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流程图(超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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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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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作者:谢逸生来源:找法网日期:2012年09月13日刑事诉讼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2、侦查:侦查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 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侦查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诉法结构图

刑诉法结构图

法条串讲班刑诉法结构图(刑诉补充资料一)公诉普通程序特殊程序起诉自诉一、复核和核准程序一、立案:所有专门机关1、死刑2、刑法No.63上诉二、侦查:除法院外法定刑以下量刑1、最高法同:1.主体3、最高法解释2、逐级二审抗诉 2.理由特殊情况的假释抗诉 3.效力公诉诉再审抗诉异:1.对象三、起诉二、审判监督程序2.权限.No.181.185.205. 自诉3.受诉法院普通程序4.期限一审简易程序申诉四、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二审反诉:自诉案件(两类)五、执行:3个主体撤诉检察院监督管辖顺序: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特殊管辖指定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一审法院公安: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的……考点:1、涉税案;最高法院2、伪证罪;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4、刑法No.16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高级法院5、刑法No.164,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6、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刑法No.184;国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案;检:1、刑法分则第八章以及按第八章定罪处罚的,12个;中级法院、可能判无期徒刑以上的;2、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34个;No.203、外国人犯罪的;3、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利用职权实施的;③7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利用职权实施的;③其他;基层法院 1 2 3 4④重大犯罪案件;⑤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地区管辖法:1、告诉才处理的,4个;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8个;犯罪地被告人最初受主要犯3、公诉转自诉:居住地理地罪地①有证据;②有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③达到犯罪标准;④侵犯被害人人身或财产权利;No.24 No.25辩护开始时间辩护方式辩护人的权利自始至终:1、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No.36①与在押人会见与通信;辩护人:②查阅、摘抄、复制;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2、委托辩护:⑴律师;A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诉案件随时(No.32)⑵人民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B审判阶段: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No.33 ⑶监护人,亲友;③No.37调查取证(只限辩护律师);审判阶段:至迟在开庭10日前3、指定辩护:律师⑴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No.151 (刑事法律援助)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指定;No.34 ⑵盲、聋、哑或未成年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岁)而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指定;⑶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指定;⑷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指定;⑴No.39被告人拒绝辩护人,无理由限制(注意立法解释)拒绝辩护:⑵律师法No.29,律师拒绝委托人的理由;①委托事项违法;②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③隐瞒事实;强制措施羁押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1、期限。

刑事诉讼流程图法院

刑事诉讼流程图法院

15 日内 立案审查
不符合 立案条件
对需要补送材料的,应通知人民检察院在 3 日内补送。 已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拆的案件,无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符合 立案条件
符合 立案 条 件, 予以 立 案,向被告人 送达 受理 通 知书 及相 关 法律文书。
独任审判员拟出报告,作出判决。
承办人负责草拟文书送庭长复核, 然后报 不服
送达之日起 10 日
裁判
合议庭合议意见一致的,形成报告后,作出
分管院长签发,判前送交审判管理部门评 裁判 查后由承办人制作裁判文书宣判、送达。
内向宜昌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调解
判决,合议意见不一致的,形成报告后,报
庭长、分管院长提请审委会讨论后作出判决。
材料。
15日内 立案审查
不符合 立案条件
对需要补送材料的,应通知人民检察院在 3 日内补送。 已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拆的案件,无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符合 立案条件
符合 立案 条 件, 予以 立 案,向被告人 送达 受理 通 知书 及相 关 法律文书。
独任审判员拟出报告,作出判决。
合议庭合议意见一致的,形成报告后,作出 判决,合议意见不一致的,形成报告后,报 庭长、分管院长提请审委会讨论后作出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能够调解的,达成调解协议。
承办人负责草拟文书送庭长复核, 然后报 不服 分管院长签发,判前送交审判管理部门评 裁判 查后由承办人制作裁判文书宣判、送达。

法律各种知识流程图

法律各种知识流程图

法律各种知识流程图一、企业改制流程图
四、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五、民商事仲裁流程图
劳动争议仲裁流程图
公安侦查办案流程图
八、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图
(一)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流程图
(二)信访工作流程图
(三)执法监察工作流程图
九、减刑工作流程图
减刑、假释检察工作流程图
十、公证工作流程图
办理公证流程图
审查起诉工作流程图
十二、医疗纠纷工作流程图
十三、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
2、简易程序案件
十四、公安局110接处警流程图
刑事诉讼流程图。

刑诉法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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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针法条串讲班刑诉法结构图(刑诉补充资料一)
公诉普通程序特殊程序
起诉
自诉一、复核和核准程序
一、立案:所有专门机关 1、死刑
2、刑法No.63
上诉二、侦查:除法院外法定刑以下量刑 1、最高法同:1.主体 3、最高法解释 2、逐级二审抗诉 2.理由特殊情况的假释抗诉 3.效力公诉
诉再审抗诉异:1.对象三、起诉二、审判监督程序
2.权限.No.181.185.205. 自诉
3.受诉法院普通程序
4.期限一审简易程序
申诉四、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
二审
反诉:自诉案件(两类)
五、执行:3个主体
撤诉检察院监督。

[图解1]2020刑事诉讼基本流程:图表+语音+文字

[图解1]2020刑事诉讼基本流程:图表+语音+文字

[图解1]2020刑事诉讼基本流程:图表+语音+文字编者按:本文为喜马拉雅刑事法律《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讲座》文字整理版,录制于2019年12月24日。

刑事诉讼基本流程图解读李煜律师大家好,关注刑事办案18年,我是李煜律师。

今天是12月24日,平安夜,首先祝大家圣诞快乐,岁岁平安。

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是关于刑事诉讼流程的解读。

我们知道在刑事诉讼中一般要经历三个过程——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

我绘了一张流程图配合语音的讲座方便大家理解。

在侦查阶段,报案人报案,公安组织侦查后将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立案,立案条件大家都知道: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立案标准并不高,有犯罪事实并不是说有证据证明。

谁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呢?公安机关。

这里面也需要一定程序,需要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立案。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就是不予立案的情形。

所以,在立案阶段,有决定立案和不予立案的区别。

第二阶段刑事拘留,要在三天之内要提请逮捕。

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辩界有个黄金37天的说法,除了公安机关延长30日以后,还有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7天期限。

这37天应该是“营救”犯罪嫌疑人的黄金时间。

一旦进入逮捕程序,一般情况下,后期会很难判处缓刑的,同时也意味着这个人在进入刑事程序后失去了人身自由,这个黄金期就是这么得来的。

在刑事拘留中,符合一定的立案条件后公安机关就可以申请延长拘留期限。

在发现没有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等情况,符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主动办理取保候审。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主要就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分两部分,一种是公安机关主动做取保候审,还有一种是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犯罪,需要逮捕,要求检察院批准逮捕。

我们有时在和嫌疑人家属交流的时候,他们总是弄错,他们认为提请逮捕后案件应归检察院管了,实际上只是变更了强制措施,对于一个社会人员来讲对这个情况总是分不清楚。

刑诉流程图超经典样本

刑诉流程图超经典样本

特点: ①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②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必须是事实清楚、 情节简单、 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

重大、 疑难、 复杂的、 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④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 询问证人、 鉴定人、 出示证据、 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大大简化了审理程序。

但这种简化来自于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

适用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 对于下列案件, 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①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 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根据《刑诉解释》第220条的规定, 上述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 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 单处罚金的案件。

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③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基本特征是案情简单、 轻微、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如果案件属于重大、 疑难。

复杂的, 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刑诉解释》第221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 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①《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 三) 项规定的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②根据《刑诉解释》第222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 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被告人是盲、 聋、 哑人的; ※辩护人第一审简。

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逻辑导图

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逻辑导图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基层人民法院——事实清楚、被告人承担自己所犯罪行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1.一审 2.基层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的特点 3.相对一审而言简化 4.审理期限短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无期徒刑以下 3.被告人对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1.盲聋哑 2.未完全丧失边控能力的精神病人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3.重大社会影响 例外不适用: 4.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不可能犯罪 7.其他 1.审判组织形式的简化——3年分界点,合议不合议 2.公诉,检察院派员 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1.被告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的 简易程序在审判中的特点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4.必要时变为普通 3.被告人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不应当或者不适用的其他情形 (一)决定适用 简易程序的决定使用和审判程序 (二)审判程序 2.自诉案件 1.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3)
自诉案件的受理、审理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告诉 7.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1.自诉人经2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裁定按撤诉处理。部分自诉 人推出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2.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调查核实。必要 时,可以通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审判程序 3.被告实施2个以上犯罪,分别属公诉自诉,可以合并审理。 4.被告人下落不明,中止审理 5.宣判无罪,附民部分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特点: 可以调解、和解、撤回自诉、反诉、简易程序

刑事案件流程图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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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流程图
报案
自首
扭送
其它
发 现 刑 事 案 件
审查
不立案
没有犯罪事实
立案
理由
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庭审理
抗诉案件
死刑案件
被告人认为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宣 判
死刑案件
判决生效
再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不核准,
发回重审或改判
执行
特别程序
告诉才处理
有证据证明有轻微刑事案件
专门调查手段
其它侦查手段
强制措施
侦 查 终 结
撤销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起诉
不起诉
起 诉
法 院 受 理
简 易 程 序
普 通 程 序
开始普通庭审
证据调查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法庭辩论
被告人陈述
评议、判决
不上诉
生效
刑罚执行
上 诉 二 审 法 院
上诉全面、重新审理
不开庭审理

刑诉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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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自诉种类和解、调解 撤诉、反诉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报案、举报、控告立案条件 立案一审上诉抗诉立案监督 侦查讯问询问勘验、检查 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辨认鉴定技术侦查通缉告诉才处理轻微案件 公转自补充侦查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送达、通知、传唤庭前会议庭审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二审 发回重审依法改判维持原判依法改判 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疑罪从无死刑复核程序检察院抗诉法院决定 再审申诉再审对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退回检察院需要补送材料的: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已裁定准许检察院撤拆的案件,无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退回检察院 符合刑诉法第16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检察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公诉案件一审程序庭前 审查特殊情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讯问、发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 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等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 情况,宣布合议庭组成 人员,权利告知庭前 准备 ·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通知检察院 ·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 ·庭前会议 法庭 审判法庭调查评议和宣判审理期限 2+1+3+X决定开庭审判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 辩护人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不可剥夺,不可替代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有罪判决评议不公开宣判公开无罪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不负刑事责任判决10日裁定5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 ·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可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等·法庭调查重点围绕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及新的证据·对同案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一审判决上诉 抗诉·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独立上诉主体)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非独立上诉主体)·检察机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抗诉通过原审法院或二审法院通过原审法院二审审理程序 (原则上同一审)·全面审查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检察院一审法院提出抗诉书移送 抗诉书检察院抗诉示意图检察院抄送 抗诉书出庭支持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改判发回重审审限 2+2+X·应当: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可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以查清后改判 特殊问题检察院派员出庭 ·抗诉的案件 ·开庭审理的案件 检察院阅卷 ·决定开庭后通知 ·阅卷不计入审限处理方式四、死刑复核程序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最高检参与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见 最高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检律师参与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中院判决——高院核准死刑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中院判决——高院复核——最高院核准 ·高院判决——最高院核准 讯问被告人处理方式讯问被告人书面审理,全面审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改判裁定核准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定核准改判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五、再审流程图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抗诉另行 组 成 合议 庭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 ·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原来是一审:按一审程序 提审或原来是二审:按二审程序检察院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申诉法院不开庭上级法院检察院法院(生效裁判) 检察院报请提出抗诉检察院抗诉示意图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根据查清的事实裁判;事实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 依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 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应当撤销原判,判决无罪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处理方式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下级法院指令再审 决定提审法院启动再审示意图原则:再审不加刑重点审理+全面审查开庭。

2021年法考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过程图三诉流程图

2021年法考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过程图三诉流程图

魔方法考笔记
民诉流程图
法院启动维持原判
适用一审程序
检察院启动—、依法改判当事人申请
1 J u*-7
驳回起诉
(6个月内)•适用二审程序
发回重审
魔方法考笔记二、执行程序
一.刑诉总流程图
告诉才处理<1
和解、调解《
撤诉、反诉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速裁程序<■送达、通知.传唤-庭前会议
魔方法考笔记
刑诉流程图
涉嫌犯罪
报案、举报、控告自诉立案
侦查
审査起诉
补充侦查*
法庭调查
庭审法庭辩论
最后陈述
抗诉上诉、r
、f
不起诉
评议宣判
立案条件
>立案监替
讯问
询问
勘验.检查
搜查
查封、扣押、
查询、冻结
辨认
鉴定
技术侦查
——►通缉
>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
魔方法考笔记
二.一审流程图 不负刑爭责任

诉案

一审


三.二审流程图
四.死刑复核程序
五、再审流程图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流程图行政复议流程图
行政诉讼流程图
行政诉讼^ 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再审程序
行政賠偿
魔方法考笔记
魔方法考笔记司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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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①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②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

重大、疑难、复杂的、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④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大大简化了审理程序。

但这种简化来自于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

适用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①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根据《刑诉解释》第220条的规定,上述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③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基本特征是案情简单、轻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如果案件属于重大、疑难。

复杂的,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刑诉解释》第2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①《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②根据《刑诉解释》第22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程序:①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对于绝大多数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②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③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

④简易程序的变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变更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但是,一经确定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应当注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按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第一审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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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
①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成立,应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②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的案件有: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例如: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罪名不当、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第二审法院应当撤
销原判,重新判决。

※既可以改判,又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对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对违反下列法定的诉讼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行审判。

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发回重审案件的审限,从原审法院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补充规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参见本班函授教材刑事诉讼法P35)
①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②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

③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上诉、抗诉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发回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

⑤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的处理: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对于“四类重大案件”,经省、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有上述情形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也可以延长1个月。

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①保管。

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②返还。

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返还。

对于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应当返还所有人、持有人或者解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移送。

对于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着诉讼的进程随案移送。

④没收、上缴。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

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核准程序:
①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②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维持原判的,按上述第①项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改判的,如果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亦按第①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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