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行政刑法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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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与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与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与公正原则引言:行政处罚是政府权力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作为一种限制公民权利的手段,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和公正原则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和公正原则,并就其保障措施进行分析。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指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时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其具体表现为合法授权、法定程序和罚则适用准确。

首先,合法授权是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的基础。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获得具体权力和权限,只有在法定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才能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例如,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法规,否则处罚决定将失去合法性。

其次,法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的重要保障。

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过程中必须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公开。

违反法定程序将导致行政处罚效力的无效或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听证、处罚决定等环节应当依法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最后,罚则适用准确是行政处罚的法律合理性的关键。

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时,必须依法严格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合理选择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不能滥用处罚权或者违法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其核心是平等对待、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

首先,平等对待是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基础。

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不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背景如何,都应依法进行处理,不能有特殊待遇或歧视。

其次,事实认定是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核心。

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决定中必须对违法事实进行准确认定,不能凭主观臆断或未经调查核实就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有权提供相关证据进行申辩,并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事实认定进行质疑。

最后,证据采信是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重要要求。

入刑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入刑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入刑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引言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出现各种新型犯罪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如何进行有效的打击,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其中一个讨论的焦点就是是否应该对某些行为进行入刑,即将其纳入刑法的管辖范围内,以加大对这些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文将对入刑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探讨其在现实应用中的利弊。

可行性分析1.社会问题的严重性首先,我们需要对待入刑的行为进行评估,看它是否达到了足够的严重程度。

入刑是一种严厉的惩罚手段,只有对于严重犯罪行为才应该予以采用。

如果某一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生命、财产、人身安全等基本权益,或对社会造成了重大的危害,入刑可能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2.法律规范的缺失其次,入刑的可行性还与现有法律规范的缺失有关。

如果某一行为尚未明确被法律所禁止,或者已有的法律规定对其处罚不够严厉,那么入刑可能是一种必要的手段,以填补法律的空白,加强对该行为的打击力度。

3.司法实施的可行性除了法律规范的缺失外,入刑的可行性还需要考虑司法实施的问题。

司法机关是否具备对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审判的能力,是否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手段来应对这一行为的打击需要。

如果司法实施存在较大的困难,那么入刑可能会面临实施上的障碍,不利于有效打击该行为。

4.社会反响的可控性入刑的决策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反响的可控性。

如果对某一行为进行入刑可能引发较大的社会争议、冲突或不良后果,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适得其反。

因此,在决策时需要谨慎权衡社会反响的利弊,避免过度扩大入刑范围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结论综合以上分析,入刑作为一种打击犯罪的手段,在一定条件下是可行的。

但我们也要注意,入刑并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万能钥匙,它只是一种手段,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权衡和调整。

刑法的制定和修订应该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法治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

重要的是,我们要在保障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同时,也要尊重和保护人权,避免滥用刑法手段对社会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浅谈虐待动物入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谈虐待动物入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谈虐待动物入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作者:程露露来源:《西部学刊》2024年第05期摘要:近年来,虐待动物案件频发,手段较之以往呈现出了新的特征,对公序良俗的威胁呈扩大趋势。

在此背景下,从刑法立法标准出发,论证了虐待动物入刑具有必要性,其包括虐待动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的法律不能够合理且有效地抑制虐待动物行为、虐待动物入刑并不会限制公民自由、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能够进行客观的认定和公平的处理、虐待动物入刑能够实现刑罚的目的五个方面。

在此基础之上,从刑法社会学角度、虐待动物入刑与我国刑法体系相融并且符合国际基本立法趋势三个方面论述了虐待动物入刑的可行性。

关键词:虐待动物;公序良俗;犯罪圈;刑法谦抑性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05-0069-04On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Criminalizing Animal CrueltyCheng Lulu(Heilongjiang University, Harbin 150006)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nimal cruelty cases have occurred frequently, and the methods have taken on new characteristics compared with the past, and the threat to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has been expanding. In this context, the necessity of criminalising animal cruelty is argued from the standards of criminal law legislation, including the five aspects that animal cruelty is a serious social hazard, that the current law cannot reasonably and effectively suppress animal cruelty, that criminalising animal cruelty will not restrict civil liberties, that the objective identification and fair handling of animal cruelty can be carried out, and that the criminalization of animal cruelty can achieve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punishment. On this basis, the feasibility of criminalizing animal cruelty is discussed from three aspects: the sociology of criminal law, the integration of animal cruelty into China’s criminal law system, and the conformity with the basic international legislative trend.Keywords: animal cruelty;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criminal circles; the principal of necessity for criminal law2023年4月,B站UP主“杰克辣条”被曝偷貓后虐猫并拍短视频在QQ群分享。

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二元制立法模式

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二元制立法模式

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二元制立法模式罗华【摘要】我国二元制立法模式是一个既相互独立,又交叉混合、紧密联系的整体,这一立法模式具有"小刑法、大行政法"并立、前置基础性手段与后置保障性手段并用、承接与补充并重等特点.我国特有的文化、权力运行、经济等因素催生了独有的二元制立法模式.在犯罪化浪潮中,我国二元制立法模式不会走向"大刑法"和一元制模式,在宏观上仍只会以小幅犯罪化为主;在微观上会进一步加强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社会重要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同时对一些长期虚置不用的犯罪以及纯属道德领域、经济领域中的少量犯罪行为予以除罪化.【期刊名称】《湖南科技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38)009【总页数】3页(P110-112)【关键词】行政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二元立法模式【作者】罗华【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行政违法行为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为行政法规所处罚之行为。

[1]作为犯罪行为,应是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2]行政违法行为因其构成要件、制裁手段等方面与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在我国特有的历史背景下形成了一个既分立又交叉重合的行政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二元制立法模式。

当前,随着我国刑法频繁修正,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相互转化、二大部门法之间的互动也呈现出空前的活跃性,在此背景下,对二元制立法模式的现状、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分析未来我国二元制立法模式的发展趋势,对于研究我国行政违法犯罪化、犯罪圈的走向都有积极参考作用。

行政违法-犯罪行为二元制立法模式,是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轻重分别由行政法律规范和刑法予以规范的立法模式。

与西方国家松散的行政违法——犯罪行为调控体系相比,我国的二元制立法模式一开始就表现出极大的互补性、一致性,为了社会治理之需要,在体系上朝着无缝对接、有序衔接前进。

行政执法可行性研究报告

行政执法可行性研究报告

行政执法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本文通过对行政执法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和阐释,分析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和实施方式,并探讨了行政执法的可行性问题。

通过调查研究和实证分析,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案例,提出了行政执法的可行性建议,旨在为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有效实施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关键词:行政执法;可行性研究;法律依据;实施方式;建议一、问题的提出行政执法是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员违法行为的一种管理活动。

我国的行政执法工作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科学有效地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是政府机关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行政执法究竟是否具有可行性,具体应如何开展,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二、行政执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和处理的一种行政活动。

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等。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政执法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政府对社会各界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必要手段;第二,行政执法具有强制性和专业性,国家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和处理,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第三,行政执法具有灵活性和及时性,国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灵活处理和及时处置,具有较强的运用空间和时效性。

三、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国家法律文件。

宪法是我国行政执法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规定了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法律是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法律依据,包括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和监管政府工作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颁布的具体行政执法规则,是政府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操作指南和具体规定。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国家法律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定依据,包括行政机关行使监管、管理、调查、检查、处置等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依据。

理解行政法与刑法的相互关系

理解行政法与刑法的相互关系

理解行政法与刑法的相互关系当涉及到法律体系时,行政法和刑法是两个重要的分支。

虽然它们在目标、适用范围和手段上存在差异,但它们之间有着紧密的相互关系。

理解行政法与刑法的相互关系对于我们深入了解法律体系的运作和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法和刑法在目标上存在差异。

行政法主要关注的是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运行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它的目标是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遵守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则主要关注的是犯罪行为的规制和制裁。

它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

尽管目标存在差异,行政法和刑法在实践中常常交叉运用。

行政法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来制裁违法行为。

这些行政处罚通常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而刑法则是一种更为严厉的制裁手段,它通过刑罚来惩罚犯罪行为。

行政法和刑法的交叉运用可以使得违法行为者在行政和刑事领域都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其次,行政法和刑法在适用范围上也存在差异。

行政法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的活动,包括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行政纠纷解决等。

刑法则适用于犯罪行为,包括谋杀、盗窃、贪污等严重违法行为。

行政法和刑法的适用范围虽然不同,但在实践中常常交叉运用。

例如,一些行政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到犯罪行为,需要同时适用行政法和刑法。

这种交叉适用使得行政法和刑法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需要法律实践中的专业人士进行具体的解释和判断。

最后,行政法和刑法在保护公民权益方面具有互补作用。

行政法通过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和程序,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不滥用职权,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则通过制裁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

行政法和刑法的互补作用使得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和犯罪行为时都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综上所述,理解行政法与刑法的相互关系对于我们深入了解法律体系的运作和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刑罚 ——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一)

行政刑罚 ——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一)

行政刑罚——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一)一、问题的提出行政刑罚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把握着刑罚的大权,而是指某种刑罚施予的根据来源于行政法的规定。

也就是说,行政法律对违法者危害行政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达到比较严重程度的情形,规定了刑罚。

也就是说,国家对违反行政法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人,由法院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依刑事诉讼程序所实施的制裁1]。

这样,行政法与刑法就直接挂上了钩:课处刑罚,除了按照刑法外,还要根据行政法。

在人们期望着一部刑法典包揽一切定罪量刑所需要的规定时,行政刑罚在实践和理论上还有没有必要存在和涉及,这里不妨从改革开放所带给国家的任务谈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违法或经济犯罪现象明显增多。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九十年代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先后制定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的决定》《减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以及《夫于舞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

尽管这些决定增设了刑法典原来所没有的新罪名,如《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增设了"欠税罪";《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增设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假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谎报财务会计报告罪"、"非法清算公司财产罪"、"提供虚假资产证明文件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以及"侵占罪"等多种新罪名。

但立法仍赶不上社会的实际需要,因此设立新罪名的一些建议常常见诸报端。

如以1995年的《法制日报》为例,有4月20日"建议设立非法侵犯电脑网络罪"一文,6月1日的"增设证券欺诈罪刍议"一文,6月22日的"谈设立拒不偿还债务罪"一文,7月27日的"应设立见危不救罪"一文,以及8月10日的"给恐吓一个’恐吓’--增设"恐吓罪"的建议"一文等。

行政刑法发展的新面向——读刘艳红、周佑勇教授《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论》(第二版)有感

行政刑法发展的新面向——读刘艳红、周佑勇教授《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论》(第二版)有感

行政刑法发展的新面向——读刘艳红、周佑勇教授《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论》(第二版)有感陈禹衡【期刊名称】《法律与伦理》【年(卷),期】2021()2【摘要】伴随积极刑法观理念的提出,刑法进入立法和司法活性化时代,而行政犯的相关罪名也随之骤增,如何对行政犯和行政刑法做出合理解读成为横亘在行政刑法理论和实践研究领域的重要问题。

刘艳红、周佑勇教授在《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论》(第二版)一书中,对于行政犯犯罪和行政刑法理论进行了系统性的构建。

对于行政犯犯罪概念做出理论阐述,解释了行政犯的概念范畴,认定其具有刑事不法和行政不法的双重违法性,构建、完善行政刑法基础理论。

在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将行政犯的法益解读为对规范秩序的违反,并且树立了刑罚人道主义的理念。

该书开创性地提出了行政刑法责任这一全新概念,用以解释行政犯在犯罪构成上的认定,并对责任形式进行类型化的区分。

基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耦合适用,对于行政刑法在行政执法程序和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衔接,提出了程序配套保障制度和检察监督机制,为行政刑法理论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总页数】11页(P249-259)【作者】陈禹衡【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刑事法治:形式与实质之间——评刘艳红教授的《实质刑法观》2.周佑勇、刘艳红教授受聘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组成员3.彝族地区“人命案”刑事司法的最佳本土模式——读《彝族本土刑法与国家刑法的司法实践对比分析》一文有感兼与马林英教授等商榷4.对环境刑法的象征性标签的质疑——与刘艳红教授等商榷5.行政刑法学科的体系构建与拓展——评李晓明教授《行政刑法学导论》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行政决策要研究“不可行性”

行政决策要研究“不可行性”

龙源期刊网 行政决策要研究“不可行性”作者:丁进来源:《决策探索》2012年第17期近期因工程立项引发民众争议的事件时有发生。

剖析相关事件,可以发现在行政决策上存在不足,特别是在决策过程中因为“不可行性”研究的缺位,带来“欲速则不达”的结果。

所谓不可行性研究,是指决策之前,对决策成功的必要条件的否定和不利因素的研究,目的是考察决策失败的可能性,及时发现潜在的决策风险,防患于未然。

加强行政决策咨询的不可行性研究,已经成为现阶段推进我国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关键,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做好不可行性研究的制度设计。

不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替代。

应将不可行性研究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并规范化和制度化,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第二,开展不可行性论证的专题研究,将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分层分类。

针对不同的行政决策事项,不可行性论证的侧重点和关注点应有所不同,与此相对应的程序也应灵活设置。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前的沟通机制、监督机制、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等,为不可行性研究提供讨论、交流的平台。

第三,确保不可行性研究的独立性。

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有关部门应拨出专门经费进行不可行性研究。

一方面,不可行性研究是针对矛盾相对集中的重大决策进行深度调研,实施难度较大,需要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便利条件。

另一方面,参与不可行性研究的机构和人员应与决策部门没有利害关系,这样提供的研究报告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第四,健全“谁决策,谁负责”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建议在《行政组织法》中做出关于决策权的划分,行政决策权行使的方法,决策者的法律地位、资格的规定;在《刑法》中做出关于违法决策的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有了法律和制度约束,行政决策者才会真正关注不可行性研究,从而以科学的决策方法来保证行政决策的正确性。

《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行政处罚是当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其他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的行为主体作出的不利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行政法律制度的核心要求之一,在实践中经常引发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通过具体案例进行论证。

一、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法性是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合法性主要包括法定性、适用性和程序性三个方面。

(一)法定性法定性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依法行政是我国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作为行政行为,同样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授权的行政规章,行政机关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处罚。

同时,法定性还包括行政处罚的罚则必须是明确的,不能存在法外处罚的情况。

(二)适用性适用性是指行政处罚必须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的认定和准确的法律适用。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严格的事实认定,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认定准确。

同时,行政处罚必须适用适用正确的法律法规,并且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

(三)程序性程序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力时必须依法进行的一系列程序。

合法的行政处罚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保障,包括听证、举证、申辩等程序。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和知情权。

同时,在程序上还应当保障行政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合理性是指行政处罚在目标、方式、程度、时机等方面相对于实现行政目的来说是适当的,不偏激和过度的。

合理性包括目的合理性和手段合理性。

(一)目的合理性目的合理性是指行政处罚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是为了实现行政法律的目标而进行的。

行政处罚的目的应当是为了法律秩序的维护和行政管理的需要,不能存在以惩罚为目的的行政处罚。

(二)手段合理性手段合理性是指行政处罚的方式、程度、时机等手段是适当的和必要的。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选择适当的处罚方式和措施。

论针对行政刑法的前科消灭制度

论针对行政刑法的前科消灭制度

论针对行政刑法的前科消灭制度黄轩辕【摘要】行政刑法的概念之所以独立存在,就是因为其与普通刑法规范有所区别,而其区别就在于最终法律后果的不同.为区分行政刑法与普通刑法的规范后果,应构建针对行政刑法的前科消灭制度,使因违反行政刑法而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的前科在一定条件下消灭.此外,通过将行政刑法概念引入我国,并针对其建立前科消灭制度,能够将一系列现有的和将来可能增设的被犯罪化的原本的行政违法行为归入行政刑法中,并对其适用前科消灭制度,从而消除其资格罚的刑罚外后果.【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5)003【总页数】6页(P33-38)【关键词】行政刑法;资格罚;前科消灭制度【作者】黄轩辕【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10008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7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我国刑法的犯罪圈扩大趋势愈发明显,继《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后,《刑法修正案(九)》又新增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替考罪等罪名,这些罪名的共同特点有二:一是在入罪之前,其罪状都仅为行政违法行为,一般公众也都认为其不达犯罪之程度,也即“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产物;二是它们的处罚都十分轻微,仅处拘役、管制或罚金刑,是名副其实的轻罪。

从最近两个刑法修正案呈现的趋势看来,似乎我国刑法将要从以往的“重罪重刑”的“小刑法”向“法网严密”的“大刑法”转变,学界对此褒贬不一。

有学者认为,我国应趁热打铁完成刑法的“轻罪制度”改造,以弥补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制裁体系出现的“断层”,将行政处罚与刑罚相衔接,既能有效分配司法资源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也有学者认为,如今我国刑事立法过度重视刑事政策,呈现出一种“过度刑法化”的态势。

刑法调整范围一再扩张,已入侵民法调整领域,实际上是将刑法作为“社会管理法”看待,即利用刑法的威慑作用处理本不应由刑法调整的事项,置刑法谦抑性于不顾。

〔2〕我国刑法历来走的是“重罪重刑”的路子,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且,如今我国刑法中的468个罪名里仍有46个可能判处死刑的罪名,接近10%,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罪名有79个,约占16.9%,可能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有334个,占70%以上。

行政刑法的伦理性

行政刑法的伦理性

引言:行政刑法开始于20 世纪初的德国,随后在欧洲其他国家及日本都有较大发展。

目前,国外的行政刑法研究已经逐渐形成体系,甚至有独立的行政刑法典、经济刑法典及保安方面的专门立法,由此可见,国外行政刑法的立法呈现出起步早、体系化和专项立法的特点。

在我国,随着法治社会的到来,行政刑法学已经逐步发展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但行政刑法的相关立法仍处在探索过程中。

我国在定义行政刑法的概念时,更多的是从服务行政管理目的、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出发,使在理念上本应偏重于刑法的“行政刑法”更倾向于行政管理方向。

一、行政刑法基础理论(一)行政刑法概念的产生从形式上说,我国比较陌生的“行政刑法”概念是随着行政犯(罪)概念的出现而产生的。

这是因为,一定的刑法规定一定的犯罪与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出现了一定的犯罪,就应当有一定的刑法进规制,同样,出现了行政犯(罪),就需要有行政刑法。

由于行政刑法的概念是随着行政犯概念的出现而产生的,因此,有必要说明行政犯概念的产生。

行政犯是与刑事犯相对应的概念,而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区分又有一个演变过程。

18 世纪后期至19 世纪末,欧洲的许多国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利润迅速增加,引发了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屡禁不止。

在市场调节失灵的情况下,一些欧洲国家和政府采取法律手段,通过颁布一系列的行政法律法规予以干涉,从而导致行政法律法规在一段时间内空前膨胀。

与此同时,警察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其行政权力日渐扩大,警察的执法活动涉及到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因触犯了行政法律法规而被警察机构实施逮捕的被称为警察犯。

为了加强对严重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惩罚力度,规范执法部门的行为,又出台了以制裁警察犯为主要内容的“警察刑法”。

随着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逐渐增多,“警察犯”的概念逐步演变为“行政犯”。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德国刑法学家郭特希密特(J.Goldschmidt)在深入研究了刑事犯与行政犯的区别问题后,首次提出了建立“行政刑法”(Verwaltungsstrafrecht)的主张,行政刑法的概念逐渐替代了警察刑法。

法学中的行政法和刑法的区别和联系

法学中的行政法和刑法的区别和联系

法学中的行政法和刑法的区别和联系在法学领域中,行政法和刑法是两个重要的分支学科,它们分别涉及到国家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领域。

虽然二者在内容和目的上有所不同,但在实践中又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互动。

本文将就法学中的行政法和刑法的区别和联系展开探讨。

一、行政法和刑法的区别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利,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法等内容。

行政法的特点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具有强制性和特殊性。

而刑法是规范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调整犯罪分子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刑法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法、刑事诉讼法等内容。

刑法的特点是以犯罪行为为主体,以社会秩序为目的,具有惩罚性和普遍性。

因此,行政法和刑法在对象、目的、性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保障公民权利,属于公法范畴;而刑法主要规范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属于刑事法范畴。

二、行政法和刑法的联系尽管行政法和刑法在内容和目的上有所不同,但在实践中二者又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互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法与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相互衔接。

在处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往往会涉及到行政法和刑法的交叉运用。

比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需要遵守行政法的规定;而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司法机关也需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进行裁决。

2. 行政法与刑法在法律责任上相互联系。

行政法和刑法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法主要规定了行政法律责任,而刑法主要规定了刑事法律责任。

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法和刑法的法律责任会相互关联,比如行政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需要承担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3. 行政法与刑法在法律适用上相互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法和刑法的适用往往会相互影响。

比如,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需要考虑到刑法的规定,避免触犯刑事法律责任;而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也需要考虑到行政法的规定,确保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论行政法与刑法的关联性

论行政法与刑法的关联性

论行政法与刑法的关联性行政法与刑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律,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在各自适用领域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两者在许多方面上存在交叉、借鉴和相互依据的现象,尤其是对我国,由于行政处罚制度的存在,使得行政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因此对两者关联性及相互影响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行政法和刑法行政法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主要用于对行政权的规范和控制,避免出现滥用行政权的现象,避免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侵害,从而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依据行政法的法律条规给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处罚。

其中,行政行为主要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人或事件所作的特定处理;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指的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为。

刑法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学,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律的特殊属性,对其他法律具有保障性,当其他法律不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就需要刑法保护,再加上刑法的制裁手段最为严厉,这就使得刑法成为了其他法律的重要保障,而且其他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都要借助于刑法的进行相关调整和保护。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法定原则。

二、行政法与刑法的关联性(一)关联的定义行政法与刑法的关联性主要指的是行政法与刑法在具体对象以及处理程序方面存在的交叉、借鉴、冲突和衔接等关系集合。

依靠行政法与刑法在责任、行为及惩罚方面进行区分,其中行政法与刑法的交叉主要是指行政法与刑法间的交集以及由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所引发的交叉,冲突主要是指行政法与刑法间以及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在程序处理上出现的矛盾或排斥状态。

上述几种状态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

(二)关联的特征行政法与刑法的关联主要有广泛存在性、相互转化、互为前提这三个特征。

1.关联广泛存在。

行政法规作为独立刑法法源的现状和问题

行政法规作为独立刑法法源的现状和问题
法, 即国务 院在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及 其 常务 委 员 会
得 定罪处 刑 ” 。这 就是 被 当代 各 国奉 为 圭臬 的罪 刑 法定 主义 , 处 的法 律 指狭义 的法 律 , 中国的语 境 此 在 里 , 由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务 委员 会制 定 的 即
形式 上称 为法 律 的规 范 性文件 。
因此 , 律保 留本 质 上 决 定 着 立 法 权 与行 政 权 ( 法 包 括 行政立 法权 ) 的界 线 , 而 决 定 着 行 政 自主性 的 从 大 小 , 括行政 立法权 的大小 。一般 来说 , 包 法律 保 留 范 围 内事 项只 能 由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及其 常务 委员 会通 过法 律来制 定 和规 范 , 其他 国家 机 关 主体 均 不 得染 指 , 是 国家 立法 机 关 优 先 性 的重 要 体 现 。为 这 了解 决 国家立法 机关立 法 能力 与利益 F趋 多元 的复 t 杂 的社会 之间 的紧 张关 系 , 立 法 权 与 现 实保 持 必 使 要 的张力 , 国也发 展 出一 套 授权 立 法 制 度 。这 在 各 西方 国家表 现为 “ 委任 立法 ” 而 在我 国则 表现 为 全 , 国人 民代表 大会及 其常 务 委员会 对 国务 院的授权 立
这些规范性 文件 的制 定不 仅有 宪 法 的依 据 , 有 还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立 法 法 》 以下 简 称 《 法 法 》 的 ( 立 )
立法权在 内容上的相互关 系问题 , 则要依赖于法律 保 留原则。法律保 留原则 是 1 9世纪德国行政法学
之 父奥 托 一迈 耶 提 出来 的。 根 据迈 耶 的经 典 定 义 ,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学报 2 1 年 第 2期 01

法律可行性如何分析

法律可行性如何分析

法律可行性如何分析法律可行性是指一个法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是否能够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

对于法律的可行性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需要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分析。

法律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包括宪法所规定的人权、法治原则以及分权制衡等基本原则。

如果法律与宪法相冲突,那么法律就是不可行的,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准则,其他法律规定必须与之相一致。

其次,需要考虑法律的可操作性。

法律规定的内容应具有明确性和可执行性,不应存在模糊、笼统或无法实施的情况。

这需要法律的表述清晰,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文和规则,以便相关人员能够理解和执行。

如果法律过于抽象或无法理解,那么就会导致执行难度,进而影响法律的可行性。

第三,需要考虑法律的社会可接受度。

法律对于社会来说应该是可以接受的,不能过于激进或违背社会伦理价值观。

如果法律的内容与大多数人的价值观相悖,那么可能会引起社会的反对和抵触,使得法律难以在实践中取得支持。

因此,法律制定者需要对社会的反馈和立场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以确保法律符合社会的需求和期望。

此外,还需要考虑法律的经济可行性。

法律的实施可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因此需要评估其经济成本和效益。

如果法律的实施成本过高,而相应的效益较低,则很难在实践中获得支持和认可。

对于一些财务困难的国家或地区来说,也需要考虑法律实施的可行性,以避免过度拖累经济发展。

最后,还需要对法律的实施手段和措施进行分析。

法律的实施需要相应的监督、执法和执行机构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规性。

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机构来执行法律,或者执行机构的能力不足,那么法律的实施就会受到限制。

同时,对于法律违规的处罚和监督措施也需要进行合理评估,以确保法律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总之,法律可行性分析是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的合宪性、可操作性、社会可接受度、经济可行性以及实施手段和措施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通过对这些因素的评估和分析,可以确定法律的可行性,并在制定过程中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优化,以保证法律能够在实施过程中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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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行政刑法的可行性
本文
行政刑法已经产生一个世纪,但对于国内大多数法律工作者来说行政刑法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

随着我国加入7)I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行政刑法越来越明显地将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基于此,本文将着力探讨制定行政刑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行政刑法简介
为了更好的探讨问题有必要先介绍一下行政刑法。

关于行政刑法学者们给它下了各种定义。

德国学者郭特希密特认为,作为司法目的的强制手段的刑法,人们称之为“司法刑法”,相对的行政目的在于促进国家与社会的福利,其促进手段是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中同样需要有强制力的法规,用以保证行政行为的畅行无阻,此即所谓“行政刑法”;日本学者福田平认为,行政刑法是国家为达到行政目的课人民以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而其违反义务时,课以刑罚制裁的行政刑事法规的总称;我国学者张明楷认为,行政刑法就是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规定行政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匡科则认为,行政刑法是国家基于社会防卫的目的,以各种处置措施对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或倾向施以制裁或进行矫治的法律体系。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虽然学者们的定义表述不同,但共同揭示了行政刑法的本质特征:行政刑法是专门研究行政犯罪的法律。

也即它必须界定什么是行政犯罪、具体行政犯罪的罪证或犯罪构成以及刑事责任。

9、行政刑法是界于行政法和刑法之间的交叉法律,违反行政刑法的行为具有“双违法律”即既违反行政法也违反刑法的特征。

行政刑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二、制定行政刑法的必要性
行政刑法在西方国家一个世纪的实践充分表明其存在的必要性,而且随着国家治理模式由行政国到法治国再到福利国的转变,行政刑法日益显示其不可替代性。

遗憾的是,我国的行政刑法目前还处于“空想”阶段,这与我们大力倡导的依法治国方略显然是不相称的。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是我们真的不需要行政刑法吗恰恰相反,我国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有这样一部法律,制定行政刑法的
必要性是不容置疑的,这是因为:、行政刑法的建立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需要。

我国的法律体系尚处在初级阶段,要达到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现在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如何使现有的部门法相互协调并有机的结合起来,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谈得上体系,否则诸多法律形不成体系必然要影响法律调整的效力。

因而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到现阶段必须攻克的课题。

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完成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衔接,那么建立交叉法律部门就成为理想的解决方案。

行政刑法正是介于行政法和刑法之间的一门特殊法律,它很好地完成了两部法律的有机结合,这在欧美国家一个多世纪的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论证。

再看我国行政法和刑法多采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照刑法第某某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等导向性条款来实现两法的衔接,这虽然也能很大程度上实现预期功能,但是是以牺牲法律的调整效率为代价的。

如果我们有一部行政刑法就会很容易解决这些问题,因为行政刑法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的,这对于处理那些由行政行为引起而导致刑罚后果的犯罪行为显然更有利,对于整个法律体系来讲则很好地实现了跨部门法律的结合。

9、行政刑法的建立是克服行政法和刑法弊端的需要。

从行政刑法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其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无论是行政法抑或刑法对处理行政违法案件都有不可克服的弊端。

因为行政犯罪案件完全归属行政法处理,一方面行政法缺乏刑法具有的强制性,另一方面也使得执法和司法的公正性大打折扣,反过来讲完全归属刑法处理则会使得刑法失去稳定性,因为行政犯罪行为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体现出很大的灵活性和易变性,比如网络犯罪就是个新罪,然而一国的刑法要求具有稳定性以体现其威慑力。

这种内在的矛盾是行政法和刑法自身无法克服的,而行政刑法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理想模式,所以作为一个国家整体法律体系的设计而言,应为行政刑法留有一席之地。

行政刑法的建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上需要法律,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必须纳入法律的调整轨道,政府对经济的调节和控制也主要通过制定法律规范的途径得以实现,因而行政立法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大量涌现,数量急剧增加。

但是市场经济绝非放任经济,行政手段对经济的干预是必要的有时甚至是必须的,其最终目的是利用行政手段来推动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以达到国家整体利益和市场经济主体利益的兼顾与均衡,应该说这种环境客观上要求行政刑法的存在同时也为其发展
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因为整治社会与行政秩序包括经济秩序D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快捷、高效的行政手段来缓解或化解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

但行政手段又是一把双刃剑,在具有快捷、高效的同时也可能伤及无辜和损害公民权利,这就客观上需要行政刑法来调整和规制。

三、制定行政刑法的可行性
行政刑法的制定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这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行政刑法理论基础已经成熟。

行政刑法得以产生的理论基础是欧洲国家刑法对于犯罪的界定有自然犯和法定犯之分,这种理论认为只有自然犯才是真正的刑事犯。

所谓自然犯指本身在社会道德观念上已经被认定是违法的,不待法律规定即具有反社会性与反道德性的犯罪如杀人、强奸、盗窃等D:而法定犯是指与国家行政目的发生矛盾的事态有待于制定法律规范后才能作为违法行为加以处理如政治性犯罪、违反税法的犯罪等。

这种理论起始于世纪的德国,关于自然犯和法定犯之分的大讨论持续了近一个世纪,现在学术界基本上认同了这种划分,因为两种犯罪所体现的主观恶性明显是不同性质的,进而对于这两种犯罪理应规定于不同的法律中并采取不同的处理原则。

如对于抢劫犯和偷逃税款犯使用同一种法律和适用同一部刑法就很难使不知情者分辨两人犯罪的恶性程度,而如果采用行政刑法来处理偷逃税款犯则就很容易区分开来,因为行政刑法处理的是行政违法行为。

国外的这种成熟理论是建立我国行政刑法的重要理论参考和实践经验的借鉴。

9、我国具备建立行政刑法的法律基础。

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刑法体系和行政法体系。

年修订的新刑法从立法技术上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重要的是我国关于行政刑法的内容大多收录于其中,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金融犯罪、税收征管犯罪、走私犯罪、产品质量犯罪、市场秩序犯罪、公司管理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

另一方面,我国近年来加大了行政法的立法力度和规模现已形成了较为健全的行政法体系。

这就是说我们的行政刑法立法并不是白手起家,而是有相当规模的法律基础的。

我国有建立行政刑法所需的人才储备。

为了适应依法治国战略对于法学人才的需求,近年来国家加大了法学人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力度,经过数年的努力现在我国的法学人才储备已经相当可观。

目前虽然专门研究行政刑法的人员很少,但是我们有数量相当可观的刑法学和行政法学专家,对于这些专家来讲由行政法到行政刑法或由刑法到行政
刑法并不是很大的跨越。

国外有诸多成熟的行政刑法可以作为我们的蓝本。

前面已述行政刑法在欧美已有百年历史,德国、日本美国都具有自己特色的行政法律制度,国际交流既有经济交往也有文化互动,同样法律作为人类社会调整的手段排除其阶级性的一面也具有共同性,是人类共同的文化,因而我们完全可以借鉴乃至移植。

四、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国内形势以及加入国际环境客观上需要行政刑法的建立,而诸多有利的条件也昭示着行政刑法建立的美好前景,但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包括体制和法律文化传统等历史与现实的诸多矛盾与复杂因素,行政刑法的建设还必然需要一个艰苦卓绝的努力和奋斗过程,可以相信行政刑法的建立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本文旨在抛砖引玉,以唤起同仁对于行政刑法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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