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机构设置的现状
我国反垄断委员会性质初探
最高法院或者其他法院的法官, 名来 自经济、 4 竞争或者消费者 法工 作则 由反垄断执法 机构和法律 、 行政法规 规定 的行业监管机
方 面的专 家 , 名 来 自生产 销售 、 工业 、 5 手 服务或者 自由职业 领域 构负 责。 的人 士 。 些 国家 的法 律赋 予 了其很 大的行 政裁决权 , 这 具有较 强
权力 , 不受 联邦 经济部长 和卡特 尔局局 长 的干 涉 。0 ” 再如法 国的 行 政机关各 司其职 。 从我 国最终 立法来看 , 国采取 了第二 种主 我
竞 争 审议 委员 会 , 它是 法 国独 立的反 垄断执法 机关 , 负责 反垄断 张 , 由国务院 设立独立 的机构 负责反垄 断的执 法工作 , 即通过 设 案 件 的裁 决 。竞争委 员会 由 l 人组成 , 名来 自最高行 政法院 、 立 反垄断委 员会 , “ 6 7 负责领 导、 组织 、 调反垄 断工作 , 协 而反 垄 断执
一
程序和 人员 由反垄断 法直接创 设 , 证 了反垄断 法效力 的发挥 , 保 为我 国反垄断立 法提供 了必要 的启示 。
二 国反垄 断委 员会的法 律定位 及利弊 分析 我
、
国外反 垄断执 法机构 的性质 及其特点
世 界各国一般都 设立 了专门的反垄 断法 执法机构 , 于他们 关 的性质 , 国学界 的认识 大体相 同 , 我 一般按性 质将其 分为三种 类 型。 第一 , 行政 机构, 多为 欧洲国家所 采用 。 如 德国 的卡特 尔局 , “
由其 负责组 织 ,人 员组成 和规 则交 由国务院进行 具体规 定。从 该文 中可 以看 出 我 国反 垄断委 员会 并非一 个实体性机 构 。本文将在 分析 国外的立 法经验和 我 国国情的基础 上对其 性质作 初步探 讨 ,并提
我国市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我国市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一、我国市场存在的问题之一:市场垄断现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垄断现象逐渐凸显出来,成为我国市场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
市场垄断是指在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中,少数企业占据绝对市场份额,形成对市场的控制和操纵。
市场垄断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还可能导致价格不合理、资源配置失衡、消费者权益受损等一系列不利后果。
市场垄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少数大型企业通过垄断手段控制市场资源,将小型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独占市场份额。
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选择的权利受到限制,市场供求关系被扭曲。
其次,由于垄断企业在市场上拥有绝对地位,它们可以通过设定高昂的价格获取更高的利润。
这种非正常的价格竞争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剧烈,消费者承受更高的经济负担。
再次,市场垄断还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均衡。
由于少数大型企业可以自由支配资源,他们经常将资源投放到盈利较高的领域,而忽视了对公共利益和社会需求的投入。
针对市场垄断问题,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约束和监管。
首先,政府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明确禁止垄断行为的存在。
其次,政府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通过给予税收优惠、提供融资支持等方式,增加了市场的竞争性。
此外,政府还加强了对市场的监管,建立了行业监管机构,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然而,在解决市场垄断问题方面,我国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对于一些垄断企业的监管力度仍然不够,导致其在市场上依然可以得到较大的利益。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更加注重经济增长速度,而忽视了对市场垄断问题的重视。
第三,对于违法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很多垄断企业通过支付罚款等方式就可以逃避惩罚。
这些问题都需要政府进一步加强监管和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来解决。
二、我国市场存在的问题之二: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垄断问题相比,信息不对称是我国市场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买方和卖方拥有不同的信息水平,从而导致市场的非理性和不稳定。
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论文
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摘要:反垄断法的执行既包括公共执行,又包括私人执行。
我国《反垄断法》对私人执行制度只做了原则性规定。
我国应重视私人执行制度的发展,使其成为公共执行制度的重要补充。
本文旨在以效率价值为视角,借鉴世界各国制度经验,对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完善提供制度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私人执行;效率一、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价值选择(一)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反垄断法应当体现实质公平的价值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价值。
[1]同时,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应当体现经济法的价值。
漆多俊教授指出,虽然经济法的价值与一般法的价值一样,也可表现出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形态,但是,经济法的价值链的中心环节是效率与公平。
[2]因此,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也应是效率与公平。
(二)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基本价值与整体的反垄断法的价值一样,反垄断法执行体制价值的最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公平正义和效率,只不过这里的正义转换为了对程序正义的追求。
1、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公平价值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公平价值要求实现程序正义,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平等,以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
2、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效率价值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效率价值要求以最少的成本最大程度提高反垄断法实施的效率,扩大反垄断法的有效范围,提高执行效果。
下文将重点从效率的角度,分析反垄断法执法体制,并通过介绍世界各国的执行体制,以期对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提供制度建设的建议。
(三)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分类1、公共执行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是指国家竞争主管机关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
2、私人执行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垄断损害的主体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
这里所谓私人包括广泛的内涵,个人(自然人)、合伙人、公司,企业联合体、有关组织等,一切能够以自己的名字行事并承担责任的私法主体,都应包含在私人的范围之内。
行业垄断问题的整改措施与建议
行业垄断问题的整改措施与建议一、行业垄断问题的背景及现状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各个行业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在市场经济中,垄断行为与垄断企业的形成却不可避免地存在。
行业垄断是指某一行业内少数大型企业通过合法或非法手段获取市场主导地位,并控制着市场资源、价格及市场准入等决策权的情况。
这种独占性导致了消费者福利下降,市场效率低下以及公平竞争环境被破坏。
目前,我国在一些关键行业中存在严重的垄断问题。
比如电力、能源、银行、电信等领域,少数企业通过控制供应链、技术壁垒和资本优势等手段来加强对市场份额的控制。
这些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限制竞争和剔除潜在竞争对手来获取超额利润,严重阻碍了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并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二、对行业垄断问题造成影响的主要原因1. 产业规模经济:一些行业对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的需求相对较大,凭借规模效应可以降低成本。
这使得少数大型企业能够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形成垄断地位。
2. 国家政策支持与自然垄断性质:一些行业由于其特殊性质或国家政策的支持,例如电网、石化等领域,存在自然垄断的情况。
一些国有企业也依靠政府背景和授权优势形成垄断。
3. 技术壁垒:在高科技领域或某些专利技术保护较好的行业中,技术壁垒成为进入市场的障碍,导致少数企业形成垄断地位。
4. 市场准入限制:在一些行业中,特别是证券、银行业等金融领域,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过于严格,使得其他新进入者很难满足市场准入条件。
三、针对行业垄断问题的整改措施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反垄断法律体系,加强对存在行业垄断行为的公司进行罚款和行政处罚,并及时公开处罚结果。
同时,应制定透明的市场准入规则,加大对新企业的扶持。
2. 鼓励市场竞争:减少对行业的限制性政策,打破垄断企业的利益壁垒,鼓励其他企业进入市场。
此外,要尽量避免采取过度干预行业发展的方式,给予市场更多的自主权和活力。
3. 提高监管力度:加强监管部门对垄断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力度。
反垄断工作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垄断工作。
在此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以下是对我国反垄断工作的总结。
二、反垄断工作背景1. 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2. 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
3. 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反垄断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对反垄断工作的需求日益增强。
三、反垄断工作成果1.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1)2017年,我国修订了《反垄断法》,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执法的宗旨、原则和适用范围。
(2)202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
(3)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的反垄断政策法规。
2. 执法力度不断加大(1)2021年,全国查处垄断案件176件,罚没金额235.86亿元。
(2)2021年,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27件,附条件批准4件、禁止1件。
(3)市场监管总局加挂国家反垄断局牌子,监管力量得到充实。
3. 国际合作与竞争倡导取得新进展(1)成功举办第七届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
(2)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政策协调,推动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国际竞争环境。
4. 公平竞争政策体系建设和实施取得新进展(1)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审查。
(2)加强对涉及民生、公共利益的行业和领域的反垄断执法。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高(1)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2)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反垄断工作亮点1. 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反垄断工作合力(1)加强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反垄断工作合力。
(2)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推动地方反垄断工作深入开展。
论我国反垄断实施机制的完善
运作体制 , 包括反垄断机构的职能范围 、 力配置 、 力运行 权 权 原则和 程序 等核 心要 素。对 于所 有建立反 垄断 法律制 度的 国家来说 , 反垄断实施 机制都 是一个 非常重 要的 问题 , 不 其
反垄断委员会具有联席会议的性质 , 主任由国务 院分 管副总 理担任 , 主任 由商务部部长 、 副 国家发改委主任 、 国家工商 总
收 稿 日期 :0 9 1一 l 2o — 2 8
断行为进行查处 , 目前其并未被 明确为反垄断执法机构 。 但
作者简介 : 倪娜 , 南开大学 国际经济研究所博士生 , 女, 国务院法制办工作人 员。 万欣 ,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 女, 国务院法制办工作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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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实施机制 的完善
我国构建系统的反垄断体系起步较 晚 , 理论 界和实务部
门曾对我国反垄断实施 机制 该如何 借鉴 其他 国家 的先进 经 验进行过热烈 的讨 论 。归 纳起来 , 主要有 两种 观点 。第 一 , 建议采 用一元化 的机 构设 置模 式 。在这种模 式下 , 反垄断
执法主要由单一行政机 构完 成 , 政机 关既 负责反 垄断 , 行 也
的实施 。持这种 意 见 的主要 是 一些 研究 机 构 和专 家 学者 。 第二, 不设立新 的机构 , 将现有的反 垄断执法 职能进行整合 , 明确由国务院现有 的一个 部 门统一 承担 。如 商务部 和 国家 工商总局 都 曾提 出 , 由本部 门 承担 反垄 断 机构 的 职能 。第
局局长 、 国务 院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 委员 由国家发改 委 、 工业 和信息化部 、 监察 部 等 1 6个单 位 的负责人担 任。反垄 断委 员会下设专家咨询组 , 聘请 法律 、 经济 等方面 的专家 和有关 人员组成 , 对委员会需要研究的重大 问题 提供 科学咨询 。反 垄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 究拟 定有关竞 争政 策; 织调 研 组 查、 评估 市场 总体 竞争状 况 , 布评估报告 ; 发 制定 、 发布 反垄 断指南 ; 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 。反垄断 委员会主要通 过召开委员会 全体会议 、 主任 会议 和专题会 议履行 职责 , 不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及其完善——兼评《垄断司法解释》
方式帮助查明案件事实的规定,对降低证明难度具有一定的作用。专家证据的引人在司法实践中已得以运
完善我国反垄断私人实施机制做出了哪些制度创新又还存在哪些不足仍然值得进一步探讨。因此,延续笔 者对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一贯研究思路‘41,结合《垄断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文主要从实施主体、实施程 序和法律责任三方面对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展开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 机制的简短结论。
协议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8条对被诉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则规定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又
在第9条规定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体为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的,适当减轻 原告的举证责任。尽管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然而由于现 今信息的畅通以及可能对其行为的不利影响,经营者发布相关信息也将更为审慎。因此,原告要承担证明被 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网通案”均因原告举证不力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6]l 41叫45同时,针对垄断民事案件的疑 难复杂性和专业性问题,《垄断司法解释》通过第12条和第13条做出引导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专家意见的
不对此做过多的分析,而是将私人实施简明地界定为“诉讼”,即“私人根据反垄断法提起的独立的民事诉讼
或反诉”。[31国内学者对此概念的认识也存在争议,很多学者将“私人实施”与“私人诉讼”不加区别地等同使 用。笔者认为,从实质意义上理解,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是由私人主体直接针对垄断行为发起的、以制止垄 断行为为目的并依据反垄断法规定要求行为实施者承担法律责任的过程。因此,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实际 上包括两方面的活动:一是私人主体直接与垄断行为实施者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救济损失和停止违法行为, 一是私人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或要求行为实施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由于私人主体分布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具有低成本发现违法垄断行为的优越性,而且,无论是自然人、法 人还是其他组织对垄断的危害性和自身利益的维护都是最具敏感性的。因此,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是公共 实施的必要补充。至今,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已近五年,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确 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原则性,也无其他关于反垄断私人实施的细则规定,反垄 断法的私人实施在实践中一直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甚至还存在很多实施障碍和难题。我国现行反垄断法 以公共实施为主导的实施机制设置以及在私人实施机制设置上的不足,导致私人实施的效果并不明显,也导 致其补充作用无法得以有效发挥。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 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垄断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已于同年6月1日正 式施行。该司法解释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 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然而,该司法解释对
反垄断法实施的反垄断-精选文档
反垄断法实施的反垄断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基本法则,但市场本身并不能保证竞争的自由和公平。
“要使竞争发挥作用,不仅需要适当地组织某些制度安排,如货币、市场和信息渠道――它们之中有些是私人企业从来不能充分提供的――而且它尤其依赖于一种适当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这种法律制度的目标在于既维护竞争,又使竞争尽可能有利地发挥作用”。
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的法律,被誉为“经济宪法”,对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但“如果法律规定的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不影响人的行为,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
要把“纸面上的”反垄断法变成“行动中的”反垄断法,使反垄断法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守护神,必须建立科学的反垄断法实施模式。
一、私人执行:权利救济与法律实施对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有不同范围的理解。
广义上的私人执行是指因私人当事人倡导或介入而进行的反垄断法执行;中义上的私人执行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涉及反垄断法执行的任何私人当事人作为诉讼参与人来指控违法者;狭义上的私人执行是指在诉讼程序中,私人当事人基于反垄断法的规定而提起的独立民事诉讼或民事反诉。
典型的私人执行是指狭义上的私人执行,一般是由垄断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执行方式。
本文持广义的观点,即凡是由私人发起的反垄断都属于反垄断法私人的执行。
(一)私人执行是一种权利救济方式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首先是作为一种权利的救济方式存在的。
有权利,就有救济方法。
如果存在着一种权利,那么,法律就要为这种权利的被侵犯而找到一种救济方法。
同样,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一种无法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实际上根本就不是什么法律权利。
两面关系合成一个整体,构成了法治社会价值的两个要素。
救济通常以某种权利的存在和被侵害为前提,是对权利的救济,即在权利被侵害后对权利的恢复、修复、补偿、赔偿或对侵权的矫正,故称为权利救济。
但权利能否得到救济,法律需要对救济本身赋予“权利”,这种“救济权利”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会矫正由法律关系中的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应注意的问题
执法机构是否能有效实施其职权, 是否能很好地担负起反垄断的任务。 ( 反垄断法本身的特点 三) 首先, 作为反垄断法的执行者 , 必须考虑反垄断法本身的特点。反垄
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 竞争的自 公平和经济能 维护 由、 力的法律制度。与
而我国现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却是在原有机构中确立的, 例如国家 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维护微观的竞争、 防止市场竞争过度相比, 反垄断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是原有的机构。但如果原有的机构根本不适合作为 更注重维护宏观的经济秩序、 防止市场竞争不足。反垄断法具有政策性、
题。
断法的这些特点是设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基础, 如果对此没有深刻的认
识和理解 , 执法机构的设置也就成了无本之木。
( 兼顾制度的实效与成本 二) 制度的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小交易成本 , 获取最大的实效。但是,
小的交易成本, 制度供给将丧失其价值。因此, 判断制度价值的尺度便是 以最小的制度成本去换取最大的制度实效。法律的实效是通过立法目的
作者 简介 :胡艳秋 ( 9O , , 1 8 一) 女 山东临 沂人 , 硕士研 究生 , 主要从 事经济法研 究; 国栋( 9 1 宋 18 一) 男 , 东淄博人 , 士, 山 硕 主要从事刑法、 经济法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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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宾学 院 学 报
20 09年 4期
关 键词 : 垄断 法 ; 垄 断执 法机 构 ; 垄 断执 法机 构 特 点 反 反 反
中图分类号 :9 2 24 D 2 .9
文献标识 码: A
文章编号 :6 1 35(09)4—0 7 0 17 -56 20 0 0 5— 3
要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充分发挥作用、 真正有效的运转, 在设置的时候 特点。因为, 只有考虑到了一些因素才能使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更加 合理, 其功能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及对策研究——来自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经验
138金融经济现代企业教育M OD ER N EN TERPR I SE ED U C ATI O N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然而反垄断法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能否在建立和维护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中真正起到守护神的作用则取决于国家能否建立一个高效运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2006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反垄断法草案反垄断法开始进入立法程序对草案内容社会各界极为关注关注的焦点有两个是否详尽规定反行政垄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设置相对而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更为重要因为即使不反行政垄断而只反一般的经济垄断如果没有有效的反垄断执行体系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并将成为一纸空文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已有百余年的历史欧盟的竞争政策已有近半个世纪的经验而日本的反垄断法是二战后效仿美国建立的本文主要通过对美国欧盟及日本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特点及模式进行比较研究从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的政策建议一欧盟竞争政策的执法机构欧盟的竞争政策包括禁止限制性措施滥用支配性地位和控制合并等三个主要部分欧盟竞争政策体系的基础是1957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即罗马条约欧盟竞争政策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欧盟法即一体化进程中签订的各项条约二是实施这些条约而制定的若干规则和细则三是欧盟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欧洲法院的判例欧盟竞争政策的执法机构就由欧盟委员会承担执行欧盟委员会有20名委员各自负责执行欧盟委员会的各项政策负责竞争事务的委员下设负责执行欧盟委员会竞争政策的办事机构即竞争总局竞争当局除了局长竞争总局还有3名副局长分别负责执行欧供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企业合并控制和国家援助此外竞争总局还邀请成员国竞争机构的工作人员协助工作2005年竞争总局的财政预算为9000万欧元约合1.08亿美元作为一元化行政执法机构欧盟委员会在处理市场竞争案件时享有很大的权力集检察官和法官的功能于一体即是说委员会不仅被授权对案件进行调查和检查且被授权对案件作出决定包括做出禁止企业从事违法行为的决定或者作出企业没有违法行为的决定从程序和司法公正出发如果被告或者任何第三人对欧盟委员会的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到欧洲初审法院提出上诉欧洲初审法院既可审查欧洲委员会对事实的认定也可审查其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对欧洲初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欧洲法院提出上诉与欧洲初审法院的不同之处是欧洲法院只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及对策研究来自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经验李姝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辽宁大连116025摘要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是反垄断立法过程中一直被高度关注的问题因为其将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本文在借鉴美国欧盟日本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的特点及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垄断法现行执法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政策建议关键词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美国欧盟日本是从适用法律的角度审查案件欧盟是一个当前有着25个成员国的经济共同体以欧盟委员会现有的人力和财力他没有能力执行欧盟竞争政策的全部任务因此欧盟委员会的一元化行政执法除了它本身的行政执法活动外还包括他领导下的欧洲竞争网络即成员国竞争机构在执行欧盟竞争政策方面的活动二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执法机构美国反托拉斯法主要包括三大核心法规1890年谢尔曼法1914年克莱顿法和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美国反托拉斯法有两个联邦行政执法机构一是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二是联邦贸易委员它们的总部都设在美国的首都华盛顿美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属于分权加强化的多元执法模式即有两个执法机构分别执法又通过两个机构的协调进而强化反垄断执法的一致性1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局长由司法部一名助理部长担任他由美国总统任命并经国会批准反托拉斯局局长下面有5名副局长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下设14个处在全国还设立了7个地方机构这些机构分别负责反托拉斯法的民事包括并购和非并购案件刑事和国际执行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是唯一有权对某些反托拉斯案件向联邦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联邦机构反托拉斯刑事案件主要涉及恶性卡特尔等限制竞争行为反托拉斯局提起刑事诉讼以及对案件作出判决的一审法院是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有权修正或者推翻地区法院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修正和推翻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美国共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和12个联邦上诉法院除了刑事诉讼反托拉斯局也可以依据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提起反托拉斯民事诉讼2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是1914年随着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颁布而建立的委员会有5名委员他们经总统任命并经国会批准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一个不同之处是联邦委员会不附属于任何政府部门但其工作受到众议院和参议院下设的商业委员会的监督联邦贸易委员会下设三个局竞争局经济局和消费者保护局其中的竞争局和经济局是执行反托拉斯法的主要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全国也有7个地方机构其中三个机构参与反托拉斯法的执行作为独立的市场监督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在执行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的过程中不仅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一样可以作为公诉人向法院提起法托拉斯诉讼而且还有权做出行政裁决1392006年第12期下学术理论现代企业教育M OD ER N EN TERPR I SE ED U C ATI O N 现代企业教育尽管两个机构都有详细的分工但是他们的管辖权也有重合之处不可避免地发生摩擦为此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曾在1948年达成一个备忘录并且设置了联络官机制如果一方在没有得到对方认可的情况下就开始调查企业根据备忘录首先是反托拉斯局一位副局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竞争局的局长进行协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便由反托拉斯局的局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出面协商此外反托拉斯局局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还定期举行会议协调两个机构在执法中的问题两个机构在划分管辖权方面本上有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两个机构的专家各自在某个领域的执法经验一般来说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负责处理计算机软件金融服务媒体和娱乐以及电信市场的竞争问题联邦贸易委员会处理汽车和卡车计算机硬件能源医疗药品制造和生物技术等领域的反竞争行为美国并列设置了两个执行法托拉斯法的联邦行政机构已经快一百年了但美国人并不认为这是一个好经验因为管辖权重合的两个联邦机构执行反托拉斯法与一个执法机构相比肯定是成本高而效率低三日本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日本的反垄断法是战后美国占领当局强制制定的全面体现了美国的自由市场理念但是由于日美传统和经济环境的巨大差异日本的反垄断法经过数次修改发生极大变化日本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为集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职能于一身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公正交易委员会是根据1947年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设立的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独立行使职权委员会由委员长和4名委员组成委员长由首相任命并经两院同意为处理公正交易委员会的事务委员会下设事务总局负责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按照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依法第二十七条之中的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负责的事务包括对私人垄断的规制对不正当交易限制的规制对不正当交易方法的规制队垄断状态的规制等委员会的权力包括行政权准司法权和立法权事务总局下设办公厅经济交易局和审查局事务总局设有5人的审判官其他职员包括相当数量检察官律师或者有律师资格的人审查局下设特别审查部事务总局还在7处设有地方事务所四比较及启示1美国欧盟及日本执法体制的特点及比较通过以上对美国欧盟及日本执法机构设置的比较可以发现与欧盟相比美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是它本来就存在的法庭体系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美国法庭的权力分布更广不当判决造成的影响面较小第二美国法官实行终身制执行反垄断法的水平较容易得到持续提高第三美国是习惯法体系案件随时间逐渐变化判决比较容易向理性靠拢而欧盟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是一个由受委派的官员组成的委员会其执法机构存在如下几个问题第一反垄断官员没事儿找事儿干反垄断官员越积极市场经济受到的干扰就越大第二官员并非终身制他们没有持续学习维护自己终身荣誉的冲动第三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一个下属机构远不如美国的法院体系具有独立性美国与日本的反垄断法执法体制既有相当一致性也有差异性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在组织机构设计人员构成及执法程序具有相当的一致性组织机构设计上都体现了独立性委员会的委员一经总统任命不得轻易罢免权威性委员会具有反垄断的执法权且在执法中具有准司法权有效的制衡性委员会可以做出准司法判决并通过法院予以强制实施但两国反垄断法都对这一权力进行了制衡当然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在独立性权威性方面较美国要弱一些人员构成具有专业性审判和上述程序也有相当的一致性第二在执法机构和权限方面有很大差异美国的执法体制是一种分权加强化的多元执法体制而日本则是集权加制约的准二元执法体制这种差距基于两国经济背景和政治传统上的巨大差异2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问题与对策一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缺陷我国现行立法确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执法机构主体规定模糊我国反垄断法草案没有对执法机关作出明确规定2多头执法局面混乱3缺乏权威性无法完成国际合作交流的任务二政策建议对于中国而言我们不能不能完全照搬美国欧盟或者日本模式但是我们应吸收他们合理科学的组织原则建立稳定的独立执法机关和有效的执法体系由于我国是一个后进的发展中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历程与日本战后的情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不仅需要在国内市场处理竞争与垄断的关系也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基于我国的国情我们只能设立一个一元的集权的执法体制可以说我们比日本更急切的面着制约性与有效性的矛盾问题能否解决好这一矛盾是我国反垄断法执法体制创立的关键具体体制上可参照日本的一元执法体制和制约模式在有效性方面可参照美国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模式赋予每一省地的执法权而不是建立中央执法机构的地方分支机关为了有效地执行反垄断法和有效地参与国际反垄断合作我国应当建立一个直属国务院的反垄断委员会或者称之为公平交易委员会或者竞争委员会如果因编制问题没有建立新机构的可能作为选择方案之一我们何不将现有的机构如国家工商总局改建为国家公平交易委员会这个委员会除了执行反垄断法还可以执行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的职能当然这个机构的工作人员决不应当是国家工商总局的原班人马而是应当来自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在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法中对这个法律有比较深入研究和有经验的官员此外还应当吸收一定数量的专家包括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如何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这是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一个难点但同时也是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没有一个高效率的执法机关我国反垄断法即便颁布也难以得到有效地执行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市场的国际化我国企业也迫切需要一个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独立和高效率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这是国家执行竞争政策的需要也是深化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参考文献[1]于立等欧盟竞争政策及其发展趋势世界经济研究2005年第4期[2]于立吴绪亮国际竞争政策的分歧互动与展望世界经济研究2006年第9期[3]王晓晔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多元化的难题中国经济时报2006.9.5[4]庞瑞芝美国和欧盟竞争政策的发展动态及启示经济纵横2006年第7期。
各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比较
反垄断局Antitrust Authority
商业限制法院Trade Restrictions Court
1988年商业限制法Trade Restriction Law of 1988
日本
公平交易委员会Fair Trade Commission(JFTC)
禁止私人垄断与维护公平交易法Act Concerning Prohibition of Private Monopoliz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Fair Trade
新西兰New Zealand
经济发展部,管制与竞争政策司Regulatory and Competition Policy Branch, 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贸易委员会Commerce Commission
贸易法Commerce Act
巴基斯坦Pakistan
韩国Korea
公平交易委员会Fair Trade Commission (KFTC)
垄断管制与公平交易法Monopoly Regulation and Fair Trade Act
蒙古Mongolia
不公平竞争管制局Unfair Competition Regulatory Authority
蒙古禁止不正当竞争法Law of Mongolia on Prohibiting Unfair Competition
审理程序:征收罚款、申报和豁免程序、排除第81条第1款或者第82条的违法行为
欧洲国家
德国
联邦卡特尔局
垄断委员会
联邦经济与科技部
反限制竞争法
Y
Y
Y
有工作人员约250人,其中110人拥有法律或经济学学位,任高级主管。
浅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完善
浅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完善【摘要】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域外的限制竞争行为对我国经济会产生影响越来越深远,我国虽然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力,但并未有具体制度配合。
为了确保中国的反垄断法对境外限制竞争行为进行顺利规制,故就该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一、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缺陷我国的《反垄断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此条虽然在立法上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但是对于制度的具体构建过于简单,具有不可操作性。
所以对于当年轰动一时的两拓合资案,即使中国商务部认定两拓存在垄断行为,如何对其进行制约又是一大难题。
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表示,虽然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可以对其采取措施,但是如果中方要责令两拓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需要澳大利亚监管机构的配合,这涉及到一个执法效率的问题。
透过两拓合资案可以看到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具有如下缺陷:首先,立法上存在缺陷。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于影响的定性不清楚,不具有可操作性。
没有追随国际上多数国家立法的主流,容易引起国与国的法律冲突,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其次,司法管辖上存在冲突。
目前国际社会还不存在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各国都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制定反垄断法并要求形式管辖权,所以必然会导致管辖冲突。
所以,如何解决司法管辖权的冲突这一问题正是我国反垄断法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再者,域外执行存在较大困难。
如果一国对某垄断案件做出判决,但需要到外国执行,而该外国根据本国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承认或不执行该判决,该判决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实践中,能在一国形成垄断或对一国市场竞争形成影响的企业往往是大型企业,两拓的合资正是典型。
此外,反垄断法具有的公法性质也加重了域外执行的难度。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的完善(一)完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基本原则美国在《对外贸易反托拉斯改进法》中采取了“合理的效果原则”。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执法机构设置、执法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建议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执法机构设置、执法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建议知识专题标题: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问题与建议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概念与演变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是指依法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体制机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也在不断演变和改革之中。
早期,我国的执法体制主要分为工商、质监、食药监等单一的行政执法机构。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多元化,这种分散的执法模式已经逐渐不能满足对市场监管的需要,更加综合、协同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逐渐成为了当前的趋势。
二、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问题在实际的执法工作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1. 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目前,我国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下,存在多个执法机构之间的重叠和交叉,导致了执法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等问题。
工商、质监、食药监等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交叉和重叠,使得在执法行为中出现了“三违”情况。
这种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也给企业和市场主体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
2. 执法队伍建设不足另外,在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下,也存在一些执法队伍建设不足的问题。
由于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导致了执法行为的不规范和不统一。
这不仅影响了执法效果,也降低了执法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三、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是非常迫切的。
以下是一些建议:1. 执法机构整合在执法机构设置方面,可以考虑对工商、质监、食药监等执法机构进行整合,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这样一来,可以避免重复执法、提高执法效率,也可以减少成本和资源的浪费。
2. 执法队伍建设在执法队伍建设方面,应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统一。
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发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浅析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析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反垄断法规制[摘要]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由于自身特点和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一直被视作反垄断法的例外。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颁布施行,这部“经济宪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现状如何,未来怎样进一步完善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垄断;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一、自然垄断行业的概念、成因及特点(一)自然垄断行业的概念自然垄断是一个传统的经济学概念。
早期的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
随着经济的发展,自然资源决定论的片面性日渐显露,经济学家在法罗和亚当斯的规模经济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传统的自然垄断的概念:单位产品或者服务的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提高而下降,要求该行业从最小有效规模出发,只是由一个企业进行生产。
[1]20世纪七八十年代,规模经济决定论又受到了范围经济和成本可次加性的影响。
如果单一企业生产所有各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企业的成本方程就是部分可加的;如果在所有有关的产量上企业的成本都是部分可加的,某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
即使规模经济不存在,在平均成本上升的情况下,只要单一企业供应整个市场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的成本之和,由单一企业垄断市场的社会成本就仍然最小,该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
[2](二)自然垄断行业的成因如前所述,自然垄断行业经历了从经济学上讲受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成本可次加性理论的影响。
以经济学为基础,法学进一步对自然垄断作了深层次的思考。
1.竞争与垄断的相互性竞争是市场的灵魂,但过度的竞争可能带来资源的浪费;垄断虽然可能限制和排斥竞争,但它会带来效率提高。
竞争与垄断的相互性必然要求法律对竞争和垄断作出思辩性的规定,在反对垄断的同时也要建立合理的反垄断法适用例外制度。
2.社会本位的需求人类社会经历了由国家本位到个人本位再到社会本位的变迁。
社会本位的确立促使国家、个人与社会组织必须考虑社会整体的利益。
2023年4月8日补考下午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真题及解析
2023年4月8日补考下午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真题及解析1. 【单选题】两个变量间Pearson系数为0.35,这表明(江南博哥)两者之间( )A. 高度相关B. 中度相关C. 低度相关D. 不相关正确答案:C收起知识点解析参考解析:【江南博哥独家解析,禁止转载】当 Irl≥0.8 时,可视为高度相关;当0.5 ≤Irl <0.8 时,可视为中度相关;当 0.3 ≤ Irl<0.5 时,可视为低度相关;当 Irl<0.3 时,说明两个变量之间的相关程度极弱,可视为无线性相关关系。
2. 【单选题】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A. 反垄断委员会B. 商务部C.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D.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确答案:A收起知识点解析参考解析:【江南博哥独家解析,禁止转载】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考查考点】第三十七章第四节反垄断机构设置3. 【单选题】为了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从()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
A. 1995B. 1998C. 1994D. 1996正确答案:C收起知识点解析参考解析:参考答案解析:从1994年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
4.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原理,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称为()A. 协议B. 要约C. 承诺D. 要约邀请正确答案:B收起知识点解析参考解析:【江南博哥独家解析,禁止转载】要约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考查考点】第三十五章第三节5. 【单选题】下列统计变量中,属于顺序变量的是( )A. 税收收入B. 产品质量等级C. 降水量D. 私营企业就业人数正确答案:B收起知识点解析参考解析:【江南博哥独家解析,禁止转载】顺序数据是对顺序变量的观测结果,也表现为类别,一般用文字表述,也可用数值代码表示。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法 》 出 台很 大 程 度 上 弥 补 了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行 的 反 在 政 垄 断 行 为 面 前 的 屏 弱 规 制 .符 合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对 行 政 垄 断 予 以 法 律 规 则 的 现 实 需 求 .也 加 快 了 国 家 对 行 政 垄 断进行 强制性 法 律治理 的步 伐 。
这 一 曲 折 的立 法 过 程 .集 中体 现 了 行 政 垄 断 问 题 的 重 要 性 和 复 杂 性 反 垄 断 法 》 台 后 , 论 是 理 论 界 还 是 《 出 无
实务 界对行政 垄 断规制 问题 的关 注热情 似有增 不 减 。 行 政 垄 断 规 制 的 抽 象 笼 统 ) “ 政 垄 断 ” 有 准 确 的 界 定 对 行 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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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争 的 行 为 作 斗 争 .这 就 要 求 执 法 机 关 必 须 具 有 超 然
的 独 立 法 律 地 位 , 脱 现 有 的部 门 利 益 。反 垄 断 法 》 超 《 规 定 . 国反 垄 断执 法机 构实 行 的是 “ 垄 断委 员会 ” 我 反 和 “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 层 架 构 模 式 。反 垄 断 法 》 9 规 反 双 《 第 条 定 垄 织 发 . 务 院 设 立 反 垄 断 委 员 会 , 责 组 织 、 调 、 导 反 国 负 协 指 断工 作 。 行 下列 职 责 : 究 拟订 有 关竞 争政 策 ; 履 研 组 调查 、 估 市场 总体竞 争状况 , 布评 估报 告 ; 定 、 评 发 制 布 反 垄 断 指 南 : 调 反 垄 断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 务 院 规 协 国
数 地 方 行 政 部 门 都 可 能 有 执 法 权 同时 这 种 设 置 使 其 无 法 摆 脱 与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的联 系 .很 难 独 立 行 使 执 法
建设健全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体制机制交流材料
建设健全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体制机制一、现状分析1. 自然垄断是指在某一市场中只有一家企业存在,且由于自身规模经济效应或技术优势,使得其他企业无法进入或在市场中长期生存。
自然垄断企业在市场中具有相对垄断地位,容易产生垄断定价行为,并可能对消费者和市场带来负面影响。
2.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主要包括能源、交通、通信等领域,这些行业对于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自然垄断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其垄断行为可能导致价格歧视、服务不公等问题,损害消费者利益。
3. 目前我国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体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监管部门的职能不清晰,导致监管工作效率低下;另监管法规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制度机制,难以有效约束自然垄断企业的行为。
二、建设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体制机制的意义1. 建设健全的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体制机制,有利于提升行业竞争力,鼓励创新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有利于规范自然垄断企业的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3. 通过建设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自然垄断企业可能产生的市场操纵、价格歧视、服务不公等问题,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三、建设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体制机制的基本原则1. 依法监管。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和权限,加强对自然垄断企业的监管。
2. 公平公正。
监管机构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监管,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促使自然垄断企业依法履行社会责任。
3. 公开透明。
加强监管工作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推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和民主化。
四、建设健全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体制机制的具体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快立法进程,制定健全自然垄断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和权限,厘清监管机构的职能。
2. 督促自然垄断企业依法履行社会责任。
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自然垄断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公众利益。
3. 强化价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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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机构设置的现状
人文系汉语言文学2班 118612010094 陈俊鹏 11级法学二专业2班
【摘要】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因而我国亟需建立反垄断法律制度,但反垄断法本身不能创造一个公正、自由的交易秩序,必须借助于一个有效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我国实施的反垄断法确立的“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架构”模式的不足,我国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模式上应借鉴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自身的特殊性,建立一个有效保障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机构
引语
现代反垄断法产生的标志是美国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
反垄断法被奉为市场经济国家经济体制的基石,这种趋向宽容的变化并没有改变反垄断法在西方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在我国,最早提出反垄断任务的规范性文件是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的暂行规定》。
此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又分别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反垄断行为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就反对一些限制竞争行为,尤其是行政垄断行为作出了规定。
2007年8月,我国颁布了《反垄断法》。
不过,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特殊性,建立的执法机构并不如国外的反垄断机构独立、权威、专业、有效。
一、我国反垄断法机构的设置及其问题
(一)我国反垄断法机构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获表决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生效实施。
但是我国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是所谓的“双层模式”,即“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两者并存。
反垄断法第九条明确,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五大只能。
其中说明反垄断委员会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也不做出行政决定。
实际上,在我国并没有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是由哪个机构担任。
眼下,我国已基本明确由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作为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多头执法”模式,就某些特殊领域和行业其监管机构也有不同程度的反垄断法执法权,所以一些管制性机构也将成为垄断行为的执法主体。
但“这种多头执法,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一种安排。
不仅因为就同一职能设置多个机构执法成本高而效率低,而且这些机构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执和摩擦。
”
(二)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问题
1、缺乏权威性
反垄断法的任务是要与大企业集团、垄断企业的限制竞争,还涉及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这就要求反垄断执法机关有权威,有地位,否则其执法必然会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扰和影响。
在美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中的反托拉局在反垄断案件中独立行使调查权,不受司法部干涉这点来看,就可看出美国与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差别。
2、缺乏独立性
执法独立性一旦丧失,反垄断法的执法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从国际通行的经验和市场监管的法理来看,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产业政策制定部门与反垄断的执法部门是相分离的,而
我国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三部门都有制定行政法规和市场监管的权力,在其内部设置反垄断执法机构很难保证执法的公正性。
3、多头执法,职能交叉,限制反垄断执法机构作用
多头执法会造成执法部门之间相互争夺管辖权或相互推诿的弊端,协调难度大,增加执法成本,更会导致衡量标准的不统一,影响执法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而且我国已经有了反垄断多头执法的反面经验,在反垄断法制定之前,中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分散于各个部门,有权负责执法的机关有十几家,权力过度分散,结构不合理。
使得一些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无法真正得到查处。
多头执法导致的权力和资源的分散,必然削弱执法力度,无法维护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关的建议
(一)、建立一个高效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在反垄断执法初期,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价机构分头执法已成定局。
这种模式执法成本高而效率低,而且会产生争执和摩擦。
如果能将三个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璧合为直属国务院的统一机构且赋予必要的权威和独立性,这将大大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效率和执法力度。
对于这个做法,可以根据我国国庆,在总结西方主要国家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具有地位高、权力大、机构精干、人员专家化的共同点的基础上吸取他们的精华。
(二)、完善反行政垄断执法程序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主体李勇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地方政府、政府部门等凭借行政权力封锁市场、限制、排除、妨碍市场竞争,阻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侵犯了市场主体的权权益,还助长了政治生活中的腐败,阻碍了经济体制改革进程。
当今学者们普遍认为“中国反垄断的主要任务是反行政垄断”。
这也就可以看出行政垄断在当今中国危害之大。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中国行政垄断制造了很大的便处,况且,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也明确规定法院不得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因此,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各种努力将可能会无果而终。
所以,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处理权。
由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行政垄断行为造成的反竞争后果先进行审查,确认违法后,对当事的行政机关所作的相关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等宣告撤销,再将相关决定移交当事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由其负责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而不是仅仅有建议权。
结语
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现在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果不能从根本的政治上、地位上给予肯定和权力,终将是无法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发挥其本应拥有的职能和力量,也无法真正实现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04
王晓晔:《2008:预测与战略》,《财经》年刊,2007年12月5日
曹海晶:《论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6,(5)彭彩虹:《论我国反垄断法中反垄断执法架构的完善》,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