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动物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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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动物权利的保护
摘要:权利保护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有利于建立文明的法治。提倡动物保护对儿童尤为重要,从小陶冶心灵,有利于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信念。
在今天的中国,很多人还是把动物作为一种资源和工具去利用,并没有把它当做一个有生命的生命体,只是当做一个物品去用。由此带来的就是我们看到太多虐猫、杀狗,还是食用滥用野生动物,在残酷条件下饲养野生动物的问题。存在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立法的缺失,使得这些被虐待的动物并不能得到保护。
关键词:动物解放动物福利立法保障法律制裁
1.动物权利保护的概念与内涵
动物权利,或称动物解放,是人发起的保护动物不被人类作为占有物来对待的社会运动。这是一种比较激进的社会思潮,其宗旨不仅要为动物争取被更仁慈对待的权利,更主张动物要享有精神上的基本“人”权。比如,和人类一样免受折磨的权利,换句话说,动物应该被当作人同等看待,而不仅仅被当作人类的财产或工具,无论在法律层面或是精神层面。
在一些国家,已经立法保障动物权利。1992年,瑞士法律上确认动物为“人”,而非“物”;2002年,德国将动物保护的条款写入宪法。由澳洲学者彼得·辛格建立,基地位于美国西雅图的“泛类人猿计划”,目前正在争取美国政府采纳其所提出的《泛人猿宣言》,这份宣言呼吁赋予一个由大猩猩、猩猩以及两个亚种的黑猩猩组成的“平等群落”以三项基本权利:生存权、个体自由权和免受折磨权。
2.动物权利保护的意义
动物权利保护的社会效益要远远大于它的经济效益。动物权利保护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有利于建立文明的法治。提倡动物保护对儿童尤为重要,从小陶冶心灵,有利于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信念。在国外有一个很有趣的研究表明,他们对在美国监狱里的罪犯做了一个调研,发现这些杀人、放火的罪犯,如果回到他们的幼年时期,他们都经历过残酷虐待动物的经历。可见这样的事实对人的成长和价值观有什么负面影响,而这些最终负面影响还是会作用到人的身上,去影响人的自身安全,这样的例子有很多。
对动物权利的关注与保护,更是整个社会道德涵养提高的表现。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其道德关怀的范围就越宽广。著名哲学家康德曾说:“人必须以仁心对待动物,因为对动物残忍的人也会变得残忍。”著名哲学家叔本华也认为有道德的存在必须对一切可以感受痛苦的存在怜悯。美国著名总统林肯也认为爱护动物是扩充仁心之道。反之,对动物残忍的人,自身也会变成残酷的暴君。尊重生命,善待动物,既能净化人的心灵,让人性发光,也能彰显文明,促进社会进步。
从实务的角度,加强动物福利保护,有利于保障肉、奶、蛋、禽食品的安全卫生。注意在动物养育、运输和屠宰的各个环节注重动物福利,不仅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更能减少传播人兽共患传染病的传播,也能预防“注水肉”的上市,保障我国食品安全。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丰富多彩的大自然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物质基础。保护各种动物就是保护各种基因,有利于人类更深层次的认识自身。
3.我国动物权利保护的现状分析
从“刘海洋硫酸泼熊案件”到“虐猫事件”,近年来残忍虐待动物的事件经常见诸中国报纸、网络,引起了非常多爱心人士的关注,在众说纷纭的大讨论中,以关注动物,关爱动物生存为宗旨的动物权利保护也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我国政府虽然一直很重视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颁布了诸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国内贸易部饲料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从发生的一系列虐待动物事件可以看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动物权利的保护还存在巨大的问题。在今天的中国,很多人还是把动物作为一种资源和工具去利用,并没有把它当做一个有生命的生命体,只是当做一个物品去用。由此带来的就是我们看到太多虐猫、杀狗,还是食用滥用野生动物,在残酷条件下饲养野生动物的问题。存在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立法的缺失,使得这些被虐待的动物并不能得到保护。
首先,受保护的动物范围过窄。按国际通用的标准,动物可以划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各种动物地位平等,应该得到同等的保护。然而我国只有保护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保护
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其他动物却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更狭隘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也相当窄,仅仅保护“珍贵、瀕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他动物的保护长期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例如2002年大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案件,由于动物园的熊不属于野生动物,对刘海洋的处罚找不到合适的定罪量刑依据,最后刘海洋免予刑事处罚。网上盛传的女子虐猫事件,由于猫只是伴侣动物,不能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最终也仅以公开赔礼道歉收场。
其次,法律法规数量较少,可操作性较差。我国有关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少且零散,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发达国家例如英国有关动物福利方面的专门性法律有10多部,如《动物保护法》、《鸟类保护法》、《野生动植物及乡村法》、《宠物法》、《兽医法》……不仅涉及的面广,而且不断修订。而且我国动物保护的法律原则性条款太多,欠缺可操作性。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全文四十二条大部分是原则性指导性条款,几乎找不到可操作条款,这给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带来了消极影响。
4.保护动物权利,我们应该做什么?
2009年6月,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建议稿)已基本完成,目前正在进行最后的修改。这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组织编纂的法案首次将“动物福利”的概念纳入其中,涵盖了动物从生到死的生理、环境、卫生、行为和心理等各项福利。按照建议稿的内容,如果伤害动物,将视情节处以不同金额罚款,如果虐待动物致死,将负一定的刑事责任。如果该法案获得通过,那么像日前备受关注的陕西汉中大规模杀狗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我们应如何保护动物权利了?以下是我的一点思考。
4.1建立更多的自然保护区
保护动物的根本性措施就是保护其栖息地,而保护栖息地的主要途径是建立自然保护区。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不仅可以保护濒危动物及其栖息地,而且还可以使其他种类的野生动植物得到很好的保护。我国已建立了数百处濒危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使相当一部分濒危动物得到切实保护,野驴、野牛、亚洲象、白唇鹿、羚牛、马鹿、金丝猴、大鸨等的数量,已有明显增加。
4.2提高法律保护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