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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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政体思想和治国原则上的主要
差别.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是古希腊伟大的政治思想家,两人虽是师徒关系,但其政治思想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差异,在这里分析一下他们在政体思想和治国原则上的差别。
要了解两人的政体思想,我们有必要先理清他们对政体思想的分类以及明晰他们所追求的理想政体。
关于政体思想,柏拉图在不同的场合对政体有过不同的分类。根据政体的内在原则或标准,他把现实政治生活中存在的政体分为四种类型,即:荣誉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僭主政体,其内在原则或标准分别是荣誉、财自由和专制。它们都是不当政体,而且一个比一个更差。而柏拉图把他所设计的、而且最为推崇的、由哲学家执政的国家称为“贤人政治”,亦即通常所说的“贵族政治”。但是哲学家既不以高贵门第为条件,也不是世袭的,这种政治的内在精神或原则是智慧。
柏拉图也曾按统治者人数的多少把政体分为三种:一个人统治的,少数人统治的和多数人统治的。这三种政体也有好坏之分,一人统治的可分为王制和僭主制,少数人统治的可分为贵族制(贤人政治)和寡头制,多数人统治的可分为共和制和平民制。不仅如此,他还进一步按统治者是否依法统治而把政体区分为两类:守法的政体,包括王制、贤人政治和民主政治;不守法的政体,包括民主政治、寡头政治和僭主政治。
柏拉图认为,把全部统治权集中在一人手中是毁灭性的,结合有限的民主原则柏拉图提出了混合政体,即将个人统治的君主政体和群众统治的平民政体相结合。在此种政体中,不存在超越法律的绝对权力;将全部统治权在若干方面之间换房权力,所有官员都由选举产生,而具体选举制度的设计有意使富人处于有利地位。此之为柏拉图心目中的“健全政体”。
再来看看亚里士多德的政体思想。他为政体下的定义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不难看出,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明显呈功能主义取向。
亚里士多德成熟的政体分类思想直接来源于柏拉图的政体思想。他提出,以政府的宗旨与掌握城邦最高治权人数的多寡两条标准来区分政体,分别为:君主政体(王制)、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属于正宗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属于变态政体。
亚里士多德指出,一个城邦采取哪种政体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政体也会随之变化。因此,政体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而这些变化总是从常态到变态的变化。政体发生变化的具体原因多种多样,但无论如何其终极原因都是人性。他认为,人的天性是追求自己或自己党派的利益,它导致统治者的堕落和党派之争。
如其师一样,在政治权力结构方面,亚里士多德也主张混合政体。具体做法是,将寡头制与平民政体混合起来,集中两者的优点而避免其弊端。实行“轮番而治”等统治方法。他把梭伦改革后雅典实行的温和民主制视为中间型政体的楷模,而伯利克里时代已及后来雅典的民主制则被视为“极端”的形式。
师徒两人在政体思想上的差异,最明显的是区分政体的标准。柏拉图在历次的政体分类中,先后以内在精神和原则、统治者人数多少和好坏程度、是否守法为其划分的准绳。亚里士多德加以改进,提出以统治者所代表利益和人数多少为标准,区分了两类六种政体。
从整体上看,柏拉图追求的是划分为三个阶层的带有一定专制色彩的“哲学王”政治,而亚里士多德的城邦是由享受平等政治权利的自由公民组成的政治团体。
还有一点最为重要,从学术的角度来看,柏拉图的政体研究方法,来源于个人早年经验
以及对政治的抽象原则和价值体系的探讨,简单来说,是一种抽象的思辨方法。亚里士多德却大相径庭,对现实城邦作经验的和历史性的分析,采用了溯源发、普遍调查等先进研究方法,开创比较政治学研究的先河。
另外,从两人的政体思想,可以对他们的治国原则作个“管中窥豹”。
柏拉图不遗余力地宣扬他的“哲学王”治国原则。他意识到,法律和道德在堕落,要公正地治理国家和重建一种新的道德是极其困难的。现存的政治都是坏的,而人类的出路在于由真正的哲学家掌握政权或政治家成为哲学家。为了证明他的观点,柏拉图提出了理念论。一般人所谓的知识只是“意见”,真正的知识是对理念的认识。只有哲学家才具有“知识”,它是对“理念”的把握,是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是永恒不变的真理。
第一,在理想国内,严格贯彻社会分工原则。社会分工是国家的基础,通过社会分工,把国家分为统治者(哲学家)、辅助者(军人)和生产者三个等级。同时,根据“四主德”(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巩固等级的划分。只要各等级各安其位、各尽其职,城邦便会发展壮大。
第二,柏拉图还持激进的整体主义价值观,主张在哲学家和军人内部废除私有财产和家庭。因为私利导致贫富分化,甚至引发激烈的社会矛盾,将其取消可使个人完全献身于国家。
第三,注重对公民(即哲学家和军人)的教育。
反观亚里士多德,他的治国原则略述如下:
第一,比较温和的整体主义,反对柏拉图极端集体化的社会蓝图;
第二,承认奴隶制,认为奴隶制是社会分工的必然,也是维护城邦生活所必须的;
第三,赞同民主,通过论述民主的优点为民族价值观辩护,包括利于决策的实施,实现政治效率的提高;实现利益、责任的分享、分担,减少社会矛盾;防止政治腐败;集合多少人的集体智慧;
第四,提倡法治。认为法律应该是城邦管理运作的规则,因为法律是多少人制定的,体现多少人的智慧,而多少人的智慧往往更高明。
应该说,两人的治国原则在某些方面上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首先,最突出的莫过于两人貌合神离的整体主义思想。柏拉图提出乃至于妻子、儿女都为公有的极端整体主义;亚里士多德则理性得多,提倡一种“私有公用”的有限的私有制,划清城邦与个人所有利益的界限。
其次,两人同样在对于法律的重视程度上分道扬镳。柏拉图认为,最好的统治不是法治,而是由有知识的人统治。尽管后来在《法律篇》中有所让步,提升了法律的重要性,但其“轻法重教”的核心原则并没有改变。而亚里士多德对法治思想的阐述和维护法治的热情远远超过柏拉图,称良好的法律是“神祇和理智的体现”。
再者,两人在民主原则上亦略有分歧。众所周知,柏拉图的“哲学王”是掌握全部权力的最高统治者,后来为防止权力过分集中的毁灭性后果,才提倡适当地划分权力。由此可见端倪,柏拉图只接受有限的民主制。亚里士多德则不遗余力地宣扬民主价值观,认为城邦在本质上是民主的,公民的普遍参与是正义的要求,也是实现城邦稳定的必要条件。
最后,双方的平等观念分歧也同样明显。柏拉图虽将城邦公民划分为三个阶层,但他提倡男女有平等的接受教育和严格训练的机会;亚里士多德虽然宣扬民主,但他的自由公民概念却极狭隘,奴隶、外邦人、妇女没有政治权利。有一个有趣的说法:如果说柏拉图由平等观念表现出的政治形式是早期的乌托邦,那么亚里士多德则是翻版的奴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