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本质论论文:法人本质说的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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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的本质

论法人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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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先从有机体说 来看 , 法 人是客观存 在的实体 , 所 以应 当和 自 然人 一样被赋予权 利义务主体 资格 , 这显然于 常理不和 , 按此
三、 人的本质与法人本质对 比分析法人本质 基于法人 的本质属 性和法人 的本质 的 区别 的重要性 以及
说 法 凡 是 客 观 存 在 的实 体 均 应 成 为 权 利 义 务主 体 , 而 现 实 显 然 难 以 比较 性 , 下 面将 法人 本质 和 本 质 属 性 的 区 分 与 理 解 和 人 的 不是如此 , 组织体说相较 于有机体说 更为全面 , 认 为 法 人 应 当 本质和 本质属性加 的区分 比较进 行对 比分析 。不 同的研究领域 成 为 权 利 义 务 主 体 。这 是 目前 学 界 比较 认 可 的 一 种 观 点 , 但 是 对人的定义各不相 同。 作为一个 人要具备哪些本质的属性 : 要能 仔 细 推 敲 可 以发 现 这 一 论 断 对 于 法 人 的本 质 是 什 么 也 并 未 清 够 使 用 语 言 、 具 有 复 杂 的社 会 组 织 与 科 技 发 展 , 还 有 其 他 的诸
到法 人 这 一主 体 的本 质 , 因 此 这 显 然 是 一 种 否认 法 人 这 一 社 会 论 自然 也 就 没 有 切 合 的定 义 , 那 么 法 人 的本 质 属 性 自然 也 无 从
主体 客观 存在 的 学 说 , 不 仅 不 承 认 法 人 应 当 具有 成 为 民事 主 体 谈 起 , 更 勿 论 本 质 属 性 和 本 质 的 区别 了 。所 以这 两 种 说 法 没 有 的 资格 , 甚 至都 不 承 认 法 人 的 客 观存 在 了 。 机 体 说和 组 织 体 说 ,但 分 析 其 学 说 可 以发 现 二 者 仍 有 其 局 限 ,

法人本质探究

法人本质探究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1999年第9期)法人本质探究林建伟一、有关法人本质的学说及其缺陷法人本质问题在整个法人理论中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自18世纪以来,西方法学家较为关注此问题,但观点各异,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法人本质学说,即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和法人实在说。

法人否认说由于否认法人作为实在主体存在,无法解释财团法人存在的事实,远不能适应当今法人制度发展的现状和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式微。

法人拟制说与法人实在说则长期对峙,争论不休,至今仍是法律思想史上的一大悬案。

而进一步分析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我们也不难发现它们也存在着重大缺陷。

(一)法人拟制说的理论基础即 自然人是唯一的权利主体 ,如果说不是错误的,至少也是片面的。

法人拟制说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法人不是自然人,因而不能当然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法人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法律上的拟制。

在这里有一个基础,即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 自然人是唯一的权利主体 。

笔者认为,尽管从形式上看,自然人都以当然的权利主体的身份出现在各国立法上,但是研究发现,自然人并不是法律上当然的权利主体。

自然人是个生物学上的概念,本身并不具有社会性,只有当其进入社会领域才会被赋予某种身份。

事实上,自然人并非一开始就享有权利,具有法律主体的资格。

自然人之所以能取得法律上的权利主体的身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阶级斗争的结果。

原始社会无所谓法律,也无所谓权利,更无从谈起自然人的权利主体资格。

奴隶社会中奴隶是自然人但奴隶不占有生产资料,也不占有生活资料,对于奴隶主而言,奴隶不过是 会说话的工具 而已。

奴隶是自然人但不是权利主体,只有在整个自然人群体中占很小比例的奴隶主才是权利主体。

封建社会农民的境况比奴隶社会中奴隶的遭遇要好得多,农民虽然不占有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但已经可以占有一定的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尽管农民仍处于被压迫地位,但或多或少已经谋得了一定的权利和自由,这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重大进步。

法人本质论文:试论法人本质的法理基础

法人本质论文:试论法人本质的法理基础

法人本质论文:试论法人本质的法理基础摘要关于法人本质存在3种主要学说,通说认为法人实在说是法人本质的理论基础,然而,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逻辑判断,法人拟制说应当成为法人本质的法理基础。

关键词法人本质法人实在说法人否认说法人拟制说关于法人的本质,在20世纪以前,一直是法学家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这是因为,法人的本质在各部门法上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民法上涉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在刑法上涉及法人的犯罪能力的问题;在行政法上涉及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独立人格问题等等。

尽管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分歧较大,但概括起来,主要有拟制说、否定说和实在说3种。

一、关于法人本质的3种主要学说(一)法人拟制说法人拟制说源于欧洲中世纪的罗马注释法学派,后为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所倡。

该说以为,权利主体仅限于具有自由意志的自然人,法人之所以成为权利主体,完全是由于依赖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结果。

学者们认为,这一学说承认了法人的拟制民事主体资格,并将团体的利益与其构成人员的利益予以区别,这是对法人制度的确立做出的积极贡献。

但它认为只有自然人才是民事主体,而法人由于没有意思表示能力,故只能依靠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观点,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自然人的主体资格同样也是由法律赋予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不存在谁拟制谁的问题。

(二)法人否认说法人否认说是从实证的角度不承认法人存在的一种学说。

该说不承认法人有独立存在的人格,认为法人仅是假设的主体,是多数个人的集合或财产的集合。

这一学说又分为目的财产说、受益主体说、管理者主体说。

1.目的财产说。

这一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布林兹(brinz)。

该学说认为,凡财产都是有归属的,有的财产归属于特定的自然人,这种财产是有主体的,而有的财产属于特定的目的。

这种财产便是无主体的,法人的本质只不过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由大多数自然人的财产集合而成的财产,已经不属于这个自然人所有了,所以法律便拟制出一个权利主体。

论法人的本质及其责任能力

论法人的本质及其责任能力

法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组织或团体,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的拟人化实体,具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在法律上承担责任的能力。

在法律上,法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权利和义务,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能力。

法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权利和义务,可以作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

法人的责任能力与其财产状况密切相关。

法人的财产是法人承担责任的主要来源。

如果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法人的责任能力就会受到限制。

总之,法人作为法律上的拟人化实体,具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在法律上承担责任的能力,与其财产状况密切相关。

在法律上,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法人的本质

法人的本质

2013・2(中)浅论法人的本质黄炎培摘要法人的本质问题是法人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解评价法人制度的基础和根据。

本文立足法人及相关概念的发展过程,以学派分析的方法,对拟制说、否认说、实在说等法人本质主要学说、观点进行审视,以期遵循历史唯物史观,对法人的存在形式及其活动方式进行抽象概括,在满足现实的需要,又在可能发生的错误倾向中寻求平衡。

关键词法人本质团体人格拟制说实在说否认说作者简介:黄炎培,洛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92-02所谓本质就是指本性、固有的品质,在哲学意义上本质指事物的根本性质,事物固有的内部联系,由事物所包含的对立统一的矛盾构成,并由其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

法人本质是什么,也是构成法人这一概念的各种要素相互斗争,并由其中主要因素的主要方面所决定。

一、法人(团体人格)概念的发展学者们对法人的定义有很多种,对法人不同的定义反映出对法人本质不同的认识和价值判断。

但总的来讲,法人中共通的、为各种学说普遍认同的主要要素即是人格。

人格是法律主体所具有的、显示其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和能力。

法人人格到底有无,是拟制的还是实际的客观存在,是所有法人理论中最为核心的问题,也是理解法人本质和讨论法人责任形式、组织结构、权利义务等问题的前提。

人格制度的萌芽最早体现在古希腊法律中,古希腊从法律上赋予市民主体资格,使市民具有了人格与身份的双重意义。

到了古罗马时代,古罗马法创制了法律人格,人格成为一种身份和地位的象征,也是一种社会伦理道德的评价。

资本主义的出现,减少投资人的责任、鼓励投资积极性的需要与资产阶级革命天赋人权对团体人格的敌视的论调,使法学家们陷入了不得不在法律上承认团体人格和不愿承认团体人格的矛盾中,拟制说、否认说、实在说等学说应运而生。

各种学说的争议围绕人格展开,重点讨论团体有无人格、法人人格是怎么产生的等问题,并不断将法人与自然人做类比、对比。

法人本质理论及其在我国公司法中的应用(上)【范本模板】

法人本质理论及其在我国公司法中的应用(上)【范本模板】

止或镇压手段时,登记便是国家通过法人设立许可而对团体的一种监控手段。

这种监控是从当时国家需要的价值立场出发的,随着时光的推移,时过境迁,登记作为法人制度上的标记的合理性值得推敲,而且这也只是监控的手段之一,不能解决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国家才予以登记的问题。

就像自然人的规定一样,首先必须有生物体上的个人作为基础,法律才能从此出发,规定是否每个生物体的人都是法律上的自然人。

法人的成立也有一定的基础,这个基础在公司制度上就是体现为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的设立究竟需要哪些条件?这还是要涉及团体性的问题,“法人者,团体人格也",部分团体为法律承认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属性即为法人的本质。

团体成为法人需要经过法律的辨别过程,而法律的辨别依据也是团体性要素,表现为设立的条件. 第一节法人本质学说一、概述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大致有三种:拟制说、否认说和实在说.法人拟制说是最早论及法人本质的学说,也是对英美法系影响最大的学说。

它深受罗马法的法律思想影响,为注释法学派所倡导。

该说认为,“法人的人格是基于法之拟制,法人纯为观念的存在”,后来巴特鲁斯等注释法学家又再次强调,“自然人是实在的人类,而法人则为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只不过为法律所拟制的产物”。

构成法人的本体是现实中没有和架空的东西,而是以法律上力量把它拟制为实在东西.法律将其拟制,是一种强制的、人为的设计。

法人否认说从法人为法律拟制结果出发,依实证方法考察社会,认为社会中除存在自然人和财产外,从来无所谓法人的存在,或者说法人只不过是个人或财产的集合而已。

把法人还原成多数个人集合或财产,否认法人格的必要性,认为有人格,亦应归属于一定的自然人或者无主财产,而无需拟制什么想象中的人格。

具体而言,法人否认说又包括目的财产说、受益者主体说和管理人主体说。

受益者主体说为德国学者耶林所倡,认为拟制的团体是不存在的,法人不过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而权利义务归属的实质主体是享受该社团财产利益的多数自然人。

简述法人的本质特征(3篇)

简述法人的本质特征(3篇)

第1篇一、引言法人,是指具有独立人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法人的本质特征是其独立人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文将从法人的定义、独立人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对法人的本质特征进行简要阐述。

二、法人的定义法人,是指具有独立人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在我国,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如公司、合作社等;非营利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如学校、医院等;特别法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等。

三、法人的独立人格1. 独立人格的概念法人的独立人格是指法人作为一个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享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法人的人格独立于其成员,成员的个人行为不影响法人的人格。

法人的独立人格是其本质特征之一。

2. 独立人格的表现形式(1)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

法人可以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享有独立的诉讼权。

法人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独立承担诉讼费用。

(3)法人享有独立的权利能力。

法人可以独立签订合同、承担债务、享有债权等。

(4)法人享有独立的义务能力。

法人可以独立履行合同、承担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等。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成立目的、业务范围和法律规定密切相关。

2. 民事权利能力的表现形式(1)法人可以签订合同。

法人可以与他人签订合同,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

(2)法人可以享有债权。

法人可以与他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享有债权。

(3)法人可以承担债务。

法人可以与他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承担债务。

(4)法人可以享有知识产权。

法人可以独立享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法人本质学说辨析

法人本质学说辨析

法人本质学说辨析法学创造法律人格概念,从而将现实实体与法律主体分离开来,现实的人属于社会范畴,法律主体属于法律范畴。

现代民法有两类主体角色,即法人与自然人,二者都是享有民法权利、负有民法义务的主体。

《德国民法典》立法首创使用“法人”的概念,明确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团体,可以赋予权利能力,使之成为民事主体。

在民法上,法人被认为具有主体地位,最核心的理由是法人在权利能力上具有独立性{1}。

法人的权利能力以及通过运用这种能力担当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虽然与成员利益有关,但是并非可转化为成员自身的权利能力或权利义务,而是独立于成员之外,归属于法人自身。

拉德布鲁赫指出,法人现象一经产生即引发一个法哲学争议:“即这种法人的人格是否根据法律而产生、拟制或先已存在,它们是否只有法律上的现实,它们仅相对于法律存在或不依法律存在?进一步说,此处便产生一个问题,即,如果法律的确严格地将团体的权利和成员的权利区分开来,那么团体的利益是否要完全地融在其成员的利益之中,这种法律是否也不过是因技术上的理由而区分……也就是说,团体的这种独立权利是否可以用来保护独立的团体利益?”这一争议即为关于法人本质的分歧。

在学理上,主要存在两种学说—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的对立。

一、法人拟制说19世纪初期的德国,康德哲学的个人主义思想占主导地位。

受到康德思想影响的法学家们,因此在法律上主张唯个人论,认为仅仅只有伦理上自由的人,才具有而且当然具有尊严的法律人格。

法律上的权利,其基础是自然法上的“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

伦理的或生物意义上的人是唯一赋有自由意志的实体,因此唯一并天赋地能够取得这种权利。

19世纪末之前的主要德国法学家都遵循了康德思想的主体路线。

萨维尼是主要代表。

他同意承认法人概念,但是坚持要与自然人的法律主体属性从根本上区分开来。

他仅仅把自然人看成是真正的主体,认为自然人是权利义务的当然主体,“权利义务的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

基于这个立场,他认为团体人格,并不是基于法人的本质产生的,而是为法律所拟制的,即法人成为主体,取得人格,是法律规定就某种团体拟制的结果,是“纯粹的拟制物”,其实体基础是“人为创造的组织”。

法人的本质初探

法人的本质初探

法人的本质初探【摘要】法人作为法律主体存在已经有数百年的时间,但法律界对法人本质的认识却不尽相同,以耶林、萨维尼、祁克为代表的著名学者纷纷创立了自己的学说,主要有法人否认说、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

这些学说各有特色,有的时至今日都有很强的生命力。

但法人与作为天然法律主体的自然人相比,在本质上究竟有何共性值得探讨。

【关键词】自然人;法人本质;准法人;法律主体;社会意志一、问题的提出世界上多数国家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法律上都认同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对于自然人成为法律主体基本上都认为顺理成章,但对法人能成为法律主体的原因的争论却从未停息,但甚至到目前为止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这一问题归根结底是法人的本质问题的争论。

尽管各国在立法中都采取了这样或者那样的立场,最终使得相应观点有了作为国家权威的法律的支持而底气大增,但是理论上的探讨永远不会也不应该停止。

只有“百家争鸣”才有可能更好地推动更完善的法理基础对法律的支撑。

二、关于法人本质现有主要观点的对比分析从法人作为法律主体登上历史舞台开始,形形色色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被学者陆续提出,我国的法理界主流观点认为,这些理论主要被归为三类:法人否认说、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

法人否认说是“只承认作为法人内在构成要素的自然人和法人财产的独立存在,而根本否认法人自身存在的一种学说”。

[1]该学说有具体分为目的财产说,收益主体说和管理者主体说等。

法人拟制说的核心观点是“认为自然人是实在的人类而法人不过是法律所拟制的一种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

[2]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法律所承认的客观存在并独立于其成员的主体,法人的权利义务由法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和承担。

”[3]从法人否认说的主要内容来看,其观点并没有回答法人的本质问题,只是否认了法人在现实空间和法律空间的存在,在此前提下继续讨论的问题应该不再属于法人本质的范畴,本文不再展开。

法人拟制说法人现实空间的实体存在,但承认其在法律层面的主体资格,并得出结论“法人就其本质而言,是法律所拟制之人”[4]法人拟制说在当今世界拥有广阔市场,如德国和日本等法律强国就将该学说作为法理基础融入具体的法律中去。

法人本质的三种学说

法人本质的三种学说

法人本质的三种学说咱今儿个就来唠唠法人本质的三种学说,这事儿说起来可有意思了。

想想吧,法人这个词儿听着就挺正式,挺有距离感的,但其实呢,它就像我们生活中的一个老朋友,离我们不远。

第一种学说,咱们管它叫“拟制说”,这名字听着像是个化妆品的牌子,其实它是说法人就像一个被我们硬生生给捏出来的人儿。

想想你小时候玩泥巴,捏个小人儿出来,那小人儿虽然没有生命,但你给它穿上衣服,给他起个名字,它就有了自己的身份。

法人也是这样,法律把它捏出来,给它赋予了人格,它就能像人一样做事儿了。

我还记得小时候,咱家门口有个老木匠,他能把一块木头雕成一个栩栩如生的小木偶。

老木匠说:“这木头虽然没有生命,但它有了自己的故事。

”法人也是这样,法律就是那个老木匠,把没有生命的组织给它雕刻出一个身份来。

第二种学说,叫“现实说”,这名字就很实在了,像是说“咱不装了,法人就是个真实存在的东西”。

这学说认为,法人不是我们捏出来的,它就是个活生生的实体,就像你家那盆花,虽然它不会说话,但它确实存在,有自己的生命周期。

记得有一回,我去朋友家串门,看到他养了一只大乌龟,活了好几十年了。

这乌龟虽然不会说话,但它有自己的生活规律,吃喝拉撒睡都跟人差不多。

法人也是这样,它有自己的运作规律,自己的成长和衰落。

第三种学说,叫“折中说”,这名字听着像是在调和矛盾,其实它就是把前两种学说给折腾到一块儿了。

想想吧,就像你去饭馆点菜,有的人喜欢清淡,有的人喜欢重口味,折中说就是厨师给你们调配出一个折中口味的菜来。

我有个朋友开饭馆,他说:“客人嘛,口味各异,有的人爱吃辣,有的人爱吃甜,我得把这两者糅合在一起,做出个不偏不倚的味道来。

”法人也是一样,它既是我们法律捏出来的,也是个真实存在的实体,这两种特性都得兼顾。

这三种学说听着挺抽象,但其实挺有意思的。

就像咱村里那几个老头儿,每天坐在大树下聊天,有的说这人间事儿都是假的,有的说都是真的,还有的说嘛,假假真真,真真假假。

论法人的本质(李锡鹤)

论法人的本质(李锡鹤)

论法人的本质李锡鹤上传时间:2006-10-17【摘要】笔者近年来出版了一本《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发表了一些民法学论文,字数不多,问题不少,有观点上的,表述上的,也有排校上的,心中一直不安。

笔者所在的华东政法学院,准备汇编出版教研室成员已发表的专业论文。

趁此机会,笔者从《民法哲学论稿》中选了若干章节,另选了若干篇论文,作了修改。

其中有些文章讨论了法哲学内容,但目的是澄清民法学的概念,也收入了。

凑成一册,是为本书。

书成后,因经费不足,未能出版。

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以期与大家交流。

【关键词】民法哲学体系民事主体是民事领域中的主体。

从现象看,民事主体表现为享有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的载体。

从本质看,民事主体表现为具有民事意志,是民事意志的载体。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三种形式。

其中,关于法人和法人的本质问题,学术界分歧较大。

传统的说法一直认为,关于法人的本质,法学史上曾有三种观点:“否认说”、“拟制说”和“实在说”,主要代表人物分别有耶林、萨维尼和祁克。

国内学术界一般否定“否认说”和“拟制说”,同意法人实有,但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实在说”的一些具体说法。

然而,细读三家论述,可以发现,它们的分歧所在只是法人人格的有无,其实就是法人的有无。

三种观点中没有一种探讨了法人的本质,甚至可以说没有一种真正涉及到了这个问题。

它们的争论不是关于法人本质的争论。

《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著的《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一书,介绍了目前国内学者关于“法人本质”的观点:“在讨论我国法人的实质时,有人提出了以下几种看法:(1)我国法人制度是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需要,为了社会主义的利益,根据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水平而建立的;(2)我国法人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独立活动和自我发展能力的社会经济实体的法律组织形式;(3)法人的权利主体资格是法律赋予的;(4)法人是一定的人的集体。

”需要指出,其中(1)、(3)两条分别是关于我国法人制度和法人的权利主体资格的观点,不是关于法人本质的观点;(2)、(4)两条在形式上分别是对“我国法人”和法人的定义,而“我国法人”和法人也是与法人本质不同的概念。

法人本质理论的重新审视与评判

法人本质理论的重新审视与评判

【正文】一、问题的由来“团体之法律人格的赋予,是民法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中最富想象力和技术性的创造。

”[1]自其产生之日起,法学家就没有停止过对它的争论,并且一直就是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众说纷纭、争执不休的老问题。

在大陆法系的法学史上,有关这一问题的资料也是汗牛充栋,使人望而却步,甚至使人产生有深陷其中不能自拔的恐惧。

所以很多学者认为在经历了长久争论之后,人们已经很难再对此有所创新了,以至于在20世纪以后,不再为学者所关注。

[2]“有关法人主体对于法人制度有深刻洞悉的我国学者龙卫球先生在谈到法人本质问题时也说:性(本质)性质的争论,真的是不可解决的吗?从这个问题的学术属性而言,基本上可以这样断定。

”[3]但是,我国法人本质理论从来就没有引起过法学界的激烈争论,除个别学者之外,在涉及这一问题时多数学者仅仅将历史上三种学说观点进行罗列,然后简单的指出实在说为通说,很多学者是脱离了具体的问题和情境抽象地介绍三种学说,使我们甚至很难对这些理论本身有清晰的认识,更不用说用这些理论去解决实际的问题。

所以,但是,对传统法人理论进行分析的首要目标是可以帮助我们重新认识这些已经被人们逐渐淡忘的理论,消除存在于这些理论本身的一些误解。

在对它们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我们也许就会发觉一些我们原本所忽视的东西,甚至会发现曾经所接触到的介绍这些理论的经典著作本身在介绍过程中似乎就是存在问题的,甚至出现以讹传讹的现象。

所以,对于这些理论的重新介绍很大程度上说是对我国目前法人理论资料方面的补缺,对传统法人三大理论的澄清,以达到去伪存真的目的。

其次,对于传统法人理论的介绍有助于法人的具体制度设计。

这可以说是法人理论的最终极性的价值了。

以法人侵权责任制度为例,就涉及到对法人本质的认识。

[4]基于上述理由,笔者在介绍传统的法人理论的同时必然也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其实在任何人介绍一种理论时想要达到价值中立都是一种幻想,笔者也坚信在当今法人制度的发展状况之下,在实用主义的指引下,传统的三大法人理论之中,必然存在着一种具有相对合理性的法人理论。

法人的本质

法人的本质

问:法人的本质是什么?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组织。

关于法人的本质,理论界大概有三种学说:
(一)法人拟制说
法人是法律规定就某种团体类比自然人拟制的结果,其实体基础是人为创造的组织,法人主体只是这种技术的法律表现。

(二)法人实在说
法人实在说认为团体和个人一样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团体也具有思维能力,能够
认识建立在物质基础之上的精神性文化的发展规律。

团体为个人状态所不能取代,不
仅在法律领域是实际存在的,在现实生活也是实际存在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
有近似甚至超越个人的实体价值。

立法必须赋予这种个人组合或财产组合以主体地位,才能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种问题。

(三)法人否认说
法人否认说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作为民法的主体,法人没有独立存在的人格,法
人不是民法主体,始终坚持民法主体的一元化。

法人的本质以及内部结构

法人的本质以及内部结构

法人的本质以及内部结构【摘要】公司法人的本质的演变与法人制度的演变存在着互动的关系。

弄清法人本质,有利于理解法人制度的设计,我国应借鉴国际上主流的做法,纠正公司制度中的现有缺陷,进而确立系统的公司法人制度。

【关键词】法人实在说;法人本质;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一、法人的本质及其学说法人为什么是“人主体”?这是法人的本质问题。

关于法人的本质问题,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说法: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和法人实在说。

法人拟制说起源于欧洲,最早是由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提出,其观点认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仅仅以有自由意思的自然人为限,团体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法人之所以成为民事主体,全因法律所拟制。

法人否认说不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认为不存在团体性的人格。

此说又分为目的财产说(认为法人并不具有独立人格,只不过是为了特定目的存在的“目的财产”)、受益人主体说(认为法人只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不是法人而是受益人)、管理人主体说(认为法人的人格实际是管理财产的自然人,而不是法人,只有管理财产的自然人,才是权利义务的真正主体)。

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客观存在的民事主体。

此说又分为有机体说与组织体说。

前者认为,法人也有自己的团体意思,也是社会有机体,法律赋予该有机体独立的法律人格,使之成为法人。

后者认为,法人并非社会有机体,而是区别于其成员个人意思和利益的组织体。

二、法人实在说之前的法人本质学说法人否认说出现的最早,那是在中世纪及其以前的通说。

法人否认说认定主体资格是利益的最终享有者。

那时法人的力量还很虚弱,需要凭借其背后的参与者的个人力量。

那是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所决定的。

所以,在商法中,最早出现的商主体是商个人。

也就是自然人参与商业活动。

在当时,除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受到海商法的调整,在身份上有一定的特殊性外,其他商人,是以个体、家庭,还是以无限责任公司以及合伙人身份出现。

所以在那时虽有法人,团体的初步概念,但仅仅是个外壳,而没有什么实际内涵。

论法人的本质

论法人的本质
企业导报
2 0 1 5年 第 5期
论法人 的本质
口 黄黎敏
( 华 中 师 范 大 学法 学 院 , 武汉 4 3 0 0 7 9 )

要: 关于法人 本质是什 么的问题 , 在理论上 始终存在 争议 , 其 中典 型代 表有“ 法人拟制 说” 、 “ 法人 否定说” 和“ 法人 实在
说” 。“ 法人拟制说 ” 主张法人是观念上的整体、 是法律拟制的产物 ; ”法人 实在说 ” 认 为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 实体。从 法人本 质 说的理论发展和各 国立法实践 来看 , 各种 法人本质说 皆有优点和局 限, 单独参照任何一种 学说构建法人制度都会留有 缺陷。因 此, 有必要主 张以“ 法人 实在说” 为主 , 兼采众长, 即利用各种法人本质说 的合理 内核来构建法人 制度 。 关键词 : 法人本质 ; 拟 制说 ; 否定说 ; 实在说 ; 法人制度
在 罗 马 法 的“ 社 团” 中 。 它 被用 来 表 述 独 立 民事 主 体 的 组织 是在 其 次 , 由于 法 人 无法 作 出 意思 表 示 , 同 时也 意味 着 其 行 为 能 力 的 1 9 0 0年 的 《 德 国 民法 典》 中, 法 人 制 度 由此 形 成 , 自然 人 和 法 人 丧 失 , 导致 了参 与 民事 活 动 的不 可 能 , 更 重 要 的是 它 与 设 立 法 人
不 同意见。有 的学者认为法人独立 人格 并非法人责任独立的充 即 为现 实 、 为 人 们 的 需要 服务 。相 较 于 有 的学 者 的 全 盘 否 定 , 我
要 条件 , 相反的, 在 法 人 独 立 责 任 作 为 法 人独 立 人 格 理 所 当 然 附 们 不 妨 承 认“ 拟制说 ’ t 左一 定 程 度 上 的合 理 性 。 尽 管 它所 主 张 的 属品的今天, 我 国 法 人 制 度 的发 展 完 善 受 到 阻 碍 。有 的 学 者 则 法 人 不 具 有 意 思 能 力 和 行 为 能 力 的 观 点饱 受 诟 病 , 但 该 学 说 也 认为 , 法 人 不 仅 区 别 于 自然 人 , 同时 也 区 别 于 其 他 的 非 法 人 团 实 实 在 在 承 认 了法 人 作 为 法 律 上 的 主 体 , 虽 然 是 经 过 法 律 拟 制 法人犯罪 , 法 人侵 权 体,冈而给法人下定义时都应该有所区分,而 由此将法人定义 的 途 径 。在 法人 活动 日益 活 跃 的当 今 社 会 , 为: 所谓法 人, 是 指 具 有 民事 权 利 能成 为 不 可规 避 , 无 法 忽视 的社 会 问题 甚 至 法 律 问题 , 符 合 法

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为拟制说辩护(江 平 龙卫球)

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为拟制说辩护(江  平  龙卫球)

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为拟制说辩护江平龙卫球上传时间:2003-8-4【内容提要】本文作者强调立法思想的作用,通过对法人概念所包含的人格化意义的分析,认为法人的许多制度内容,只有深入到法律思维中,才可以得到清晰的理解,从而支持法人是立法构造而成的观点。

并详细分析了法人的内容结构,认为法人机关代表制是适合于法人人格拟制的法律技术,为法人人格实现提供了合理机制。

【关键词】法人本质、拟制、代表制技术一、法人现象及性质辨析法学创造法律人格概念,从而将现实实体与法律主体分离开来,现实的人属于社会的范畴,法律主体属于法律的范畴,它们不是同一的。

因此,立法思想总是以它自以为是的目光挑选应予法律人格化的社会实体,建立以之为中心的法律秩序,以法权形式推入到现实世界。

现代民法的舞台上有两类主体角色,即法人与自然人,它们都是享有民法权利、负有民法义务的主体。

《德国民法典》立法首创使用“法人”(juristische Person)概念,明确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团体,可以赋予权利能力,使之成为民事主体。

根据《德国民法典》规定,法人包括社团与财团。

社团(V ereine,Corporation)是法人的典型,被解释为由法律当作是一个统一体的个人集团。

美国学者格雷对社团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社团是国家已授予它权力以保护其利益的人有组织的团体,而推动这些权力的意志是根据社团的组织所决定的某些人的意志。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6年1月第1 版,第122页;John C.Gray,The Nature and Sources of the Law 51,2[nd]ed.(Boston,1938)。

)为什么法人或社团被认为法律主体,其决定性理由看来是这样的事实:法律秩序为之规定了独立的权利和义务或者说法律主体地位,即所谓“国家已授予它权力以保护其利益”,这些权利和义务关系到成员的权利义务但并非成员的权利义务,因此被解释为社团本身的权利义务。

论法人的本质——以法律概念为视角

论法人的本质——以法律概念为视角

论法人的本质——以法律概念为视角
冉军
【期刊名称】《晋中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9(026)001
【摘要】法人的叙述最早出现于罗马法,在德国民法典中有了系统的表述.关于法人本质的争论到今天为止仍是民法学说争论的焦点,由于对法律现象的本质属性有不同的认识,从而形成了法人拟制说和实在说这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此讨论的意义则是进一步追求思维方式的转变.
【总页数】3页(P76-78)
【作者】冉军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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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人制度的本质

浅谈法人制度的本质

浅谈法人制度的本质浅论法人制度的本质摘要:关于法人的本质,从来有各种主张。

至今,有关法人的本质主要集中在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的对立。

当代,两种学说并存,以致于不同的国家采纳不同的学说,两者各有利弊,本文着重对两种学说进行探究,以期能够在这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上有所建树。

关键词:法人本质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前言法人(Juristische Person)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社团”(associate),形成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

自然人作为权利义务的当然主体,几乎没有任何障碍。

自然人普遍地、当然地具有自己的意愿,并按自己的意愿来行动。

19世纪初期,受康德思想影响的法学家认为,只有伦理上自由的人才具有而且当然具有尊严之法律人格,法律上的权利,其基础是自然法,与生俱来的是天赋人权,伦理上的生物意义的人,唯一并天赋地能够取得这种权利。

回归到法人来说,在这里,与其说是在对法人的本质争论不休的话,还不如说是在争论法人的本体到底是什么?法人到底具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这种转变似乎使问题更清晰的呈现在我们面前。

在此,笔者试图从法人的本体,即或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这个角度来谈谈法人的本质。

法人本质概述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二、法人制度的意义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权利能力,并得依其行为能力,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生存等社会生活之需要。

当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以共同的目的而决定从事某项事业时,应考虑采取何种形式的问题。

首先考虑的是成立合伙,合伙虽为一种契约,但民法上对于已成立的合伙赋予其团体性。

然法律上虽赋予合伙以团体性,但合伙还是在某些方面表现出很强的任人合性,与个别自然人的财产、信用等挂钩,仍未脱离个人主义的色彩。

例如,一般情况下都是相对比较熟悉、信任的人之间成立合伙,以及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的债务的时候,各合伙人对不足部分负连带责任。

我们需要更加普遍地,使广大民众都可以参与的组织体来弥补合伙的缺陷。

法人本质理论与法人制度的构建

法人本质理论与法人制度的构建

法人本质理论与法人制度的构建
袁碧华
【期刊名称】《广东商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6(000)006
【摘要】法人本质理论的价值在于实现法人制度的价值.从法人本质说的理论发展和各国立法实践来看,各种法人本质说皆有优点和局限,单独参照任何一种学说构建法人制度都会留有缺陷.因此,有必要利用各种法人本质说的合理内核来构建法人制度.具体来说,根据实在说,着重完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根据拟制说,着重完善法人代表人制度或代理人制度;按受益者说,需要完善法人社员的有限责任制度;按管理者说,应防范管理者对法人的控制,加强对管理者的约束.
【总页数】5页(P87-91)
【作者】袁碧华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法人本质理论及其制度构建的关联分析 [J], 黄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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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本质论论文:法人本质说的新视角
摘要自法人产生以来至《德国民法典》建立法人制度以后,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之一,虽已被各国立法所采,但关于法人本质的争论从未停息,对于法人本质的问题,学说和立法却都未有共识。

本文无意证成某一种法人本质理论的正确性,而将转换视角,本着开放的态度,试图充分挖掘诸种法人本质理论的合理内核,以为法人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找寻理据。

关键词法人本质论否定说拟制说实在说
一、法人本质说争论的历史由来
法人(juristische person)制度发端于罗马法的“社团”(associ ation),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首先确立了法人制度,开创了自然人和法人的二元主体架构,其他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采纳了法人制度。

但法人自产生时起,有关法人本质的争论就未停止过。

19世纪初期,受康德思想影响的法学家们认为只有伦理上自由的人,才具有而且当然具有尊严之法律人格;19世纪末期主要德国法学家都遵循了康德思想的主体路线,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是其代表人物。

他认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

由此,法人能否成为独立主体?法人是拟制的自然人还是一种客观存在?关于法人本质即法人能否以及何以能成为权利义
务主体的争论由此产生,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问题到今天也未解决。

二、各种法人本质说的价值与局限
法人否定说:法人否认说,即不承认法人存在的各种学说。

这一学说又可分为“目的财产说”、“受益人主体说”和“管理者主体说”,都认为法人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法人否认说在根本上否认法人的存在,无视法人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巨大作用,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一直没能成为通说。

但不能否认其仍然是具有价值的。

事实上,我们今天的诸多制度设计尚须在法人否认说中找寻理论基础。

(1)“目的财产说”与法人破产制度;(2)“受益者主体说”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3)“管理者主体说”与法人治理结构问题。

法人拟制说:此说形成于19世纪,受康德思想影响的法学家在法律上持“唯个人主体论”。

19世纪末,以萨维尼为代表的法学家以“权利义务之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为其立论之基础,认为除自然人外本无权利义务之主体,而法人只是“纯粹的拟制物”,是“观念上的整体”,没有意思能力,因而也没有行为能力,只能由“他人”代为进行,此为代理说。

法人拟制说承认了法人的独立主体地位可谓是一大进
步,它比较直观的反映了自然人与法人的差异,认为作为拟制人的法人根本不可能享有一般人格权。

另外,法人拟制说为法人侵权行为中的两罚制问题及对法人机构及人员任意行为的规制提供了理论依据。

不过,法人拟制说也存在其固有的局限性,(1)既然拟制说视法人为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那么他行为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但综观各种法人的法人机构的选择及其权限的确定,并不完全来源于法律的强行规定,而多来源于各法人自己通过章程或社团组织的决定。

(2)将法人拟制为需要借助代理人活动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与法人制度产生的目的相悖,从根本上抑制了法人作用的发挥;(3)拟制说将法人及其机关之间的关系看作是法定代理的关系,存在代理人越权或无权代理的可能,否定法人的侵权能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法人实在说:法人实在说不但承认法人具有独立人格,而且认为法人的独立人格不是拟制的,而是社会客观存在。

法人实在说的创设者德国学者基尔克认为:法人是社会现实中客观存在的独立实体,不是“观念上的整体”,“并非由法律创造,而是由法律发现”。

基尔克和德国学者贝色勒等还进一步提出“法人有机体说”。

认为,作为法人的组织体,有不同于个人意思总和的团体意思,因此本质上是与生物人
一样的有机体,因此在法律上应有真实而完全的人格权。

根据法人实在说可得知:法人也有意思能力,因而有行为能力。

机构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这被称为机关说或代表说。

法人实在说将法人看作是与自然人一样客观存在的独
立主体,有独立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承担责任,为法入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另外,法人实在说在法人社员与法人相对人之间建立了责任隔离墙,有利于控制社员的风险,有利于充分发挥法人制度的作用。

但是,法人实在说把法人看作是与自然人一样客观存在的独立主体,忽略了法人作为组织体与自然人有诸多差异及运行工作的特殊性,对法人的本质概括过于简单。

(1)只有其中具备“一定(法定)条件”的团体才能享有法人资格,可见法人是立法者根据一定条件对部分团体有选择的承认,因此,法人并不是客观实在,而是一种拟制。

(2)其掩盖了法人社员与法人的密切关系,纯粹的责任限制,不利于法人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3)在法人实在说下,法人机关与法人一体化,法人也就丧失了制约法人机关的法理基础,而实践表明,法人机关的意志并不必然代表法人意志。

三、各国立法例
关于法人本质说的争执不下,使各国法人制度的构建陷
入两难境地,采纳实在说或拟制说都不足以解决法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德国采取了不做结论的中间立场。

《德国民法典》中的法人制度的构建采取了“双重标准”,在法人的对外关系上,以实在说为基础,在对内关系上,又更接近于拟制说。

瑞士在法人制度的构建上明显采纳了法人实在说,但只采纳法人本质说,无法解决法人对法人机关的制约问题。

为了解决制约问题,瑞士民法只好自我矛盾,其第55条又规定,机构行为人失职必须对法人承担内部责任,又承认了法人与法人机关的分离。

日本与德国一样,字面表述比较模糊,似乎倾向于拟制说,但目前,日本法学界深受实在说影响,解释上往往又吸收实在说。

我国《民法通则》明显采纳了实在说。

其第36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人享有行为能力,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同样面临法人与法人机关的制约失去法理基础的问题。

四、关于法人本质的新认识
上述分析表明,不论学理采何种本质理论,法人制度本身的发展都没有局限于一种法人本质理论。

以法人承担侵权责任为例,虽然对于法人本质问题各国立法都不尽相同,但奇怪的是各国立法却都无一例外地承认法人具有侵权责任能力。

这就需要反思我国法学界及立法中完全采法人实在说
的做法,改变对法人拟制说,否定说的片面看法,而是在今天以法人制度的具体构建为中心的目标下,合理吸收各学说的合理性,构建更加合理的法人制度以更好的发挥法人制度应有作用。

具体来说即:(1)根据实在说,着重完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2)根据拟制说,着重完善法人代表人制度或代理人制度;(3)按受益者说,需要完善法人社员的有限责任制度;(4)按管理者说,应防范管理者对法人的控制,加强对管理者的约束。


参考文献:
[1]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50.
[2]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322.
[3][日]星野英一.王闯译. 梁慧星.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民商法论丛(8).法律出版社, 1997:162.
[4][德]萨维尼. 小桥一郎译. 现代罗马法体系.成文堂,1993: 2.
[5]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台湾三民书局, 1979: 119-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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