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生产性物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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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生产性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使公司非生产性物资、设施、设备的管理规范化,减少浪费,有效地控制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非生产性物资、设施、设备的计划采购、发放、修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责任

非生产性物资、设施、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行政部,各部门和使用人负有计划、集中领发和妥善保管及合理使用的责任。

第四条定义

(一)非生产物资指下列物资

1、办公用品:员工处理公务时需要使用的办公文具,单价价格50元以下或单价虽超过50元,但属于消耗性办公器具。

2、办公印刷品

3、公共清洁卫生用品,包括公司使用的单价价格在200元以下的,或单价价格虽超过200元,但属消耗性的公共设施。

4、劳动防护用品

(二)非生产性设施是指下列物资

1、办公家具

2、办公器具:员工及部门在处理公务时需要使用单价价格50元以上,可使用年限一年以上。

(三)非生产性设备指下列物资

单价价格超过2000元,或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列入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或设施。

注:非生产性物资、设施、设备,以下统称非生产性物品。

第五条内容

(一)管理的总体格局和要求:

各部门根据工作范围和工作性质,在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的各项计划报

送行政部。

公司非生产性物品全部确定使用和保管人,凡由个人使用的设备和设施,使用人即为保管人,凡部门公共使用的设备设施,部门负责人即为保管人(或指定人员为保管人),保管人负责设施和设备的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保管人岗位发生变化,必须对所保管的设施和设备进行清点和办理移交。

(二)公司的非生产性设施和设备全部录入计算机,并建立台账分类编号,进行登记,在实物上张贴《固定资产管理单》(见附件一),进行管理。

(三)公司各部门均应指定(或兼任)一名非生产性物品管理员,管理员经部门领导授权后,负责申报采购计划,集中领发等工作,管理员岗位发生变化,部门应重新授权确定管理员。

第六条非生产性物品的采购

(一)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每月20—25日前由管理员向总经办仓管员提出采购申请(见附件二),采购申请按办公、保洁、劳保三大职能块填写,并精确说明用途、物品预算资金,必要时可提交样品。审批流程:申请人部门主管审核(部门负责人)行政部经理。流程完成后提报行政备案。除突发或紧急采购外,行政部对零星采购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部门需要采购家具和非生产性设备,应提交专项报告,行政部经理、总经理审批,递交采购部门购买。

(三)所有《非生产性物资申购单》一式二份,一份采购留底,作为采购依据,一份送达仓库,作为清点、验收依据,与采购计划单不相符的物品,仓库拒绝接收。

(四)采购人员应严格落实采购计划任务单,在申购单递交采购十日内采购完成,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采购,需提前知会申请人。

(五)行政部对办公用品进行采购,应选择适合供应商,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货比三家,尽最大可能降低采购成本。

(六)非生产性物品的采购应根据计划及实际需要定级、定时、定量采购,具体供应量见《非生产性物资供应限额》(见附件三)。采购不易消耗或消耗量大的物品,可酌量库存,一般物品,应杜绝库存。

第七条入库

采购的非生产性物品必须先验收入库,后勤课仓管员将清点供应商送货数量、检验货物质量(以采购合同及订单中要求为准),核对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非生产性物品入库后,由仓管员填写入库单、验收、入库、建立台账。第八条保管、发放及登记管理

非生产性物品在公司仓库集中保管与发放,其管理工作由仓管员负责。

(一)非生产性物品的保管

保管人员必须清楚地掌握非生产性物品的库存情况,经常整理和清扫,加强防虫、防蛀的维护,应加强库房的管理和消防工作,防止失盗、失火。

非生产性物品仓库由仓管员和财务部共同盘点,每月26日—30日之间进行盘点,盘点结束2个工作日内提报盘点结果至财务部经理、行政部处。

(二)非生产性物品的发放

1、各部门申领人凭月度采购申请表和《领料单》(部门负责人须课长及以上领导确认),于每月在行政部仓管员规定时间领取。(见附件六)

2、临时需求非生产性物品,如果仓库有备品,一律由部门填写《领料单》,在资产管理员领用。否则按照正常非生产物品采购流程办理。

3、公司全体员工不得自行处理办公家具和部门公共设施,岗位发生变动时,须到总经办固定资产管理员处办理移交和清点手续,移交物品由部门管理员保管或移交他人使用。部门间因实际使用情况,需进行转移的,需填写《非生产性办公家具内部转移单》(见附件四)。

(三)非生产性物品的修理和报废

部门公共使用和员工个人使用的非生产性设施和设备,发生损坏需进行维修的,由部门非生产性物品管理员填写《非生产性物资、设施、设备维修/报废申请单》(见附件五)于每月10日之前报行政部管理员处,在保修期内的,将直接联系厂家进行维修。超过保修期的,需向采购部申报维修(维修部门鉴定损坏原因为人为的,由当事人承担维修费用。如无确定当事人,维修费用由报修部门承担)。

部门公共使用和员工个人使用的非生产性设施和设备,发生损坏无法修理系报废的,由使用人填写《非生产性物资、设施、设备维修/报废申请单》(见附件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送总经办资产管理员收单确认,经总经办主任、总

经理批准,方可执行。

(四)修理费用纳入部门非生产性采购费用。

附件一:资产管理单样式

附件二:非生产性物资申购单

附件三:非生产性物资供应限额

附件四:非生产性办公家具转移单

附件五:非生产性物资设施设备维修报废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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