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国家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制度
最新 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域外调查取证机制改革研究-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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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域外调查取证机制改革研究一、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域外调查取证机制的基本含义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域外调查取证机制是指中国与东盟各国为进行相关的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而在受案国境外提取诉讼证据的相关法律机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6条、第277条)的规定,最高人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以及我国1997年缔结的《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简称《海牙取证公约》)的相关规定,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依据彼此间缔结的双边、多边条约或双方共同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通过下述两种基本途径实施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域外调查取证机制:第一,由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受案法院向证据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提出申请由其代为取证。
例如《中国与泰国司法合作协定》第十一条规定,“缔约一方的法院可以根据本国的法律规定以请求书的方式请求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就民事或商事案件调查取证。
”第二,通过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家的外交或领事人员于驻在国直接调查取证,这种方式一般限于向本国国民调查取证。
例如《中国与新加坡司法合作协定》第十四条规定,“缔约一方可通过其外交或领事机构向居住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本国公民调查取证,但此种取证不得违反缔约另一方的法律,亦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我国法院、驻外的外交或领事机构在通过前述两种途径实施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域外调查取证机制时,应当查明我国与被请求的东盟成员国之间有无司法协助协议,是否有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各自保留的内容和要求。
二、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域外调查取证机制现存问题目前,中国与东盟民商事司法域外调查取证机制在法律依据、实施程序、文书标准、主管机构、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下述问题:(一)法律依据现存问题目前,中国与东盟民商事司法域外调查取证机制在其律依据方面存在着如下两点主要不足:第一,中国仅与东盟四个成员国(泰国、新加坡、老挝和柬埔寨)达成了有关民商事司法域外调查取证机制的双边条约,虽为中国与上述四国开展相关司法合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但相关内容规定得较为粗略、宏观,缺少细则性的规定,尤其是对域外调查取证的范围规定得不甚清晰,如中国与越南于1998年签订的《中越司法合作协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域外调查取证的适用范围是“进行与调查取证有关的必要诉讼行为”,至于何种行为是可以适用域外调查取证的“必要诉讼行为”,协定中没有给出明确的限定,导致相关机制的实施范围较为模糊,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收集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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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收集与保全引言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上解决商事争议的一种常见方式。
在仲裁程序中,证据的收集与保全是确保公正裁决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就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证据的收集1.1 证据的种类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电子数据、物证、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
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积极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
1.2 证据的获取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取证据。
首先,可以从自己的业务记录、合同文件中找到相关证据。
其次,当事人还可以向公共机构、专业服务机构等申请获取相关证据。
最后,如果需要,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进行证据调查。
1.3 证据的保存和备案为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当事人应将证据妥善保存,并备案于案。
在电子数据方面,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二、证据的保全2.1 起诉前的证据保全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仲裁庭申请证据保全。
根据具体情况,仲裁庭可以颁布保全令,要求对方当事人保全相关证据。
当事人应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存在证据灭失、毁损或其他形式的证据灾害的可能性。
2.2 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交证据保全申请。
仲裁庭可以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颁布保全令。
保全令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保全相关证据,以防止证据的丧失或损坏。
2.3 仲裁庭的权力与职责仲裁庭在证据保全方面具有一定的权力与职责。
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也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助获取证据。
仲裁庭还可以聘请专家对证据进行鉴定,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建议与总结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的收集与保全是确保公正裁决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顺利进行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建议:3.1 提前做好准备:当事人应提前了解仲裁程序的要求,明确证据的种类和收集方法。
合理规划证据的保存和备案工作,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调查取证与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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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
证据保全必须依法进行,遵守法定程序和 规定,确保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证据保全应当及时采取,避免证据的灭失 或损坏,确保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能够充 分利用证据。
保密性原则
费用合理原则
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应当严格保密,确保 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支付合理的费用 ,仲裁机构或法院在裁定费用时应当考虑 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仲裁庭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证据,包括书面 文件、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仲裁庭有权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仲裁庭有权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包括查看现场、询问相关人员、检 查物品等。
仲裁庭有职责确保调查取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调查取证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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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原则
调查取证必须依法进行,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 他人合法权益。
客观性原则
调查取证应当客观、全面 ,不得片面或主观臆断。
保密性原则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 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避免泄露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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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调查取证
仲裁庭的权力与职责
对未来国际商事仲裁中调查取证与证据保全的展望
进一步完善国际商事仲裁 规则和程序
随着国际商事交往的不断深入 ,未来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和程 序将不断完善,为调查取证和 证据保全提供更加明确和具体 的指导。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各国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合 作与交流将进一步加强,共同 推动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制度 的完善与发展。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收集与鉴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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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鉴定法
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证据进行检 验、分析和判断,提供科学、准
确的鉴定意见。
证据鉴定的注意事项
保持独立性
鉴定人员必须保持独立地位,不受任何一方的控 制和影响,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遵守程序规定
在证据鉴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 ,确保鉴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证据的收集应客观、公正,避免主观 偏见和倾向性,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 可信度。
全面性原则
证据的收集应尽可能全面,涵盖与案 件相关的各个方面,以便仲裁庭能够 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证据收集的方法与技巧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通过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了解案 件事实和争议焦点,获取口头证 据。
现场勘验
对于涉及物证或现场情况的案件 ,可以进行现场勘验,记录现场 情况并提取相关证据。
充分披露信息
鉴定人员应充分披露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相关信 息,以便当事人全面了解鉴定过程和结果。
04
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收集与鉴 定的挑战与对策
Chapter
跨国文化差异对证据收集与鉴定的影响
证据认知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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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文化背景导致对证据的认知和重视程度不同,可能影
响证据的收集与鉴定。
语言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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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仲裁涉及多种语言,语言理解和翻译问题可能影响证据的
合理、公正的证据收集与 鉴定原则有助于保障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公正性体现
证据收集与鉴定的公正性 直接影响仲裁结果的公正 性,是仲裁制度公正性的 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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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收集
Chapter
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中国—东盟国际商事仲裁合作机制研究
![中国—东盟国际商事仲裁合作机制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99ed8b31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bc.png)
167一、构建中国—东盟国际商事仲裁合作机制的现实意义2021年中国与东盟之间正式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这是双方关系的全面升级和新的里程碑,区域经济合作也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中国—东盟关系逐渐发展成为亚太地区合作中最具活力和潜力的代表,但伴随而来的商事争议也越发频繁,而仲裁因其独特的优势,已然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重要方式。
(一)话语权重构:共同应对西方话语体系现行的国际法律体系及制度是由西方国家制定和主导的,深刻地反映着西方的规则意识和价值理念。
具体到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从运行机制本身来说,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西方国家长期的商事仲裁实践。
毫不夸张地说,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就是西方国家商事仲裁实践的产物,西方的文化和法律价值理念早已浸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中,a 从而导致当代的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处处都渗透着西方价值理念,绝大部分的理论创新与重要制度都源于西方。
比如,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非内国裁决”制度逐渐被越来越多国家的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所接受,而法国是首个将“非内国化”仲裁裁决理论运用到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并通过国内立法进行明确的国家;瑞士的“非内国化”仲裁立法更是走在了世界前列,其立法明确赋予了当事方可以自由选择仲裁程序,从而摆脱仲裁地法约束的权利。
同时,“非内国化裁决”也涌现了不少成功案例,比如“ 利比亚美国石油公司案”“戈塔布肯案”“SEEE 案”等案件的仲裁裁决,得到世界范围内众多国家的承认与执行,这便是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展鹏,湖南湘阴人,西南政法大学国a 严红:《国际商事仲裁软法探究》,《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10期。
中国—东盟国际商事仲裁合作机制研究丁丽柏,徐展鹏[摘 要] 随着中国开放力度的持续加大和与世界各国经济贸易交流的日益密切,对于与国际接轨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需求也越发迫切,而仲裁是跨境商事争端解决的首选方式,但西方国家主导下的现行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与我国的对外政策差异较大,也不符合东盟国家的价值理念。
国际商事仲裁证人规则及其运用·
![国际商事仲裁证人规则及其运用·](https://img.taocdn.com/s3/m/77d856ca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1b.png)
国际商事仲裁证人规则及其运用·
国际商事仲裁证人规则主要涉及证人的资格、证人证言的提交和审查、证人作证的方式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基本的国际商事仲裁证人规则及其运用:
1.证人资格:证人应当具有公正性和客观性。
仲裁庭有权拒绝不具备公正性和客观性的证人。
通常,证人应当与案件无关,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2.证人证言的提交和审查:证人证言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注明证人的姓名、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
仲裁庭有权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包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对证人证言进行交叉审问等。
3.证人作证的方式:证人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的方式作证。
在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双方的交叉审问。
此外,仲裁庭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采用视频会议、远程作证等方式。
4.证人证言的采信:仲裁庭在审查证人证言时,会综合考虑证人的公正性、客观性、专业知识等因素。
若仲裁庭认为证人证言可靠,可以将其作为裁决的依据。
否则,仲裁庭有权不予采信。
5.证人费用:证人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提交证人证言时,应事先征得仲裁庭的同意。
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决定证人费用的分担比例。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证人规则的运用有助于确保案件事实的
查明,从而为仲裁庭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提供依据。
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和遵守证人规则,合理提交和审查证人证言,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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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文件证据的举证规则【最新法学论文】
![论国际商事仲裁文件证据的举证规则【最新法学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21d06b78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8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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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 言„„„„„„„„„„„„„„„„„„„„„„„„„„„„„„„„„1 一、国际商事仲裁文件证据的特征及其举证规则的意义 „„„„„„„„„„„1
关键词:商事仲裁;举证规则;一般Proof rules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issue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directly concerned with the fairness and effectiveness of arbitration. Firstly,the article defines the meaning of the documentary evidence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proof rules. Secondly, the article focuses on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the proof rules. Thirdly, the article discusses in detail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proof rules, including the general principle of the proof rules "who advocates, who proof" and special rules of the proof rules, and chosen burden of proof and disclosure rules and the privilege rules were examined in detail. Finally, the article analysis of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commercial arbitration rules of proof rules , found in the foreign arbitration rules of evidence are mostly the same as the domestic proceedings ,and lack of relevant legislation rules of evidence, and finally proposed our country arbitration rules of evidence should not follow the procedure rules of evidence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should have its own unique system, made our arbitration rules of evidence should establish a complete system of proof rule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onstruct fair efficiency with arbitration benefit maximum the proof rules.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取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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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取证规则
1.仲裁庭的权力和职责:规则第2条明确了仲裁庭在取证方面的权力
和职责,包括要求各方提交证据,要求证人作证,要求专家提供意见等。
2.证据提交的要求:在规则第3条至第9条中,规定了各方提交证据
的要求和程序。
其中包括由仲裁庭指定提交期限、提交方式和提交地点等。
3.请求证据的程序:在规则第10条至第16条中详细描述了请求证据
的程序。
例如,规则第10条规定了请求证据的期限和方式、请求时的陈
述要求,规则第12条规定了对请求证据的意见提出的期限和方式等。
4.证人证言:规则第17条至第20条规定了关于证人证言的细节。
包
括证人传唤的程序和要求、证人作证的方式等。
5.专家证据:规则第21条至第24条规定了关于专家证据的细节。
包
括指定专家的程序和要求、专家意见的提交和审查等。
6.其他证据形式:规则第25条至第27条规定了其他证据形式的程序
和要求。
包括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证明文件、经认证的副本等。
国际仲裁中证据的认定与鉴定问题研究
![国际仲裁中证据的认定与鉴定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c29f1159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d6.png)
国际仲裁中证据的认定与鉴定问题研究在国际仲裁中,证据的认定和鉴定是争议解决的关键环节之一。
证据的认定不仅关系到案件的胜败,更影响到国际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因此,认定和鉴定证据的问题一直是国际仲裁界关注的焦点。
一、国际仲裁中证据的认定国际仲裁中,证据的认定通常由仲裁庭进行,其作用和地位类似于法院。
但是,与法院不同的是,仲裁庭的建立和组成受到当事人的约定,所以仲裁庭的权力不是来自国家授权,而是来自当事人的协议。
在认定证据的过程中,仲裁庭需要根据仲裁协议及仲裁规则的规定,认定案件中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向仲裁庭提供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专家意见等。
那么,如何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通常,仲裁庭会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评判证据:1.证据来源的可靠性证据来源的可靠性是评判证据真实性的一个关键因素。
如果证据来源本身不可靠,那么证据的价值就会受到影响。
例如,如果证人有严重的犯罪前科,或者有明显的利益关系,其证言可能就不具有可信度。
2.证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证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是评判证据真实性的另外两个关键因素。
如果证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就可能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受到怀疑。
例如,如果两份书证在时间、地点、金额等方面存在差异,就可能对其真实性产生质疑。
3.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评判证据真实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换句话说,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相符合。
例如,如果一份书证与案件事实明显矛盾,就可能对其真实性产生质疑。
二、国际仲裁中证据的鉴定在国际仲裁中,证据的鉴定主要是指对一些需要专业技术进行认证的证据,如鉴定结论、专家意见等的认定。
这类证据通常需要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或专家进行认定。
那么,如何保证证据的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一般来说,国际仲裁机构会在仲裁规则中设立一些具体的规则,来对证据的鉴定进行管理。
例如,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第31条就规定了证据的鉴定程序。
了解国际仲裁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据规则
![了解国际仲裁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据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bcb17c71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ec.png)
了解国际仲裁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据规则仲裁是一种在纠纷解决中广泛应用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
国际仲裁作为其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跨国商务和投资纠纷解决。
在国际仲裁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讨论国际仲裁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据规则,以帮助了解和应对该领域的相关问题。
一、证据收集的重要性证据在仲裁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在法院诉讼中,证据往往通过法庭传唤、调查和调取等方式收集;而在仲裁中,当事人有更大的自由度来决定如何收集证据。
正是由于这种灵活性,证据收集对于仲裁争议的解决至关重要。
证据收集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在国际仲裁中,涉及到多个司法管辖区域的案件,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因此证据的收集可能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这要求当事人充分了解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则和程序,并采取相应的行动来获取证据。
二、主要的证据规则在国际仲裁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受到国际仲裁规则和相应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则的约束。
以下是国际仲裁中主要的证据规则的概述:1. 裁决承认与执行条约(《纽约公约》)《纽约公约》是国际仲裁执⾏裁决的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该公约,当事人对于仲裁程序中的证据有相等的机会。
该公约规定了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从而保护了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2. 国际仲裁机构规则国际仲裁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来指导仲裁程序的进行。
这类规则通常包括有关证据的收集、提交和审查的具体要求。
例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制定了《国际仲裁法院规则》和《证据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则制定了《仲裁规则》和《证据规则》。
3. 国家法律规则国际仲裁案件中常常涉及到涉外法律适用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则来获取证据。
例如,美国联邦法院可以通过《美国联邦存证规则》的程序来支持国际仲裁中的证据收集。
三、证据收集的具体方法在国际仲裁中,证据收集的方法和方式可以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异。
国际仲裁法院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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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rather run up and be overwhelmed countless times than walk in a proper way for a lifetim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国际仲裁法院的证据规则是什么作为完备的现代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证据规则体系内涵:取证(合法取证、证人作证、物证收集、司法鉴定规则等)、举证(举证责任、时效规则等)、质证(审前证据展示、出庭作证、交叉询问规则等)、认证(采用证据规则<依关联、客观、合法性规则来主答证据的可采性问题>、采信规则)等四部分。
近段时间,因为我国和其他国家在一些领土上存在领土争议,而有一些所谓的国际仲裁法院作出了仲裁,所以才导致我国公民对于国际仲裁法院引起了空前关注。
实际上,正规的国际仲裁法院的仲裁结果对各个国家都具备法律效力,下面我们要了解的就是国际仲裁法院的证据规则是什么?国际仲裁法院的证据规则是什么?改革现行的证据制度,确立系统的证据规则,冲出仲裁方式改革的隘口,以解庭审中的一大难题,已具有现实紧迫性。
作为完备的现代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证据规则体系内涵:取证(合法取证、证人作证、物证收集、司法鉴定规则等)、举证(举证责任、时效规则等)、质证(审前证据展示、出庭作证、交叉询问规则等)、认证(采用证据规则<依关联、客观、合法性规则来主答证据的可采性问题>、采信规则)等四部分。
及时思考其中的举、质证规则,特别是庭前交换证据(指仲裁委对主要适用普通程序受案的,在开庭前主持当事人将能证明各自主张的所有证据实施交换,以固定证据、明晰争议焦点的活动,简称“交换”。
)能全面落实“三公”原则,明确举证时效并强化其责任,发挥仲裁优势且提升其效益。
庭前交换证据的要点为:1、当事人对己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内依诚实信用原则向仲裁委提供证据。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或拒不提供者,视作弃权,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取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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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仅供参考。
如有不一致,应以本规则英文本为准。
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1999年6月1日正式通过)前言1.《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IBA证据规则”)旨在高效经济地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特别是涉及不同法律传统下的当事人的国际商事仲裁)的取证问题。
本规则拟对当事人进行仲裁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机构或临时仲裁的仲裁规则进行补充。
2.当事人和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全部或部分采用IBA证据规则,也可以酌情修改规则或以规则为指导安排程序。
本规则无意限制国际仲裁的灵活性优势,当事人和仲裁庭可以根据每件仲裁案件的特定情况自行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3.本规则鼓励仲裁庭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向当事人指出其认为对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关联性和重要性的问题,包括需要作出初步决定的问题。
4.取证应当遵循的原则是,每一方当事人在任何证据听证会前的合理时间内都有权获知其他当事人所依赖的证据。
第1条定义在IBA证据规则中:“仲裁庭”指一名独任仲裁员,或是由多名仲裁员组成的,采取多数决定制或其他方式作出有效决定的小组;“申请人”指启动仲裁程序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以及通过合并审理或其他方式成为仲裁提起人的共同当事人的任何当事人;“文件材料”指以纸面、电子、音频或视频方式,或以任何其他贮存或记录信息的机械或电子方式记录的书面材料;“证据听证会”指仲裁庭听取口头证据的听证会,不论是否在连续的时间里举行;“专家报告”指仲裁庭或当事人指定的专家依据IBA证据规则作出并提交的书面报告;“一般规则”指当事人进行仲裁所依据的机构仲裁或临时仲裁的规则;“当事人”指仲裁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当事人指定专家”指由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专家证人;“出示请求”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仲裁庭指令另一方当事人出示文件资料的请求;“被申请人”指申请人权利主张所针对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以及通过合并审理或其他方式成为该等主张所针对对象的共同当事人的任何当事人,包括提出了反请求的被申请人;“仲裁庭指定的专家”指仲裁庭指定的、就仲裁庭提出的特定问题向仲裁庭汇报的个人或组织。
的完善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的一般特质看我国涉外仲裁证据制度
![的完善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的一般特质看我国涉外仲裁证据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f9e5f8dcc22bcd126ff0c73.png)
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的一般特质看我国涉外仲裁证据制度的完善一、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的特质:以与诉讼证据制度的比较为视角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规范证据的种类、效力、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证明活动的一系列准则的总和。
就仲裁过程而言,整个仲裁庭审的进程是建立在对证据操作基础之上的。
参与仲裁的各方当事人进行仲裁的目标无外乎在于说服仲裁员采纳对本方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决。
可以说,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整个仲裁程序的演进至案件的最终裁决,即是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按照特定规则呈现的证据技巧的运用进行判断而获得结论的过程。
由于证据问题有可能引发仲裁裁决的撤销,证据规则的适用就显得非常重要。
事实上,仲裁员未采纳当事人证据有可能会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当然这还要取决于仲裁员的此种行为是否构成过失或重大过失。
[1]证据法与诉讼法同属于程序法范畴,在诸多方面,有许多相同或近似的特点与程序规则,其中,对事实的认定与有关证据规则的适用是程序法的核心内容。
[2]然而,基于仲裁与诉讼的不同性质,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显然应有别于诉讼中的证据制度。
在理论和实践中,商事仲裁中的证据规则远没有诉讼中证据规则那样严格。
[3]仲裁的灵活性要求不能完全受制于诉讼中的证据格式。
[4]事实上,套用诉讼证据规则和理论来分析仲裁证据,难免有削足适履的感觉,时常陷入言之不尽或过犹不及的困顿之中。
[5]英国的Steyn勋爵便认为并没有直接与有约束力的先例说明仲裁需要依照证据法,因为仲裁的原因之一就是为了回避法院繁杂的程序与证据法。
[6]与诉讼证据制度相比较,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存在以下特质。
特质之一:法定证据规则的柔性化。
一方面,为客观准确认定争议事实,保证案件的公平解决,以实现仲裁的社会公正价值,同时,赋予当事人对仲裁的可预见性,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需要建立在法律框架内,因此,仲裁员应依照法定的证据规则对于争议事实进行查明和认定;另一方面,基于仲裁自治性的特殊性质,应赋予仲裁员在证据活动中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国际商事仲裁中语言证据的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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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语言证据的认定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语言证据是促进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关键,但不同的语言对证据的理解和诠释往往不同,因此,如何认定语言证据的可信度以及其与当事人主张的关系,是国际仲裁界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因此,本文将从仲裁庭对于语言证据的认定原则及其应用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仲裁庭对于语言证据的认定原则1. 普通证明法则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仲裁庭通常会采用普通证明法则来认定证据,即在仲裁庭所认可的证据基础上,对涉案事实进行证明。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通过适当的证据材料来证明他们所主张的权利或声称的事实,以便仲裁庭对其判断。
在语言证据的认定方面,仲裁庭通常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等因素进行认定。
2. 证据鉴定原则除了普通证明法则外,当事人还可以采用证据鉴定程序来认证语言证据。
证据鉴定程序侧重于专家鉴定,以评估涉案证据的可靠性、可信度和可争议性,以及证据是否符合法律标准和证据规则。
鉴定人通常是具有高度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语言学家或译者,他们会根据语言证据的译文质量、上下文的理解、文化背景、历史背景和语言特点等因素来进行认定。
3. 文化背景原则在语言证据的认定过程中,仲裁庭通常会考虑文化背景因素。
不同的语言和文化背景会导致涉案证据的理解和解释的不同,从而影响仲裁庭对于涉案事实的认定。
因此,仲裁庭在审理涉案证据时,应尽可能考虑证据的文化背景和历史背景,以确保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的充分认定。
二、仲裁庭对于语言证据的应用实践1. 译文质量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译文问题往往是仲裁庭在处理语言证据的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事实上,在语言证据的翻译过程中会存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政治背景等因素,这些因素会影响到翻译的质量和准确性等方面。
在仲裁庭对于语言证据的认定过程中,要全面考虑译文的质量,并对涉案证据的关键词汇和翻译细节进行仔细审查。
2. 文化背景和历史背景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涉案证据往往涉及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历史背景,仲裁庭在处理这些证据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东盟国家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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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制度
石现明
【期刊名称】《重庆与世界(学术版)》
【年(卷),期】2013(030)004
【摘要】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来源于当事人举证、仲裁庭调查取证和法院协助取证.东盟各国的仲裁法都规定当事人负有举证的义务,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印尼、越南、柬埔寨、老挝等国的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在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新加坡、文莱、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和柬埔寨等国的仲裁法还规定当事人或仲裁庭还可以请求法院协助取证.
【总页数】7页(P42-47,59)
【作者】石现明
【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昆明6502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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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证据规则的非诉化面向——读福盖德、盖拉德、戈德曼《国际商事仲裁》第四编第二章 [J], 张建;严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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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采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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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采用规则引言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采用规则是国际律师协会制定的一套规范,旨在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收集和采用提供统一的指导和标准。
本文将对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采用规则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一、背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国际商事仲裁逐渐成为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主要方式。
然而,证据的收集和采用一直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和可靠,国际律师协会制定了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采用规则。
二、规则主要内容2.1证据的定义根据规则,证据是指能够推动仲裁庭认识事实并作出裁决的一切材料,包括书面文件、电子数据、口供、鉴定意见等。
2.2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规则规定,在仲裁程序中,各方有义务及时、充分地收集证据,并采取合理措施保存证据,以免证据灭失或丧失可信度。
2.3证据的提交和质证根据规则,各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证据提交仲裁庭,并在仲裁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质证。
仲裁庭对证据的采纳与否应当公正、权威。
2.4专家意见的采纳规则规定,在处理特定领域的纠纷时,仲裁庭可酌情采纳专家意见,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指定专家进行鉴定。
2.5证据保密和公开规则明确了证据保密的原则,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证据应予以保密。
同时,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证据,仲裁庭应保证其公开性。
三、规则的适用范围3.1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采用规则适用于跨国商事仲裁,包括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机构下的仲裁程序。
3.2适用于各类证据该规则适用于各类证据的收集、采用和提交,包括书面证据、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3.3适用于仲裁庭和各方当事人该规则适用于仲裁庭和各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应当按照其规定行事,并共同遵守证据采用的相关要求。
四、规则的意义和影响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采用规则的制定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正和有效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证据披露问题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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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披露制度的 存在对揭示争议事实、 推进仲裁程序顺利进 《 示范法》 并没有特别规定证据披露问 题。 第1 9 条第 1 款仅
行具有关键意义。 与国际民事诉讼中由法院运用司法权强制 概括认可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自 主权也可以及于 证据或 要求当事人进行证据开示不同, 国际仲裁中关于证据披露的 其他方面的事项。 如果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中纳入了含有证据
国 仲裁 证据披露问 题提出 建言, 以期更 好地服务于 仲裁实 践。 关键词: 证据披露; 自 由裁 量; 作证 特免 权; 制裁措施
中图分类号: D 9 9 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 2 0 9 5 — 0 4 3 8 ( 2 0 1 6 ) 0 1 1 - 0 0 2 9 - 0 5
法》 , 当事人有充分的自主权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 只要以保障 范围上, 《 瑞典仲 裁法》规定仲裁庭不应概括指令当事人“ 提 公共利益为限, 该规定可以当然扩展至证据披露事宜; 至于 交所有与争议相关的文件” ,以使披露范围明确化而避免模
公共利益为何, 并无进一步 说明, 实践中 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糊处理; 此外, 如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的披露申 请涉及 仲 裁庭在不违背当事人约定的前提下可以决定所有程序和 大量文件 , 仲裁庭认为出具全部书面材料会对披露方构成重 证据事项, 包括决定是否披露、 披露何种文件以 及何时要求 大负担时, 在充分评估所要求披露文件价值的 基础上, 可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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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 化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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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 负有举 证 的义务 , 新加 坡 、 文莱、 马 来 西亚 、 印尼 、 越南、 柬 埔寨 、 老挝 等 国的仲 裁 法规 定仲 裁 庭在 必要 时 可以 自行 调 查取证 , 新 加坡 、 文 莱、 菲律 宾 、 马来 西 亚 、 泰 国、 越 南和 柬 埔 寨 等 国的 仲 裁 法还规 定 当事人 或仲 裁庭 还 可 以请 求 法院协 助取 证 。 关键 词 : 东盟 国家 ; 国际商事 仲裁 ; 证据 制度 中 图分类 号 : D 9 1 5 . 7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7— 7 1 1 1 ( 2 0 1 3 ) 0 4— 0 0 4 2— 0 6
。
本文拟对东盟各国国际商事仲裁 中的证
据 制度 进行 归纳 和 比较分 析 。
基金项 目: 云南省 2 0 1 2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 目“ 东盟 国家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比较研 究” ( Y B 2 0 1 2 0 4 6 ) 。 作者简 介 : 石现明 ( 1 9 6 8 一) , 男, 法学博 士 , 副教授 , 研 究方 向: 国际法学 和法学 方法论。
o r r e q ue s t c o u r t s t o a s s i s t i n c o l l e c t i n g e v i d e nc e i f n e c e s s a r y . Ke y wo r ds:AS EAN c o u n t ie r s ;i n t e na r t i o na l c o mme r c i a l a r b i t r a t i o n;e v i de n c e r u l e s
( L a w S c h o o l ,Y u n n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F i n a n c e& E c o n o mi c s , K u n m i n g 6 5 0 2 2 1 ,C h i n a )
Abs t r a c t :Ev i d e n c e i s t h e b a s i s t o in f d t he f a c t s o f e a s e s,t h u s p l a y i n g a n e x t r e me l y i mp o r t a n t r o l e i n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c o mme r c i a l a r b i t r a t i o n .Ev i d e n c e i n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c o mme r c i a l a r b i t r a t i o n c o me s f r o m p r o - du c t i o n b y t h e p a r t i e s ,c o l l e c t i o n b y t h e a r bi t r a l t r i b u n a l o r a s s i s t a nc e ro f m n a t i o n a l c o u ps .Th e a r b i — t r a t i o n l a ws o f a l l AS EAN c o u n t ie r s s t i p u l a t e t h a t t h e pa r t i e s h a v e t he d ut y t o pr o d u c e e v i d e n c e,t h e
认 定案 件 事 实 是 仲裁 庭 最 重 要 的 职 责 , 也 是
裁程 序 中发 挥 着 非 常 重 要 的作 用 , 收 集 并 向 仲裁 庭 提 交 证 据 是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的 关 键 问 题 之
一
仲裁庭必须严肃认真对待的事情 。国际仲裁庭一
般 通过 当事 人 提 交 书 面或 口头证 据 , 或 者 在 当事 人 协助 下 自己收 集为 确认 相 关 事 实所 必 需 的证据 来认 定 案 件 事 实 。 因此 , 证 据 在 国 际 商 事 仲
Ev i d e n c e Rul e s i n I n t e r n a t i o na l Co m me r c i a l Ar b i t r a t i o n o f
AS EAN Co u n t r i e s
S HI Xi a n— mi n g
a r b i t r a t i o n l a w s o f s o me AS E AN c o u n t r i e s ls a o s t i p u l a t e t h a t t h e a r b i t r a l t r i b u n a l ma y c o l l e c t e v i d e n c e
第3 O卷 第 4期
重 庆 与 世 界 ・学 术 版
2 0 1 3年 4月
【 比较与借鉴】
东盟 国家 国 际商 事 仲 裁 中的证 据 制度
石现 明
( 云南财经大学 法学 院 , 昆明 6 5 0 2 2 1 )
பைடு நூலகம்
摘要: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在 国际商事仲 裁程序 中具有极其重要 的作 用。国际商事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