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行政刑法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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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行政刑法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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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法已经产生一个世纪,但对于国内大多数法律工作者来说行政刑法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随着我国加入7)I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行政刑法越来越明显地将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基于此,本文将着力探讨制定行政刑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行政刑法简介
为了更好的探讨问题有必要先介绍一下行政刑法。关于行政刑法学者们给它下了各种定义。德国学者郭特希密特认为,作为司法目的的强制手段的刑法,人们称之为“司法刑法”,相对的行政目的在于促进国家与社会的福利,其促进手段是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中同样需要有强制力的法规,用以保证行政行为的畅行无阻,此即所谓“行政刑法”;日本学者福田平认为,行政刑法是国家为达到行政目的课人民以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而其违反义务时,课以刑罚制裁的行政刑事法规的总称;我国学者张明楷认为,行政刑法就是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规定行政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匡科则认为,行政刑法是国家基于社会防卫的目的,以各种处置措施对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或倾向施以制裁或进行矫治的法律体系。通过上述介绍可知,虽然学者们的定义表述不同,但共同揭示了行政刑法的本质特征:行政刑法是专门研究行政犯罪的法律。也即它必须界定什么是行政犯罪、具体行政犯罪的罪证或犯罪构成以及刑事责任。9、行政刑法是界于行政法和刑法之间的交叉法律,违反行政刑法的行为具有“双违法律”即既违反行政法也违反刑法的特征。行政刑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二、制定行政刑法的必要性
行政刑法在西方国家一个世纪的实践充分表明其存在的必要性,而且随着国家治理模式由行政国到法治国再到福利国的转变,行政刑法日益显示其不可替代性。遗憾的是,我国的行政刑法目前还处于“空想”阶段,这与我们大力倡导的依法治国方略显然是不相称的。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是我们真的不需要行政刑法吗恰恰相反,我国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有这样一部法律,制定行政刑法的
必要性是不容置疑的,这是因为:、行政刑法的建立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需要。我国的法律体系尚处在初级阶段,要达到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现在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如何使现有的部门法相互协调并有机的结合起来,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谈得上体系,否则诸多法律形不成体系必然要影响法律调整的效力。因而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到现阶段必须攻克的课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完成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衔接,那么建立交叉法律部门就成为理想的解决方案。行政刑法正是介于行政法和刑法之间的一门特殊法律,它很好地完成了两部法律的有机结合,这在欧美国家一个多世纪的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论证。再看我国行政法和刑法多采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照刑法第某某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等导向性条款来实现两法的衔接,这虽然也能很大程度上实现预期功能,但是是以牺牲法律的调整效率为代价的。如果我们有一部行政刑法就会很容易解决这些问题,因为行政刑法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的,这对于处理那些由行政行为引起而导致刑罚后果的犯罪行为显然更有利,对于整个法律体系来讲则很好地实现了跨部门法律的结合。9、行政刑法的建立是克服行政法和刑法弊端的需要。从行政刑法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其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无论是行政法抑或刑法对处理行政违法案件都有不可克服的弊端。因为行政犯罪案件完全归属行政法处理,一方面行政法缺乏刑法具有的强制性,另一方面也使得执法和司法的公正性大打折扣,反过来讲完全归属刑法处理则会使得刑法失去稳定性,因为行政犯罪行为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体现出很大的灵活性和易变性,比如网络犯罪就是个新罪,然而一国的刑法要求具有稳定性以体现其威慑力。这种内在的矛盾是行政法和刑法自身无法克服的,而行政刑法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理想模式,所以作为一个国家整体法律体系的设计而言,应为行政刑法留有一席之地。行政刑法的建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上需要法律,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必须纳入法律的调整轨道,政府对经济的调节和控制也主要通过制定法律规范的途径得以实现,因而行政立法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大量涌现,数量急剧增加。但是市场经济绝非放任经济,行政手段对经济的干预是必要的有时甚至是必须的,其最终目的是利用行政手段来推动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以达到国家整体利益和市场经济主体利益的兼顾与均衡,应该说这种环境客观上要求行政刑法的存在同时也为其发展
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因为整治社会与行政秩序包括经济秩序D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快捷、高效的行政手段来缓解或化解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但行政手段又是一把双刃剑,在具有快捷、高效的同时也可能伤及无辜和损害公民权利,这就客观上需要行政刑法来调整和规制。
三、制定行政刑法的可行性
行政刑法的制定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这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行政刑法理论基础已经成熟。行政刑法得以产生的理论基础是欧洲国家刑法对于犯罪的界定有自然犯和法定犯之分,这种理论认为只有自然犯才是真正的刑事犯。所谓自然犯指本身在社会道德观念上已经被认定是违法的,不待法律规定即具有反社会性与反道德性的犯罪如杀人、强奸、盗窃等D:而法定犯是指与国家行政目的发生矛盾的事态有待于制定法律规范后才能作为违法行为加以处理如政治性犯罪、违反税法的犯罪等。这种理论起始于世纪的德国,关于自然犯和法定犯之分的大讨论持续了近一个世纪,现在学术界基本上认同了这种划分,因为两种犯罪所体现的主观恶性明显是不同性质的,进而对于这两种犯罪理应规定于不同的法律中并采取不同的处理原则。如对于抢劫犯和偷逃税款犯使用同一种法律和适用同一部刑法就很难使不知情者分辨两人犯罪的恶性程度,而如果采用行政刑法来处理偷逃税款犯则就很容易区分开来,因为行政刑法处理的是行政违法行为。国外的这种成熟理论是建立我国行政刑法的重要理论参考和实践经验的借鉴。9、我国具备建立行政刑法的法律基础。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刑法体系和行政法体系。年修订的新刑法从立法技术上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重要的是我国关于行政刑法的内容大多收录于其中,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金融犯罪、税收征管犯罪、走私犯罪、产品质量犯罪、市场秩序犯罪、公司管理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另一方面,我国近年来加大了行政法的立法力度和规模现已形成了较为健全的行政法体系。这就是说我们的行政刑法立法并不是白手起家,而是有相当规模的法律基础的。我国有建立行政刑法所需的人才储备。为了适应依法治国战略对于法学人才的需求,近年来国家加大了法学人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力度,经过数年的努力现在我国的法学人才储备已经相当可观。目前虽然专门研究行政刑法的人员很少,但是我们有数量相当可观的刑法学和行政法学专家,对于这些专家来讲由行政法到行政刑法或由刑法到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