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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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2023年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2023年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条件一、背景介绍宁波市是我国著名的对外开放城市和创新创业活跃区,大量的企业在这里蓬勃发展。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宁波市将设立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设立相关政策支持。

二、申报条件1. 企业注册地点必须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企业年度专利申请数和授权数达到一定数量。

具体要求为:年度专利申请数不少于10项、年度专利授权数不少于5项。

3. 企业拥有自主研发技术和专利成果,专利技术应用于产品、工艺或服务中,并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

4. 企业应具备稳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年度专利费用投入比例达到一定标准。

5. 企业具备良好的企业信誉和社会形象,无不良信用记录。

6. 企业应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专利布局规划,专利维护、运营和保护能力较强。

7. 企业应能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的专利政策实施,推动专利合理运用和保护。

8. 企业在技术创新和专利运营方面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如促进产业升级、提高经济效益等。

三、申报材料1. 企业申请书企业需提交《关于申报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的申请书》,申报书应包括企业概况、专利情况、专利运营情况等内容,同时需加盖企业公章。

2. 专利申请、授权证书复印件企业需提交专利申请和授权证书的复印件,并标明申请和授权时间以及专利号码等详细信息。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企业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企业注册地点和法人资格的证明。

4. 财务状况证明提供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并附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

5. 企业信誉证明提供企业的信用报告和社会信用评价等证明文件。

6. 其他证明材料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文件、专利布局规划文件、专利维护、运营和保护能力证明文件等。

四、申报流程1. 申报企业需先完成相关材料的准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材料提交至宁波市知识产权局。

2. 知识产权局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审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现将《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日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聚焦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开放合作和探索科技前沿,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动全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的指导,审议提出获奖者及奖励等级的拟奖方案。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专业的专家担任,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人才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或行政部门人员组成。

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同意。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的制定,以及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创新特别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技创新特别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数量不超过3个;青年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予总数不超过8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三等奖不超过50项。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奖金。

科技创新特别奖奖金每项60万元,青年科技创新奖奖金每项1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每项分别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甬科知[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知[2006]116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鼓励自主创新,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的专利项目,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决定》(甬党[2006]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精神,制订了《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自主创新,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专利项目,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宁波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决定》(甬党[2006]6号)和《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事专利技术产业化活动。

第三条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来源为地方科技创新资金,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四条项目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并实现产业化,有效支撑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

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

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科知[2004]79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4.06.15
【实施日期】2004.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
(甬科知[2004]79号2004年06月15日)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服务援助,依据《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服务援助,指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专利服务机构,为具备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免缴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的服务。

专利服务机构从事专利服务援助须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

第三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专利服务援助,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的;
(二)所提供的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设计需要申请专利予以保护的;
(三)因经济困难而无能力支付专利服务费用的。

经济困难的确定,参照申请人户籍、出具暂住证所在地的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专利服务援助,应当向专利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暂住证;
(二)由县(市)。

专利补助政策

专利补助政策

专利补助政策
专利补助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创新和促进技术进步而制定的一项财政补助政策。

该政策旨在通过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其支付专利申请和维持的费用,从而激发创新活力,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补助政策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补助: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其支付专利申请的费用。

2. 授权补助:为专利权人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其支付专利维持的费用。

3. 转化补助:为鼓励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应用,对成功转化专利技术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4. 奖励补助:为了鼓励创新,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申请人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

具体补助金额和申请条件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一般会根据专利的类型、申请阶段、技术领域等因素综合考虑。

同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补助政策也会根据其国家战略和经济需要而进行调整和优化。

总之,专利补助政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有效地降低创新成本,激发创新活力,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6•【字号】甬政发[2001]153号•【施行日期】2001.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1]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宁波市专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宁波市专利试点工作方案《专利法》实施以来,我市的专利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对促进经济建设,推动科技进步,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01年5月确定宁波市为全国专利试点城市。

为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我市的试点任务,切实抓好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工作对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国家、省和我市关于促进技术创新的一系列部署,将专利工作纳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

积极探索和开拓专利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新领域,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推进技术创新和实施科教兴市“一号工程”中的作用,推进城市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开展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专利保护为核心,以专利管理为基础,以体系建设为保障,以专利宣传为先导,以促进技术创新、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为重点,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努力探索,加快发展,全面推进专利管理体系、机制和环境三大建设。

二、发展目标(一)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取得明显增长。

试点期间,全市年均专利申请量增长率达到20%以上,年均专利授权量增长率达到15%以上。

海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海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海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海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是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创新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推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进而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举措。

该政策旨在引导海宁市的科技人才和企业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根据海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企业或个人只要在专利申请方面取得突出的成绩,就有机会享受分级别的奖励和优惠政策。

申请专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对于企业来说,这项政策不仅是一种鼓励,同时也是一种保护,可以帮助企业确保其技术创新成果的合法性和独立性。

根据海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的具体要求,企业或个人需要提交完整的专利申请材料,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图纸等。

申请的专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在技术上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

申请通过审核后,企业或个人将有机会获得政府的资助和奖励,包括专利申请费用补贴、专利授权奖励以及后期维护费用的减免等。

海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的实施将有效促进创新创业,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这不仅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落地,也有助于推动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集聚。

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专利资助奖励体系,海宁市为企业和个人创新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动力,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总之,海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激发创新潜力和创业活力,推动科技与经济的融合发展。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为企业和个人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方面提供有效支持,助力海宁市走向更加创新驱动的发展道路。

宁波市科技项目支持政策文件

宁波市科技项目支持政策文件

宁波市科技项目支持政策文件一、研发创新资助1. 资助对象:本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其它具备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

2. 资助标准:根据企业的研发强度和研发创新成果,给予一定比例的研发投入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的20%。

3. 申请及审批流程:企业向所在地的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科技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审核结果将在市政府网站公示。

4.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企业的研发设备购买、研发费用支出、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科技创新活动。

5. 禁止使用范围:资助经费不得用于非科技创新活动,不得用于企业日常经营支出。

二、创新创业扶持1. 扶持对象:本市的创新创业团队、小微企业、大学生创业以及其它具备创新潜力的创业者。

2. 扶持条件:创新创业项目应具备创新性、市场前景好、技术可行性等条件,且项目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创新创业能力。

3. 申请及审批流程:创业者向所在地的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科技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审核结果将在市政府网站公示。

4.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创新创业项目的研发设备购买、场地租赁、人员培训等费用支出。

5. 禁止使用范围:资助经费不得用于非创新创业活动,不得用于企业日常经营支出。

三、知识产权保护1.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2. 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及保护:鼓励企业进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对成功申请专利、商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3. 侵权责任及赔偿标准: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按照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

四、科技成果转化1.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制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推动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

2.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的建设: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提供技术交易、转化实施、投融资等服务。

3.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对成功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法规类别】专利管理【发文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3.11.06【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11.24【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4日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管理,保障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普及专利知识,建立衡量技术创新能力的专利评价制度,协调处理专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

专利专项资金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专利申请、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助,以及对重大发明专利的奖励等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培训专利管理人员。

2022年宁波专利奖申报报

2022年宁波专利奖申报报

2022年宁波专利奖申报报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中的引领和促进作用,提高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根据《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市监知运〔2022〕250号)要求,现就2022年第一批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运用促进类)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个人。

2.申报单位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申报单位在近三年中,没有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无非正常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代理)或已整改到位。

4.严重失信单位和个人、被列入破产清算、已吊销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得享受补助或奖励。

二、资金支持范围及要求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
申报条件:获得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

资助标准: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中国外
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国家知识产权局授奖文件;
4.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专利的优惠奖励政策

申报专利的优惠奖励政策

申报专利的优惠奖励政策
申报专利是企业保护技术与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手段。

为鼓励企业申报专利,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奖励政策。

一、国家给予的奖励
1.专利财政补贴
国家会给予专利财政补贴,由省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奖励,资助申请、授权、维持专利等各个环节。

2.尊享各种减免税优惠政策
企业申请专利,可以享受国家专项资金的配套支持,也可以在税收方面获得多种减免优惠政策。

3.优先支持和保障
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各地可以在政策倾斜、税收优惠、用人政策等方方面面进行优先支持和保障,从而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利益。

二、地方政策奖励
1.研发补贴
许多省市针对专利的成功申请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企业的创新力、技术提高提供了很好的资助。

2. 免费咨询
地方政府会向企业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在实践中更好地提高申请专利的成功率,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3.各种认证的特别资助
一些认证的资金支持和特别资助、成果转化的发展扶持等多种政策,都会对企业进行奖励和扶持。

总而言之,无论是国家政策还是地方政策,都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专利,最终提高技术创新水平,提高企业
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应注意提高申请的成功率,全面了解申请专利的相关流程及政策,努力实现最佳效果。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9.06•【字号】甬科社〔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甬科社〔2022〕29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并加强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增强源头创新能力,为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科技基础支撑,我们制定了《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2年9月6日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并加强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增强源头创新能力,为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科技基础支撑,根据《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资〔202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项目资助数理科学、化学科学、生命科学、工程与材料科学、信息科学、医学科学、地球科学、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先进材料、精密制造、人工智能、新一代通信网络、量子信息、类脑智能、基因技术、精准医疗、低碳能源、氢能与储能、绿色化工与环境治理、合成生物学、农业生物性状、海洋资源绿色开发、数理力学等领域和学科交叉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基金项目资助资金纳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研究项目。

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甬科计[2006]140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甬科计[2006]140号2006年12月0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奖励办法》第二条中所称“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在本市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管理决策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协调和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三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由在本市从事研究开发且科学技术成果为宁波市所享有的单位或个人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具体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奖条件第六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完成者”是指第一完成人。

“多次完成市级以上重大或重点项目”、“多次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均指3次以上(含3次)。

“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被推荐人的研究成果实施产业化后,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且填补了国内空白,同时申报奖励前3年内累计税后利润达10%以上,或者对于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获得了很高的社会评价。

第七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明显提升了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是指专利投入生产后,产品的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同类产品的前二位。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为主”是指第一完成人;“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目填补了国内空白且产业化后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同类产品前二位,同时申报奖励前3年内累计税后利润达12%以上,或者该技术难题的解决在环境、生态、资源等保护与合理利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和谐持久发展等方面取得巨大成就。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9•【字号】甬政发[2005]75号•【施行日期】2005.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5]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九日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与评奖条件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分设科技创新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科技创新推动奖三个奖项,每年评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市科技创新特别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每人奖励60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一等奖不超过7项,每项奖励3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15万元;三等奖不超过50项,每项奖励5万元。

市科技创新推动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2万元。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候选人:(一)被推荐人作为科技项目主要完成者,多次完成市级以上重大或重点项目,并多次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中已经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2次以上(含2次),实施产业化后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二)被推荐人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近3年内获得产业化价值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3项以上(含3项),投入生产后明显提升了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动该行业或产业的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三)被推荐人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为主解决了重大科技项目的关键技术难题,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政发[2001]154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11.26【实施日期】2001.11.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政策代替)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1]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全省专利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一号工程”,促进技术创新,切实加强我市专利工作,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现就全市专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专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和推动技术创新,规范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和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专利工作对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作用,以及加强专利工作对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维护经济秩序、推进科教兴市“一号工程”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专利工作列入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和创建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区活动的重要内容。

各级科技和专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利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强化专利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

二、做好宣传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宁波市海曙区科技创新产业政策

宁波市海曙区科技创新产业政策

宁波市海曙区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海曙区科技创新产业政策
宁波市海曙区积极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以下是对海曙区科技创新产业政策的描述:
1. 创新券政策:海曙区向科技创新企业发放创新券,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

创新券可以用于购买科技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申请等,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创新成本。

2. 产业支持资金:海曙区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产业的发展。

企业可以通过申请获得资金支持,用于项目研发、设备购置、创新能力提升等方面,提高企业的创新活力。

3. 人才引进政策:为吸引优秀的科技创新人才,海曙区提供了一系列人才引进政策。

这包括人才补贴、优先落户、子女就学等优惠,为科技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科技创新产业的发展。

4. 产学研合作:海曙区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进行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为了支持合作项目,区内建立了研发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

5. 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海曙区积极打造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提供办公场所、孵化服务、投融资支持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快速入驻并发展。

同时,还建立了创新创业导师团队,为创业者提供专业指导和帮助。

总体而言,海曙区的科技创新产业政策包括鼓励技术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吸引人才、促进产学研合作,以及建设创新创业平台等多个方面。

这些政策旨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的快速发展,提升海曙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进一步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宁波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政策

宁波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政策

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本文由欧盾专利商标网提供。

如有任何专利疑问,请咨询QQ:490666999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深入贯彻实施《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2020年)》(甬政发[2009]108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和智慧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利授权资助第一条本市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涉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授权专利资助。

第二条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社会团体和注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资助额度(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二)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万元,在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

涉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1万元。

同一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件计。

(三)专利授权资助资金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本级财政承担50%),由专利权人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

第四条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的,应当在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及复印件;(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三)申请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的,另填《宁波市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由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办理。

第二章专利示范企业资助第五条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专利技术产业化效果显著并被认定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后享有的资助。

宁波市专利申请与产业化示范资助办法

宁波市专利申请与产业化示范资助办法

宁波市专利申请与产业化示范资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7.28•【字号】甬财政教[2003]410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专利申请与产业化示范资助办法(甬财政教[2003]410号2003年7月28日)为加速科教强市“一号工程”的实施,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高我市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不断扩大科技储备,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市财政自2003年起,每年在技术创新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并逐年递增。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资助、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行政执法条件建设、试点示范和专利工作的奖励。

县(市)、区财政应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给予匹配资助。

二、专利申请资助(一)资助对象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常住户籍的居民。

(二)资助范围1、国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国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

2、授权公告日在2003年1月1日以后。

(三)资助额度1、国内授权:发明每件6千元,实用新型每件1千元。

2、国外授权: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的发明每件3万元,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1万元;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发明每件1万元,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5千元。

(四)资助方式1、申请资助的专利权人,应按照专利公报或专利说明书扉页登载的专利权人地址,到所属县(市)、区科技局办理。

2、单位应出示专利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居民应出示专利证书和身份证。

3、填写《宁波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并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盖章。

4、申请国外授权资助,由市知识产权局办理。

三、专利产业化资助(一)确定为市专利试点企业,一次性资助2万元;确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资助资金用于专利申请、专利保护、专利战略研究及日常专利管理工作。

宁波市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经费补助暂行办法

宁波市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经费补助暂行办法

宁波市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经费补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1.14•【字号】甬科计[2007]14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专利代理正文宁波市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145号2007年11月14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4号)精神,加强本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技术中介和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包括科研院所)。

第三条技术中介服务和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来源为市、县(市)区财政科技经费。

第四条申请技术中介服务补助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受让方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且技术交易合同是在申请补助资金的前3年内签订的;(二)技术交易合同须由出让方、受让方与技术中介机构共同签订;(三)项目出让方、受让方及技术中介机构均为独立法人,且项目出让前,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没有股权等关联关系。

第五条申请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补助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资金补助的代理机构上年度在市级以上管理部门对该专利代理机构服务的投诉少于2件;(二)申请资金补助的代理机构上年度代理发明专利总量与代理专利总量之比大于12%。

第六条补助资金按下列方法计算:(一)技术中介服务补助资金=实际技术交易额×补助比例。

1、单个项目的实际技术交易额在5万元以上,补助比例不超过8%,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25万元。

2、若企业技术难题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对接成功,则对组织企业技术难题上网的技术中介机构按上一款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3、对工具软件或一般通用软件进行销售推广的技术中介机构不给予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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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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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专利疑问,请咨询QQ:490666999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深入贯彻实施《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2020年)》(甬政发[2009]108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和智慧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利授权资助
第一条本市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涉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授权专利资助。

第二条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社会团体和注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资助额度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二)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万元,在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

涉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1万元。

同一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件计。

(三)专利授权资助资金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本级财政承担50%),由专利权人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

第四条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的,应当在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申请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的,另填《宁波市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由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办理。

第二章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五条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专利技术产业化效果显著并被认定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后享有的资助。

第六条专利示范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企业近两年拥有各类授权专利12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或发明专利3件以上;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达到3%以上;
(四)符合宁波技术和产业政策,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企业总销售额年增长10%以上;
(五)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六)企业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
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七)企业在近两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第七条新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在新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中,为突出专利技术产业化导向,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在70%以上,且企业总销售年增长率在20%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资助。

列入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补足40万元。

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补足60万元。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展专利管理体系建设及专利保护等工作。

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八条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可申报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具体参照《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市专利示范企业条件,可获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且可参加省级、国家级示范企业的申报,但不再享受第七条所列省、市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十条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专利工作总结。

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两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以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和收益等情况;
(三)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台帐,该台帐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时间、金额、凭证号等内容;
(四)企业近两年拥有的各类授权专利汇总表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五)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研究开发费用、销售收入数据,并附申报企业向市统计局查询研究开发费及销售收入的联系单;
(六)有关制度复印件(合订本)。

第十一条市专利示范企业每年申报一次,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经服务中心审查合格,按属地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递交一式二份纸质申报材料。

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共同认定。

第十二条市专利示范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凡复核时不符合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的,视为未通过,给予摘牌,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

两年后重新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不再给予资金资助。

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实行逐级推荐的原则。

第三章专利代理机构补助
第十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可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补助。

第十四条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补助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在市级以上管理部门被认定的有效投诉少于2件;
(二)上年度代理服务援助专利申请不少于2件;
(三)上年度由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且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低于20件,并且增幅不低于15%;
(四)上年度代理发明专利总量占代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5%。

第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补助金额按该代理机构代理的、并于上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件数计,每件补助1000元;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增幅在40%以上的,每件补助1500元。

第十六条本章第十四条第(二)项所称服务援助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为本市在校学生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提供免收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的服务。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服务援助案件的,按每件专利申请500元的标准由市本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申请专利代理机构补助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波市专利代理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申请表,包括学生证明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汇总清单;
(五)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专利受理通知书的汇总清单。

第十八条专利代理机构补助申请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四章专利奖励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的企业,其年度专利授权量超过100件且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5件,或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0件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对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50件、100件的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对年度专利授权量超过1000件、2000件、3000件和5000件的县(市)区,分别给予该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5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对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00件、200件和300件的县(市)区,分别给予该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次年起,专利授权量或发明专利授权量仍在同一档次,不再给予奖励经费资助。

对年度专利授权量在5000件以上、且增幅达20%的县(市)区,给予该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1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市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给予专利权人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市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给予专利权人25万元、5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二十三条专利奖励资助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的资助经费用于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等建设以及直接参与专利设计和发明人员的奖励。

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所得资助主要用于特色产业专利数据库平台建设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工作的宣传、培训、保护及执法条件建设等,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

第二十四条专利奖励资助经费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发文下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资助资金不支持有专利纠纷的项目。

专利数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为准。

第二十七条宁波市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宁波市专利代理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和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申请表在宁波市科技网()下载。

第二十八条对发现骗取或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甬科知[2004]79号)、《宁波市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145号)和《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知[2009]14号)同时废止。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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