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直和部分中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2]11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2]112号)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从2002年7月1日起,凡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本人工资总额的2%调至7%,2004年7月1日起提高到8%,并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5%。
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再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并不再执行由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社保局”)与单位商定负担养老金的过渡办法。
3.为保持干部职工队伍的稳定及其养老保险办法的平稳过渡,对原已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其新增人员的养老保险可继续由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经办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自愿转向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其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一并转移至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4.凡在省机关社保局参保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2002年7月1日起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其养老金在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基础上按月加发补贴费。
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为了做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将《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六年六月二十日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2、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3、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观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二、关于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一)公务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3、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青人社厅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各人民团体,省直事业单位:中组部、人社部制定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以下简称《奖励规定》),是事业单位开展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对于建立崇尚实干、带动担当、凝聚力量的正向激励机制,调动广大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积极性,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执行《奖励规定》有关要求,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奖励工作,现将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奖励申报(一)定期奖励。
各地区、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其中,嘉奖、记功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原则上给予嘉奖;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可以记功。
奖励时间和周期由开展奖励工作的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按照《奖励规定》执行,体现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的导向,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可由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筹使用。
(二)及时奖励。
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给予及时奖励。
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申报,跨行业、跨部门(单位)的奖励事项由牵头部门(单位)提出申报。
关于开展省直中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休医务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169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人社函…2011‟169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休医务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省直、中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职工退休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安置老弱残干部暂行办法》及《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对省直、中直各部门申请因病退休人员进行医务劳动能力鉴定。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国家机关公务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因病退休条件,即: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因病退休条件,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当事人应向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因病退休申请,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务劳动能力鉴定表》(表样附后,一式二份)及近期间医疗机构对当事人作出的原始诊断病历或病伤有关的医疗资料,一并装入附带线绳的档案袋中。
上报主管部门。
经审查确认后,携带被鉴定人报送的医疗诊断资料,人事档案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务劳动能力鉴定名册》,于2011年4月13日报省人社厅工资福利处。
报送资料地点: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楼政务公开服务大厅,联系电话:87130572,联系人:刘佳.医务劳动能力鉴定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收费标准根据2010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10‟1号)规定,每人按300元标准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务劳动能力鉴定表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务劳动能力鉴定表2此表一式二份,医务鉴定组留存。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
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
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
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
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盛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
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
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
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
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
定。
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1.08•【字号】黑人社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工作的通知黑人社规〔2020〕1号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实施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打破身份限制组织开展各类人员岗位聘用,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竞聘上岗机制,现就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已建立聘用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编制内工勤人员。
二、转聘条件转聘人员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经历资历、身体条件,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已与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一)转聘到管理岗位从事或协助开展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1年(含)以上,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符合岗位条件要求。
1.十级管理岗位:聘任工勤技能四级及以上岗位;2.九级管理岗位:聘任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上岗位,或聘任十级职员岗位3年以上;3.八级管理岗位:聘任工勤技能二级及以上岗位,或聘任九级职员岗位3年以上;4.七级管理岗位:聘任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聘任八级职员岗位3年以上;5.六级至五级管理岗位: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二)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1.从事或协助开展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含)以上,具有相应的基本任职条件,一般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竞聘岗位有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要求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3.工勤人员首次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聘用到本岗位的最低等级。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
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6】16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人才流动需要,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凡与工作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费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人员,以及由于单位裁减(分流)人员采取工龄赎买等方式,超过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发给补偿金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工龄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
三、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按国家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按学制规定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出国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工龄计算,亦按此规定办理。
四、经批准出境的人员,回国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出境前在原单位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可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上述人员工龄计算,从2006年6月起执行。
过去凡与工龄计算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一律不予追补。
办理工龄计算审批手续,以本人的人事档案记载及历史资料为依据,并同时提供原始的聘用(劳动)合同、养老保险金缴纳凭证、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属省直单位的,由各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属各市、县(市、区)的,由各市研究确定。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9.07•【字号】皖发〔1985〕24号•【施行日期】198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1985年9月7日皖发〔1985〕24号)现将《安徽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发给你们,望同中发〔1985〕9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工资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全局和每个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
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各地、市、县,省直各单位、各大学及中央驻皖各单位都要有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由有关部门组成临时办事机构,统一领导工资制度的改革工作。
要加强纪律,增强全局观念,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政策办事,不得另立政策和自定工资标准。
凡不按政策规定办事,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要结合职工的思想实际,深入细致的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要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工资改革方案和有关文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端正态度,充分认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前景。
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级领导一定要精心指导,保证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省委、省政府希望各级领导干部,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广大工作人员,发扬革命传统,增强全局观念,进一步加强团结,振奋精神,做好本职工作,为开创我省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做出积极的贡献。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补贴的通知
。
、
一 九 九 五 年 十 二 月十 一 日
江
西 省 物价 局
江 西 省 财政
厅
江
西 省建
设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城 市 客 运 出 租 汽 车 管 理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粉价 费字[
199 5
〕 第
112
号
粉 时蜂 字 [ 1 9 9 5 ) 第 1 5 2 号
粉 犯 城 字 [ 1 9 9 5〕 第
( 处 ) 级 人 员每 月 补 贴 3 5 元
;
副地 ( 厅 ) 级 人 员每 月 补贴
,
.
40
元 ,正
、
副县
科 级和 科 级 以 下 人 员 ( 含 工 人 ) 每月补 贴 3 0 元 有 困难 的 县 或单位
每 月 也 可 补 贴 2。 元 二 补贴 时 间
、
。
此 项 补 贴 暂 不 计 入 离 退 休费计 算基 数
, ,
具 体 收 费标 准 由省 级 物 价 部 门 会 同 同级 财政 部 门制 定
:
的精
,
神 经 调 查 测算 对 城 市 客 运 出租 汽车管 理 费收取 标 准及有 关 问题 规 定 如 下
一
、
,
由 车 篇 所 在 地 的城 市 客 运 管 理 部 门 向城市 客 运 出 租 汽 车 ( 含 小 公 共 汽 车 ) 经 营者 按其
省政府 同 意
,
,
对 机 关 和 辜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 含 离 退 休 人 员和 按 国 发 [ 1 9 7 8 〕1 0 4 号
:
文 退 职 人 员 ) 增加 补 贴 现就有 关问题通 知如下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了规定。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
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二、其他有关政策(一)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5.05.12•【字号】浙人薪〔1995〕79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5〕79号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为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勤政建设,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事假应加强管理,严格控制。
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
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也可以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事假天数。
却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或上级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二、机关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一)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地,每人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二)机关各类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分别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三项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二项之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可参照机关的规定比例扣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分别由本人固定部分的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或单位经批准实际执行工资构成或工资(津贴)比例部分组成。
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事厅,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苏人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人发[2004]18号2004年6月28日)各市、县(市)委组织部,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对我省经济建设以及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作用。
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以充分发挥我省人才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引导、规范兼职行为,促进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二、为积极稳妥地展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工作,决定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法,稳步实施。
省里确定南京师范大学、省人民医院、省演艺集团为省直试点单位。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部分事业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兼职兼薪试点工作,密切配合,扎实推进。
(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确定试点单位,部署试点工作。
要深入到试点单位,了解实际情况,指导试点工作,切实把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试点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为引导和规范兼职兼薪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要督促事业单位和兼职人员,按照《意见》要求,做好兼职兼薪的有关工作。
(三)试点事业单位要认真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的相关具体工作。
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兼职兼薪的管理手段,形成完善的事业单位兼职兼薪管理机制。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鲁人薪〔1994〕4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政发〔1994〕8号)文件精神,对我省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实施范围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工作人员,除国家规定的外,还包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93〕22号文件规定,县及县以上各级党校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和党务工作的人员;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挂职锻炼人员、公派出国学习人员和援外工作的人员;新录用的试用期未满的人员和尚未转正定级的大中专毕业生;学徒期、熟练期未满的工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的乡镇合同制干部;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合同制工人。
不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工资关系在事业、企业单位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辞职手续或被辞退的人员;擅自离职或无故超假不归的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触犯刑律保留公职的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一)职务级别的确定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和级别,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二)职务工资的套改1、工作人员按照现任职务,将其现行的职务工资就近就高套入职级工资制中的职务工资标准。
套改后符合规定的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的,可再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
例:某科长,工作年限30年,任职年限7年,现职务工资91元,可就近就高套入科长职务工资1档96元,然后按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套入科长职务工资3档136元。
粤人社发〔2010〕256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社发〔2010〕256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拟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转企改制名单但尚未转制的事业单位是否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鉴于我省实际情况,拟参公管理但尚未获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待获得批准后再实行参公管理。
已批准列入转制名单但尚未实施转制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转制后自然转换人事管理制度。
二、关于岗位设置管理人员实施范围的问题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时,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和经过地级市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批准进入事业单位并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三、关于是否设工勤技能岗位的问题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时,应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
岗位设置应当坚持“按需设岗”,不能“因人设岗”。
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工作要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已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事业单位,可不设工勤技能岗位。
四、关于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问题事业单位性质、类别已经明确的,其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省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文件确定;对于部分事业单位性质、类别不易界定的,其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社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
五、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问题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按照“一事一征求”的方式,由政府人社部门商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后确定。
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内部计பைடு நூலகம்管理,严格控制乘坐飞机的出差人数。
第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的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一、总则(一)为了有效开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人才资源,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适应工资管理工作的需要,处理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与其他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员工管理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直接关系到企业日常生产的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下面就不妨和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驻太原市以外地区的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粤人发[2009]217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粤人发[2009]217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通知如下:一、病假期闻的工资计发(一)已转正定级人员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二)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人员的病假工资,以其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以上办法计发。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三、探亲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津贴补贴和奖金按规定可继续发放。
四、年休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年休假时间内,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下同)照发。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豫财行[1996]第2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豫财行[1996]第2号)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依据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一)出差人员每人每天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限额标准出差地区│一般地区(含县区)│特殊地区││职务├──────┬──────┼──────────┤││县(市)及其│市、地以上(│深圳、珠海、厦门、汕│││ 以下(元)│元)│ 头市和海南省(元)│├────────────────┼──────┼──────┼──────────┤│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80│100│140│├────────────────┼──────┼──────┼──────────┤│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50│60│80││ (参照第四条(一)款规定条件)││││├────────────────┼──────┼──────┼──────────┤│正副处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40│50│70│├────────────────┼──────┼──────┼──────────┤│其余人员│30│40│60│└────────────────┴──────┴──────┴──────────┘(二)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11.07•【字号】闽人发[2006]171号•【施行日期】200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设区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人员交流调配是人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从目前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及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看,绝大多数单位能认真执行中央和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的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但也发现有的单位对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出现一些偏差,办理人员交流调配手续和程序不规范,自行调配人员;有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这些问题影响了人事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的规范管理。
为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规范办事程序,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根据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发[2003]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员交流、调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交流、调配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有利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队伍素质和“合理使用、合理流向、保证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结构、任职回避、职数限额等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保证人员交流调配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严禁超编、超职数进人。
二、引进人才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的意见》(闽人发[2001]136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引进人才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74号),积极引进符合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文号:浙人薪[2001]216号发布日期:2001-9-30执行日期:2001-9-30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处理(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期间停发工资(含各类津补贴、奖金,下同),改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
若按此办法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受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党纪、政纪处分的,补发其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再补发。
(二)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以及法院决定免予刑事处罚的,被羁押期间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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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和部分中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申报工作能力鉴定的通知
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进一步优化职工队伍结构,严肃人事纪律,提高工作效能,认真贯彻职工退休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组织开展2014年省直和部分中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申报工作能力鉴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1、省直和部分中直党、政、群机关团体工作人员;
2、省直和部分中直未参加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申报条件
1、国家机关公务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申报工作能力鉴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
2、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
龄满十年),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申报工作能力鉴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工作能力鉴定,当事人应向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工作能力鉴定申请,并附医疗机构(三甲医院)对当事人作出的原始诊断病历或病伤有关医疗资料,一同上报单位主管部门,经审查确认后,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能力鉴定表》(表样附后),一式两份,装入附带线绳的档案袋中(每人一份档案袋),以主管部门为单位,于11月28日前统一报送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1319室),联系电话:87130101、87130100,联系人:李宏杰、贾海峰。
2、危重患者住院治疗期间或行动确实不能自理瘫痪卧床人员申报工作能力鉴定,需要提供单位证明材料和三甲医院出具的原始诊断病历或病伤有关医疗资料;精神类疾病人员需要提供单位证明材料和精神专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诊断书,可按特殊情况进行申报,不需本人到鉴定地点,我厅将另行安排此类人员的工作能力鉴定。
3、工作能力鉴定的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四、相关要求
1、为确保申报工作能力鉴定工作顺利开展,鉴定体检时,各主管部门承办此项工作的人员需陪同本单位被鉴定职工,一同前往鉴定地点进行辅助性服务工作。
2、工作能力鉴定时,被鉴定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携带与本人相关的X光片或CT片等医学辅助检查资料。
3、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4〕52号)规定,申请工作能力鉴定的人员,缴纳鉴定费300元/人。
附件: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能力鉴定表
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能力鉴定名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21日
附件1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能力鉴定表
鉴定种类:
注:1、鉴定种类需填写“病退医鉴”或“病休医鉴”;
2、此表一式两份。
附件2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能力鉴定名册单位工作(公章):主管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