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份制改造与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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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企业相关经营合同主体变更; 资产过户,债务合同主体变更;
落实股份公司机构设置方案,落实人员重组方案,重新签署劳动合同;
(三)改制的相关要求
1、基本原则
清晰的业务发展目标 突出主业,形成核心竞争力
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
产权关系清晰、避免法律障碍 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
2、发起人及股东符合规定
3、发起人出资符合规定
现金出资不少于30% 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非货币出资应拥有完整产权
经营性资产出资。相关的配套设施一并投入 经营性资产出资,与之相关的无形资产及业务等一并投入 土地使用权投入应拥有使用权,并办理变更手续 股权投入的,应不存在纠纷,且作为出资的股权对应的业务应 与股份公司主业一致。
问题7:公司改制时引进新的投资人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一般情况下,应注意投资者的实力、新的投资者的投资意图、投资 后双方的持股比例、对公司的控制程度、投资者与公司有无产业联系 等。若该公司为拟上市公司,应注意引进新的投资者与业绩连续计算、 实质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影响管理层 的稳定性、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在未来可能存在大量关联交易等。
问题 4:集体企业改制,原集体企业已不存在,其净资产如何量化到人? 如何处理?
答:按照原始实际出资,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出文确认。
问题 5:对改制后的拟上市企业的员工身份变换的补偿,若改制前未予 补偿,改制后是否可以补偿?如何补偿?补偿资金如何解决? 答:可以补偿。补偿年份计算截至改制完成时点。补偿资金由集团公司 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人数应符合《公司法》要求,且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完整、独立,人 员、机构、财务应独立 应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人数2~200人且半数发起人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
改制时涉及发起人或股东的有关问题 问题1:
单个发起人持股、关联出资合并持股及一致行动人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无法律限制,但最好不要超过80%,比例过高,可能影 响少数股东利益;
问题 2:集体企业改制,原集体企业已不存在,其净资产如何量化到人? 如何处理? 答:按照原始实际出资,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出文确认。 问题 3:对改制后的拟上市企业的员工身份变换的补偿,若改制前未予 补偿,改制后是否可以补偿?如何补偿?补偿资金如何解决? 答:可以补偿。补偿年份计算截至改制完成时点。补偿资金由集团公司 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出。 问题4:国有企业能否打折至30%出售给本企业职工。 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应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 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 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 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 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问题 6:一家公司现在架构已有职工持股会,如改为自然人,股东数又 过多,如何操作? 答:看股东人数多少而定,具体有三种:
如果将股权恢复成自然人后股东数不超过50人,则恢复成自然人; 如果职工人数在200人以内,则可以由每50人出资组建四个公司,再 将职工持股会股权转让与这四个公司(参看新上市的华兰生物案例); 如果职工人数在几百人至上千人,可以选择由部分核心人员组建公司, 独自或联合其他战略投资者溢价收购职工持股会持有的股权,将股权 转让款支付与职工,这样保证了对公司核心人员的激励,一般职工溢 价出售了股权,也取得了实惠。
3、新设设立
5个以上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家股份公司
(二)改制重组的一般程序
1、准备阶段
尽职调查,拟定改制重组方案;
上报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拟改制方案,取得同意改制的批复 ;
明确改制基准日,完成资产评估立项工作;
2、实施阶段
各中介机构正式进场对拟改制资产(或整体资产)开展审计、评估工作; 根据拟定的股权设置方案,落实其他发起人及出资方式; 向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确定股份公司的名称; 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向财政部门办理评估结果备案; 根据债务重组方案,取得主要债权人对债务处理的书面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公司性质不同,但在法 律主体上是同一法人主体法人资格的自然延续,不是主体变更,因此, 在债权债务方面属于法定承继,不需要公告并取得债权人同意,而在 工商登记方面也只是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而非设立登记,有限责任 公司整体变更是指按照经审计的净资产1:1折股。
问题 2:一家国有企业改制采取的方式是将企业的资产评估后,以国资局的 名义投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从文件显示,国资局仅投入评 估后 85%的资产,其余的不作为出资,但允许股份公司使用,请问这属 于不属于整体改制 答:不属于。如果国资局投入评估后85%的资产可以辨认,且余下15%的资 产不属于经营性资产,公司作为负债处理的情形下,有可能会被认为属 于整体改制。
问题 5:一民营企业其公司资本原始积累非常复杂,现将其公司资本重 新设立股份公司,上市时是否会关注母公司的股东(自然人)的资金 来源。 答:审核时对自然人股东的资金来源应予重点关注,1、防止自然人股东 的资金来源于股份公司或大股东; 2、如自然人股东出资资金属于借 款,则关注对其持股稳定性的影响以及如何偿还。
原则上,主发起人不得联合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公司共同出资设
立公司;
对于一些“红帽子”企业,即名义为集体所有但实质为私人所
有的企业,为避免企业采取激励手段输送给私人的情况,避免产 权纠纷,需要提供省级部门的批文,对于将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 的情况,需要评估和批准
问题2: 如一股份公司设立时有工会、职工持股会,拖拉机式持股现象, 现公司想上市,如何解决? 答:最为彻底的方式就是转让。 问题3、以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控制在5—50人,但最好 达到多少以内才有利于审批? 答:关于股东人数,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建议不宜过多。 问题 4、以信托方式实现职工持股前景如何?个人是否可以作为受托人? 信托公司作受托人可否? 答:按照信托法的规定,个人和信托公司都可以作为受托人,以信托方 式实现职工持股也是可行的。但是,鉴于我国信托制度及其相关配套 制度不很健全和完善,建议谨慎选择信托方式,特别是以上市为目的。 问题 5、国企改革中,实行带资分流,导致很多职工在改制企业中拥有 股权,设立职工持股会是否妥当?是否有更好的改革方案? 答:如果准备上市的话,则最好不要设立职工持股会,民政部门也不会 给予登记。至于改革方案,因企业不同而异,建议审慎设计职工持股
涉及发起人出资的有关问题?
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是如何折算 为股份的?是否全部变更为注册资本?是否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对发 起人主体资格确认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审计结果1:1折股,全部变为注册资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 得税的通知》(国税发 [1997]198 号)的规定,对于股份制企业用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用盈余公积金派 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但在有限 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存在以盈余公积、未分配 利润转为股本的情况,按上述规定,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实际 做法是:各地税务部门并未要求企业及相应个人交纳,但是律师应对 此是否合法有效明确发表意见
问题6:某公司,2001年由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 元。股本结构为:职工持股占70% (代表职工) ,高管及骨干20余人 占 20%,国有法人股 10%,请问,如准备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由于 职工持股会必须清理,拟清理的方式有 4 种,( 1 )解散职工持股会, 股份由员工以自然人直接持有;(2)将职工持股会的股份转让给职 工设立的公司;(3)利用信托方式由信托公司代持,职工为受益人; (4)利用信托契约由部分职工为其它职工代持(个人信托方式)。 请问:(1)如果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被认 为变化?是否要运行三年后才能上市?(2)如用第一种方式清理, 发起人人员是否太多了,会被否决?(3)证监会和发审委对信托方 式处理有什么意见?(4)第四种个人信托的方式可行否? 答:如果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不被认为变化; 如用第一种方式清理,发起人人员太多了,被否决可能性较大;证监 会和发审委对信托方式不支持;第四种个人信托的方式有未来存在争 议的可能。
4 、发行与上市:发行申请经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证监会 进行核准,企业在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公开发行 股票,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 5 、持续督导: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在法定期间内的规范运行进行持续 督;
二、股份公司设立
(一)设立方式
1、改制设立
整体改制方式。是指原企业以整体资产进行重组,并对非经营性资产不 予剥离或少量剥离而改制设立新的法人实体; 部分改制。是指将原企业以一定比例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原企业(或企业集团)仍保留余下部分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 资产和业务 ;
企业股份制改造与上市
二0一六年五月
一、公开发行股票流程
1、改制与设立股份公司; 2 、企业聘请辅导机构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和上市辅导,准备首次公开发 行申请文件 ;
3 、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 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并申报申请文件,证监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
共同改制。是指多个企业以其部分资产、业务、资金或债权,共同设立 新的法人实体(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整体变更。是 指先采取整体改制、部分改制、共同改制等方式对原企业 进行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待改制基本完成后,再依法将有限责任 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整体改制的有关问题
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与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整体改制是将原企业或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净值折合成股份, 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注销,原企业股东成为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因此,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原企业的延续,由于原企 业已经注销,为此,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有限 公司的新设登记。并且在改制过程中,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应当向债权 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并由各方就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达成协议。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若为国有企业,必须按评估结果进行调帐;非 国有企业,不能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调帐,若调帐,则视同为新设股份 公司,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问题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是如何折算为股 份的?是否全部变更为注册资本?是否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对发起人主 体资格确认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审计结果1:1折股,全部变为注册资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 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对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不属于股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 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但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存在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的情况, 按上述规定,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实际做法是:各地税务部门并 未要求企业及相应个人交纳,但是律师应对此是否合法有效明确发表意
签署发起人协议,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设立文件; 各发起人出资到位; 验资机构验资;
3、申报设立阶段
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公司设立,取得设立公司的 批准; 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 办理公司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设立后规范阶段
办理建帐、税务登记等事项;
落实股份公司机构设置方案,落实人员重组方案,重新签署劳动合同;
(三)改制的相关要求
1、基本原则
清晰的业务发展目标 突出主业,形成核心竞争力
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
产权关系清晰、避免法律障碍 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
2、发起人及股东符合规定
3、发起人出资符合规定
现金出资不少于30% 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非货币出资应拥有完整产权
经营性资产出资。相关的配套设施一并投入 经营性资产出资,与之相关的无形资产及业务等一并投入 土地使用权投入应拥有使用权,并办理变更手续 股权投入的,应不存在纠纷,且作为出资的股权对应的业务应 与股份公司主业一致。
问题7:公司改制时引进新的投资人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一般情况下,应注意投资者的实力、新的投资者的投资意图、投资 后双方的持股比例、对公司的控制程度、投资者与公司有无产业联系 等。若该公司为拟上市公司,应注意引进新的投资者与业绩连续计算、 实质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影响管理层 的稳定性、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在未来可能存在大量关联交易等。
问题 4:集体企业改制,原集体企业已不存在,其净资产如何量化到人? 如何处理?
答:按照原始实际出资,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出文确认。
问题 5:对改制后的拟上市企业的员工身份变换的补偿,若改制前未予 补偿,改制后是否可以补偿?如何补偿?补偿资金如何解决? 答:可以补偿。补偿年份计算截至改制完成时点。补偿资金由集团公司 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人数应符合《公司法》要求,且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完整、独立,人 员、机构、财务应独立 应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人数2~200人且半数发起人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
改制时涉及发起人或股东的有关问题 问题1:
单个发起人持股、关联出资合并持股及一致行动人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无法律限制,但最好不要超过80%,比例过高,可能影 响少数股东利益;
问题 2:集体企业改制,原集体企业已不存在,其净资产如何量化到人? 如何处理? 答:按照原始实际出资,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出文确认。 问题 3:对改制后的拟上市企业的员工身份变换的补偿,若改制前未予 补偿,改制后是否可以补偿?如何补偿?补偿资金如何解决? 答:可以补偿。补偿年份计算截至改制完成时点。补偿资金由集团公司 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出。 问题4:国有企业能否打折至30%出售给本企业职工。 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应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 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 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 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 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问题 6:一家公司现在架构已有职工持股会,如改为自然人,股东数又 过多,如何操作? 答:看股东人数多少而定,具体有三种:
如果将股权恢复成自然人后股东数不超过50人,则恢复成自然人; 如果职工人数在200人以内,则可以由每50人出资组建四个公司,再 将职工持股会股权转让与这四个公司(参看新上市的华兰生物案例); 如果职工人数在几百人至上千人,可以选择由部分核心人员组建公司, 独自或联合其他战略投资者溢价收购职工持股会持有的股权,将股权 转让款支付与职工,这样保证了对公司核心人员的激励,一般职工溢 价出售了股权,也取得了实惠。
3、新设设立
5个以上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家股份公司
(二)改制重组的一般程序
1、准备阶段
尽职调查,拟定改制重组方案;
上报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拟改制方案,取得同意改制的批复 ;
明确改制基准日,完成资产评估立项工作;
2、实施阶段
各中介机构正式进场对拟改制资产(或整体资产)开展审计、评估工作; 根据拟定的股权设置方案,落实其他发起人及出资方式; 向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确定股份公司的名称; 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向财政部门办理评估结果备案; 根据债务重组方案,取得主要债权人对债务处理的书面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公司性质不同,但在法 律主体上是同一法人主体法人资格的自然延续,不是主体变更,因此, 在债权债务方面属于法定承继,不需要公告并取得债权人同意,而在 工商登记方面也只是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而非设立登记,有限责任 公司整体变更是指按照经审计的净资产1:1折股。
问题 2:一家国有企业改制采取的方式是将企业的资产评估后,以国资局的 名义投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从文件显示,国资局仅投入评 估后 85%的资产,其余的不作为出资,但允许股份公司使用,请问这属 于不属于整体改制 答:不属于。如果国资局投入评估后85%的资产可以辨认,且余下15%的资 产不属于经营性资产,公司作为负债处理的情形下,有可能会被认为属 于整体改制。
问题 5:一民营企业其公司资本原始积累非常复杂,现将其公司资本重 新设立股份公司,上市时是否会关注母公司的股东(自然人)的资金 来源。 答:审核时对自然人股东的资金来源应予重点关注,1、防止自然人股东 的资金来源于股份公司或大股东; 2、如自然人股东出资资金属于借 款,则关注对其持股稳定性的影响以及如何偿还。
原则上,主发起人不得联合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公司共同出资设
立公司;
对于一些“红帽子”企业,即名义为集体所有但实质为私人所
有的企业,为避免企业采取激励手段输送给私人的情况,避免产 权纠纷,需要提供省级部门的批文,对于将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 的情况,需要评估和批准
问题2: 如一股份公司设立时有工会、职工持股会,拖拉机式持股现象, 现公司想上市,如何解决? 答:最为彻底的方式就是转让。 问题3、以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控制在5—50人,但最好 达到多少以内才有利于审批? 答:关于股东人数,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建议不宜过多。 问题 4、以信托方式实现职工持股前景如何?个人是否可以作为受托人? 信托公司作受托人可否? 答:按照信托法的规定,个人和信托公司都可以作为受托人,以信托方 式实现职工持股也是可行的。但是,鉴于我国信托制度及其相关配套 制度不很健全和完善,建议谨慎选择信托方式,特别是以上市为目的。 问题 5、国企改革中,实行带资分流,导致很多职工在改制企业中拥有 股权,设立职工持股会是否妥当?是否有更好的改革方案? 答:如果准备上市的话,则最好不要设立职工持股会,民政部门也不会 给予登记。至于改革方案,因企业不同而异,建议审慎设计职工持股
涉及发起人出资的有关问题?
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是如何折算 为股份的?是否全部变更为注册资本?是否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对发 起人主体资格确认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审计结果1:1折股,全部变为注册资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 得税的通知》(国税发 [1997]198 号)的规定,对于股份制企业用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用盈余公积金派 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但在有限 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存在以盈余公积、未分配 利润转为股本的情况,按上述规定,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实际 做法是:各地税务部门并未要求企业及相应个人交纳,但是律师应对 此是否合法有效明确发表意见
问题6:某公司,2001年由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 元。股本结构为:职工持股占70% (代表职工) ,高管及骨干20余人 占 20%,国有法人股 10%,请问,如准备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由于 职工持股会必须清理,拟清理的方式有 4 种,( 1 )解散职工持股会, 股份由员工以自然人直接持有;(2)将职工持股会的股份转让给职 工设立的公司;(3)利用信托方式由信托公司代持,职工为受益人; (4)利用信托契约由部分职工为其它职工代持(个人信托方式)。 请问:(1)如果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被认 为变化?是否要运行三年后才能上市?(2)如用第一种方式清理, 发起人人员是否太多了,会被否决?(3)证监会和发审委对信托方 式处理有什么意见?(4)第四种个人信托的方式可行否? 答:如果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不被认为变化; 如用第一种方式清理,发起人人员太多了,被否决可能性较大;证监 会和发审委对信托方式不支持;第四种个人信托的方式有未来存在争 议的可能。
4 、发行与上市:发行申请经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证监会 进行核准,企业在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公开发行 股票,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 5 、持续督导: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在法定期间内的规范运行进行持续 督;
二、股份公司设立
(一)设立方式
1、改制设立
整体改制方式。是指原企业以整体资产进行重组,并对非经营性资产不 予剥离或少量剥离而改制设立新的法人实体; 部分改制。是指将原企业以一定比例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原企业(或企业集团)仍保留余下部分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 资产和业务 ;
企业股份制改造与上市
二0一六年五月
一、公开发行股票流程
1、改制与设立股份公司; 2 、企业聘请辅导机构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和上市辅导,准备首次公开发 行申请文件 ;
3 、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 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并申报申请文件,证监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
共同改制。是指多个企业以其部分资产、业务、资金或债权,共同设立 新的法人实体(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整体变更。是 指先采取整体改制、部分改制、共同改制等方式对原企业 进行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待改制基本完成后,再依法将有限责任 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整体改制的有关问题
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与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整体改制是将原企业或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净值折合成股份, 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注销,原企业股东成为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因此,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原企业的延续,由于原企 业已经注销,为此,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有限 公司的新设登记。并且在改制过程中,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应当向债权 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并由各方就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达成协议。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若为国有企业,必须按评估结果进行调帐;非 国有企业,不能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调帐,若调帐,则视同为新设股份 公司,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问题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是如何折算为股 份的?是否全部变更为注册资本?是否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对发起人主 体资格确认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审计结果1:1折股,全部变为注册资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 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对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不属于股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 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但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存在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的情况, 按上述规定,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实际做法是:各地税务部门并 未要求企业及相应个人交纳,但是律师应对此是否合法有效明确发表意
签署发起人协议,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设立文件; 各发起人出资到位; 验资机构验资;
3、申报设立阶段
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公司设立,取得设立公司的 批准; 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 办理公司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设立后规范阶段
办理建帐、税务登记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