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农商银行个人借记卡章程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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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农商银行个人借记卡章程(2019年版)
第一条为满足广大居民消费支付的需求,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同时为规范昆山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各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个人借记卡(含市民卡、社会保障卡等联名卡关联的借记卡)是由昆山农商银行发行的具有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借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可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含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卡内储存,交易时不校验密码直接从芯片卡内扣款的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带有“银联”标识的个人借记卡可在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动柜员机(ATM)等渠道使用。
第三条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昆山农商银行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向发卡银行申领借记卡,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可领卡。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开户应使用实名。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发卡机构对申请人的个人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条借记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第五条申领借记卡,须在发卡机构开立个人存款结算账户。起存金额不限,并可随时续存,遵循个人结算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借记卡关联账户内的存款按照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银联品牌芯片借记卡配有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借记卡账户不允许透支。
第六条借记卡每日在自动柜员机(ATM)上的累计提款额须遵守人民银行和发卡机构相关规定。
第七条发卡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收费内容向持卡人扣收服务费用。该服务费用扣收后不予退还。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持卡人在境内外银联、第三方等渠道进行查询、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发卡机构、中国银联、第三方支付、收单银行和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申领借记卡默认开通中国银联免密码免签名小额快速支付服务。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实施限额管理。持卡人可根据风险偏好关闭此项服务。
第十条发卡银行对于需要进行风险控制的业务可设定交易限额。持卡人可咨询本行客服热线了解最新交易限额。
第十一条磁条卡不设有效期,芯片卡设置有效期在卡片正面,持卡人若终止使用借记卡,须及时将借记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借记卡如有损坏须更换卡片时,持卡人应持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申请换领新卡,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芯片卡换卡或持卡销户时如遇芯片损坏,原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以销户申请后脱机交易清算周期结束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二条持卡人领取借记卡时,应立即在借记卡背面的签名栏内本人进行签名。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凡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借记卡的收支款项、费用记入其账户。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不使用密码,凡适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疑是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持卡人发现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向发卡银行核实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四条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对账、挂失、咨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应每月及时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查询借记卡项下的账务内容,对有异议的账务内容须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60天内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发卡机构将于30天内给予答复。如持卡人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60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第十五条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因卡片保管不善或疑似因密码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借记卡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售、出租和转借,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持卡人保管不当、将卡片转借、交由他人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机构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持卡人遗失借记卡应及时办理借记卡银行账户的挂失手续,卡片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
持卡人可通过营业网点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挂失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卡号且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验证交易密码。持卡人也可通过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是临时挂失,持卡人在五日内没有补办正式挂失手续的,口头挂失自动失效。
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卡号、户名等信息,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后,持卡人本人(可当天)至挂失办理网点办理补发新卡或销卡手续(社会保障卡等联名卡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持卡人要解除卡片口头挂失的,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借记卡至本行营业网点办理且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验证交易密码;持卡人要解除卡片正式挂失的,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借记卡和挂失申请书留存联向办理挂失的同一银行网点申请办理解除挂失手续(社会保障卡等联名卡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且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验证交易密码。办理挂失时如缴纳挂失手续费则解挂后不再退还。
发卡银行接到挂失申请后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生效。持卡人在办理挂失手续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同一借记卡账户连续三次输入交易密码(含网点、ATM、POS、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各类渠道)不正确,发卡机构有权对该卡进行锁定,禁止所有持卡交易。卡折并用的,只对其借记卡进行锁定,存折可继续使用。对借记卡进行锁定时,基于此账户的代缴费等签约代扣交易不受影响。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营业网点申请解除锁定后,才能重新开通账户。
借记卡个人开卡、交易密码的密码重置、卡片解挂、换卡、挂失补卡或销卡手续必须由持卡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六条借记卡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因通讯网络故障等非发卡银行原因导致持卡人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借记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属发卡机构的责任除外。
第十七条伪造、变造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借记卡及冒用他人借记卡进行诈骗财物的,发卡机构有权对借记卡进行止付或暂停非柜面处理,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