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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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17.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权利范围的界定 (1)“中心限定” ①概念 “中心限定”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所陈述的基本内核为中

心,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

②优缺点

这种做法在效果上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可以较好地覆盖

权利范围的界定:中心限定、周边限定和我国的做法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判断

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

不服驳回专利申请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专利行政纠纷 强制许可决定

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费用裁定 专利权纠纷的解决 侵害专利权的纠纷:行政程序、司法程序 有关专利的权属纠纷

专利合同纠纷:协商和法律程序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方案的全部实质性特征。好处是可以给予专利权人以较为充分的保护。

缺点是可能导致公众在阅读了权利要求书之后仍无法准确地判断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到底有多大,因为其边界处于模糊状态。这正是采用“中心限定”的最大弊端。

(2)“周边限定”

①概念

要求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

②优缺点

采用“周边限定”可以通过权利要求书相对清晰地了解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不必作任何带有一定随意性的推测;但另一方面采用这种做法则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权利要求的撰写必须再三推敲、斟酌,否则专利权人则可能因其权利要求撰写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技术不能得到充分保护。

(3)我国的做法

从我国《专利法》第59条之条文以及专利法实施以来中国的司法实践看,我国在权利要求的解释上一直采取的是折中主义,即既考虑权利要求书措辞的字面意思,又参考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作出适当的延伸。

2.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判断

专利法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是通过权利要求书加以描述的技术特征的组合。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既包括区别特征,也包括相关现有技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专利法所保护的既不是区别特征,更不是现有技术,而是包括在权利要求中的现有技术和区别特征组合而成的完整的方案,每一项权利要求就是一个方案。所以在进行侵权物(这里所称侵权物包括产品

和方法)对比时应当将整个权利要求作为对比对象,而不是从权利要求中仅仅拿出区别特征进行对比。

(1)分析被指控侵权的方案的技术特征,并将其与专利方案中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进行比较,查验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被包含在侵权物中。

(2)比较前述所有与独立权利要求相同的技术特征是否都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述方案具有相同的功能或形式,所有特征间的相互关系是否相同。

(3)判断所有特征按这种关系的组合所产生的效果是否相同。

(4)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均为肯定,则构成侵权。

在分析比较和概括技术特征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前述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还需要注意的是,比较对象应当是被指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和经专利局审定授权的权利要求中所载的方案。

3.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

(1)相同侵权,即文字含义上的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

当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采用上位概念特征,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在此情形下,相同侵权同样成立。

(2)等同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①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

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②等同侵权的判定,应受到“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所谓禁止反悔,是指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的方式,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或者部分放弃,从而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在确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禁止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将已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③在判定是否侵权时,还应考虑被控侵权方所采用的技术或设计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2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在专利法上叫作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

二、专利纠纷的解决

1.专利行政纠纷

(1)因不服驳回专利申请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①对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②若申请人仍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还可在收到通知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专利复审委员会。

③若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

(2)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所作出的决定而产生的纠纷

①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并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不服,有关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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