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豫建〔2018〕2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86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8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为加强我省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住宅综合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建住房〔2002〕190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发〔2016〕1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成品住宅的指导意见》(豫建房管〔2017〕23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质量责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一)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在办理成品住宅项目施工许可前,建筑设计与室内设计施工图一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结果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应完成包括内装工作量的各类招标工作,将内装工程连同土建、安装工程一并申请办理各类建设手续。
建设单位负责或委托监理单位实施一体化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
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成品住宅样板房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180日内不得拆除。
鼓励在已完成的结构内做样板房。
样板房设施设备与设计文件列明的质量标准、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等一致。
河南省物业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资质等级的专(兼)营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使用人或单位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相关场地、生活秩序和环境卫生等项目开展维护、修缮、养护、管理,提供其它与业主(使用人)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正、诚信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公共性服务、装修服务收费、特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住宅区域内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0-02-04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下文是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
引言概述: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针对河南省内的物业管理行业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展开讨论:物业管理的定义与范围、物业管理的组织管理、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物业费收取与使用、物业管理的监管与纠纷解决。
正文内容:一、物业管理的定义与范围1.物业管理的概念与目的2.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3.各方责任与义务二、物业管理的组织管理1.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责2.物业公司的运营与管理3.业主大会的权力与决策4.物业服务部门的设置与职能5.物业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培训三、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1.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与保养2.社区环境的清洁与美化3.安全管理与保卫工作4.绿化及景观管理5.健康与卫生管理四、物业费收取与使用1.物业费的计算与收取方式2.物业费的使用范围与限制3.物业费与服务内容的匹配4.物业费的公开透明与监督机制5.物业费的合理调整与补偿机制五、物业管理的监管与纠纷解决1.政府监管职责与机构设置2.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情况3.物业管理纠纷的途径与解决方法4.物业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罚与处理5.物业服务质量投诉与维权机制总结: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和规范。
本文从物业管理的定义与范围、组织管理、服务内容与质量、物业费收取与使用、监管与纠纷解决等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各方应遵守条例规定,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营造安全、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
通过科学合理的物业管理,我们可以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推动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12.31
•【字号】豫建[2010]306号
•【施行日期】201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定
(豫建〔2010〕306号)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委(局):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要求,我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河南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实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等39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验(定)线时限的规定〉的通知》等3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等17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7件,截止2010年6月30日)
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
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78件)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河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集中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提升社区的整体形象和文明素质。
第四条河南省物业管理协会作为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组织,应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并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与保养、环境卫生的管理、安全消防的监督、车辆和人员进出的管理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保证服务的公开透明,业主应有权随时查看物业管理的相关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设备维修记录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定期组织居民代表会议,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协商解决社区的问题和争议。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和收费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费用标准应在合理范围内,并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将物业管理费用使用情况和收入支出明细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调高物业管理费用,如有需要调整应提前三个月向业主公示,并征得业主的同意。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配备专业的维修人员和设备,及时维修和保养社区公共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社区的安全监控和巡查,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居民参与社区文化、娱乐和健康活动,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友谊。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居民发现问题和投诉应及时受理并解决。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科外[2000]18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科外[2000]18号)各市、地建设主管委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二000年九月十八日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必须遵守《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本办法:(一)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指居住建筑包括普通住宅、单身宿舍一般公寓、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楼等。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疗养院和社会旅馆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建筑节能机构,负责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其职责为:(一)组织起草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指导本地区建筑节能工作;(三)组织制订本地区建筑节能规划和目标;(四)管理墙改和建筑节能专项用费中节能部分的奖金;(五)组织节能建筑的验收;(六)开展建筑节能技术研究与开发,指导建筑节能试点工作;(七)对建筑节能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八)负责建筑节能的宣传、统计、培训、交流信息、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等工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服务合同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经费和办公用房第五章指导和监督第六章附则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换届、日常活动和指导监督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五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7.02•【字号】豫建房管〔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和国家发改委等31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20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严格按照已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的时限对外公开销售。
无故更改、拖延开盘时间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项目网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一经发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1.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2018
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监督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物业管理用房、供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按照下列要求划定物业管理区域:(一)被市政道路、围墙等自然界限分割的物业项目,应当以分割后的最小区域为界限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二)同一规划项目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应当划分为一—1 —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同一土地权属范围内的非住宅物业和住宅物业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划分要求,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不得与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共用。
第七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表;(二)土地权属证明;(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在线打印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证明。
备案内容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规定不一致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并要求改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四至、总建筑面积、专有部分数量、共有设施设备等备案信息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尺度。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选址与规划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12020年4月19日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活动和业主委员会办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两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八十平方米;超过两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超过二十万平方米至三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超过三十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二)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全部22020年4月19日配置在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能够在地下配置一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但地下配置面积不应高于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建设工程规划全部位于地面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能够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下。
层高不足2.2米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采用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主要安排在首期建设。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地面以下”是指规划设计中建筑标高“正负零”以下。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 1月1日之前取得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修订前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管理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管理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豫建房管[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管理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房管〔2012〕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房地产管理局(中心):为提高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水平和服务效率,增加信息透明度,实现高效行政和政务公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厅根据房地产行业电子政务建设需要,决定建立《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背景行政审批是政府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
《物业管理平台》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网上申报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规定和要求,为满足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业动态监管的需要,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企业在线填报、主管部门在线审批、审批结果同步公示发布,同时满足公众信息查询、信用档案投诉处理”等应用为一体的网络综合政务管理服务平台。
自2003年以来,我厅按照国家关于电子政务建设要求,组织部署了多项房地产行业电子政务系统建设。
2009年启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政务管理平台》经过4年多的探索和实践,为《物业管理平台》建设和运行提供了借鉴经验。
同时经过多年努力,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的建设、工作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也为《物业管理平台》顺利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应用基础。
二、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一)以“统一门户、统一标准、统一认证、互联审批”为指导思想。
由省厅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统一组织建设网络平台和应用系统,集中部署在省厅官方网站外网,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直接登录使用,遵循企业→县(市、区)→省辖市→省厅逐级上报、逐级审批的业务办理流程。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建[2014]36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建〔2014〕3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2.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名单2014年4月30日附件1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为巩固工程质量管理成果,进一步强化质量管理意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的更高期望和要求,根据《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部署要求,我厅决定2014年在全省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年”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质量立省”战略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暨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关于工程质量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严格责任落实,强化激励约束,构建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治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2014年,纳入监管的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和治理覆盖率达到100%,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明显减少,工程质量投诉率大幅下降,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重点(一)明确主体责任,强化过程管控1. 建设单位应切实担负起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做好项目前期的技术论证,及时提供住宅工程所需的基础资料,统一协调安排参建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把工程发包关口,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和检测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9【实施日期】2018.07.19【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27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8年7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建设,转变政府职能,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有效落实,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12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12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际经济技术协作实行优惠的若干规定河南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线电管理若干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五条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七条十七条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十六条十九条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七条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六条车船税法三条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二十二条二十七条(五)项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08]53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08〕53号)各省辖市建委(局)、省定扩权县(市)建设局(委):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发生的由参建各方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调节、解决建设工程有关各方质量争议的行政手段。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和保护人民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问题。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属地协调解决的原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受理。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一)制订全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监督、指导省辖市、县(市)的投诉处理工作;(三)协调、解决重大工程质量投诉。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豫建[2012]76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2012〕7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房管局(房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精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制订了《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含与商品住宅相连的非住宅部分)、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结构、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非产权式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5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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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豫建房管〔2018〕5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市场主体权益,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健全服务评价体系,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物业服务规范(居住物业/公共物业)》,现予以印发,供物业服务各方主体参照本规范开展物业服务活动。
2018年12月1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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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活动和业主委员会办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八十平方米;超过两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四的比
例配置;超过二十万平方米至三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超过三十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
(二)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在地下配置一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但地下配置面积不应高于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建设工程规划全部位于地面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可以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下。
层高不足2.2米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采用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主要安排在首期建设。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地面以下”是指规划设计中建筑标高“正负零”以下。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8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修订前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8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修订后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标准执行。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8年1月1日前后分别取得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分别计算。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其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设计物业管理用房,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核实物业管理用房规划情况,同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积在许可证的附件或者附图上载明并公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用房配建面积有异议的,应当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一)上下水、供电、供热、供气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费;
(二)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面、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二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所在建筑外墙悬挂物业管理用房公示牌。
已经交付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原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所在建筑外墙悬挂物业管理用房公示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坐落和建筑面积,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可销售范围。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物业管理用房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查验,并对查验过程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物业管理用房移交手续后十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报送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大中修及翻新改造依法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迭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新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
接。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