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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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创新基金的使用效益,发挥创新基金对于优化我省产业结构的作用,加快推进创新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新基金设立的宗旨是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进科技创新,促进我省新兴产业跨越式发展,带动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布局完善。

第三条创新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运作,重点支持浙江省内具有产业和技术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效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创新成果产业化,主要投资于成长期和扩张期项目,并积极鼓励和配合参股子基金对接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第四条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专项拨付的创新强省资金,初期规模为6亿元。

第二章组织构架第五条创新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暂定为浙江省创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首期注册资金为3亿元。

第六条基金公司由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融控股公司)受省财政厅委托代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第七条基金公司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设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

第八条基金公司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委托省金融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对创新基金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基金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决定,报省金融控股公司、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的投入和退出进行全面评议。

投资决策委会员会由省金融控股公司选派5名具有丰富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选派或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设顾问委员会,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5•【字号】浙政办发〔2016〕83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5日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形成"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的共识,让创新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走出一条从人才强、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的发展新路径,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迈向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决胜阶段(一)形势与需求。

十二五"以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紧紧围绕破解科技创新"四不"问题,深入开展"八倍增、两提高"科技服务专项行动,自主创新能力、科技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持续增强,创新型省份建设步伐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格局加快形成。

区域创新能力居全国第5位,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居全国第6位,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居全国第2位。

2015年,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首次突破千亿元,比2010年增长了1倍;R&D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10年的1.78%提高到2.36%;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均保持全国前列。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浙财教[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9月19日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决策部署,根据财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和管理方式,省财政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市县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发展的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培育、网上技术市场和成果转化、公共平台与载体建设、专利保护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农业新品种选育与创新服务、科技惠民富民、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考核等资金,根据规定,对其中涉及支持市县部分纳入本专项,并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的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对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设立的种子资金进行配套和绩效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和争取国家项目等进行适当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基金是指主要由市县政府、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发起设立的,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扶持对象的各类投资基金。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2.17•【字号】浙财科教〔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属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2月17日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范围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中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2001年全国治乱减负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有关规定,继续抓好清费减负治乱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为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含社会团体、个人自愿捐赠形成的基金,下同)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编制涉企收费目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原则(一)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共同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予公布,由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取消。

(二)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一律不予公布,由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取消。

(三)虽经权限部门批准,但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或标准过高的收费,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公布后,其他未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得继续收取。

继续收取的一律视为乱收费,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281号令)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浙财企[2011]157号•【施行日期】201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1〕157号)各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为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精神,在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中进一步深入推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大力培养和造就适应省属国资监管企业科学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特制定《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资委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人才发展规划精神,切实提高省属国资监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和支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激励人才为省属国资监管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作出贡献,根据《关于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充分发挥人才保障和支撑作用的意见》(浙委办〔2009〕14号)精神,以及省委大力实施海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资助经费按年度直接资助给省属国资监管企业,由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专门用于引进和奖励高层次人才和团队(不含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下属学校),不得用于管理费用等其他支出。

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浙江省产业基金(以下简称省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产业基金是由省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贯彻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投资战略类、技术类、效益类三类产业项目,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省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第三条战略类项目是指围绕战略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项目、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引领示范项目、强链补链项目、省市县长工程项目和省重大产业项目等。

技术类项目是指围绕科技创新驱动、世界科技前沿,重点支持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项目。

效益类项目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省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战略类、技术类项目统称政策性项目。

第四条省产业基金通过整合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省农产品流通基金等组建,主要投资政策性项目,兼顾效益类项目。

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第五条省产业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架构包括省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基金法人主体、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省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浙政办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省级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指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发展我省创业投资事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逐级放大,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浙江聚集,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主要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等方式实施投资运作,其中跟进投资的资金比例不得高于30%。

引导基金以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重点引导创投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投向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高效农业、现代服务业等符合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引导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投资处于初创期、既有风险又具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5〕109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5〕109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5〕10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15年开始,设立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并将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纳入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统筹运作和管理。

为规范和加强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5年7月6日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进全省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以下简称“省转型升级基金”或“基金”)由省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进行运作,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推动全省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省转型升级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充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推动“四换三名”“两化”融合,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省转型升级基金初期规模为100亿元(人民币,下同),资金来源为省财政专项拨款,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8•【字号】浙发改高技〔2015〕474号•【施行日期】2015.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15〕474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和其他相关规章,特制定《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7月8日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确保浙江省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顺利实施并规范管理,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3号令,简称43号令)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国家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作为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含归口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是所辖区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具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

1.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项目申报;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报送材料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2.负责辖区内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监管、验收工作。

3.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基本公共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基本公共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2010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0]6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5.20【实施日期】2010.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2010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6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订的《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2010年度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2010年度实施计划(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二○一○年五月十八日)为深入推进我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特制订2010年度实施计划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围绕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城乡、区域均衡、全民共享的目标,以全面改善民生为目的,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进一步完善制度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提升保障水平,更加扎实有效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实现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

2010年计划完成十大工程86个项目投资722.93亿元,占五年计划总投资的26.7%。

其中,省财政计划安排108.17亿元,比上年增长36.8%。

二、主要任务重点抓好6大方面34项工作任务,具体内容:(一)坚持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两手抓。

1.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将就业与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相结合,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努力扩大就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投资带动就业增长的长效机制。

继续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三大群体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浙发改高技[2006]616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06〕616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省级有关部门、省直属企业:为推进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加快高技术产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管理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参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高技术产业发展,规范管理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研发与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批准列入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省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高技术项目包括:(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重大工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需的关键装备研制和共性技术研发项目。

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2]152号)

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2]152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2〕152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浙委〔2011〕76号)精神,从2011年开始,省财政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支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经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浙委〔2011〕76号)精神,规范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促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监督使用。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注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引导促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坚持统筹使用、突出重点、协同集成的原则,集中财力推进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示范试点和推广应用,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重大突破。

(三)充分发挥省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地方政府、民间资本乃至全社会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整体投入,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加强专项资金项目跟踪问效,定期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支持对象浙江省内除宁波以外的各级地方政府和在浙江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或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浙财企〔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8〕6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委(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对《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浙财企〔2014〕189号)进行修订,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9月28日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全面推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制造强省和数字经济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财政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浙江省数字经济五年倍增计划》《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政发〔2018〕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5〕41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纳入省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清单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实施周期为2019-2022年,周期结束后,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实施计划。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10•【字号】浙财金〔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23〕38号省级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发挥省产业基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参考指标表浙江省财政厅2023年7月10日浙江省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浙江省省产业基金(以下简称省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是指根据省产业基金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基金投资运作的政策效应、管理效能、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一)适用范围。

省产业基金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浙江省天使梦想基金、其他新设立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及市县各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特定的政策目标需要,省产业基金发起设立或参与出资的投资基金,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门的绩效评价办法。

(二)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

省产业基金各投资决策部门(包括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以及经分管省领导批准的参照部门,简称投决部门,下同)负责开展本部门投资决策领域的绩效自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研发与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研发与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研发与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7•【字号】浙政办发[2004]104号•【施行日期】200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研发与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04]104号)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增长方式转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省级科技研发与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必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着眼于加速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切实推进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努力提高政府性资源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从而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突出重点。

以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构建节约型和生态环保型社会为主要载体,重点支持对区域发展关联度大、支撑作用强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先导技术研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统分结合。

以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为主线,加强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促进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充分发挥政府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推动作用和宏观导向作用。

按照“稳存量、调增量”的基本精神,继续保护和调动好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的积极性,保持原经费渠道和管理途径总体稳定,充分发挥省级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

——创新机制。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研发与产业发展政府扶持体系。

对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立项审批、监督检查和激励约束等各环节,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和科技发展内在规律不断创新,加快形成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模式。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两个“一般不”要求,切实加大专项资金改革力度,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各级政府产业基金。

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政府引导、示范,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通过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增强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

通过政府引导、示范,稳定市场预期,平抑创业风险。

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放大政府投入效应。

2.市场运作。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3.分类管理。

针对不同产业、不同运作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和专业化管理。

4.防范风险。

构建风险防范体系,强化风险监控,确保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行。

(三)主要目标。

各地要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16•【字号】浙政办发〔2014〕148号•【施行日期】2014.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6日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机制的科技管理体制,形成统筹协调、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参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科技管理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一)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的科技管理机制。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对全省科技工作的规划引领和统筹协调作用,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科技创新工作基础和产业发展布局,提出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规划和优先发展领域,加强全省科技政策、科研项目安排和管理的顶层设计,对科技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点工作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协商,统筹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建议方案,经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分工落实、协同推进。

(二)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和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绩效等各项要求,科学设置并梳理整合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明确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功能定位、实现目标和实施期限。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09•【字号】浙财企〔2014〕228号•【施行日期】2014.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22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委(局),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4〕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14年开始,省财政设立浙江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使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12月9日浙江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省信息基金”或“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信息经济加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4〕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省信息基金,旨在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创新驱动战略深入实施,发展我省信息产业、推进信息化应用、扩大信息消费、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支持我省信息经济全面发展。

第三条省信息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重点支持浙江省内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应用电子、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数字内容、网络安全、电子商务、智慧物流、互联网金融、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信息经济重点领域的产业化,并兼顾创业类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支持浙商创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支持浙商创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浙财建[2017]1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2.27
【实施日期】2017.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目标责任制
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17〕18号)
各市财政局、发改委、经合办,省外事侨务办:
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推动全省浙商创业创新加快发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27日浙江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推动全省浙商创业创新加快发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奖励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总量包干、分类分档、激励先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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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2016)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浙财企[2016]2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2.26
【实施日期】2016.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2016〕2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和省领导批示精神,从2016年开始,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纳入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统一运作和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我们对原《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3〕27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6日
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创新基金的使用效益,发挥创新基金对于优化我省产业结构的作用,积极促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加快推进创新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省政府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设立的宗旨是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进科技创新,促进我省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跨越式发展,带动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布局完善。

第三条创新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运作,支持浙江省内具有产业和技术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效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项目,积极鼓励和配合参股子基金对接国家各类引导基金,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第四条创新基金规模为20亿元。

资金来源为省财政预算安排和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转入。

第二章组织构架
第五条创新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浙江省创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注册资金为3亿元。

第六条基金公司由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融控股公司)受省财政厅委托代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第七条基金公司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设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

第八条基金公司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委托省金融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对创新基金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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