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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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指两个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通过银行进行的货币收付业务。
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的无条件的命令,要求其立即、或定期,或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把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本票(Promissory Note):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做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支票(Cheque):是一种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汇款(Remittance):由汇款人委托给银行,将款项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是一种顺汇方式。
托收(Collection):是委托收款的简称。卖方在装船后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委托当地银行通过买方所在地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行为。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向进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是卖方向买方计收货款的依据。
海运提单(Marine/Ocean Bills of Lading):是要求港至港(Port to Port)的运输单据。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海运合同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文件,表明货物已经装上指定船只或已经收妥待运,约定将货物运往载明的目的地,交给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又是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
分行(Branch Bank):到国外开设自己的分支机构。国外分行是其总行在东道国经营常规银行业务的合法经营机构。其资本金全由总行提供;其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及利润、盈亏也由总行承担;主要负责人由总行委派;其经营方针与重要业务决策都由总行指定,因而在营运上受总行控制。它与总行及其他分行属于同一法人,被视为同一家银行。
子银行(Subsidiary Bank):指按东道国法律在当地注册的一家独立的银行,其资金全部或大部分来自母银行,后者对其有控制权,其余少部分股权由当地资本或其它外国银行资本掌握。子银行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其日常业务必须按东道国法律规定办理。
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指因签订代理行协议而与国内银行互相提供代理服务的国外银行。
票据(Bills, Instruments):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特征:(一) 设权性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以票据的设立为前提。
(二)无因性票据债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债务人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因票据原因的变化而变化,一切均以其交付的有效票据的文义为唯一依据。
(三)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对票据的处理,以及出票、提示、承兑、背书、追索等票据行为也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四)文义性指票据上一切权利义务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依据,不受票据上所载文字以外的事由影响。
(五)流通转让性指票据权利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但不同于民法中的转让。票据法Negotiable instrument law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汇票本票印花税法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解决支票法律公约》
《支票印花税法公约》
英美两国除加入两个印花税法公约外,并未在其他公约上签字。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根据票据的记载,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是金钱债权。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以一定的合法事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一)出票人(DRAWER)(二)受票人(DRAWEE)(三)收款人(PAYEE)善意持票人(Bona Fide Holder)又称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指本人支付对价,且取得票据时没有发现该票据曾被退票,也不知前手有任何权利缺陷。
担当付款人(Designated as Payer)付款人为支付方便,与出票人约定,由第三者执行付款。目的是为了付款方便。担当付款人无法律责任。
预备付款人(Referee in case of need)出票人或背书人与收款人约定,在票据拒付时可向第三者请求付款。目的是为了提高票据信用,预备付款人有法律责任。
承兑人(Acceptor)汇票债务人在票据上签字就成为票据的承兑人。承兑后承兑人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的无条件的命令,要求其立即、或定期,或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把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汇票的基本当事人1、出票人(Drawer)开立票据并把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人。
2、付款人(Drawee)根据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款的人。
3、收款人(Payee)俗称“抬头”收取票款的人
背书(endorsement)由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记载有关事项并签字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应当记载事项通过填制汇票的方式来考
(1)指示性抬头又称记名抬头。特点:可由收款人背书转让。*PAY TO THE ORDER OF xx (2)限制性抬头特点:不可流通转让。*PAY TO JOHN SMITH ONLY
(3)来人抬头特点:无须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TO BEARER
担当付款行不负法律责任。
预备付款人如果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而退票时,持票人可向担当付款人联系,求助于他。如他愿意即可参加承兑,到期日参加付款。
承担法律责任。
汇票的种类
(一)按出票人划分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由出票银行签发的汇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由出票人签发的汇票
(二)按付款期限划分即期汇票(SIGHT DRAFT)即见票即付的汇票
远期汇票(TIME / USANCE DRAFT)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三)按流通中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光票(CLEAN DRAFT)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
(四)按承兑人划分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DRAFT)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由开户银行承兑的
贴现(Discount)汇票持票人将经过承兑但尚未到期的远期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如贴现公司),银行受让汇票时按汇票面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净款支付给持票人,称之贴现。
拒付(Dishonor)又称退票,包括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是指持票人在有效期内持有合格票据向付款人提示而不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