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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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圣才出品】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3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参加和签订的约定在参加国、签字国或成员国之间相互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

《巴黎公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专利合作华盛顿条约》《专利国际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专利法条约》管理的主要知识产权 《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国际公约 《商标注册条约》《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商标法日内瓦条约》概述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的公约》 《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公约》 《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入重复征税多边公约》 《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的《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生物 TRIPs 协定与 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 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的保护 《生物多样性公约》 传统知识的保护及传统知识的保护 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1)《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及独立原则。

这些规定保证了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注册商标等方面,在其他成员国国内享有某些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大大便利了专利技术在国际上的转让活动。

《巴黎公约》是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中要求各成员国必须遵循的公约。

中国加入的是《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声明,我国对该公约第28条第1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2)《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该协定按照不同国家保护外观设计制度上的差别把成员国分为两类:①未批准日内瓦议定书的国家。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主体)【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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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作者法律规定自然人为作者,是对客观事实的尊重与肯定。

在特定情况下,在法律上也可以把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视为作者。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关于如何认定作者,法律通常以署名为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作者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概述和我国的规定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定作作品的著作权 视听作品的作者视听作品的著作权视听作品的著作权2001年《著作权法》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 外国人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 著作权的主体二、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这里的作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的著作权在权利人去世以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限内,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享有。

在此情况下,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即在特定条件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1.概述两人以上合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

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

文学艺术作品的合作创作,不仅要求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一致或相近,还要有共同创作的愿望以及相互合作的明确意思表示。

(2)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有意识地调整各自的创作风格和习惯,以便使他们的创作成果相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达到整体的和谐。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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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这种行为主要是侵犯了作者对作品的发表权。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合作作品的作者中个人无权独自行使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把合作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不仅侵犯了其他合作人的发表权,还侵犯了署名权。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指那种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冒充为自己的作品加以使用的行为。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著作权的保护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亦属侵权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特征:(1)侵权的民事责任性质不同于违反合同的责任。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①责任基础不同。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之间在侵权行为发生前,不存在合同关系,仅因一方的侵权行为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之间在违约前就存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是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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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

1.发表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所谓公之于众,是指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

发表权有以下几个特点:(1)发表权属于行使一次就穷尽的权利。

一件作品完成以后,无论什么时间、地点,作者只要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披露出来,发表权、署名权著作人身权 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品收回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 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 著作财产权 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 汇编权、追续权 著作权的取得: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著作权的期间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置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即行使了发表权。

同一作品不存在再次甚至反复行使发表权。

另外,发表权通常不能单独行使,需和其他著作财产权的任何一种一起行使。

(2)发表权专属于作者,通常不能转移。

发表作品既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也是一种社会活动。

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发表,应由作者本人判断和选择,不宜由他人代行。

(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比如人物特写摄影作品或人物肖像作品,都会涉及作品中人物的肖像权问题。

要发表这类作品,通常应当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

2.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

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系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不署姓名是署名权的行使方式之一,不等于没有或放弃署名权,也不等于没有或放弃作者身份,更不等于不享有或放弃所有其他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署名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不同作品来自不同作者这一事实不被人混淆。

(2)署名权不因作者的死亡而消灭或改变,行使署名权应当奉行诚实的原则,应当符合有效法律行为的要件,否则会导致署名无效的后果。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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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消极条件1.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1)发明创造的目的、效果、作用以及完成发明的手段等若违反法律,则不得被授予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 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消极条件 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其他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范围和原因新颖性的意义和判断标准公开的概念和方式新颖性 公开的标准:时间标准和空间标准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中的新颖性规定 对外观设计新颖性的规定 抵触申请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 创造性的概念创造性的判断:判断因素和判断标准创造性 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对不同专利的创造性要求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实用性:概念和判断标准 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专利权。

专利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并非所有发明创造都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权利必须依照法律产生,法律在赋予发明创造专利权时,应当考虑到法律体系本身的自洽性,即不能对违背法律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2)直接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相抵触的发明创造也不能被授予专利。

(3)有的发明创造本身虽然不违背法律也无害于公共秩序,但从该发明的技术构成可以推知,如果将其公诸于世,任何人都可非常容易地将该发明创造运用于非正常使用的领域,且这种非正常使用可能对社会构成较大危害,对这类发明创造,在实务中也不能被授予专利。

(4)有些发明创造从其目的、构成和特性而言无任何不妥,其正常使用也不违法或有碍公德,但有可能被一些人作非常使用从而构成违法手段或工具。

这类发明创造在审查时,如果权衡其利弊得失,其危害性不是特别大,还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

2.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科学发现本身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因此不能对其授予专利。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1)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没有利用自然规律,故不能被授予专利。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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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2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1.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一致,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实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 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侵犯商标权的 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表现形式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标识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 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 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为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权穷竭认定侵犯商标权的几个问题 平行进口更换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行政责任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刑事责任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不受商标法保护,而且可能招致承担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

2.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必须一致,否则,同样可能招致承担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后果。

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大于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除了核定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外,还包括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和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

二、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论是否出于故意,均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2013年的《商标法》将这种侵权行为与上述第一种侵权行为分列为两种侵权行为。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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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根据《著作权法》第7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与著作权有关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3)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 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与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 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诉讼、仲裁等 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6)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7)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著作权(包括邻接权)的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一种组织系统,对某些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使用予以许可、收取相应的报酬,并向著作权人进行分配的制度。

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邻接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

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活动的范围包括:(1)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与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

(2)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3)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4)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诉讼、仲裁等。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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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权的许可使用1.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的特点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使用的区别关于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关于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 著作权的继承 关于著作财产权的继承关于合作作品的继承 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国家的著作权问题担保 信托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破产财团强制执行的对象离婚时如何分割著作财产权承担违反著作权合同民事责任的条件 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 免除违反著作权合同民事责任的条件 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方式 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调解 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著作权合同纠纷的仲裁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如下几个特点:(1)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是在约定的期间和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

(2)被许可人对作品的使用,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①被许可人不得以未被许可使用的方式使用作品。

②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得将获得许可的权利转移给第三人。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有权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

但要求保护的权利仅限于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所享有权利的范围。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不得侵犯演绎作品中的原始著作权人的权利。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著作权法》第27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无论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都不能进行分许可,即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对象)【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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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是单纯的技巧展现,而丌是借助技巧传达思想戒情感,这一点区别二音乐、舞蹈、戏剧 等表演艺术作品。杂技所借助的艺术形式可能是舞蹈的戒是戏剧的,但这幵丌会产生一种独 立的艺术形式。因此,抂杂技规为一种作品类型,既缺乏艺术理讳的支持,也丌符合立法惯 例。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等视听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
【重点难点归纳】 一、作品的概念 1.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幵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就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 他人创作迚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戒者迚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丌规为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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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征 (1)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丌是思想、情感本身 思想,应当包括对物质存在、客观亊实、人类情感、思维方法的讣识,属二主观范畴, 是第一性的被描述、被表现的对象,而丌是描述和表现本身,它丌叐法律的保护。基二思想 的自由以及人类基本情感的共通性,对同样的思想戒情感,人仧都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加以表 现和利用。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丌保护思想,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乊一即思想/表达事 分法。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标准首先要求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丌是抁袭而来。著作权法允讲作品的耦合, 如果两个作者互相独立地完成作品,由二巧合两部作品相同戒实质相似,幵丌影响作品的独 创性,可以各自产生独立的著作权。 其次,作品应当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这里的创造性是指形式上的独创,丌是指思想戒理 讳观点上的创新。就是说,一件作品的完成应当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叏舍、安排、讴计、综 合、描述的结果,既丌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丌是依既定的程式戒程序(又称手法) 推演而来。 (3)该表现形式属二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表达只是单纯地满足人仧的审美戒获叏信息的需求,著作权 的内容主要是控制作品的传播,作品通过传播为众人感知,是作品价值的基本实现方式。技 术収明戒产品讴计也是一种表达,其创造目的幵丌是满足人仧的感知需求,而是要在产业中 实施。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1-10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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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知识产权的概念1.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本质与范围知识产权概念的表述,基本揭示了知识产权的本质,界定了它的范围。

(1)“创造成果”的概念,使之与“劳动成果”划清了界限。

(2)“创造成果”的概念,使之与“智慧”“智力”划清了界限。

(3)“创造成果”的概念也使之与“创造活动”划清了界限。

(4)“创造成果”概念中的“创造”一词的限定,使之将非创造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

(5)知识产权之所以将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并列,是因为创造成果权的概念不能覆盖工商业标记权的内容。

(6)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二、知识产权的对象1.知识产权的对象、客体(1)知识产权的对象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知识”本身。

知识产权领域所涉及的知识,专指那部分合于法律规制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它们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

(2)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在对象上所施加的、能够产生一定利益关系的行为。

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对象是两个不同的事物。

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知识”,是具体的、感性的、客观的范畴,是第一性的事物,是法律关系发生的客观基础和前提。

客体是抽象的、理性的范畴,是利益关系即社会关系,是第二性的。

只有借助于作为权利客体的“行为”,才可以产生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权利发生的前提或基础,也即权利的对象或标的,并非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权利、义务所能指向的唯一事物,只能是权利人或义务人各自的行为,它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因此,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主体施加于对象之上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客体是权利与对象的中介。

2.“知识”的本质、存在方式和社会功能(1)知识的本质知识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成果,它通过各种不同方式的描述得以表达。

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都属于“知识”范畴。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限制)【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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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1.“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前提下,无偿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且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

2.“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种情况应当注意三点限制:“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我国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限制①限制使用著作权的目的,仅限于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不能用来出版、出租、出借和作其他营业性的使用。

②限于满足个人实现上述目的,而不扩展至第三人或者家庭、单位等。

③限定主体和作品的范围,应当是已经发表过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①要认定引用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说明自己的思想观点或情感而引用。

②要符合“引用”的要求,应当比例适当,如果“引用”比例失当,则很可能转化为抄袭。

③要求被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引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有可能导致侵犯他人对其作品的发表权。

④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说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此项合理使用应当明确:①使用目的仅限于报道时事新闻。

②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③符合“引用”的数量和比例限度。

④在报道中应当注明被引用的作品的出处。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关于此项合理使用,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文章主题要求是政治、经济、宗教三个方面。

②文章性质必须是时事性文章。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法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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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权和著作权法1.著作权(1)概念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

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就特定作品而产生的权利。

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脱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

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方面的和财产方面的;广义的著作权是指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艺术表演著作权:概念、和工业产权的关系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 著作权制度的孕育——特许出版权时期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著作权法的产生与发展 与发展 版权体系 著作权制度的两大体系作者权体系 著作权法概述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通常叫做著作邻接权或者称作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2)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关系①联系二者的标的或对象都是表现形式,即各类作品和各种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以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

②区别a.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对象所属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所区别。

工业产权的对象,是以一定的产品和工艺方法以及标记为表现形式,其作用也主要在实现物质生产和生活的实用性以及商品流通方面。

作品则主要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用以丰富人类的精神生活。

b.与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所显示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

著作权的效力只及于排斥那些对自己有独创性的表现形式未经许可的利用,但不能排斥他人独立完成的与之相近似甚至相同的作品也取得同样的权利。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不管有多少相同构思的表现产生,法律只保护其中的一个,赋予它以独占、排他的权利,并排除其他人就同一表现形式再享有同样权利的可能。

c.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

工业产权独占的排他性要求必须由特定的机构,依据一定的法定程序予以登记注册,才能产生确定的权利。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的内容)【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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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内容1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专利权的内容1.专利权的属性专利权的属性 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仅仅是一种禁止权制造使用:内容、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的使用销售专利权的效力 进口:概念和平行进口许诺销售:概念和范围我国专利权的效力专利权人的义务:缴纳专利年费、公开发明创造 保护期首次销售:概念、特殊规定、新增规定 善意侵权:概念和具体内容专利权的限制 先行实施:概念和内容临时过境:概念和渊源非营利实施为行政审批而实施:原因和法律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概念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 主许可和分许可的种类 交叉许可强制许可:概念、条件、费用负担、性质、政府征用许可 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其中不含任何人身利益:(1)从专利权的相关内容和效力可以看出,专利权所针对的行为都直接与财产利益相关。

(2)我国《专利法》第17条中所规定的有关在专利文件上署名的权利从其表现看,这种权利类似于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但是该权利仅仅是发明人的权利,而非专利权人的权利,并不属于专利权的范畴。

2.专利权的内容(1)专利权人享有实施其专利技术的独占性权利。

(2)专利权人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

(3)专利权人有处分其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的处分包含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或者放弃其专利权等。

(4)专利权的有关权能与所有权的权能存在着许多相关联的地方,但也有一些不尽相同之处:①占有是所有权权能之一,但专利权中却无此内容。

②所有权中的收益也与专利权的内容不协调。

3.专利权仅仅是一种禁止权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专利法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法需要明文确立的权利内容只需负面表述。

换言之,专利法仅仅需要将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实施专利技术加以规定即可,专利权甚至整个知识产权都是一种负面权利,即禁止权。

利权所指向的标的——专利技术本身是公开的,因此任何人都可以合法地占有这项技术,权利人自然不会例外。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法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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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专利法概述1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专利法的历史与发展1.专利法的起源(1)13世纪,英国皇家开始以特许令的方式奖励在技术上有创新,并且为社会带来利益的人们。

其奖励方式是,由英王颁发诏书对新近的发明或者新引进英国的技术授予在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

(2)15世纪,地中海沿岸的贸易交往已日趋发达,为了能够吸引更多的掌握先进技术的人才,许多国家开始着手建立保护新技术的法律制度。

1474年威尼斯城邦共和国元老院专利法的起源 专利法的历史与发展专利法的发展近代中国有关专利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中国专利制度 民国时期的专利制度 新中国专利制度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 专利制度的特征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的公开自然权利说报酬说专利制度的有关假说 契约说发展经济说 专利法概述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3)1624年颁布、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的英《垄断法案》,以取代原有的英王依其个人喜好而授予特权的制度。

《垄断法案》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各国纷纷效仿,建立了各自的专利制度。

2.专利法的发展(1)19世纪专利法的发展一度在欧洲的一些地区出现倒退现象,专利法所授予的权利是一种在外在形式上具有垄断性的权利,故被斥为恶法。

(2)专利法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在那些坚持实施专利制度的国家得到了验证,那些没有实施专利制度的国家在国际贸易和人才竞争方面渐渐地感到了劣势,所以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实施专利制度的国家数量仍然在缓慢地增加。

(3)20世纪,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创立了一套发明人证书制度,依照这种制度,发明人一旦获得了发明人证书,国家将给予发明人在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奖励,但该发明的权利却归国家所有,该发明的实施亦由国家掌控。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由于市场的要求,东欧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相继恢复专利制度的实施,进而废止了发明人证书制度。

(4)在西方国家,进入20世纪后对于专利制度本身的存在已经不再成为争议的焦点,但对于专利权的效力以及保护的力度的强弱,实践中却存在不同的做法。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30-34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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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30.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参加和签订的约定在参加国、签字国或成员国之间相互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1)《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及独立原则。

这些规定保证了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注册商标等方面,在其他成员国国内享有某些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大大便利了专利技术在国际上的转让活动。

《巴黎公约》是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中要求各成员国必须遵循的公约。

中国加入的是《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声明,我国对该公约第28条第1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2)《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该协定按照不同国家保护外观设计制度上的差别把成员国分为两类:①未批准日内瓦议定书的国家。

这些国家的外观设计所有人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备案。

②已经批准日内瓦议定书的国家。

这些国家的外观设计所有人既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备案,也可以通过本国的管理机关在国际局备案。

该公约规定,无论哪一类备案,一份申请案都可以包括不止一项外观设计。

这就打破了传统专利制度的“一项发明一项申请”的原则。

(3)《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①参加该协定的国家,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没有参加该协定的国家,也有权使用按照该协定建立的国际分类法,但无权派代表参加修订这个分类法的专家委员会。

我国于1996年6月正式参加该协定。

②该协定是按照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不同领域的产品分类,把所有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分为31大类,下分211个分类;同时该协定中还列出6000个商品细目,指出它们分别归于的大类或分类。

(4)《专利合作华盛顿条约》参加这个条约的国家必须首先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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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3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现代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建立的信念源泉(1)个人权利的保护。

(2)人的创造性劳动及其成果的保护。

(3)创造性劳动成果所有者即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保护与限制相结合。

现代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建立的信念源泉 《巴黎公约》的签署概述 《巴黎公约》条款的分类《巴黎公约》的特点享受国民待遇的主体 国民待遇的内容 国民待遇原则 承担的义务保留 优先权的取得条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优先权的效力的基本原则 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的特点 可依权利人的意思改变 优先权制度的意义 专利、商标权的独立保护原则:内容和法律后果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关于专利的共同规则关于商标的共同规则关于商标的共同规则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巴黎公约》的签署《巴黎公约》经1873年和1878年两次酝酿准备之后,于1884年7月14日正式生效。

后多次对《巴黎公约》进行修订。

其中,1925年在海牙的修订、1934年在伦敦的修订、1958年在里斯本的修订、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的修订均曾相继生效。

现在实施的是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修订本。

我国加入的就是这个版本。

3.《巴黎公约》条款的分类《巴黎公约》的条款,依其规定的实体内容和在条约中的作用,可分为三类:(1)有关调整各成员国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国际公法特征的条款。

(2)规定或许可成员国应当或可以作出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内国立法的规定和制度的条款。

(3)为关于同盟成员国国民——私主体在条约项下与工业产权保护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内容条款。

这类条款构成了《巴黎公约》最重要的部分。

4.《巴黎公约》的特点《巴黎公约》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知识产权(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具有以下明显的特点:(1)《巴黎公约》是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和技术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巴黎公约》虽然是以保护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为主要内容的国际公约,但已经开始将智力成果创造者的人身权利纳入自己的保护范畴。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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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概述2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是指不同的国家及政府、地区和国际组织间缔结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内容的多边或双边的具有拘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特点(1)保护知识产权条约是具有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拘束力表现在,签署或者参加各该条约的成员受条约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承担适当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违反条约规定的义务的,承担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概念 具有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条约主体的广泛性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特点 保护对象及其内容的复杂性兼顾实体权利设定保护和获得 维持与实施权利的程序规定不同国际组织管理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分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 条约及其分类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影响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概述(2)条约主体的广泛性。

条约的参加者可以是主权国家,也可以是没有国家主权的单独的关税区,也可以是地区国际组织,还可以是国际组织。

(3)保护对象及其内容的复杂性。

(4)兼顾实体权利设定保护和获得、维持与实施权利的程序规定。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体系既注重保护实体权利,又对权利的获得和事实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分类1.不同国际组织管理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1)依条约管理机构可以分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条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管理的条约以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UNESCO)管理的《避免对版权使用费重复征税多边公约》及其议定书(1979)、《官方出版物和政府文件交换国际公约》(1958)以及《保护录音制品录制者及未经授权复制其录制品公约》(1971,日内瓦)等。

(2)依保护对象分,有保护不同对象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和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条约。

(3)依内容可分为关于实体权利的保护标准的条约和权利的获得与维持的程序性规范的条约。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的对象)【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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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对象1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发明1.发明的概念(1)发明的概念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发明的概念 包含创新发明的概念 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 发明的特点 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也不是发明 自然规律本身也不是发明 发明 具体的技术性方案已完成发明和未完成发明独立发明和共同发明发明的分类 本国发明和外国发明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基本发明和改良发明 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制度的历史沿革 实用新型我国的实用新型制度:概念、与发明的区别外观设计的概念和特点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保护的历史发展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 专利权的对象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2)发明的特点①发明应当包含创新。

创新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较发明必须是前所未有的,并且有一定的进步或者难度,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作出改进。

②发明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

从专利法的角度而言,不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的不能称之为发明。

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的结果,而没有利用自然规律和自然现象的方案则不属于技术方案,故而也不应称其为发明。

③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也不是发明。

④自然规律本身也不是发明。

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现象、物质或规律的发现或认识。

无论是自然现象或物质,还是某种科学理论或规律都不是人类创造的,而是一种原本就存在的客观实在。

“发现”只是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并非人类的创造,故而不是发明。

⑤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性方案。

“具体”是指发明必须能够实施,达到一定效果并具有可重复性。

2.发明的分类(1)按发明的完成状况可分为已完成发明和未完成发明。

未完成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的,因为它不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实用性。

(2)按完成发明的人数来划分,分为独立发明和共同发明。

独立发明是指仅由一个发明人或者组织单独完成的发明,发明人或者完成该发明的组织拥有完全的支配权;而共同发明是指由数人合作、分工,共同完成的发明,其处分权由参与发明工作的发明人或者单位共有。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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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1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专利申请的原则1.书面原则书面原则 先申请原则:先发明原则和先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概念和适用情形专利申请的原则 概念效力优先权原则 主体合格内容合格条件 申请合格领域合格时间合格 发明专利请求书发明专利请求书 权利要求书 专利申请文件 说明书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的提出不审查制的分类和优缺点专利审查制度专利申请 审查制的分类的审批 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 专利的复审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1)专利申请的书面原则是指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所需履行的各种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

(2)《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在我国书面原则不仅仅体现在专利申请过程中。

而且贯穿于专利权的产生、存续直至消灭的整个过程中。

(3)专利申请中,书面原则具体落实在专利申请文件上。

2.先申请原则(1)先发明原则①概念先发明原则是指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主题申请专利时,专利局将按完成发明创造构思的时间来决定专利权授予何人,在具体操作上,确定专利权归属时还将参考发明人是否热心或积极地去完成其发明构思。

②与现代专利制度的立法宗旨不和谐之处a.在出现申请抵触时,申请人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或聘请律师或亲自取证,以证明自己是先发明人,这种运作方式从宏观角度看是非常不经济的。

b.采用先发明原则不利于促使技术的早日公开。

c.对于取得专利权的人而言,在一段时期内其权利状态未必稳定,随时都可能有他人以先发明人的名义提出相同内容的专利申请,从而启动抵触程序。

(2)先申请原则①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②判断申请时间先后的标准有两个:一个以时刻为单位,另一个是以日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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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17.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权利范围的界定 (1)“中心限定” ①概念 “中心限定”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所陈述的基本内核为中
心,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

②优缺点
这种做法在效果上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可以较好地覆盖
权利范围的界定:中心限定、周边限定和我国的做法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判断
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
不服驳回专利申请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专利行政纠纷 强制许可决定
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费用裁定 专利权纠纷的解决 侵害专利权的纠纷:行政程序、司法程序 有关专利的权属纠纷
专利合同纠纷:协商和法律程序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方案的全部实质性特征。

好处是可以给予专利权人以较为充分的保护。

缺点是可能导致公众在阅读了权利要求书之后仍无法准确地判断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到底有多大,因为其边界处于模糊状态。

这正是采用“中心限定”的最大弊端。

(2)“周边限定”
①概念
要求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

②优缺点
采用“周边限定”可以通过权利要求书相对清晰地了解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不必作任何带有一定随意性的推测;但另一方面采用这种做法则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权利要求的撰写必须再三推敲、斟酌,否则专利权人则可能因其权利要求撰写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技术不能得到充分保护。

(3)我国的做法
从我国《专利法》第59条之条文以及专利法实施以来中国的司法实践看,我国在权利要求的解释上一直采取的是折中主义,即既考虑权利要求书措辞的字面意思,又参考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作出适当的延伸。

2.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判断
专利法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是通过权利要求书加以描述的技术特征的组合。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既包括区别特征,也包括相关现有技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专利法所保护的既不是区别特征,更不是现有技术,而是包括在权利要求中的现有技术和区别特征组合而成的完整的方案,每一项权利要求就是一个方案。

所以在进行侵权物(这里所称侵权物包括产品
和方法)对比时应当将整个权利要求作为对比对象,而不是从权利要求中仅仅拿出区别特征进行对比。

(1)分析被指控侵权的方案的技术特征,并将其与专利方案中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进行比较,查验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被包含在侵权物中。

(2)比较前述所有与独立权利要求相同的技术特征是否都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述方案具有相同的功能或形式,所有特征间的相互关系是否相同。

(3)判断所有特征按这种关系的组合所产生的效果是否相同。

(4)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均为肯定,则构成侵权。

在分析比较和概括技术特征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前述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

还需要注意的是,比较对象应当是被指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和经专利局审定授权的权利要求中所载的方案。

3.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
(1)相同侵权,即文字含义上的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

当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采用上位概念特征,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在此情形下,相同侵权同样成立。

(2)等同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①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
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②等同侵权的判定,应受到“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

所谓禁止反悔,是指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的方式,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或者部分放弃,从而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在确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禁止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将已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③在判定是否侵权时,还应考虑被控侵权方所采用的技术或设计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2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这在专利法上叫作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

二、专利纠纷的解决
1.专利行政纠纷
(1)因不服驳回专利申请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①对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②若申请人仍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还可在收到通知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专利复审委员会。

③若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

(2)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所作出的决定而产生的纠纷
①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并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不服,有关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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