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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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制定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目的是加强殡葬管理工作,规范丧葬行为,那么,下面是细则的相信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

革,规范丧葬行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昭通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绥江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丧葬用品管理。

第三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禁止

乱埋乱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俗,反对封建迷信,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殡葬工作实行辖区管理,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机制,县民政局

是本县殡葬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各镇政府是本辖区殡葬工

作的实施主体。全县各级各部门及其他组织要积极配合县民

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工作,把推进殡葬改革、提倡文明节俭

办丧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并认真落实本区域、本单位的殡

葬管理及其改革相关工作。

第五条每年4 月为殡葬改革宣传月”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老年协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积

极配合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火葬与管理

第六条全县行政区域内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次划定、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县内公民死亡后均提倡火葬,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均提

倡节地生态安葬。特殊人群作如下明确: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

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市驻绥单

位),死

亡后一律实行火葬;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名、无主尸体,城市生活无着落

流浪乞讨人员,特殊供养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

(三)患传染病死亡的,其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规定,立即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葬

(四)凡是发生抬尸闹事、挟尸索赔、停尸影响公共秩序

等情形的,县直有关部门和涉及镇要及时疏导、劝解闹事群众,情节严重者要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将尸体运到殡仪馆按规定时限火葬。

第七条火葬区的公民(包括外地在火葬区内的公民)死

亡后,均实行火葬。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除外

(一)土葬改革区的公民死亡后,生前遗嘱火葬或者表示

要求实行火葬的,应当遵照其意愿火葬,他人不得干涉

(二)因特殊情况遗体需运往异地的,要经民政部门依

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办理运尸手续

(三)正常死亡遗体火葬,应向殡仪馆提交医疗机构或

(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遗体火葬,应提交公安

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八条符合火葬条件的遗体,在3 日内火葬;腐烂遗

立即火葬。需延期火葬遗体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民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批准后方可保存。

(一)遗体处理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承担(二)需延期火葬的,费用由申请延期火葬的单位或个人

承担。

第九条遗体火葬后,骨灰可有偿寄存在骨灰堂或在经

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也可采取撒葬、树葬等多种生态安葬形式,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条存放骨灰以20 年为一个周期,期满需保存的,

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保管手续,逾期3 个月不办理,按无主骨灰处理。

条火葬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土葬提供

服务或土葬用地;土葬改革区内,严禁向火葬区人员提供土葬

用地,违者有关部门从严查处。坚决打击并取缔土葬安葬组织、打碑场所,禁止从事修坟造墓活动,禁止对原有老坟进行改扩建等。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机构负责运送遗体(特殊情况除

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承办遗体运送业务。

第十三条禁止医院利用太平间进行经营性殡仪活动。

医院应当建立太平间遗体存放登记制度,殡葬执法队要加强对医院太平间遗体存放登记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

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市驻绥单位)

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凭据火葬证、墓穴证、骨灰寄存证或节地生态安葬证明,按规定向其丧属发放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否则,一律不予发放(允许土葬除外)。

第十五条生前立有遗嘱,死亡后自愿捐献遗体、器官

者,由死者亲属凭使用遗体单位证明,到县民政局办理手续,即可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领取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

第三章无人认领遗体管理

第十六条无主或无人认领的遗体,由公安部门在72 小

时内检验遗体,完成遗体的拍照、取样等保存证据工作,

具死亡证明。同时,在市级以上报刊和公安系统对外公布

的日,期限届满无人认领的无主遗体,由县民政局处置

遗体。

社会公众信息网上登载限期认尸启事,认尸期限为 5 个工作第十七条腐烂的无主或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部门

时检验遗体,查明死因,完成遗体的拍照、取样等保存证

据的工作,出具死亡证明,对无保存价值的遗体,先通

知县民政局及时处理遗体,在市级以上报刊和公安系统

对外公布的社会公众信息网上登载限期认领骨灰启事。

第十八条在医院死亡或送到医院未经治疗经医生检

确认死亡的,对无亲属及责任人为其履行处理遗体义务的

遗体,由医院确认后,立即上报县公安部门及民政部

门,由民政部门立即将尸体移送到殡仪馆进行保存,由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在医院涉及治安、刑事、交通事故等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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