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附件一企业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公布时刻:2010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爱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治理打算(以下简称“专项打算”)为专门目的载体,以打算治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治理业务。
第三条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原始权益人、打算治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以及其他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治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治理业务试行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设立专项打算,并担任打算治理人。
打算治理人治理专项打算资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老实信用、慎重勤勉的义务,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治理专项打算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专项打算资产,产生的风险由专项打算资产承担。
专项打算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打算治理人、托管人、受益凭证持有人及其他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
第六条证券公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未经批准,证券公司不得办理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二章专项打算第七条本指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独立、稳定、可评估预测的现金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八条基础资产能够为债权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基础资产能够是单项财产或财产权利,也能够是同一类型多项财产或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
第九条基础资产转让行为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汇编(doc 89页)
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汇编(doc 89页)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更新日期2013年4月10日目录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1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15)关于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 27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29)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38)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 (41)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 (44)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48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66)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8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88)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等有关事项公告 (91)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92)内,将专项计划的设立情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
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及利息。
第十九条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转让、结算、代为兑付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交易场所及相应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
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第三章管理人及托管人第二十条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二)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三)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四)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五)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六)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被混同、挪用等风险;(七)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八)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十)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分析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分析企业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通过将企业的资产打包成证券并销售给投资者的金融工具,可以帮助企业筹集资金。
ABS可以包括各种不同类型的资产,如贷款、抵押贷款、信用卡债务和汽车贷款等。
因为ABS的市场变得越来越流行,因此有必要进行法律分析。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框架是由证券法和相关的规定构成的。
在美国,证券法包括《证券法》和相关证券法规,例如《 1933年证券法修正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
根据这些法规,企业需要遵守一系列强制性规定,例如向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并且需要提供透明的信息披露以促进市场透明度和保护投资者。
这种信息披露可能包括抵押贷款的质量和收入流的情况等。
ABS的发行和销售还需要遵守反欺诈法和反洗钱法等相关法规。
示例中,在美国,反欺诈法包括《企业反欺诈规定》(EFRA)和《美国机构欺诈执行法》(FCA)。
这些法规包括禁止企业欺诈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虚假描述,并且也强调了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以避免不必要的投资风险。
此外,ABS的信用评级也是其成功发行和销售的关键因素。
如何评估ABS的风险水平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依赖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来完成。
这些信用评级机构在制定ABS 的信用评级时接受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以确保评级的透明和公正。
总的来说,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在合规、透明和维护投资者利益方面需要遵守一系列严格的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促进市场透明度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企业提供了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来源。
因此,企业应该遵守这些法规,并通过透明的信息披露和专业信用评级来确保ABS的成功发行和销售。
3.资产管理法规汇编
资产管理法律汇编一、证监会4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2013年6月26日公布并施行)4 2.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2013年6月26日公布并施行)15 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2012年10月18日公布并施行)29 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2016]13号,2016年7月14日公布,2016年7月18日施行)39 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制定说明(证监会[2016]13号,2016年7月14日公布)46 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相关问题解答(2016年10月21发布)机构监管动态(2016年第9期总第24期)527.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12-12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608.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2013年3月14日公布)72 9.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11月25日公布)75 10.关于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代销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的复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1265号)76 1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年第49号,2014年11月19日公布并施行)77 1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年第49号,2014年11月19日公布并施行)88 1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年第49号,2014年11月19日公布并施行)9214.关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10315.关于通报近期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现场检査情况的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1269号)10416.基金专户子公司涉合同诈骗案案例分析(2017年6月5日)10917.机构监管情况通报(2017年第11期总第24期)11118.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12年11月12日公布实施)12019.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公布实施日期2017年12月29日)124二、证券业协会129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206号,2012年10月19日公布并施行)1292.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中证协发[2012]206号,2012年10月19日公布并施行)138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必备条款(中证协发[2012]206号,2012年10月19日公布并施行)1434.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中证协发[2012]206号,2012年10月19日公布并施行)1465.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中证协发[2012]206号,2012年10月19日公布并施行)1506.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2013年7月19日公布并施行)1517.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2014年2月12日公布并施行)1558.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04号,2013年6月7日公布并施行)157三、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1601.严格遵守《私募资管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实现私募业务规范运作(2016年7月15日公布)1602.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的通知(2016年10月21日发布)1613.附件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号--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2016年10月2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1624.附件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2016年10月2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1645.附件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2016年10月2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167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2017-02-14发布)1697.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通知(2016年11月14日发布)1718.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6年11月14日发布)171四、上海证监局1961.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通知(上海证监局2016年10月28日公布)196五、广东证监局1971.证券公司开展融资类业务的7条底线,公司必须严格遵守!1972.机构监管工作信息2017年第3期(总第12期广东证监局2017年3月30日)198六、上海证券交易所204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上证发〔2014〕19号,2014年4月4日发布并施行)2042.关于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会字〔2013〕142号,2013年8月19日公布并施行)205七、报价系统209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209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2号——证券公司设立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9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列支客户服务费等费用210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2105.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涉及个人作为第三方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2116.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6号——按不同期限分类、滚动募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117.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7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收益权转让212 8.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8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产份额化212一、证监会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2013年6月26日公布并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公司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资产证券化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资产证券化,是指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以下简称SPV),将其收益权或债权等权利进行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ABS)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资产证券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公司资产证券化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三)风险隔离原则;(四)持续监管原则。
第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公司资产证券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础资产第六条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合法拥有并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二)能够独立于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各方,实现风险隔离;(三)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监管要求。
第七条基础资产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一)应收账款;(二)应收租金;(三)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四)商业物业租金收益权;(五)贷款债权;(六)其他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
第八条发起人应当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调查和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三章特殊目的载体第九条特殊目的载体是指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而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稳定的经营管理团队;(三)有符合规定的资本金;(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特殊目的载体的经营范围应当仅限于资产证券化活动。
第十二条特殊目的载体设立时,发起人应当将其资产、负债及权益进行清理,确保其资产证券化活动与发起人其他业务相互独立。
第四章资产支持证券第十三条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特殊目的载体发行的,以资产支持为基础的证券。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分析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分析企业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是指由金融机构等发行的一种利用企业资产(如债务、贷款和租金等)作为抵押并分散化发行的证券产品。
ABS的推出,旨在通过优化金融资产结构,提高企业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使得资金流动更便捷、风险更分散,促进企业再融资等。
一、 ABS的法律基础在我国,ABS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财政部《企业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其中,公司法和证券法作为基本法律,规定了ABS发行主体、投资者准入制度、信息披露要求、违法违规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而财政部的《企业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则对ABS的核准、备案、信托计划设立等具体事项做出了制度性安排。
1. 内部机制设计问题ABS的内部机制设计涉及到资产筛选、计划设立、证券发行、资金流转、信托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在法律框架下以及市场机制的影响下进行细致考虑。
例如,在资产筛选过程中应该如何保证资产质量?在计划设立和证券发行阶段应该如何制定证券结构、评级机制?在信托管理方面应该如何建立有效的信托委托、受托、监管机制?这些问题的答案需要基于法律、市场、运营等多个角度加以分析和解决。
2. 权责关系问题ABS涉及到资产所有人、信托司法人、证券持有人、托管机构、评级机构等多个参与方,他们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关系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加以规范。
例如,在信托计划设立和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受托人、投资者等参与方的职责应该如何明确?在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托管机构和证券持有人之间应该如何建立资产管理和信息披露机制?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并与相关机构和利益相关者加强沟通和合作。
3. 风险问题三、 ABS的合规监管和发展规划为了推动ABS健康发展和防范市场风险,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和发展规划,如财政部的《企业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证监会的《关于规范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的若干意见》、银监会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部分整理)
第一章第四节基金法基金-—组合投资五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掌握)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自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如果违反: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没有独立财产,5万至50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接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3万至30万罚款。
六基金的募集(一)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1.公开——面向社会公众,非公开-—特定投资者2.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熟悉)募集方式不同:公募宣传,私募不公开宣传募集对象不同:公募为不确定对象,私募为少数特定投资者(二)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相关制度1.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了解):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2.投资范围(了解):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额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三)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1.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四)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备案要求1.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对资金总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业协会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一期货概述(掌握)概念:期货合约,即有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基础资产)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的特征:①合约标准化;②场所固定化;③结算统一化;④交割定点化;(期货交易所确定①—④)⑤交易经纪化(通过中介,即期货公司);⑥保证金制度化;⑦商品特殊化.履约大部分通过对冲方式;履约由交易所或结算公司提供担保;合约的价格有最小变动单位和浮动限额期货的种类:商品期货 & 金融期货商品期货可分为农产品期货、金属期货(包括基础金属和贵金属期货)、能源期货三大类金融期货可分为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包括中长期债券期货和短期利率期货)、股指期货三种二期货交易所的职责(熟悉)期货交易所:性质是不以赢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1.提供期货交易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2.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3.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4.保证合约履行5.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五期货交易基本规则(了解)1.参与交易的应当为期货交易所会员2.交易事先向客户出事风险说明书,客户签字→书面合同.不得:未经委托或不按委托内容擅自交易,向客户做获利保证,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3.客户下达指令方式:书面、电话、互联网或其他4.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5.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6.结算:期货交易所统一进行7.保证金不足:应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六期货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了解)1.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①制定规章规则,依法行使审批权②对品种的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管③对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监管④制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管实施⑤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⑥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管⑦违规查处⑧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管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资产证券化业务最新法律法规汇编(2020年5月).pdf
4、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2020年5月修订)
▼ 最新ABS法律法规目录一览
沪深交易所
私募报价系统
中基协
证监会
银保监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
相关机构ABS警示函(处罚)一览
1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202004
资产证券化业务最新法律法规汇编(2020年5月).pdf
展开全文
本次更新:
1、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202004
2、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2004
证券行业工作中的资本市场法律法规
证券行业工作中的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在证券行业工作中,了解和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是至关重要的。
准确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法规,不仅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还可以提升工作效率和业绩。
本文将介绍证券行业工作中常见的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并探讨其对工作的影响和应用。
一、证券法证券法是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律框架,它规范了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产品的发行、交易和监管。
在证券从业者的工作中,需要熟悉证券法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对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和违法行为等方面有深入的了解。
只有遵守证券法的规定,才能保证获得合法的证券交易收益,同时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风险和处罚。
二、创业板、中小企业板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支持和规范创业板、中小企业板的发展,针对这两个板块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从事创业板、中小企业板工作的从业人员需要熟悉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特别是对新三板挂牌、定增融资、信息披露等环节有深入的了解。
只有在合规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支持企业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
三、内幕交易法律法规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信息披露的情况下,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进行了严格的禁止和追究,从事证券行业工作的人员必须了解内幕交易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内幕信息的保密原则,杜绝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同时,从业人员还需要了解内幕信息的范围和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开内幕信息,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
四、反洗钱法律法规反洗钱法律法规旨在防止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保护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从事证券行业工作的人员需要了解和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客户尽职调查、报告可疑交易、资金来源可追溯等。
只有做好反洗钱工作,及时掌握客户的真实身份和资金来源,才能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确保市场的健康运行。
五、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是保证证券市场稳定和公平的重要环节,对证券行业从业者来说也是必须熟悉和遵守的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规定了证券行业的监管实施机构、监管措施和执法程序等,从业人员需要遵守监管规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确保市场的监管执法和风险监控的顺利实施。
资产证券化法规
资产证券化法规资产证券化法规是指规范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法律文件和政策,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资产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通过发行证券来融资或转移风险。
这一过程需要一系列法规来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以下是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法规的概述。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房地产抵押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是中国房地产抵押证券化的主要法规,规定了发行机构的资格要求、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购买者的资格以及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规的实施促进了中国房地产抵押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推动了房地产行业的融资和风险转移。
2.资产支持证券化:《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资产支持证券化的核心法规,规定了发起机构的条件、项目评级的要求、发行机构的职责、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这一法规,中国的资产支持证券化市场逐渐规范化,促进了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散。
3.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是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法规,规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管理制度,明确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评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该法规的实施加快了资本市场的创新,促进了信贷市场的发展。
4.保险资产证券化:《保险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是中国保险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规,规定了保险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评级要求、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规的实施促进了保险资金的有效利用和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
5.收益权证券化:《收益权转让及收益权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收益权证券化的法规,规定了收益权转让的程序和要求、收益权证券的发行条件、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规的实施促进了收益权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推动了收益权转让的规范化。
综上所述,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法规涵盖了房地产抵押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保险资产证券化和收益权证券化等不同领域。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分析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分析企业资产支持证券(ABS)是指依托于企业的资产(如贷款、租赁、信用卡债券等)作为思路信用质押,发行证券的一种金融工具。
企业ABS证券是金融创新的重要领域,它是企业融资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通过多元化融资方式创新金融工具的重要手段。
企业ABS证券的法律效力取决于证券合同所规定的内容。
一般而言,企业ABS证券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ABS证券的合同效力企业ABS证券的合同效力通过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加以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企业ABS证券合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证券合同的规定对权利和义务的约束效力适用于各方当事人,并受到法律保护。
企业ABS证券的权利效力主要涵盖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和发行人的义务。
持有人可以就其持有证券所代表的权利行使投票和受益的权利,发行人则必须按照证券合同的约定向持有人支付利息和还本。
同时,持有人在持有证券的过程中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企业ABS证券的违约效力是在证券合同的约定下出现的。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企业ABS证券的发行人应当在严格遵循证券合同的约定下向持有人支付利息和还本。
如果发行人无法如期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持有人可以根据证券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责任的承担方返还已付款项或承担其他责任。
此外,证券违约的处理也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ABS证券的受益人效应是指证券持有人对于发行人和相关机构行为的影响。
持有企业ABS证券的受益人可以根据证券合同的约定对发行人和其他相关机构进行行为约束。
在特殊情况下,持有人还可以通过证券人代表诉讼等方式行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综上所述,企业ABS证券具有较为特殊的法律地位,其法律效力主要由证券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调整。
作为企业的一种多元化融资方式,企业ABS证券在现代金融市场中愈发重要。
资产管理业务法律法规汇编(更新)
资产管理业务法律法规汇编目录第一部分基金资管业务法律法规 (1)一、主要法律法规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修订) (1)1.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1.3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44)1.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47)1.5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57)1.6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65)1.7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76)1.8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911.9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97)1.10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内控核查要点(试行)的通知 (100)二、其他参考规定 (100)2.1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100)2.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03)2.3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124)2.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126)2.5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135)2.6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9)2.7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148)2.8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156)2.9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59)2.10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66)2.1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170)2.12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173)2.1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13修订) (175)第二部分信托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179)一、基础法规 (179)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179)1.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189)1.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199)1.4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208)1.5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213)1.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216)1.7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18)1.8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19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220)1.10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25)1.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227)1.1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35)1.13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236)1.14信托产品登记公示与信托信息披露试行方案 (239)1.15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242)1.16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48)二、房地产领域 (249)2.1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249)2.2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50)2.3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251)2.4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52)2.5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业务中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54)三、股权投资领域 (260)3.1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260)四、证券、债券领域 (264)4.1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 (264)4.2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269)4.3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 (274)4.4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公告 (274)4.5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76)五、信贷资产证券化 (278)5.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278)5.2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288)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06)5.4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 (308)5.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3135.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316)5.7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319)5.8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 (322)六、政信合作 (326)6.1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 (326)6.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 (327)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328)6.4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 (329)6.5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31)6.6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 (334)第三部分证券资管业务法律法规 (339)一、资产管理业务总则 (339)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修正) (339)1.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379)1.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390)1.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409)1.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 (419)1.6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422)1.7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430)1.8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431)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435)2.1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 (435)2.2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446)2.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必备条款 (451)2.4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范本、集合计划说明书范本(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附件之一) (453)2.5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 (483)2.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及相关协议文本的通知 (486)2.7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通知 (511)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516)3.1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516)3.2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能否参与正回购业务问题的答复意见 (525)3.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526)3.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529四、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证券化) (533)4.1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533)第四部分保险资管业务法律法规 (543)一、保险资产管理的基础规定 (543)1.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544)1.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2011) (552)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553)1.4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554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557)二、保险资金运用的综合性规定 (559)2.1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559)2.2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573)2.3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577)2.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81)2.5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591)2.6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的通知 (594)三、保险资金投资金融衍生品 (608)3.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608)3.2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通知 (617)四、保险资金投资股票 (620)4.1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620)4.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 (621)4.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626)4.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630)4.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633)五、保险资金投资债券 (653)5.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的通知6535.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668)5.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 (670)5.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 (672)5.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684六、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 (686)6.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6866.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699)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 (701)7.1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701)7.2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717)八、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 (721)8.1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 (721)8.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736)第五部分银行理财业务法律法规 (740)一、银行个人理财 (740)1.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740)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750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759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部分失效)761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62)1.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765)1.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及电子银行业务自评估工作的通知7701.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72)二、代客境外理财 (786)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786)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790)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 (794)三、银信合作 (796)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 (796)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7973.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800)3.4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803)3.5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805)3.6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809)3.7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811)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 (812)四、其他相关规定 (814)4.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814)4.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836)4.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838)4.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840第一部分基金资管业务法律法规一、主要法律法规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证券公司合规法律法规汇编目录1
证券公司合规法律法规汇编2014年12月目录一、综合类1.(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3.(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4.(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522号)5.(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523号)6.(2000年12月12日;证监机构字[2000]281号)二、组织管理1.(200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修订)2.(2008年10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08]42号)3.(2009年5月26日公布实施2010年5月14日根据证监会公告[2010]1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4.(2009年5月26日证监会公告[2009]12号;2010年5月14日根据《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17号)5.(2011年10月27日;证监会机构部部函[2011]553号)6.(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公告[2013]17号)7.(1998年9月7日;证监机字[1998]19号)8.(2002年6月1日证监会令第8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修订)三、公司治理与合规风控1.(2012年12月11日;证监会[2012]41号)2.(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3.(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4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修订)4.(2012年11月16日;证监会公告[2012]37号)5.(2008年7月14日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修订;证监会公告[2008]30号)6.(2010年12月29日;中证协发[2010]203号)7.(2011年3月23日;中证协发[2011]46号)8.(2012年2月12日;中证协发[2012]027号)四、人员管理与资格管理1.(2006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修订)2.(2002年12月16日;证监会令第14号)3.(2007年12月26日;证监机构字[2007]344号)4.(2006年6月7日;证监会令第33号)5.(2008年1月29日;证监会公告[2008]3号)6.(2008年10月17日;证监会公告[2008]40号)7.(2009年3月13日;证监会公告[2009]2号)8.(2014年12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五、业务管理(一)证券经纪1.(2010年4月1日;证监会公告[2010]11号)2.(2013年3月15日;中证协发[2013]38号)3.(2014年8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4.(2011年7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5.(2013年3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6.(2002年4月4日;证监发[2002]21号)7.(2010年9月30日;中证协发[2010]157号)(二)证券自营1.(2005年11月11日;证监机构字[2005]126号)2.(2011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修订)(三)固定收益1.(1993年8月2日国务院第121号发布施行;*注:(1)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2)本篇法规中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年度计划审核”的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9日)取消)2.(2006年7月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3.(1999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8号)4.(2000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5.(2008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6.(2008年1月18日;银发[2008]18号)7.(2008年6月13日;中汇交发[2008]182号)(四)资产管理1.(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2〕29号公布,根据2013年6月26日证监会公告〔2013〕28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3.(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2]30号)4.(2013年2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3]10号)5.(2012年10月19日;中证协发[2012]206号)6.(2013年7月19日;中证协发[2013]124号)7.(2014年11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8.(2014年11月26日;上证发[2014]80号)9.(2013年3月15日;中证协发[2013]36号)(五)融资融券1.(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公布)2.(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2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修订并发布)3.(2011年10月26日;证监会令第75号。
证券资产管理适用的法律(2篇)
一、概述证券资产管理是指证券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名义,运用投资者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并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收益或者承担风险的业务。
在我国,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与规范受到了国家法律的高度重视。
本文旨在探讨证券资产管理适用的法律,以期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证券资产管理适用的法律体系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基本任务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义务在宪法中得到了体现。
2.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是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法律依据。
证券法明确了证券公司的设立、运营、监管等基本规则,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
3.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的法律,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4.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委托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等均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5.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是规范信托关系的法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信托关系适用信托法的规定。
6.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规范商业银行运营的法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的银行资金运用适用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范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的规定。
8.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适用行政法的规定。
三、证券资产管理适用的法律内容1.证券公司的设立与运营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如注册资本、专业人员、营业场所等。
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2.证券资产管理合同证券资产管理合同是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
证券法规汇编
证券法规汇编
证券法规汇编是对各类证券法规的整理和汇集,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产品的相关法规。
在中国,证券法规汇编由政府机构、行业协会或出版机构等负责编制,旨在为投资者、监管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全面、准确的证券法规信息。
其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是负责制定和发布证券法规的政府机构,其发布的《证券法》、《公司法》等是证券法规汇编中的重要内容。
此外,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机构也会发布相关的证券法规,这些法规也会被收录在证券法规汇编中。
除了国内的证券法规,国际证券监管组织如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也会发布一些国际性的证券法规,这些法规也会被收录在证券法规汇编中。
对于投资者来说,了解和掌握证券法规汇编的内容是必要的,因为这些法规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投资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影响。
同时,对于从业人员和监管机构来说,学习和掌握证券法规汇编也是必要的,因为这些法规是他们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
总之,证券法规汇编是投资者、从业人员和监管机构必备的工具书,也是学习和研究证券市场的必备资料。
资产证券化法规
资产证券化法规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工具,它将特定资产(如贷款、债券、房地产等)通过法律程序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并通过发行和交易这些证券实现资金筹集的过程。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资产证券化法规:
1. 《公司法》:该法规规定了公司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包括公司证券发行与公司债务融资。
2. 《证券法》:该法规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证券发行、交易和监管的要求,对资产证券化也有一定的规范。
3. 《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颁布的,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进行了管理和监督。
4.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专门针对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5.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规定了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
6. 《信托法》:该法规规定了信托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对信托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的来说,资产证券化涉及多个法规的监管和管理,包括公司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管法规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相关机构和市场参与方需严格遵守这些法规,并依法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
有关国内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汇总
有关国内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汇总我国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分为基本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基本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行业规章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机构制定的规则、准则等,涉及行业管理、公司治理、业务操作和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
证券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市场准入和业务许可《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了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证券公司的股东资格、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等,并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2)证券公司业务监管《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等,对证券公司从事各种业务的资格、程序、责任及处罚措施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是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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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更新日期2013年4月10日目录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2)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1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12)关于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 (24)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26)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35)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 (38)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 (41)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44)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6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84)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等有关事项公告 (86)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87)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三条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
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五条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六条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第七条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上述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章专项计划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第十条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
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第十一条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第十二条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
第十三条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明,可以依法继承、交易或转让。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专项计划收益;(二)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三)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四)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五)根据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六)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
同一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同一种类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第十五条资产支持证券可以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第十六条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在充分知悉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收益特点的情形下作出的审慎决定:(一)了解投资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支持证券;(二)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现金流预测情况以及对专项计划的影响、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点,告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义务;(三)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接受投资者认购资金前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经知悉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
第十七条专项计划应当开立资产支持证券募集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验资与划转。
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计划的设立情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
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及利息。
第十九条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转让、结算、代为兑付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交易场所及相应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
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第三章管理人及托管人第二十条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二)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三)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四)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五)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六)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被混同、挪用等风险;(七)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八)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十)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二)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三)挪用专项计划资产;(四)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五)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以专项计划资产对外投资;(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应当针对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
在风险发生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风险处置预案,最大程度地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二)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三)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四)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专项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成立清算组,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七条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专项计划不得变更管理人。
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依据计划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任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
计划说明书应当对此作出相应约定。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职责移交手续。
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维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托管人办理专项计划的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专项计划资产;(二)监督管理人专项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三)出具资产托管报告;(四)计划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原始权益人第三十条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