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之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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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之合同诈骗
民事起诉状
原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浙江实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温岭大厦X楼,法定代表人:陈XX。
被告:常州钟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常州市武进区前黄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XX。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兰新大厦A 座19层1901室。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建设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图纸押金人民币:15000元、报名费人民币:5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人民币:451528.77元;
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其他损失人民币:28471.23万元(上述款项共计150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见证据3),承包被告位于常州武进前黄工业集中区的新建工业厂房一期工程。签订合同当日,即2014年10月1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章XX将工程保证金100万元打入被告方指定的杨XX私人账户,被告出具经单位和个人盖章的收据给原告(见证据5)。原告按被告方要求又
支付图纸押金15000元,并交付报名费5000元(见证据6),原告为了该工程制作了投标书。
该合同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4年10月,后因被告方的原因,工程无法开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原告已为工程的施工做好了准备工作(见证据7)。在合同无法履行既成事实后,原告曾多次派员要求被告返还工程保证金并赔偿损失,均遭推诿,原告多次与被告方协商共花费各项费用28471.23万元,直至今日,工程仍无任何进展。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100万元保证金并赔偿利息损失,依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原告支付的保证金是该项目承包人章XX个人的资金,故赔偿的利息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即一年至三年期7.56%的四倍计算,退还图纸押金15000元、报名费5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50万元,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此致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证据清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