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版《供方质量保证协议》补充协议-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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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记录

目录

第一章适用范围 (4)

第二章考核细则 (4)

1、进检不良考核 (4)

1)退货考核 (4)

2)特采考核 (4)

3)回用考核 (4)

4)质量波动考核 (4)

5)恶意闯关考核 (5)

2、现场异常问题 (5)

1)退废考核 (5)

2)停工考核 (5)

3)异常问题考核 (5)

3、市场问题考核 (6)

4、问题回复考核 (6)

————————真诚双赢互动持久前瞻————————

甲方与乙方以《质量保证协议》为基础,就甲方从乙方采购的材料、零件或商品,有关乙方质量保证,签定如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供方质量问题考核管理

第一章适用范围

本补充协议适用于所有外协件,从进货检验、生产加工、装配,再到市场投诉返回等所有相关质量异常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细则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合格稳定的产品。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按照以下情况,进行考核:

1、进检不合格:

甲方对外协货品的来料检验,判定不合格时,一般不予接收。在特殊情况下,甲方有权决定不合格品是否折价使用。考核细则如下:

1)退货考核:

整批货品退货,并扣罚该批货品原料价/加工费的2%作为甲方的误工费。退货涉及的任何费用均

由乙方负担;

2)特采考核:

当判定退货时,乙方可申请特采使用,填写特采申请单(经乙方同意,特采申请可由甲方采购

员代办),特采的物料降价2000~5000元使用。如果特采物料在使用过程及市场造成停产、批量不良、市场投诉等质量问题,经确认是乙方物料问题导致,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3)回用考核:

A、根据不合格项目重要度及缺陷严重程度,确定是否降价回用,降价范围是原料价/加工费的

2%~10%;

B、如因生产急需,由甲方对该批货品代为挑选或修理时,则该批货品降价原料价/加工费的10%,

且筛选下来的不合格品全数退回。期间所产生的人工费、材料损失费等全部由乙方负担;

如果由乙方派人到我司现场挑拣,对引起我司停产、返工损失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4)质量波动考核:

乙方进检合格率较上个月下降,5%<X≤10%,口头警告;

乙方进货合格率较上个月下降,10%<X≤20%,黄牌警告,并处以1000元/次考核;

乙方进货合格率较上个月下降,20%<X≤50%,红牌警告,并处以3000元/次考核;

乙方进货合格率较上个月下降,X>50%,红牌警告,停产1个月,并处以5000元/次考核;

连续两次收到发牌警告,则停产一个月;

一年之中,收到两次红牌警告,则停产整顿。

5)恶意闯关考核:

乙方物料,在甲方发现有以次充好,明知故犯,蓄意捣乱等恶意闯关行为,对乙方予以2~10万/ 次的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商定考核。

2、现场异常质量问题

乙方货品,在甲方加工、装配过程中,因乙方物料问题,导致甲方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退废考核:

在甲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线品,经确认是乙方责任的,退回乙方,对于责任不清的,协商解决。

并按照退货品总价的2倍对乙方进行考核,或者按照各基地工厂制定的详细考核标准执行;

2)停工考核:

因乙方货品问题造成甲方停工,对乙方进行如下考核:

A、造成装配线全线停工,扣罚2000元/小时;

B、造成机加工线全线停工,扣罚1000元/小时;

C、造成单工序停工,扣罚500元/小时;

D、因乙方物料问题,造成甲方停产或延迟生产,进而影响甲方客户生产,对客户造成的损失

索赔,由乙方承担;

3)异常问题考核:

其它异常质量问题,按照如下方案考核:

A、因乙方物料问题,造成甲方其它材料、零部件、半成品、成品等全检、返工、报废,则甲

方有权根据实际损失状况,对乙方进行索赔和考核;

B、乙方物料,在甲方生产现场,出现异常下线,造成甲方的损失,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乙

方进行索赔和考核;

C、乙方物料出现混装、错装、漏工序、多工序或明显外观缺陷等,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根

据实际损失状况,对乙方进行索赔和处罚;未产生损失的,按照如下标准考核;

D、乙方物料已经装入甲方产品之后,被检出,乙方物料问题,按照200元/件考核。

3、市场问题考核:

1)因乙方物料问题,导致甲方产品在甲方客户现场或客户市场下线(如电机断线、机加工件不良等),按2000元/台考核,若期间有产生其它的客户实际损失,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物料问题,导致甲方产品被客户投诉,根据事情的严重程度,结合具体的损失(包括处理问题的差旅费等一系列费用),对乙方协商考核;

3)因乙方物料问题,导致甲方产品在客户市场出现评价下降的,根据客户重要度及影响程度进行考核。

例如因乙方物料问题,导致甲方产品在甲方重要客户处评分减少,按照不低于10000元/分考核。

4、问题回复考核:

1)乙方物料在甲方进检、生产现场及客户市场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收到信息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要求整理报告回复。若不按时回复,则按50元/天进行累加延时考核;

2)对于问题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闭环,且有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的,根据情节的严重性按3000 元以上考核,特殊情况下双方商定进行考核。

该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质量部所有,若本规定未体现的部分见主协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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