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专利侵权与假冒专利规制的比较分析——以矫正正义为视角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9号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九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特制定《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22日发布的《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姜颖1999年1月6日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地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冒充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包括下列各项: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二、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三、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四、为本条一至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或者其他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与他人订立专利许可合同的;七、在广告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八、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第三条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销售专利权期限届满或者终止前合法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冒充专利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两个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对冒充专利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查处,或者由有关专利管理机关协商联合查处。
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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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对外观专利的保护与审查
行政执法对外观专利的保护与审查在现代社会,创新日益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
而外观专利的保护与审查则成为了创新保护的重要一环。
行政执法在外观专利保护与审查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文将就行政执法在外观专利保护与审查中的作用及其相关问题展开论述。
首先,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环境的公平竞争。
在外观专利的保护与审查中,作为一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外观专利的保护对市场环境的公平竞争起到重要作用。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外观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环境的公平竞争。
其次,行政执法对外观专利保护的关键在于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外观专利审查中,行政执法机关扮演着关键角色。
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对外观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确保专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行政执法机关还要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只有保证执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才能有效保护外观专利的权益。
然而,外观专利保护与审查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审查过程存在的时间长、流程繁琐等问题,制约了外观专利保护的效率和效果。
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审查流程,提升审查质量。
另一方面,由于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对较窄,某些模仿行为往往在法律的边缘徘徊,给行政执法带来一定的困扰。
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跟进国内外专利保护的发展动态,不断更新审查标准,提高对侵权行为的辨识能力。
此外,外观专利保护与行政执法的协调性也值得关注。
行政执法机关与外观专利审查机关之间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加强合作配合。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及时向外观专利审查机关反馈问题和难点,为外观专利审查提供参考和指导。
同时,外观专利审查机关也应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有关创新和模仿行为的信息,为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持。
总的来说,行政执法在外观专利的保护与审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维护市场环境的公平竞争,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行政执法机关能够有效保护外观专利的权益。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的区别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的区别一、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一般专利侵权行为的区分专利牛资深专利保护律师认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技术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一种客观表现。
从专利法第11条中,我们不难发现,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专利权人拥有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进口权;而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而言,其拥有制造权、销售权和进口权。
在发明专利中又分为产品发明专利与方法发明专利,产品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拥有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和进口权,而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受保护的行为不仅是使用该方法本身,而且也包括使用、销售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有人据此认为上述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行使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适用假冒他人专利罪予以刑罚的惩罚。
专利牛专利保护律师认为上述行为的确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有权,是典型的专利侵权行为,但专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侵犯民事权利,主要是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来救济,一般不应适用刑罚惩罚。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及不道德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
区别它们的关键就在于准确界定各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就是一个社会危害“量”的问题。
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是决定是否处刑罚以及处多重刑罚的重要依据,以此来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在一般的专利侵权中,直接侵犯的仅仅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多数国家里,只有专利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是利害关系人,有权起诉。
而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方面直接影响了被假冒的专利权人的信誉,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国家专利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对这种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受损害的专利权人和广大消费者都有权起诉。
假冒他人专利较一般的专利侵权行为是性质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对这种行为的处理,除追究民事责任以外,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者还要给予刑事制裁。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辩论辩题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辩论辩题正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是必要的。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是必要的,因为它能够保护创新和创造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鼓励人们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创造新的产品和服务。
如果没有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创新者和创作者的努力可能会受到侵害,这将严重影响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正如美国总统奥巴马曾经说过,“知识产权是我们经济的基石,是我们未来的动力。
”。
此外,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产品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打击。
例如,2018年,中国警方打击了一起假冒知名品牌化妆品的案件,这些假冒产品可能会对消费者的皮肤造成损害,因此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最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能够促进国际合作和贸易。
在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合作和贸易非常重要,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会成为国际合作和贸易的障碍。
因此,各国应该加强合作,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秩序。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是必要的,它能够保护创新和创造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际合作和贸易。
反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并非完全必要。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并非完全必要,因为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抑制创新和竞争,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
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可能会导致垄断和垄断定价,从而限制了其他创新者和企业的发展空间。
正如苹果公司创始人乔布斯曾经说过,“好的艺术家复制,伟大的艺术家窃取。
”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限制艺术家和创新者的灵感和创造力,从而对整个社会的创新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也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
一些研究表明,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导致产品价格的上涨,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例如,药品专利的过度保护可能会导致药品价格的上涨,使得一些患者无法负担治疗费用。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辩论辩题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是必要的。
首先,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保护,是鼓励创新和发明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以有效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是维护自己的尊严。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对于维护创新者的尊严和权益的重要性。
其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如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将严重损害企业的创新动力和竞争优势,甚至影响整个产业链的健康发展。
比如,苹果公司曾因其专利权受到侵犯而起诉三星公司,最终获得了巨额赔偿,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于企业利益的重要性。
最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知识产权是文明的象征,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
如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将严重影响创新者的积极性,甚至导致社会创新能力的下降。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知识就是力量。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于社会进步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是必要的,它有利于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
反方观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并非唯一选择。
首先,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可能会限制信息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
有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基于对原有知识的改进和创新,如果过于严厉地打击这些行为,可能会抑制创新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甚至阻碍了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知识是有限的,想象力却是无限的。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创新的重要性,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会对创新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可能会导致法律滥用和不公正的情况。
在一些案例中,原告可能会滥用知识产权诉讼来打击竞争对手,导致不公正的竞争环境和市场秩序。
政府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政府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曾丹【摘要】政府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应坚持合法性原则、有限干预原则和效益均衡原则.目前,由于政府自身管理体制分散、机构设置缺乏统一标准等因素制约,加之严峻的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使得政府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为此,政府应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改善公共服务,强化政策导向,加强文化建设,不断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能力.【期刊名称】《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年(卷),期】2015(038)004【总页数】4页(P88-91)【关键词】政府;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作者】曾丹【作者单位】中共怀化市委党校,湖南怀化418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制定本纲要。
”其中的“保护和管理”既涉及企业,又涉及国家相关部门。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其主体分别是国家、企业和个人。
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主要是为了追求智力成果的效益最大化而采取的各项经营活动,而宏观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则指国家有关部门为了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而进行的行政及司法活动。
本文所探讨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主体专指国家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
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正当程序、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六个原则性要求。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作为政府的行政行为,理应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性要求。
政府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内在要求就是,通过实现政府知识产权的“法治化管理”,从而推动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它要求行政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进行,做到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和责任法定。
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的推动,专利保护成为了企业和个人创新者的重要手段。
然而,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也随之而来,给创新者和市场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创新成果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成为了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介绍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的指南,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一、专利侵权判定指南1. 确定专利权利范围:在判定专利侵权之前,首先需要确定专利权利的范围。
这包括了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具体描述。
权利要求是专利权的核心部分,它规定了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
而说明书则提供了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和支持。
判定专利侵权时,需要对专利权利范围进行准确的解读和理解。
2. 确定侵权行为:在确定专利侵权时,需要对被指控的侵权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
这包括了对专利权利要求的逐项比对,以确定被指控的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同时,还需要考虑专利权的有效性和侵权行为的实质相似性。
只有在侵权行为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符合,并且专利权有效,才能认定为专利侵权。
3. 判定侵权主体: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需要确定侵权主体。
侵权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判定侵权主体时,需要考虑其在侵权行为中的角色和责任。
例如,是否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还是提供侵权产品或服务的主体。
判定侵权主体有助于确定侵权责任和追究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1. 确定专利权利的真实性: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时,首先需要对涉嫌假冒的专利权利进行真实性的审查。
这包括了对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评估。
需要查证专利权的注册情况、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真实性,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等信息。
只有在确认专利权的真实性后,才能进一步认定是否存在假冒专利行为。
2. 确定假冒行为: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时,需要对涉嫌假冒的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
这包括了对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比对,以确定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似或相同。
假冒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的区分--周小波假冒专利罪案
第16卷 第9期2019年 9月中国发明与专利China Invention & PatentV ol.16 No.9Sep. 2019假冒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的区分——周小波假冒专利罪案1管荣齐(天津大学,天津300072)摘 要:假冒专利行为和假冒专利罪最初规定于1992年专利法和1997年刑法。
关于假冒专利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2000年和2008年专利法中都作出修改完善,将假冒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予以明确区分。
关于假冒专利罪的刑罚标准一直未变,但其立案追诉标准经过2001年、2010年两次调整,已由最初的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和非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提高到非法经营数额2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
关键词:假冒专利行为假冒专利罪专利侵权行为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改革开放40年案例百选之四十八1案件事实X(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为涉嫌假冒专利犯罪的被控侵权产品(“乐凯”牌双层艺术玻璃口杯)的生产(制造)者、销售者,Y为“双层艺术玻璃容器”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Y于1996年9月7日获得涉案专利权,并于1997年5月同山东阳谷玻璃工艺制品厂达成书面实施许可合同,授权许可后者实施涉案专利,生产“诺亚”牌双层艺术玻璃口杯(以下简称为涉案专利产品)。
X 于1999年3月成立个体性质的成都市武侯区乐凯保温制品厂,并于同年4月经河北开元实业有限公司授权,被许可使用其“乐凯”注册商标,开始从滕州天元瓶盖厂购进杯体,生产被控侵权产品。
自1999年5月至9月,X共销售被控侵权产品3168只,销售金额282366.52元;每只被控侵权产品成本65元,非法获利76446.52元。
X曾于1999年5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日作出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专利执法与行政执法的区别与联系
专利执法与行政执法的区别与联系专利制度的出现可以有效保护创新者的权益,鼓励技术创新与发展。
而专利执法与行政执法是保护专利制度有效实施的两种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专利执法与行政执法进行比较,探讨其区别与联系。
一、专利执法与行政执法的含义与目的专利执法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和维权的行为。
其目的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与发展。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二、专利执法与行政执法的主体机构专利执法的主体机构是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部门。
专利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执行与专利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责,包括专利的审查、授权、监督等。
司法部门则负责处理专利之间的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的主体机构则根据法律规定而定,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质检部门、卫生监督部门等。
这些机构通过执法活动,对特定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专利执法与行政执法的程序性要求专利执法和行政执法在程序性上有所不同。
专利执法需要进行专利的审查和授权,并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等环节。
专利权人可以向专利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强制措施,也可以通过起诉等方式向司法机关维权。
而行政执法一般需要经过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等程序。
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例如查封、扣押等。
被处罚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四、专利执法与行政执法的效果与影响专利执法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
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执法可以采取多种处罚措施,例如罚款、停产、索赔等,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行政执法的效果主要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经济发展。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提升社会信用水平。
知识产权侵权打击盗版侵权和假冒的法律手段
知识产权侵权打击盗版侵权和假冒的法律手段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载了创新、科技以及人类的智慧成果。
然而,由于盗版侵权和假冒现象的普遍存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了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法律界制定了一系列打击盗版侵权和假冒的手段和措施。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且有效的法律手段。
一、刑事打击刑事打击是打击盗版侵权和假冒的一种重要手段。
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对盗版行为和假冒行为进行追诉和定罪,可有效起到震慑作用,减少侵权和假冒的发生。
1. 刑法相关条款在刑法中,有诸多针对盗版侵权和假冒行为的条款,如依法罚款、刑事拘留甚至刑罚等。
制造、销售盗版物品或者进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包装等行为,都属于刑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依据刑法相关条款,可以对侵权者和假冒者进行追究和处罚。
2. 公安机关执法公安机关是刑事打击盗版侵权和假冒的重要执法主体,他们有权依法查处盗版者和假冒者。
公安机关可以依托线索举报、巡查等方式,立案侦查并进行调查取证,最终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民事救济除了刑事打击,民事救济也是打击盗版侵权和假冒的重要途径。
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寻求法院的保护和救济。
1. 民事诉讼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侵权者赔偿经济损失、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等。
同时,法院可以发出禁令,限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合法权益。
2. 证据保全在民事诉讼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以确保侵权行为的证据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和保存。
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有助于加强对侵权者的打击力度,从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
三、行政打击除了刑事和民事手段,行政打击也是打击盗版侵权和假冒的一种重要方式。
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行政执法手段,对盗版行为和假冒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1. 行政处罚行政部门有权对违法盗版行为和假冒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辩论辩题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是必要的。
首先,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保护,它鼓励人们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研究和创造,因此侵犯知识产权就是侵犯创新者的权益。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创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创新环境。
因此,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维护创新和社会秩序的需要。
其次,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将导致创新动力下降,企业投入研发的积极性降低,这将对整个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维护公平竞争的需要。
如果侵权行为得不到制止,将导致市场上出现不正当竞争现象,损害了那些遵守规则、尊重知识产权的企业的利益。
而且,侵权行为还会影响消费者的利益,因为侵权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综上所述,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必要的,它有利于维护创新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公平竞争。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尊重权利是维护自己权利的唯一方法。
”只有通过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才能够真正保护创新者的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反方观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不应过于严厉。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是有度的。
过于严厉的打击可能会导致创新活动受到限制,对于一些小型企业和个人创作者来说,过于严厉的法律制裁可能会使他们望而却步,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创新环境。
其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需要考虑到公平竞争。
有时候,一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因为技术、市场等原因造成的无意侵权。
对于这种情况,过于严厉的打击可能会导致一些合法竞争行为受到牵连,从而损害公平竞争的原则。
最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需要综合考虑社会效益。
有时候,一些侵权行为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社会效益,比如一些仿制品可以满足一部分消费者对于低价商品的需求。
论知识产权审判改革——司法机关错误适用假冒专利罪引发的法律思考
我国的知识产审判工作已经形成了由知识产权庭(民三庭)、行政庭、刑庭分别审理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格局。
以前,笔者对这种审判格局视为当然,认为这种审判制度的合理性和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然而,近年来发生的一些以假冒专利罪追究专利侵权者刑事责任的错案,使笔者对现行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合理性产生了怀疑。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侵权行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作了严格区分。
为了保证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作了严格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专利侵权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然而某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时,混淆了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的界限,将专利侵权行为按照假冒专利罪定罪处罚[1]。
这些法院所作的判决无疑是错误的。
与此同时,刑法学界的相当一部分学者也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作了不适当的扩大解释,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视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学者们的错误观点,对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无疑具有误导作用。
倘若如某些人所认为的那样,情节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罪,那就意味着对情节轻微的专利侵权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反而有权管辖情节严重的专利侵权案件[2],这在诉讼法的法理上无疑是讲不通的。
这一看似矛盾的现象促使笔者思考假冒专利罪的问题,并进而思考知识产权的审判改革问题。
一、假冒专利罪的构成特征假冒专利罪的构成特征是指假冒专利罪在犯罪构成方面所具有的各种属性,这些属性的组合足以使假冒专利罪与其他犯罪区别开来。
笔者认为,假冒专利罪的构成特征是:1、假冒专利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专利制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专利权人的商誉——因专利权的获得而享有的商业信誉。
首先,假冒专利罪侵犯了国家的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是一项通过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权利受让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具有可专利性条件的发明创造享有垄断权,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法律制度。
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与侵犯专利权行为辨析——兼谈专利法第三次修改
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与侵犯专利权行为辨析——兼谈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凌宗亮;吴立波【摘要】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侵犯专利权行为、冒充专利行为相互间的关系一直是困扰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的难题.在利益平衡的理念下,以社会公众利益为视角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进行重新解读:假冒他人专利与侵犯专利权之间是互相排斥的,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二者应做一体化的法律规定.【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09(021)001【总页数】5页(P81-85)【关键词】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侵犯专利权;社会公众利益【作者】凌宗亮;吴立波【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432000年7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小波犯假冒专利罪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在专利保护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非法制造、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乐凯口杯,属假冒专利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专利专有权,构成假冒专利罪,应予刑罚。
作为假冒他人专利罪第一案,“周晓波假冒他人专利罪案”虽然已经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但是由该案引发的诸多问题仍然值得大家深思。
司法实践中对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定性的模棱两可,理论界对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众说纷纭,使得我们不得不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进行重新解读。
笔者认为我们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的制度理念没有形成清晰的认识,进而使得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侵犯专利权行为①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实际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侵犯专利权行为是指专利法第57条规定的行为,即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权人专利的行为;而广义的侵犯专利权行为还包括侵犯专利权人的标记权的行为。
本文所指的是狭义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之间的关系变得极为暧昧;也使得本属一体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被无情的区分。
故以社会公众利益为视角,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进行重新界定,对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进行一体化解读,以期对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有所裨益。
在冒充专利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在冒充专利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霍仲文;刘百里
【期刊名称】《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年(卷),期】2001(000)002
【摘要】@@ 查处冒充专利,是专利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社会监督、群众举报是专利管理机关发现冒充专利行为的重要渠道.冒充专利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利益,专利管理机关代表国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众利益.因此,查处冒充专利不可能像处理专利纠纷那样,实行不告不理的制度.专利管理机关像其他一切行政机关那样,对依法由自己管辖的领域要主动管理,可以说,查处冒充专利既是专利管理机关的权力也是它的义务,专利管理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对辖区内发生的冒充专利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但是因受人力物力的限制,专利管理机关不可能及时全面地发现本辖区内发生的所有冒充专利行为,因此需要一些合理的、科学的、可行的渠道来传达信息,以使专利管理机关能够发现冒充专利行为并及时查处,使其无处藏身.
【总页数】1页(P21)
【作者】霍仲文;刘百里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奖励办;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奖励办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306
【相关文献】
1.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 [J], ;
2.关于印发《广州市查处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J], ;
3.辽宁省查处一起冒充专利案 [J], 刘非
4.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1999年1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 [J],
5.市专利局加大力度查处冒充专利 [J], 赵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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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专利侵权与假冒专利
辽宁专利侵权与假冒专利专利侵权与假冒专利在行为方式和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具有诸多不同。
虽然二者存在一定程度的竞合,但区别是其主流。
本文中,笔者从二者的行为、法律责任两个方面进行辨析,以划清二者的界限。
接下来有关辽宁专利侵权与假冒专利的相关内容就由呱呱知道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以及销售前述产品的行为。
专利侵权侵害的法益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
构成专利侵权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侵权行为人未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如果行为人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则不会侵犯专利权。
另一个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专利。
根据专利法对不同类型的专利规定不同的实施方式,实施专利的行为具体包括:1、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有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行为。
2、对于专利方法则有两种实施方式:一是使用该专利方法;二是对于依据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行为。
3、对于外观设计产品,有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行为。
制造专利产品,是指运用专利技术将专利产品从无到有的生产过程并产生产品行为。
使用专利产品是指将专利产品投入到生产生活中以发挥其实用价值的行为。
或许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不保护产品的独特使用性能,所以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实施行为中没有使用行为,这与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不同。
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较好理解;许诺销售是具有出售专利产品的明确意思表示的行为。
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专利侵权行为一般只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即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不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或行政法律责任。
但如果专利侵权与假冒专利竞合时,则另当别论,具体在后文关于二者的竞合时论述。
假冒专利,有假冒他人专利和非专利假冒两种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无论是否使用专利技术,在产品上打上他人专利标识的行为。
如果同时使用专利标识下的专利技术,则构成专利侵权。
非专利假冒指将不具有专利权的“专利”冒充有权专利或与专利无关的文件冒充与专利有关的文件。
我国假冒专利行为评析——以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为例
我国假冒专利行为评析——以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
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为例
饶文平;陈向军
【期刊名称】《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35)001
【摘要】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行为为假冒专利行为.本文分别对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和伪造变造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两种假冒行为在实践中的各种表现形式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对我国现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了评析,对我国假冒专利的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总页数】3页(P108-110)
【作者】饶文平;陈向军
【作者单位】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导学中心,湖北武汉430074;湖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湖北黄石435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2
【相关文献】
1.伪造变造报销凭证实施贪污案件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评析 [J], 杨为忠
2.从一件专利文件反思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J], 林宏津
3.从一件专利文件反思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J], 林宏津;
4.假冒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的区分\r——周小波假冒专利罪案 [J], 管荣齐
5.外国人持内有伪造或变造的第三国签证的护照出境行为性质及处置 [J], 宁小平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专利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专利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刘小成
【期刊名称】《安徽科技》
【年(卷),期】2005(000)012
【摘要】专利行政执法是《专利法》赋予专利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
近年来各种假冒专利和专利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尽管我国对专利权实行了司法与行政执法双重保护的措施.但在许多方面都表现出了专利行政执法机制上的弊端和执法效力上的软弱。
【总页数】2页(P34-35)
【作者】刘小成
【作者单位】巢湖市专利管理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几点思考 [J], 王秉一
2.关于完善我国行政执法制度的几点思考--行政执法现状与对策研究 [J], 潘世钦;王卫红
3.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和谐服务理念”下的专利行政执法 [J], 邹龙妹
4.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保障杭州畜牧业健康发展——关于畜牧业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J], 董燕;谢东;
5.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模式新探——兼论《专利法修改草案》在专利行政执法方面的修改 [J], 陈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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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应 当运用 专利 执法 权对其 进行 矫正 。专利 行政
执 法权 是我 国专利 行 政 执 法制 度 中的 核 心要 素 , 是
收 稿 日期 : 1 — 8— 7 2 1 0 2 0
切实体 现 。 当一 条分 配正 义的规 范被一个 社会 成员
违反时, 矫正 正 义便 开 始 发 挥作 用 。在 行 为 人通 过
中图分类号 : 9 2 1 D 1.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0 9—30 ( 02 O —09 0 10 97 2 1 ) 1 0 7— 4
作 为私权 的专 利权 通过专 利权 人对技 术市 场 的 有 限垄 断达 到获取 收 益 和衡 平 相 关 利 益 的 目的 , 其 最 终作 用在 于促 进 社会 发 展 和 科技 进 步 。然 而 , 在 市 场运行 过程 中 , 非专 利 权 主 体往 往 使 用 非法 手 段 意 图达 到破坏 分配 正义 的 目的。这些 非法 手段影 响 了市 场经 济秩 序 , 坏 了技术市 场运行 的利益衡 平 , 破 因此 应 当在行 政执法 中予 以矫 正或规 范 。破坏 专利 管理 秩序 的非 法手段 主要是 专利 侵权 和假 冒专利 行 为 。为 了追求适 当的 矫 正 正义 , 行 政 执法 活 动 中 在 对专 利侵 权行 为和假 冒专 利行 为具有 不 同的处理 范 式 。厘清 行政 执法对 专利 侵权行 为 和假 冒专利行 为 的处 理界 限 , 明确专利 行政 执法 权 的限度 和范 围 , 对
具有 三个 构成要 件 : 一是专 利必 须获得 授权 , 二是 侵
1 专利侵权与假 冒专利的构成 要件
专利侵 权 和假 冒专 利行 为超越 了法 律 的边界 而
对专 利权人 的市 场利益 造成 侵害 。专利 侵权 行为 的 实质是 侵权 人无 视专利 权人 因技 术开发 而获 得 的对 技 术利 益 的有 限垄 断 , 社 会 增 量利 益 分 配 中将 本 在 应 当属于专 利权 人 的部 分据 为 己有 。假 冒专 利 以破 坏 国家专利 管理秩 序为 代价 , 牺牲 社会利 益 、 人 利 他 益 而换 取违法 主体 自身 的个体 利益 。专 利侵权 行 为
王 璨
( 中国计量学院 , 浙江 杭 州 30 1 ) 10 8
摘
要: 专利侵权与假 冒专利是专利违法行为 中最为 常见的情 况。为 了矫 a违 反分 配正义的 专利违法行 为, Y _ 专利
行 政 管理 机 关对 专利 侵 权 与假 冒专 利 行 为通 过 行 政 手 段 进 行 规 范和 制 约 。 由于 所 涉及 的社 会 利 益 不 同 , 行 政 执 在
第2 2卷
第 1 期
长
春
大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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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V0 . 2 No 12 .1
21 0 2年 1月
J OURN HANGC AL OF C HUN UNI VERSTY I
Jn 0 2 a .2 1
行政执法中专 利侵权 与假 冒专利规制的 比较分析
— —
以矫 正 正义 为视 角
被 授予后 , 法律另 有规 定 以外 , 除 任何 单位 或者个 人
未 经专 利权人 许可 , 都不得 实施 其专 利 , 即不得 为生 产 经营 目的制 造 、 用 、 诺销 售 、 售 、 口其专 利 使 许 销 进 产 品 , 者使用 其 专利 方 法 以及使 用 、 诺 销 售 、 或 许 销
加强 专利 执法促 进技 术创新 十分 必要 。
行 政执 法 主体 拥 有 的 实施 专 利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的资 格, 属行 政职 权 的范 畴 。专 利 行政 管理 机关 行 使 行
政 执法 权 的前提是 按 照 专 利权 法 律 效 力 的范 围 , 明
确 专利 侵权 与假 冒专利 的构成 要件 。 为 了社 会 利 益分 配 的 正 当性 , 利法 通过 明确 专 专 利权法 律效 力 的方 式 对专利 权 的理念进 行 了明确 界 定 。按 照 专利法 的规 定 , 明 和 实用 新 型专 利 权 发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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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2卷
侵 权行为 破坏专 利 法 上 的利 益 衡 平状 态 时 , 效 确 有 认 侵权 的发生并 予 以矫正便 属应 有之 义 。虽 然专 利 权 与其 他知识产 权一 样是私 权 , 由于跨越 法律 、 但 技 术 与市场 三大 领域 , 利 权必 须 经 过 国家知 识 产 权 专 管 理机关 的授 权才 能够产生 。专 利 的审查程 序 比较 复杂, 从提 出 申请 到授 权也 要经 过较长 的时 间问 隔 。 专 利权必 须按 照规定 缴纳年 费才 能存 续 。在 认定 专 利侵 权行 为 的过 程 中 , 其权 利 基 础 必须 是 经 过 国家 知识 产权 局公告 授 权 且在 权 利 存 续期 间 的专 利权 , 专利 权法律 状态 应 当以 国家知识产 权局 专利登 记簿 记 载的 内容 为 准 。侵 权 人 实 施侵 权 行 为 , 主 观状 其 态 可以是故 意或 过失 。专利 权一 经公告 即视 为被全 社会 所公 知 , 任何 人 侵 犯专 利 权 当属具 有 主 观 过错 的行 为 。因 此专 利 侵 权 的 归 责 方 式 为 过 错 责任 方 式 。侵 权人 的行 为 目的为 工农 业 生 产 或 商业 经 营 ,
法活动中对专利侵权 与假 冒专利 的执 法权 范围要有所 区别 。运用行政执法手段 追 求矫 正正义、 维护专利法 治环境
的基 本理 念 并贯 彻 于 专利 行 政 执 法 的始 终 。 关 键 词 : 利侵 权 ; 冒专 利 ;专利 行 政 执 法 ;矫 a a 义 ; 法权 专 假 Y ̄ -. 执 .
和假 冒专利行 为 破坏 了技 术 市 场 的利 益 分 配机 制 ,
权人实施了侵犯他人 专利权的行 为, 三是行为人以 生产 经营 为 目的 。这 三个 构 成 要 件 既是 法定 情 形 ,
又来 源于 民法上 通过 运用矫 正正 义规 范社会 经济生 活 的基 本原 理 。 专 利侵 权救 济是运 用矫 正正 义维护 利益衡 平 的
售 、 口依 照该 专 利 方 法直 接 获 得 的产 品。外 观设 进
计 专利权 被授 予后 , 何 单 位或 者 个 人 未经 专 利 权 任 人许 可 , 不得 实施 其专利 , 都 即不 得为 生产经 营 目的 制造 、 许诺 销 售 、 售 、 口其 外 观设 计 专 利 产 品。 销 进 这一 规定 成为 界定专 利侵权 的法律基 础 。专 利侵 权
基金项 目: 浙江省科技厅重点软科学研究项 目(0 0 20 2 , 2 1C 5 8 ) 同时本文受 “ 江省高校 人文社科 重点研究基 地——标 准化 与 浙 知识产权管理 ” 资助。
作者简介 : 王瑕 (9 4一) 男 , 17 , 内蒙古赤峰人 , 师, 讲 主要 从事 知识 产权制度 与实务 、 企业知识产权 战略及知识产权 人才培养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