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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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90号文-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

保监发90号文-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

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2009-09-01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发〔2009〕90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提高理赔服务质量,打击车险假赔案,防范和化解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环节的欺诈风险和资金支付风险,完善车险理赔各项管理制度,加大车险接报案、查勘、核损、支付等各环节风险管控力度,加强理赔队伍建设,严格控制车险理赔的“跑、冒、滴、漏”。

各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理赔时限规定,加快理赔处理速度,做好大额案件的赔款预付工作。

各公司在加强理赔管理的同时,要不断提升理赔服务水平,落实理赔服务承诺,不得以打击车险骗赔等各种理由为名,降低车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严格车险理赔权限管理各公司要加强核损、核赔岗位建设,加强对理赔人员准入、培训、考核和退出的管理,严格各级分支机构的理赔权限管理,建立理赔岗位问责制。

各公司要加强对修理费用和修理质量的审核,原则上不能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修理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各类机构或人员。

各公司要完善理赔信息系统管理,逐步实现理赔系统全流程管控,不断压缩理赔环节水分。

三、强化车险接报案环节管控各公司要将接报案统一集中至省级或以上机构管理,要积极引导被保险人出险后拨打公司报案电话。

公司接到报案后,接报案人员或查勘人员要及时向被保险人详细、准确说明理赔处理流程和所需证明材料。

为加强理赔后续服务,进一步完善车险接报案管控制度,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凡由修理单位等机构或个人代被保险人报案的,各公司应要求其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并向被保险人进行核实。

四、严格管控代领保险赔款风险各公司对签订“直赔”协议(即被保险人不向修理单位直接支付修理费用,而委托修理单位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所得赔款冲减被保险人应交的修车款)的修理单位,保险公司要加强事故车赔付前的查勘定损,并经详细审核后凭修理单位提供的被保险人授权书、维修清单及发票支付保险赔款。

保监局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方案讲课教案

保监局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方案讲课教案

ⅩⅩ保监局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保监会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车险理赔服务能力和水平,结合ⅩⅩ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ⅩⅩ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为目的,通过制度化约束、标准化规范、信息化控制及透明化监督,着力构建企业主导、行业支持、市场引导、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理赔服务管理和监督体系。

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促使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意识、理赔服务基础建设明显加强;服务规范化和便捷程度明显提升;规范、统一的车险理赔服务制度、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初步形成;车险理赔服务评价机制、公开机制和监督机制初步建立;保险消费者对车险理赔服务投诉明显减少,对车险服务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

既要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又要畅通投诉渠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

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治理当前社会反映的重点问题,又要通过健全制度和创新工作方法,构建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长效机制。

(三)坚持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原则。

既要健全透明化建设,有效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又要完善调处机制,有效化解保险合同纠纷。

(四)坚持改进服务和防范风险并重的原则。

既要加强理赔服务质量建设,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又要注重防范车险理赔环节的风险,提升行业防控保险欺诈的能力。

既要集中治理行业内部车险理赔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又要积极为行业提高车险理赔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实施步骤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是三年规划,分步实施。

ⅩⅩ年是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的起步年,配合保监会一系列制度的出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今年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准备部署阶段(ⅩⅩ年2月)一是对辖区产险公司的理赔服务情况进行调研,摸清产险公司理赔的薄弱环节,分析形成理赔难的原因;二是组织辖区内产险公司参加保监会关于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视频会议,认真研究贯彻落实保监会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的相关意见;三是召开ⅩⅩ保监局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动员部署会议,对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2•【文号】银保监发〔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1号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车险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9月19日起开始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9月2日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车险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密切。

我国车险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高定价、高手续费、经营粗放、竞争失序、数据失真等问题比较突出,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车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精神,现就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人民导向、市场导向、发展导向、渐进方式实施车险综合改革,健全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服务水平,有效强化监管,促进车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一是市场决定,监管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车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监管对车险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13•【文号】保监发[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各保监局,各产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发展平稳,车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但是个别地区、个别公司还存在不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虚列营业费用、变相提高交强险手续费、交强险应收保费率不断上升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大对交强险及商业车险的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抑制价格竞争,实现产险业效益明显提高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交强险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

严禁保险公司滥用不同车型的交强险费率档次,变相降低或提高费率。

严禁以虚列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等手段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或降低保险费。

二、加强交强险应收保费管理。

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收清投保人缴纳的全部交强险保费后,方可出具保单。

保险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应收保费的催收,及时与保险中介机构结算交强险保费。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交强险保费全额解付或结转保险公司。

三、严格规范提前续保工作。

2006年7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各财产保险公司制定的原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全部废止。

各保险公司已签发的保险起期在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不能替代交强险。

各保险公司要制定解决方案,向相关投保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且明确告知每个投保人“该类商业三责险不能替代交强险,以及未按《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后果”。

保险支公司7月份治理车理赔难工作总结

保险支公司7月份治理车理赔难工作总结

XX保险支公司7月份治理车理赔难工作总结根据保监会下发的《中国保监会关于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的工作方案》,XX年4月至12月份为集中治理阶段。

XX中支自3月份起,结合中支实际情况,组织全体理赔人员对保监会下发工作方案进行认真学习,并分析XX中支存在的“车险理赔难”原因,制定有效的改善措施方案。

简单的说,车险理赔有三难:一是不懂车险,对车险理赔更是门外汉;二是理赔资料不齐全,理赔过程往往节外生枝;三是修车环节与理赔流程闹别扭。

最终保险公司按规章制度核算出的理赔款,却落得能扣则扣、能少则少、能不赔就不赔”的吝啬鬼形象;而对于出险的车主,少拿理赔款,就是你保险公司苛扣的问题,难免把一肚子冤枉气朝保险公司发泄。

于是理赔难”现象就越演越普遍,只要一家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赔款金额不合某车主心意,就可能遭受许多车主的误解”。

其实理赔难的根源绝不是保险公司的的理赔态度不佳,而是车险条款在定损、修车、理赔等各个环节的规定与车主的设想有偏差所导致的。

结合上述问题,如何解决车险理赔难的问题,在坚决贯彻保监会关于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的工作方案的基础上,XX中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四个月来一直努力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切实解决车险理赔难:一、在部门经理的正确领导下,全员提高工作责任心。

对于涉诉案件认真分析案件,及早介入调解。

例如:7月份新乡开庭的李德龙等诉我司及范礼亮案件,由于积极调解,二审期间成功减损3万元。

二、加强未决案件管理工作,对案件状态进行明晰分类,对于可能引发诉讼的重大、疑难案件及时跟踪回访,有效指导客户处理事故。

及时安排案件调查取证,并配合公安、法院等职能部门,建立案件诉前调解机制,让理赔更简单。

一个有效的沟通平台,只要当事人同意,就可以启动调解程序。

通过公司理赔部的准确调查、分析,专业人士的调解,调解期限建议以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为限,相对于动辄半年乃至一年以上的诉讼流程,处理时间大为缩短。

更重要的是,诉前调解成功,不收取双方当事人任何费用,让车险理赔的成本大幅降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24•【文号】保监发[2001]100号•【施行日期】2001.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00号2001年4月24日)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行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决定对全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工作重点(一)经营管理方面1.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2.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保险代理管理方面1.有关保险代理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2.建立、健全和执行保险代理管理内控制制度的情况。

(三)车险服务管理车险承保、理赔、纠纷处理等服务状况、客户对其服务质量的评价。

二、整顿内容和具体要求对车险市场的整顿以2001年1月至4月业务为主,凡涉及重大问题可上溯。

具体整顿内容包括:(一)车险业务经营管理情况1.监制单证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主要包括:(1)是否按规定使用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的车险监制单证;(2)单证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人;(3)对监制单证的存放管理是否合规;(4)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监制单证领用登记簿,项目是否齐全,登记是否规范;(5)检查保单业务留存联的装订、存档是否符合规定;(6)监制单证是否有遗失,处理是否符合规定;(7)是否采用一单一车;(8)保单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各项金额间关系是否正确,条款费率使用是否得当;(9)是否采用电脑系统出单等。

2.检查违规退费、安返等情况:(1)是否违规退费、安返;(2)无赔款优待是否合规,减收保费操作是否规范;3.检查保费、应收保费入账情况。

解决车辆保险理赔难的路径

解决车辆保险理赔难的路径

试论解决车辆保险理赔难的路径摘要:车险理赔难是保险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严重侵犯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本文在剖析车险理赔难的主要表现和形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解决车险理赔难的具体措施,对解决车险理赔难将起推动作用,关键词:车辆保险;理赔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强调要重点解决车险理赔难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将在2012年中下决心、动真格、出重拳,打一场治理车险理赔难和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攻坚战。

一、车险理赔难的主要表现1.车险条款陷阱多,部分保险公司制定的车险条款呈现“霸权和用词生僻”两大特点,内容繁琐、难懂和模棱两可甚至暗藏陷阱。

2.到达现场的查勘时间过长,车主电话报案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往往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甚至出现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长时间打不通的情况。

3.车险定损价格随意性大。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都是自己定损,不同的理赔人员和不同的保险公司作出的是否换件和给出的定损金额会相差很大,这种定损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让被保险人感到很困惑。

4.人伤案件的赔偿标准和定损方法的千差万别。

比如车险人伤的医药费赔偿实行的是医保用药范围和医保检查项目赔偿标准,要知道汽车出险后车主、第三者和保险公司都没有办法左右医院医生的用药和检查项目。

还有车险的伤者在城市工作和居住一段时间后,究竟是按照城市居民还是按照农村人口的标准进行赔偿,差距很大,如此等等,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车险理赔难的原因之一。

5.理赔过程很麻烦,姑且不论收集理赔资料费心费力,还得遭遇车险条款的“刁难”,如非道路交通事故硬要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等等。

时间慢和赔款不足额,甚至提供许多资料后还遭保险公司拒赔等。

部分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时采用的所谓“能扣则扣,能省则省”的做法对被保险人严重不公平。

二、解决车险理赔难的路径1.保险公司自身要忠诚服务和笃守信誉一是要从源头切断保险公司车险条款上的陷阱和主观上不按合同办事以及侵害被保险人权益的动机,要用国家的法规和保险行业理赔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的“硬指标”形成理赔的“硬约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7.16•【文号】保监发[2001]134号•【施行日期】2001.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1]134号2001年7月16日)各保监办: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圆满完成对各保险公司自查自纠情况的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重点各保监办应对辖区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会城市分公司和1-2个中心城市分支机构进行重点抽查,同时根据辖区内各公司的自查自纠情况,确定其他公司的抽查对象,对于重点公司要加大检查力度。

二、抽查内容抽查内容按照《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00号)执行,重点检查:(一)各保险公司是否按照保监会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2001年1至4月的违规行为是否在自查自纠报告中真实反映,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市场整顿开始以后是否仍然存在违规行为等。

(二)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在自查自纠工作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如修改、补做业务台账,调换业务、财务单证等。

(三)对于重点抽查的公司,除检查车险外,还应对企业财产险、住房按揭保险、货运险进行抽查,检查内容主要为内控制度、单证管理、保费入账、手续费支付、违规退费、虚假赔案等。

三、各保监办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1.凡是已在公司自查自纠报告中如实反映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或从轻处理;2.未在自查自纠报告中反映的,以及在市场整顿开始后仍违规经营业务的,应按照《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各保监办应认真填写《车险市场整顿情况统计表》和《重点抽查情况统计表》,检查内容扩大到企业财产险、住房按揭保险和货运险的,应按照不同险种分别填写《重点抽查情况统计表》。

理赔问题及整改方案

理赔问题及整改方案

理赔问题及整改方案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使用。

保险行业也随之快速发展,但随着保险产品日益增多和保险索赔的需求不断增加,理赔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成为了保险行业的一大难题。

理赔问题的存在及对企业的影响1.理赔审核时间长。

很多保险公司的理赔审核时间比较长,有的甚至需要一个月以上才能完成审核,在理赔期间,客户的财务状况会因为没有得到预算的支持而受到影响。

2.理赔处理流程复杂。

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时需要涉及多个部门,而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相关业务和流程,不同的部门之间也会存在信息不畅通的问题。

这些问题会导致理赔的速度变慢,影响了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3.不透明的理赔规则。

客户在购买保险时往往并不完全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规则,导致在理赔过程中对于理赔结果的不满和疑虑。

这会对企业形象和客户忠诚度产生负面影响。

整改方案为了提高理赔的效率和透明度,保险公司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优化理赔审核流程。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优化理赔审核流程,缩短理赔处理时间,同时注重客户服务,做到实时更新理赔进度。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保险公司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

客户在理赔过程中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规则,同时管理人员也能更好地定位和解决问题。

3.强化理赔规则宣传。

保险公司应加强理赔规则的宣传,使客户在购买保险时更加清楚地了解理赔规则和公司的服务流程。

在理赔时,保险公司也需要积极与客户沟通,避免出现误解。

总结理赔问题是保险行业面临的一个大问题,需要各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交流,建立透明、多方共赢的理赔体系,提高保险行业的公信力和客户体验,让更多的人更加放心地购买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20〕16号)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治理的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市场秩序,完善商业车险监管制度,遵循爱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治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拟订的原则(一)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保险公司应当对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应当报保监会批准。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二)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通俗易明白原则。

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应当与保险责任相匹配,能够补偿风险转移的成本,不得危及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专业人才力量,研究拟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协会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缺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将拟订的商业车险协会条款和行业参考纯缺失率向保监会报告。

(四)保险公司能够参考或使用协会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缺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

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在按照行业参考纯缺失率拟订本公司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时,能够在协会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31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31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31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方便群众理赔,避免出现保险公司在意外险理赔过程中要求理赔当事人提供“非打架斗殴受伤证明”等不合理证明资料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要求理赔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明资料应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得随意增加证明事项。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确需相关当事人提供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具的,保险公司应主动考虑要求其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资料替代,严禁刁难相关当事人。

二、保险公司要在全系统内对不合理证明资料问题开展自查整改,并坚决予以杜绝。

要重新审视和评估现行理赔制度、流程、手续,修改和清理其中不合理、不必要的环节,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理赔服务。

三、各保监局要进一步加强保险理赔服务监管,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

对自查整改不到位、理赔投诉较多、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公司严肃问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着力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保险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投诉中涉及的理赔服务问题,不断提高行业理赔服务水平。

中国保监会2016年7月21日——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8•【文号】保监发[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提高理赔服务质量,打击车险假赔案,防范和化解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环节的欺诈风险和资金支付风险,完善车险理赔各项管理制度,加大车险接报案、查勘、核损、支付等各环节风险管控力度,加强理赔队伍建设,严格控制车险理赔的“跑、冒、滴、漏”。

各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理赔时限规定,加快理赔处理速度,做好大额案件的赔款预付工作。

各公司在加强理赔管理的同时,要不断提升理赔服务水平,落实理赔服务承诺,不得以打击车险骗赔等各种理由为名,降低车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严格车险理赔权限管理各公司要加强核损、核赔岗位建设,加强对理赔人员准入、培训、考核和退出的管理,严格各级分支机构的理赔权限管理,建立理赔岗位问责制。

各公司要加强对修理费用和修理质量的审核,原则上不能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修理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各类机构或人员。

各公司要完善理赔信息系统管理,逐步实现理赔系统全流程管控,不断压缩理赔环节水分。

三、强化车险接报案环节管控各公司要将接报案统一集中至省级或以上机构管理,要积极引导被保险人出险后拨打公司报案电话。

公司接到报案后,接报案人员或查勘人员要及时向被保险人详细、准确说明理赔处理流程和所需证明材料。

为加强理赔后续服务,进一步完善车险接报案管控制度,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凡由修理单位等机构或个人代被保险人报案的,各公司应要求其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并向被保险人进行核实。

整治车险理赔难汇报(终稿)

整治车险理赔难汇报(终稿)

整治车险理赔难汇报终稿**财产保险公司综合治理“理赔难”工作汇报为深入贯彻落实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和《中国保监会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的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201*年总、省公司理赔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财产保险公司以解决车险理赔难问题作为加强理赔服务的工作重点,以进一步加快车险案件的处理速度,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升理赔服务的快捷性和强化客户服务水平为出发点,成立“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小组并制定下发《综合治理“理赔难”工作方案》,从201*年2月起至201*年底,**财产保险公司紧密依托动员部署、集中整治、总结深化、巩固提升四个工作步骤,全面部署推进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着力加强公司服务能力建设,完善理赔服务功能,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车险理赔服务的满意度。

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全面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财产保险公司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一是集中清理未决赔案,全面加快结案进度。

按照保监会和总省公司的统一部署,安排专人进行未决清理工作,以历史积压案件为突破口,以当年报案未决案件为侧重点,对滞留在各环节尤其是定核报环节及单证收集环节的未决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通过合理安排,采用任务落实到岗、责任明确到人的方式方法,实时跟进历史积压案件的处理进度、每日催办当期报案车险案件,同时加强对定损报价、理算支付等环节的时效考核,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避免未决赔案的积压,从而使得当前车险未决案件存量明显减少,历史积压赔案占比明显降低,当年案件结案率明显提高,当年报案案件结案周期明显缩短,取得了良好的清理效果。

同时,作为一种增值服务加深与客户在承保、服务、理赔等环节的沟通,解决客户在理赔后续服务方面的困惑,增强了客户对的信任度。

二是围绕“服务制胜,打造保险行业第一品牌”的指导思想,加快理赔服务时效,提高理赔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7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7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7号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业协会,中国保信:为进一步加强车险业务监管,整治市场乱象,维护车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下一步商业车险改革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财产保险公司使用车险条款、费率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以下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修改或变相修改条款、费率水平;(二)通过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变相突破报批费率水平;(三)通过虚列其他费用套取手续费变相突破报批手续费率水平;(四)新车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费率。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管理,确保各项经营成本费用真实并及时入账,严禁以下行为:(一)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二)以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等方式套取费用;(三)通过违规计提责任准备金调整经营结果;(四)通过人为延迟费用入账调整经营结果。

三、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依法对辖区内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一)各派出机构可在银保监会内网“部室导航-财险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专栏查询各财产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相关材料。

(二)各派出机构查实财产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车险条款、费率的行为后,按照授权对相关财产保险公司采取责令停止使用车险条款和费率、限期修改等监管措施,依法对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及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信息报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信息报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信息报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苏州保监办函[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信息报送的通知(苏州保监办函〔2012〕2号)各产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现就加强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信息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报送信息主要包括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的主要措施、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取得的成效、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社会反映等方面内容。

二、报送时间和频度从2012年5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每月至少报送一次,有情况可以随时报送。

三、报送方式以电子版形式报送,邮箱地址:******************.cn。

四、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

信息报送是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反映工作进展及成效的重要途径。

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的信息收集和报送,要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使用的办法、取得的成效要及时总结上报。

(二)认真落实。

各公司要指定一名具有较好的文字功底、熟悉实际情况、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负责信息报送工作。

请于5月4日前按附件形式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和电子邮箱地址报至我局。

(三)及时报送。

各公司联系人应按照要求在时限内认真报送有关信息,逾期不报送的,我局将采取进一步措施对相关公司及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报送情况,选取典型信息进行报道宣传,同时,对报送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联系人:何维翰电话:85667668传真:85667660附件: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信息报送联系人名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办公室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保险业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999]13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保险业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999]13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保险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保险业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999〕136号1999年8月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整顿保险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保险整顿工作的领导。

各部门要对整顿保险业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切社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充实力量,认真做好整顿保险业有关工作。

二、抓紧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会同保监会抓紧制定整顿和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

关于整顿和规范农村养老保险的问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会同保监会制定具体办法。

关于全国总工会系统兴办的职工互助合作保险问题,由全国总工会会同保监会负责制定整改方案;其他合作保险的整改方案,由民政部会同保监会负责制定。

财政部要会同中国保监会和外经贸部负责提出组建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方案。

关于广东、福建等地方政府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其代办的保险业务问题,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妥善解决方案。

上述方案在9月底以前完成起草工作,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加强信息沟通。

对整顿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和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保监会)报告。

每个月底前,要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办公室。

——结束——。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保监发[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发〔2017〕4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监会将于近期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保险业实现了持续较快增长,保障能力不断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提升。

但是,由于部分市场主体动机不纯、急功近利、贪快求全,加之一些监管人员位置不正、责任不强、履职不力等原因,金融市场乱象问题在保险业同样存在,集中体现为部分保险机构资本失实、治理失效、投资失控、营销失信、数据失真等方面,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甚至可能引发重大经济金融风险。

面对这些市场乱象问题,保监会将坚持不回避、不遮掩,以更强担当精神履职尽责,从严整治、从快处理、从重问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确保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稳定。

二、工作部署(一)着力整治虚假出资,切实解决资本不实问题。

集中整治保险公司股东利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通过增加股权层级规避监管、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入股资金未真实足额到位或抽逃资本金。

各保险机构要对入股资金来源认真核查,确保入股资金真实、自有、合法。

如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的情况,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置措施。

监管部门要开展资本真实性专项整治,重点关注股东是否直接或间接通过以下方式向保险公司投资: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债务资金;信托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利用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有关资金;利用保险公司存单质押获取的资金;通过质押保险公司股权获取的资金。

保险公司理赔时效投诉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保险公司理赔时效投诉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保险公司理赔时效投诉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保险公司理赔时效投诉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一、引言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理赔时效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由于一些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出现了时效过长、效率低下等问题,导致了大量的理赔投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制定了本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旨在提高保险公司理赔时效,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二、问题分析1. 理赔时效过长:一些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存在操作不规范、流程繁琐等问题,导致理赔时效过长,客户等待时间过长。

2. 效率低下: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流程繁杂,各个环节之间缺乏协同,导致理赔效率低下,影响客户满意度。

三、工作目标1. 提高保险公司理赔时效,确保理赔流程的高效运转。

2. 提升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增强客户黏性。

四、工作措施1. 优化理赔流程(1)重新评估理赔流程,简化繁琐环节,提高操作效率。

(2)建立并实施标准化的理赔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和时限。

2. 强化内部协同(1)建立跨部门的理赔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各个环节之间的协同配合。

(2)加强内部沟通和信息共享,及时解决理赔过程中的问题。

3. 提升员工技能(1)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理赔技能和专业素养。

(2)建立激励机制,激励员工更加积极主动地处理理赔事务。

4. 引入科技支持(1)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理赔系统的自动化程度,减少人为错误。

(2)建立在线理赔平台,方便客户在手机或电脑上进行理赔操作,提高用户体验。

五、工作保障1. 建立监督机制(1)建立理赔时效监督机制,定期对理赔时效进行评估。

(2)设立投诉处理专门岗位,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追踪整改情况。

2. 客户满意度调查(1)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对理赔时效的评价。

(2)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优化工作措施,提升服务质量。

六、工作总结通过本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实施,我们将有效解决保险公司理赔时效过长、效率低下等问题,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2024年车险投诉专项治理方案

2024年车险投诉专项治理方案

2024年车险投诉专项治理方案
一、加强省市沟通,提高响应速度
1、车险部将对各类车险管控业务,尽量向上级公司争取简化手续和流程,电话中无法解释解决的,直接到省公司进行现场沟通解决。

2、对于近期严管控的高风险客户群的商业险业务,接到承保申请后,按上级公司要求,对风险状况和赔付率进行分析,符合上报条件的即刻给予上报,报总的业务每半天催办一次;不符合上报条件的及时反馈给申报单位。

3、满足承保条件的单保交强险的业务,各单位在接到客户投保申请后应及时办理承保手续,严禁拒保、拖延承保等行为。

二、严控交叉业务,化解承保矛盾
1、自5月起,将交叉业务名额,全部用于上门客户以及投诉的化解。

业务单位如需承保续保业务,必须要提供客户在营业场所上门投保的照片以及支公司负责人签字的申请,不允许用于其他业务渠道。

每月最后一周如有较多剩余名额,可以视情况分配给其他业务渠道。

2、对于特殊的团单业务,可以与名额外进行沟通,但必须按续保公司能够给予的政策条件进行承保,同理适用于续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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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的工作方案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机动车保险业务也随之快速发展,承保数量和覆盖面迅速扩展,理赔案件数量急骤增长。

财产保险业理赔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已不能适应车险业务快速发展的要求,难以满足社会各界不断增长的需要。

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不高导致理赔难问题,不但损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而且已成为制约财产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为落实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关于“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为主要目的,从改进车险产品和促进行业加强理赔服务能力建设入手,通过制度化约束、标准化规范、信息化控制及透明化监督,着力构建企业主导、行业支持、市场引导、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理赔服务管理和监督体系,优化理赔服务环境,着力促进财产保险业不断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不断完善理赔服务功能,不断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工作目标通过综合治理,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一是使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意识明显增强,理赔服务基础建设明显加强,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规范化和便捷程度明显提升,服务创新取得新成效。

二是行业规范、统一的车险理赔服务制度、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初步形成,以信息化、透明化为基础的车险理赔服务评价机制、公开机制和监督机制初步建立。

三是加强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监管的制度机制不断健全。

四是保险消费者对车险理赔服务投诉明显减少,社会公众对车险服务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工作原则(一)坚持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

要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努力维护好、实现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共融的局面。

(二)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

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治理当前社会反映的重点问题,又要通过健全制度和创新工作方法,构建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长效机制。

(三)坚持多管齐下,内外并举的原则。

要发挥政府监管、公司管控、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多方力量,既要集中治理行业内部车险理赔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又要积极为行业提高车险理赔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坚持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原则。

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被保险人自身对改善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监督作用。

(五)坚持改进服务和防范风险并重的原则。

既要加强理赔服务质量建设,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又要注重防范车险理赔环节的风险,提升行业防控保险欺诈的能力。

四、工作措施(一)保监会重点开展的工作1.加强车险理赔监管制度建设。

一是出台《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控制机制、资源配置、人员培训、数据真实性等方面,明确公司在车险理赔管理中应达到的基本管理要求,促进财产保险业提高服务能力,夯实理赔管理和服务基础。

二是下发《车险理赔管理及服务质量监管和评价指标体系》,同时确定试点地区,2012年年底前通过车险信息平台试运行。

目的是统一评价重点指标、规范评价口径和标准,科学评价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效率及客户满意度,督促保险公司将投诉率、客户满意度纳入服务考核体系中,把消费者对保险的认可度、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标准。

三是着手研究将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基础建设和及时有效满足理赔服务需要等情况,作为分支机构准入及交强险、商业车险等险种经营许可的重点考虑因素。

四是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投诉处理、服务测评等情况的监测,建立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通报的制度,强化公司法人约束。

2.完善车险产品及管理机制。

稳步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

一是出台《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二是督促行业全面梳理和查找现行车险条款中表述不清易产生歧义、约定不合理及实践中引发纠纷较多的条款,加快修订协会示范条款并适时颁布。

三是指导行业协会建立以协会示范条款为基础,公司自主开发条款为补充的标准化为主、个性化并存的多元化条款格局。

四是指导和推动行业配套建立车险投保理赔告知制度、代位求偿机制、理赔争议处理和公司间结算机制等制度,与修改后的行业示范条款费率配套实施。

3.加大对车险理赔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披露力度。

一是将车险理赔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下发《2012年财产保险现场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的重点和相关工作要求,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车险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保险机构,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二是敦促公司全面清理未决车险理赔案件,对赔案分类加强管理和考核监督,建立并落实责任制,认真纠正理赔案件处理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加大对信访投诉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四是加大查处信息披露力度,及时将车险理赔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

4.健全车险理赔投诉机制。

一是拓宽消费者诉求表达渠道,建立投诉工作考评机制,全面考核保险机构投诉处理机制运转、信访投诉数量与投诉率等情况,将部分考核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促进保险公司提高信访工作水平。

二是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督促公司及时处理投诉案件,提高办结率。

三是建立车险理赔信访投诉季度分析制度,加大对信访投诉处理的监督,加强车险举报投诉统计分析,认真解决社会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主动查找深层次原因。

四是探索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车险理赔服务的监督作用。

5.开展保险知识的普及工作。

大力宣传普及车险知识,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不断丰富和完善普及宣传的内容和形式,搭建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保险教育平台。

6.优化车险理赔法制环境。

一是研究制定统一的对车险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

二是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推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交通事故人伤司法鉴定标准,建立案前调处机制等。

7.加强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的宣传。

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情况的宣传,及时总结各公司、各地区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以点带面推动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8.指导行业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一是推进车险理赔服务标准化建设。

发布《车险索赔单证标准》和《车险理赔服务流程时限标准》,出台《车险理赔服务标准》和《车险基础服务标准》,在部分地区试点《查勘定损人员职业认证和资格管理制度》,实行理赔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提高车险理赔服务人员素质。

二是加大车险理赔信息化建设。

继续深入推进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加快完成全国各地车险信息平台改造,拓展行业车险平台功能,实现车险每一赔案全流程监控。

三是提高车险理赔服务透明度。

探索建立理赔情况披露制度,将车险理赔服务情况向社会公布,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保险机构。

(二)各保监局应重点开展的工作各保监局要按照保监会的统一部署,做好上下联动、内外结合、横向协调的综合治理工作。

既要立足全局、科学运筹,又要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既要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又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既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又要统筹兼顾、做好协调。

具体而言,一是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是加大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未决赔案自查清理情况的监督,抓典型、出重拳、动真格,严查一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坏的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案件,严肃处理违法违规机构,追究各级负责人的责任,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是通过集中检查、抽查,采取随机调取、组织暗访等形式,加大对各公司提高理赔服务质量情况的监督。

四是加强对辖区内行业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和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引导消费者理性投保。

五是指导和推动辖区行业协会因地制宜,健全细化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和标准。

(三)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应重点开展的工作1.加强行业制度机制建设。

要因地制宜健全车险理赔自律性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理赔服务行业规范。

一是建立车险投保理赔告知制度,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及索赔时保险公司应明确告知的内容,如处理流程、责任免除、享受权益、争议处理等作出统一规范;二是建立车损险代位求偿机制,制定代位求偿索赔指引、操作实务和结算机制等,统一规范行业操作流程,同时完善行业车险信息平台,支撑代位追偿机制有效运行;三是积极探索车险理赔纠纷调处机制,按照及时有效、便捷公平的原则,建立化解理赔争议和纠纷的机制;四是建立协会、会员单位间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联动制度,加强行业协作,形成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协作配合的综合治理局面等。

2.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

一是尽快研究出台车险理赔流程、车险索赔单证标准、车险理赔服务时限标准等行业性规范;二是加强组织协调,着手开展事故车维修配件和工时系数标准、事故车修理厂统一认证制度、修理质量后台控制标准、查勘定损人员职业认证和资格管理制度等研究工作。

3.加大信息化建设。

一是进一步完善行业车险信息平台功能,对各公司车险理赔全流程进行有效监控;二是逐步完善理赔风险提示、理赔服务效率评价等功能,加强行业信息收集、发布;三是加快建立行业车型数据库及系数,为车险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奠定有效的基础。

4.健全透明化建设。

一是向行业发出《倡议书》,倡导会员公司积极参与并自觉遵守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的行业自律举措及各项要求,共同维护行业社会形象;二是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在媒体开辟车险理赔服务专栏,公布行业理赔服务流程、规范和标准,大力宣传车险理赔的各项监管规定和工作要求,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和氛围;三是加强车险投保理赔告知制度的宣传力度,实现投保人明明白白买保险、方便快捷享服务;四是建立和实施行业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和信息披露的长效机制,有效发挥社会对理赔服务的监督作用;五是组织开展车险理赔满意度调查。

5.加强理论研究。

中国保险学会要积极开展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提升车险在汽车产业链中应有积极作用等相关课题的研究,为改善行业社会形象、提升社会满意度提供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四)各财产保险公司应重点开展的工作1.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认真落实监管要求,一是进一步完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和流程,建立健全反映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考核指标及监督机制;加强车险理赔基础建设,健全理赔服务体系;加大车险理赔队伍建设,提高理赔人员专业水平。

二是改进车险理赔程序,完善理赔各环节标准化建设,优化理赔流程,简化理赔手续,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和服务规范,提升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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