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记念馆、美术馆、文化馆、体育场、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造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赋予奖励。

文化馆馆舍管理制度范本

文化馆馆舍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馆馆舍的管理,确保馆舍安全、有序、高效地服务于人民群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化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文化馆所有馆舍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文化馆馆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三)节约资源,高效利用;(四)文明服务,温馨和谐。

第二章馆舍安全第四条文化馆馆舍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防盗安全、用电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等方面。

第五条文化馆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定期开展消防演练,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六条文化馆应加强防盗安全工作,设置监控设备,加强夜间巡逻,防止盗窃事件发生。

第七条文化馆应严格执行用电安全制度,定期检查电气线路,确保用电安全。

第八条文化馆应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馆舍卫生第九条文化馆馆舍卫生管理包括环境卫生、室内卫生、公共设施卫生等方面。

第十条文化馆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责任区域,落实卫生责任人。

第十一条文化馆应定期开展卫生大扫除,保持馆舍整洁、干净。

第十二条文化馆应加强对公共设施的清洁、消毒工作,确保公共设施卫生。

第四章馆舍使用第十三条文化馆馆舍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馆舍使用实行预约制度,预约人需提前向文化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二)使用馆舍时,需遵守馆舍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三)使用馆舍期间,应保持安静、整洁,不得大声喧哗、乱扔垃圾;(四)使用完毕后,需将场地清理干净,归还钥匙。

第五章馆舍维护第十四条文化馆应定期对馆舍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馆舍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文化馆应建立健全维修保养制度,及时处理馆舍设施设备的故障。

第十六条文化馆应加强对馆舍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提高馆舍使用效益。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对在馆舍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馆舍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3篇)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3篇)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文化馆各功能室的管理制度是为了保证文化馆的正常运营和良好秩序而制定的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一个例子:1. 预约制度:所有功能室的使用需要提前预约,以避免时间冲突和资源浪费。

预约可以通过前台柜台、电话或在线平台进行。

2. 使用时间:每个功能室都设有特定的使用时间段,应严格按照预定的时间进行使用。

若需要延长使用时间,必须提前申请并获得文化馆管理人员的批准。

3. 使用费用:功能室使用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文化馆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用户应准时缴纳费用。

4. 使用规定:a. 使用者应对功能室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妥善使用,不得损坏或私自拆卸。

b. 使用者应自觉维护功能室内的卫生和环境卫生,离开时要保持整洁。

c.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功能室。

d. 不得在功能室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如赌博、黄赌毒等。

e. 禁止在功能室内吸烟。

5. 安全责任:使用者在使用功能室期间,应对个人和财产安全负责。

文化馆管理部门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概不负责。

6. 管理监督:文化馆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各功能室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停用、赔偿等。

以上仅是一个示例,具体的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二)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一、引言文化馆是一个以文化传承、创新和展示为主要职责的公共文化设施。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文化馆的各功能室,确保文化馆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 确保各功能室的正常开放和使用;2. 维护文化馆设施的完好和安全;3. 提供高质量的文化活动和服务。

三、功能室分类根据文化馆的具体情况,将功能室划分为以下几类:1. 文学阅览室:提供图书借阅和阅读服务;2. 影视放映室:播放电影、纪录片等影视作品;3. 多媒体展示室:展示各类文化艺术作品和展览;4. 学术讲座室:举办学术讲座和座谈会等活动;5. 儿童活动室:开展儿童文化培训和娱乐活动。

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管理制度

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管理制度

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的管理,提高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的管理机构应当由文化部门牵头,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管理规定、发布管理通知、组织管理培训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包括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站、文化礼堂等文化服务场所。

四、管理要求1. 服务宗旨: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以服务人民群众、传承历史文化、推广科学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宗旨,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文化服务。

2. 管理规范: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确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明确文化服务内容和范围,促进文化资源的共享和互通。

3. 服务质量: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以提高服务质量为目标,不断改进服务手段和方法,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4. 安全保障: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和条件。

5. 禁止行为: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严禁诋毁他人、传播淫秽色情、教唆违法等行为,对违规人员应当依法处理。

五、管理措施1. 制定管理规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的管理规定,明确服务宗旨、管理要求和禁止行为等内容。

2. 发布管理通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管理通知,通报管理政策、要求和措施,引导公共文化服务阵地依法依规开展文化服务。

3. 开展管理培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管理培训活动,培养和提高文化服务人员的管理意识和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4. 监督检查管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公共文化服务阵地进行管理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加强公共宣传: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的宣传工作,提升文化服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群众参与。

六、管理责任1. 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主持制定文化服务方针和政策,落实管理规定和通知,确保文化服务的顺利开展。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模版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模版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模版一、引言本文为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的模板,旨在规范文化馆各功能室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文化馆的正常运营和秩序。

该管理制度立足于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促进文化馆各功能室的有效利用和合理管理。

二、功能室的分类和管理1. 文化馆的功能室主要包括展厅、图书馆、多媒体室、会议室等。

各功能室应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和使用规范。

2. 功能室应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工具和设备。

3. 功能室的开放时间和使用权限应在文化馆内部进行公示,并定期进行调整和更新。

4. 功能室的使用需提前预约,并按时交纳相应的费用。

未经预约或逾期未缴费的使用者将被禁止使用功能室。

三、功能室的使用规范1. 功能室的使用者应遵守文化馆的相关规定,并保证使用室内设施和设备的安全与完整。

2. 功能室的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移动或更改室内设施和设备的摆放位置。

3. 功能室的使用者不得擅自调整室内的温度、照明等设备,如需调整应与管理人员联系。

4. 功能室内禁止吸烟、饮食和乱扔垃圾,使用者应保持室内的清洁与整洁。

5. 功能室内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或有损公共利益的活动,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四、功能室的维护与设备更新1. 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功能室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室内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对设备的性能和使用寿命进行评估,并及时更新和更换老化或损坏的设备。

3. 功能室的维护工作应记录在册,包括日常巡查、设备维修和更新、投诉处理等,以备日后查阅和参考。

五、功能室的安全管理1. 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确保室内无消防隐患,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

2. 功能室的使用者在紧急情况下应及时报警,并按照管理人员的指示迅速撤离功能室。

3. 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责任人。

六、功能室的服务与支持1. 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提供专业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支持,帮助使用者更好地利用功能室设施和设备。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一、引言文化馆作为一个公共文化设施,为社会提供了各种文化活动和服务。

为了更好地管理文化馆内的各个功能室,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制定并完善了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功能室的使用,保护设施设备,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功能室分类文化馆内的功能室分为展览室、多媒体室、会议室、演出厅等。

各个功能室的管理制度略有差异,下面我们对每个功能室进行详细的规定。

1.展览室的使用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4:00周末及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2.展览室的使用对象:文化机构、艺术家及文化愛好者等。

3.展览室的申请程序:申请人需在展览前至少15天向文化馆提交展览室申请表,经审批后确定展览时间和展览内容。

4.展览前的准备工作:展览室的申请人需提供展览所需的展架、灯具等设备,并自行安装。

5.展览后的清理工作:展览结束后,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展览室恢复原状,并进行清理,保证展览室的整洁。

1.多媒体室的使用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4:00周末及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2.多媒体室的使用对象:学生、研究人员等。

3.多媒体室的申请程序:申请人需提前一周向文化馆提交多媒体室使用申请表,经审批后确定使用时间和用途。

4.多媒体室的设备使用:使用多媒体设备时,必须先进行设备测试,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多媒体室的管理:多媒体室实行预约制度,每次预约时间为1小时,一人最多预约2小时。

1.会议室的使用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周末及节假日: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时间。

2.会议室的使用对象:文化馆本部门及委办单位等。

3.会议室的申请程序:申请人需至少提前一周向文化馆提交会议室申请表,经审批后确定使用时间和用途。

4.会议室的设备使用:会议室内的各种设备使用前需进行测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范文(4篇)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范文(4篇)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馆各功能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文化馆内各功能室的管理。

第三条各功能室应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由文化馆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功能室的分类与管理第一条文化馆内的功能室分为演播室、展览室、会议室和培训室。

第二条演播室主要用于举办文艺演出和影视播放。

第三条展览室主要用于展览文物、艺术品和图片等。

第四条会议室主要用于举办会议、研讨会和座谈会等。

第五条培训室主要用于举办培训课程和学术讲座等。

第六条各功能室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预订和使用。

第三章预订与使用第一条预订功能室应提前一周进行,预订时需提供详细的预订用途和时间等信息。

第二条确认预订后,功能室管理员应及时通知预订人,确认预订事宜。

第三条预订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使用功能室,不得超时使用。

第四条使用功能室时,预订人应遵守功能室使用规定和秩序,保持功能室的整洁和安全。

第四章功能室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一条功能室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第二条功能室管理人员应对功能室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条功能室管理人员应在预订和使用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第四条功能室管理人员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规定,并组织培训。

第五章功能室使用的注意事项第一条使用功能室时,预订人应保持功能室的清洁和整齐,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第二条使用功能室时,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设备和设施。

第三条使用功能室时,不得干扰其他功能室的正常使用。

第四条使用功能室时,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活动。

第五条使用功能室时,应合理安排时间,不得超时使用。

第六章违规处理和处罚第一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条违规使用功能室的,将取消其预订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对于破坏功能室设备和设施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

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文化馆安全制度及设施

文化馆安全制度及设施

一、引言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场所,承担着传播文化、普及知识、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文化馆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及设施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安全制度、安全设施两个方面对文化馆的安全管理进行阐述。

二、安全制度1. 组织领导制度(1)成立文化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挥和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工作。

(2)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位工作人员,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2. 安全检查制度(1)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包括消防设施、用电安全、设备设施、建筑结构等方面。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3. 防火安全制度(1)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防火责任。

(2)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3)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用电安全制度(1)严格执行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2)加强用电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用电设备安全可靠。

(3)定期开展用电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用电安全意识。

5. 设备设施安全制度(1)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2)加强设备设施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确保操作人员掌握操作技能。

(3)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更新换代,提高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

6. 建筑结构安全制度(1)定期对建筑结构进行检查,确保建筑结构安全可靠。

(2)对建筑结构进行加固改造,消除安全隐患。

(3)加强建筑物的日常维护,确保建筑物安全。

7. 应急预案制度(1)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水患等。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3)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安全设施1. 消防设施(1)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栓、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2)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文化馆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文化馆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馆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文化馆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高公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化馆是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是向群众开放、为群众提供文化服务的公共文化场所和广大群众终身教育的课堂,是承担政府公共文化事业、繁荣群众文化的主导性业务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文化馆的所有工作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二、人员管理第四条文化馆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是文化馆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文化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本职工作;(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六条文化馆工作人员的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相关规定执行。

三、业务管理第七条文化馆应积极开展以下业务工作:(一)组织各类文化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提高群众文化素质;(三)收集、整理、保存和展示各类文化遗产;(四)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扩大文化馆影响力;(五)开展其他与文化馆业务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文化馆开展业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益性原则;(二)群众性原则;(三)多样性原则;(四)创新性原则。

四、财务管理第九条文化馆财务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

第十条文化馆财务收支应明确审批程序,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文化馆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侵占、挪用文化馆资金。

五、内部管理第十二条文化馆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一)卫生管理制度;(二)会议管理制度;(三)考勤制度;(四)档案管理制度;(五)安全保卫制度;(六)其他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文化馆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文化馆的正常运行。

六、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文化馆负责解释。

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制度

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和服务,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体育馆、剧院等。

第三条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协同推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三)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公共文化资源配置;(四)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五)坚持依法管理、规范运行,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安全有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设立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共文化设施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的管理、运营和服务。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八条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二)提供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图书、数字资源等文献信息服务;(三)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包括展览、讲座、培训、演出等;(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五)提供公共文化培训、咨询、辅导等服务;(六)开展公共文化宣传、推广、交流等活动;(七)其他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公共文化服务应当根据不同群体的需求,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服务。

第十条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特定群体实行优惠措施。

第四章服务保障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公共文化服务经费。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维护、运营等经费保障机制。

公共文化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文化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共文化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公共文化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剧院、电影院、体育馆等。

三、安全责任1. 公共文化场所管理者是场所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2. 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或个人负责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3. 人员、设备、设施等直接参与场所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设施与设备(1)场所内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

(2)场所内应定期检查、维护安全设施与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2. 人员管理(1)场所工作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

(2)场所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

(3)场所内应设立安全管理岗位,负责日常巡查、安全监控等工作。

3. 活动管理(1)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或个人应提前向场所管理者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2)举办活动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3)场所内不得举办可能危及安全的活动。

4. 应急管理(1)场所内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

(2)发生突发事件时,场所管理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

(3)场所内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安全监督检查1.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文化场所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场所安全。

2. 公共文化场所管理者应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共文化场所的安全问题进行举报。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公共文化场所管理者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或个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文化馆是一个公共文化设施,为社会提供文化交流、艺术表演、教育培训等各种活动的场所。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文化馆的各功能室,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下面将介绍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综合办公室管理制度1. 综合办公室是文化馆的管理中枢,负责协调各个功能室的使用和安排。

2. 综合办公室需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包括会议记录、文件管理、统计报表等工作内容。

3. 综合办公室要做好各个功能室的预约和排期工作,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二、展览室管理制度1. 展览室是文化馆展示艺术作品和文化展览的场所,需要制定展览安排和展览周期等规定。

2. 展览室管理人员需要制定展览物品保管和保护的制度,确保展览物品的安全。

3. 展览室管理人员要做好展览的宣传工作,吸引更多观众参观展览。

三、音乐厅管理制度1. 音乐厅是文化馆举办音乐演出和音乐会的场所,需要有详细的演出计划和演出安排。

2. 音乐厅管理人员需要负责音响设备和乐器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演出的音质效果。

3. 音乐厅管理人员要做好演出票务的管理工作,包括票务销售、入场检票等。

四、剧场管理制度1. 剧场是文化馆举办戏剧演出和舞台剧等演艺活动的场所,需要制定详细的演出计划和演出安排。

2. 剧场管理人员需要负责舞台布置和道具的安排,确保演出效果的成功呈现。

3. 剧场管理人员要做好观众入场和座位安排的工作,保证观众的秩序和安全。

五、讲堂管理制度1. 讲堂是文化馆举办讲座和学术交流的场所,需要制定详细的讲座计划和讲座主题。

2. 讲堂管理人员要做好讲座宣传和邀请讲师的工作,确保讲座的受众数量和质量。

3. 讲堂管理人员要做好参与者的登记和签到工作,统计讲座的参与人数和满意度。

六、实验室管理制度1. 实验室是文化馆提供艺术实践和科学实验的场所,需要制定详细的实验室预约和使用规定。

2. 实验室管理人员要负责实验器材和材料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实验的顺利进行。

文化场馆制度管理方案范本

文化场馆制度管理方案范本

文化场馆制度管理方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场馆的制度管理工作,保障文化场馆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文化场馆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事业发展促进法》、《文化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文化场馆,是指依法设立,为社会提供文化服务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第三条文化场馆制度管理工作应贯彻以人为本、公开透明、规范有序、节能环保的原则,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文化场馆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员工的职责,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文化场馆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文化场馆的全面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文化场馆管理机构应设立以下部门:(一)综合部:负责文化场馆的行政事务、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工作;(二)业务部:负责文化场馆的业务工作,包括展览、活动、教育培训等;(三)保卫部:负责文化场馆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观众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四)设施管理部:负责文化场馆的设施设备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五)市场部:负责文化场馆的营销和宣传推广工作,提高文化场馆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七条文化场馆管理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文化场馆的正常运行。

三、制度建设第八条文化场馆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观众管理制度:包括观众入场、出场、参观、讲解、活动等方面的规定;(二)员工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的规定;(三)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四)安全保障制度:包括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五)财务管理制度的:包括预算编制、资金使用、审计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第九条文化场馆应定期对各项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四、服务与管理第十条文化场馆应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文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演出、活动,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二)提供文献资料、信息咨询、教育培训等服务;(三)开展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四)发挥文化场馆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公民的文化素养。

文化馆规章制度

文化馆规章制度

文化馆规章制度一、总则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致力于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促进文化交流与传承。

为了确保文化馆的正常运转,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文化服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开放时间1、文化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X小时,具体开放时间为详细时间段。

2、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开放时间,将提前在文化馆官网、公众号及馆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三、服务内容1、举办各类文化展览、演出、讲座等活动。

2、提供图书借阅、电子阅览等文化资源服务。

3、开展文化培训课程,包括音乐、舞蹈、绘画、书法等。

4、为文艺团队提供排练场地和指导。

四、入馆须知1、入馆人员应遵守公共秩序,文明礼貌,不得大声喧哗、追逐打闹。

2、保持馆内环境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3、爱护馆内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损坏。

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4、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入馆。

5、不得在馆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五、活动管理1、参加文化馆举办的活动,应按照活动要求提前报名,遵守活动秩序。

2、对于需要预约的活动场地,应提前办理预约手续,并按时使用。

如需取消预约,应提前告知。

3、文艺团队排练应遵守排练时间,不得超时占用场地。

六、图书借阅管理1、读者需凭有效证件办理借阅证,借阅证不得转借他人。

2、每次借阅图书数量不超过X本,借阅期限为X天,可续借X次。

3、借阅图书应按时归还,逾期未还将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

4、爱护图书,不得损坏、涂写、折页,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七、电子阅览管理1、凭有效证件登记使用电子阅览设备。

2、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不得浏览非法网站,不得传播有害信息。

3、爱护设备,不得随意更改设置,如有故障应及时告知工作人员。

八、培训课程管理1、学员应按照报名要求按时参加培训,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

2、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积极参与互动。

3、尊重教师,不得扰乱教学秩序。

九、安全管理1、文化馆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

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

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文化公共服务管理制度

文化公共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公共服务管理,提高文化公共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文化公共服务机构,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艺术馆、科技馆、体育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

第三条文化公共服务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三)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四)创新管理,提高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文化公共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文化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文化公共服务政策和法律法规;(二)制定和实施文化公共服务发展规划;(三)开展文化公共服务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四)加强文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设施利用率;(五)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公共服务;(六)加强文化公共服务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七)开展文化公共服务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八)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文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条文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先行,合理布局;(二)注重质量,确保安全;(三)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四)方便群众,服务社会。

第七条文化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应做到:(一)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设施使用、维护、保养、更新等规定;(二)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安全、完好;(三)合理调配设施资源,提高设施利用率;(四)加强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文化公共服务活动开展第八条文化公共服务活动开展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二)丰富多样,富有特色,具有吸引力;(三)注重实效,提高质量,满足群众需求;(四)鼓励创新,培育品牌,打造亮点。

第九条文化公共服务活动开展应包括:(一)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提高全民阅读水平;(二)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演出、培训等文化活动;(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推广活动;(四)开展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等特色文化活动;(五)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提升我国文化影响力。

公共文化馆管理制度

公共文化馆管理制度

公共文化馆管理制度一、引言公共文化馆作为开放的文化交流平台,承担着向公众提供多元化文化服务的重要职责。

为了保证公共文化馆的有序运营和高效管理,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共文化馆的管理制度,确保文化馆的公平、公正、高效运营,提升文化馆的服务质量和公众满意度。

二、管理人员职责1.馆长: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公共文化馆的工作,制定和执行文化馆的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负责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对接与沟通。

2.副馆长:协助馆长管理文化馆的日常工作,分管具体部门或项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

3.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指导、监督本部门的员工,保证部门的工作顺利开展。

4.员工: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三、馆内秩序管理1.入馆报备:凡需进入文化馆进行学习、研究或其他活动的人员,需提前向馆方报备,并按照馆方要求进行登记手续。

2.馆内秩序:所有人员在文化馆内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碍其他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禁止吸烟、喧哗、乱扔垃圾等行为。

3.馆内设施设备的保护:所有人员应爱护文化馆的设施设备,不得恶意损坏。

发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报告相关责任人。

四、文化馆资源管理1.文化藏品的管理:文化馆的藏品是宝贵的文化财富,所有人员都有责任保护好这些文化遗产,不得私自携带、借用或销售。

2.图书管理:文化馆的图书应进行分类、编目并进行定期检查、整理、维护。

借书应按照借阅规定办理手续,归还图书需按时归还,不得随意滞借或丢失。

3.设备设施的维护:文化馆的设备设施应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4.信息资源的管理:文化馆的信息资源应进行合理分类和整理,确保信息的可靠性和便捷获取。

五、公共文化活动管理1.活动策划:文化馆应根据公众需求和文化发展趋势,制定丰富多样的公共文化活动计划,并定期公布和宣传。

2.活动组织:文化馆应组织文化活动的策划、宣传、执行和总结工作,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平顺县文化馆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对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化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

第三条文化馆内部的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四条依据有关部门规定的职责负责公共文化设施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向县政府申请,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
第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向县政府申请,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六条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

第七条文化馆文化设施建设不得侵占或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建议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设施。

建议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使用和服务
第九条文化馆应不断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
活动。

第十条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文化馆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活动。

第十一条文化馆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

文化馆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提供免费服务。

第十三条应当根据文化馆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开放。

第十四条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设施。

第四章管理和保护
第十五条文化馆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要不断投入资金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及时告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

——《论语•阳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