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生活中用法律解决的案例(3篇)
第1篇导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
本文将讲述一个邻里纠纷的案例,通过运用法律手段,成功解决了纠纷,维护了邻里和谐。
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家为邻居,两家相邻而居,关系一直不错。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因为一处公共巷道的使用权产生了纠纷。
甲家认为,这条巷道原本属于甲家,乙家占用巷道导致甲家出行不便。
乙家则认为,巷道是公共用地,两家都有权使用。
两家为此争执不休,甚至产生了肢体冲突。
二、法律分析1.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土地使用权人。
”由此可知,巷道作为土地上的附属设施,其所有权归属土地使用权人。
2. 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据此,甲、乙两家应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巷道使用权问题。
三、解决过程1. 调解阶段甲、乙两家在发生纠纷后,向当地社区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双方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引导双方理性沟通。
经过多次调解,甲、乙两家终于达成共识:巷道归甲家使用,但乙家在巷道内修建的建筑物不影响甲家出行,两家保持友好关系。
2. 法律诉讼阶段调解成功后,乙家反悔,拒绝履行调解协议。
甲家无奈之下,将乙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两家在调解过程中已达成共识,且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乙家履行调解协议,归还巷道给甲家使用。
四、案例启示1. 邻里纠纷是生活中常见的矛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方式。
2. 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应遵循法律法规,理性沟通,团结互助,避免矛盾激化。
3. 社区调解委员会、法院等法律机构在解决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36条
第三⼗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规定。
●⽴法背景
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也是物权保护的⼀项基本⽅式,物权保护⽴法对此都要规定。
●条⽂解读
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物权⼈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式包括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对于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嗣外民法多有规定。
如瑞⼠民法典第707条规定了恢复原状请求权:为⼟地的耕作或居住及饮⽤⽔供给所必要的泉、井的⽔被枵染或被引⾛的,受害⼈可请求恢复原状。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82条规定了⽤⽔权之物上请求权:⽔源地或井之所有⼈,对于他⼈因⼯事杜绝、减少或污*其⽔者,得请求损害赔偿。
如其⽔为饮⽤,或利⽤⼟地所必要者,并得请求回复原状。
但不能回复原状者,不在此限。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
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
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规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规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爱护权利人的物权,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全部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全部制经济共同进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进展公有制经济,鼓舞、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进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公平法律地位和进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毁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敬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毁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毁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全部的自然资源,全部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方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依据不同登记事项供应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供应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照实、准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状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城市供水管网可否用以抵押
应用01.2011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均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2007年12月,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与该市某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合同,以自来水公司所有的城市供水管网作为抵押,并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9年,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自来水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信用社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并要求对城市供水管网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由于对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不同,对城市供水管网(以下简称管网)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这个案件提出的问题是:管网是否属于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的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城市供水企业是否可以其所有的管网作为抵押物?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对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出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共同的定语,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作为抵押财产。
按照这种理解,无论管网是否属于公益设施,因自来水公司不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故自来水公司所有的管网属可以抵押的财产。
第二种理解,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仅是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定语,而非其他公益设施的定语,也就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与其他公益设施之间是并列关系,即不仅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这类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其他主体所有的的公益设施也不得抵押。
按照这种理解,还需要进一步对公益设施作出解释,再对管网是否属于公益设施作出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条
第⼀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保护权利⼈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的和⽴法依据的规定。
●⽴法背景 按照改⾰开放的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
但这些规定,今天看来是不够的。
要适应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发展,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仅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流通制度,还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制度,否则,⼈们在社会⽣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为就⽆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就⽆法可依。
因此,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保护权利⼈的物权,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物权法的起草⼯作始于1993年。
2002年12⽉,九届全国⼈⼤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了初次审议。
⼗届全国⼈⼤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度重视,花了很⼤精⼒,做了⼤量⼯作,进⾏了六次审议。
为了把这部法律制定好,全国⼈⼤常委会坚持民主⽴法、科学⽴法。
2005年7⽉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公布,共收到⼈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次论证会,还到⼀些地⽅进⾏专题调研,充分听取部分全国⼈⼤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等各⽅⾯的意见。
在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坚持⼀切从实际出发,吸收各⽅⾯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经常委会多次审议,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提交⼤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届全国⼈⼤五次会议对该草案进⾏了认真审议,并于2006年3⽉16⽇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
●条⽂解读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第184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禁止抵押的规定。
●立法背景民法通则对于哪些财产不得抵押没有规定。
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禁止转让的财产,比如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2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由于抵押权的实现必然带来抵押财产的转让,因此,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也不得抵押。
担保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禁止抵押的财产作了规定。
该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吴小勇与陈善辉、吴斌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吴小勇与陈善辉、吴斌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6【案件字号】(2021)粤07民终1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立辉陈炜杨维国【审理法官】李立辉陈炜杨维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小勇;吴斌扬;陈善辉【当事人】吴小勇吴斌扬陈善辉【当事人-个人】吴小勇吴斌扬陈善辉【代理律师/律所】金树志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黄泽昌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树志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黄泽昌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树志黄泽昌【代理律所】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小勇【被告】吴斌扬;陈善辉【本院观点】吴小勇在本案诉讼中既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又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虽同时兼具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但在适用具体案由时,由于物权的一般侵权均规定在物权部分,故本案应属物权保护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相邻关系无因管理合同过错恢复原状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吴小勇在本案诉讼中既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又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虽同时兼具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但在适用具体案由时,由于物权的一般侵权均规定在物权部分,故本案应属物权保护纠纷。
一审案由确定为侵权责任纠纷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在二审中仅围绕吴小勇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的问题不予审查。
法律目的解释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因相邻土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
王某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李某则辩称,自己并未侵犯王某的土地使用权,且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同意共同使用该土地。
双方争执不下,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关于法律目的解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要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确定法律规定的真实含义和目的。
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本着友好、公平、协商的原则,合理使用相邻土地、建筑物、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使用相邻土地、建筑物、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目的解释(一)法律条文解释1. 第三十七条:本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本着友好、公平、协商的原则合理使用相邻土地、建筑物、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这一条文的目的是保护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相邻关系的和谐稳定。
2. 第三十八条:本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使用相邻土地、建筑物、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文的目的是为相邻权利人提供解决纠纷的途径,维护社会秩序。
(二)法律目的解释的具体应用1. 在本案中,法院首先对第三十七条进行解释。
根据该条文的立法目的,法院认为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本着友好、公平、协商的原则合理使用相邻土地。
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作为邻居,应当本着这一原则共同使用相邻土地。
2. 其次,法院对第三十八条进行解释。
根据该条文的立法目的,法院认为相邻权利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曾达成口头协议,共同使用相邻土地,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
因此,法院认为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根据上述法律目的解释,认为李某侵犯了王某的土地使用权,判决李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
无权处分动产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动产交易频繁,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成为常见的法律行为。
然而,在现实交易中,因各种原因,部分动产交易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况。
无权处分动产,即动产的实际占有者或使用者未经动产所有者的授权或同意,擅自将动产转让给他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无权处分动产的法律后果。
二、无权处分动产的法律性质无权处分动产的法律性质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权处分动产的行为人未经动产所有者的授权或同意,擅自将动产转让给他人,侵害了动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无权处分动产的法律后果1. 动产所有者可以请求返还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交付的,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在无权处分动产的情况下,动产所有者可以依法请求返还动产。
动产所有者有权要求无权处分者将动产返还,恢复其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2. 动产所有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无权处分动产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动产所有者可以要求无权处分者赔偿因无权处分动产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价值损失、交易成本损失等。
3. 动产受让人可能面临权利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交付的,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在无权处分动产的情况下,动产受让人可能面临权利瑕疵。
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时,应当尽到审查义务,若未审查或未尽到审查义务,受让人可能无法取得完整的物权,甚至可能面临物权被撤销的风险。
4. 动产受让人可能面临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时,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物权法知识竞赛题库
物权法知识竞赛题库一、单选题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C)。
(第五条)A.当事人书面约定B.当事人口头约定C.法律规定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B)。
(第六条)A.报告B.登记C.交付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C)。
(第六条)A.报告B.登记C.交付4.国家对不动产实行(B)制度。
(第十条)A. 分类登记B. 统一登记C. 集中登记5.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B)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A. 法律规定B. 不同登记事项C. 登记部门的要求6.下列选项中属于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的是(C)。
(第十二条)A. 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B. 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C. 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7.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B)。
(第十三条)A.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B.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C.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8.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B)时发生效力。
(第十四条)A. 不动产所有权证书B. 不动产登记簿C. 不动产使用权证书9.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C)生效。
(第十五条)A. 不动产物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B. 不动产物权记载于不动产所有权证书时C. 合同成立时10.不动产登记簿由(B)管理。
(第十六条)A. 不动产所有人B. 登记机构C. 公安机关11.(B)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第十七条)A. 不动产登记簿B. 不动产权属证书C. 不动产的购买凭证12.下列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说法中错误的是(D)。
(第十七条)A.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B.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C.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D.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13.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法律案例框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剖析,可以揭示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司法裁判的原则和技巧,以及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效果。
以下将以一个法律案例为框架,详细阐述案例的背景、争议焦点、法律依据、裁判结果及案例分析等内容。
二、案例背景(一)案件基本信息1. 案件名称:李某与王某合同纠纷案2. 案件类型:民事纠纷3. 审理法院:某市人民法院4. 审理时间: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二)案件事实李某与王某于2020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王某,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然而,在租赁期间,王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其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王某多次与李某协商维修事宜,但李某以房屋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争议焦点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应由李某承担维修责任?2. 李某是否应赔偿王某因此遭受的损失?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租赁物存在瑕疵,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维修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五、裁判结果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出租人李某在房屋租赁期间应承担维修义务。
鉴于王某入住后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李某未履行维修义务,故李某应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关于损失赔偿,法院认为,李某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王某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李某应赔偿王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私立医院能否将其医疗卫生用地抵押?
私立医院能否将其医疗卫生用地抵押?作者:李秀琴来源:《资源导刊》 2013年第7期案例2012年2月,某私立医院到国土部门办理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3年5月,该医院欲以土地证项下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并申请抵押登记。
分析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对这一特殊用途的地块,极为谨慎,经过查阅大量有关法律法规后,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设施不得抵押。
故不能为私立医院办理抵押手续。
另一种意见认为,私立医院是依法设立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利性企业法人,不是以公益性为经营目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因此,这块土地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
对于公立的学校、医院等单位用地不得抵押毋庸置疑,而对于私立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设施用地,笔者认为:不管是划拨取得,还是出让取得,不论这些单位注册的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是公司,都不得抵押。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可知,《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项之所以禁止这些土地抵押,主要目的是在于保障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财产的安全、稳定,从而保障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但该条规定仅规定了使用主体的公益性质,并未明确规定其投资主体的性质(公立或民营)。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据此,医院不论是公办还是私立,都是为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而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只是投资渠道上的不同,其公益属性是一样的。
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中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故不能为私立医院办理抵押手续。
个人物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物品,即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我国,个人物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个人物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个人物品的定义与分类1. 定义个人物品是指个人依法取得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分类(1)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品,如家具、电器、交通工具等。
(2)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损害其价值的物品,如土地、房屋等。
(3)权利:权利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权益,如知识产权、债权等。
二、个人物品的法律保护1. 宪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表明,我国宪法对个人物品的法律保护具有最高效力。
2. 物权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个人物品的法律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1)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物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
(3)物权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物权。
3. 民法典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个人物品的法律保护进行了全面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保护:民法典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2)债权保护:民法典规定了债权的设立、履行、变更和消灭等事项,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知识产权保护:民法典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个人物品的取得与处分1. 取得个人物品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继承: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依法转移给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2)赠与: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
法律界限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言论自由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然而,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人们也逐渐认识到,法律界限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言论自由案例为例,探讨法律界限在言论自由领域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知名博主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揭秘某明星的丑闻》的文章,文中涉及大量不实信息和侮辱性言论。
文章一经发布,迅速引起网友热议,许多网友跟帖转发,对涉事明星进行攻击和谩骂。
然而,这篇文章并未得到涉事明星的证实,且存在大量虚假信息。
随后,涉事明星通过法律途径,将博主及多家媒体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定博主及媒体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依法判决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涉事明星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案例分析1. 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表明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绝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1)不得损害国家利益:言论自由不得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2)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言论自由不得侵犯他人名誉、隐私、肖像等合法权益。
(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言论自由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如诽谤、侮辱、煽动暴力等。
2.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言论自由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
然而,网络言论自由同样受到法律限制。
(1)不得传播虚假信息:网络言论自由不得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公众,扰乱社会秩序。
(2)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网络言论自由不得侵犯他人名誉、隐私、肖像等合法权益。
(3)不得煽动暴力、恐怖等行为:网络言论自由不得煽动暴力、恐怖等行为,危害社会安全。
3. 本案中法律界限的适用在本案中,博主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涉及他人名誉的虚假信息,并对涉事明星进行侮辱,严重侵犯了涉事明星的合法权益。
公婆相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王和小李是一对年轻的夫妻,两人结婚三年,育有一子。
小王和小李的公婆与他们同住在一个城市,但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存在较大差异。
近日,小王和小李的公婆因家庭琐事与小王产生矛盾,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小王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下是具体案例:二、案情描述1. 矛盾起因:小王的公婆认为小王过分溺爱孩子,导致孩子养成了一些不良习惯。
而小王则认为公婆过于干涉自己的生活,特别是在教育孩子方面,双方意见不合。
2. 具体纠纷:公婆认为小王在教育孩子时过于溺爱,导致孩子任性、自私。
为此,公婆时常在家庭聚会上指责小王,使小王感到十分尴尬。
小王则认为公婆在教育孩子方面过于严厉,忽视了孩子的感受。
3. 法律纠纷:小王认为公婆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家庭权益,遂向律师咨询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法律分析1. 家庭关系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相互扶助、相互尊重的义务。
家庭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夫妻双方应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公婆干涉家庭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在教育孩子方面,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公婆无权干涉小王和小李的家庭生活,特别是在教育孩子方面。
3. 侵犯家庭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债务。
家庭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
公婆无权干涉家庭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法律建议1. 请求法院判决公婆停止干涉家庭生活,特别是在教育孩子方面。
2. 请求法院判决公婆不得侵犯小王的家庭权益,包括家庭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3. 请求法院判决公婆承担因干涉家庭生活所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小王的公婆干涉家庭生活,侵犯了小王的家庭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王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应依法判决公婆停止干涉家庭生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总结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维护家庭和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物权法法律规定庭院(3篇)
第1篇一、庭院的界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庭院是指房屋用地范围内,供居住者使用的室外空间。
庭院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附属庭院:指房屋用地范围内,为房屋提供附属服务的庭院,如花园、菜园、车库等。
2. 共有庭院:指多个房屋共用一个庭院,如小区内的公共花园、休闲广场等。
3. 专有庭院:指某个房屋独占的庭院,如独栋别墅的私人花园。
二、庭院的权利归属1. 附属庭院的权利归属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附属庭院的所有权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人有权使用、收益和处分附属庭院,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共有庭院的权利归属共有庭院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共有权人。
共有权人按照份额享有共有庭院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共有权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共有庭院的合法权益。
3. 专有庭院的权利归属专有庭院的所有权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人有权使用、收益和处分专有庭院,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庭院的使用限制1. 附属庭院的使用限制(1)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合理使用附属庭院,不得擅自改变庭院用途。
(2)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在附属庭院内堆放杂物、搭建违章建筑等,影响他人正常使用。
(3)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2. 共有庭院的使用限制(1)共有权人应当合理使用共有庭院,不得擅自改变庭院用途。
(2)共有权人不得在共有庭院内堆放杂物、搭建违章建筑等,影响他人正常使用。
(3)共有权人应当共同维护共有庭院的整洁、美观,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3. 专有庭院的使用限制(1)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合理使用专有庭院,不得擅自改变庭院用途。
(2)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在专有庭院内堆放杂物、搭建违章建筑等,影响他人正常使用。
(3)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四、庭院的处分1. 附属庭院的处分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对附属庭院进行处分,包括出租、抵押、赠与等。
但在处分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的规定。
●皇立法背景
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的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基本方式,物权保护立法对此都要规定。
●条文解读
物权受到侵害,给物权人造成损失,物权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包括金钱赔偿、代物赔偿。
例如将他人的椅子坐坏,赔偿的方式有多种,如修理好椅子,或者赔把新椅子,或者赔把椅子的钱,或者赔些其他东西折抵椅子。
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
对于物权归属问题,物权人可以请求确认物权。
侵害物权的,物权人可以请求防止侵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其中请求防止侵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有物上请求权之称。
物上请求权又称作物的请求权,其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占有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指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享有请求恢复其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权利。
占有请求权指占有受到侵害时,物权人以外的其他占有人享有请求恢复其占有状态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与金钱赔偿损失的请求权不同,前者旨在恢复对物的支配力,后者是赔偿物的损害。
物权被侵害的,物权人可以行使一种或者数种请求权。
请求停止侵害也是物权保护的一种请求权。
对正在实施的侵害物权行为,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也可以请求有关机关制止侵权行为。
赔礼道歉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物权受到侵犯,物权人有权请求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将道德规范法律化,它不仅可以用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责任承担,也可以用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责任承担。
损坏了他人心爱的东西,侵权人赔个礼,道个歉,让物权人消消气,往往有利于化干戈为玉帛。
物权保护请求权中的某些种类可适用于对物权人以外的其他占有人的保护。
●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