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任免和降职规定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37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37号)现将《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5年3月31日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有关事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一)国务院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三)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四)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公务员降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职业行为和职业素养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国家的治理水平。
在我国,公务员的职位晋升和降职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公务员队伍稳定和纯洁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分析我国公务员降职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一、公务员降职的概念公务员降职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职务晋升、工作表现等原因,按照法定程序,由上级机关或者本人申请,降低其职务等级的行为。
降职是公务员职务调整的一种方式,与公务员的职位晋升、辞职、辞退等制度相辅相成。
二、公务员降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法》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职务晋升、工作表现等原因,按照法定程序,可以降低其职务等级。
”2. 《公务员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该规定详细规定了公务员职务升降的程序、条件、要求等,其中第三章专门对降职作出了规定。
3.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了公务员考核的标准、程序、结果运用等,其中第四章对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作出了降职处理的规定。
三、公务员降职的条件1. 工作需要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被降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原因,需要降低公务员的职务等级;- 为了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需要降低某些公务员的职务等级;- 公务员因工作表现不佳,需要通过降职进行警示或激励。
2. 职务晋升公务员因职务晋升被降职,主要是为了确保职务晋升的公平性,防止出现“论资排辈”等现象。
3. 工作表现公务员因工作表现不佳被降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工作能力不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工作态度不端正,影响工作纪律;- 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 被考核为不称职。
4. 其他原因公务员因其他原因被降职,如因违法违纪被查处、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等。
四、公务员降职的程序1. 提出申请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职务晋升等原因申请降职,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章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制度介绍
2、公开选拔 (1)适用范围:适用于司局级正职以下领导 职务。但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职位 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2)程序 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笔 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 定—办理任职手续
3、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公开选拔 公开选拔的对象必须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 试取得资格的人员。
第三节 职务升降制度
一、职务晋升的条件、方式与程序 1、职务晋升制度:是指机关根据法定条件、 方式、程序,使得公务员得到职务晋升的一种 人事管理制度。
Hale Waihona Puke 2、职务晋升条件 (1)必备条件:略 (2)资格条件:晋升领导职务的资格、晋升非领导 职务的资格:略 3、晋升方式 (1)逐级晋升: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顺序由下而上 提任职务。 (2)破格晋升:对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 需要的,在晋升时适当放宽资格方面的要求。 破格晋升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报批。
二、职务任免概述
1、涵义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 的规定和任职条件,在其权限范围内,通过法 定程序任用或免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职务 任免包括任职和免职。
2、职务任免的类型 (1)选任制: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由 法定选举人投票,经多数来确定公务员任职或 者免职的任免方式。 适用范围: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 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 命的人员,以及政党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 选举产生的人员。
三、职务任免机构与权限
1、选任制公务员的任免机构与权限 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 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人大机关领导职务;各级政府领导人 员;审批机关职务;检察机关职务。 人民政协 民主党派
《国家公务员制度》课件 第八章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制度
二、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
1.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2.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4.逐级晋升原则
三、公务员职务晋升程序
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三节 降职
4.其他原因应予以降低职务的 除上述原因外需要降职的其他原因。
三、公务员降职的程序
降低公务员的职务,一般一次只降低一级,并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降职的理由;二是降职后的安排去向。对这 两方面,必须在进行任职情况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提出,经单位领导 集体讨论决定。提出的降职理由必须实在、充分。 2.征求本人意见 所在单位在正式上报前,应征求本人的意见,即使是本人提出降职要 求,也需要走这一步。这样既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民主权利,又有利于多 方听取意见,为任免机关做出降职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任免机关审批 任免机关审批前,人事部门应派人到呈报单位进行复查了解,既要向 单位领导和人事部门了解,也要各周围群众和被降职的本人了解,全面听 取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审核意见,然后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节 职务晋升
一、职务晋升的含义 二、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 三、公务员职务晋升程序
一、职务晋升的含义
公务员职务晋升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机关工作的需要和公务员本人的 工作表现与业绩情况,提高公务员原有的职务,由较低 的职务升至较高职务的管理活动。晋职意味着公务员所 处地位的上升,职权加重和责任范围扩大,同时伴随着 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提高。
公务员降职是一种变更职务关系的任用形式。公务员降职 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地使用公务员,充分发挥公务员的作用, 为行政机关的各个职位选择配备适宜的人才。而以往的降职 是为了惩处违法违纪人员,促使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其降职 的原因主要是不胜任现职或不称职。由于机构精简、撤销等 原因,也需要降职。而以往被降职必须是有违法违纪行为, 否则不能降职。降职的后果,虽然都是低职安排,但公务员 被降职使用后,对其今后的职务晋升、工资级别的调整奖励 等方面均不受影响,而以往受降职处分后,在受处分期间以 至长期影响其职务晋升、工资调整、奖励等。
第七章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制度
领导成员职务选任制
5、选举检察机关领导。按照法律选举产生 的职务; 6、选举政协机关领导职务。按照《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7、选举民主党派机关领导职务。按照民主 党派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准选任制公务员
公务员职务中还有一部分虽然不是通过选举产生 的,但他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通 过并决定任命。由于通过并决定任命都是以表决 形式进行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以这部 分职务带有选人的成分,被称为“准选任制公务 员”。比如,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家主席 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务院副总 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 长、秘书长,其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北京:聘任制公务员
2013年6月,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保局公 布北京将首次面向全国招聘6名聘任制公务 员。6个职位是市科委、交通委和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委会三家政府部门的高级主管, 年薪不低于20万,双方将签合同,首批聘 任期为2——3年,绩效考核不合格可被解 聘。
浙江:聘任制公务员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领导成员 职务任期制的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选举中国共产党机关领导成员;按照党 章选举产生的职务: 2、选举人大机关领导成员,按照法律选举 产生的职务; 3、选举行政机关领导成员。按照法律选举 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4、选举审判机关领导。按照法律选举产生 的职务;
公务员免职类型
公务员免职类型:程序性免职;单纯性免 职和自行性免职三种类型。 程序性免职:是指选任、委任和聘任在职 公务员担任新的职务而在其· 接受新的职务 之前或同时免去其原来所担任的职务。程 序性免职并不是目的,而是任用公务员担 任新职务必须履行的手续。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
10年:按照我国现行的任用制度,公务员职务任免的类型有 ( ACD ) A、选任制 B、考任制 C、委任制 D、聘任制
2、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情形 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主要通过选举方式获得,选举结果生效时即
任当选职务。在某些时候,也可不经过选举直接决定任命。P99 一是通过选举方式任命。 二是有些选举产生的职务,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决定任命。
三.自行免职的情形 四.收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五.收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六.被辞退的 七.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八.死亡的 九.免职的程序
○ 免职建议—审核—作出免职决定—发布免职通知
第四节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内容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
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逐级晋升原则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 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 择优原则
实行聘任制的作用(简答题)
有利于健全用人 机制、增强公务 员制度的生机与 活力。
有利于满足机关 吸引和使用多样 化人才的需求。
有利于提高公务 员整体素质,提 高公务员队伍的 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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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行聘任制的范 围
1. 可以实行聘任制的 范围
一是专业性较强的
二是辅助性职位
不实行聘任制的范围
2、公示对象:提拔担任地公示对象。
3、公示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和程序:P120
(二)任职试用期制度 (1)涵义
任职试用期制是指对已经通过任用程序确定了
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
考核胜任者正式任用,不胜任者解除试任职务的
人事管理制度。
01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和资格
02 职务晋升的条件 P113
03 二.职务晋升资格 P114 1. 晋升领导职务资格 2. 晋升非领导职务资格
第八章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
特别优秀公务员的情形:
一般界定为连续三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在急难险 重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等 。
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形 :
主要是为选拔党外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年轻干部 的需要而设置的。
资料
川人法【2001】70号规定 : 可越级晋升的条件是: 1、获得国务院、人事部或人事部和国务院部委联合表 彰、省级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记一等功奖励和在 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2、在工作中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提出政策、意见、 建议为我省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提出了有重大改革、创新价值的理论、观点、措施 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的; 4、在处理重大事件、重大灾情、重大疫情中做出了突 出贡献的); 可放宽资格条件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条件是: 获得省人事厅和府部门联合表彰或记二等功以上奖 励的和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八章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一节
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员职务任免
一、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含义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指任 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 定和任职条件,在其权限 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 用或免去公务员担任某一 职务。
理解这一含义需要注意: 在任免对象上,只包括对一般公务员 的任免;领导成员的任免根据宪法和 有关法律进行。
案例: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
人员能否兼职?
刘某是从事计算机软件设计的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其单位被确认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刘某在 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一直在朋友开的公司中从事 计算机软件设计的兼职工作,并领取兼职报酬。 后来,有人向单位领导反映刘某的情况,领导找刘某 谈话,“你如果在外面有兼职领薪的话,赶快辞掉, 因为依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不得兼 职领薪”。刘某当时答应以后不兼了。然而,有一 天,当地税务部门到单位要求刘某补交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现他还在兼职领薪,于是给了刘某行政降级 处分。 刘某认为,单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而我是一个技术 人员,也属于公务员吗?如果不是,就不能给我行 政处分。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公务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考试或其他考核方式录用、担任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员。
作为公务员,他们拥有良好的福利待遇和稳定的职业生涯,工作内容也一般涉及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一、公务员职务任免规定公务员职务任免是指政府机关管理的公务员职务的产生、变更和消失,以及公务员在职务中调整的过程。
具体的规定如下:(一)职务的产生、变更和消失公务员职务产生、变更和消失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中职务产生的条件包括:招聘所需的学历、能力和政治素质等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涉及到招聘规定的招聘广告、考试主管机关的通知、审定等程序必须规范;职务必须依据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制定,并经上级机构制定批准后予以颁布。
公务员职务变更是指对公务员职责、权限、职级、岗位和机构、所在专业技术职系的调整等内容的变更调整。
一般情况下,职务变更的原则是以公务员的职务管理权限为标准,对个别部门、单位、岗位等调整适当的自由度。
公务员职务消失有迁出、调离、辞职、开除等几种情形。
其中,涉及到开除等情形需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保证政府机关的管理理念更人性化,加强职务调整的文化底蕴。
(二)职务的调整公务员职务调整的形式一般有晋升、降职和回退三种,其中晋升是职务调整的一种重要形式。
晋升的依据为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职务对应等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等条件。
公务员在职务调整中,应该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仅仅是考核成绩,还应考虑到个体的成长、专业能力的体现和多个部门、机构间的协作性因素。
二、公务员职务升降规定公务员职务升降规定是指一般公务员职务升降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在职务升降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到与之相关的考核成绩、工作业绩和个人能力等因素。
具体规定如下:(一)晋升公务员晋升需要根据个人的考核成绩、工作业绩和个人能力,加之现有的职位的需要,来确定是否有晋升的需求。
在评审晋升时,要综合考虑公务员晋升的合理性、相关部门意见、实际工作经验等多种因素,保证晋升的公平公正。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以外的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晋职第四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逐级晋升。
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
第六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集体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二)晋升科、处、司(厅)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司(厅)、部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
(三)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晋升科级正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处、司(厅)级正副职和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部级副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公务员职务升降和职务任免
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 (二)关于公务员兼职
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 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 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法未对机关内兼职做出规定。 对机关外的兼职做出适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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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
首先,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 组织中兼任职务,必须严格执行。 其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外兼 职,比如兼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某 些职务,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 取兼职报酬。如党委负责人兼任党校校长、 政府负责人兼任行政学院院长。主要是不 限制从事学术性、公益性活动的兼职。
• 中国共产党机关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 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 副书记。 B: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 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C: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 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
• • • •
• 人大机关 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 A: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秘书长;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 副主任、秘书长。 C: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 行政机关
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的领导人员,即省长、副省长,自治区 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 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趁现在年轻,应多换几个地方任职,使自己 多些资历”,4月18日,一位在云南工作的朋友对 本刊记者说,“压力很大,如果到45岁还不是县 (处)级,就没多少晋升机会了。” 这位朋友在该地担任“一把手”还不到两年, 就接到调令要到其他地方任职。按他的说法,“这 几年已折腾好几个职位,有些连屁股都没坐热。”
公务员定级调任任免规定
公务员定级调任任免规定12月8日,国家公务员局在其官方#站上全文公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这三项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33号)同时废止。
新录用公务员定级: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规定,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还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调任:受处分期间不得调任《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的制定,不仅关系到公务员工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也关系到行政管理的效率和公信力。
本文将从定义、历史、现状及未来展望等方面,对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进行探讨。
一、定义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是对公务员进行职务任命和职务升降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它包括公务员招录、任命、调动、晋升、降职、解聘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历史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经历了从无到有、由粗到细的漫长过程。
早在汉朝就已有设立官职、任命官员的制度。
明清两代则奠定了科举考试成为公开选拔官员的基础,一直沿用至清朝末年。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起新中国行政管理体制,同时制定了《公务员任用暂行条例》,明确了公务员的任免与职务升降制度。
1954年,中共中央决定对公务员进行统一招录和任用,并制定了新的《公务员任用条例》。
1986年和1993年,分别发布了《公务员法》和《公务员任用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至此,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三、现状目前,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已经成为我国公务员管理中的重要制度。
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招录、任命、任职、评级、调动、降职、解聘等都必须按照程序和规范操作。
具体来讲,公务员的招录以考试和非试用两种方式实施,其中考试招录重点考察应聘者的知识、素质、能力和思想政治素质等方面。
公务员的晋升则要求担任一定年限的初始职务,取得资格后可以参加考试或征集申请等方式晋升。
公务员的降职以违纪、工作业绩不达标等为主要原因,由行政机关经过调查审查作出决定。
公务员的解聘是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条例规定解除公务员与国家的聘任合同,该决定必须符合公务员条例和法律相关规定。
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和职务升降中,还有一项重要的制度:任职制度。
职务任免与升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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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制度
单击此处添加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请言简意赅地阐述您的观点。
PART ONE
本章涉及到的是《公务员法》第六章“职务任免” 、第七章“职务升降”的内容,共10条。
01
添加标题
第六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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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标题
职务任免制度
03
添加标题
职务升降制度
B、地方政府公务员的选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领导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 表联名提名,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闭会期间,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 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 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根 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 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
我国公务员的 任职形式
01 添加标题 我国公务员的任职形式
02 添加标题 公务员的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03 添加标题 聘任制、委任制、选任制的比较
第一章节
公务员法第38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 制。
添加标题
公务员的任职形 式
添加标题 选任制
添加标题 聘任制
添加标题 委任制
第一章节
选任制是指由人大通过 选举确定任用对象担任 一定的职务。
1、职务任免的法律法规
一.职务任免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51年制定的《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暂行条例》;1957年制定的《国务院任免行政人员办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1983年中央组织部颁布的《关 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 1984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 知》;1995年人事部颁发了《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2006年人大通过的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任免权限、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 续的条件等作了的规定。
第4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制度,规范职务管行为,本身既是实现公 务员管理制度化的重要措施,也是为公务 员管理的其他环节所提供的管理基础。
4.1职务任免制度
1.【单选】公务员任职的原则:必须贯
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 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此外,还应该特别强调遵循党管干部原 则。
4.1职务任免制度
二、职务任免机构与权限 1、选任制公务员的任免机构与权限 ②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大机关领导职务;各级政府领导人员;审批机关 职务;检察机关职务。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除上述职务以外,国家权力机关还有权决定任命另一 部分公务员职务,而且决定任命与会议选举一样,也具 有选任的性质。比如,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 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其人选根据国 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由 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等等。此外,法官、检察官 和驻外全权代表职务的任免也是类似的方法和程序。
2.【简 答、单选】简述党管干部原则的
内容(1)-(2) 党管干部原则是党和国家管理干部的一 项根本原则。在公务员任职中具体贯彻 这一原则时,主要应该做到: (1)党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向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建议任用各级政府组成人员;
4.1职务任免制度
2.【简 答、单选】简述Fra bibliotek管干部原则的二、职务任免概述 1、涵义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指任免机关根 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任职条件,在其 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用或免 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职务任免包 括任职和免职。
2、职务任免的类型 (1)选任制: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 规定,由法定选举人投票,经多数来 确定公务员任职或者免职的任免方式 。 适用范围: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大及 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以及 政党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选举产 生的人员。
第六章 职务任免、升降制度
• 2.公务员免职的含义
• 公务员免职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法律规定 和免职条件,通过法定程序和手续,免除公务 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管理活动。 • 免职包括程序性免职和单纯性免职两种;程序 性免职是指委任或聘任在职公务员担任新职务 之前或同时,免去其原来所担任的职务;单纯 性免职是指免除其现任职务。
• 3.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含义 • 公务员职务晋升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 机关工作的需要和公务员本人的工作表 现与业绩情况,提高公务员原有的职务, 由较低的职务升任至较高职务的管理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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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干公务员的任期制与兼职 1.任期制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暂行规定》 对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实现领导职务的能上能下,形成正 常的新老交替机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 人机制。 • 二是有利于加强对领导成员的监督管理,增强 领导班子的整体能力。 • 三是有利于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
(1)委任制方式的优缺点 优点:一是体现治事与用人相统一。 二是保证公务员队伍相对稳定。 三是操作简便。 委任制也存在一些缺点:
• 在用人上主要根据上级领导的意志,容易滋生 主观随意性,缺乏透明度;对委任制公务员中 不胜任职务者不易调整,容易造成能上不能下、 能进不能出的弊端等。
• (2)委任制的任免机关和权限 • 我国委任制公务员分布在中国共产党机关、人 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等机 关,其职务任免权相应地由这些机关承担。这 里需要把握几点: • ①各类机关任免权专有。上述七类机关之间, 各类机关公务员职务任免权由本类机关专有, 任何一类机关对他类机关的委任制职务不拥有 任免权。 • ②任免权分级享有。根据职务不同,任免权也 不完全相同。 • ③任免权法定。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是指有关国家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任免的情形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职务任免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对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及时进行任免,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对其发挥国家公务员才能,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各职其人,人职相宜,结构合理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一、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含义1、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国家公务员任职与免职的统称,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条件,通过法定程序,任命(聘任)或者免去国家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在以往干部任免制度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实现了规范化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国家公务员担任的所有职务都必须进行任免,不仅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必须办理,而且对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也必须办理,不仅在晋升、降职时办理,在录用、调任、轮换、挂职锻炼、退休时也要办理。
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方式国家公务员的作用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国家公务员中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宪武之地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命。
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1、选任制选任制是一种通过民主选举确定任用人选的任用方式。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的方式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并有权罢免上列人员。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团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公务员概论 第六讲 职务升降与任免
有两种类型需要任职的:出次进入公务员队 伍;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的时候。 在以下六种情况需要对公务员予以免职 的: A转换职位任职的 B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C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D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E退休的 F因其他原因职位发生变动的
上述六种情况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第 一种是需要免除原职,即解除其原职务 关系以确认新的职务关系。这种称为程 序性免除。第二种是当公务员本人实际 上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再履行职务时 对公务员予以免除。这种称为单纯性免 除。 6、职务任免的其他规定 (1)关于兼职的规定 关于“一人一职”的规定;关于“兼职” 的规定 (2)关于担任领导职务最高任职年龄的 规定
2、意义 (1)职务升降是保证行政机关获得适宜 人选的主要途径 (2)职务升降是合理使用公务员的有效 办法 (3)职务升降是选贤任能的重要环节 (4)职务升降是加强人事监督的必要手 段
二、职务晋升的原则、条件和程 序
1、原则和标准 (1)德才兼备,任人唯贤 (2)注重工作实绩 2、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 主要是指学历、资历方面的要求。 还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 亲属回避规定以及任免机关根据职位需 要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三、降职的涵义、条件和程序
1、降职的涵义 降职具有双重的涵义:一上行政职位 重新选择配备适宜人选,二是对公务员 重新任用。 2、降职的条件 降职的条件是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又 不宜转任其它同级政务。
3、降职的程序 (1)所在单位提出降职的意见 (2)征求拟降职公务员的意见 (3)任免机关审批 4、实施降职应注意的问题 (1)要勇于打破传统观念和旧习惯 的束缚,扭转“不犯错误不降职” 的偏向。 (2)正确认识和理解降职的意义 (3)帮助提高被降职人员
职务任免、职务升降
职务任免、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职务升降第八章职务任免一、职务任免制度的功能1、职务任免:即任职与免职,它是一种职务管理活动。
(1)公务员任职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其任免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或聘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
(p152)(2)公务员免职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免去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
(p152)2、职务任免制度的功能赋予职责;完善管理(包括身份管理和职务管理);保障权利。
(p153、154)二、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1、选任制就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p154)2、选任制公务员的含义(p156)主要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以及党政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选举产生的公务员。
其包含的职务,见(p154、155)3、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形式(1)任职方式一是选举;二是有些选举产生的职务,在一定条件下可决定任命。
(p156、157)(2)免职方式一是任期届满不再连任;二是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
(p157-160)4、选任制公务员职务免除与公务员身份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
(p160)三、委任制公务员和职务任免1、委任制就是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公务员担任一定职务或免除公务员担任的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
(p161)2、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特点(1)优点:体现了治事与用人相结合;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操作简便。
(p161)(2)缺点:用人上缺乏透明度;易造成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弊端。
(p162)3、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1)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p162)任免机关:是指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主体,包括具有法定任免权的机关及其首长。
任免权限:是指某一任免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务员的职务所具有的任免权。
(2)任免机关行使任免权要注意的几点:(p163)各类机关任免权专有;任免权分级享有;任免权法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免职第十四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二)降低职务的;(三)转任的;(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退休的;(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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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信息发布时间:2008-12-8
中组发〔2008〕7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2008年2月29日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免职
第十四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五条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免职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第十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第四章晋升职务
第十七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
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
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五章降职
第二十五条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二十七条公务员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降职建议;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二十九条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
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任用与晋升公务员职务;
(二)随意放宽或者改变公务员职务任用和晋升的条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五)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
(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七)其他妨碍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务员对免职、降职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双重管理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