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刑法的从属性问题综述
规制的经济法属性及构成要素
规制的经济法属性及构成要素作者:薛克鹏来源:《现代法学》2022年第03期摘要:《民法典》背景下的经济法必须以尊重私权和私法自治为起点,但应从规制这一相反方向进行制度和理论构建。
规制是以禁止、限制和强制方式限缩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形式,源于并寓于经济法,由规制对象、目标、措施和机构等要素构成。
作为一个枢纽型概念,规制集中反映了经济法的特质,并可将经济法与经济学及其他学科联结起来。
规制是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共同行动,其源头是法律而非行政。
行政规制的实质是执法,与规制完全不能等同。
关键词:规制;规制要素;私权滥用;私法自治;行政规制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2.03.09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引言《民法典》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完成了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一项重大工程。
回望民法法典化之路,从《民法通则》开始,到一个个单行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积累,最终形成了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①。
从单行法汇编到纂修成典,是我国民法史上一个巨大飞跃,其成功因素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其中,既有欧陆诸国长期积累的民法资源和法典蓝本可资借鉴,又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需求;既有分步推进战略的科学规划,又有对民事司法实践经验的及时提炼和总结;既有将西方理论与中国本土需求相结合的创新性研究,又有对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的有效普及。
至为重要的,应当归功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民法理论。
正是在理论旗帜的号召和指引下,才形成了一个阵容庞大的科研和教学队伍以及法律职业群体,将民法理论与我国的民事生活实践相结合。
因此,《民法典》既是民法人的成功,又是民法理论和民法精神的胜利,更是几代掌握民法思想和理论武器的学人不懈努力的结果。
经济法要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就必须虚心向民法学习,以中国当下的市场经济现实和长远需求为导向,以具体的制度构建为抓手,以执法和司法实践为对象,通过外引内创,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需要的经济法理论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济刑法 期末总结 【UIR LAW】
自主整理仅供参考法律出品必出精品经济犯罪与白领犯罪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是指在市场经济运行环节中,违反国家经济法律(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依照经济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白领犯罪: 白领人员所实施的犯罪,也被认为是一系列通过非体力性的手段,采取隐蔽的方法或诡计,遗迹非法避免付出或者损失金钱财物,或者非法取得金钱财物,或者非法获得经济和个人利益的行为。
又称绅士犯罪、斯文犯罪。
白领犯罪者大多拥有较高的社会和经济地位,通常利用职务进行犯罪,如买空卖空、假报资产负债表、操纵股票市场、贪污、诈骗、诈取、受贿、偷漏个人所得税、出卖经济情报等。
白领犯罪的构成要素: (1)为社会所尊重者所为的破坏刑法的行为(2)行为人大多拥有较崇高的社会地位与经济地位(3)违法行为是在行为人职业领域中或职业活动中实施的(4)通常情况下违法行为会造成对职责的侵犯联系与区别:白领犯罪中的绝大部分罪名都归属于经济犯罪,经济犯罪的行为人事实上也绝大多数系白领阶层。
但白领犯罪与经济犯罪又有区别,白领犯罪以行为人或行为的手段为着眼点,侧重于研究犯罪人本身的身份和手段特征。
经济犯罪则以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着眼点,侧重于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的特殊性。
白领犯罪不一定都是经济犯罪,经济犯罪的行为人也不都是白领阶层。
法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法人犯罪:一般认为,法人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经法人决策机构授意或允许,为法人的利益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企业法人犯罪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产物。
市场经济的自主调节性与企业法人所特有的经济目的性决定了企业法人犯罪必然会在市场经济中产生。
犯罪和刑罚的经济分析
能线 ( 附 图一 中的 P 1 P 2 线 )来说 明,它 是一条 倒 U 型 曲线 ,两 边 向外 张开 ,左 边 与纵轴 相 交 ,右 边与横 轴相 交 ,同样 的资源 可 以投入 到不 同的产 品 中,同样 一定 的司法 资源 又可 以 投入 惩 罚概率 和 刑罚严 厉性 的不 同组 合上 。任何 一种 刑 罚都是 需要付 出极大成 本 的 ,刑 罚 的成本 不仅包 括侦 查 、逮 捕 、审 判和 刑罚执 行 的成本 ,而 且还 包括 由于特 定 资源用 于刑 罚 所 造成 的机会 成 本 。一个 国家 的资源 有 限 ,用 于刑 罚 的资源也 是受 到约 束 的 。因此 ,决策 者 需要 明确 ,在 投入 到刑 罚 中的资源 存在 约束 的情 形下 ,如何 达 到更加 有效 的效 果 ,即如
表示 ( 附图一 中 的 Ul U 2 线) ,它是 一条 u型 的 曲线 ,两 边 向外 张 开 ,曲线左边 伸 向纵轴 ,
右边 伸 向横轴 ,底 端 凹向原 点 。或 者刑 罚 的定罪 率低 ,但 同时刑 罚较 为严 厉 ,即对 一般 的
犯罪 课 以较重 的 惩罚 。但 是 刑罚 的严 厉性和 概率 是需 要成本 的,可 以用经 济学 中 的生产 可
的范 围,其实 犯罪和 刑 罚也具 备相 当深厚 的经 济基础 。
刑法学辅导:刑法的属性和特征
刑法学辅导:刑法的属性和特征一、刑法的属性从前述刑法的实质定义已反映出刑法的本质属性刑法的阶级性。
刑法从其产生就是同阶级与阶级斗争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上有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后,才有所谓反对统治关系的犯罪。
由于刑法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规定什幺样的行为是犯罪,应给予什幺刑罚处罚的法律,因此它的阶级性表现得最为鲜明。
历史上的刑法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剥削阶级类型刑法,包括奴隶制国家的刑法、封建制国家的刑法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另一类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即建立在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
中国刑法属于后一种类型。
刑法除具有阶级性这一本质属性外,还具有社会性、文化共同性、规范性、强制性等非本质的其他属性。
二、刑法的特征刑法作为法律中的一个部门,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其范围比其他法律部门广泛刑法所调整的是由于犯罪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社会的公共利益,法人和自然人的经济利益、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社会的管理秩序等极其广泛的范围。
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只是特定的社会利益,调整的是某一方面特定的社会关系,范围较窄。
例如,民法所保护和调整的只是一定范围内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
(二)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则各有自己的任务以及实现其任务的方法,例如,民法的任务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法律上权利平等,如一方侵权,则承担民事责任,用民事赔偿等方。
刑法各种学说总结
刑法各种学说总结刑法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社会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
在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惩罚方面,刑法学说涌现了许多不同的观点和理论。
本文将对刑法各种学说进行总结和探讨。
一、经济学派经济学派主张以经济效益为刑法的核心目标。
他们认为,刑法的目的应该是通过对罪犯进行恰当的经济制裁,使犯罪行为的成本远大于收益,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经济学派强调刑法的效率性和实用性,主张对犯罪行为进行精确的成本核算,并依此确定刑罚的程度。
然而,该学说也面临着一定的争议,因为将刑法过于商业化可能会导致人权和社会正义的忽视。
二、经验学派经验学派主张刑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改造罪犯来预防再犯。
他们认为,刑罚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经验学派强调对犯罪行为背后的社会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从康复的角度对罪犯进行教育和矫治。
该学说注重刑罚的个别化和针对性,但也容易忽视犯罪的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
三、强权学派强权学派主张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权威。
他们认为,刑罚应该严厉而公正,以确保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强权学派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严惩,以震慑其他潜在罪犯和维护社会秩序。
该学说重视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但也可能导致刑罚过度和滥用权力的问题。
四、人权学派人权学派主张刑法应该以人权和公正为基础。
他们认为,刑法应该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避免任意拘禁和残酷刑罚。
人权学派强调对罪犯的保护和重建,注重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该学说强调人权和平等的原则,但也面临着对于犯罪行为公平性的争议和解释的困难。
以上只是对几种主流刑法学说的简单总结,实际上,刑法学说的种类还有很多。
每种学说都有一定局限性和优势,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
在制定和执行刑法时,应该兼顾不同学说的观点,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和实现公正,只有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实现刑法的价值和意义。
总之,刑法学说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反映了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认知和对刑罚的追求的不同角度。
经济法的法域属性
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杨勤【摘要】本文从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谈起,认为经济法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的法,其产生是为了解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矛盾,文章对市民社会的与政治国家的主要缺陷做了阐述。
从经济法的产生和调整内容方面总结认为,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利益的公私兼容的法。
【关键词】经济法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社会利益经济法作为新兴法律事物,关于其属性,依何种进路对之进行界定,更能达到揭示之目的,尚无定论,本文拟从国家与市场的进路进行考察。
本文从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谈起,认为它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法。
通过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缺陷的阐述,揭示经济法是解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矛盾之法。
最后总结认为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利益的公私兼容的法。
一、经济法的产生1 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生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出现了如不正当竞争、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垄断等现代经济社会条件下的新问题。
这些问题之所以出现,是由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成员对社会的依赖度的提高的结果。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成员与社会的联系增强,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对社会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垄断等行为,不但对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甚至危机资本主义本身的存在,这些行为使得国家从解放生产力,充分发挥市民社会特别是市场机制的作用,转为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社会公平秩序的建立,从而使得国家以积极的姿态进行法制建设,以加强对市民社会的有效干预。
国家的干预可以采用经济的手段和行政的手段,而经济手段,追求效益,却难兼顾公平,重私人利益但难保障社会利益;行政手段在保证公平的同时却难保效益,且主观随意性大,不稳定,容易出现权力滥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故而在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加强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立法,从而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但它仍是应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产物。
经济刑法学
经济刑法学第一章经济刑法学概述第一节经济刑法的概念经济刑法是以经济犯罪为内容的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但由于刑法理论上对什么是经济犯罪理解上的分歧,导致了对什么是经济刑法也观点纷呈。
经济刑法的特点也是众说纷纭,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经济刑法的概念国内外对经济刑法的界定主要有广义说、狭义说和折中说三种。
(一)广义说广义说认为,经济刑法乃指一切与经济活动与经济利益有关的刑法规范。
[1]也就是说,所有和经济生活有关的刑法规范,都是经济刑法,既包括有关传统财产犯罪的刑法规范,如敲诈、抢夺、盗窃的刑法规范;又包括一切散见于民商法、经济法,以及经济行政法规中具有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而且新技术革命条件下所形成的“公害犯罪”等也属于经济刑法的范畴。
德国刑法学家替德曼在其早期的刑法文献中将这些保护经济利益及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刑事法规,称为“经济的刑法”。
我国学者赵长青先生认为,所谓经济刑法,是指我国刑事法律根据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规定什么行为是经济犯罪和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刑罚规范的总和。
该学者认为,经济刑法是惩治经济犯罪行为的刑法规范,一般经济违法行为,则不属于经济刑法的调整范围。
任何经济犯罪都是对国家政治、经济秩序的破坏,所以,经济刑法的治理经济环境,强化廉政建设,保证公私财产安全,促进市场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法律规范。
经济刑法是规定经济犯罪的认定与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二)狭义说狭义说认为,“经济刑法”是以整体经济及其重要部门为保护对象的法律。
”[3]这种观点最早是由德国刑法学家林德曼提出的。
他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出发,强调经济犯罪是对经济生活的超个人的(社会)法益的侵害,即强调经济刑法是对经济生活整体性利益的保护。
[4]后为德国其他学者所赞同,按照这种观点,传统的财产犯罪和一些新兴的公害犯罪都被排除在经济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外。
经济刑法只是一种“经济管理的刑法”,经济刑法所保护的只是“超个人”的经济利益。
数字经济刑法客体的理论构造:安全与发展
2024年第4期•经济刑法数字经济刑法客体的理论构造:安全与发展*孙道萃(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北京 100088)摘 要:全面发展数字经济的既定重大方针,已触发中国式数字经济刑法的萌芽与生长,也开启了传统经济刑法的数字转型。
围绕传统经济刑法客体的讨论、分歧与共识,既凸显客体及内容的重要地位,也显示出理论研究的复杂性。
尽管可以吸取上述讨论中的“先见”,但更应扎根数字经济,经由数字经济刑法的前提设定新的犯罪客体及其内容。
现阶段,侧重围绕数据犯罪的客体论争虽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却也一定程度上遮蔽了数字经济刑法客体的特定性、整体性与周全性。
全面兼顾安全与发展是数字经济的终极追求与价值根基,也应当是数字经济刑法的基本理念与一般规律。
围绕数字经济的应用场景,结合数字经济刑法的内外生态,可将安全与发展的保护内容予以具体化、类型化。
关键词:传统经济刑法;数字经济刑法;犯罪客体;安全;发展;理论构造中图分类号:DF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512(2024)04-0060-16一、问题:传统经济刑法的数字转型与应对《“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发〔2021〕 29号,以下简称:《规划》)指出,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
《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22年12月,以下简称:《意见》)对数据要素的基本制度建设等进行了规定,强化了数据要素“中心主义”的政策效应。
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加快发展数字经济。
《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2023年,以下简称:《数字规划》)将数字经济建设作为重要一环,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
全面推进数字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是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与高质量发展引擎,数字经济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
发展和安全之间应当是辩证的统一体,发展是最好与最稳定的安全,安全是发展的底线和红线。
现行法律能否统筹好安全与发展至关重要,刑法亦面临传统经济刑法的数字化转型这一现实课题。
刑法论文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
刑法论文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经济犯罪是当今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针对经济犯罪问题,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经济犯罪的定义、影响、刑事政策的目标和手段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首先,经济犯罪是指以经济领域为对象,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或者损害他人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包括贪污受贿、金融诈骗、偷税漏税等,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经济犯罪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使得正常的经济运行受到阻碍。
其次,刑事政策对于经济犯罪的打击具有重要作用。
刑事政策的目标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对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也应该以此为出发点。
首先,刑事政策应该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和提高刑事制裁力度来遏制经济犯罪行为的蔓延。
其次,刑事政策还应该注重预防和教育,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公众对经济犯罪的认识和警惕,从而减少经济犯罪的发生。
在实施刑事政策的过程中,采取多种手段是必要的。
首先,刑事政策应该与其他领域的政策相结合,形成多层次、多领域的综合治理体系。
例如,可以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和改善经济环境来减少经济犯罪的发生。
其次,刑事政策应该注重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形成合力打击跨国经济犯罪的合力。
再次,刑事政策还应该注重技术手段的运用,例如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来提高对经济犯罪的预防和打击能力。
然而,刑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经济犯罪的手段和手法日益复杂,需要刑事政策不断创新和完善。
其次,刑事政策的实施需要有足够的执法人员和资源,但现实中常常存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
此外,刑事政策的实施还需要公众的支持和参与,而公众对于经济犯罪的认识和理解仍有待提高。
综上所述,经济犯罪是当前社会中一个严重的问题,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打击经济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刑法论文刑法中的财产性质及财产控制关系研究
刑法论文刑法中的财产性质及财产控制关系研究刑法中的财产性质及财产控制关系研究引言:在刑事法律体系中,财产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犯罪行为的成立与量刑,以及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等方面。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中的财产性质以及财产控制关系,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财产的性质财产在刑法中有着特殊的意义,它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财富,更是一种法律上的权益。
刑法中的财产性质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是从法律属性的角度,二是从社会功能的角度。
从法律属性的角度来看,财产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人们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同时也有义务保护他人的财产。
在刑法中,犯罪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就构成了财产犯罪。
从社会功能的角度来看,财产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仅是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还是人们劳动成果的体现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因此,保护财产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二、财产控制关系财产控制关系是指人们对财产的支配和管理关系。
在刑法中,财产控制关系涉及到犯罪行为的主体、客体以及行为方式等方面。
1. 主体在财产控制关系中,犯罪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
个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他们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财产,并对其进行支配和管理。
而组织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他们通过法律授权来管理和保护财产。
2. 客体财产控制关系的客体是指财产的具体对象。
在刑法中,财产的客体可以是动产或者不动产,也可以是有形财产或者无形财产。
无论是哪种形式的财产,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3. 行为方式财产控制关系的行为方式包括获取、使用、处分等。
获取是指通过合法手段取得财产的过程,使用是指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利用,处分是指对财产进行转让或者销毁等行为。
三、财产性质与犯罪行为财产性质在刑法中对犯罪行为的成立和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
根据财产的性质不同,犯罪行为也会有所区别。
1.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
经济犯罪构成要论
捕 要: 在市场经济大潮 中. 经济犯罪愈加 凸或 但理行刑法未对 经济犯罪 出明确定义 , 作 学界亦 尚无统一认识。 本文试图对 “ 经济犯罪” 从犯罪理论及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加 分析 , 并提出法理支持和相关论证 。
美 t 词 : 济犯 罪 ; 济 犯 罪 掏 成 经 经 中 圈 分羹 号 ;9o4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6— 2x(02∞ 一 06— 4 10 7 3 2 0) 07 0
实 质 性 意 义 , 不 仅 具 有 认 定 事 实 的 作 用 , 且 它 而 具 有 实 质 评 价 的 功 用 , 认 定 事 实 和 犯 罪 评 价 的 其 过程是一 致 的 、 步 的 , 映 了认 定 犯 罪 的综 合 同 反 过程 。 某一行 为 只要具 备犯 罪构 成 , 当然地 成 就 立 犯 罪 。这 与 大 陆 法 系 的 德 、 国 家 “ 罪 构 成 ” 日 犯 有 所 不 同 。 德 、 国 家 的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仅 仅 表 达 日 的 是 对 行 为 特 征 的 记 载 , 被 评 价 的 对 象 , 身 是 本 是 中 性 的 , 为 犯 罪 成 立 的 要 件 之 一 , 为 人 的 仅 行 行为符 合 某 一 构 成 要 件 , 必 成 立 犯 罪 , 仅 具 未 即 备 了该 当 性 特 征 , 否 有 罪 , 须 经 违 法 性 和 有 是 则 责性 的进 一步评 价 。 据 此 分 析 , 义 “ 济 犯 罪 构 成 ” 应 考 虑 我 定 经 也 国 刑 法 理 论 的 习 惯 用 法 , 表 述 为 经 济 犯 罪 构 可 成 是 刑 法 规 定 的 , 定 某 一 经 济 行 为 的 社 会 危 害 决 性 及其程 度 , 为 该经 济 行 为 成立 犯 罪所 必 须 具 而 备 的一切 主客 观要 件 的总 和。 ( ) 济 犯 罪 与 经 济 犯 罪 构 成 的 关 系 = 经 如 前 所 述 , 济 犯 罪 与 经 济 犯 罪 构 成 分 别 是 经 两 个 具 有 特 定 含 义 的 概 念 , 者 有 联 系 又 有 区 别 = 并有 机 地 结 合 在 一 起 。经 济犯 罪 是 经 济 犯 罪 构 成 的基 础 , 济犯 罪 构成 则 是 经 济犯 罪 的法 律表 经 现 ; 济犯 罪 是 对 构 成 经 济 犯 罪 行 为 的抽 象 , 经 而 经济 犯罪构 成是 经 济犯 罪 的具体 化 ; 济 犯 罪概 经 念 的 功 能 是 揭 示 犯 罪 行 为 的 本 质 特 征 , 济 犯 罪 经 构成 的功能 则是 将 经 济犯 罪 揭 示 的 内容 法定 ( 或 法 律 ) 。 所 以 , 济 犯 罪 构 成 是 认 定 经 济 犯 罪 化 经 的 法 律 标 准— — 认 定 具 体 经 济 犯 罪 的 规 格 、 标
中国刑法总论主要争议问题述评
中国刑法总论主要争议问题述评一、前言新中国建立以后,尤其是晚近20多年以来,在国家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大环境中,在广大刑法学者的共同努力下,作为法学重要部门的中国刑法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出版了数百部有份量的著作,发表了数千篇有份量的学术论文,全国性、地区性和部门性的学术研讨活动也非常频繁.谚云:“真理不辩不明”。
在中国的刑法学研究中,非常注意对争议问题的研究,并很好地贯彻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也正是这种学术争鸣的良好氛围推动着中国刑法学的不断发展,从而为国家刑事法治建设的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通行的观点,中国刑法学由通论(绪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和罪刑各论四部分组成.前三部分又合称为刑法总论,第四部分也称为刑法各论。
刑法总论以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为研究对象,是整个刑法学体系大厦的基础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刑法各论部分有不少争议问题只是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的具体化而已。
由于刑法总论本身的重要价值及其对刑法各论研究的指导意义,中国刑法学界一贯高度重视对刑法总论的研究,其中也特别注意对刑法总论中争议问题的探讨。
关于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的研究广度与深度从一个重要的方面反映了中国刑法理论研究的水平和活力。
本文仅就中国刑法总论研究中的一些主要争议问题做一简要的述评。
二、刑法通论中的主要争议问题刑法通论(绪论)领域研究的是刑法学的概念、对象、体系、研究方法,刑法的任务、刑法的指导思想、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体系、刑法解释和刑法的效力等宏观的基础性问题。
这一领域研究中的主要争议问题有:(一)刑法立法指导思想之争在中国刑法和修订立法的过程中,在立法指导思想上,长期存在着经验立法观与超前立法观、粗疏立法观与细密立法观之争.1.经验立法观与超前立法观之争经验立法观立足于以往的经验,片面强调立法对现实生活的反映和维持。
经验立法观对中国刑事立法实践的影响非常深刻。
在1979年刑法的制定过程中就明确地要求以过去的实践经验为根据,如对伪劣产品犯罪等一些已经有人建议规定的犯罪并未在刑法中加以规定。
2020法硕《刑法》考试分析
2020法硕《刑法》考试分析【法硕考试分析】2020刑法考试分析第⼀章绪论第⼀节刑法概述⼀、刑法的定义、形式和特征(⼀)刑法的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附属刑法:在经济、⾏政等⾮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4.刑法有⼴义和狭义之分:⼴义的刑法包含上述⼀切形式的刑法,狭义的刑法特指刑法典;刑法典被称为普通刑法,单⾏刑法和附属刑法被合称为特别刑法。
规定犯罪以及运⽤刑罚的⽅法同犯罪作⽃争,追究犯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的任务1.惩罚任务:⽤刑罚同⼀切犯罪⾏为作⽃争。
2.保护⼈民、社会和国家:(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所有的财产;(3)保护公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
(⼆)刑法的机能:刑法能产⽣的积极作⽤。
3.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刑法的体系刑法的解释:指对刑法条⽂含义的阐明。
⽴法解释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法解释权⼒属于全国⼈⼤常委会):(3)学理解释:有权对刑法进⾏⽴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之外的机关、团体、个⼈对刑法条⽂含义的解释。
(1)⽂理解释:根据条⽂的字⾯含义进⾏的说明;(2)论理解释:根据⽴法精神与⽬的对条⽂进⾏的说明。
⼀般认为,论理解释包括⽬的解释、扩⼤解释、缩⼩解释、当然解释、⽐较解释和历史解释等。
第⼆节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定,并⽤⽂字表述清楚。
根据法定化和明确化的要求,禁⽌采⽤习惯法、类推解释、⾏为后的重法(对被告不利的法律)、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
3.合理化(实质的罪刑法定):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滥施刑罚,禁⽌采⽤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刑法学(2)刑法分论
16
九,法条竞合的法条适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复杂法优于简单法 3)重法由于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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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以法条竞合的观点检视刑法
1)1987年9月5日最高检《关于盗伐林木的解 释》:“盗伐数额巨大,按刑法152条量刑,罪名 仍定盗伐林木罪”→重法优于轻法 2)97刑法149条第2款:“生产销售本节第141 条至148条所列产品,构成所规定犯罪,同时又构 成140条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规定定罪处罚”→ 为何不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从79到97刑法法条的变化:全文192→452;分则
103→350
2、条文的表示方式=罪名仍采用隐含式,即包含在罪状 表述之中。Ex:危害税收征管罪→209-4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 3、条文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 Ex:308=对证人进行打
击报复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
1、按照刑法典体系研究:416种,10类犯罪 2、学习掌握重点犯罪和疑难问题: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经济犯罪;
金融诈骗;侵犯注册商标权;绑架罪;强制猥亵妇女;侵占罪;盗窃数额的认定;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律师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 运输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罪…
7
三、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
一 刑事法律
1 2 3
4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订)
3
二
1 2 3 4
刑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事犯罪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分析
刑事犯罪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分析引言刑事犯罪是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而经济的发展也是国家和社会的关注焦点。
本文将探讨刑事犯罪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相关性,并分析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关联。
一、经济发展对刑事犯罪的影响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通常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相应地也降低了刑事犯罪的发生率。
首先,稳定的经济增长为更多人提供了就业机会,同时增加了人们的收入水平,这降低了犯罪分子因贫困而作案的动机。
另外,经济发展还提供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包括提供更好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这些因素都有助于减少刑事犯罪的发生率。
然而,一味追求经济发展并不能完全消除刑事犯罪问题。
在一些快速发展的城市或地区,由于经济增长的速度过快,社会结构和秩序往往无法适应,从而导致一些社会问题滋生和加剧。
例如,城市化快速发展可能导致人口流动性增加,社会空间的分割,这可能刺激了犯罪活动;同时,经济发展带来的财富和物质消费也可能引发一些非法活动,如诈骗、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
二、刑事犯罪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刑事犯罪不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也对经济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首先,刑事犯罪行为导致了人力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成本的增加。
警察、法官、律师等执法和司法机构的运行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和资金,同时犯罪导致的赔偿和修复费用也是经济的一部分。
其次,刑事犯罪行为对商业环境和投资氛围产生了负面影响。
企业和个人面对犯罪活动的威胁时往往会增加安保成本、降低投资风险,使得经济发展面临额外的挑战。
然而,刑事犯罪行为并不能完全阻碍经济的发展。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刑事犯罪还可能对经济产生刺激作用。
例如,在某些地方,毒品交易、走私等非法活动可能为某些人提供了就业机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此外,刑事犯罪行为也可能导致一些市场或产业的需求增加,为相关企业和产业带来了商机。
三、合理社会秩序和公正执法的重要性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建立合理的社会秩序和公正执法是至关重要的。
论经济法的法律属性
作者简介:李世艳(1981-),女,重庆人,硕士,南通大学法政与管理学院助教,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民商法。
论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李世艳(南通大学法政与管理学院,江苏南通226019)摘 要:关于经济法的概念、法律属性及其与其他的法律部门(特别是与经济法又诸多相似的社会法)有着何种关系等问题,在经济法理论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迄今为止仍未形成比较一致的认识。
从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的立足点切入,分析经济法产生的基本假设和原因,最后得出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是第三法域法、现代法。
关键词:经济法;公私二元结构;第三法域;社会本位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3198(2010)03202592021 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的立足点从人类的欲望出发,来研究各个学科的问题,往往被认为是一个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点和入口。
在基本的人类欲望方面,可以分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两类。
私人欲望是独立的私人主体为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而产生的愿望;公共欲望则是在各种私人欲望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各类私人主体所共有的愿望。
在政治学、社会学领域,同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二分法”相联系,存在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
其中,政治国家的存在,往往被认为是实现人类公共欲望的需要;而市民社会的存在,则至少在客观上具有同政治国家相抗衡的功用,从而有助于保护私人欲望的实现,进而使市民社会成为实现私欲的主要领域。
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是以公私二元结构为基础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的历史传统,起源于古罗马法。
近代法体系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区分虽然是对罗马法的继受,但更应该说是19世纪以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为背景的产物,是为了确保与国家支配相对立的市民社会为基础的自由的私法秩序的自主性。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背后,是法学家们对国家权力的恐惧和反感。
最富于代表性的是霍布斯,他将国家比作是“利维坦”,以及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的权利属于人民,托克维尔、卢梭、伏尔泰这些伟人毫无例外对国家和极权持一种对抗的态度。
刑法学(一)04-1.1 刑法概述_2
第一章刑法概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刑罚,统称为法律后果。
概念解析如下:(1)刑法的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问题。
这是刑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属性之一。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可以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从世界各国来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三个部分:单行刑法,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如《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之中的刑事法律规范。
如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我国大陆目前没有真正的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刑法理论通常认为,刑法的性质,是刑法作为国家基本部门法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属性。
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部门法相比,刑法具有三个显著特征:(1)规范内容的特定性。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这是刑法的特定内容,以此区别于诸如刑事诉讼法、民法、行政法、婚姻法等部门法规范的内容。
(2)保护法益范围的广泛性。
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都以特定某类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刑法则是调整各个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经济、人身、婚姻、社会秩序等各个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具有补充性,是其它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做后盾和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很难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
(3)最为严厉的强制性。
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但刑法因刑罚处罚手段不仅可限制人身自由、剥夺人身自由,甚至可剥夺人的生命而显得最为严厉。
(三)刑法的任务《刑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复习版(法条注释版):刑法1-89条注释
刑法总述篇(第一条到十二条)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一般认为,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资产阶级刑法学的奠基之作。
于马克思主义刑法学,当秉持分析、比较、历史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以下则以刑法条文为主,以注释为辅,具体帮助刑法课程的复习。
一、刑法的概念与性质1、法条列举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法条解释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它兼具阶级性质与法律性质,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产生于1979年,1980年正式施行。
1997年对刑法作出了大修改,从而实现其统一性与完备性,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与保障功能,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也从此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
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依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的实践依据。
其任务在第二条已作表述,从主权政权到制度,再从经济基础到公民权利,最后上升到社会整体秩序和建设前景的角度,不可谓不完整。
刑法在章节设置上,分为编章节条款项六级结构。
对于刑法的解释也有六种,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虽未明示而依目的属性与逻辑包含在适用范围之内)、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法条列举第三条【罪行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刑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2011年司法考试教材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类对刑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分法有:1、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刑法”一词有时在狭义上使用,有时也在广义上使用。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
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均属于特别刑法。
3、刑式刑法与实质刑法刑式刑法是从外形或名称上(形式上)一看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就是指刑法典与单行刑法。
实质刑法是指外形或名称上不属刑法,但其内容规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或条款,就是指附属刑法。
刑法理论上还有纯粹刑法与不纯粹刑法的分类。
纯粹刑法就是形式刑法、不纯粹刑法就是实质刑法。
4、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完备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有明确、完备的规定,适用时毋需参照其他法律。
空白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没有作出完备规定,适用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者说,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委任于其他法律时,就是空白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性质具有两种含义:一是阶级性质,二是法律性质。
马克思主义刑法学认为,刑法具有阶级性。
刑法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而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定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刑法所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是作为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而存在的;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性质决定的,有什么样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样性质的刑法。
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与剥削阶级刑法具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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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的从属性问题综述
作者:刘伟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经济刑法规范适用中概念的从属性判断
近现代的刑法,虽然从侵权行为法中独立出来,有了自己独特的制裁工具———刑罚,有了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犯罪行为,但是其独立性也是相对的。
首先,刑法的实现需要程序法的支持,没有程序的司法是非正义的,也是不可能实现正义的。
其次,刑法的许多用语也没有独立到完全离开民法的程度,民法权利的种类、范围和许多相关用语对刑法而言是通用的,没有民法的基本法律概念,就不可能有刑法的立法参照和解释基础。
虽然刑法对刑法用语的解释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某种程度上可以离开民法。
但是对用语的基本理解仍然离不开民法和行政法。
第三,刑法的法定犯之法条规定中有许多引证罪状、参照罪状和空白罪状,离开其他法律法规,这些罪状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第四,“从社会规范对社会生活调整的层面来看,首先是道德调整,道德的要求相对较高;其次是除刑法以外的法律的调整,法律是国家向公民所提出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要求;再次是刑法的调整,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
”①由于大量新型社会关系的专业化、复杂性,使对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判断只能交由调整该领域的法律、法规从专业性立场、特定性角度予以甄别、判定,而无法由刑法规范单独加以完成。
由此导致当对一些特定领域的违法行为的描述、相关概念、术语的界定工作势必转交特定的法律、法规规定。
事实上,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都
存在着相互援用的现象。
②典型地体现了其他法律对刑法的补充作用、体现了违法的一元论立场的,是空白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
在空白刑法规范与规范的构成要件中,法律文本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司法者传递了这样的信息,即认定与此相关的行为的违法性时,仅根据刑法文本尚不能得出结论,必须根据文本显示的线索,将刑法文本与其他法律文本结合起来,将刑法文本中省略的构成要件通过言语远境补足,找全所应适用之“法”,达到对立法者命令的全面领悟和准确理解。
体系解释要求在必要时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必须联系其他部门法的规定来进行解释,以得出相互协调一致的结论。
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与其他部门法具有密切的联系,在案件处理时,司法人员必须将刑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联合起来理解与适用。
由此,经济刑法规范中的概念往往来源于非刑事法律规范,作为法定犯的经济犯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多少只有形式意义,罪刑的最终确定最终需要非刑事法律中的相关规范,经济犯罪规范表现出对非刑事法律规范的从属性特征。
由于刑法中许多罪名都是以违反行政法规或者经济法规为前提的,司法人员要正确解释刑法条文,就必须要清楚相关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的具体规定。
对于刑法中一些含义不明确的语词,如果司法人员的理解能够得到其他部门法法条明确的支持,则从法律秩序的一致性来看,该解释就是合理的。
应当说,刑法中不明确的概念,依照体系解释,采用其他部门法的规定使其明确而且做到协调统一的情况有许多。
如刑法第98条规定的“近亲属”,依据民法的规定应当指“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141条第2款,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142条第2款,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第180条第3款、第4款,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即该条文中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必须依照《证券法》、《期货交易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来确定;第186条,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那么毫无疑问,以上这些概念、术语的解释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同时,虽然很多经济犯罪规范并未指明某些概念、术语必须参照某某法的规定,但其具体确定仍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这对于那些专业性比较强的词语的含义及范围尤为重要。
这样的例证在经济刑法规范中体现较多,例如,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中“珍贵动物”、第3款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中的“珍稀植物”的确定必须参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保护公约》等相关文件。
刑法第194条票据诈骗罪的罪状虽然未指明参照的法律法规,但毫无疑问,对于该条中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必须参照有关票据法规才能确定。
经济刑法规范适用客观行为特征的从属性判断
如前文所分析的,由于经济犯罪中的许多犯罪直接来源于非刑事
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少采取了空白型经济刑法规范的立法模式,如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中都有不少空白罪状立法例。
部分经济犯罪规范的罪状对非刑事法律规范表现出从属性,即空白型经济刑法规范的相关内容必须严格依照非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
在填补这些空白刑法时,不能脱离部门法的相关规定去阐述相关的犯罪构成,否则必然造成刑法与非刑事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破坏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
如在“德隆系”案件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键是在于对“德隆系”旗下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的带有高额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行为如何定性,也即是非法开展委托理财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问题。
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但是并没有说明其具体的构成要件。
无论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没有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做出明确规定或司法解释。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目前理论上通常作以下解释: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即一是行为人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
如个人私设银行、钱庄,企事业单位私设银行、储蓄所等,非法办理存款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行为人虽然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主体资格,但采取非法的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有些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为了争揽客户,违反关于利率的规定,以擅自提高利率或在存款时先支付利息等手段吸收公众存款。
所谓变
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以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目的。
①但是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一种空白罪状,其具体构成要件还要借助法律、行政法规来进一步确定。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需要参照《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法规等规定。
法院往往借鉴甚至引用1998年国务院发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②(下称《取缔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的依据。
由于该办法无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集资以及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区分开,容易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扩大化,把企业集资、私人借贷等刑法第176条没有规定的民间借贷活动认定为犯罪行为。
③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几乎完全按照上述国务院《取缔办法》中的定义,把无法认定“集资诈骗罪”和“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的非法借贷行为都放进这个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似乎产生另一种解释,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原本会存到银行金融机构去的存款的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