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
第四条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第五条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英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英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Regulations on Technology Import and Export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Article 1. These Regulations are hereby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Foreign Trad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Foreign Trade Law) and relevant provisions of other relevant laws with a view to regulat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technology import and export, maintaining the order of technology import and export, and enhancing the national economic growth and social development.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Article 2. The technology import and export as referred to in these Regulations means acts of transferring technology from outside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to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visa versa by way of trade, investment, or economic and technical cooperation.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九条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十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依照其规定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第十一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依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月日至月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额的申请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配额总量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天予以公布第十四条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第十五条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天内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第十六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分配配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申请人的进口实绩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三申请人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四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五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第十七条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月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第十九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天内决定是否许可进口经营者凭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前款所称进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口性质的证明文件第二十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第三节自由进口的货物第二十一条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不受限制第二十二条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天公布第二十三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均应当给予许可第二十四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天进口经营者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第四节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第二十五条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二十六条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第二十七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月日至月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总量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月日至月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关税配额的申请第二十八条关税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第二十九条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关税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月日前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第三十条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关税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关税配额内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关税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关税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关税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月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第三十二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有关关税配额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进口配额管理部门要求关税配额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关税配额申请第三章货物出口管理第一节禁止出口的货物第三十三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口的依照其规定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三十四条属于禁止出口的货物不得出口第二节限制出口的货物第三十五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出口的依照其规定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第三十六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第三十七条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第三十八条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月日至月日向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的申请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第三十九条配额可以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分配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分配第四十条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天内并不晚于当年月日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第四十一条出口经营者凭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月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第四十三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天内决定是否许可出口经营者凭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前款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第四十四条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第四章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第四十五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确定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并予以公布第四十七条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出口第四十八条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购买价格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基于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管理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五十条确定指定经营企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实施前公布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布第五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列入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和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贸易第五十二条国营贸易企业和指定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不得以非商业因素拒绝其他企业或者组织的委托第五章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货物进出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货物进出口情况提出建议第五十四条国家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包括国际收支发生严重失衡或者受到严重失衡威胁时或者为维持与实施经济发展计划相适应的外汇储备水平可以对进口货物的价值或者数量采取临时限制措施第五十五条国家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在采取现有措施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限制或者禁止进口的临时措施第五十六条国家为执行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措施必要时可以对任何形式的农产品水产品采取限制进口的临时措施一对相同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或者销售采取限制措施二通过补贴消费的形式消除国内过剩的相同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三对完全或者主要依靠该进口农产品水产品形成的动物产品采取限产措施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对特定货物的出口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的临时措施一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异常情况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二出口经营秩序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三依照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第五十八条对进出口货物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的临时措施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前予以公告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第五十九条国家采取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出口退税设立外贸发展基金等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第六十条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第六十一条国家通过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第六十二条货物进出口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实行行业自律和协调第六十三条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国外歧视性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限制措施维护企业的正当贸易权利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者未经批准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六十五条擅自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六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货物进出口配额证明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六十七条进出口经营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法收缴其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六十九条国营贸易企业或者指定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国营贸易企业或者指定经营企业资格第七十条货物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货物进出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一条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发放配额关税配额许可证或者自动许可证明的决定不服的对确定国营贸易企业或者指定经营企业资格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十二条本条例的规定不妨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口货物采取的关税检验检疫安全环保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第七十三条出口核用品核两用品监控化学品军品等出口管制货物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七十四条对进口货物需要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的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的货物进出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六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货物进出口贸易的双边或者多边磋商谈判并负责贸易争端解决的有关事宜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科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请示
国家科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请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7.06.09
•【文号】国科发成字[1997]283号
•【施行日期】1997.06.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国家科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中国禁止
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请示
(国科发成字〔1997〕283号)国务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的规定,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委联合编制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附后)。
该《目录》是根据《外贸法》关于禁止、限制出口技术的原则,用定量指标界定或用定性语言划定的需要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具体技术条目(专业)的集合;是在吸取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在由国家科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安全部、国家保密局、中科院、化工部、国务院军贸办和中国专利局组成的《目录》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依靠各行业部门和地方有关单位的大力协助,经过200多位各类专家的评审编制而成。
制定和发布该《目录》将使我国技术出口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
化,有助于促进我国技术出口的发展。
该《目录》拟由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委对外发布,并负责今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不再另行报批。
妥否,请批示。
附件:《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略)
注:此文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对外发布。
国家科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WIPO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我国技术出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另行发布)中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第三条国家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限制出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应按本办法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第四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技术出口经营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技术出口经营者出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前,应填写《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一),报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属于国家秘密技术的限制出口技术,在按本办法履行许可手续前,应先按《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办理保密审查手续,并持保密审查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出口申请。
第六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技术出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出口。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七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材料转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同时报科技部备案。
第八条限制出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外贸出口;(二)是否符合我国的产业出口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三)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008修订)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008修订)【法规类别】出口许可与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发布部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发布日期】2008.09.16【实施日期】2008.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修订后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已经2008年4月10日商务部第3次部务会议、2008年9月3日科学技术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2001年第16号令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部长万钢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参考原则一、禁止出口技术参考原则(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出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出口的;(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四)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二、限制出口技术参考原则(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出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出口的;(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四)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
目录格式说明排序索引表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禁止出口部分)。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变更 - 北京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非提成类)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 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非提成类)
办理合同登记 提交材料: 1、技术出口合同申请表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注:需加盖 单位公章); 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外文合同需提供中文译本); 3、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即中方企业的营业执照、进 出口资格证书(外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内资企 业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4、项目批复文件(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 办公会决议); 5、其他所需材料。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非提成类)
办理机构: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服务贸易处 办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芳星园三区16、 17号楼(邮编:100078) 办理电话:87211026 联 系 人:杨柳 办理时间:周一至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 (提成类)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 (非提成类)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提成类)
事项名称: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自由类) 服务分类: 商业活动 受理方式: 网上申请、书面受理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提成类)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提成类)
条 件: 1、北京地区具有进出口经营资质的企业 2、对外签订生效的技术出口合同
禁止出口 限制出口 自由类技术出口
技术出口管理:
条例: 第三十二条 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第三十三条 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 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第三十九条 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 同登记管理。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中涉及中药炮制技术相关项目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中涉及
中药炮制技术相关项目
技术名称:中药饮片炮制技术
控制要点:1. 毒性中药的炮制工艺和产地加工技术
(1)制川乌
(2)制草乌
(3)制南星、胆南星
(4)制白附子
(5)清半夏、法半夏、姜半夏
(6)制关白附
(7)制附子
(8)制商陆
(9)制马钱子
(10)煨肉豆蔻
(11)制芫花
(12)制蟾酥
(13)制藤黄
(14)制甘遂
(15)制狼毒
(16)巴豆霜
(17)制斑蝥
(18)制青娘子
(19)飞雄黄
(20)飞朱砂
(21)制京大戟
(22)千金子霜
2. 常用大宗中药的炮制工艺和产地加工技术
(1)熟大黄
(2)熟地黄
(3)制何首乌
(4)制香附(5)鹿茸(6)紫河车(7)六神曲(8)建神曲(9)炮山甲(10)制肉苁蓉(11)制黄精(12)制山茱萸(13)制女贞子(14)红参(15)厚朴(16)阿胶(17)龙血竭。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1.12.12•【文号】外经贸部、科学技术部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令二00一年第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科学技术部部长徐冠华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目录格式:编号:(1)XXXXXXJ(X)技术名称:(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控制要点:(3)_______________。
(出口条件)说明:(1)编号:共 7位年度代码+分类号+技术名称类目号+控制等级代码2位数字2位数字2位数字1位字母年度代码由目录编制年度的后两位数字构成分类号和技术名称类目号与排序索引表中相应数字(粗体字为分类号)对应控制等级代码中"J"表示禁止出口," X"表示限制出口。
(2)技术名称:某一类技术的总称。
(3)控制要点:该类技术中需要控制的技术内容、特征及范围。
(4)出口条件:①"△"表示技术(软、硬件)禁止或限制出口,产品可以出口;②"◇"表示技术软件禁止或限制出口,技术硬件及产品可以出口;③"▲"技术(软、硬件)、产品均禁止或限制出口。
注:正文中[方括号]部分是对前面词语或字母的注释。
正文中(圆括号)部分是对前面概念的一般性说明。
排序索引表01 工程通用技术01、真空技术02、声学工程技术02 测绘技术01、大地测量技术02、地图制图技术03、精密工程测量技术03 地震监测技术01、地震观测仪器生产技术04 气象技术01、雷暴探测与报警技术05 地质技术01、地球物理勘查技术02、地球化学勘查技术03、地质找矿勘探技术04、油气田勘探技术(见石油类目)06 医学技术01、中医医疗技术02、潜水医学保障技术07 药品生产技术01、生物技术药物生产技术02、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03、天然药物生产技术04、药用辅料及中间体制备技术08 中药生产技术01、中药材资源及生产技术02、中药的配方和生产技术03、中药饮片炮制技术09 医疗卫生器械生产技术01、医用诊断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02、医用治疗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03、医用材料及制品生产技术10 农业技术01、农作物(含牧草)品种及其繁育技术02、经济作物品种、繁育及加工技术03、农用机械制造技术04、化学农药生产技术(见化工类目)05、生物农药生产技术(见化工类目)11 林业技术01、林木种质资源及其繁育技术02、园林植物、观赏植物繁育技术03、林木生长调节剂制造及应用技术04、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05、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保护技术06、林产化学产品加工技术12 畜牧兽医技术01、畜牧品种及其繁育技术02、畜禽饲料及兽用生产调节剂生产技术03、畜产品加工技术04、蚕类品种、繁育和蚕茧采集加工利用技术05、蜂类品种、繁育和蜂产品采集、加工及利用技术06、兽药生产技术07、兽医卫生检疫技术13 水产技术01、水产品种及其繁育技术02、水产病害防治技术03、水产品加工技术14 计量技术01、计量基、标准制造及量值传递技术02、计量测试技术15 工程材料制造技术01、非晶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02、陶瓷材料生产技术03、耐火材料生产技术04、低维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05、人工晶体生长与加工技术06、金属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07、无机非金属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08、聚合物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09、金属材料制造技术(见冶金、船舶、航空、航天类目)10、有机高分子材料制造技术(见化工类目)16 矿业工程技术01、矿山建设技术02、采矿工程技术03、选矿工程技术04、钻井工程技术05、矿山仪器、设备制造技术06、矿山产品生产、加工与利用技术17 石油、天然气开发工程技术01、油气田勘探技术02、油气井钻井工艺03、石油钻采装备制造技术04、石油、天然气集输技术18 冶金工程技术01、钢铁冶金技术02、有色金属冶金技术03、稀土的提炼、加工、利用技术04、非晶、微晶金属冶金技术05、轧制加工技术06、冶金专用耐火材料生产技术07、冶金仪器、设备制造技术19 机械工程技术01、铸造技术02、热处理技术03、通用设备制造技术04、通用零部件制造技术20 仪器、仪表技术01、热工量测量仪器、仪表制造技术02、机械量测量仪器、仪表制造技术03、无损探伤技术04、材料试验机与仪器制造技术05、计时仪器制造技术06、精密仪器制造技术21 动力工程技术01、燃气轮机制造技术02、汽轮机制造技术03、内燃机制造技术04、锅炉制造与燃烧技术05、制冷与低温工程技术22 核技术(另行公布)23 电工技术01、电工材料生产技术02、电线、电缆制造技术03、电机生产及控制技术04、电池制造技术05、电器制造技术06、电气测量技术24 电力工程技术01、火电工程技术02、水电工程技术03、输电线路施工及检修技术04、输配电及电网控制技术05、核电技术(见核技术类目)25 电子技术01、电子元件制造技术02、电子器件制造技术03、半导体器件制造技术04、集成电路制造技术05、传感器制造技术06、激光技术07、微波技术08、雷达制造技术09、光电子技术10、目标特征提取及识别技术26 通信技术01、有线通信技术02、无线通信技术03、光纤制造及光纤通信技术04、通信传输技术05、通信网络技术06、广播电视技术27 自动化技术01、机器人制造技术28 计算机技术01、计算机硬件及外部设备制造技术02、计算机网络技术03、信息处理技术04、计算机通用软件编制技术(专用软件见有关各类目)05、计算机应用技术(单一用途的技术见有关各类目)29 化学及石油化学工程技术01、化学原料生产技术02、化肥生产技术03、化学农药生产技术04、生物农药生产技术05、染料生产技术06、涂料生产技术07、催化剂生产技术08、橡胶制品生产技术09、感光材料生产技术10、合成纤维生产技术(又见纺织类目)11、合成树脂及其制品生产技术12、聚合材料及其制品生产技术13、高能推进剂原材料生产技术(另行公布)14、稳定同位素生产技术(又见核技术类目)15、石油产品及其生产技术30 民用爆炸物工业技术01、工业炸药及其生产技术02、工业雷管及其生产技术03、焰火、爆竹生产技术31 轻工技术01、造纸技术02、工艺品制造技术03、日用陶瓷及其制品生产技术(又见材料类目)32 食品加工技术01、粮食加工技术02、糖加工技术03、肉类加工技术04、蛋品加工技术05、饮料生产技术06、食品添加剂生产技术33 纺织技术01、纺织天然纤维及其加工技术02、纺织天然纤维制品及其加工技术03、纺织化学天然纤维及其加工技术04、纺织纤维制品及其加工技术34 建筑工程技术01、中国传统建筑技术02、建筑结构与地基处理技术03、建筑环境控制技术35 建筑材料生产技术01、非金属建筑材料生产技术36 海洋工程技术01、海洋环境仿真技术37 铁路运输技术01、机车工程技术02、轮轨技术38 道路工程技术01、筑路材料生产技术(又见材料、建筑材料类目)02、桥梁建造与维修技术03、隧道施工技术39 水路运输技术01、港口设备制造技术02、液体货物运输技术40 船舶工程技术01、船型设计与试验技术02、船用设备制造技术03、船舶建造工艺04、船用材料制造技术41 航空技术01、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02、航空器零部件制造及试验技术03、航空材料生产技术(又见材料类目)42 航天技术01、航天器测控技术02、空间数据传输技术03、空间材料生产技术(又见材料类目)04、空间仪器及设备制造技术05、卫星应用技术43 环境保护技术01、污水处理技术44 社会公共安全技术01、刑事技术02、消防技术45 文物保护技术01、文物保护及修复技术02、文物复制技术03、古建筑保护和修复技术(又见中国传统建筑类目)04、古迹保护和修复技术《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禁止出口部分)测绘技术编号: 980201J技术名称: 大地测量技术控制要点: 1.直接输出我国大地坐标的卫星定位技术(▲)2.我国大地、卫星、重力、高程数据库及其开发应用技术(▲)3.我国地球重力场模型(▲)编号: 980202J技术名称: 地图制图技术控制要点: 1.直接输出比例尺>=1:10万我国地形图要素的图象产品及其应用技术(▲)地质技术编号: 980503J技术名称: 地质找矿勘探技术控制要点: 1.离子吸附型稀土矿床特征和勘查技术(△)医学技术编号: 980601J技术名称: 中医医疗技术控制要点: 1.针麻开颅手术的关键穴位(△)药品生产技术编号: 980702J技术名称: 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控制要点: 1.维生素C中间体2-酮基-L-古龙酸二步发酵制备技术(△)中药生产技术编号: 980801J技术名称: 中药材资源及生产技术控制要点: 1.世界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中的中药资源及其繁育技术(▲)2.《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属于Ⅰ级保护级别的物种及其繁育技术(▲)3.《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 (1986年)中收录的我国药材种质和基因资源及其繁育技术(▲)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收录的大宗品种药材的植物种子(包括种子类生药)、种苗和动物种源及其繁育技术(▲)5.濒危、珍稀药材代用品的配方和生产技术(▲)6.菌类药材的菌种、菌株、纯化、培养、发酵和生产工艺(▲)(1)包括下列菌种:冬虫夏草、羊肚菌、牛舌菌、云芝、树舌、灵芝、紫芝、雷丸、猪苓、密环菌、松茸、短裙竹荪、长裙竹荪、黄裙竹荪、大马勃、黑柄炭角菌编号: 980803J技术名称: 中药饮片炮制技术控制要点: 1.毒理中药的炮制工艺和产地加工技术(◇)(1)制川乌(2)制草乌(3)制南星、胆南星(4)制白附子(5)清半夏、法半夏、姜半夏(6)制关白附(7)炮附子、附子(8)商陆(9)制马钱子(10)煨肉豆蔻(11)芫花(12)蟾酥(13)藤黄2.常用大宗中药的炮制工艺和产地加工技术(◇)(1)熟大黄(2)熟地黄(3)何首乌(4)香附(5)鹿茸(6)紫河车(7)六神曲(8)建神曲农业技术编号: 981001J技术名称: 农作物(含牧草)品种及其繁育技术控制要点: 1.《我国现阶段不对外交换的作物种质资源名录》所列农作物(含牧草)品种及其繁育技术(▲)2.起源于我国的作物野生种资源及其繁育技术(▲)编号: 981003J技术名称: 农用机械制造技术控制要点: 1.珠茶、扁茶成形工艺及设备设计、制造技术(▲)畜牧兽医技术编号: 981201J技术名称: 畜牧品种及其繁育技术控制要点: 1.《国家畜禽品种出口管理分级名录》列为"一级"类品种及其繁育技术(▲)2.蚕桑(蚕种)原原种、原种、母种及其繁育技术(▲)水产技术编号: 981301J技术名称: 水产品种及其繁育技术控制要点: 1.《我国现阶段不对外交换的水产种质资源名录》所列渔业品种及其繁育技术(▲)2.鳗鲡全人工繁殖技术(◇)(1)亲鱼培育技术(2)催熟、催产技术(3)药物种类、剂量、使用次数(4)人工受精技术3.大珠母贝苗种繁育技术(◇)(1)亲贝培育、繁殖技术(2)幼贝养殖及病害防治技术工程材料制造技术编号: 981501J技术名称: 非晶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控制要点: 1.专用于激光技术的钕玻璃配方、熔制和精密退火技术(◇)编号: 981504J技术名称: 低维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控制要点: 1.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硬质低密度、粘结着碳纤维或非纤维状碳的绝热材料生产技术:(◇)(1)可在2273K[2000℃]以上高温条件下使用(2)密度在100~300kg/m↑3之间(3)压缩强度在0.1~1.0MPa之间(4)挠曲强度≥1.0Mpa(5)碳含量占总固体的99.9%以上矿业工程技术编号: 981602J技术名称:采矿工程技术控制要点: 1.离子型稀土矿山浸取工艺(◇)冶金工程技术编号: 981802J技术名称: 有色金属治金技术控制要点: 1.离子吸附型稀土堆浸提取技术及配方(◇)编号: 981803J技术名称: 稀土的提炼、加工、利用技术控制要点: 1.从离子型稀土矿中提取稀土元素的工艺和参数(◇)动力工程技术编号: 982104J技术名称: 锅炉制造与燃烧技术控制要点: 1.为锅炉设计提供煤质资料的煤特性试验研究软件技术(△)2.亚临界循环(包括控制循环和自然循环)燃煤锅炉的可靠性评价(△)核技术(另行公布)电工技术编号: 982304J技术名称: 电池制造技术控制要点: 1.极板电流密度≥200mA/cm↑2的锂亚硫酰氯电池制造技术(▲)(1)组成自动激活电池组(2)电液分配和激活技术(3)热设计技术(4)电液提纯技术电子技术编号: 982504J技术名称: 集成电路制造技术控制要点: 1.抗辐照技术、工艺(▲)(1)抗静电≥2,500V,抗瞬时剂量率>1×10↑11rad(Si)-s的CMOS/SOS[蓝宝石上外延硅/互补型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器件制造技术(2)抗静电≥3,000V,抗瞬时剂量率>1×10↑11rad(Si)-s的双极器件制造技术编号: 982508J技术名称: 雷达制造技术控制要点: 1.海态监测分析雷达制造技术(▲)(1)海洋回波波谱分析的快速处理技术(2)相位测量天线系统的计算方法与配载方法通信技术编号: 982604J技术名称: 通信传输技术控制要点: 1.通信保密技术(▲)(1)专为我国研制、设计、生产的各类通信保密机和通信加密技术及其相关产品,包括为此特殊设计的零件和部件自动化技术编号: 982701J技术名称: 机器人制造技术控制要点: 1.遥控核化侦察机器人制造技术(▲)计算机技术编号: 982802J技术名称: 计算机网络技术控制要点: 1.网络安全保密技术(▲)民用爆炸物工业技术编号: 983003J技术名称: 焰火、爆竹生产技术控制要点: 1.鞭炮、烟花制造工艺及设备(△)(1)引燃点爆装置的弹体装填工艺(2)装填药物配方及粘合剂(3)球壳的机械成形工艺及设备(4)多色彩药粒闪光炮药物配方及制作工艺(5)合金粉的配方及生产工艺(6)无烟礼花的药物配方及制作工艺轻工技术编号: 983101J技术名称: 造纸技术控制要点: 1.宣纸的生产工艺及设备(△)2.迁安书画纸的配方及生产工艺(◇)食品加工技术编号: 983205J技术名称: 饮料生产技术控制要点: 1.初、精制茶制作技术(1)珠茶初制炒干设备的生产技术(▲)纺织技术编号: 983302J技术名称: 纺织天然纤维制品及其加工技术控制要点: 1.支数为30~80的纯纺羊绒高支纱生产技术(◇)编号: 983303J技术名称: 纺织化学天然纤维及其加工技术控制要点: 1.芳纶的加工技术(▲)编号: 983304J技术名称: 纺织纤维制品及其加工技术控制要点: 1.独特传统处方的靛蓝染色工艺及设备(△)2.传统手工扎染工艺技术(◇)3.真丝绸制品的蜡染工艺与专用设备(△)4.真丝绸防缩抗皱加工技术(◇)5.各向同性的厚、薄型服装领底呢加工工艺与化学整理技术(◇)航空技术编号: 984301J技术名称: 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控制要点: 1.航空燃气轮机核心机的设计技术和制造工艺(◇)航天技术编号: 984401J技术名称: 航天器测控技术控制要点: 1.卫星及其运载无线电遥测的加密技术(▲)编号: 984402J技术名称: 空间数据传输技术控制要点: 1.涉及下列其中之一的卫星控制信息传输保密技术(▲)(1)保密原理、方案及线路设计技术(2)加密与解密的软件、硬件编号: 984405J技术名称: 卫星应用技术控制要点: 1.双星导航定位系统信息传输加密技术(▲)《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限制出口部分)工程通用技术编号: 980101X技术名称: 真空技术控制要点: 1.真空度<10↑-6mPA的超高真空获取技术(◇)编号: 980102X技术名称: 声学工程技术控制要点: 1.有源噪声控制的系统设计技术和算法软件(◇)2.声功率>10,000W的气动声源设计技术和制造工艺(◇)测绘技术编号: 980201X技术名称: 大地测量技术控制要点: 1.我国大地控制网整体平差方法及软件技术(▲)编号: 980202X技术名称: 地图制图技术控制要点: 1.我国地理信息系统的关键算法和系统中具有比例尺>1:100万的地形及地理坐标数据(▲)编号: 980203X技术名称: 精密工程测量技术控制要点: 1.我国重点工程精密测量的技术和方法(▲)地震监测技术编号: 980301X技术名称: 地震观测仪器生产技术控制要点: 1.观测频带到直流,灵敏度≥1,000V-s/m的地震计生产技术(◇)2.井孔径<130mm,周期>1s,灵敏度≥500V-s/m的井下三分向地震计生产技术(◇)气象技术编号: 980401X技术名称: 雷暴探测与报警技术控制要点: 1.雷暴电场仪(◇)地质技术编号: 980501X技术名称: 地球物理勘查技术控制要点: 1.地磁场测定灵敏度≤0.01nT(包括单光系、多光系)氦光泵磁力仪探头制造技术(◇)编号: 980502X技术名称: 地球化学勘查技术控制要点: 1.检出限≤0.4ng/g的野外测定金的方法和仪器设备(▲)2.检出限≤0.3ng/g测定痕量金的方法(▲)医学技术编号: 980601X技术名称: 中医医疗技术控制要点: 1.国家名老中医及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疾病诊疗系统的医理设计及有效方药(◇)2.股骨颈重建术治疗股骨颈骨折颈吸收伴头缺血性坏死的技术(◇)编号: 980602X技术名称: 潜水医学保障技术控制要点: 1.饱和潜水深度≥350m作业加压、减压方案及技术(▲)药品生产技术编号: 980701X技术名称: 生物技术药物生产技术控制要点: 1.发酵单位≥25,000μ/ml或总收率≥94%的四环素生产技术(◇)2.提高有效组份C↓1含量,发酵单位≥1,095μ/ml或总收率≥80%的庆大霉素制备工艺(◇)3.耐消沫剂的、发酵单位≥25,000μ/ml的土霉素菌株或总收率≥90%的土霉素生产技术(◇)4.青霉素生产技术(◇)(1)青霉素高产菌株(2)发酵单位≥45,000μ/ml5.链霉素生产技术(◇)(1)过滤、离心、分离、精制工艺(2)发酵单位≥21,000μ/ml或总收率≥75%的链霉素生产技术6.发酵单位≥25,000μ/ml头孢菌素C高产菌株或总收率≥70%的头孢菌素C 生产技术(◇)7.金霉素制备工艺(◇)(1)金霉素生产菌种(2)发酵单位≥20,000μ/ml(3)收率≥90%8.用于活疫苗生产的减毒的菌种或毒种及其选育技术(◇)(1)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生产毒种(2)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生产毒种9.通过分离、筛选得到的具有工业化生产条件的菌种、毒种及其选育技术(◇)(1)流行性出血热灭活疫苗生产毒种(含野鼠型及家鼠型)10.用基因工程方法获得的具有工业化生产条件的生物工程菌株、细胞株及其选育技术(◇)(1)用于生产乙肝疫苗的乙肝-中国地鼠卵细胞重组细胞株(2)用于生产乙肝疫苗的乙肝-痘苗病毒重组痘苗毒种(3)用于生产干扰素的生物工程菌株11.蛇毒单一组份类凝血酶制备工艺(◇)(1)电泳检测单一组份类凝血酶技术(2)单一组份含量100%编号: 980702X技术名称: 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控制要点: 1.重量收率≥64%的利福平制备工艺(◇)2.利福喷丁制备工艺(◇)(1)侧链收率≥41%(2)缩合收率≥73%3.利福平制备工艺(◇)(1)以溴代异丁烷和哌嗪缩合后再与利福S反应得本品的工艺(2)总收率≥70%4.酮基布洛芬制备工艺(◇)(1)以苯乙酮为原料制备本品工艺(2)对苯乙酮总收率≥33%5.布洛芬制备工艺(◇)(1)以异丁苯为原料制备本品工艺(2)以异丁苯计总收率≥85%6.萘普生制备工艺(◇)(1)以β-萘酚为原料制备本品工艺(2)以β-萘酚计总收率≥50%(3)拆分总收率≥80%7.总收率≥80%,杂点≤0.5%的尼莫地平制备工艺(◇)8.马来酸依那普得利制备工艺(◇)(1)用顺丁烯二酸酐为原料制备本品工艺(2)总收率≥30%9.总收率(以L-脯氨酸计)≥30%的卡托普利制备工艺(◇)10.总收率≥31%的盐酸地尔硫卓制备工艺(◇)11.法莫替丁制备工艺(◇)(1)两种晶型分离技术,酸碱中和法、重结晶法,控制结晶条件(2)总收率≥20%12.总收率≥24%的雷尼替丁制备工艺(◇)13.磷霉素制备工艺(◇)(1)以丙炔为起始原料,经酯化、重组、水解等反应制备本品的工艺(2)中间体丙烯磷酸收率≥67%14.阿霉素制备工艺(◇)(1)用柔红霉素为原料合成本品工艺(2)半合成收率≥45%15.总收率≥44%的维生素B↓6制备工艺(◇)16.左旋甲基炔诺酮制备工艺(◇)(1)环醚化工艺(2)总收率≥20%17.总收率≥58%脑复康制备工艺(◇)18.格列齐特制备工艺(◇)(1)还原双环肼工艺(2)总收率(以1、3-溴氯丙烷计)≥11%19.本芴醇亚油酸胶丸制剂的配方及制备工艺(◇)20.尼可地尔制备工艺(◇)(1)碱化冰析法工艺(2)固液界面双相催化工艺21.盐酸麦普替林合成制备工艺(◇)(1)乙烯初压<6mPa(2)总收率>20%22.重量收率≥88%的氨苄青霉素缩合工艺(◇)23.重量收率≥92%的羟氨苄青霉素缩合工艺(◇)24.甲硝唑磷酸二钠制备工艺(◇)25.从千层塔中分离制备石杉碱甲工艺(◇)26.色羟丙钠制备工艺(◇)27.去甲斑蟊素制备工艺(◇)28.收率≥6%的足叶乙甙制备工艺(◇)29.维生素B↓12大孔树脂提炼工艺(◇)30.总收率≥41%的丙二腈路线合成维生素B↓1工艺(◇)31.直接引入6α氟,割除转拉工序制备醋酸肤轻松工艺(◇)32.氯氟舒松制备工艺(◇)(1)以四羟孕甾-环缩丙酮为原料制备本品工艺(2)总收率≥80% 33.平阳霉素制备工艺(◇)(1)平阳霉素生产菌种及制备工艺(2)A↓5含量≥80%编号: 980703X技术名称: 天然药物生产技术控制要点: 1.青蒿琥酯制备技术(◇)2.青蒿素及双氢青蒿素制备工艺(◇)3.蒿甲醚制备工艺(◇)4.提取收率≥0.007%的丁公藤碱2制备工艺(◇)5.三尖杉酯碱制备工艺(◇)(1)全合成工艺(2)从海南粗榧中提取本品及其生物碱工艺6.从扶根-天花粉中提取结晶天花粉蛋白工艺(◇)7.地奥心血康[中成药]原料及生产工艺(◇)8.苦参素制备及从苦豆籽中提取苦参碱工艺(◇)编号: 980704X技术名称: 药用辅料及中间体制备技术控制要点: 1.微生物转化地塞米松中间体工艺(◇)(1)采用微生物菌种及微生物转化方法从蕃麻皂素制得关键中间体的工艺(2)总收率≥5%2.左旋氨基丁醇消旋工艺(◇)(1)以可承受高温高压反应器在触媒下进行反应的消旋化工艺(2)收率≥80%(3)旋光率≤-0.5中药生产技术编号: 980801X技术名称: 中药材资源及生产技术控制要点: 1.蛹虫草人工培植技术(◇)2.《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属于Ⅱ、Ⅲ级保护级别的物种及其繁育技术(◇)3.人工养麝(林麝、马麝)活体取香技术及繁育技术(◇)4.牛体培植牛黄的埋核技术(◇)5.蛹虫草菌株及其纯化培养、发酵及生产工艺(◇)6.人工牛黄配方技术(◇)编号: 980802X技术名称: 中药的配方和生产技术控制要点: 1.石斛夜光丸内重金属低于限量标准的技术(◇)医疗卫生器械生产技术编号: 980901X技术名称: 医用诊断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控制要点: 1.同时具有下列指标的医用核磁共振成象装置主磁体制造技术(◇)(1)磁场均匀性:50cm球空间[DSV],最大偏差≤18.3×10↑-6,均方根值≤5.1×10↑-6;30cm球空间[DSV],最大偏差≤2.4×10↑-6,均方根值≤0.7×10↑-6(2)中心磁场感应强度≥0.6T[特斯拉](6000高斯)(3)磁场稳定性<0.1×10↑-6/h2.医用传象束制造技术(◇)(1)直径≤0.012mm光学纤维单丝拉制技术(2)截面直径≤1.1mm,长度≥780mm光学纤维传象束制造技术3.B型超声波诊断仪换能器结构、材料及制造工艺(◇)4.医学传感器制造技术(◇)(1)呼吸氧分压传感器制造技术(◇)(2)呼吸流量传感器制造技术(◇)(3)呼吸率及呼吸波传感器制造技术(◇)(4)呼吸压差传感器制造技术(◇)(5)人体血压传感器制造技术(◇)(6)脉率及脉波传感器制造技术(◇)(7)心功能传感器制造技术(◇)(8)酶免疫传感器制造技术(◇)(9)生理传感器的设计制造工艺和测试技术(◇)(10)数字电容式微位移(分辨率≥0.01mm)传感器的设计制造工艺和测试技术(◇)编号: 980902X技术名称: 医用治疗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控制要点: 1.体外反搏装置设计与制造技术(◇)(1)序贯式体外反搏装置设计与制造技术(2)四肢序贯式气囊制造技术(3)臀部序贯式气囊制造技术2.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设计及制造技术(◇)(1)微机实时控制系统(2)双消色散270°束流偏转系统(3)高功率微波功率传输系统(4)弧形旋转治疗系统3.用于基因治疗的元件及其制造技术(△)编号: 980903X技术名称: 医用材料及制品生产技术控制要点: 1.生物高分子材料PCL[聚己内酯]制备技术(◇)(1)采用钛酸丁酯为引发剂的合成反应条件及生产、纯化工艺(2)PCL晶胞参数的测定技术2.全碳人工心脏瓣膜制造工艺(◇)农业技术编号: 981001X技术名称: 农作物(含牧草)品种及其繁育技术。
国家贸易管制-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
国家贸易管制----—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一、国家限制货物进出口的基本原则限制进出口货物,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事先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签发有关许可证件,并凭以进口或出口的货物。
根据《外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可以限制其进口或者出口:l. 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2。
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3. 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4.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的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5.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6.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门的;7.根据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根据上述原则,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我国进出口货物进行必要的限制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配额是国家对一定产品实行数量限制的手段,许可证是由国家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出口某种货物的证明,目前,我国采用的是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措施,即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需要配额管理的商品必须申领许可证。
除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外,对限制进出口的其他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需经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并签发有关允许货物进出口的证明,这些证明,统称为许可证件.进出口许可证件是海关对限制进出口货物验放的重要依据。
二、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一)进口许可证管理1.商品范围根据2001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33种,税目总计383个8位商品编码,主要商品为:成品油、羊毛、涤纶纤维、腈纶纤维、聚酯切片、天然橡胶、汽车轮胎、氰化钠、食糖、化肥、烟草及制品、二醋酸纤维丝束、棉花、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收、录音机及其机芯、电冰箱及其压缩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照相机及其机身、手表、空调器及其压缩机、录音录像及磁带复制设备、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气流纺纱机、粮食、植物油、酒、彩色感光材料、监控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光盘生产设备、消耗臭氧层物质。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禁止出口的技术主要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人的健康或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环境保护,以及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所规定的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技术。
限制出口的技术也主要基于类似的考虑,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保护人的健康或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环境保护,以及根据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所规定的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技术。
目录的具体内容会根据技术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进行调整。
例如,2023年12月21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了关于公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对目录进行了修订。
这次修订共涉及53项技术条目,包括删除4项禁止出口的技术条目,删除5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新增23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以及对21项技术条目的控制要点和技术参数进行了修改。
请注意,目录的具体内容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因此建议您查阅最新的官方公告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评述《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限制性条款
评述<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限制性商业行为条款一.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1日颁布施行。
共计五章五十五条[1]。
新条例参照对外贸易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明确、具体的处罚条款。
条例规定,对于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类技术,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类技术的,将依照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的罚款;对于擅自超出许可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类技术的,将依照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的罚款;此外,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以欺骗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合同登记证的,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条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是对国际技术贸易原则性的规定,限制性商业条款不符合上述公平、自由的原则,是法律所禁止的。
第二十九条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禁止,一共列举了七款:第一款“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此款是对搭售的禁止。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搭售通常是技术供方利用其在市场中独占或优势地位,强迫技术受方从供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处购买不需要的其他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要求技术受方接受不需要的服务。
在此类条款是对受方利益的侵害,同时也损害了引进技术国家的利益。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9.04.20•【文号】商务部、科学技术部令2009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9.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科学技术部令(2009年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2001年第14号令)同时废止。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科学技术部长:万钢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国技术出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另行发布)中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第三条国家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限制出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应按本办法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第四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技术出口经营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技术出口经营者出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前,应填写《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一),报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属于国家秘密技术的限制出口技术,在按本办法履行许可手续前,应先按《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办理保密审查手续,并持保密审查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出口申请。
第六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技术出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出口。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
复出口是指外国商品进口以 后未经加工制造又出口,也称再 出口。复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同经 营转口贸易有关。
二、复进口(Re-import)
复进口是指本国商品输往国 外,未经加工又输入国内,也称 再进口。复进口多因偶然原因 (如出口退货)所造成。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 《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 整并公布禁止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进口的技 术,不得进口。 目前《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第一 批)所列明的禁止进口的技术涉及钢铁治金技术、有 色金属治金技术、化工技术、石油化工技术、消防 技术、电工技术、轻工技术、印刷技术、医药技术、 建筑材料生产技术等11个技术领域的26项技术。
f12制冷剂,R12制冷剂主要用途是用作致冷 剂、气溶杀虫药发射剂,是一种对心脏毒作 用强烈而又迅速的物质。能引起动物心律不 齐、室性心动过速、心动过缓、房室传导阻 滞、急性心力衰竭、血压降低等心血管系统 的改变。国外有大量吸入引起致命性心律紊 乱、虚脱、心动骤停而死亡的病例报道。 而 且还会腐蚀铜管,使得汽车空调容易泄漏技术 进出口许可 管理制度
进出口货物 的国家管制
3.3其他贸易 管制制度
国家对特殊 进出口货物 的管制
习题
第三章
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对外贸易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 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 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管制 制度、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和规范对外贸易活 动的总称。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
出口管制实施方案
出口管制实施方案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国际贸易中存在着一些敏感商品和技术,这些商品和技术的输出需要受到严格的管制,以确保国家安全和国际和平。
因此,出口管制成为了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出口管制的背景和意义。
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出口的商品、技术和服务实施的一种管理制度。
其目的在于防止敏感商品和技术流入到非法渠道,避免对国家安全和国际和平构成威胁。
同时,出口管制也是各国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出口管制的实施原则。
1. 法律依据,出口管制的实施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出口行为合法合规。
2. 透明公正,出口管制的实施应当公开透明,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保障出口主体的合法权益。
3. 精准有效,出口管制应当针对具体的商品、技术和服务,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管制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4. 国际合作,出口管制的实施应当与国际社会开展合作,共同应对跨国出口安全风险。
三、出口管制的实施措施。
1. 制定出口管制清单,国家应当根据国家安全和国际和平的需要,制定出口管制清单,明确受管制的商品、技术和服务范围。
2. 加强出口许可管理,对于清单中受管制的商品、技术和服务,实施出口许可管理,确保出口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义务。
3. 完善出口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的出口监管体系,加强对受管制商品、技术和服务的出口监管,防止非法出口行为的发生。
4. 提升出口管制能力建设,加强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建设、技术手段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国家出口管制的能力和水平。
四、出口管制的实施保障。
1. 法律保障,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明确出口管制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保障出口管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技术保障,国家应当加强对出口管制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提升出口管制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3. 人才保障,国家应当加强对出口管制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建设高素质的出口管制队伍,确保出口管制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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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export prohibited and restri cted technologies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
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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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我国技术出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另行
发布)中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第三条国家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的限制出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应按本办法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第四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出楼技术的出口许
可由技术出口经营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技术出口经营者出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限制
出口技术前,应填写《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以下简称
《申请书》,见附表一),报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属于国家秘密技术的限制出口技术,在按本办法履行许可手续前,应先按《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办理保密审查手续,并持保密审查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出口申请。
第六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技术出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出口。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七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材料转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同时报科技部备案。
第八条限制出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外贸出口;
(二)是否符合我国的产业出口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三)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第九条限制出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危及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我国科技发展政策,并有利于科技进步;
(三)是否符合我国的产业技术政策,并能带动大型和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济技术合作。
第十条出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见附表二)。
《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有效期为3年。
在申请出口信贷、保险意向承诺时,必须出具《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金融、保险机构凭《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一条对没有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限制出口技术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不得做出有关技术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第十二条技术出口经营者在《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内,未签订技术出口合同的,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重新提出出口申请。
笫十三条技术出口经营者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持《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技术资料出口清单(文件、资料、图纸、其他)(见附表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许可出口的技术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证》,见附表三)。
第十五条限制出口技术的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技术出口经营者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技术出口许可证》前,应登录商务部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为:),按程序录入合同内容。
第十七条技术出口经营者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出口内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术出口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凡经批准允许出口的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出口项目,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办理海关事宜时,应主动出示《技术出口许可证》,海关验核后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第十九条商务部会同科技部负责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的技术出口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限制出口技术管理的培训和指导。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批准的技术出口许可事项向商务部备案。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化学两用品相
关技术、生物两用品相关技术、导弹相关技术和国防军工专有技术的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xx年
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原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20xx年第14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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