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章 交通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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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划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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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划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对城市内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交通运输秩序进行整体规划,统一管理,科学指导,依法监督。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加大对交通管理部门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力和物力保障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与其他有关部门合作,共同促进城市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提高城市交通运输效率。

第二章道路交通规划第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规划道路的布局、建设、改造、管制等工作。

第七条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各类道路,优化交通网络结构,提高城市交通运输效率。

第八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合理规划道路交通布局,避免交通拥堵,保证道路通畅。

第九条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当科学确定道路交通建设的重点方向和发展目标,明确各种道路的使用范围和规则。

第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合理规划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第三章交通设施建设管理第十一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合理规划城市交通设施的建设,促进城市交通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交通设施建设进行全面监管,保障交通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城市交通设施建设,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交通运输管理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交通运输的管理,提高城市交通运输的运行效率。

第十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制度,规范城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对城市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全国交通规章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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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交通规章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的监督,保障公民的出行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管理活动。

第三条道路交通管理的目的是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与有序。

第四条公民有权享受安全、文明、便捷的道路交通环境;公民有义务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保护道路设施。

第五条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负责道路交通管理的主体,并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路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相互协作,共同促进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与有序。

第八条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纪律教育,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章道路交通参与者及其权利和义务第九条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中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条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应当依照交通标志、标线过马路,保证自身安全。

第十一条自行车骑行人在道路上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尊重其他交通参与者。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持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遵守相关法规。

第十三条机动车车主应当按时办理机动车登记、年检手续,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

第十四条乘车人应当遵守车辆上的相关规定,保持车内序、不吸烟、不吐痰等,保证车内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共享单车、滑板车等个人交通工具的使用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则,文明骑行,不影响他人交通。

第十六条货车司机应当依法落实车辆超载、限高、限宽、限重等规定,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第十七条驾驶员、乘务员等道路交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申请运输经营许可证,合法运营,确保安全运输。

第三章交通标志、标线及信号第十九条交通标志、标线是引导交通、保障安全的重要设施,驾驶人、行人等应当严格遵守。

交通法规规定全文

交通法规规定全文

交通法规规定全文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

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2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交通违法的处理:1、闯红灯,记6分。

罚100元。

2、酒驾,扣12分。

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的申领驾照处罚。

(详见《机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第16条、第72条、第77条规定)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

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6、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

7、超速驾驶,根据超速车辆、行驶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体情况,分别记12分、6分、3分(详解下面具体扣分规定)。

咨询律师交警的处理是否违规从202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促进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综合管理”的原则,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创新。

第二章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条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运营、便捷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交通流量、交通需求和提供服务的要求,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人行过街设施、车辆停车点等设施和标志标线。

第六条农村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合理规划交通线路,设置标志标线,提高农村道路的通行能力和安全性。

第七条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高速交通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建设和管理,确保道路通行安全和效率。

第三章机动车辆管理第八条机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城市的排放标准,严禁超标排放。

第九条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驾驶证件,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测和维护,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和行驶安全性。

第四章交通信号管理第十一条交通信号灯应当合理设置,确保交通流畅和安全通行。

第十二条驾驶人在交通信号灯指示下应当按规定行驶,严禁闯红灯、黄灯加速通过等违反信号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交通信号设备应当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及时维护和修复,确保正常工作。

第五章公共交通管理第十四条公共交通车辆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加强对乘客安全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交通车辆的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关驾驶技能和作风,严禁酒后驾车、超员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公共交通车辆应当具备良好的车辆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营。

第六章交通安全教育与宣传第十七条交通安全教育应当普及到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各个层面,提高公众对交通安全的认知和意识。

公路安全规章制度大全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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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规章制度大全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保护行人、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机动车的正当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道路交通活动中的相关主体,包括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和非机动车乘车人员,行人和车辆相关管理者等。

第三条道路交通管理要坚持服务和规范相结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规划管理、信息发布、教育培训和交通执法等工作。

第五条公路交通安全工作是全社会的责任,全社会各个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章:机动车管理第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驾驶证,依照规定驾驶符合规定技术要求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并遵守交通法规。

第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遵守交通规则行驶,并依法进行年检、保养和维修。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员不得酒后驾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不得在驾车过程中接打电话,不得疲劳驾驶。

第九条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在夜间、雨雪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开启车灯行驶,确保自身及周围车辆的安全。

第十条对于因违法行为被处罚的机动车驾驶人员,要及时接受交通教育,并严格配合相关机关的处理程序。

第三章:非机动车管理第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包括但不限于遵守交通信号、遵守道路通行方向、礼让行人等。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夜间行驶时应当携带反光标识,增加自身能见度,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车道行驶,不得随意横穿道路,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第十四条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应当受到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

第四章:行人管理第十五条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过马路时应当使用人行横道,不得随意穿越马路,确保自身安全。

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行驶和停车等交通活动,以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为目的。

第三条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坚持依法为基础,科学管理,综合治理,综合防控的原则。

第四条有关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应当加强责任意识,依法履职,精确规章制度,细化操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交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第二章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第六条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当合理布置,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

第七条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确保机动车道路交通顺畅。

第八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标识的设置应当准确明确,能够有效引导机动车行驶秩序。

第九条对于道路交通设施的损坏、缺失等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有效期内。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定期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服从交通指挥,听从交警指挥,确保道路交通畅通。

第四章机动车管理第十四条机动车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检验合格,上路行驶,且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必要证件。

第十五条车辆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保持车辆的良好技术状况,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速度等要求行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逆行、违法停车等。

第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设备,如安全带、头盔等,确保驾驶人和乘客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第十八条对于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等处罚措施。

交通安全保护法规全文

交通安全保护法规全文

交通安全保护法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交通活动。

第三条进行道路交通活动应当依法遵守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法规,保障交通秩序,保护行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国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推动道路交通技术的合理应用,提升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第五条道路交通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合理布置和完善交通设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水平。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交通信号和交通规则,保持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第八条行人应当依法横过人行横道,不得违反交通信号,妨碍交通正常进行。

第九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持有效驾驶证,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交通信号。

第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和交通规则行驶,不得逆行、闯红灯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十一条交通事故发生时,相关交通参与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受伤人员安全,并保护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依法进行,有关交通参与者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交通事故抢救伤员应当优先保证垂危和重要器官严重受损伤员的抢救。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交通安全问题。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交通安全信息。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22•【字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64号•【施行日期】1997.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四号)《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交通法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每年5月5日为本市无违章、无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行人和乘车人第八条行人应当在下列道路上行走:(一)步行街;(二)人行道;(三)人行过街天桥或者人行过街地道。

行人在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边缘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2022修正)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2022修正)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2022修正)(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6月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运营服务监管、安全监管、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交通安全管理规程范本

交通安全管理规程范本

交通安全管理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道路交通活动中的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交通运输企业等所有交通参与方。

第三条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加强教育宣传和技术手段应对。

第四条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所有交通参与方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第二章交通行为规范第六条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遵守交通标线、标志等规则,走人行横道过马路,并须在斑马线或指定过路设施处等候过马路。

第七条行人不得横穿道路,不得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内通行,不得占用道路通行部分。

第八条骑乘非机动车的人员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按照规定方向骑行,不得逆行、乱穿道路。

第九条骑乘自行车的人员应当佩戴头盔,并配备喇叭、反光镜等安全设备。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驾驶证,按规定驾驶机动车,并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规定。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饮酒后驾车,并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严禁疲劳驾驶。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占用、阻碍消防通道,不得乱停乱放,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交警指挥等。

第三章交通安全设施第十三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良好状况。

第十四条路口交通管理应当合理设置标志、标线,明确车辆与行人的规避关系。

第十五条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当及时,不得有破损、模糊、褪色等情况。

第十六条各单位、社区应当配备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提供安全通行环境。

第四章教育宣传第十七条交通安全教育应当与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相结合,加强宣传力度。

第十八条交通安全宣传应当注重实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手段,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的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交通安全法规》PPT课件

《交通安全法规》PPT课件

• 乘坐火车时注意下列事项:
①自觉遵守车站的安全管理规定,不携带易燃品、易爆 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进站、乘车前自觉进行安全检查。 ②听从站务人员的安排,在指定的地点候车。来车后须 停稳再上,先下后上,依次乘车;严禁攀爬车窗上车;严禁 在站台上打闹和跨越铁轨线路。 ③乘车时,不能将头、手伸出窗外,不能将废弃物扔出 窗外,不要让儿童在车门及车厢连接处玩耍。 ④到茶水炉接水时不要过满,以免列车晃动溅出烫伤人。 ⑤不要饮酒过量,以免醉酒摔伤、碰伤。 ⑥不要在车厢内吸烟,以免引起火灾。 ⑦尽量把物品集中放在可以方便看到的地方,使物品随 时在你的视线内,不乱堆乱放,要放置牢固,以免落下伤人。 下车前,要提前做好准备。 ⑧不能乱动车厢内的紧急制动阀,以免导致事故发生。 ⑨火车有时会紧急刹车,当旅客有所察觉时,应充分利 用有限的时间,使自己身体处于较为安全的姿势,或抓住牢 固的物体以防碰撞。
全国交通安全标志图片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已整理划分为11个大类的交通标识图解
1. 警告标志 2. 禁令标志 3. 指示标志 4. 指路标志 5. 旅游区标志 6. 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7. 辅助标志 8. 禁止标线 9. 指示标线 10.警告标线 11.道路施工安全设施设置示例
观察下列图标,你知识它们是代表什么意思吗?
• 公交车
(1)等候车辆时应在规定的位置按照先后秩序排队上车。在乘坐地铁时必 须站在黄色隔离线以外等候,免发生危险。 (2)上车时,要注意前门上,后门下。应等车辆停稳,再上车。上车后应 主动向车厢内行走,不要拥堵的车门口,以防碍他人下车。 (3)乘车时遇到老、弱、病、残、孕妇或怀抱婴孩的人应主动让座。 (4)乘车途中不能将头和手伸出窗外,不要乱扔废弃物品,要保持车内外 环境卫生。 (5)不携带危险品和有碍乘客安全的物品乘车。携带大件物品乘车时不要 挡住中间通道,妨碍他人上下车。带易于污染他人的物品上车时,要包 裹好以免弄脏别人的衣服。雨天乘车上车前要脱掉雨衣,妥善放置好雨 伞。 (6)下车时应提前作好下车准备按照顺序下车,如果车内比较拥挤时,可 有礼貌的与前面的乘客互换。 (7)下车后,注意不要在车头、车尾处猛跑、突然穿越马路,以免发生危 险。 (8)乘坐无人售票车时,通常是前门上车,后门、中门下车;或中门上 车,前、后门下车;上车前要事先准备好零钱或月票。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两篇)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两篇)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三条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完善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报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随身携带。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定期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机动车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

第四章道路交通管理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完善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及时调整交通信号灯配时,优化交通组织。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十七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十八条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警。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赶赴交通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修正)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修正)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5.09•【字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4月24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投入,整合道路交通资源,健全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评估分析交通安全状况,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城市管理、交通、环保、安监、教育、卫生计生、文化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2022年)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2022年)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09•【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2007年5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8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安全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高速公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项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发展改革、气象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定期对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交通事故易发路段,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即时采取改进措施。

高速公路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9年修正)

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9年修正)

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9•【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施行日期】2019.02.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8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3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2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及县(市)区交通、建设、城建、城乡规划、教育、财政、卫生、环保、服务业、农业、工商行政、质监、安全生产监管、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大连保监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综合评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2.11.09•【文号】国务院令第6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三章车辆第四章车辆驾驶员第五章车辆装载第六章车辆行驶第七章行人和乘车人第八章道路第九章处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其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交通局规章制度目录

交通局规章制度目录

交通局规章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管理工作,提高交通安全水平,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辖区内所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具有监督管理、处罚权利。

第三条交通管理原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增强公共安全。

第四条交通局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交通管理工作,制定本辖区内的交通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

第二章道路交通管理第五条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包括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的交通行为。

第六条机动车辆管理:所有机动车辆需按照规定通过年检和技术检验,并携带有效的行驶证和驾驶证。

第七条非机动车辆管理:所有非机动车辆需按照规定行驶,并携带有效的登记证明。

第八条行人管理:行人需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过马路时需走斑马线,不得乱穿马路。

第九条停车管理:所有车辆在停车时需选择合适的停车地点,不得妨碍交通和安全。

第三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十条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在交通事故多发的路段、时间和地点加大宣传力度。

第十二条组织无证驾驶的行为,鼓励更多的民众注册合法的驾驶证。

第四章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速行驶、闯红灯、逆行、酒驾等。

第十五条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实施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记分、吊销驾驶证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交通局设立监督管理组织,对交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处理,鼓励公民积极参与交通管理。

第十八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加强监督力度,确保交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将另行公告。

第二十条对于有争议的事项,可向交通局提出申诉,经核实后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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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道路设施规定:主要有道路设施的作用、道路护 栏、交通标志与标线的种类、含义、使用及其设置。
❖ 7、道路交通违法处罚规定:主要有执法监督、违法 责任、处罚种类、处罚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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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规与执法存在问题
❖ 1、法律法规体系滞后。
▪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来已经经过 7年的时间,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作为安全法主要处 罚手段的“罚款”额度远远滞后。经过2007年12 月29日,2011年4月22日两次修正,只在群众 呼吁较高的酒驾方面有明显调高,其它方面无明显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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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非强制性的交通安全教育性质与交通安全教育 要求的全民性不相适应。
▪ 交通安全关系到全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应进行强制教育。 而目前仅对违法者进行强制教育,对其他人员仅作普及教
育。
❖ 4、教育方式的宣传性与教育目的实效性不适应。
▪ 以社会宣传作为基本活动方式的交通安全教育,其教育效 果难以达到教育的预期目的。交通法规宣传效果难以满足
❖ 3、执法力度不足。
▪ 近年来出台了与道路交通管理相关的许多条例、规范、标 准等但未得到有效执行。例如2008年出台的《四川省非 机动车管理规定》至今为止未得到有效执行,城市内超标 电动自行车未得到有效控制,严重影响城市交通安全。住 建部出台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CJJ/T141-2010),尚未得到有效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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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技术标准
▪ 分为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它们也是交通安全法 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 (GB576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以及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图绘制》(GA49)、《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 规范》(GAT900-2010)等。
❖ 2、法律
▪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主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经过2007年12 月29日,2011年4月22日两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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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地方性法规
▪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并 仅在管辖区内有效。地方性法规的名称有条例、 规定、规则、办法、实施细则等。如《四川省非 机动车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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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强事前管理
▪ 事故的发生具有很多的偶然性,事故是否发生是人为不 可控制的。但事故发生的背后必然有事故隐患的存在, 隐患是可以通过人为的努力消除和减少的,减少隐患事 故发生的可能性也自然减少。
▪ 因此在进行处罚时以安全隐患的数量及严重程度为主, 以事故是否发生为辅。加大对未造成后果的违章、违法 及不安全行为的处罚,即加强事前管理,而非按事故严 重程度追责的事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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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完善法规与严格执法对策
❖ 一、地方性实施办法
▪ 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陆续出台和更新相 应的实施办法,如电动自行车管理、摩托车管理、行人 非机动车管理、停车及停车设施管理、人力三轮车管理、 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 二、加大处罚力度
▪ 违法成本过低,执法成本过高是目前人员违法行为屡禁 不止的主要原因。通过修改法律或按法律现行规定上限 处罚的方式,加大处罚增加违法成本,提高交通参与者 的守法意识。
❖ 4、执法难度高工作量大。
▪ 由于目前法律处罚力度有待加强,取证困难,使得执法者 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一定困难。由于目前警力不足,对行人、 非机动车的违法处罚取证较难,违法数量多,处罚力度低,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 下罚款”。尤其是在拦截摩托车违法者时还存在安全隐患, 使得目前非机动车、行人疏于管理。
▪ 2、确定宣传教育内容; ▪ 3、确定宣传教育形式; ▪ 4、制定宣传教育教材、材料、视频等各类教学资源; ▪ 5、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模式和内容研究工作; ▪ 6、实际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 二、加强教育实效性
▪ 对新出台的法规以多种形式和最快的速度进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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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结合日常交通秩序管理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 2、温情方式迎合受众。
▪ 血腥交通事故图片展会使有的中、小学生观看后出现 呕吐、睡觉发恶梦等剧烈反应,教育过程中采用温和 诱导式的教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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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注重细微默化受众。
▪ 在对中小学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时要从抵制“小”(轻微) 的交通违法行为开始,从“平常”不经意的交通违法开始, 从纠正个别交通违法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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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结构 ❖ 1、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主要规定政府在道路交通管
理中的职责、道路交通管理机关的设置与职责、道 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原则等。 ❖ 2、车辆管理规定: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管理,主 要有车辆登记制度、车辆检验与报废制度、车辆制 造、改装的监督制度、车辆保险制度等。 ❖ 3、驾驶员管理规定:主要有机动车驾驶证制度、驾 驶证的申领、考试、核发、驾驶人的身体条件、驾 驶培训监督与管理等。
❖ 2、部分条款内容不确切。
▪ 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 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 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但对于车速问题各个 法规及标准中均未给出明确的标准,使得交通管理者在 制定道路限速,无规范可以依据,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带来较大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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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勤民警在日常管理交通时也要进行宣传教育,做到执勤 管理与宣传教育相结合。
❖ 四、重视乡村宣传教育 ❖ 五、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宣传教育
▪ 1、抓好驾驶培训教育 ▪ 2、有针对性的进行重点教育
• 组织缺乏驾驶经验的新驾驶人员学习驾车经验。 • 重点抓好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精神文明的水准,使其自
▪ 对挂靠车辆的管理为交通部门职责。
❖ 五、建立多方负责的联动机制
▪ 由于交警执法范围有限,因此必须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力量 进行管理。挂靠车辆、营运性运输、设施建设管理以交通 运输、住建部门为主体,对不符合法律规范规定造成事故 的,追究主管部门责任,不直接管理营运性企业。责权必 须一致,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责任,承担责任者必须 拥有相应权利。
❖ 5、行政规章
▪ 行政规章是指作为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 部门——公安部制定和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规章,以及公安部与有关部委联合制定和发布的 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其效力低于 法律、行政法规。例如《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 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 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
觉遵守驾驶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 抓好外地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 3、结合驾驶员违法处罚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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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公众教育 ▪ 1、法律普及教育 ▪ 2、安全常识教育 ▪ 3、交通违法处罚教育 ▪ 4、注重老年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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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未成年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 1、新颖的形式吸引受众。
❖ 4、通过媒体进行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五款明确规 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学生安全出行的宣传画面,特别是推 出动画片等中、小学生喜欢的节目时,有意识地插播一些 宣传教育公益广告。
❖ 5、家庭教育
▪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家长有配合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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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贴合实际的教育内容
▪ 对于未成年教育一定有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和其日常 接触的范围,必须与成人教育有所区别。台湾从小学到 中学均有比较完善的交通安全教育和与之相配合的考试
❖GB 2893 安全色
❖GB/T 18833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JTG D82公路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规范、公路交 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手册
❖GB/T 23828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
❖GB 17733地名标志
❖GB/T 23827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GB 6389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
❖JT/T 388轮廓标技术条件
交通管理者的要求。
❖ 5、教育规模的广泛性与教育投入的局部性不适应。
▪ 交通安全教育应为义务教育,需要大量政府部门的投入。
而在教育面不断扩大,教育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交通安
全教育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增加远远落后于教育发展的
速度,交通安全教育主体显得力不从心,交通安全教育改
革缺少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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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策
❖ 2、单一的交通安全教育内容与多样化的交通安全 教育对象需求不适应。
▪ 目前安全教育的内容以法律条文的普及为主,重在对法律 的讲解,欠缺对安全避险知识与危险先兆识别技术等内容 的讲解,不能保护人们日常交通出行的各个方面。教育内 容既无层次性,也无深度性,缺乏针对性,难以满足公众 参与交通活动方面的全方位的知识和技能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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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 9.2.1宣传教育现状评价
❖ 1、孤立的交通安全教育主体与教育对象的广泛性 不相适应。
▪ 除多车单位对单位的职业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外,其他社 会驾驶员和社会公众的教育公众均有交警部门担任。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的教育能力无法满足社会各行各业都必须接 受交通安全教育的社会需求。由于警力不足、时间有限等 使得交通法规宣传难度较大。
❖ 一、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
▪ 建立公安交警为主体的,由宣传部门、交通运输局、教育 局、媒体机构、公交公司、运输企业、多车单位、各层次 教学机构(幼儿园、中小学等)、驾驶培训机构等多单位 参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其工作任务为:
▪ 1、交通安全组织及有关部门汇报研究,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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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道路通行规定:主要有交通信号的种类与使用、 各行其道、通行速度、车辆装载、特殊道路通行规 定、灯光使用、驾驶行为、特种车辆通行规定、行 人及乘车人通行、高速公路特别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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