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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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实施规定
目录
1 目的 (2)
2 适用范围 (2)
3 定义 (2)
4 引用文件 (2)
5 责任 (2)
6 行动要求 (3)
6.1 强制性条文的识别和培训 (3)
6.2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3)
6.3 强制性条文的更新维护 (4)
7 附录 (4)
1 目的
使项目部参与施工的人员了解本工程各相关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及要求,认识到在今后的施工中应严格按强制性条文的要求施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创建优质工程,保证施工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确保项目部管理目标的实现。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部*******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质量活动。
3 定义
3.1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4 引用文件
4.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13年版)
4.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2011年版)
4.3《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5210.1-2012
4.4《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3部分:汽轮发电机组》DL/T5210.3-2009 4.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4部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DL/T5210.4-2009 4.6《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5部分:管道及系统》DL/T5210.5-2009
4.7《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6部分: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统》DL/T5210.6-2009
4.8《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7部分:焊接》DL/T5210.7-2010
4.9《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8部分:加工配置》DL/T5210.8-2009
4.10其它现行有效的规程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5 责任
5.1 各专业工程处
➢负责制定本专业内的强条培训计划并组织相关培训;
➢负责在施工方案中编制强制性条文内容,并在技术交底中对强条内容进行详细交底;
➢负责对施工过程中强制性条文执行进行自检,做好相关的检查记录;
➢负责对已完工分部工程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好相关记录。
5.2 质量检验处
➢负责本程序的编制、升版工作;
➢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内外部接口;
➢负责识别出本工程涉及强制条文内容并形成清单;
➢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施工过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进行检查;
➢负责定期更新强制性条文内容。
5.3安全监察科
➢负责涉及安全的强制性条文识别;
➢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施工过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进行检查;
➢负责定期更新强制性条文内容。
5.4物资管理科
➢负责本工程原材料进场的强制性条文实施、检查,并定期形成检查记录文件。5.5 质量保证处
➢负责强制性条文实施的过程监督、检查。
6 行动要求
6.1 强制性条文的识别和培训
6.1.1工程开工前,质量检验处应组织各部门及专业工程处识别本工程强制性条文,形成强制性条文清单并报送监理工程项目部审查。
6.1.2为确保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得到有效落实,各部门及专业工程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
6.1.3在施工作业前专业工程处技术人员应在编制的施工方案中明确施工项目范围内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并在技术交底中详细交底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贯彻落实。
6.2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6.2.1 专业工程处在本工程项目施工中,应每3个月对本专业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自检,并做好相关的记录,按要求填写《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附录
7.1)。每个分部工程完工后,对该分部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附录 7.2)。
6.2.2对安全方面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对本标段涉及安全的强制性条文进行识别,编制清单。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14内容均为强制性执行要求,不再单独识别、摘录。
➢安全日常及定期检查,涵盖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安全不再组织单独的和
定期性的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
6.2.3每6个月质量检验处将组织相关部门、专业对本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6.2.4 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内容: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工作程序等支撑性文件中是否明确强条内容;
➢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项目施工记录、验收记录、物项材料的进场报告等各类记录文件是否强条内容反映清晰符合标准要求;
➢工程项目的安全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6.2.5对发现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必须对照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进行整改,必要时按不符合项程序进行处理。
6.3 强制性条文的更新维护
质量检验处、安全监察科将每6个月对本工程涉及的强制性条文内容、清单进行更新、维护,并填写强制性条文更新维护记录(附录7.3),对强制性内容、条文清单需要升版时,由质量检验处负责编制,总工程师批准后发布。
7 附录
7.1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7.2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
7.3 强制性条文更新、维护记录
7.1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