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陷性黄土的地区的一些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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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区给排水
湿陷性黄土区给排水
湿陷性黄土:在一定压力作用下受水浸湿,土壤结构迅速破坏而发生显著附加下沉的土壤。
分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和自重湿陷性黄土,前者在大于上覆土的自重压力下(包括附加压力和土自重压力)受水浸湿发生湿陷;后者在上覆土的自重压力下受水浸湿会发生湿陷。在湿陷性地区设计给排水工程时,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避免发生事故,不仅要考虑防止管道和构筑物的地基因受水浸湿而引起沉降的可能性,而且要考虑防治因给排水管道和构筑物漏水而使得附近建筑物发生湿陷的可能性。设计过程中要按照GB50025-200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的规定,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程度,建筑物的类别,地基处理措施,地下水位变化情况,以及施工、维护、使用等条件,因地制宜,综合考虑,采取合理措施。
湿陷性黄土评价
黄土的湿陷性应按室内单轴浸水压缩试验,在一定压力下测定的湿陷系数判定。
湿陷性黄土的湿陷程度可以根据湿陷系数分为三种:
当0.015≤δs≤0.03为轻微湿陷性;
0.03≤δs≤0.07为中等湿陷性;
δs>0.07为强烈湿陷性。
通过自重湿陷系数δzs来判断:
δzs<0.015,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
δzs≥0.015,为自重湿陷性黄土。
建筑场地分为: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和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见《建筑给水排水》表11-1。根据建筑物地基受水浸湿的可能性大小,建筑物的重要性以及建筑物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对不均匀沉降有限制的严格程度将建筑物分为甲乙丙丁四类。
建筑物防护范围
防护距离指的是防止建筑物地基受到管道或水池等渗漏影响的最小距离,建筑物周围防护防护距离以内的区域成为防护区域。
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可以参考《建筑给水排水》表11-3的规定,否则要采取与建筑物相应的防水措施。
各类建筑物与新建水渠之间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湿陷性土层厚度的3倍,并不应小于25m。
建筑工程设计措施
分为3类:地基处理措施;防水措施;结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