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邀请规定及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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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外院专家会诊有关规定

一、临床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医政科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二邀请会诊的科室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被邀请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邀请函一式三份,我院医政科和被邀请医疗机构各一份,病历中保存一份。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会诊结束后,邀请科室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被邀请医疗机构。

五、会诊费用问题:属我院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我院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

***卫生院

会诊邀请函

医院:

我院科患者由于以下原因:□1.患者要求、□2.患者病情需要,特邀请贵院专家到我院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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