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
香港税务
单亲家长免税额 供养弱能家属免税额
108,000 60,000
120,000 63,000
类别
子女免税额---第一至九名子女 (每名计算)#
出生年度 其他年度
供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
年龄60岁或以上 不与纳税人同住 *
与纳税人同住
年龄55至59岁
不与纳税人同住
与纳税人同住
2011/12年度 HK$
税利润
• 存放于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获取的利息豁免缴付利得税 • 扣除 • 纳税人为赚取利润而付出与该经营相关联的支出,均可获准在
税前扣除。其中包括:
• 为赚取该项利润产生的借款利息支出 • 坏帐及呆帐 • 研究和开发费用 • 董事酬金
• 计算应评税利润时,以下项目不可扣除 • 任何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付出的款项 • 资本的亏损或撤回、用于改进方面的成本及任何资本性的开支 • 可按保险计划或弥补合约收回的损失 • 非为产生,需要支付的交通罚款 • 暂缴利得税 • 在有关课税年度完结前,税务局会根据上一年评定的税款向企业
服务而获得利润的公司或个别人士。 • 课税范围 • 利用香港公司经营任何业务、服务获得来自于香港的利润(售卖
资本性资产所获利润或蒙受的亏损则除外)均需纳税。反之,取 得来自海外的利润则无须在香港纳税;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 无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来自于香港,主 要根据经营事实而定。
120,000 60,000
36,000 72,000 18,000 36,000
2012/13年度 HK$
126,000 63,000
38,000 76,000 19,000 38,000
税务扣除最高限额
薪俸税税率
• 任何人因受雇工作获得之收入,减去允许之扣除例如,强积金、慈 善捐款以及个人免稅額后,需以以下累进税率,缴纳薪俸税:薪俸 税税率可以累进税率或标准税率计算,以缴税较少者为准: 1) 标准税率以净入息总额的15%(2007/08:16%)计算 2) 以薪俸税累进税率计算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0号(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0号(修订本)薪俸税的征收本指引旨在为纳税人及其授权代表提供资料。
它载有税务局对本指引公布时有关税例的释义及执行。
引用本指引不会影响纳税人反对评税及向税务局局长、税务上诉委员会及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
本指引取代在1987年12月发出的指引。
税务局局长刘麦懿明2007年6月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0号(修订本)目录段数(A) 基本征税范围-受雇工作引言1 Goepfert一案的判决5雇用合约书面合约7立约方9洽谈和订立合约 11合约的可强制执行性 13雇主的居住地 15中央管理和控制 16母公司和子公司 19确定雇主的居住地 20支付薪酬的地方 21硏究外在或表面特征以外的情况 24总结 25(B) 征税范围的延伸部分-受雇工作 26(C) 豁免征税-受雇工作31(D) 董事酬金34(E) 船舶人员及飞机机员35(F) 豁免-在香港以外地方缴付的税款36附录(A) 基本征税范围-受雇工作引言《税务条例》第8(1)条就任何有收益的职位或受雇工作「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订下了薪俸税的基本征收范围。
就如何决定入息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方面,该条例并没有提供一个普遍的准则。
然而,长久以来,大家都已接受了在决定这个问题时,必须确定受雇工作(即入息来源)的地点。
2. 部门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0号(「第10号指引」)最初于1982年1月发出,并于高等法院就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v. George Andrew Goepfert 2 HKTC 210 一案判决后,于1987年12月作出修订。
在该修订本中,本局同意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关香港或非香港受雇工作的问题可以由以下三个因素来决定:(a)雇用合约,(b)雇主的居住地,及(c)支付薪酬的地方。
3. 自第10号指引的1987年修订本发出后,税务上诉委员会(委员会)聆讯了30多宗关于受雇工作地点的上诉。
香港税务条例第5号-可扣除利得税的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5号(修订本)可扣除利得税的开支-A部-研究和开发B部-工业教育C部-专利权等D部-建筑物翻修E部-订明固定资产F部-环保设施本指引旨在为纳税人及其授权代表提供资料。
它载有税务局对本指引公布时有关税例的释义及执行。
引用本指引不会影响纳税人反对评税及向税务局局长、税务上诉委员会及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
本指引取代2011年2月发出的指引。
税务局局长朱鑫源2012年7月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5号(修订本)目录段数引言 1A部:研究和开发-第16B条 2研究和开发的涵义 4与行业、专业或业务有关的研究和开发 7支付给认可研究机构的付款 9工业装置及机械的资本开支 12土地或建筑物的资本开支 15取得研究和开发权或取得因研究和开发而产生的权利所招致的资本开支16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开支 17所收取的津贴及补助金 19出售研究和开发权或出售因研究和开发而产生的权利20B部:工业教育-第16C条22可扣除的付款 24C部:买卖专利权、工业知识权-第16E条28专利权、工业知识的涵义 30可容许扣除的项目 31在香港使用 33 分摊开支 34 向相联者购买权利 35其后出售权利 37D部:翻修旅馆/建筑物的资本开支-第16F条40何时扣除 42 合资格的开支 43不合资格的开支 46E部:提供订明固定资产方面的开支-第16G条48指明资本开支 49订明固定资产 50制造程序 52 电脑硬件 54 电脑软件和电脑系统 55部分用于产生应课税利润的订明固定资产 56售卖订明固定资产 57受控制售卖 60 被毁掉的订明固定资产 6162在1998/99课税年度以前已拥有并使用的订明固定资产F部:提供环保设施的开支-第16H、16I、16J及16K条65指明资本开支 66环保机械 68 环保车辆 70 环保装置 71 何时扣除 73 部分用于产生应课税利润的环保设施 74售卖环保设施 75受控制售卖 82 被毁掉的环保设施 83已拥有并在使用的环保设施 85附件引言根据课税原则,在确定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应评税利润时,资本开支一般不获准扣除。
香港个税规定
香港个税规定香港个人所得税是香港政府根据税收条例实施的一种税收制度,用于对个人收入征税。
香港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税法相对简单,税基为居民个人的所得。
按照香港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分段计算的。
税率从2%到17%不等,根据个人年收入的不同而定。
税率逐渐增加,相应地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也增加。
首先,香港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各种类型的收入有不同的税率规定。
常见的收入类型包括就业所得、自营业所得、特许税收所得等。
此外,香港政府还设立了一些免税的收入项目,用来鼓励个人投资和创业。
其次,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也是一个重要的规定。
根据香港税法,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15,000港元。
也就是说,个人年收入低于15,000港元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香港政府还针对特定的收入项目制定了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对于股息收入、房地产收入等,政府有特定的税率和计算方法。
这些规定可以帮助个人合理地规划自己的财务,并减轻个人支付的税费。
最后,香港政府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一些减免措施。
例如,个人可以在报税时申请一些政府认可的减免,如教育费用减免、捐款减免等。
这些减免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
值得一提的是,香港个人所得税的报税周期是一年。
每年4月至6月是个人所得税报税的期限,个人需要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填写并提交相关的申报表格。
总的来说,香港个人所得税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起征点、特殊规定以及减免措施等,以确保个人所得的公平纳税。
这个税收制度在保护居民利益的同时,也为政府提供了一定的财政收入,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4号服务公司“第二类”安排利得税本指引旨在为纳税人及其授权代表提供资料及指导。
指引本身并无法律约束力,亦不会影响任何人士向税务局局长、税务上诉委员会或法院提出反对或上诉的权利。
税务局局长欧阳富1995年8月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4号目录段数引言 1 第二頪安排 4法律原则 6可以接受的安排 14公平及基于各自独立利益的原则 15合资格服务 17获准的扣除 22报税表及会计事项 28执行指引的应用 29附件甲引言财政司司长在1994至95年度的财政预算案演辞中公布,政府拟采取行动,对付一些为避税而订立的「服务公司安排」。
政府对其中两类安排感到特别关注,第一类安排(「第一类个案」)实际为一掩饰真正雇佣关系的安排,在这安排下,一名人士在类似雇佣情况下提供服务所赚取的薪酬,以顾问费用的形式支付予一间受其控制的服务公司,而不是向其本人直接支付薪金;第二类安排(「第二类个案」)主要涉及独资或合伙的非法团商号要求在计算其应评税溢利时,扣除其向另一间受其控制的有限公司或信托(「服务公司」)所支付的、一般被称作管理费用的款项。
2. 在公布了财政预算案后,政府曾与多个执业及专业团体进行磋商,寻求最恰当的办法来处理该等受关注的事情。
政府当局经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后,认为应修订《税务条例》,以打击第一类避税安排,有关条文经已由《1995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增订,至于这些条文如何实施,请参看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5号。
3. 至于第二类安排,政府认为暂时毋须立法管制,而是由税务局透过发出指引,解释在何种情况下,申报扣除支付予服务公司的管理费用会受到质疑;同时更多引用《税务条例》内的一般反避税条文,以阻止这种避税安排被滥用。
故此,本指引旨在阐述本局在引用现行条文以打击第二类安排方面的立埸。
第二类安排4. 正如本执行指引在第一段所指出,第二类安排通常涉及一项协议(「服务公司协议」),在此协议下,一间商号会根据协议向另一间受该商号东主或合伙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服务公司支付管理费用。
最新香港税务条例
薪俸稅 - - 計算方法
“應課稅入息實額” = “入息總額” – “扣除項目”
– “免稅額”
薪俸稅 - - 減扣及免稅額
在計算薪俸稅時,納稅人可 申索扣減免稅項目和免稅額
薪俸稅 - - 減扣及免稅額(二)
利得稅 - - 暫繳稅 (一)
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納稅人 須根據當年度評定的利潤計 算繳納下年度的暫繳稅。
利得稅 - - 暫繳稅 (二)
<< 暫繳稅之減扣方法 >>
當有關年度的利潤在下一年度 評定後,首先會將已繳納的暫 繳稅用以抵銷該有關年度應繳 納的利得稅,如有剩餘,則用 以抵銷下一年度的暫繳稅。
2006/07 2% 7% 13% 19% 16%
物業稅 (Property Tax)
物業稅 - - 課稅範圍
物業稅是向本港土地及/或建 築物的擁有人(「業主」) 所徵收的稅項
物業稅 - - 計算方法及稅率
計算辦法是將物業的 應評稅淨值以標準稅 率計稅
由2004/05 課稅年度起 標準稅率是16%。
利得稅 - - 課稅範圍(二)
徵稅對象並無本港居民或非 本港居民的分別;
因此,本港居民可從海外賺 取利潤而無須在本港納稅,反 過來說,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 賺取利潤,則須在本港納稅。
利得稅 - - 評稅的基礎
利得稅是根據課稅年度內的應 評稅利潤而徵收的。
應評稅利潤是按照在有關課稅 年度內結束的會計年度,經稅 項調整後所賺得的利潤計算。
2005年12月31日 2006年4月3日 2006年8月15日 (2005/06)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9号(修订本)薪俸税下的主要可扣除项目本指引旨在为纳税人及其授权代表提供资料。
它载有税务局对本指引公布时有关税例的释义及执行。
引用本指引不会影响纳税人反对评税及向税务局局长、税务上诉委员会及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
本指引取代于2002年9月发出的指引。
税务局局长刘麦懿明2006年9月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9号(修订本)目录段数可扣除项目的主要类别 1怎样申索扣除项目 2支出及开支 3「招致」 5「完全」及「纯粹」 6「必须」7「为产生应评税入息」8雇主给予雇员的开支津贴12特殊开支项目服装费 13 佣金-服务费用开支 14应酬费 15 支付给助手的款项 16专业学会等的会费 17交通开支 18资本开支的免税额20个人进修开支22根据第IVA部的特惠扣除26认可慈善捐款 27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 32 居所贷款利息 38 向认可退休计划支付的供款 41虚报43可扣除项目的主要类别在计算应缴薪俸税款时,纳税人可申索下列可扣除项目:为产生应评税入息而招致的支出和开支;(a)(b) 已支付的个人进修开支;(c) 根据《税务条例》(该条例)第VI部就机械或工业装置的资本开支而计算的免税额,而该等机械或工业装置是产生应评税入息所必要使用的;以及(d) 认可慈善捐款。
怎样申索扣除项目2. 报税表-个别人士[B.I.R.表格第60号]可供填报各类扣除项目,以提出申索。
收据无须连同已填妥的报税表一并呈交,但应保留以供本局日后要求时查验。
由于纳税人有责任证明所申索的扣除项目属实,因此,为保障本身利益,纳税人应保存属同时存在的和完整的记录。
支出及开支3. 该条例第12(1)(a)条规定可申索以下扣除项目:「完全、纯粹及必须为产生该应评税入息而招致的所有支出及开支,但属家庭性质或私人性质的开支以及资本开支则除外」4. 因此,可扣除的开支,除不得属家庭性质或私人性质或资本性质(例如取得某项资产的开支)外,亦必须符合下列准则:该项开支必须已经「招致」;(a)(b) 该项开支必须是「完全及纯粹」为产生有关入息而引致;该开支是产生有关入息所「必须」的。
香港税务条例析义
引言1. 本册子撮要地解释《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有关企业的事宜。
如想获得更详尽资料,请参考「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32号」。
本册子并无法律约束力,亦不会影响任何人士向税务局局长,税务上诉委员会或法院提出反对或上诉的权利。
2. 《安排》在香港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收入;在内地则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目录1. 「地域来源」征税原则2. 《安排》所适用的人3. 《安排》所适用的税种4. 企业的概念5. 居民的定义(1) “个人”居民(2) “公司”居民(3) “团体”居民6. 居民身分认证7. 申请要求获得《安排》待遇的资格及期限8. 常设机构的概念9. 常设机构的特点10. 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11. 代表办事处12. 来料加工13.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14. 工程作业时间的计算方法15. 企业提供劳务16. 营业代理人(1) 非独立代理人(2) 独立代理人17. 营业利润18. 投资间接所得19. 海运、空运和陆运(1) 海运(2) 空运(3) 陆运20. 税收抵免21. 协商22. 查询有关《安排》的事宜1「地域来源」征税原则香港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
所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得均须征利得税;但源自香港境外的利得则毋须征税。
2 《安排》所适用的人《安排》适用于内地或香港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3 《安排》所适用的税种在内地,《安排》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及外国企业所得税(经营跨境的海运、空运及陆运企业亦包括营业税)。
在香港,则适用于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
4 企业的概念《安排》没有界定“企业”的定义,此词可按香港和内地各自的法例解释。
在内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贸易或其它活动赚取利润的经济组织,并要单独计算成本和费用,以及自负盈亏。
香港利得税计算及政策
香港利得税计算及政策香港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财政体系,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享有自己的税收权力和财政自主权。
在香港,个人所得税也称为利得税。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简单而灵活,税率相对较低,因此吸引了众多外籍人士和国际企业在香港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香港利得税的计算方法和政策。
1.利得税计算方法:香港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所得金额计算的,所得金额包括各种形式的现金、福利和其他津贴。
利得税的计算是在税前收入减去可扣除的费用后进行的。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利得=税前收入-可扣除费用x税率-减免额其中,可扣除费用包括必要的业务费用、捐赠和个人年金计划缴费等。
税率和减免额根据所得金额的不同而有所调整,下面将详细介绍香港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减免额。
2.利得税税率与减免额:香港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所得金额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分为5个不同的层次,下面是2024-2024财政年度的税率和减免额:-免税额:40,000港元-首10,000港元的所得税率:2%-接下来40,000港元的所得税率:7%-接下来40,000港元的所得税率:12%-接下来40,000港元的所得税率:17%-超过130,000港元的所得税率:22%例如,如果人的税前收入为200,000港元,那么他的利得税计算如下:-前10,000港元利得税=10,000港元x2%=200港元-接下来的40,000港元利得税=40,000港元x7%=2,800港元-接下来的40,000港元利得税=40,000港元x12%=4,800港元-接下来的40,000港元利得税=40,000港元x17%=6,800港元-超过130,000港元的利得税=(200,000港元-130,000港元)x22%=13,200港元-总利得税=200港元+2,800港元+4,800港元+6,800港元+13,200港元=28,800港元3.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扣除费用:香港允许个人扣除必要的业务费用、捐赠和个人年金计划缴费等,从而降低应纳税额。
香港税务
香港税务简介香港税务简介税务申报香港政府对收入的税收有三种: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
对于经常性地居住于香港之个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选择个人入息课税(Personal Assessment),将所有本身及其配偶之收入统一报税,以减低税务负担。
个人方面,个人入息课税是唯一可以扣减投资物业贷款利息支出方法。
每个财政一开始,即每年的四及五月份香港税务局就会向个别人士,合伙公司,物业持有人及有限公司发出利得税或物业报税表有关人士必须于报税表上所指定的日期内,通常为报税表发出的一个或三个月内,把报税表填妥并连同有关之资料及文件交回税务局。
但是,如果您所经营的是一家法人企业,而且您上个财政年度向税务局申报了亏损,您将不会收到报税表。
不过,如果您的财务报表显示贵公司有盈利,您必需主动以书面通知税务局。
税负评估在下列所述情况下税务局有权对有关之人仕或企业作出税项评估:1. 该个人或企业没有于指定时间内提交报税表及有关资料;2. 所提交之报税表不获税务局接受或者资料不完整而导致税务局无法就所提交的资料作出评核;3. 该个人或企业没有保存足够之业务记录。
延期及反对如果您预期不能于指定限期内提交报税表,您必须在限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税务局提出延期提交申请。
另外如果您不满意税务局对您的税负评估您可以于指定限期内向其作出书面反对。
>> TOP <>税负种类简介香港利得税(一)利得税利得税乃根据公司之利润计算,现时有限公司的利得税率为应评税利润的17.5%,而个人及合伙公司的税率则为15%。
利得税的概念利得税是指香港政府向在香港从事贸易、专业或商业活动而获得或赚取纯利者而征收的税款。
这里所指的"获得或赚取的纯利"包括香港的公司、合伙商号、和团体机构在香港所取得的一切经济来源。
利得税的纳税人香港《税务条例》规定,利得税的纳税人是指一切在香港从事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利益的公司、合伙、商号、团体和个人。
香港税务条例第6号-向税务局提出异议
香港税务条例第6号-向税务局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号(修订本)《税务条例》-与下述有关的条文(A) 向税务局局长提出反对(B) 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C) 向法庭提出上诉本指引旨在为纳税人及其授权代表提供资料。
它载有税务局对本指引公布时有关税例的释义及执行。
引用本指引不会影响纳税人反对评税及向税务局局长、税务上诉委员会及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
本指引取代于1999年11月发出的指引。
税务局局长刘麦懿明2006年11月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号(修订本)目录段数(A) 向税务局局长提出反对纳税人提出反对 1有效反对的规定 3认收反对和缴付受争议的税款 5处理反对 16 局长就反对作出决定 26(B) 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税务上诉委员会的组成 31有效上诉的规定 33上诉的聆讯及处理 35(C) 向法庭提出上诉将上诉移交原讼法庭54以呈述案件方式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56直接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的权利 60对法庭所作决定提出上诉 61讼费 62(A) 向税务局局长提出反对纳税人提出反对根据《税务条例》(该条例)第64条的规定,任何纳税人如对其评税有所争议,他必须在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后一个月内提出反对。
2. 条文有作出延长反对期限的安排,指税务局局长(局长)信纳该人是因不在香港、疾病或其它合理因由而未能在该期限内提出反对,他可延长该期限。
有效反对的规定3. 所有反对均须符合下列规定才属有效-反对通知书须按上文第1段和第2段所述的情况,在(a)订明的期限内或局长认为合理的延长期限内送达局长。
须注意的是,一个月的订明期限,是由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的翌日起,计至接获反对通知书为止。
通知必须以书面作出,并须明确地述明反对评税的 (b)理由。
「明确地」一词排除了任何空泛的声称,例如「不同意评税」。
理由无须以法律形式述明,可以用普通词语表达,但应使局长清晰地注意到纳税人所认为错误的方面。
香港印花税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5号
33
罚款
34
附件
ii
引言
根 「 根 印 花 税 条 例 根 (第 117章 )(「 「 条 例 」 ), 「 共 和 共 共 共 方 都 方 方 住 宅 住 住 的 方 有 共 「 共 共 缴 方 方 方 印 花 税 。印 花 税 署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第 1号 (修 订 本 )概 概 概 有 关 住 宅 住 住 共 「 共 共 和 其 和 的 「 「 「 易 契 和 和 印 花 的 和 和 , 和 及 印 花 税 署 署 长 (「 署 长 」 )沿 用 的 执 行 沿 例 。
住 住 的 送 赠 契 。假 如 「 协 契 由 两 份 或 多 于 两 份 文 书 组 。 ,协 第 共
份文书的日期会被视为共共取得及「共处置住住的日期。
9.
附件中例子阐明「额外印花税」在不共情况下的应用及
计算共法。
送赠契
10.
如 某 人 在 2010年 11月 20日 或 和 和 取 得 住 宅 住 住 , 并 在 取
立 共 份 「 「 「 「 印 花 税 的 共 「 共 共 和 处 置 「 住 住 的 日 期 。假 如 没
有「「「「印花税的共「共共,协为处置「住住的「协契的日
期。
2
7.
根 「 「 条 例 第 29A(1)条 , 「 「 「 「 印 花 税 的 共 「 共 共 为
按 附 表 1第 1(1A)类 「 「 「 「 印 花 税 的 共 「 共 共 。「 「 「 「 印 花 税
住的日期。
8.
根 「 「 条 例 第 2条 方 载 和 义 ,「 协 契 外 指 将 任 何 不 交 交 「
让 或 归 属 任 何 人 的 共 切 文 书 (包 括 退 回 书 )及 共 切 法 庭 判 令 或 命
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32号 修订本
第七条
一般定义 “人 ”一 语 的 解 释 “公 司 ”一 语 的 解 释 “一 方 企 业 ”和 “另 一 方 企 业 ” 83 84 85
结语
86
附件
附録
ii
引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订 明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以 下 简 称 “ 香 港 ”) 实 行 独 立 的 税 收 制 度 。近 年 来 ,中 国 内 地 ( 以 下 简 称 “ 内 地 ”) 与 香 港 之 间 的 活 动 不 断 增加,香港的商界在内地营商时,不时会遇到内地及香港两地 税务上的问题。基于两地税制上的差异,在某些范畴内导致双 重征税。为此内地和香港政府就两地避免双重征税问题进行了 磋商。随后,双方就有关《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的 安 排 》( 以 下 简 称 “ 本 安 排 ”) 内 所 涵 盖 的 项 目 达成一致意见, 双 方 代 表 并 在 1998 年 2 月 11 日 签 署 备 忘 录 及 附 后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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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起止日期的计算, 是 以 工 程 开 始 施 工 (包 括 一 切 准 备 活 动 ) 之日起至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者之日止的期间计算;若期间 涉及两个年度的,应跨年度计算。若就同一工地或同一工程连 续承包两个或以上的项目,应以第一个项目开始至最后一个项 目完成的日期计算连续日期,不能每个项目分别计算。同一工 地或同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或以上的项目,是指在商务关系和 地理上为同一整体的项目。不同地区和非同一工程合约项目的, 可分别计算连续日期。没有超过上述期限的项目,不会被视为 设有常设机构,也不会因同一企业的其他项目构成设有常设机 构而把其他未超过期限的项目包括在内。 16. 若 施 工 后 ,由 于 设 备 、材 料 未 送 达 或 季 节 气 候 等 原 因 致 工程需要中途暂停作业,但并不是终止或结束,人员和设备物 资也未全部撤出,在这情况下,应持续计算日期而不能扣除中 间停顿作业的日期。 17. 总 承 包 商 若 将 部 分 承 包 的 工 程 转 给 其 他 分 包 商 ,而 分 包 商 施 工 的 日 期 在 前 , 应 按 第 15 段 所 述 , 自 分 包 商 开 始 施 工 之 日 起至全部工程作业结束交付使用者之日计算整项工程的连续日 期。这种计算方法不会影响分包商工程作业的独立计算连续日 期。假若该分包商作业的连续日期没有达到构成设有常设机构 的期限,则该分包商以内地居民的身分亦可根据安排获豁免在 港课税。
香港税法指南
香港税法指南利得税课税范围:凡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
征税对象并无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别。
因此,香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香港居民如在香港赚取利润,则须在香港纳税。
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院及终审法院判决的税务案例。
以下各项均视为于香港产生或得自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收入:(一)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电影或电视片胶卷或记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该等胶卷、记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
(二)因有人在香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权、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它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
(三)因有人在香港使用或有权使用动产,而收取租赁费、租金或其它类似收费款项。
现时,向非法团公司征收的利得税为17.5%,而法团利得税则为17%。
双重课税:香港与内地所签订的关于对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经已实行。
该安排在内地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收入;而在香港则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收入。
范围包括航空、航运业务及其它商业范畴。
香港亦与其它国家在航空及航运业务收入达成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此外,税务条例经已修改,对具有对等待遇地位的航运业务收入,予以免税。
评税的基础: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而征收的。
对于按年结算帐项的业务,应评税利润是按照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结束的会计年度所赚得的利润计算;至于在1974年4月1日或该日以后开业而帐项结算日期每年均截至同一日为止的业务,应评税利润总额则与开业以来所获得的按税例调整后的利润相等。
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经营者须根据上一年度评定的利润缴纳一项暂缴税。
当有关年度的利润在一下年度评定后,首先会将已缴纳的暂缴税用以抵销有关年度应缴纳的利得税,如有剩余,则用以抵销下一年度的暂缴税。
税务局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 - 第5 号(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5号(修订本)可扣除利得税的开支-A部-研究和开发B部-工业教育C部-专利权等D部-建筑物翻修E部-订明固定资产F部-环保设施本指引旨在为纳税人及其授权代表提供资料。
它载有税务局对本指引公布时有关税例的释义及执行。
引用本指引不会影响纳税人反对评税及向税务局局长、税务上诉委员会及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
本指引取代2007年8月发出的指引。
税务局局长朱鑫源2011年2月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5号(修订本)目录段数引言 1A部:研究和开发-第16B条 2研究和开发的涵义 4与行业、专业或业务有关的研究和开发 7支付给认可研究机构的付款 9工业装置及机械的资本开支 12土地或建筑物的资本开支 15取得研究和开发权或取得因研究和开发而产生的权利所招致的资本开支16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开支 17所收取的津贴及补助金 19出售研究和开发权或出售因研究和开发而产生的权利20B部:工业教育-第16C条22可扣除的付款 24C部:买卖专利权、工业知识权-第16E条28专利权、工业知识的涵义 30可容许扣除的项目 31在香港使用 33 分摊开支 34 向相联者购买权利 35其后出售权利 37D部:翻修旅馆/建筑物的资本开支-第16F条40何时扣除 42 合资格的开支 43不合资格的开支 46E部:提供订明固定资产方面的开支-第16G条48指明资本开支 49订明固定资产 50制造程序 52 电脑硬件 54 电脑软件和电脑系统 55部分用于产生应课税利润的订明固定资产 56售卖订明固定资产 57受控制售卖 60 被毁掉的订明固定资产 6162在1998/99课税年度以前已拥有并使用的订明固定资产F部:提供环保设施的开支-第16H、16I、16J及16K条65指明资本开支 66环保机械 68 环保车辆 70 环保装置 71 何时扣除 73 部分用于产生应课税利润的环保设施 74售卖环保设施 75受控制售卖 82 被毁掉的环保设施 83已拥有并在使用的环保设施 85附件引言根据课税原则,在确定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应评税利润时,资本开支一般不获准扣除。
雇员股份认购权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38号(修订本)薪俸税雇员股份认购权利益本指引旨在为纳税人及其授权代表提供资料及指导。
指引本身并无法律约束力,亦不会影响任何人士向税务局局长、税务上诉委员会或法院提出反对或上诉的权利。
本指引取代于2001年2月发出的指引。
税务局局长刘麦懿明2005年3月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38号(修订本)目录段数引言 1实施特定条文前的税务处理方式 2在香港作出的修订 7该法例的内容10第9(1)(d)条 11 第9(4)条 15 第9(4)(a)条 16第9(4)(b)条 27 第9(5)条 33法例条文的应用一般原则 35 香港的受雇工作 36非香港的受雇工作 43归属期内由香港的受雇工作转为非香港的受雇工作或相反情况 56永久离开香港人士58申报规定雇员 62 雇主 66引用70股份或股额奖赏71附录引言本指引旨在概述税务局(本局)在评定雇员及担任有关职位人士得自股份认购权的利益时所采纳的评税惯例。
典型的安排是雇员有权在未来的某个时间,以指定价格认购股份。
一般来说,该等股份是属于雇主本身公司或其相联公司(例如该雇主的母公司或同一集团的另一间公司)的股份。
在雇员「行使」该认购权前,他无须购买有关的股份。
这类安排有助推动雇员积极工作,以提高公司的盈利或市值,使他们在行使认购权时,有较大机会得到利益。
实施特定条文前的税务处理方式2. 《税务条例》(该《条例》)自1971年起已载有特定条文,订明雇员从股份认购权计划所得利益的征税。
在该等条文实施以前,股份认购权的利益会被列为「额外赏赐」,即符合该《条例》第9(1)(a)条有关得自任何职位或受雇工作入息的涵义,因此须课薪俸税。
当时由于香港的法院并无就股份认购权利益课税问题作出的法庭判例,因此须援引英国的案例,以决定甚么才是应课税的额外赏赐。
3. 英国上议院在1961年就Abbott v. Philbin 39 TC 82个案所颁布的判决,对股份认购权利益的课税影响重大。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40号(〝该指引〞)-利得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40号(〝该指引〞)-利得税:预付或递延入帐的营运性开支常见问题序言下列问题解答旨在概述该指引的要点。
有关于预付或递延入帐的营运性开支的税务问题,请参阅该指引全文。
该指引可在税务局网址.hk/chi/pdf/sc_dipn40.pdf下载。
问1 本指引所阐述是关乎那类开支?答1 本指引所指述的是预先在开支相关期前支付的营运性开支(预付开支)。
这些预付开支的常见例子是保险费、汽车牌照费、差饷及会费。
一般来说,预付开支涵盖的时期会超越付款的财政年度会计基期;因此,开支会根据所涵盖的时期摊分,藉以在每段相关会计年度的损益帐内扣消。
本指引特地以税务的角度,说明应在何时扣除这类开支。
问2 指引所载扣除预付或递延入帐的营运开支可分为〝旧〞方法和修订方法,详情到底是怎样的?答2 根据〝旧〞方法,即使预付开支关连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并且已摊分在相关年度的损益帐内扣消,但是纳税人仍然可以在付款年度申索扣除整笔预付款项。
根据修订方法,如预付开支的任何部分已递延到随后的会计年度或时期入帐,纳税人就不准申索在付款年度扣除整笔预付开支。
某年度内可以扣除的款额,只限于在该年度损益帐内所扣消的开支,而有关帐目必须遵照有关的会计准则拟备。
如要更了解〝旧〞方法及修订方法,请参阅本篇结尾的例子。
问3 修订方法在甚么时候开始生效?答3 修订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在2002/03及其后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所支付的任何预付款项。
问4 税务局为甚么要改变做法?答4 终审法院最近在CIR v. Secan Limited & Ranon Limited一案的裁决清楚说明,应评税利润必须根据一般商业会计原则厘定,并按情况调整,以符合《税务条例》。
税务局认为,〝旧〞方法不符合这个原则,所以决定改变做法。
问5 税务局怎样决定接纳那个预付开支的会计处理方法?答5 预付开支的会计处理方法如果符合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出的《会计实务准则》,并且不抵触《税务条例》的任何条文,税务局都会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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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5号(修订本)A部:有关亏损的税项宽免限制(第22B条)B部:租赁安排(第39E条)C部:一般反避税条文(第61条)D部:一般反避税条文(第61A条)E部:亏损公司(第61B条)F部:RAMSAY原则G部:避税个案的罚则H部:有关租赁融资的指引I部:事先裁定本指引旨在为纳税人及其授权代表提供资料。
它载有税务局对本指引公布时有关税例的释义及执行。
引用本指引不会影响纳税人反对评税及向税务局局长、税务上诉委员会及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
本指引取代于1986年5月1日、1990年11月15日和1992年9月发出的指引。
税务局局长刘麦懿明2006年1月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5号(修订本)目录段数引言 1A部:有关亏损的税项宽免限制(第22B条)有关亏损的税项宽免限制 2B部:租赁安排(第39E条)一般情况 8租约 9 辨认参与人士的身分 10售后租回 11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 16船舶或飞机 20杠杆租赁 21C部:一般反避税条文(第61条)一般情况 24「交易」 26虚假或虚构的含义 27D部:一般反避税条文(第61A条)一般情况 30第61A条 – 基本问题 33「交易」的存在 34是否获得税项利益 37唯一或主要目的 39评税机制 45两条一般反避税条文的应用 48E部:亏损公司(第61B条)一般情况 50 须予考虑的事宜 51F部:Ramsay原则55G部:避税个案的罚则58H部:有关租赁融资的指引租赁的一般情况 63杠杆租赁 67I部:事先裁定须提供的资料 83就拟进行的杠杆租赁交易提出要求裁定的时间 85引言公平税制的一项重要特质是纳税人不能利用虚构、虚假或精心铺排的安排逃避课税。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透过在《税务条例》制定特定和一般反避税条文,致力加强这项特质。
本指引旨在概述本局对多项特定和一般反避税条文(即第22B条、39E条、61条、61A条和61B条)的释义及执行方面的事宜。
指引又具体说明就杠杆租赁交易、一般反避税条文(第61A条)和股份持有方面的变动而申请事先裁定须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此外,指引亦订明本局就杠杆租赁交易可获《税务条例》接纳所定的基本要求。
A部:有关亏损的税项宽免限制(第22B条)有关亏损的税项宽免限制2. 第22B条一般适用于1990年11月15日或以后订立的交易所招致的部分亏损。
该条文限制有限责任合伙人在每个课税年度可用作抵销其它应评税利润的亏损额。
3. 有限责任合伙人指以下三类人士﹕第一,该人是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37章)注册的任何合伙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第二,纵然该人是一普通合伙人,但他无权参与或没有参与该合伙的管理工作,且他在该合伙招致的债项或义务中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或超出某限额的法律责任),可由他人承担﹔第三,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法律,该人无权参与或没有参与合伙的管理工作,且对于该合伙招致的债项或义务,无须承担超出某限度的法律责任。
4. 有限责任合伙人可申索用作抵销应评税利润的亏损额不得超过「有关款项」,即在蒙受亏损的有关课税年度结束时,该人已投入该合伙的款额。
如该人在该课税年度内停止是该合伙的合伙人,则为该人在停止是合伙人时已投入该合伙的款额。
5. 有限责任合伙人可用作抵销应评税利润的亏损额只限于以下两者中较小的款额–(a) 在合伙亏损额中所占的部分﹔或(b) 有关款项。
6. 任何未作抵销的亏损额须于合伙内结转,以抵销该合伙在日后获得的应评税利润。
有关亏损额不得用作抵销有限责任合伙人在其后年度可能获得的其它应评税利润。
7. 在应用条文时,有限责任合伙人投入合伙的款额须予确定。
该款额为该人所投入该合伙而没有直接或间接取出或收回的资本额,及他有权享有但未有以金钱或金钱等值的方式取出的该合伙的利润或收益之和,减去他在该合伙经营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时,他有权或可能有权随时取出、收回或获另一人偿付的任何东西的款额。
B部:租赁安排(第39E条)一般情况8. 第39E条旨在限制透过售后租回、离岸设备租赁和杠杆租赁安排而造成税项递延或避税的机会。
广泛而言,纵使出租人(拥有人)拥有任何机械或工业装置,如有任何人根据该机械或工业装置的租约而持有承租人权利,且(a) 该机械或工业装置之前是由承租人或其相联者所拥有及使用的(即售后租回安排),或(b) 该机械或工业装置并非船舶或飞机或其任何部分,而在该租约生效期间–(i) 是由并非是出租人的任何其它人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或(ii) 取得或建造该机械或工业装置方面的全部或主要部分成本,是直接或间接以一项无追索权债项提供资金的(即杠杆租赁安排),或(c) 该机械或工业装置是船舶或飞机或其任何部分,而–(i) 承租人并非香港船舶或香港飞机的经营者;或(ii) 取得或建造该船舶或飞机或其任何部分方面的全部或主要部分成本,是直接或间接以一项无追索权债项提供资金的;则第39E条规定该出租人(拥有人)不得获给予该机械或工业装置的初期及每年免税额(折旧免税额)。
租约9. 根据《税务条例》第2条,就任何机械或工业装置而言,租约包括–(a) 任何安排,而根据该安排,使用该机械或工业装置的权利,由拥有人给予另一人;及(b) 任何安排,而根据该安排,直接或间接由(a)段所提述的权利派生的使用该机械或工业装置的权利,由一人给予另一人,但不包括任何租购协议或有条件售卖协议,除非局长认为可合理预期根据该协议而有的购买货品的权利或获取货品产权的权利不会被行使。
辨认参与人士的身分10. 一般而言,在第39E条中提及的「纳税人」是指在提供出租机械或工业装置方面招致资本支出的出租人(拥有人)。
下列最终使用有关机械或工业装置的人则被称为「最终使用者」–(a) 单独或与他人持有承租人权利的人﹔或(b) 承租人的「相联者」。
在这方面,第39E(5)条就「相联者」一词有详尽的界定,以遏止借着第三者的介入而规避有关条文。
售后租回11. 第39E(1)(a)条就售后租回安排的机械或工业装置不给予出租人(拥有人)折旧免税额,目的是防止有人透过该等安排获得整体上的税务利益。
12. 第39E(1)(a)条是针对该等在出租人取得之前,曾经是由最终使用者所拥有及使用的出租机械或工业装置。
税例并无界定「拥有」一词。
实际上,该词是一个常用词汇,可按其一般意义予以解释。
至于「使用」的定义则包括「持有以供使用」,即指已安装妥当可供使用及持有以作备用。
「妥当」一词包含可发挥功能的意思。
13. 第39E(2)条对于出租人(拥有人)在售后租回安排下取得的机械或工业装置不获给予初期或每年免税额的一般原则作出例外规定。
该例外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况–(a) 出租人向最终使用者购买机械或工业装置所付款项并不多于最终使用者付给供货商(该供货商本人并非最终使用者)的价格﹔及(b) 在出租人取得该机械或工业装置之前,最终使用者从未就该机械或工业装置获给予任何初期或每年免税额。
例1L公司是一家租赁公司,而A公司则是制造商。
两家公司均在香港经营业务。
根据一项售后租回安排,A公司把其旧机械及工业装置重新估值后出售予L公司。
而后者则再把该等机械及工业装置租回予A公司,以收取租金。
在作出安排前,A公司已获给予该机械或工业装置的折旧免税额。
根据第39E(1)(a)条,L公司不会就该等机械或工业装置获给予折旧免税额,因为该等机械或工业装置在转手前是由A公司拥有和使用。
因为A公司曾获给予折旧免税额,所以第39E(2)条的例外规定并不适用。
例2B公司以1亿元购入机械,但在未使用和申请折旧免税额前已把机械售予L公司及向该公司租回。
根据售后租回安排,B公司获得现金收入1亿元,相等于其付予供货商的价钱,并需在连续10年每年支付租金1,100万元。
假设每期付款包括100万元实际财务费用,而市场的利息应为200万元,B公司实际上等于把折旧免税额转移给了L公司,以换取较低息率。
B公司在收到现金1亿元后,把款额用于其它商业交易,以产生应课税利润。
上述情况符合第39E(2)条的规定。
L公司会获给予折旧免税额。
B公司实际上利用了售后租回的安排,以较便宜的成本获得融资作业务用途。
至于出租人L公司,则实际投放了资本在机械上和承受真正商业风险。
整项安排属正常商业交易。
14. 由于在取得机械或工业装置后便应有权享有折旧免税额,如须引用第13段所述的例外规定,最终使用者须在取得机械或工业装置之日起计的3个月内,或在局长准许的更长时间内,向局长提交放弃免税额书。
一般而言,本局不会接纳延长3个月放弃期的要求。
放弃免税额书须付上以下资料–(a) 有关资产的说明﹔(b) 供货商的名称及地址﹔(c) 从供货商购买的日期及所付价格﹔(d) 出售予出租人的日期及售价﹔及(e) 出租人的名称及地址。
上述资料须附以购买及销售的协议书或发票,以及租赁协议书的副本以作证明。
15. 在提交放弃免税额书后,最终使用者可能决定保留申请折旧免税额的权利,并意欲取消售后租回安排。
如有关的评税尚未是最终及决定性的评税,本局愿意寛松处理,特许提交者撤回放弃免税额书。
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16. 第39E(1)(b)(i)条关于「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的条文,旨在鼓励纳税人在香港使用机械或工业装置,藉以为香港产生经济利益。
17. 确定某一项机械或工业装置是否「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是一个关乎事实的问题,须考虑个案的情况才能决定。
然而,在决定该问题时,下列事宜可供参考–(a) 该资产的所在地及被使用或持有以供使用的地方﹔(b) 资产的性质﹔(c) 最终使用者的业务性质﹔(d) 根据租约条款,在租约期间指定使用该资产的地方。
例3L公司是一家租赁公司,在香港经营业务。
C公司则是在中国内地经营业务。
L公司把其机械租给C公司,以收取租金。
根据第39E(1)(b)(i)条的规定,由于该机械是完全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L公司不会就该机械获给予折旧免税额。
再者,由于出租的机械属于第16G(6)条界定的「例外固定资产」,根据第16G条,为取得该机械的资本开支也不会获得扣除。
按照惯例,L公司藉着租赁该机械而所得的租金会被视为无须课税的收入。
18. 无疑有些个案会牵涉一些于一年或多年间,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皆有使用的出租机械或工业装置。
就这些个案,本局会按个别出租资产在每一个课税年度的情况分别作出考虑。
如果在某一年度,有关机械或工业装置是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使用,便会获给予订明的折旧免税额。
相反,如果在某一年度,有关机械或工业装置并不是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使用,将不会获给予免税额。
不过,为计算该项目的应结转折余价值,一个名义折旧免税额(相等于有关项目如在香港使用时可获得的免税额)将从承前折余价值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