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中大财务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中大财务〔2016〕15号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中山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第18次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2016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要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机关部、处、室、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及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会议是指学校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论坛,包括国内业务会议、国内管理会议、在华举办国际会议。
国内业务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论证会等。
国内管理会议是指除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报经教育部或国务院审批同意的、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会议。
第四条各单位在举办会议时,应按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节约费用支出,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章会议管理—2—第五条各单位在举办会议前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根据会议类型确定会议数量、会期、规模。
会议举办者应当根据会议性质、主要内容确定会议人数和天数,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第六条国际会议应当按照教育部或国务院规定提前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各单位举办的业务会议次数、天数、参会人数、特邀代表人数等应按照学术活动实际情况确定。
国内管理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八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第九条各类会议应当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等场所举办。
大学自主设置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大学自主设置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学术兴校战略,规范和加强我校自主设置科研机构的管理,加快大学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科研核心竞争力,依据《大学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方案》《大学关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大学关于加快推进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自主设置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校内科研机构”)是指大学根据学科与团队发展需求自发组织建设的非政府主导建设类科学研究机构,其任务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聚焦学术兴校的战略目标,在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上,开展原创性科学研究、引领性技术攻关、标志性成果转化、高水平人才培养、开放性合作交流等。
第三条校内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科学设置、分类管理、支撑发展、动态调整、管服并重”的原则,规范建设与运行,提升建设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大学自主设置科研机构主要包括实体科研机构与非实体科研机构两种类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细分类别:(一)实体科研机构1.独立建制科研机构:具有独立人员编制、独立建制的实体性科研机构。
2.学术特区:在资源配置、科研组织、学术评价等方面釆取区别于一般科研机构管理模式,直属学校管理的新型研究机构。
(二)非实体科研机构1.学校独立设置非实体科研机构依托于校内一个或多个二级单位建设,无人员编制与经费预算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
以下简称此类科研机构为“校内非实体科研机构”2.合作共建非实体科研机构(1)国际或地区联合共建科研机构: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高校院所、企业等共建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
(2)校企共建科研机构:与国内企业合作,在学校或企业建设的各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以及学校的政府主导类科研机构在企业或企业政府主导类科研机构在学校建设的分支机构。
(3)校地共建科研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在学校或地方政府建设的非实体科研机构;以及学校政府主导类科研机构在地方建设的分支机构。
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技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和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经费包括:1、国家各部委、省、市政府及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资助经费;2、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资助经费;3、国际合作项目资助经费;4、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5、职务成果的技术转让收入;6、科技贷款;7、重点实验室和基地运作费;8、科学事业费;9、学校科研基金;10、单位、组织或个人捐赠、赞助经费等。
第二章经费的管理第三条凡以中山大学(包括二级单位)名义的申请并获准的科技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进行管理,拨入学校统一的银行帐户,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立项编号,由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经费本,原则上每个科技项目只发一个经费本,实行项目管理,统一核算,科技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
第五条科技经费的管理实行课题制或课题负责人负责制。
课题负责人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项目的经费预算计划,合理使用经费。
财务管理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不定期检查经费使用合理情况。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财务〔 2016〕 23 号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该办法已经中山大学 2016 年第 24 次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1—附件: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中山大学2016年 12月 9日—2—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1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
第三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及结余经费的统筹安排;(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管理;(三)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相关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该项工作。
第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时,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时办理财务决算或验收,按规定办理结账,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3—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结题第五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按合同或协议要求按时办理结题决算和财务验收,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须按任务下达部门规定或合同约定时间提前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延期执行。
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重要基地,是办好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是反映高等学校工作水平、办学效益的重要指标。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技术开发,切实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建立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全面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不断完善实验室自身的建设,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学科发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实验技术人员队伍是教学、科研队伍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应重视建立一支稳定、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章实验室的基本任务第六条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完善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应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研究和开发先进的实验技术,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综合型、研究型、创新型的实验项目或课程,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凡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应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科研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积极获取科研成果。
实验室要努力为科学研究创造条件,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保障科研实验任务高质量地完成。
第八条实验室要结合学校的实际,发挥自身的特色,积极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在保障教学、科研任务正常实施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实验室的开放,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提高实验室的使用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的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效益。
中山大学与直属附属医院共同设立临床教学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与直属附属医院共同设立临床教学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08〕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证和提高学校直属附属医院的临床医学教学质量和学科建设水平,改善临床医学教学设施,加强临床医院教学科研和临床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签定了《共同设立临床教学科研建设专项经费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直属附属医院。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着贯彻《协议书》“双方投入、共同发展”和共同建设、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原则制定。
第二章专项经费来源第四条各直属附属医院依据《协议书》约定,每年按不超过上一年收入总额(不含财政拨款)的5%计提专项经费,在专用基金科目下安排“临床教学科研专项经费”,并设立项目进行核算。
在项目实施时,集中上交学校,学校设立专项经费项目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校内资源共享,学校共建部分的投入纳入建设高水平大学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三章专项经费使用第六条直属附属医院上交的专项经费列入学校总预算,学校根据各医科院系及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科研建设的需要和专款专用原则安排使用。
第七条专项经费使用于学校医科院系教学科研建设,包括医学教学和医学科研加强与临床相关的科技情报、图书资料以及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以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八条专项经费使用于各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科研建设,包括改善各附属医院的教学、科研和医疗工作条件,加强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及重点课程的设施建设,增加对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引进杰出人才的科研基金的投入,以及加强与临床教学科研相关的医疗设施的建设。
第四章专项经费的管理第九条各直属附属医院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属于采购等项目,应按学校相关的规定申请立项、审批、招投标、付款等。
一、各直属附属医院应于每年初向学校报送当年的经费使用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属于采购项目应同时报送相关的项目预算(或概算)、设备清单等资料,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学校规定立项、审批、组织招投标等。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财务〔2017〕15号中山大学关于转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现将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2017年11月5日—1—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2—(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中山大学章程
中山大学章程(草案第7稿)2014年4月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2)第三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4)第四章教学科研单位 (13)第五章教职工 (15)第六章学生 (17)第七章学校与附属医院 (19)第八章学校与地方政府、社会 (19)第九章资产 (21)第十章学校标识 (22)第十一章附则 (23)序言中山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举办的重点综合性大学,有着一百多年办学历史,由孙中山先生创办。
中山大学的办学历史最早可追溯至 1866年创建的博济医学堂和1888年创建的格致书院。
1879年,博济医学堂更名为南华医学堂,1886年,孙中山先生入南华医学堂习医。
南华医学堂、格致书院后发展为岭南大学。
1924年,孙中山先生将国立广东高等师范学校、广东公立法科大学、广东公立农业专门学校合并组成国立广东大学。
1926年,为纪念孙中山先生,更名为国立中山大学。
其后,广东公立医科大学、国立广东法科学院、广东省立勷勤大学工学院先后并入。
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中山大学与岭南大学等高校的部分系科合并,成为一所以文理学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定名为中山大学。
与此同时,两校的医学院合并,组建专门的医科院校,后又有广东光华医学院并入,几经扩展、易名后定名为中山医科大学。
2001年,中山大学和中山医科大学合并成为新的中山大学。
学校秉承孙中山先生亲笔题写的“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校训,培养胸怀振兴中华、造福人类的抱负,具有人文情怀、开拓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社会英才,建设勇于创新的学术重镇。
学校以培养人才、研究学术、服务社会、弘扬文明、追求真理为宗旨,致力于建设综合性、创新性、开放性、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推动学校的有序发展,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财务〔2017〕15号中山大学关于转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现将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2017年11月5日—1—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2—(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中山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细则 - 中山大学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
中山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有效使用,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以及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政策法规,结合《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12〕26号)、《中山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大社科〔2010〕9号)与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科研经费包括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技经费(含理、工、医科)和文科科研经费。
按经费来源渠道,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专项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计划科技经费(理、工、医科)和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文科)。
计划科技经费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是指规划部门立项项目和有财政拨款通知的政府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包括委托科技经费(理、工、医科)和非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文科)。
委托科技经费是指以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合同方式取得的,由国(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文科非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是指除规划项目以外的其他文科项目经费。
(三)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与国(境)外政府、学术机构等非政府组织间开展国际科研合作取得的项目经费。
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的使用有协议按协议执行,无协议参照横向科研经费执行。
(四)其他科研专项经费,指学校科研基金、学院创收收入资助、社会捐赠等资金资助的科技经费和其他未归入本条(一)和(二)(三)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如项目无明确管理规定或特殊约定,学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参照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其他项目经费参照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条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拨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或指定专用存款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立项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财务〔2016〕23号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该办法已经中山大学2016年第24次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中山大学2016年12月9日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
第三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及结余经费的统筹安排;(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管理;(三)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相关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该项工作。
第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时,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时办理财务决算或验收,按规定办理结账,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结题第五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按合同或协议要求按时办理结题决算和财务验收,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须按任务下达部门规定或合同约定时间提前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延期执行。
第六条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办理结题手续。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3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最新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资料
附件1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组成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应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不担任学校、职能部门及实体办学院、系(医院)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2/3, 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授。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社科、理工科、医科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文理工医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由相应领域专家组成,原则上学校、职能部门及实体办学院、系(医院)党政正职不担任主任委员。
各学术分委员会总人数不超过25人,且应为单数。
人文社科分委员会下设人文工作组和社会科学工作组。
第五条各实体办学院、系(医院)设立院系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系(医院)学术委员会),各委员会由各单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原则上学校、职能部门及实体办学院、系(医院)党政正职不担任主任委员。
各院系学术委员会总人数不超过15人,且应为单数。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各委员会章程承担教学指导、学位评定、教师聘任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人文社科分委员会授权其下设的人文工作组和社会科学工作组可按照领域代为审议有关事项。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文理工医分委员会、院系(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1)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3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3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校级科研机构管理,推动我校科研创新,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科研机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级科研机构是指由中山大学正式批准成立、以“中山大学”冠名的校内科研机构。
第三条学校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研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汇聚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研项目;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平台,并逐步升级为省部级、国家重点科研平台。
第四条校级科研机构根据学校科研和学科发展的规划分别按照实体机构和非实体机构进行设置和管理。
对于非实体科研机构,学校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不给予专项建设经费支持、不另行提供科研或办公场地等;对于实体科研机构,学校根据发展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并给予专项建设经费、科研或办公场地等的支持。
第五条校级科研机构实行分类建设、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1—第二章申报审批第六条申报条件:(一)校级科研机构原则上需依托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以下统称为“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研究方向应面向学术前沿、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其中,校级实体科研机构一般由学校根据科研规划和学科建设需要进行顶层设计产生,研究领域属于我校急需发展的战略需求,建设目标是促进我校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形成与发展,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产生创新性科研成果。
(二)新申请的校级科研机构应能够支撑现有学科建设、科研发展和人才培养,有合理、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已取得较好的、与机构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积累,具备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
(三)科研机构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教授,在机构研究方向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学风正派且能正确把握学术导向,具有开拓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上一个人不能同时担任2个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大学学院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是指经上级部门批准建立、或与外单位联合建立、或学校内部设立的研究院(所、室、中心)等。
其中学校内部设立的科研机构分重点科研机构(校级)和一般科研机构(院级)。
第三条科研机构建设要突出创新、强化服务、培养能力、发展特色,以凝练方向、汇集队伍、深化合作、促进应用为目的,努力构建教学、科研、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发展平台。
第四条科研机构管理坚持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单位结合专业特色、人才优势和学科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科研机构。
第五条科研机构必须遵纪守法,在法律、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绝不允许以机构的名义从事与本机构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建立科研机构须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科研机构名称、建立科研机构的目的意义、研究服务领域或方向、机构负责人及队伍、现有基础与条件、发展规划与目标、经费来源与措施等。
第七条科研机构研究领域或方向跨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级学科方向的可设为研究院,其它科研机构均为研究所、研究室或研究中心。
第八条建立一般科研机构,由所在二级学院(以下称依托单位)研究审批,须将申请报告、单位审批意见、机构负责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科研处备案。
第九条建立重点科研机构,须由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并按有关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申请建立重点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一定的学科研究领域或方向,己形成明显的研究特色和优势,有比较明确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近期工作计划;(一)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要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风正派,富有开拓创新精神,有较强的业务组织能力;(三)有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相对合理的科研团队,学术氛围浓厚、交流活跃、创新服务能力较强;(四)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已经承担一定数量有较大影响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丰富口水平较高;(五)有开展科研活动必要的场所和工作条件,或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建立了比较固定的研究开发与服务基地等。
中山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山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通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研究、委托研究等方式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获得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山大学各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以及有关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院系”)。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院系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
科研管理部门是横向科研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组织、立项、结题、档案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合同的审批、签订等工作。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合法性审核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支出管理。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计工作。
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负责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招标采购管理。
院系是横向科研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工作,配合学校科研、政策法规、财务、设备、审计等部门完成项目的管理、审核、结题与验收、审计等工作。
项目负责人为横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与具体实施责任人,对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成果验收等全过程承担责任。
第三章合同签订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原则上应使用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的合同范本,即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范本。
凡属未依据合同范本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均应提交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交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根据项目性质和内容签订的不同类型合同,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指标明确,对其中涉及到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研发形成的软件、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归属权要有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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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校级科研机构管理,推动我校科研创新,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科研机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级科研机构是指由中山大学正式批准成立、以“中山大学”冠名的校内科研机构。
第三条学校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研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汇聚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研项目;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平台,并逐步升级为省部级、国家重点科研平台。
第四条校级科研机构根据学校科研和学科发展的规划分别按照实体机构和非实体机构进行设置和管理。
对于非实体科研机构,学校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不给予专项建设经费支持、不另行提供科研或办公场地等;对于实体科研机构,学校根据发展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并给予专项建设经费、科研或办公场地等的支持。
第五条校级科研机构实行分类建设、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1—第二章申报审批第六条申报条件:(一)校级科研机构原则上需依托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以下统称为“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研究方向应面向学术前沿、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其中,校级实体科研机构一般由学校根据科研规划和学科建设需要进行顶层设计产生,研究领域属于我校急需发展的战略需求,建设目标是促进我校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形成与发展,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产生创新性科研成果。
(二)新申请的校级科研机构应能够支撑现有学科建设、科研发展和人才培养,有合理、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已取得较好的、与机构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积累,具备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
(三)科研机构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教授,在机构研究方向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学风正派且能正确把握学术导向,具有开拓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上一个人不能同时担任2个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四)科研机构成员结构合理,成员间已有较好的合作基础,成员(含负责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内在岗研究人员(含专职科研人员)人文社科科研机构一般不少于4人,理工、医科科研机构一般不少于8人,原则上一个人作为成员(含负责人)参与的校级科研机构数量最多2个。
(五)新申请的校级科研机构名称(命名规定详见附则第二十五条)、研究方向及内容不能与已建校级及以上科研机构重复。
—2—第七条申请成立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须填写《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所在二级单位签字、盖章,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科研管理部门初审后分别提交学校人文社科、理工科、医科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
论证采取相应学术分委员会讨论并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支持票数超过出席委员2/3方为论证通过。
非实体科研机构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以学校名义发文正式成立;实体科研机构报发展规划办公室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以学校名义发文正式成立。
第八条特殊情况下,学校可根据发展的需要,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先行批准设立科研机构,再将有关情况通报学校人文社科、理工科、医科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九条校级科研机构实行学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
科研机构一般需依托一个二级单位进行建设和管理;跨二级单位成立的交叉学科科研机构,应以某二级单位为主要的依托单位进行建设与管理。
特殊情况下,学校设立的跨学科、跨单位的实体科研机构,不能确定依托单位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可为直属机构,直属学校管理。
第十条科学研究院是校级科研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校级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二)指导校级科研机构的运行和管理;—3—(三)受理校级科研机构的申请、更名、撤销以及科研机构负责人、依托单位的变更等相关事项;(四)组织论证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审核校级科研机构的撤销;(五)组织开展校级科研机构的考核和评估工作;(六)受理校内外对校级科研机构违规行为的举报,并会同校内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依托单位是校级科研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对所依托校级科研机构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校级科研机构建设与运行中的相关问题;(二)负责遴选、推荐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人选;(三)提出校级科研机构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四)督促校级科研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等;(五)配合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做好年度考核和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校级科研机构实行负责人负责制。
负责人对科研机构的业务、行政等工作全面负责。
每个科研机构可根据需要设1-3名副职。
第十三条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任期三年,评估后进行统一换届,可以连任(换届后负责人有调整的以学校名义发文聘任,负责人连任的不再发文聘任),退休或离职后不再担任科研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变更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以学校的名义发文聘—4—任。
校级非实体科研机构副职由负责人推荐,二级单位审议,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以科研管理部门的名义发文聘任。
实体科研机构副职由学校聘任。
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定行政级别。
第十五条校级科研机构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立研究岗位,由科研机构负责人从校内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其人事归属关系不变。
实体科研机构可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和科研发展需要,聘用专职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等。
第十六条校级科研机构如需聘请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应按以下程序报批:(一)科研机构应向依托单位提交聘任申请(含拟聘人员的学术简历、研究任务及聘任协议等附件材料);(二)依托单位审批同意后提交科研管理部门;(三)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校级科研机构所聘请的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应根据聘任协议开展学术研究,参加学术活动,不得以机构名义从事与科研机构无关的活动,不得以中山大学名义或中山大学正式人员身份从事活动。
第十八条校级科研机构对所聘任的校外兼职研究人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若出现校外兼职研究人员以机构名义从事与科研机构无关的活动,或以中山大学名义、中山大学正式人员身份从事活动,科研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校级科研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和研—5—究方向,填写《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变更审批表》,由依托单位出具意见,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经学校人文社科、理工科、医科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论证后,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
校级科研机构依托单位的变更,由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原依托单位和新依托单位会签同意,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发文。
第二十条校级科研机构应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自我监管,严格遵守《中山大学校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一)校级科研机构不得以中山大学或该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协议),若有需要应以“中山大学”的名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签署手续;(二)校级科研机构不得以中山大学或该机构的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与科研无关的活动;(三)未经学校审批,校级科研机构不得以中山大学或该机构的名义向校外人员颁发聘书或签订聘任协议,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客座)教授、副教授;(四)校级科研机构非经学校批准不得注册为独立法人,不得在校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商业性宣传或营利性培训活动;(五)原则上校级科研机构不得自行设立子机构、子中心等直属或附属机构;(六)校级科研机构不得以中山大学或该机构的名义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活动;—6—(七)校级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归属参照国家、广东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核评估第二十一条实行校级科研机构年度考核制度。
校级科研机构每年应进行工作总结,填写《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由依托单位审核后,于次年的3月15日前报送科研管理部门。
年度报告作为综合评估的依据,凡无故不按期提交机构年度报告,视为自动撤销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校级科研机构的评估制度,每三年对校级科研机构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其中,对实体校级科研机构的评估,除需满足通用评估要求外,还要考核其特定目标的完成情况。
(一)校级科研机构评估为合格的必要条件1.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在评估期内至少在CSSCI或SCI上发表2篇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者取得2项以上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或者完成1项以上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科研成果转化,或者有1份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的、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咨询报告;2.校级科研机构成员(含负责人)在评估期内至少在CSSCI或SCI 上发表5篇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者取得5项以上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或者完成2项以上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科研成果转化,或者有2份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的、—7—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咨询报告;3.校级科研机构成员(含负责人)评估期内至少获得2项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4.在评估期内,以科研机构名义举办的学术会议不少于2次(有完整的会议档案);5. 在评估期内,校级科研机构须有持续的经费入账。
其中,人文社科科研机构平均每年入账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理工、医科科研机构平均每年入账经费不少于25万。
(二)校级科研机构评估指标体系1.研究水平与贡献(50%)(1)机构研究方向和特色(5%)(2)承担科研项目情况(20%)(3)研究成果与学术影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贡献(25%)2.队伍建设(30%)(1)机构负责人与学术带头人作用(15%)(2)队伍结构与团队建设(15%)3.合作交流与运行管理(20%)(1)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情况(10%)(2)参与或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情况(5%)(3)网站建设、简报刊行情况(5%)(三)校级科研机构评估程序1.校级科研机构按照科研管理部门的评估通知要求,填写《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评估报告》(实体校级科研机构还需另提交本评估期内特—8—定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和下一个评估期的建设目标任务书),进行自评后将相关材料提交给依托单位;2.依托单位对所依托的校级科研机构进行预评估,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给科研管理部门;3.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不少于7人,考虑回避原则,专家优先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聘请)对科研机构进行综合评估;4.科研管理部门发文公布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对于评估为优秀的校级科研机构,学校给予一定的运行经费或政策支持,并优先推荐各类平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