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精)上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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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确保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努力实现降本增效,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招投标工作是指集团公司通过公告或邀请书等形式,招请具有法定条件和具有承建能力的社会企业,根据事先公布的采购条件和要求,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从中择优选择项目承包人的活动。招投标的范围有:
(一)经政府主管部门立项批准,由集团公司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二)不需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的维护、改造、装修项目;
(三)重要设备、材料、公司内部日常运作所需大宗用品的采购;
(四)资产评估与审计、造价咨询、管理咨询、商业策划、企业形象设计、信息化建设等公司经营管理所需技术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招投标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比选、邀请比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合同谈判等。
公开招标和公开比选为集团公司主要招投标方式,根据项目
不同情况和本规定第八条,可分别采取其他方式。招标形式原则上必须实行委托招标,公司内部日常运作所需物品和公司经营管理所需技术服务的采购可采取自行招标。
第四条招投标管理机构
集团公司合约管理部是招投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招投标的管理和政策的解释以及少量的自行招标的组织,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参与招投标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过程的监督。
第五条招投标原则
招投标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质量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六条适用范围和执行方式
(一)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应完全按照本规定要求严格执行。
(二)控股公司应根据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大小严格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制订招投标方案,按该公司相关规定程序经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参股公司在制订招投标方案过程中可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按该公司相关规定程序经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管理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总体程序
1、所有项目的采购预算须报集团公司批准,各单位年初应制定采购项目计划及预算,随该年度财务预算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各采购项目计划及预算应先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和合约管理部审查,并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生效。特殊情况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也应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按本规定程序执行。
2、需报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的采购项目应按有关制度规定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报出,不需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的采购项目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在招投标方式被批准后,各公司对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委托其开展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二)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
1、集团公司本部实施的采购项目需开展招投标工作的,应由牵头部门报相关领导同意后,向集团公司合约管理部提供项目概况、技术标准、对项目承包人的要求等相关资料,合约管理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的方案,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在集团公司纪委的监督下完成该项目的招标工作。
2、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上述项目,根据该项目投资概算的大小进行上报,并在集团公司纪委、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完成该项目的招标工作。
(1)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的施工、维护、改造和装修类项目在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服务类项目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货物类项目10万元以上的30万元以下
的,应在该项目招投标活动开始前,将招标(比选)文件报上报集团公司合约管理部备查,项目完成后再将中标通知书、合同等上报集团公司合约管理部备查。
(2)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的施工、维护、改造和装修类项目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或服务类项目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或货物类项目30万元以上的500万元以下的应先向集团公司总部预申报招标(比选)计划方案,经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招投标工作,如需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该类项目,在取得集团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由业主单位上报批准。招标(比选)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若按规定需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在备案的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合约管理部备查。
(3)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的施工、维护、改造和装修类项目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服务类项目在200万元以上的,或货物类项目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先向集团公司总部预申报招标(比选)计划方案,经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招投标工作,如需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该类项目,在取得集团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由业主单位上报批准。集团公司总部组织相关部门全过程参与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
和监督,该项目所在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进行具体承办。招标(比选)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若按规定需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在备案的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合约管理部备查。
(4)未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
应将预算和采购方式报集团公司经批准后按上述程序实施,并同样将有关文件报集团公司合约管理部备查。
(5)管护类项目合同到期后,原则上应开展招投标工作,因为各种客观原因确需进行合同续签的,应按上述审批权限和程序报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续签,但延长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招投标方式适用范围
(一)下列情况应实行招标:
1、工程类:达到以下投资限额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和维护、改造、装修项目的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1)单项投资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单项投资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一类项目,不得故意支解成若干较小的工程项目或故意支解成若干阶段实施,不论单项合同金额大小,都应一并招标或者将主体工程与附属工程一起打捆招标。
2、服务类:各类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投资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进行招标。
3、货物类:各类工程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一次性购买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公司内部日常经营所需大宗用品的采购,一次性购买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车辆等固定资产设备的购买按成都市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参股公司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