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财产保全措施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学员问题】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的区别。
【回复】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的主要区别:(1)设立的目的不同。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使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而行为保全的目的不仅包括使将来判决顺利执行,而且还包括防止不法行为继续进行、防止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其中,后者还是行为保全的最主要的目的。
(2)保全的对象不同。
财产保全的对象是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行为保全的对象则是被申请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是否需要被申请人答辩不同。
在财产保全中,为了防止打草惊蛇,需在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前采取保全措施。
在行为保全中,因为保全的对象是被申请人的行为,所以,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前,一般需要双方进行听证。
(4)保全的措施不同。
财产保全一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而行为保全的措施则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限制活动等。
(5)后果不同。
财产保全后,诉讼一般仍将继续进行。
而行为保全措施的采取,往往导致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和解,已无必要再起诉或者继续诉讼,因此,可以说,法院关于行为保全的裁定往往预示着案件的最终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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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生活中,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判决之前使用财产,避免扩大纠纷,因此,在法律上对财产保全也有一定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财产保全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的程序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它的目的是保护申请人的权益,确保诉讼的公正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具有法律效力,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一、财产保全的定义和作用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为避免被告在未来的时间内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而对其财产采取一系列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护申请人的权益,确保诉讼的公正进行。
财产保全以确保债权实现为基本出发点,因此其效力极为重要。
二、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具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一旦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告就有义务遵守,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制执行力:财产保全措施是法院对被告的一种强制措施,被告不能拒绝履行。
一旦财产保全措施被采取,被告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行动,如冻结财产、扣押财产等。
2. 保全期限:财产保全的效力期限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在此期限内,被告必须遵守法院的保全措施,并确保财产的安全。
若被告违反保全措施,法院有权对其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
3. 效力范围: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效力不仅适用于被告本人,还适用于与被告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这意味着,即使被告将财产转移到了其他人名下,法院依然可以对第三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三、财产保全的实施和执行财产保全的实施主要由法院进行,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证据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 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作出相关决定,并向被告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
被告收到通知后,有义务配合执行。
3. 财产保全的具体执行:财产保全的执行包括冻结、扣押、查封等方式。
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的相关内容是⼤家所不了解的,在运⽤上⾯也没有较多的经验。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是为了维护⼴⼤⼈群众的利益,在产⽣纠纷的案件时,运⽤法律⼿段进⾏财产保全使得损失降到最低。
在进⾏相关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切记不要做欺瞒的事情给⾃⼰和他⼈带来⿇烦。
店铺⼩编进⾏解答:《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1、⼈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2、⼈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及时处理,由⼈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3、⼈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事⼈、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以及⼈民法院都不得使⽤该项财产。
4、⼈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财产保全,可以采⽤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5、⼈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留置权⼈有优先受偿权。
6、对当事⼈不服⼀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审⼈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审⼈民法院依当事⼈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审⼈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审⼈民法院。
7、⼈民法院对债务⼈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
8、债务⼈的财产不能满⾜保全请求,但对第三⼈有到期债权的,⼈民法院可以依债权⼈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不得对本案债务⼈清偿。
该第三⼈要求偿付的,由⼈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我们处理案件的时候是以法律为基准,为⼈民服务为⽬的进⾏的。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财产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
(1)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案件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
②由于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将来不能执⾏或者难以执⾏。
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如果当事⼈没有申请,⼈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职权进⾏。
④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诉前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利害关系⼈的争议属于财产争议。
②由于义务⼈的⾏为或者其他原因,如不⽴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权利⼈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③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的申请,⼈民法院不主动提出。
④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
2、先予执⾏ (1)概念 ⼈民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交付执⾏之前,因权利⼈难以甚⾄⽆法维持⽣活、⼯作和⽣产,及时裁定义务⼈先⾏给予⼀定款项或特定物,⽴即交付执⾏的制度。
(2)先予执⾏的条件: ①案件属于给付之诉,否则即使最终作出判决也不存在执⾏的问题,当然也就⽆须先⾏执⾏。
②双⽅当事⼈争议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③权利⼈⽣活困难或⽣产急需,不采取先予执⾏措施就难以维持正常⽣活或⽣产。
④被申请⼈(义务⼈)有履⾏能⼒。
⑤⼈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可以书⾯裁定先予执⾏的情形: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的案件。
(4)先予执⾏⼀般由权利⼈提出申请,⼈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如决定先予很⾼⾏,必须⽤裁定书,并⽴即执⾏。
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中,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法律措施,旨在确保诉讼请求的实现,并将被诉人的财产暂时冻结或保全。
这一措施的目的是避免被诉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或损坏财产,从而导致诉讼受阻或判决难以执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定义、适用条件、种类、程序以及执行方式等相关内容。
一、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定义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诉讼请求符合一定条件时,法院可以在起诉之前批准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确保被诉人财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以防止被诉财产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
二、适用条件为了获得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原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紧急性:原告需要证明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合法权益将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
2.可担保性: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诉财产可以用作担保,以确保被诉人在最终判决后能够履行义务。
3.被诉财产确权:原告需要明确指明被诉财产的具体范围和归属,以方便法院实施相应的保全措施。
只有当以上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法院才会考虑批准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三、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扣押:法院可以批准将被诉人的财产扣押,以确保其在判决后能够履行义务。
2.查封:法院可以批准查封被诉人的财产,以确保其在判决后不得转移或损坏财产。
3.冻结:法院可以批准冻结被诉人的财产,以确保其在判决后不能进行财产转移或处置。
4.监管:法院可以指定第三人对被诉财产进行监管和保全,确保其不受到损坏或转移等情况。
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和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和证据选择适当的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四、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交申请:原告在起诉之前向法院提交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含所要求的保全措施种类、理由和相关证据等。
2.审查申请:法院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适用条件,法院将向被告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并指定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和抗辩意见。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措施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财产保全措施被引入其中以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逃离或转移财产。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探讨。
二、财产保全措施的定义与作用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逃匿或转移财产,法院采取的一种措施。
其主要作用包括防止财产侵权行为的实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诉讼胜诉后的执行。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财产保全冻结、财产保全查封和财产保全扣押。
这三种措施具体的操作和适用条件如下:1. 财产保全冻结财产保全冻结是指法院对当事人财产进行限制性操作,使被冻结财产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处置。
冻结的财产可以包括银行存款、股票、房屋等。
适用情形包括:被告有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债权人请求财产保全冻结;存在侵权行为等。
2. 财产保全查封财产保全查封是指对当事人财产实施封闭、封存等措施,以防止被告将财产转移、毁损或处分的行为。
适用情形包括:被告有转移、毁损或处分财产的风险;债权人请求财产保全查封;涉及侵权行为等。
3. 财产保全扣押财产保全扣押是指法院对被告财产进行扣留,确保被告的财产在诉讼结束后能够用于弥补损失或执行判决。
适用情形包括:被告有逃离、转移财产的风险;债权人请求财产保全扣押;涉及侵权行为等。
四、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为了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有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如下:1. 临时性和急需性在适用财产保全措施之前,法院必须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确保财产保全措施是临时性的,并且迅速实施。
2. 诉讼请求的证明能力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必须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拥有合法的债权,或被告正在进行侵权行为。
3. 可能存在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的风险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通常是基于存在被告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的风险的情况下。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执行程序的法条是保障民事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部分。
下面将重点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相关的法条。
一、案件受理阶段1.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5日内,在执行法官的指导下处理。
2.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书和执行事先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案件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被申请人无权拒绝。
三、裁定的执行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可以由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得拒绝执行。
四、财产保全措施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预计可能丧失、灭失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五、强制执行阶段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参加拍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中途退赛,可以责令参加或者追加罚款。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不提供协助,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送达的,法院可以依法为其送达。
六、异议申请与复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执行行为存在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分别向作出执行行为的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七、执行和解1.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和解方式了结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承担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八、监督和追究责任1.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制度,确保裁判尽快、终局执行。
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种类
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种类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避免对方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或者采取其他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全措施。
这些保全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都有哪些种类。
一、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担心肇事方在诉讼前转移财产,导致后续赔偿无法执行,此时受害人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肇事方的车辆等财产。
2、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向法院申请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告担心被告在诉讼期间变卖财产逃避债务,于是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资金。
二、行为保全行为保全,又称为“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保全。
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责令相关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为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为避免污染的进一步扩大,法院可以责令污染企业停止排放污染物。
三、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程序。
财产保全程序是一种司法措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判决或裁定时能够充分实现法律效果。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程序进行探讨。
一、财产保全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形:1. 当事人担心被告故意或随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无法执行判决或裁定的情况;2. 当事人担心被告财产可能会被毁损、灭失或贬值,导致执行判决或裁定的效果受到损害的情况;3. 当事人认为有证据证明被告有可能拒不履行判决或裁定,导致执行判决或裁定的困难。
二、财产保全程序的申请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申请财产保全程序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申请人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有权提出保全申请;2. 申请人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转移、隐匿财产或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3. 申请人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保全措施对被告和第三人不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三、财产保全程序的申请方式申请财产保全程序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电子形式。
申请人应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财产保全程序的审查程序法院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财产的价值和被担保债务的性质等因素。
同时,法院还应该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处理结果。
五、财产保全手续的执行当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会发布相关裁定并指定执行人。
执行人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以达到保全财产的目的。
六、财产保全程序的期限财产保全程序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
在这一期限内,法院将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财产保全措施将会被解除。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诉讼权利人的利益,防止被告人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逃避判决,法院依法采取的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进行探讨。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依照该条款,财产保全适用于诉讼中的民事纠纷案件,但不适用于离婚案件、继承案件等特殊民事案件。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确保诉讼权利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能够及时保全相关财产并最终实现经济赔偿。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财产保全主要包括冻结、查封、扣押、许可装修、变价处理五种形式。
冻结财产是指法院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股票或其他证券等财产进行暂时冻结,限制被告对该财产的处置权。
查封财产是指法院对被告的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封存,限制被告对该财产的使用权。
扣押财产是指法院对被告的贵重物品、重要文书等财产进行扣押,限制被告对该财产的占有权。
许可装修是指法院对被告的房屋进行限制性的装修,限定被告对该财产进行改动的范围和方式。
变价处理是指法院对被告的财产价值进行估价并进行公开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三、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有财产损害的足以让法院保全的事实和足以足以保证财产保全的理由。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法院只有在相信被告可能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才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同时,该案件中必须存在确凿的证据证明原告的财产损害,并且该损害足以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四、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向负责审理案件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书应当明确诉讼标的物或者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具体财产的位置、指定的日期、要求的具体财产保全措施等相关事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民事诉讼保证措施
民事诉讼保证措施作为一种法律手段,民事诉讼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需要采取一系列保证措施,以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和法律机构的正常运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几个关键保证措施,并探讨其实施的深度和重要性。
一、财产保全措施作为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和重要的保证措施之一,财产保全措施旨在确保诉讼标的的完整性和执行裁判的有效性。
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方法,通过对被诉财产的限制和保管,防止被告财产易主、隐藏或转移。
这项措施的实施不仅需要相关法官、法警等执法人员的高度职业操守和分寸把握,同时也需要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监督制度。
二、临时禁令和保护令临时禁令和保护令是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诉讼持续进行而采取的措施。
比如,在家庭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禁止对方继续侵权、迫害自己或者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这些措施的实施需要相关法官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和权衡,对法律要求和诉讼之间的关系进行准确判断,确保禁令或保护令的实施合理、有效。
三、证据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决案件的关键依据。
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保护证据的完整性,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证据保全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证据保全申请、调查取证等,通过采集、保存和明确证据的真实性,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实施证据保全措施不仅需要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也需要建立起高效的协调机制和完备的保障制度。
四、法律援助和经济救助在民事诉讼中,不同的当事人可能存在经济实力和法律意识的差异,这可能会影响诉讼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为了保证所有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需要建立法律援助和经济救助制度。
法律援助可以为贫困和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调解等服务,经济救助则可以提供诉讼费用的减免或分期支付等方式,以降低他们参与诉讼的门槛。
这些措施的实施需要政府、律师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共同合作,以确保法律援助和经济救助的合理性和效果。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几种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几种一、财产保全措施有哪几种财产保全措施有4种。
1、查封。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进行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
该措施适用于不动产或者不宜移动的其他财物。
一经查封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移动或处分,即使是其他法院也不得将已经查封的财物借口是其他案件的抵押物、留置物或者另案的标的物,判决归本案以外的当事人。
2、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
该措施主要适用于便于移动的较为贵重的财物。
对被扣押的财物应进行异地保管或者由法院直接保管,任何人及有关单位及法院都不得擅自动用。
3、冻结。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的措施。
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此项措施不仅能够及时地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可防止被冻结财产的人以冻结的财产与他人进行经济交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冻结措施既可以适用于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可以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应视为财产保全措施均可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对上述保全措施进行了补充规定,以适用审判实践的需要。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有什么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有什么具体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为您推荐】瑞昌市律师新宁县律师玄武区律师岳麓区律师三河律师鄱阳县律师富顺县律师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的相关内容是大家所不了解的,在运用上面也没有较多的经验。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是为了维护广大人群众的利益,在产生纠纷的案件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财产保全使得损失降到最低。
在进行相关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切记不要做欺瞒的事情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麻烦。
小编进行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1、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2、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3、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4、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5、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6、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注:“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于 2008年12月24日法释〔2008〕15号文件废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2024年财产保全执行细则
2024年财产保全执行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加强财产保全工作,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维护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本细则作为财产保全工作的实施指南。
第三条财产保全是指采取法律措施,对被执行人可能以财产权为抵触,对其财产实行或者暂时禁止进行法律处分的一种强制手段。
第四条财产保全包括财产保全措施的选择、财产保全申请和财产保全的实施等程序。
第二章: 财产保全措施的选择第五条财产保全的措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执行的需要进行选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执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2. 禁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进行处分、转让;3. 对被执行人的收入、存款进行冻结;4. 向有关机关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电子钱包等金融账户;5. 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估价、评估;6. 其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六条在选择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被执行人财产类型、规模及价值情况;2. 被执行人可能以财产权为抵触的情形;3. 财产保全措施的实际操作性;4. 财产保全对被执行人经济活动的影响。
第七条财产保全措施的选择由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需要特别说明的可以通知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协助。
第三章: 财产保全申请第八条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债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文件;2. 被执行人可能以财产权为抵触的证据;3. 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请求和理由。
第九条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注明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以及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要求,并加盖债权人的公章或者企事业单位的公章。
第十条执行法院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并在受理后三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四章: 财产保全的实施第十一条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由执行法院指定的执行人员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2. 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3. 出具冻结通知书并通知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冻结;4. 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财产估价、评估等工作。
民事诉讼诉前财产保全法条规定是什么?
It is impossible to pursue perfection in all things, but to do one's bes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诉前财产保全法条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诉前财产保全法条规定是利害关系人由于情况比较紧急,如果不立即申请这样的一种财产保全的话,很有可能使自己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所以是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活动之前就进行一种财产保全的申请的。
一、民事诉讼诉前财产保全法条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诉前财产保全法条规定是利害关系人由于情况比较紧急,如果不立即申请这样的一种财产保全的话,很有可能使自己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所以是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活动之前就进行一种财产保全的申请的。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
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二、诉前财产保全具备哪些特点?1、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特点。
民诉法规定对准予诉前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这一措施的快速实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关系人因纠纷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2、诉前财产保全在适用效力上同诉讼保全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
任何义务主体对人民法院制作的针对其财产的诉前保全裁定,都负有必须履行的责任,否则应受法律制裁。
3、诉前财产保全效力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裁准后,就起诉或不起诉有选择的权利。
申请人若在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未起诉,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终止;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终止;还可因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原申请人在诉讼中撤诉获准、实施诉前保全错误、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而终止。
财产保全的种类与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财产保全的种类与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财产保全的种类与条件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过程能够顺利进行,法院采取的一种措施。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障申请人在诉讼中获得胜诉后能够及时得到实际利益的保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财产保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是指法院为了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一定时期内限制该财产的处置权,以防止财产被转移、变价或者灭失。
扣押则是指法院以强制执行的方式拘禁被执行人的财产,即限制被执行人对被扣押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财产的查封和扣押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被执行人的应负清偿责任的债务;2.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债权人行使权利的;3. 提供担保的可能性较小或者即使提供担保,债权人的权益仍有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冻结财产冻结财产是指法院为了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一定时期内限制被执行人对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处分权。
冻结财产的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或者用于其他目的,以保证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用于执行。
冻结财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被执行人的应负清偿责任的债务;2.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债权人行使权利的;3. 提供担保的可能性较小或者即使提供担保,债权人的权益仍有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提存财产提存财产是指法院将财产暂时交给司法保管机构管理,以保证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提存财产的目的是防止财产被毁损、灭失或者被转移。
提存财产的条件包括:1. 存在被执行人的应负清偿责任的债务;2. 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会被毁损、灭失或者转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的情况;3. 提供担保的可能性较小或者即使提供担保,债权人的权益仍有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其他财产保全措施除了查封、扣押财产、冻结财产和提存财产之外,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
A successful corporate leader is not only a master of authorization, but also a master of contro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在民事诉讼中,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对方财产的,则此时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而民事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又分为了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在申请保全的时候,需要满足的条件不同。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根据《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
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有多长时间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新司法解释》),《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该《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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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财产保全措施重点法条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相关法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十四条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第十九条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二十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民诉意见》31(1)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32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102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103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详解」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相关保障性制度较为容易考查的知识点,应着重从程序方面掌握以下几点内容:1财产保全的管辖。
财产保全的管辖因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诉讼阶段不同而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的人民法院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由受诉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采取。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2财产保全的措施。
(1)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而且一次冻结时间为6个月。
(2)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但是,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保全第三人的财产。
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产或价款。
3海事请求保全的管辖等问题。
「例题」(2006年试卷三第45题)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
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
下列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B.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C.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D.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答案]重点法条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106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107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详解」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中为解决权利人权利紧急状况,在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前预先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一项特殊制度。
由于先予执行毕竟是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采取,因此,需注意只有法定特殊案件才能够适用。
「例题」(2004年试卷三第99题)某省电视剧制作中心摄制的作品《星空》正式播出前,邻省的某音像公司制作了盗版光盘。
制作中心发现后即向音像公司所在地的某区法院起诉,并在法院立案后,请求法院裁定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
音像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及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盗版,故继续生产光盘。
法院裁定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是什么措施?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答案]D重点法条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零五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11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113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11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19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详解」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是保证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所不可缺少的制度。
上述法律条文主要需从程序上掌握以下几点:1强制措施只能针对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采取,因此,需注意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是一切人;(2)主观要件是具有故意;(3)后果要件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4)时间要件是该行为需发生在诉讼进行过程中。
2拘传的适用。
拘传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情况。
当然,拘传也可以适用于特定情况下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
3拘传、罚款和拘留的适用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必须用拘传票,而罚款与拘留则需要制作决定书。
4罚款与拘留的具体适用方法。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但是,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例题」(1998年试卷三第73题)星辰商贸中心与宇明旅行社买卖合同争议由仲裁机构进行了仲裁,仲裁裁决由某区人民法院执行。
星辰商贸中心派人围攻法院执行人员,造成执行人员一人轻伤一人重伤。
对星辰商贸中心的行为可以进行何种处理?人民法院有权对星辰商贸中心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由仲裁机构裁决星辰商贸中心进行赔偿依法追究星辰商贸中心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对星辰商贸中心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答案]第二编审判程序重点法条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141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4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4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150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条件的限制。
152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