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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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和受益人。
无人继承
无人继承的定义
无人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 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不愿意或者无法继 承遗产的情况。
无人继承的处理方式
在无人继承的情况下,遗产归国家或 者集体所有。如果被继承人是少数民 族,则遗产归该民族的集体所有。
CHAPTER 03
继承法的原则与规定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继承权男女平等,无论性别、年龄、职业、身份等,都应当平等地享 有继承权。
诉讼解决
诉讼解决的定义
诉讼解决是指当事人通 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 式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 手段。
诉讼解决的优势
诉讼解决具有法律效力 和强制性,能够为当事 人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 和救济。同时,诉讼解 决还可以促进法律制度 的完善和发展。
诉讼解决的适用 范围
诉讼解决适用于各种类 型的纠纷,包括继承纠 纷。在继承纠纷中,当 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
02
调解处理的优势
调解处理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 ,能够快速解决纠纷,避免诉 讼时间和成本的浪费。同时, 调解处理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 隐私,避免法庭审判带来的负 面影响。
03
调解处理的适用范 围
调解处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继承 纠纷,特别是家庭内部纠纷和相 对简单的财产继承纠纷。在调解 过程中,调解人会根据当事人的 具体情况和需求,提出合理的解 决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通过继承,可以建立类 之间的层次结构,使代 码更加清晰和易于理解

继承的起源与历史
面向对象编程的创始人,如 Simula和Smalltalk,都支持类 和继承的概念。
在C、Java和Python等现代编 程语言中,都支持类和继承的 概念。

第六章 《民法学》 马工程ppt课件

第六章 《民法学》 马工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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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 定 继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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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 范围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
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被 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 第一,法定继承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产生。 • 第二,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 第三,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 第四,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顺序以及遗 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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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 地位,是自然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 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是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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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条件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 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继 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 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 承人。
第六章 继 承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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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继承法概述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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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继承 法有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把握。

继承法知识培训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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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在场见证。
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 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 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 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 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 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 头遗嘱无效。
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遗嘱人所 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 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 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 必须合法。
在遗嘱信托生效后,受托人需要按照委 托人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并履行相应 的义务。受益人则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
权,但通常不能直接控制信托财产。
05
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
继承权丧失的情形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如果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则丧失继 承权。
如果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法定 继承人,则丧失继承权。
保留特定份原则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还规定在分割遗产时需要保留特定份给某些特定的法定 继承人,如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等。这样可以保护特定人群的利益,避免其受到 不公平的待遇。
03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的概述
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将 其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 数人继承。
02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概述
01
法定继承的定义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继承或者遗嘱继承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
定确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02 03
法定继承的特点
法定继承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不受当事人意愿的影响。在法定继 承中,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 制性。
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优先于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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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刚从外地返回家与小芳共同料理完母亲 的丧事;然后,小刚就独自将张三夫妇在婚 姻期间共同建造的六间房屋登记过户到自 己名下,并将李丽在银行的18000元存款全 部取出据为己有 小芳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
却被小刚拒绝。小刚的理由是:小芳是出 嫁之女,并且在她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了她 8000元钱,其无权再继承父母的遗产。
请问: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抚恤金就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其他劳保 法规的规定;发给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自然死亡的 工人 职员生前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目的是解 决因工人或职员作为其扶养者死亡而造成的生 活困难
因此,本案的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而应 归属于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死者之母李某 所有。
∨ 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赔偿金金属于遗产
第二,李国民 李国庆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 人的代位继承人,共同继承其父应继承的遗 产份额。
第三,王丽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可以是公婆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四,李乙有权继承张芳的遗产。因为,李 乙是张芳的儿子,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 人,其依法有权继承母亲张芳的遗产。
示范案例四:法律上有不孝子女 不得继承其父母遗产的规定吗
:此案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问题
此案中的8间房子;是在三个姐姐出嫁后, 甲与王老汉靠经营铁匠作坊的收入而盖的,应 认定为甲与王老汉的共有财产 在分割共有财产 时,甲有4间,王老汉有4间。王老汉4间作为遗 产由三个姐姐和甲共同继承。甲与三个姐姐都 是王老汉的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 无特殊情况时,继承的份额相等,即每人1间房 子。甲最后将拥有5间房子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人
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

民法典继承篇课件ppt

民法典继承篇课件ppt

03
遗产的处理与分配
遗产的认定
01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 合法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 财产。
02
遗产的认定需遵循遗言优先、法 定继承次之的原则,同时需斟酌 继承人的人数、继承顺序等因素 。
遗产的分割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 ,不侵害遗产的效用。
遗产分割可以采取均等分割、协商分 割、遗言分割等方式,具体分割方式 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 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法定继承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近亲属。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等 额继承遗产,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进行适当的调整。
遗言继承
遗言继承的定义
遗言的情势
遗言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 的遗言,依照遗言指定的继承人、分配原 则和数额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债权人有权要求继承人清偿被 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应当在 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有权要求继承人清偿债 务,继承人应当在遗产范围内 承担偿还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遵遵法律 规定,不得侵犯继承人的合法 权益。
05
特殊情况下的继承问题
涉外继承
涉外继承是指涉及外国因素的继 承案件,例如继承人或被继承人 具有外国国籍,或者遗产位于国
继承人应当妥善保管 遗产,不得私自转移 、隐匿或毁损。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
遗产管 性。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 泄露被继承人的隐私和商业机密。
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办理 继承手续,并协助继承人处理相关事 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与义务

第四章 遗嘱继承 继承法课件

第四章 遗嘱继承 继承法课件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比较广,有时候考虑 到一些感情因素,被继承人可以通过立遗嘱 的方式,将财产指定归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个 人或者某几个人所有,同时对遗产继承的份 额和比例进行确定。因此遗嘱继承的继承人, 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同时,为了保证部分法定继承人的利益, 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必须为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保留部分遗产。
一年以后,张X发病死亡。孩子们的继母把张X 的全部遗产计有9间房、4 300元存款、彩电、冰 箱、家具等物全部据为己有,理由是一年前张X病 危时立了口头遗嘱。
【法律问题]张X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参考结论】无效。
案例 2:
代书遗嘱
万某死亡,留下房7间,外欠医疗费1千元。 第三子出示遗嘱,由他继承5间,兄,姐各1间。 遗嘱由三儿媳方某代书,有万某手印,在场有三 子及护士小李作证。兄姐认为遗嘱系伪造,应无 效,遂起诉。法院查明,手印确实是万某的。
容。
的遗嘱,应以最
二、遗嘱的撤销
后一份遗嘱为准。
遗嘱的撤消是指遗嘱人认为 原立遗嘱全部不妥,必须完全 改变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
自书、代书、录 音和口头遗嘱,
立遗嘱人有权用新立遗嘱的 都不得变更、撤
形式来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如 消公证遗嘱。
果遗嘱人先后立有数份内容相
抵触的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为准。
2.甲早年留学美国,后在美国开了一家公司, 1982年回国定居,并将其在美国的大部分资产转移 到中国。甲有妻子、儿女9个。因此为了对其死后 财产有个妥善处理,先后立有数份遗嘱,1994年12 月6日,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对其遗产应按下述 哪些原则处理?
后经调查,甲病危时,神志不太清,乙曾请公 证处去医院办理公证遗嘱,公证员看到病人的情况 后拒绝了。公证员走后,亲友问甲:把房产给孙子 行吗?甲点了点头。于是就请人写了代书遗嘱,指 定房产由孙子乙继承。

民法典继承案例ppt课件

民法典继承案例ppt课件

继承法案例对现实生活的启示
启示一
重视遗言的制定和执行, 避免纠纷产生
启示二
了解法定继承顺序,明确 继承人身份
启示三
增强法律意识,保护个人 财产权益
THANKS
感谢观看
民法典继承案例 ppt课件
汇报人: 202X-12-30
目录
• 案例概述 • 案例涉及的民法典继承法条文 • 案例分析 • 案例结论 • 案例反思与建议 • 相关案例拓展
01
案例概述
案例背景
社会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 日益增多,继承问题逐渐凸显。
法律法规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规定对 于解决继承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
在遗言继承人未确定或遗言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继承办理。配偶、子女、 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法定继承份额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 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料。
遗言执行与遗产管理
在继承纠纷中,法院应优先尊重遗言的意愿,尽可能依照 被继承人的意愿进行遗产分配。这既符合被继承人的意志 ,也有利于保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05
案例反思与建议
对现行民法典继承法的反思
继承权规定
遗言自由与公共利益
现行民法典继承法对继承权的界定是否充 分反应了现代社会的多元需求和价值观? 是否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遗言的有效性
本案例中,法院认定遗言有效,这表明在制 定和执行遗言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势 和内容要求。否则,遗言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
对未来类似案例的启示
要点一
强化证据意识

财产留给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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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利息将被平分为5份,其分配办法如下: 一份给在物理方面作出最重要发现或发明的
人;一份给作出过最重要的化学发现或改进
的人;一份给在生理和医学领域作出过最重 要发现的人;一份给在文学方面曾创作出有
理想主义倾向的最杰出作品的人;一份给曾
为促进国家之间的友好、为废除或裁减常备 军队以及为举行和平会议作出过最大或最好
工作的人。 …… 我在此声明,这样授予奖金是我的迫切愿望。
这是我的唯一有效的遗嘱。 阿尔弗雷德· 伯哈德· 诺贝尔 1895年11月27日
比尔· 盖茨 的遗嘱
除了给自己的3个孩子每人留下了1000万
美元和价值1亿美元的家族住宅外,其余
98%的财产,将全部留于以他和他妻子的 名字命名的基金会。
沃伦· 巴菲特 的遗嘱
将总值约305亿美元的个人财产的99%
捐给慈善事业,用于为贫困学生提供奖
学金,以及为计划生育方面的医学研究 提供资金。
李教授中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三儿二女抚养成 人,儿女成家立业后,65岁的老人有了再婚的想法, 但儿女顾及自己的脸面,多次阻挠老人再婚。儿女 为打消老人再婚的念头,故意冷落老人,几年里一 个个拒不回家。老人寒心之极,无奈请了一外地小 保姆,照料日常生活。保姆对老人数年如一日无微 不至悉心照料,并在工作之余经常向教授求教,在 教授的辅导下,考上了北京师范大学的函授班。五 年后,老人写下遗嘱,将全部家产约20万元,留给 了几年来对他关心照顾的小保姆,请问这是遗嘱继 承吗?老人的遗嘱有效吗?
法律咨询
电话内容:我的临居胡某有两个儿子、一 个女儿。老伴去世后胡患病住院,胡怕自 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 面遗嘱,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各执一份。胡 某出院便住在大儿子家。胡的二儿子怀疑 父亲的8500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 出先分割这笔钱。胡不同意,认为自己还 没死,钱不能分。为此,胡的二儿子和女 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某的遗嘱 分钱。请问:父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 开始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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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继承的法律特征
(一) 法定继承严格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
(二)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的原 则的法律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容他人 改变。但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按自己的意 愿从法定继承人中任意确定遗产继承人及 其继承份额,而不受该法律规定的限制。
(三) 法定继承的适用受遗嘱继承的限制。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而取 得遗产的继承人以外的人有以下两类人:
1. 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 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 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
第三节 遗嘱继承与遗赠
一、遗嘱继承概述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
承方式,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 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立遗嘱的被继 承人为遗嘱人,由遗嘱人指定继承人称为遗 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不同,其主要特征在于:
(一) 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和遗嘱人死亡是遗 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二) 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生前明示的意思表示 的实现。
(三) 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但遗嘱继承 人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承份额的限制。
(四)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遗嘱及其有效条件
(一)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
4. 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按照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的地位不同, 可以将法定继承划分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 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
或者依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遗嘱享有的承 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 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 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 2. 继承权与一定身份相联系 3. 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三、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继承制度是我国宪法原则在继承法上 的具体化。它既是继承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 是解释、适用继承法的依据和出发点。概括起 来,有如下几项基本原则:
1.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 继承权平等原则 3.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 4. 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5. 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设 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 亲的物质生活和继承利益。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必须具 备如下几个要件:
1. 被代位继承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 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且有继承权。 3. 代位继承人须为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
(二) 继承的种类 继承从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主要
分类有以下几种:
1.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根据财产继承的方式,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 与遗嘱继承。
2. 限定继承与不限定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 围,继承可分为限定继承和不限定继承。
3. 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根据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的人数不同,可以 将继承划分为单独继承和共同继承。
不受辈数的限制。 4.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和遗赠。 5.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
的遗产份额。
(二) 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 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 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 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
偶儿媳与丧偶女婿
(二)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参加继 承的先后次序。继承开始时,法定继承人并不 是同时参加继承的,而是按照先后顺序参加。 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或者前一顺序继 承人都放弃、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后一 序继承人继承。
我国《继承法》根据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 的远近,同时考虑法定抚养义务的大小,对继 承顺序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另外,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 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 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被人 继承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 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 取得遗产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第二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相对遗嘱继承而言的,又称无遗 嘱继承。它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和 遗产分配原则都由法律加以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在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 时,法律推定被继承人生前愿意将自己的遗产由 全体继承人接照近亲属亲等的远近,以均等分配 的方法进行继承。
第二十章 财产继承权
第一节 继承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 第三节 遗嘱继承与遗赠 第四节 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 继承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和种类 (一) 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于死亡时遗 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现象 或法律制度。
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 继承是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 2. 继承是处理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 3. 继承是继承人承接财产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是不同的制度,其主要 区别有以下几点:
1.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 2.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3.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 4.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性质不同。

五、继承人以外分得遗产的人
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是指继承人 以外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取得被继承人 遗产的自然人。他们与被继承人既无婚姻关 系,又无血缘关系和家庭关系,因而他们对 被继承人的遗产并不享有任何继承权,但可 以分得遗产。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一)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根据是以一定的自
然人与死者生前有无婚姻和血亲(包括自然血亲 和拟制血亲) 关系以及某些自然人与死者生前 生活上的密切程度为标准而确定的。
它包括以下几类人:
1. 配偶 2. 子女 3. 父母 4. 祖父母、外祖父母 5. 兄弟姐妹 6. 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
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与此有关的事务而在 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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