员工。
持证上岗的基本条件包括遵守法
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热爱工作、思想进步、作风严谨、身体健康。
考试内容包括业务基础知识和业务操作技能,合格标准采用业务理论知识考试成绩与业务技能考核成绩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各支行(部)、机关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持证上岗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持证上岗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进一步强化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进一步强化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一线员工专业素质,加强专业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县分公司将加强对从业人员持有相关资格证上岗的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证对象1.金融从业人员;2.营销员;3.邮政营业员;4.投递员。
二、资格种类 1.代理金融从业人员在对应岗位均必须取得保险从业资格、网点负责人从业资格、基金证券从业资格、理财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等相关资格证;2.邮政通信特有职业从业人员均须取得相关技能鉴定等级。
三、具体要求(一)金融网点从业人员持证要求1.代理营业机构管理人员持证要求按照从事岗位要求考取内部认证证书,鼓励考取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证书(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个人理财或风险管理或银行管理)。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持有相关行业要求的资格证书。
2.代理营业机构一般从业人员持证要求代理金融网点负责人应持有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证书。
鼓励考取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证书(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个人理财或风险管理或银行管理)。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持有相关行业要求的资格证书。
理财经理应持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经理(初级)岗位资格证书(代销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产品须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鼓励考取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证书(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个人理财或风险管理)。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持有相关行业要求的资格证书。
综合柜员应持有邮政储汇业务员证书或内部认证证书。
鼓励考取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证书(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个人理财或风险管理或银行管理)。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持有相关行业要求的资格证书。
普通柜员、大堂经理应持有邮政储汇业务员证书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柜员岗位资格证书。
鼓励考取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证书(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个人理财或风险管理)。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持有相关行业要求的资格证书。
银行代理销售理财公司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销售理财公司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理财公司合作管理第四章代销产品准入管理第五章销售流程管理第六章代理销售管理第七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全行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理财公司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问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等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行内规章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理财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2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理财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新公司的新产品品牌系列以及品牌系列内的投资策略及投资范围有较大变化的新发产品。
所称新业务方案包括新产品销售推动方案、营销活动方案等。
所称的特定对象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拟向合格投资者、特定客群、特定区域销售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理财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作为代理销售机构接受理财公司委托,代销其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02•【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8.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6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12月2日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
银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XX银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公司理财销售人员的规范管理,确保公司理财销售人员熟练掌握公司理财业务知识及相关监管规定,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本行的实际工作和业务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 银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是指为我行公司客户提供财务分析、理财顾问、推介理财产品等专业化理财服务的资格。
第三条申请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的人员应主要是在我行分支行/ 行业事业部等经营机构从事公司理财业务营销以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分行/ 行业事业部销售支持部门的公司理财产品销售支持人员、分行/ 行业事业部所辖支行/ 团队的公司理财产品营销人员(公司理财销售人员、公司客户经理等)。
第四条公司理财销售人员必须具备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
只有取得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的我行营销人员才能从事相关公司理财产品的营销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共同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总行人力资源部职责1.总行人力资源部协助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管理和组织全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的年度性上岗资格培训、考试等工作。
2.总行人力资源部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共同负责组织对我行正式员工的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
3.总行人力资源部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联合发布全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年度上岗资格名单和因处分中(终)止资格人员名单。
4.各分行/行业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总行人力资源部、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开展上岗资格考试及培训的具体筹备和实施工作,包括人员报名,场地落实、培训/考试组织、监考等。
(二)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职责1.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牵头组织公司理财销售人员年度上岗资格培训、考试及人员成绩的公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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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公司理财销售人员的规范管理,确保公司理财销售人员熟练掌握公司理财业务知识及相关监管规定,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本行的实际工作和业务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 银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是指为我行公司客户提供财务分析、理财顾问、推介理财产品等专业化理财服务的资格。
第三条申请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的人员应主要是在我行分支行/ 行业事业部等经营机构从事公司理财业务营销以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分行/ 行业事业部销售支持部门的公司理财产品销售支持人员、分行/ 行业事业部所辖支行/ 团队的公司理财产品营销人员(公司理财销售人员、公司客户经理等)。
第四条公司理财销售人员必须具备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
只有取得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的我行营销人员才能从事相关公司理财产品的营销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共同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总行人力资源部职责
1.总行人力资源部协助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管理和组织全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的年度性上岗资格培训、考试等工作。
2.总行人力资源部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共同负责组织对我行正式员工的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
3.总行人力资源部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联合发布全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年度上岗资格名单和因处分中(终)止资格人员名单。
4.各分行/行业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总行人力资源部、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开展上岗资格考试及培训的具体筹备和实施工作,包括人员报名,场地落实、培训/考试组织、监考等。
(二)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职责
1.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牵头组织公司理财销售人员年度上岗资格培训、考试
及人员成绩的公告工作。
2.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负责公司理财销售人员资格考试的试卷出题及评分工作,并将评分结果反馈总行人力资源部审定。
3.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根据发布的上岗资格人员名单,维护管理综合理财销
售系统等公司理财业务系统的用户权限。
(三)分行/ 行业事业部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应协助开展相关督导工作,并对所辖上岗资格人员信息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
第三章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的确定
第七条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的核定采取网络考试为主、书面考试为辅和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
上岗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总行人力资源部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资格审查后,即可获得上岗资格。
总行人力资源部协助审查上岗资格人员(行内正式员工)的网络学习课时及考试成绩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总行人力资源部协助审查上岗资格人员(行内正式员工)在过去一年内有无受到总(分)行书面处分的不良记录。
第八条申请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的我行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金融、经济、管理、法律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的学历,特别优秀者可以适当放宽;
(二)未在相关责任处分期或审查期;
(三)人力资源部、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等相关部门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上岗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特殊情况下,经由分支机构申请,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同意后组织临时考试。
第十条上岗资格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我行公司理财业务基础知识和操作实务,涵盖理财产品、市场营销、风险管理、合规要求和运营作业等方面内容。
第四章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的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结束后,所有公司
理财销售人员必须重新参加上岗资格考试,获得上岗资格。
第十二条公司理财销售人员的上岗资格将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联合发文确定。
第十三条营销公司理财产品时未根据监管规定履行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职责义务的人员,将给予终止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的处罚,并且一年之内不得再申请相关业务上岗资格。
违反《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等其他相关规定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1-3 个月中止直至终止公司理财从业上岗资格的处罚。
第十四条分行/ 行业事业部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管理信息档案(库),加强对上岗人员资格的实时动态管理。
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分行/ 行业事业部所辖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信息台账管理。
(二)考试未通过人员和因处分中(终)止资格人员信息管理。
(三)离职人员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各分行/ 行业事业部所辖支行/团队应根据总行人力资源部发布的上岗资格名单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实行内部管控,不得允许未具备相应业务上岗资格的人员从事公司理财产品的营销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新上岗的尚未持有上岗资格的公司理财销售人员给予一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间,由支行行长/ 团队长指定具有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为其辅导人,由辅导人代理其处理相关需要上岗资质的事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xx 银行对公理财从业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 1.0 版,2012 年)》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