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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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违约金赔偿标准

违约金赔偿标准

违约金赔偿标准违约金赔偿标准是指当一方不能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另一方由此受到损失时,可以从违约方处追偿的合理的与实际遭受的损失相应的费用。

违约金赔偿标准是受到外部影响而产生的,应在实际情况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以确定的。

二、计算违约金赔偿的基本原则1、受损害一方有权利要求对方赔偿,但是付款方应以合理的方式追究受损害方的责任,以确保要求的赔偿是合理的;2、受损害方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违约金赔偿,这一计算应充分考虑到违约方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与受损害方能够支付的能力;3、受损害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出赔偿要求,并应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4、违约金赔偿标准应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法定的相关规定。

三、常见的违约金赔偿标准1、货物贸易合同:如果买方违约,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相当于买方实际损失或者买方收到货物价款的50%,买方违约,卖方有权要求支付相当于买方实际损失或者买方实际收取价款的20%;2、合同备忘录: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支付损失的三倍;3、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买方违约拒绝支付,卖方有权要求支付损失的20%;4、建筑工程合同:如果承包商违约,可以要求支付相当于实际损失或者总造价的10%,反之,如果甲方违约,可以要求支付相当于乙方实际损失或者乙方实际收取造价的30%。

四、主要影响违约金赔偿标准的因素1、各方损失大小:违约金赔偿标准有时会根据违约方的损失程度而有所变化,如果违约方的损失更多,那么此时应当对其承担的违约金赔偿标准进行改变;2、合同条款及交易约定: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自主定义合同条款,也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约定较为精细的交易约定,如果违约方不按照合同或者约定履行义务,可能会增加合同另一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3、时间因素:违约方一般会根据受损害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标准与时间有关,即受损害方提出请求的时间越长,违约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越高;4、社会文化因素:不同的社会文化价值观以及普遍文化认知会影响违约金赔偿标准的确认,因此违约金赔偿标准应当符合当地社会文化价值观和普遍文化认知。

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一览表(模板)

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一览表(模板)

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一览表(模板)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由开发商或其授权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房屋的合同。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果某一方违约,都将面临相应的责任。

以下是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一览表:
(一)购房人违约责任:
1.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房款的,应承担违约金和利息。

2.拖欠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公用事业费用的,应承担利息和滞纳金。

3.未经开发商同意,私自改动房屋结构、墙面材质等情况的,应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4.擅自转让、出租房屋的,应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5.未经开发商同意,私自安装影响房屋整体美观和公用设施的设施或设备的,应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6.其他违反买卖合同条款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违约责任:
1.未按时交付房屋的,应承担违约金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2.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和赔偿责任。

3.未按照约定交付公共设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向购房人提供法律、规划等有关房产的必要文件和证明材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和服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其他违反买卖合同条款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总之,商品房买卖双方都应遵守合同约定,如若违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购买商品房时,消费者需要了解各种违约情况的法律责任,通过约束双方的责任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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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滞纳金收取比例

购房合同滞纳金收取比例

一、滞纳金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滞纳金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在购房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

二、滞纳金收取比例的规定1.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这意味着,购房合同中的滞纳金比例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得过高。

2. 合同约定购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约定滞纳金比例。

但在约定时,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确保滞纳金比例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兼顾双方的权益。

三、购房合同滞纳金收取比例的建议1. 合理设定滞纳金比例滞纳金比例应根据购房合同标的额、逾期付款天数等因素合理设定。

一般而言,滞纳金比例可在每日万分之五至万分之十之间浮动。

具体比例可参考以下建议:(1)合同标的额较低时,滞纳金比例可适当提高,如每日万分之七至万分之十;(2)合同标的额较高时,滞纳金比例可适当降低,如每日万分之五至万分之七。

2. 明确逾期付款天数购房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天数,以便计算滞纳金。

一般而言,逾期付款天数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1-7天:滞纳金比例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8-15天:滞纳金比例按每日万分之七计算;(3)16-30天:滞纳金比例按每日万分之十计算。

3. 考虑特殊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如买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逾期付款,可适当降低滞纳金比例或免除滞纳金。

但在购房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

四、总结购房合同滞纳金收取比例是保障卖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协商,合理设定滞纳金比例,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

同时,应关注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滞纳金比例过高或过低,影响合同的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4.28•【文号】法释[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规定在进行涉及到大额交易时,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最好的办法之一是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用法律来约束对方和自己的行为。

但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是有一定规定的,不能想怎么写就怎么写。

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规定?下面我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欢迎阅读下文关于最高院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违约金是合同中常见的一种约束性条款,它是为了约束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违背合同规定而设立的一种经济性赔偿方式。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一直是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不同类型的合同可能有不同的计算标准,下面我们就来一览各种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1.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照违约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另一种是按照违约期限计算。

按照违约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通常是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比如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按照违约期限计算,通常是按照违约期限的一定比例,比如每天按照合同金额的0.1%计算违约金。

2. 合同违约金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违约金的种类也有所不同。

常见的违约金种类包括,定金违约金、履约违约金、保证金违约金、租金违约金等。

每种违约金都有其独特的计算标准和适用范围。

3.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在实际应用中,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当合理、合法、公平,不能对一方造成过大的损失,也不能对另一方造成过小的惩罚。

4. 违约金计算标准的约定。

在合同中,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当明确约定,包括计算方式、计算比例、适用范围等内容。

合同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就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做出清晰的约定,以避免日后的纠纷和争议。

5. 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变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候双方可能会协商变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这种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作出修订,以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 违约金计算标准的适用范围。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当明确适用范围,包括违约的行为、违约的期限、违约的金额等内容。

只有明确了适用范围,才能有效约束合同双方的行为。

7. 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执行。

一旦发生违约,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就会生效。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计算标准进行计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违约金,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8. 违约金计算标准的争议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24⽇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2003年6⽉1⽇起施⾏。

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第⼆条出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式向买受⼈收受定⾦作为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原因未能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双⽅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的,出卖⼈应当将定⾦返还买受⼈。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效的,不予⽀持。

买卖房屋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买卖房屋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买卖房屋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房屋进行买卖交易都要签订合同,而签合同后当事人也会因各种原因出现反悔。

比如房价上涨或开发商不履行买卖合同,或购房者发现还有更低价的楼盘。

在实际中这些问题时有发生,如果违约只是损失定金,对于守约方来说损失太大。

那么,买卖房屋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多少呢?我为您解答。

一、合同违约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1、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损害赔偿的条款;二是合同没有约定的,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经过协商达成损害赔偿的协议。

约定损害赔偿的根本特征在于它具有预定性或者约定性。

约定损害赔偿是事先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成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中协商确定的。

它不同于违约发生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救济方式,在违约发生后,当事人也可协商确定救济措施、协商确定赔偿数额,但这种方式只是事后赔偿而不是约定赔偿。

约定损害赔偿的效力中国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条款,且承认其在违约后产生的效力。

但法律承认其效力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有约定赔偿条款的绝对自由。

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滥用合同自由原则,约定过高数额的赔偿条款而使该条款的约定变成了赌博;当事人也可能约定过低数额的赔偿条款,而使该条款形同虚设。

为了保障合同自由原则的实现,应允许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约定的赔偿条款进行干预。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民法典》只规定了如果约定违约金数额过低或过高,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减,但并未规定对约定的损害赔偿条款进行干预。

这是否表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干预缺乏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对约定损害赔偿条款,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前述关于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的规定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这些条款进行干预。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约定的损害赔偿条款构成显失公平,则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而变更(增减数额)或撤销该条款。

显失公平的条款包括约定数额过高、过低或者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极不合理等多种情况。

法律上有不超过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吗?

法律上有不超过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吗?

法律上有不超过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吗?有这个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法律上有不超过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吗?一、合同约定违约金超过20%的法律规定合同违约金是为了合同当事人能够更好的履行合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因此我国《合同法》也对此作了规定,具体有哪些规定?下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希望能解除大家心中的疑惑。

(一)《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约定违约金超过20%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

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多少?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高于违约损失的30%。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在日常生活中,买卖合同是我们接触最多的合同类型,当我们同对方就采购商品签署买卖合同的时候,为了保险起见,通常会在合同中加入违约条款。

那么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多少?下面小编给大家普及下这方面有关的法律知识。

一、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多少?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

具体的赔偿数额还需要结合合同条款规定。

也就是说需要看违约责任及违约造成的损失,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买卖合同违约金计算方式有哪些注意事项?1、以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2、以迟延给付一年的赔偿额不超过欠付的本金为限予以调整;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乘以四倍计算违约金;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即“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房产证逾期办理违约金怎么计算

房产证逾期办理违约金怎么计算

房产证逾期办理违约⾦怎么计算房产对于我们的国⼈来说是⼀个⾮常重要的东西,房⼦的产权认定就会需要房产证,所以,房产证是⼗分重要的,那么,如果房产证逾期办理的话,违约⾦怎么计算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商品房违约⾦数额如何计算开发商与买房⼈就违约⾦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法有约定的,⼀般从其约定。

但如约定的违约⾦过分⾼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降低。

根据最⾼⼈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可以⽀持超过造成的损失30%的违约⾦。

举例说,如合同约定的违约⾦为2万元,⽽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1万元,那么法院最终会⽀持1。

3万元的违约⾦。

同时,当事⼈以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数额。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法的,违约⾦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1、逾期交房的违约⾦计算标准:按照逾期交付使⽤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标准确定。

这与⽬前普遍采⽤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本中约定的计算⽅式不同,⼜为⼤家提供了⼀种可以借鉴的⽅式。

2、逾期付款的违约⾦计算标准: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民银⾏规定的⾦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3、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计算标准: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民银⾏规定的⾦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在请求违约赔偿时,如果购房者遇到困难,可以随时向房产纠纷律师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及时维护⾃⾝合法权益。

⼆、如何确定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责任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使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产权证是购房者最为关⼼的问题之⼀。

⽬前,开发商延期办理产权证⽽引起的纠纷⽐较普遍,不仅造成房屋权属关系不明、秩序紊乱,⽽且⽆法⾏使转让、抵押、租赁、投资等权利。

开发商违约赔偿标准是什么

开发商违约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开发商违约赔偿标准是什么1、如果开发商发生违约,可以根据购房合同上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开发商违约申请退房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约定,开发商一般购房所交得定金应该双倍退还,并且交购房全部钱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有约定的补偿的标准就要按照按购房合同上的补偿标准去办理。

2、开发商违约申请退房,有约定的补偿的标准就要按照按购房合同上的补偿标准去办理3、开发商违约申请退房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约定,开发商一般购房所交得定金应该双倍退还,并且交购房全部钱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开发商违约赔偿标准是什么二、交房时开发商需要提供哪些东西交房时开发商需要提供的分别有以下几份资料(五证两书一表):(1)房地产的“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称建设工程开工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2)“两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两书是开发商在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提交给购房者的文件。

购房者有权索要。

(3)“一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如果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属于“黑楼”,是不能入住的。

开发商在交房时向业主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必须为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三、开发商卖房交多少税费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房地产开发商开出售楼收入发票,就要交营业税;年终报表上账面有利润要交所得税。

清盘了要结算该盘子的总盈利,要交土地增值税。

并且后两种税种目前都是预交的。

即还没到财务年度末结账就要预交所得税,还没到清盘时刻就要按比例预交土地增值税。

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销售出卖人销售税费如下:1、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税字[1999]210号销售收入的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字号】法释〔2003〕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4.28【实施日期】2003.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4版买卖合同违约金

2024版买卖合同违约金

2024版买卖合同违约金
第一条违约金的定义
违约金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遭受损
失时,违约方应支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第二条违约金的适用条件
1. 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交付标的物的;
2. 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货款的;
3. 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第三条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 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为合同总金额;
2. 违约金的计算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
3.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根据违约方的违约程度和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进行
调整。

第四条违约金的支付方式
1. 违约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
2. 违约金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收款方应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

第五条违约金的免除
1. 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违约方可以免除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2.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免除违约金的。

第六条违约金的争议解决
1. 双方因违约金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 仲裁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
1. 本合同违约金条款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2. 本合同违约金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八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违约金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盖章):
买方(盖章):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相关规定细则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相关规定细则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相关规定细则Detail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on liquidated damages in housing sales contract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合同编号:XX-2020-01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相关规定细则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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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违约金?我国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违约金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它主要是在订立合同时作为合同的手段之一规定在合同中,也不排除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对违约金进行专门的或补充的约定。

2、违约金是违约时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对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数额的一种约定。

3、违约金是对承担责任的一种约定。

在我国违约金的性质具有多重属性:它具有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性质,同时具有担保属性,为了使违约金的性质整体发挥功能,国家应当对违约金进行适当干预。

这是本条司法解释出台的历史背景。

房产律师寇志中特别提示:为什么要在这里9特别提到违约金的法律属性,是要弄清在法院审理时可以对违约金的支持程度。

还有,如果你想在合同中加大对违约的惩罚力度,制裁违约,想适用惩罚性违约金时,就特别注明,“本违约金的约定,是经双方慎重磋商,用以严惩不诚信的违约方的.,属惩罚性违约金,故不适用调整条款。

”这样法官就会支持特别约定条款。

没有特别约定的,则一般适用补偿性违约金处理原则,即以补偿损失为适当。

二、本条司法解释适用的条件是什么?本条司法解释的内容为: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024版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2024版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定义与适用范围1.1 定义1.2 适用范围2.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2.1 计算公式2.2 计算基数2.3 计算时间3.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3.1 约定违约金数额3.2 未约定违约金数额的处理方式4. 违约金的支付时间4.1 违约发生后支付4.2 违约金支付的期限5. 违约金支付的途径5.1 银行转账5.2 现金支付5.3 其他支付方式6. 违约金支付的税务处理6.1 违约金的税务缴纳6.2 违约金税务抵扣7.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7.1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7.2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处理方式8. 违约金在合同解除后的处理8.1 合同解除后违约金的计算8.2 合同解除后违约金的支付9. 违约金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的调整9.1 交易过程中的违约金调整9.2 调整违约金的原则与方法10. 违约金争议的解决方式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0.4 诉讼解决11. 违约金的相关法律法规11.1 涉及违约金的法律法规11.2 法律法规的适用与解释12. 违约金的合同条款设计12.1 条款设计的原则12.2 条款设计的注意事项13. 违约金的风险防范与控制13.1 风险防范措施13.2 风险控制手段14. 违约金的其他相关事项14.1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合同签订后的变更与补充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定义与适用范围1.1 定义本合同违约金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赔偿金。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违约金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付房屋、逾期支付购房款、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等违约行为。

第二条违约金的计算方式2.1 计算公式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违约金=违约行为涉及的金额×违约天数×违约金利率。

民法典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

民法典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

民法典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
民法典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即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根据民
法典的规定,合同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应当合理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应当合理,不能过高或过低。

如果违约金过高,可
能会对违约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压力,甚至违反公序良俗;如果违约
金过低,可能会导致违约方不重视合同履行,从而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二、违约金应当与实际损失相当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应当与实际损失相当。

如果违约金过高,可能会超
过实际损失,从而对违约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如果违约金过低,可能无法弥补实际损失,从而对受损方造成不公平的损失。

三、违约金应当与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相适应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应当与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相适应。

如果合同约定
的履行义务较为简单,违约金应当相应较低;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义
务较为复杂,违约金应当相应较高。

四、违约金应当符合公序良俗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应当符合公序良俗。

如果违约金违反了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总之,合同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合法,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和实际损失。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认真考虑违约金的约定,避免因违约金的不合理约定而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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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前言:《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和惩罚机制,既保护守约者的利益,又遏制违约行为的蔓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鼓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商业活动和市场流转。

一、违约金的性质《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首先,违约金的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应当根据违约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约定相称的违约金数额。

其次,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或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或调减,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正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基于利益平衡,违约方就会衡量其违约可能造成的后果。

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尤其是在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更能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守约方最高能获得的损失赔偿是损失的130%,这也体现了违约金具有有限度的惩罚性。

二、案例检索通过检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过高、房地产业等关键词,获取了2019年5月22日前共49529篇民事裁判文书,整体情况如下: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随着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商品房交易数量逐年增长,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关于违约金过高的争议案件数量,基本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该类民事案件中被援引的高频法条:三、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四、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该基于该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分配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应该由谁承担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民事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根据这一原则,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案例】(2017)湘0406民初508号: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有关违约金的条款也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被告要求调整违约金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的规定,即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如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可以行当减少。

被告逾期交房造成原告的损失可以参照同地段房屋租金损失来确定,被告虽辩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由此导致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故对本案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本院不予调整。

观点二:由守约方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大小,进而判断违约金是否需要调整。

【案例】(2015)黔高民初字第67号:本案中约定逾期交房按照每日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的标准过高,应予调整。

理由如下:首先,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其次,创美房开公司提出对约定违约金公平性产生怀疑的初步证据,此时应由赵勤提供证据证明约定违约金合理,现赵勤未能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据此认定约定违约金过高。

最后,创美房开公司诉讼中明确请求要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

因此,本案约定违约金应予调整。

五、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法院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或逾期办证期间对购房人造成的损失为房屋租金,违约金超出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130%的部分不再支持。

【案例】(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493号:被上诉人秦佳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交付房屋,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被上诉人秦佳公司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出卖人违约,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秦佳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申请法院适当予以调整。

考虑到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解除,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交房义务,对于上诉人而言,其合理损失应为迟延交房带来的房租费损失,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按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每月1200元上浮30%,确定被上诉人应该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较为妥当。

2、法院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或逾期办证期间对购房人造成的损失为贷款利息,违约金超出已付房款贷款利息130%的部分不再支持。

【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294号:双方当事人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约定为日万分之五,中铁公司认为该违约金过高,明确主张法院予以调整。

二审法院认定邹德雨的实际损失为已付房款被中铁公司逾期交房期间占用的贷款利息,判令将违约金酌减为已付房款贷款利息的130%,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的规定。

再审期间,邹德雨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表示对二审判决酌定的违约金标准予以认可,因此本院对该标准不再予以调整。

【案例】(2014)浙嘉民终字第606号:铭豪公司逾期交付房屋初始登记权属证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但铭豪公司辩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中规定的违约金过高,且吴斌、郭义德并无实际损失,所以违约金应予减少;原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结合吴斌、郭义德的实际损失情况,铭豪公司的该抗辩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故将该违约金标准酌情调整为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年利率的130%,参照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之标准,计算为:以400156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年利率6%之130%计算193天(2011年11月27日-2012年6月7日),为16503.97元。

3、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违约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调整违约金标准。

【案例】(2016)渝0101民初3017号: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卖标的物的性质为一般商品住房,多数购房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自身及家庭成员的居住或改善现有的居住环境,从投资角度考虑或许可以通过出租住房获取预期房租利益。

被告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不再需要租房居住并支付租金,租金损失已得到弥补,原告未举证明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具体损失,被告亿远公司抗辩应以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调减合同违约金给付金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被告亿远公司的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本院酌情调整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标准,对逾期交房违约金调整为按原告已付购房款日万分之零点四;对逾期办理房地产权登记违约金调整为按原告已付购房款日万分之零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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