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程序浅析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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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程序浅析
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以下简称《庭前会议规程》)就庭前会议程序的启动、参与者、审议内容、法律效力进行了完善,对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进行了回应,但是笔者认为在庭前会议的主持者、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标签:庭前会议;主持者;被告人权利保障
庭前会议旨在将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影响庭审效率的事项在庭前解决,以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立法之初只规定了庭前会议的启动权在法院、主持者为审判人员、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只能对争议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庭前会议规程》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一、《庭前会议规程》对庭前会议程序的完善
第一,庭前会议程序的启动。《庭前会议规程》第一条规定,控辩双方可以申请召开庭前会议。至此,我国的庭前会议可以依法官职权启动、也可以依申请启动,虽然,在依控辩双方申请启动时,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才会决定召开庭前会议,但笔者认为这样规定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司法现状。一方面我国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设计程序上偏重于满足法官利益的满足[1];另一方面,法官审查是否确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有利于防止申请权的滥用,节约司法资源。
第二,庭前会议的参与者。《庭前会议规程》规定庭前会议主持者可以是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法官助理。虽然有论者主张庭前会议的主持者应该和庭审法官分离[2],以防止法官在庭前形成预断,但是笔者持相反观点,司法实务中,法官会在庭前阅卷,在这种情况下,庭前预断是无法避免的,召开庭前会议,经过证据开示,争点整理,法官可以了解更多的辩方观点,反而可以相对减轻预断;并且,由承办法官主持,有利于法官更好的掌控庭审,提高庭审效率。法官助理是否可以主持庭前会议,笔者认为法官助理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主持的。庭前会议原则上由承办法官主持,法官助理主持只是例外情况。并且,在实践中,笔者认为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的情况是承办法官经过阅卷后认为可以由法官助理主持并会对法官助理进行一定的指导,才让法官助理主持,这说明此种情况下,法官助理有能力主持该次庭前会议。另外,由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可以增加其司法经验,提高业务能力,为今后成为员额制法官奠定基础。
《庭前会议规程》规定,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的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笔者赞同被告人不必然要参加庭前会议,但是参加庭前会议是被告人的权利,不管被告人是否主动提出参加庭前会议,法院在召开庭前会议之前都应该通知被告人庭前会议的召开事宜。
第三,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达成共识,认为应该赋予庭前会议结果的法律效力,这也是庭前会议能够实现其立法目的關键。《庭前会议规程》对此做出了回应,在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对控辩双方具有拘束力,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在庭审中反悔的,法庭一般不再处理。
二、对《庭前会议规程》的完善
(一)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应分情况讨论。笔者认为证据材料较多、疑难复杂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涉及刑事和解的以及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这些庭前会议的主持者须是一个经验丰富的法官,应该由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其他成员主持;除上述情况以外,有论者认为“庭前会议可以交由具备一定审理工作年限的法官助理主持召开,而这个工作年限建议划定于 3 年以上,这里的审理工作年限应当仅包括法官助理从事案件开庭审理的助理工作,不包括其刚入职的试用期和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的期间。这样的设置不仅确保了庭前会议有足够的人力资源主持召开,也能确保庭前会议的审议质量和处理效率。”[3]
(二)被告人权利保障。首先,应该在《庭前会议规程》第一条中“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后面增加“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对控辩双方的申请,法院决定不召开的,有义务告知申请人相应的理由,这样也有利于控辩双方对法院决定的接受度。其次,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的,应该告知被告人庭前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拟审议的事项,被告人决定不参加庭前会议的应通知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可以不参加的,可以同意被告人不到场。
庭前会议程序在我国的确立,对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庭审实质化具有重要的作用。虽然庭前会议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率比较低,但是在未来的发展中,不宜以适用率作为评价庭前会议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准。[4]笔者赞同该观点,一方面,庭前会议程序不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另一方面,庭前会议程序适用率低是以什么标准判断的,又或者说庭前会议程序的适用率达到多少才合适,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进行深入探讨。在未来的发展中,要完善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对庭前会议的监督,以及庭前会议程序与庭审程序的衔接,使庭前会议程序更好地实现其价值。
参考文献
[1] 左卫民.未完成的变革——刑事庭前会议实证研究.[J].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479页.
[2] 陈实.刑事庭审实质化的维度与机制探讨.[J].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
[3] 杨远朋.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下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 2018年6月:28页.
[4] 秦宗文、鲍书华.刑事庭前会议运行实证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
学学报).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