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金融模式,它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创新的方式提供金融服务,既方便了用户,也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
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其监管和风险控制也面临很大的挑战。
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以下指导意见:第一,强化监管,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合规性。
互联网金融行业需要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和标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督和检查,防范各类风险。
同时,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建设。
互联网金融行业需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防止无资质机构和不法分子进入。
同时,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审批和备案,确保产品合规和风险可控。
第三,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行业需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和方法,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
同时,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促进创新,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行业需要鼓励和支持技术创新,推动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的结合,发展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同时,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业支持和政策扶持,降低创业成本,鼓励更多优秀的企业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
第五,加强国际合作,推进互联网金融的跨境发展。
互联网金融行业需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吸取国际经验,优化监管和风险管理制度,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跨境发展。
同时,要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和相关机构的合作,共同维护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和安全。
综上所述,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强化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创新和加强国际合作。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和安全的金融服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互联网【发文字号】杭政函[2014]166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1.14【实施日期】2014.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杭政函〔2014〕16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推进我市全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建设,丰富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内涵,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根据《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的决定》(市委〔2014〕1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6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目标顺应金融业发展趋势,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服务、自身发展与服务经济、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相结合,创新组织机构、产品服务、体制机制,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全面发展,力争到2020年,规划和建设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集聚区(含产业园、孵化器、专业楼宇,下同),构建和运作一批具有全国辐射力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平台,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全国竞争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发和推广一批全国市场占有率高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基本建成全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
二、发展重点重点培育发展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五类互联网金融企业,从市级金融服务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扶持互联网金融集聚区和基础设施建设、互联网金融企业培育等。
鼓励各区、县(市)设立配套专项资金,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
通过市、区、集聚区三级联动,落实行业准入、人才培养、信用建设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强化行业管理和风险防控,营造宽松、包容的创新创业氛围和良好、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
(一)互联网金融机构。
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银行、网络保险公司或其他网络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由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传统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功能性总部。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几条 人民银行互联网金融监管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几条 - 人民银行互联网金融监管引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给社会经济带来了许多机遇和挑战。
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人民银行积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
本文将从人民银行监管层面来探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条内容:1. 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关键步骤之一。
人民银行积极鼓励金融科技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积极投身于互联网金融创新。
人民银行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开展前瞻性研究,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同时,人民银行还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
2. 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众多风险和挑战。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风险,人民银行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人民银行建立了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收集和分析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数据,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的风险。
一旦发现风险,人民银行将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3. 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人民银行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人民银行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对违规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同时,人民银行还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审查和监管,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4. 强化互联网金融合规管理互联网金融合规管理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活动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人民银行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管理。
人民银行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注重内部合规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同时,人民银行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其合规经营。
5. 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保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各平台说法-鸣金网
央行终于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虽然只是整体的指导意见,并非监管实施细则,但近20条规定依然在行业内引起轩然大波。
各位学者,行业大佬,乃至互联网金融各个领域的资深人士都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大体上都觉得这是一个利好,对规范行业,以及提升平台质量都起到很大的作用。
但也有许多人猜测,此次的“基本法”可能会使行业经历一次洗牌,甚至会引发P2P倒闭加剧,支付行业诸多限制,以及股权众筹等领域都会面临一次新的挑战。
那么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对于各大平台到底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各个领域的战略部署以及发展规划又会有什么样的改变?同盾科技联合创始人兼COO马骏驱:同盾科技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风险控制与反欺诈的实时数据分析服务,目标是为金融、支付、电商、网贷等行业提供最基础的风险和信用评估服务。
我们同盾做的是有效的“跨行业联防联控”,每一个健康规范意见都会让行业走的更远,是必要的手段!同盾的客户,特别在互联网金融行业都是高端客户,监管下洗牌会让这些客户更大更强,对我们总体事业有正面的影响!盈盈理财联合创始人熊伟:盈盈理财是国内资深的互联网金融投融资信息发布及交易撮合平台《意见》的出台,既是意料之中,又在意料之外。
意料之中是因为《意见》经历了长时间的讨论修改,浙江省和杭州市都陆续出台了有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指导意见,七月份是大家非常期待的时间点,承上启下。
意料之外是没有想到中央各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兴产业表现出的巨大开放性和包容性,从《意见》的内容来看,支持万众创新的思想和政策在中央层面得到了巨大共识。
作为80后的创业者,盈盈理财成立的两年多的时间里,经历了非常多人对互联网金融的看不起、看不懂的过程。
《意见》出台表明靴子落地,对于行业来说机遇才刚刚开始,更需要我们沉下心来踏实的做好基础工作。
作为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主发起单位,我们也更有信心在未来依托协会的力量更好地规范行业发展,打响浙江互联网金融的品牌。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7.18
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五)、网络与信息安全 (六)、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 (七)、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为自律 (八)、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
2015年8月28日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的指导意见
2015年7月18日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解读
这是金融回归本位的必然之 举。金融的根本是风险控制与 管理,无论是中世纪的荷兰还 是互联网时代的当下,本质没 有发生改变,对风险防范是必 须的。
总体要求与总体原则
总体要求
鼓励创新 防范风 趋利避害 健康发展
原则
依法监管 适度监管 分类监管 协同监管 创新监管
总 体 目 标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 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 稳定
总 体 意 见
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 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 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
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 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 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 地和空间。
监 管 责 任
央行 互联网支付业务
银监会
个体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互联
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 证监会 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
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有哪些
国家对互联⽹⾦融的政策有哪些《关于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终于发布了,《意见》不但为互联⽹⾦融⾏业正名,⽽且还提出了相关的监管措施。
那么国家对互联⽹⾦融的政策有哪些呢?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国家对互联⽹⾦融的政策有哪些为⿎励⾦融创新,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国务院同意,中国⼈民银⾏、⼯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系列⿎励创新、⽀持互联⽹⾦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励互联⽹⾦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了互联⽹⽀付、⽹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基⾦销售、互联⽹保险、互联⽹信托和互联⽹消费⾦融等互联⽹⾦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融稳定的总体⽬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业管理,客户资⾦第三⽅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融犯罪,加强互联⽹⾦融⾏业⾃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融⾏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与建议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与建议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并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迅速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然而,互联网金融在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风险和挑战。
因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出合理的发展建议,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其独特的优势。
首先,它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金融服务能够随时随地提供,极大地提高了服务的便利性。
其次,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能够更精准地评估风险和匹配金融资源,提高了金融效率。
再者,降低了金融服务的门槛,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金融服务。
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信息安全风险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互联网金融中,大量的用户信息和交易数据被存储和传输,如果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很容易导致数据泄露、被篡改或被恶意利用,给用户带来巨大的损失。
信用风险也不容忽视。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对于借款人的信用评估难度较大。
一些不良借款人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欺诈,导致违约风险增加。
此外,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针对传统金融机构建立的,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领域的适应性不足,存在监管空白和漏洞。
针对以上问题,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至关重要。
首先,要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监管制度。
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信息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其信息系统的安全评估和监测,对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其次,完善信用评估体系。
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多维度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同时,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打破信息孤岛,提高信用评估的准确性。
再者,加快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和监管主体,规范其业务范围和经营行为,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除了加强监管,还应提出一些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在近年来蓬勃发展,成为了我国金融业的一个新兴领域。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2021年5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国家医保局、全国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局、全国工商联、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12个部门发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主要是针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非法集资、P2P 网络借贷、网络支付、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等行业进行的分类监管。
其中,对于P2P网络借贷行业,该指导意见提出了四方面的规范要求。
首先,完善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风险准备金管理和融资结构等方面的制度规则。
要求所有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获取备案,明确立项备案时间和备案范围等内容,并加强对备案机构的日常监管。
对于风险准备金管理,要求网贷机构必须按照风险准备金计划实行全额覆盖,同时还要建立特别准备金制度,为应对暴力收债、移交借款和资金池逾期等情况提供风险防范。
其次,严格网贷项目准入门槛,保障投资者权益,防止荒唐借款等问题的发生。
对于借款人,网贷信息中介机构要强化居民收入、房产车辆等资产认证,同时保证借款人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
跨区域、跨行业、涉及国有企业及党政机关等引人关注的借款要特别加强风险评估。
对于投资者,规定网贷机构必须按照非保本基金要求,签署合同、进行风险提示、防范资金运动等内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加强对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管理,以减少行业内监管空白。
建议对网贷行业守法合规使用工商营业执照、处理投诉举报等方面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对于不良行为采取执法措施和予以惩戒。
最后,要根据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反馈集体和个体经验,及时总结取得的经验和成效,不断完善和推进网贷整治工作。
同时,建议继续加强同类行业的沟通交流,共同推动网络借贷、互联网理财等领域的健康发展。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_图文(精)
财政部门
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
税收政策。落实从业
机构新技术、新产品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
▲ 5 / 9
金融因互联网而改变
法规中明确的分类监管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的互联网支付行为。网络借贷,即个体网络借贷(P2P)和网络小额贷款;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行为互联网保险行为金融因互联网而改变▲ 6 /9
趋势明确,实操尚需细则:《指导意见》作为原则性的规范性文件,目前为行业的发展点明了发展的边界及趋势,但实际操作的要求、规范及标准都需要具体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细则。预料各项细则的出台仍需时间,这也给整个行业对相关业务的调整提供了时间。END金融因互联网而改变▲ 8/9
管部门、也对企业设立、信息安全、审计乃至反洗钱等方面进行了职能划分及明确
金融因互联网而改变
▲ 3 / 9
金融监管部门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商管理部门
支持互联网
企业依法办
理工商注册
登记
支持并对互
联网金融业
务涉及的电
信业务进行
监管
网信部门
支持并对金
融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
息内容等业导性内容,尚需具体监管细则配套。同时《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提出“个体网络借贷
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
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所以金融业务的法律属性并未因《指导意见》而改变
涉及部门众多,规范内容包含互联网金融经营的多个方面:
《指导意见》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其中除了明确具体业务的监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互联网金融在创新和监管中发展的政策思考赛迪智库互联网研究所 陆峰 博士【内容提要】 3月11日,银监会确定了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将由参与设计试点方案的阿里巴巴、万向、腾讯、百业源、均瑶、复星、商汇、华北、正泰、华峰等民营资本参与试点工作。
第一批5家民营银行将落地天津、上海、浙江和广东等地区。
3月14日,央行即宣布暂停网络虚拟信用卡、二维码支付,央行称相关支付产品安全性有待完善,并传言收紧移动支付的限额。
互联网金融在创新发展的同时,监管手段也在不断完善,如何合理监管的同时保护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本文将对此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创新 监管2013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不断,不断掀起发展浪潮。
2014年3月,银监会确定了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以规范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3月14日,央行即宣布暂停网络虚拟信用卡、二维码支付,称相关支付产品安全性有待完善,并传言收紧移动支付的限额。
互联网金融在创新发展的同时,监管手段也在不断完善,但传统利益格局的束缚、潜在的技术和市场风险、法律法规的空白都在一定程度上给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带来挑战,如何合理监管的同时保护互联网金融创‐ 1 ‐新发展,本文将从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顶层设计、技术和市场的风险评测与防范以及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给出政策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在创新与监管中发展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不断,各类“宝宝们”正在通过互联网精神深入渗透到金融行业,倒逼传统行业的改革、提升了民众的生活体验。
尽管受到不同程度的监管与冲击,互联网金融依然保持原有趋势,在创新与监管中快速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革命2013年,互联网精神渗透到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开始真正走进民众的生活。
P2P贷款平台、网络信贷机构、“余额宝”、“微银行”等互联网金融项目的密集出现,支付宝已形成了第三方支付、P2P贷款、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多个网络金融模式平台。
央行或将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
央行或将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
近日,央行召开《指导意见》会议,多家互联网金融机构参与此次会议,并对即将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进行了交流,文件指明了互联网金融的定位,以及清晰的监管体系。
在会议中,央行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位是传统金融的补充,并强调传统金融才是主要产业。
《指导意见》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发展意义、发展原则、监管原则、监管重点和监管合力。
而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弊端,仍然亟需加强监管。
业内人士透露,监管部门已着手制定监管制度以及准则,而互联网金融可分为,P2P理财平台、互联网支付、众筹等,而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将会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协作监管。
文件指出,互联网金融监管内容大体为,创建信息披露制度,做好风险提示,建立互联网金融网站备案,控制注册资本,增强网络信息安全,严格打击洗钱行为,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增强行业信用建设,完善行业数据统计工作,支持财税扶持政策等工作。
据悉,监管自律或将依托互联网金融协会来进行。
之后将会设立互联网金融网站,或许必须申请加入互联网金融协会才能申请互联网金融网站备案。
文件中还提到,互联网支付应坚持小额、便捷等原则。
以此分析,小额支付、小额投资理财将是互联网支付的发展方向。
回归小微支付或许是央行对其的定位。
对于P2P理财平台,有人贷表示将继续关注监管部门的指导方向,并朝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颁布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颁布夏日北京,阴凉湿润。
好端端的周末,又被敬业的央妈给搅黄了。
这次,央妈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而是携手十部委,隆重颁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万众瞩目,终于尘埃落地。
这个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的指导意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尽管只是行政规章,但已是互联网金融史上级别最高、内容最全的“红宝书”。
该怎么去认识和理解这个耗费多时又长达六千字的文件呢?笔者尝试用“四个明确”、“四种鼓励”、“四项坚守”去解读:首先是“四个明确”--作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第一个纲领性文件,指导意见中有很多定性的条款,虽然谈不上盖棺论定,但对一些似是而非的概念进行明确,提出监管原则与分工,至少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减少争议、指引方向:第一,明确概念定义。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长久以来,很多人将互联网公司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定义为“互联网金融”,将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开展的业务创新称之为“金融互联网”。
而指导意见明确,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都是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他们借助互联网与信息通信技术从事的金融业务,都属于互联网金融。
以后咱们对互联网金融要有全面的认识哦,再生硬区分什么“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你就OUT了!由此,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也得以明确,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至于互联网私募、互联网配资什么的,只能说暂时还未被招安。
第二,明确金融本质。
互联网金融是什么?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是互联网还是金融,还是两者兼而有之?这也是争论颇多的一个焦点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互联网思维与技术的运用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等特点。
因此,将互联网金融企业视之为金融机构,纳入到监管体系并加强监管是必需的,有利于互联网金融长远发展。
近年来,不设物理网点的单一互联网银行开始出现,但他们不认为自己是银行。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于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
然而,由于其发展较为迅猛,监管相对滞后等原因,互联网金融领域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发布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
首先,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依法合规经营。
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能力。
平台应当合理设定风险敞口限制,不得利用技术手段规避监管,同时对于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应当更加重视,不得将用户信息滥用或者泄露给第三方机构。
其次,互联网金融平台需加强风险管理能力。
平台应当制定风险管理规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建立起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等各项机制。
平台也应当定期公布风险情况,并及时回应投资人的关切和疑虑,提高透明度和可信度。
第三,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平台应当规范用户合同,明确用户的权益和义务,并在用户购买理财产品前提供足够的风险提示和说明。
平台应当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的风险评估、收益预期、投资项目等,确保用户能够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第四,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加强自律管理。
平台应当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准则和标准,推动行业良性竞争和自律发展。
平台也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的活动,分享行业经验和最佳实践,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积极探索创新发展。
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与科技公司、大数据公司合作,推动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
平台也应当积极拥抱监管科技,探索监管科技与金融科技的融合,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最后,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建立长效机制。
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确保监管政策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为互联网金融平台退出和投资人损失提供适当的保护。
总的来说,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需要互联网金融平台加强合规经营、风险管理、投资人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创新发展和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的努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爆发,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成为当前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不仅推动了金融创新、业务重整,而且还加大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我们必须按照“发展中保护、创新中稳步”的要求,加强互联网金融服务监管,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服务监管体系。
一是加强金融情报、风险分析和技术安全管理,采取强硬的技术保障措施,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完整监管。
要加强金融情报交流,完善金融监管工作体系,设立金融专业人士金融监管机构,努力构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均一监管”的双重标准体系,实施统一的技术安全政策,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二是加强金融客户保护,提高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意识。
互联网金融可以大大方便金融用户的管理和服务,但同时又可能带来非法注册、欺诈以及不良资产等风险,因此,就客户保护而言,应当抓住客户信息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两个突出问题,强化对互联网金融客户的定期抽查,以便检测客户权益的完整性,进一步加强短信、语音验证等信息保护,有效防范来自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投融资行为。
三是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加入互联网金融支付系统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金融机构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超越行政权限,严格实施准入资格审批制度,要求非金融单位加入互联网金融支付系统时,必须做到完整透明,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确保支付安全,同时,对已加入的单位也要开展定期的抽查管理,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对其予以当场处理。
四是要建立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的完善机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涉及互联网金融的各项业务,同时采取多种政策措施,如制定金融服务质量标准、定义和实施投资风险管理标准、加强客户权益保护等,为建设一支具有完善管理和良好服务能力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奠定基础,为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的互联网服务。
以上是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相关指导意见,下一步,金融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完善监管模式、提供资源支持,实行联动,有序推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便捷和可信赖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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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推动了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下面是小雅为大家整理收集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大家喜欢!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
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
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
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
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
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
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
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
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
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
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
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
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
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
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
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
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
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
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
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
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
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
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
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
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
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
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
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
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
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