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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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保理业务管理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公司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债权人)将其向买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公司是否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第四条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无权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第五条公开保理是指公司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根据卖方与公司的约定,不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卖方与公司约定的条件发生或公司认为必要时,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六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保理业务的条件第七条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人(卖方)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三)销售的产品适销对路,流通性强,周转快,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已经通过国际或国内权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第八条(四)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五)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要求申请人(卖方)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卖方)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未进行信用评级的申请人(卖方)需提供类似的资信等级证明文件;(七)公司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保理业务管理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公司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债权人)将其向买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公司是否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第四条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无权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第五条公开保理是指公司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根据卖方与公司的约定,不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卖方与公司约定的条件发生或公司认为必要时,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六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保理业务的条件第七条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人(卖方)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三)销售的产品适销对路,流通性强,周转快,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已经通过国际或国内权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第八条(四)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五)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要求申请人(卖方)信用等级在A 级(含)以上,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卖方)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未进行信用评级的申请人(卖方)需提供类似的资信等级证明文件;(七)公司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卖方与公司签订保理合同后,该卖方与某一特定买方之间自保理合同生效后因赊销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原则上均要求无条件地转让给公司.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背景,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赊销是指采取除现金、支票、本票、汇票、国内信用证等方式之外的以非即时清结支付方式进行的销售;(二)卖方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三)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卖方未对应收账款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四)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完整,能够提供如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等文件以及质检单或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五)应收账款的买卖双方不应互为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或同为控股公司的成员、或为同一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六)申请转让的应收账款距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不少于1个月且不超过1年,申请人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的不超过2年;(七)应收账款原则上要求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申请人与付款人(或其中之一)在我国保税区内注册的,应收账款可以外币计价标示并支付;(八)公司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

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

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保理是一种商业融资工具,它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专业机构(即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提供融资,并承担催收风险。

为确保我国保理业务的规范有序进行,商务部出台了《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和目的保理业务是一种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重要手段,有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然而,由于我国保理市场发展不平衡,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保理业务存在风险和乱象。

为此,商务部制定了《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保理业务的监管,规范行业运作,提高综合风险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共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保理业务主体、保理合同、风险管理和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1. 总则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对保理业务的监管原则和基本要求。

其中包括保护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鼓励创新和规避风险等。

2. 保理业务主体该章节规定了参与保理业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保理公司应获得商务部的批准,并满足资本金、业务规模以及风险管理能力等要求。

参与保理业务的其他主体,如出口企业、进口企业、保险公司等,也需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

3. 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是保理业务的基础文件,该章节规定了保理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履行义务等。

其中,明确了应收账款的转让方式、风险分担、费用计算等重要内容,以保证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4.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保理业务的核心环节,该章节规定了对保理业务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要求。

商务部要求保理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应收账款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严禁变相放贷等违规行为。

5. 监管机构及其职责该章节明确了商务部的监管职责,商务部将加强对保理业务的监测、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保障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同时,商务部还要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对保理业务的监管和协调工作。

三、影响和意义《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保理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管理制度一、前言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是商业保理公司在融资业务中建立的一套规章制度,目的在于有效规范商业保理公司融资业务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本制度主要包括融资业务流程、融资准入条件、融资审核程序、融资额度管理、融资担保管理、风险防范措施、信息管理等方面内容。

二、融资业务流程商业保理公司融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融资准入、尽职调查、融资审核、融资用途管理和偿还管理等环节。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制定一套完整的业务流程,确保各项环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具体流程如下:(一)融资申请:客户向商业保理公司提交融资申请,包括申请书、财务报表、贸易合同等文件。

(二)准入评估:商业保理公司对客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其是否满足融资准入条件。

(三)尽职调查:商业保理公司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风险、合同履行能力、资产负债情况等进行尽职调查。

(四)融资方案:商业保理公司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融资方案。

(五)融资审核:商业保理公司对融资方案进行审核,包括业务管理、风险评估,确保融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六)融资额度管理:商业保理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资金实力等因素,评估客户的融资额度。

(七)融资担保管理:商业保理公司对客户提供的担保物、保证人、反担保等进行评估,并制定担保措施和担保方案。

(八)风险防范措施:商业保理公司建立与客户合作的风险防范措施,如设定风险预警线、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等。

(九)信息管理:商业保理公司建立完整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融资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信息流通。

(十)偿还管理:商业保理公司对客户进行偿还管理,确保按时按量偿还融资款项。

三、融资准入条件商业保理公司对客户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客户的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晰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客户的财务状况稳定,经营状况优良。

(三)客户的产品质量稳定,产品适销对路。

(四)客户的业务规模适当,经营范围合理。

(五)客户具备履约能力和担保条件。

商业保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企业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真实、准确、完整: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效益优先:在确保财务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四)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企业设立财务部,负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

(三)负责企业资金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企业财务报表编制、报送、审核和披露。

(五)负责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监督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第三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五条本企业财务核算应遵循以下规定:(一)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二)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建立健全会计账簿。

(三)加强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等管理,确保资产安全。

(四)及时准确记录、核算、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六条本企业财务报告应按照以下要求编制:(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

(二)财务报表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七条本企业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规章制度保理业务管理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公司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债权人)将其向买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公司是否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第四条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无权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第五条公开保理是指公司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根据卖方与公司的约定,不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卖方与公司约定的条件发生或公司认为必要时,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六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保理业务的条件第七条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人(卖方)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三)销售的产品适销对路,流通性强,周转快,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已经通过国际或国内权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第八条(四)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五)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要求申请人(卖方)信用等级在A 级(含)以上,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卖方)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未进行信用评级的申请人(卖方)需提供类似的资信等级证明文件;(七)公司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商业保理公司的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让我们的商业保理公司在融资管理上更加规范,也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降低融资风险,咱们制定了这套制度。

这套融资管理制度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而来的。

简单来说,融资管理就是通过有效的方式获取资金,来支持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发展。

最终目的是确保融资活动合法、安全、有效,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财务基础。

第二章适用范围这套规章适用于公司所有的融资活动,像银行贷款、信托融资、债券发行等金融工具的使用都在内。

所有部门在进行融资时,都得遵循这些规定,确保整个流程高效且透明。

第三章融资目标我们的融资目标主要有几方面:1. 确保资金能迅速到位,满足公司业务的需求。

2. 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金结构。

3. 增强公司的财务稳健性,有效控制融资风险。

4. 扩大融资渠道,拓宽资金来源。

第四章融资管理规范4.1 融资申请流程各部门在申请融资时,需要填写融资申请表,详细说明资金的需求、用途、金额和期限等信息。

这个表得经过部门负责人的审核,然后提交给财务部进行初步审核。

4.2 融资方案制定财务部会对融资申请进行评估,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市场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融资方案。

这个方案需要包括融资渠道、成本分析、风险评估等内容,并提交给管理层审批。

4.3 融资合同签署经过管理层批准的融资方案,财务部将负责与融资方谈判,并签署融资合同。

合同里要列明融资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条款合法合规,以免今后出现潜在风险。

4.4 资金管理与使用融资资金到位后,财务部负责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资金用于审批的目的,定期检查和评估资金使用情况。

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更改资金用途,必须提前报备并获得批准。

4.5 还款管理还款管理由财务部负责,必须根据融资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还款,避免逾期。

财务部还需建立还款计划,定期跟踪与评估,若在还款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迅速向管理层报告。

第五章融资风险控制5.1 风险识别在融资过程中,定期识别和评估潜在风险是非常重要的,像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相关监管制度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相关监管制度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相关监管制度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是两种不同的金融服务模式,与普通的金融服务相比,它们的监管制度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介绍这两种金融模式的相关监管制度,并对其进行拓展。

一、融资租赁监管制度1. 基本概念融资租赁是指利用租赁物进行融资的一种金融服务。

租赁公司通过向客户出租设备,然后向客户融资,实现设备的购买和运营。

商业保理是指为供应商提供融资和售后服务的一种金融服务。

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向客户销售应收账款,为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帮助供应商维护现金流,并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2. 监管要求融资租赁的监管要求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机构资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金融许可证。

(2)风险管理要求:租赁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

(3)信息披露要求:租赁公司需要向监管机构披露相关财务、经营状况等信息,以便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租赁公司的实力和信誉。

(4)业务监管要求:监管机构需要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监管,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避免业务违规。

商业保理的监管要求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机构资质要求:商业保理公司需要具备相应的金融许可证。

(2)风险管理要求:商业保理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

(3)信息披露要求:商业保理公司需要向监管机构披露相关财务、经营状况等信息,以便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商业保理公司的实力和信誉。

(4)业务监管要求:监管机构需要对商业保理业务进行监管,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避免业务违规。

二、商业保理监管制度1. 基本概念商业保理是指为供应商提供融资和售后服务的一种金融服务。

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向客户销售应收账款,为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帮助供应商维护现金流,并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2. 监管要求商业保理的监管要求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机构资质要求:商业保理公司需要具备相应的金融许可证。

保理融资业务保后管理办法

保理融资业务保后管理办法

保理融资业务保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保理融资业务的经营管理,有效控制保后风险,确保保理资产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后管理”是指从保理融资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各项管理与服务活动。

主要包括:日常监测、保后检查、风险预警、风险分类及保理款到期处理、不良保理款处理、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保后管理坚持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安全收回的原则。

第四条保后管理的最终目标是按期足额收回保理融资业务本金及保理费用,并与客户建立持续发展的业务合作关系。

第二章保后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五条保后管理由公司协同承担,日常管理由公司业务部门负责。

第六条职责分工如下:(一)业务部职责业务部是保后管理的具体承担者,承担客户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主要职责是:1.日常管理。

及时收回保理融资本金及保理费用。

2.保后日常监测和检查。

监测客户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及现金流变化情况,开展保后跟踪检查,收集客户财务、非财务信息。

通过对相关信息的分析,并与授信审批时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变化的原因及对客户未来发展、现金流的影响,填写保后检查表。

3.资金监管及客户维护。

限制性条件落实情况,如有资金监管条件的,监管账户资金回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联系客户,做好客户维护工作。

4.对担保人近况及担保物、质押物情况进行定期监测。

5.风险预警。

发现风险信号及时预警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及时上报。

6.提出不良保理款的清收预案,上报审批后并具体实施。

7.公司交办的其它保后管理工作。

(二)风险管理部职责1.指导业务部进行保后检查。

2.对保后管理情况实施检查,审核业务部提交的《保后检查表》,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走访客户,深入了解客户风险状况。

3.对保理款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随时上报,及时提示并督促业务部限期处理。

4.对风险预警信号提出处置意见或对业务部提出的处置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咨询律师等专家,报批后督促业务部落实。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保理业务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保持商业保理业务的合法有效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商业保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通过向资金短缺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帮助企业加速资金回收,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合规及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业务风险的评估、控制和监管。

第六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商业保理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标准,确保合规经营。

第七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商业保理业务的风险可控,防范业务风险。

第八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经常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二章商业保理业务的分类和流程第十条商业保理业务的分类:(一)单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向客户提供单一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二)双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既向客户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又为客户提供应付账款催收服务。

(三)逆向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在客户授权或同意的前提下,向客户的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帮助客户实现采购货款的融资。

第十一条商业保理业务的流程:(一)申请:客户向商业保理公司提出申请,提交商业保理公司要求的文件和资料。

(二)审批:商业保理公司审核客户的信用及应收账款,制定合适的融资方案及融资额度。

(三)签订合同:商业保理公司与客户签订商业保理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

(四)融资:商业保理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支持,将融资款划入客户指定账户。

(五)催收: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对客户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并对逾期款项进行催收。

(六)清算:客户的应收账款到期或已结清,商业保理公司将融资款从客户指定账户中划出,完成融资清算。

商业保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商业保理公司的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作,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管理制度1. 资金预算管理(1)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资金使用范围和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督等流程。

(2)各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报财务部门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3)财务部门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2. 资金收支管理(1)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资金收支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收支范围、审批流程和支付方式。

(2)资金收支应实行授权审批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资金支付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严禁个人直接提取现金。

(3)公司应加强资金结算管理,确保资金结算及时、准确、安全。

3. 资金存储管理(1)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资金存储在合法的金融机构,确保资金安全。

(2)公司应合理配置资金存储结构,降低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收益。

(3)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资金存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

4. 资金监督与审计(1)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财务部门应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3)公司应定期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资金管理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管理合规。

5. 资金风险管理(1)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资金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措施。

(2)财务部门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资金配置策略,降低资金风险。

(3)公司应加强资金风险预警,对可能发生的资金风险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公司稳健发展。

三、责任与奖惩1.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金管理负直接责任,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2. 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资金管理的全面工作,对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负责。

3. 对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职、解聘等。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保理机构,是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商行,大多由商业银行出资或资助下建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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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管理制度(1)

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管理制度(1)

融资管理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财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融资是指债务性融资,即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综合授信、信贷融资、银行保理、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权益性融资(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等),另行制定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融资活动应当符合母公司以及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国家宏观调控;(二)安全性原则:权衡资产负债结构对公司的运营、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三)效益性原则:采用合理的融资方式,提高融资资金的效益性,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四)适量性原则:融资活动以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第五条融资管理的控制目标是:(一)加强对融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融资风险,防止融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二)保证公司经营所需资金,融资决策科学、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保证融资相关记录完整、及时、准确。

第六条融资部是融资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实施职能部门,财务部、业务部、合规风控部是融资工作的参与部门。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评审委员会按照融资金额对融资活动做出决议。

第八条分管财务副总经理、风控总监、融资总监对融资活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融资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二)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拟定公司年度融资计划;(三)对融资活动、融资项目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四)负责组织实施融资的具体工作;(五)对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合法、有效进行。

第十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参与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和年度融资计划,对融资计划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二)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提出资金需求和解决意见;(三)审核融资方案或协议;(四)做好融资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四)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申请人拟将国有资产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保理企业的,还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登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在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登记设立。

第三章备案、变更及注销第十二条备案要求商业保理企业依法设立后,应按下述要求进行备案:(一)在境内合法设立;(二)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含有“商业保理”或“保理”字样;(三)主要股东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四)拥有2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从事保理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业务处理系统;(六)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理业务融资法律规定(3篇)

保理业务融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理业务,又称保付代理,是指保理商为客户提供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销售账款的融资、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信用风险控制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理业务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

为了规范保理业务市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保理业务融资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保理业务融资的法律关系1. 保理商与供应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保理商与供应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保理业务的核心。

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

具体而言,这种法律关系包括以下内容:(1)应收账款转让合同:供应商与保理商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约定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成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

(2)融资合同:供应商与保理商签订融资合同,约定保理商按照约定向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供应商将应收账款的一部分作为担保。

2. 保理商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理商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应收账款追偿权上。

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

具体而言,这种法律关系包括以下内容:(1)应收账款确认书:债务人收到保理商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应收账款的存在。

(2)付款义务: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

三、保理业务融资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保理业务融资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与保理业务融资相关的条款包括:(1)合同订立:供应商与保理商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书面合同。

(2)合同内容:合同应当包括应收账款转让的具体内容、融资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的形式、设立、变更和消灭等内容,对保理业务融资中的担保行为进行了规范。

具体包括:(1)担保形式:保理业务融资中的担保形式包括动产质押、权利质押、保证等。

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管理,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本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业保理公司内部的各类业务管理活动。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权限第三条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内保理、国际保理、信用保理、应收账款融资等。

第四条商业保理公司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运作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业务审批、业务合同签署、资金管理等。

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的相关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做出决策。

第三章业务流程控制第六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和有效。

第七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商业保理公司应按照客户交付的资料和要求进行审核和审批,并制定相应的业务方案。

第八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对业务中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业务流程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在业务审批过程中,商业保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判断风险,并及时向相关方进行说明。

第十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业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和数据丢失。

第四章业务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商业保理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合同,应遵循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业务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的相关流程和责任。

第十三条商业保理公司应严格执行业务合同的约定,保证合同的履行和权益的实现。

第五章业务风险管理第十四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全面评估业务风险和信用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策略。

第十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及时关注市场风险和业务风险的动态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新业务评审机制,对新业务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批,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_办法_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_办法_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保理机构,是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商行,大多由商业银行出资或资助下建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提供进口商的资信分析和信用评估。

下文是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保理机构,是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商行,大多由商业银行出资或资助下建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提供进口商的资信分析和信用评估。

下文是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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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财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融资是指债务性融资,即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综合授信、信贷融资、银行保理、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权益性融资(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
发等),另行制定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融资活动应当符合母公司以及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接受国家宏观调控;
二)安全性原则:权衡资产负债结构对公司的运营、再融资或
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三)效益性原则:采用合理的融资方式, 提高融资资金的效益性,
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
四)适量性原则:融资活动以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为宜,统
筹安排,合理规划。

第五条融资管理的控制目标是:
一)加强对融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融资风险,防止融资过
程中的差错与舞弊;
二)保证公司经营所需资金,融资决策科学、合理,降低融资
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保证融资相关记录完整、及时、准确。

第六条 融资部是融资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实施职能部门,财务部、 业务部、合规风控部是融资工作的参与部门。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评审委员会按照融资金额对融资活动做出
决议。

第八条 分管财务副总经理、风控总监、融资总监对融资活动进
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融资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拟定公司年度融资计划;
对融资活动、融资项目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
对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合法、
有效进行。

第十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和年度融资计划,对融资计
划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提出资金需求和解决意见;
(三)审核融资方案或协议;
(四)做好融资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第十一条业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和年度融资计划,对项
目融资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四) 负责组织实施融资的具体工作;
(五)
(二)负责结合保理项目情况提出资金需求和解决意见。

第十二条合规风控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融资计划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审核融资合同或协议,全面揭示风险点,并提出控制措施;
(三)根据融资部提供的融资信息拟定融资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公司应确保办理融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融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融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三)与融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融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十四条公司对融资业务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公司各项融资业务的审批权限
(一)综合授信:原则上在公司银企合作范围内的银行办理。

(二)信贷融资及银行保理:单笔金额低于200万元(含)的融资, 需经公司评审委员会批准,单笔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融资,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发行债券:公司发行债券,应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并由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实施执行
第十五条融资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结合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根据业务需求、现金流量等因素,编制年度融资计划。

第十六条年度融资计划作为年度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相结合,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一)融资理由、融资规模、可选择融资方式、资金用途等;
(二)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及担保内容(如有)
(三)融资前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及对未来收益的影响;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业务部根据业务需要,分析长、短期资金缺口,提出融资初步意见。

融资初步意见应明确融资规模、融资用途、融资结构、融资方式和融资对象,并对融资成本预算、偿债计划制定、潜在风险评估以及应对措施等做出安排。

第十八条融资部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和到期融资情况,于资金需
求时间或者融资到期前制定具体融资计划,寻找融资机构洽谈初步融资方案,并提前拟制初步融资计划和待选融资方案,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一)可选择融资机构、融资用途、融资额度、融资方式、融资
成本、融资期限、资金用途、还款来源等;
(二)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及担保方式(如有)(三)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融资方案的选择应当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的优劣和融资成本的大小,确定所需资金筹措方式。

融资部应当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融资活动。

重大融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

第二十条融资方案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要权衡资产负债结构对公司运营、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要慎重考虑公司偿债能力, 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二十一条融资部应根据当地金融机构分布、融资条件等因素,
原则上需要找两家或以上的融资机构进行商务谈判,进行综合比较后选择合适的融资机构,以确保融资活动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融资部与金融机构进行洽谈和谈判,围绕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

第二十三条合规风控部根据融资部提供的谈判信息,拟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四条融资方案及融资合同或协议报公司分管财务副总经理、融资总监、风控总监出具审核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融资是否符合融资计划和年度预算,融资方式、融资成本是否合理,担
保方式和合同或协议条款的是否合法,融资存在的风险等。

审核意见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根据合规风控部的安排,融资方案及融资合同或协议需按照公司审批权限报评审委员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融资部依据评审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批准意见,负责与金融机构
签订融资合同或协议,并负责督促协调融资资金的实际到位。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 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将资金实际开支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

第二十八条业务部按照融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筹集的资金, 禁止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由于客观条件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按融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审批过程进行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定期与债权人核对融资
本金及利息的支付情况,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后按权限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财
务部负责安排融资偿付计划,结合偿债能力和资
金结构等因素,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
利息等。

专项档案,将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以及筹融资合同等重要资料 归类保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合规风控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
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融资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融资方案的合理合法和风险效益情况;
融资活动的执行过程和实施进展情况;
融资活动相关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的签署和保管情 况
等。

第三十四条 合规风控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融资活动内部控 制存在问
题的,应要求纠正或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 告,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偿还融资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支付申请,
并履行审批手续, 经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三十二条 融资部负责融资专项档案归档工作。

融资业务应建立
(四) 融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
第三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起执
行。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由融资部编制并负责解释、修订。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后生效,自下发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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