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政策和土地法学理论及方法
土地法学——精选推荐

⼟地法学⼟地法学张舵整理第⼀章绪论1.⼟地管理法对⼟地的基本定义《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四条中对⼟地的类型进⾏了规定,将⼟地分为农⽤地、建设⽤地和未利⽤地。
其中:农⽤地是指直接⽤于农业⽣产的⼟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利⽤地、养殖⽔⾯等;建设⽤地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地、⼯矿⽤地、交通⽔利设施⽤地、旅游⽤地、军事设施⽤地等;未利⽤地是指农⽤地和建设⽤地以外的⼟地。
2.⼟地的法学特征(1)永久性(2)安全性(3)必要性(4)有限供给(5)收益价值(6)资本价值和投资(7)使⽤效果的外部性⼀个⼈和单位在其⾃⼰⼟地上的活动往往会影响其周围的环境和⼟地。
(8)公益性3.⼟地法的基本概念、特征、调整对象(1)概念:⼟地法是调整以⼟地为客体⽽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地说,就是调整⼟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监督过程中所发⽣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以下3层含义:1)⼟地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规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法律所具有的⼀般特性。
2)⼟地法调整以⼟地为客体⽽形成的社会关系。
⼟地涉及社会、经济、环境各个⽅⾯,由此形成了以⼟地为客体的⼴泛社会体系,如⼟地财产体系、⼟地权属关系、⼟地管理关系、⼟地规划利⽤关系、⼟地⾏政监察关系等,所有这些关系都在⼟地法调整范围之列。
3)⼟地法是调整⼟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只要是法律、法规中有关调整⼟地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地法的范畴。
(2)特征:1)权威性、规范性和强制性2)⼟地法既包括⾏政法规范,⼜包括财产法规范。
3)⼟地法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包括程序法规范。
4)⼟地法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包括任意性规范。
(3)调整对象:⼟地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地关系,可以按照⼟地的双重属性(资源性、资产性)将⼟地关系分为两种类型:(1)主体间权利义务对等的、横向的⼟地财产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是指国家地政部门、个⼈、组织相互之间就开发、利⽤、交易所发⽣的财产性社会关系。
中国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与政策

中国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与政策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诸多方面开创了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先河,成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典范。
它是第一部除基本法律外提交全民讨论的法律,是第一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的法律,是第一部从法律上确立土地基本国策的法律,是第一部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在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方面,对原法进行全面修订的法律,是第一部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用立法推动改革的法律,是第一部法与实施条例同步实施的法律。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配套法规建设取得长足进展。
在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后,国土资源部制定了20余部土地管理方面的部门规章,各省(区、市)先后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市场建设、土地执法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近150部。
28号文件和31号文件对《土地管理法》作出了必要的完善和补充。
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全面肯定了土地管理法,将《土地管理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下来。
目前,以《宪法》、《物权法》、《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项法律为核心,以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补充的,适应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一、土地公有制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之确定土地权利政策概述(7)

(⼆)初步确⽴集体⼟地所有权制度 1956年6⽉30⽇,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级农业⽣产合作社⽰范章 程》,该章 程第⼆条规定,“农业⽣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第⼗三条规定,“⼊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地和牲畜、⼤型农具等主要⽣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并规定社员原有的坟地和房屋地基不必⼊社,初步建⽴了集体⼟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权制度。
上述规定表明,⼟改中发放了⼟地所有证的农民私有⼟地,是建国以来集体⼟地最初的也是集体⼟地所有权制度建⽴的法律依据。
由于私有⼟地转为集体⼟地⼀般⽆案可查,可以通过确定⼊社前是否属于私有⼟地来决定是否属于集体⼟地。
⼟地改⾰完成后没有颁布⼟地所有证的⼟地,应确定属于国家所有。
关于1953年和1958年的《国家建设征⽤⼟地办法》中所称的公有⼟地,与国有⼟地是被等同对待的,对这部分⼟地,如果是在1950年⼟改中发了⼟地证的,可以认为属于农民集体,否则,应归国家所有。
(三)巩固集体⼟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权制度 1953年和1958年,国家相继颁布了《国家建设征⽤⼟地办法》,但这个办法在当时的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
从当时的历史情况看,由于国家正处于⼯业化建设的初期,国家建设征⽤集体⼟地的⼿续极不完善,存在⼤量⽆偿或基本⽆偿使⽤集体⼟地有情况。
集体之间占⽤⼟地,特别是公社占⽤⼤队⼟地,公社、⼤队占⽤⽣产队⼟地,更是⽆偿调拨,严重破坏了中共中央政治局1959年4⽉上海会议纪要《关于⼈民公社的⼗⼋个问题》中确定的以⽣产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民公社根本制度。
针对这种现象,1960年11⽉3⽇,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农村⼈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信》,指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现阶段⼈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要求“坚决反对和彻底纠正⼀平⼆调的错误”,指出“⼀平⼆调的‘共产风’,严重破坏以⽣产队为基础的公社三级所有制,破坏农业⽣产⼒,必须坚决反对,彻底纠正”。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汇总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汇总土地是国家财产的一部分,其使用、利用和管理涉及很多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土地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综述,以便更好地了解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对土地利用和管理也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宪法,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归全体人民所有。
宪法还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征收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土地权益。
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基本的土地法律法规。
该法明确了土地的性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以及土地的征收、供应和流转的规定。
此外,土地管理法还对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整治、土地储备、农村宅基地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要规定了城市土地的供应、使用和管理。
其中,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终止和变更等方面有详细的规定,也对城市土地和房屋出租、售卖的相关程序和责任做出了规定。
四、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和退出的条件、程序和权益保障,为农民的土地权益提供了保护。
五、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征地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该条例还明确了征地人和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措施,确保土地征收公平合理。
六、农业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土地流转管理办法针对农村土地的流转而制定,明确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权益保障措施。
七、土地执法监察法土地执法监察法对土地管理执法和监督提供了法律支持。
该法规定了土地执法监察的职责和权限,保证了土地管理执法的规范和公正。
八、国土空间规划法国土空间规划法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的程序和标准。
该法规定了国土空间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了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体系。
九、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土地的环境保护和修复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土地环境污染的预防、治理和修复的责任和程序,保障了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
土地法学知识点

【引言概述】土地法学是研究土地法律体系、土地法规、土地政策等方面的学科,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介绍土地法学的一些重要知识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权属归属等方面。
【正文内容】1.土地承包经营权1.1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农业生产者依法取得并享有的经营土地的权利。
1.2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合同方式取得的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的两种形式。
1.3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同时承包人也有义务按照合理要求履行土地利用、保护和治理责任。
2.土地使用权2.1定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依法取得并享有土地使用的权利。
2.2类型:土地使用权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同类型。
2.3转让与出租: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3.土地收益权3.1定义:土地收益权是指土地的产权所有人享有土地经济利益的权利。
3.2形式:土地收益权可以体现为土地租金、土地利息、土地资本收益等形式。
3.3转让与质押:土地收益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质押,但需符合法律的规定。
4.土地征收与补偿4.1定义: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按照公共利益需要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或者管理权向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征收,政府和公共机构以及科研机构之间的土地征收属于国有土地征收;事业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土地征收属于非国有土地征收。
4.2程序:土地征收需要经过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在征收决定后,需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应的征收补偿。
4.3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标准应根据土地现状、土地用途、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
5.土地权属归属5.1定义:土地权属归属是指国家对土地实行的所有权制度,土地的归属权属于国家。
5.2核准与登记:土地权属归属需要进行土地登记核准,确保土地权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土地法学土地利用与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制度

土地法学土地利用与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制度土地是一国的重要资源,土地的合理利用与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对于一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土地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并加强土地管理。
本文将探讨土地法学中的土地利用与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制度,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一、土地利用的法律制度土地利用是指人类通过不同的方式和目的利用土地的活动,包括农业、工业、建设、生态等多个方面。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行为,各国均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首先,各国制定了土地规划管理的法律制度。
土地规划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发展的需要,对土地进行合理分区、定位和利用的活动。
土地规划管理法律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各国也制定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人依法拥有对土地使用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再次,各国还建立了土地保护的法律制度。
土地保护是指保护土地资源的完整性、生态功能和可持续利用能力的活动。
土地保护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土地资源,预防土地的过度开发和滥用。
二、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制度土地资源管理是指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有效管理和综合利用的活动。
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各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首先,各国制定了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
土地管理是指对土地资源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土地登记、评估、出让、征收等。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其次,各国建立了土地执法的法律制度。
土地执法是指对土地资源利用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惩治。
土地执法法律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利用的公平和秩序。
再次,各国还制定了土地补偿与征收的法律制度。
土地补偿与征收是指对土地使用权人因为国家利益需要而进行的补偿和征收的活动。
土地补偿与征收法律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法学知识点

土地法学知识点土地法学是一门研究土地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的学科,它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土地法学的重要知识点。
一、土地法律体系我国的土地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构成。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制度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是土地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土地的规划、利用、保护、征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此外,还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共同构成了土地法律体系,为土地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土地所有权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国家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以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等代表行使。
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出让、划拨等。
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
划拨则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相对较为复杂,包括承包经营、宅基地分配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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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第一、产生原则不同;相邻关系基于法律直接规
定而产生,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便
地役权
甲利乙,两是工最厂低相需邻要,。甲地工役厂权原是有根东据门权,利甲人为自解愿决达本成
定义 举例说明 与相邻权的区别
地是不场 借 甲 行协 第 权 民役 按 动12职 用 向 ,议 二 利 事权 照 产、 、工 乙 乙 为而 、 , 权是 合 效利 具上 工 支 此产 性 属 利传 同 益用 有厂下 付 双生 质 于 ,统 约 的他 从的班 使 方。 不 所 主民 定 权人属道通 用 达同 有 要法 利 利不性路行 费 成; 权 功用 用 。动;通方 , 书相 的 能益 他产行便 乙 面邻 内 在物 人来。, 工 协关 容 于权 的提于厂想 议系 。 弥中 不高是允开,不地补的 动自,许一在是役相一产己甲甲个乙一权邻项,不乙工西工项是权重以动两厂门厂独一的要提产工的,的立项不权高的厂员但土的独足利自效约工必地民立。,己益定通须上事的;, 设3立、了具通有行不地可役分权性。。此(时举,例乙)地称为供役地,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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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土地抵押权
关于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物权法》183、201条: 不得单独抵押,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 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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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土地确权基本理论
当前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基本情况及面临的问题
1、全国每年发生约三万起土地权属争议,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2、主要原因是由于土地权利的经济价值不断凸现,人们的土地“权利欲” 越来越强。在农村——农民视土地为命根子,寸土必争。在城镇——土 地价值显现,寸土寸金,纠纷不断。 其中,大量的历史遗留案件,是土 地纠纷案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3、我国土地权利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土地权利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 导致大量的土地争议。土地争议调处面临着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
第一讲 土地政策与法规概述

3.土地政策与土地行政 ——依据与实施的关系
土地行政(地政)可以理解为各级政府对辖区土地行政 管理而推行各种行政手段的总称。
从政府角度来看,二者差异:
– 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土地政策解决经济社会中的土地问题; 土地行政解决部门的职能、效率、程序等问题; – 两者重点不同:土地政策侧重于政策制定、实施与评估;土地 行政还要解决人事、依法行政、土地管理质量等问题
控制功能
三、 土地政策的构成要素及动因
土地政策目标:政策制定与实施要达到的理想状
态
土地政策手段:实现理想状态的路径 土地政策主体:政策制定者和影响政策制定的相
关利益集团和个人
土地政策对象:政策需要改变的客体,某一政策
当前土地政策目标一般 包括: •协调土地经济关系 •协调人地关系 •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保护农用地尤其是耕地
3、区别
(5)法律比较稳定;政策比较灵活,变化较快。 法律一旦制定就长期有效,不允许经常修改,也不能 轻易撤销。根本政策 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但大量的具 体政策往往随着形势的变化而随时调整,否则便不能 发挥及时的指导作用。政策的非强制公开性使政策的 适时撤销相对容易。
小结:政策非常直接的体现出一种人治性, 法律更多体现法治。在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 应当削减政策的显性作用,将其打入幕后,直 接以法律调整社会生活。即使不得已需要政策 的直接作用,应当慎之又慎,必须经过立法机 关与司法程序的认可。
一般从政策科学的相关分类理论来看,可以从政
策主体、层次、效力范围等几方面展开。
从政策科学的相关分类理论来看
按政策制定主体分:党的政策、中央政策、地方政策等 按政策层次的角度分: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按政策效力地域范围分:全局性政策和局部性政策 从政策所起作用的性质和角度分: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之确定土地权利政策概述(9)

(⼆)正确划分集体之间⼟地所有权的界限 我国现⾏集体⼟地所有制基本保留了⼈民公社时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模式,即集体⼟地的主体有三种表现形式: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简称“村民⼩组”)和乡(镇)农民集体,因此,在确定集体⼟地所有权归属时,不仅需要正确划分集体与国家之间的⼟地所有权界限,⽽且要正确划分不同主体的集体之间的⼟地所有权界限。
集体所有的⼟地最初是本集体的农民⼊社带来的⼟地,但五⼗年代末、六⼗年代初农村集体所有制的频繁变动,私有⼟地⼊社时的农业⽣产合作社的界线已不能反映现实集体的权属范围。
1962年《六⼗条》确定的集体⼟地范围,也因集体⼟地的界线和集体⼟地所有者本⾝的改变⽽发⽣了变化。
引起⼟地权属变化的主要因素主要有:(1)村、队、社、场合并和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2)由于⼟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然灾害等原因进⾏过⼟地调整的;(3)由于⾏政区划变动和农⽥基本建设等原因重新划定⼟地所有权界线的。
集体⼟地所有权的变化往往与国家政策有关,应充分考虑到引起变化的历史背景,尽量维护现有的⼟地权属状况。
(三)分阶段处理国家建设征⽤集体⼟地和集体之间使⽤⼟地的⼟地权属问题 根据我国⼟地权属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变化特点,确定⼟地权属应有不同的对策和原则。
1、贯彻《农村⼈民公社⼯作条例草案》(简称“六⼗条”)之前 国家建设使⽤的集体⼟地,集体之间使⽤的⼟地,1962年已不在⽣产队的范围,应按现在使⽤情况确定⼟地权属。
建国后,我国于1953年和1958年颁发、修改了《国家建设征⽤⼟地办法》,但仍存在⽆偿的或基本⽆偿的征⽤⼟地情况,⽤地⼿续极不完善。
集体之间占⽤⼟地特别是公社占⽤⼤队⼟地,公社、⼤队占⽤⽣产队⼟地,更是⽆偿调拨,⼟地权属极为混乱。
针对这种现象,中共中央1960年11⽉紧急发⽂,要求坚决反对和彻底纠正“⼀平⼆调”的错误,认真清理、坚决退还各级组织和单位平调⽣产队的⼟地,并于1962年9⽉颁布《六⼗条》,明确规定:“⽣产队内的⼟地,都归⽣产队所有”。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第一章土地权利概述第一节土地权利的概念及特征一、财产权、物权、不动产物权(一)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国民法主要调整两种社会关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与此相对应,由民法规定和调整的民事权利主要可分为两类,即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通常可以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
人身权是指以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土地权利即属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范畴。
(二)物权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
财产权可进一步分为物权和债权。
分别由物权法和债权法规范和调整。
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物,直接享受物的效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其中物是人们可支配和利用的物质财富。
(三)不动产物权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物权进行分类。
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标的为动产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标的为不动产的物权。
土地属不动产,土地权利主要属不动产物权范畴。
二、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一)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就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
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财产所有权。
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现行土地的所有权有两种,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二)土地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土地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土地担保物权主要指土地抵押权。
第二节土地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的定义土地所有权就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法土地利用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土地法土地利用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土地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并合理利用,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土地法是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土地所有权稳定的基础法律。
本文将介绍土地法以及土地利用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一、土地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土地法是指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使用和保护所制定的法律规定。
土地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包括:1.土地的基本属性: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不能转让,土地资源是我国每个公民的共同财富。
2.土地的管理和利用原则:坚持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原则,推动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3.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属和登记制度,保护土地使用权合法权益。
二、土地利用的法律规定土地利用是指对土地资源进行规划、开发和利用的活动。
土地利用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和地方应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布局,明确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土地的用途和限制。
2.土地利用权的取得和转让:土地利用权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让合同方式取得,土地利用权转让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土地利用的限制和保护:国家对农用地、建设用地等不同类型土地有相应的限制和保护措施,保护农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者享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国家作为土地的最高管理者和所有者,对土地实行集中管理,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土地所有权的稳定。
2.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一种产权形态,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应符合法律规定。
3.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土地使用权人享有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占、强占或者变相侵占土地。
四、土地法的实施和监督土地法的实施和监督是保证土地法规定落地生效的重要环节。
土地法的实施和监督主要包括:1.土地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国家和地方应建立健全土地行政管理体制,明确土地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法律大讲堂土地法(2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法则是国家管理土地、规范土地权利关系的重要法律。
在我国,土地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土地资源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土地法的概述、主要内容、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土地法的概述1. 土地法的概念土地法是指调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土地权利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法、土地征收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
2. 土地法的目的(1)维护国家土地资源权益,确保国家土地安全;(2)规范土地权利关系,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3)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土地法的主要内容1.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集体或个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2.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让。
3.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
4. 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5. 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是指土地权利人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权利状况登记于土地登记簿的行为。
土地登记具有公信力,是土地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依据。
四、土地法的适用范围1. 适用主体土地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民和其他组织。
2. 适用对象土地法适用于各类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
3. 适用地域土地法适用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各类土地。
五、结语土地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土地资源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大讲堂_土地法(2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自古以来就备受重视。
在我国,土地问题更是关系到国家稳定、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的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土地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土地法展开,对土地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实际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土地法的基本概念土地法,是指调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流转、保护、征收、征用、补偿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
土地法旨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国家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土地法的主要内容1. 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土地法的基础,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2. 土地使用权制度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制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流转等。
土地使用权制度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土地征收与征用制度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国防、军事、交通、水利等公益事业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征用。
土地征收与征用制度旨在保障国家利益,同时确保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4. 土地流转制度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土地流转制度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5. 土地保护制度土地保护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土地资源进行保护,防止土地资源退化、破坏和浪费。
土地保护制度包括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土地污染防治等。
四、土地法的实际应用1. 土地征收与补偿在实际工作中,土地征收与补偿是土地法的重要应用。
02-2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土地产权的基本特征:排他性。分为:共有产 权、私有产权、国有产权。 共有土地产权:在共同体内的每一位成员都有 权分享共同体土地财产的权利 国有土地产权:土地权力是由国家的代理人来 行使的 私有土地产权:是将土地资源的产权界定给特 定的人。
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产权制度:土地所有制、土地 使用制度 土地所有制:人们在一定社会条件 下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是土地制 度的核心;土地关系的基础;
担保物权
土地抵押权
禁止抵押的土地权利
土地抵押权的取得 抵押登记的优先效力 抵押权租赁权的关系 最高额土地抵押权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 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并办理 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1 、与一般土地抵押权的区别; 抵押登记。 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从属于主债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 权;所担保的债权在设立时具有不确定 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 性;必须事先约定土地抵押权人得以优 某甲将房屋抵押给乙前,已将该房屋出 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先受偿的最高额债权数额。 租给丙使用,租赁关系是否继续有效?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2 、优越性; 实现抵押时,优先保护抵押权还是租赁 权?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ຫໍສະໝຸດ 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农村土 地集体所有制(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实行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 权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土地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制度:是对土地使用的程序、 条件和形式的规定,是土地制度的另一 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人根据法律、文 件、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
法学中的土地法律问题

法学中的土地法律问题在法学领域中,土地法律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土地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合理使用和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土地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介绍土地法律的基本原则、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地保护和土地侵权等相关内容。
一、土地法律的基本原则在法学中,土地法律的基本原则对于规范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土地法律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
其次,土地法律要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时要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另外,土地法律还应坚持优先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原则,保护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权益。
总之,土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法律中的重要概念,指的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出让、出租或划拨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赋予土地使用者即受益人。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情况和需求可采取不同的方式。
一般来说,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土地出让、土地出租和土地划拨等。
土地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竞买等方式,出售给需要使用的单位或个人。
土地出让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出让工作,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公开、公平和合法性。
土地出租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通过出租合同的方式,出租给需要使用的单位或个人。
土地出租根据土地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进行,出租期限和租金等事项由出租双方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土地划拨是指国家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相应的使用单位或个人。
土地划拨一般用于公共项目、集体土地改革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划拨程序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进行。
三、土地保护土地保护是土地法律中的重要内容,旨在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的良好生态环境。
土地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污染的防控。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是指在保护土地资源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土地法学知识点范文

土地法学知识点范文一、土地法的基本概念和范围1.土地法的概念和内涵2.土地法的基本原则和性质3.土地法的分类和主要内容4.土地法的发展历程和现状二、土地制度与土地法1.土地制度的概念和特点2.中国土地制度的发展历程和主要特点3.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建设的关系4.中国土地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目标三、土地权属制度与土地法1.土地权属制度的概念和特点2.土地权属制度的主要类型和变迁过程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性质和归属4.土地权属变更和补偿的法律规定四、土地使用制度与土地法1.土地使用制度的概念和范围2.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和转让3.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约束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和管理办法五、土地管理制度与土地法1.土地管理制度的概念和原则2.土地管理机构和职能3.土地管理的法律程序和要求4.土地管理与规划、环境保护等的协调与保护六、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与土地法1.土地征收制度的概念和程序2.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3.土地征收的法律程序和要求4.土地征收与农村土地托管、城市土地复垦等的关系七、土地协议与土地法1.土地协议的概念和种类2.土地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3.土地协议的签订和履行4.土地争议的解决与土地协议的法律适用八、土地保护与土地法1.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2.土地环境的保护和治理3.农村土地保护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4.城市土地保护与城市规划和规模经济利用九、土地利用与土地法1.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2.土地利用类型和用地政策的确定3.土地利用与城市建设、农村发展的协调与管理4.土地利用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关系十、土地执法与土地法1.土地执法的主要内容和方式2.土地执法的程序和要求3.土地执法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关系4.土地执法与城市土地市场管理的协调与监督以上是土地法学的一些重要知识点,涵盖了土地法的基本概念、土地制度、土地权属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土地协议、土地保护与土地利用等多个方面。
土地法学土地所有权与土地利用

土地法学土地所有权与土地利用土地法学:土地所有权与土地利用一、引言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其所有权与利用问题一直备受人们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土地所有权的特点及其与土地利用的关系,并分析当前土地法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二、土地所有权的特点1. 绝对性: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所享有的最高权利。
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和侵害,具有绝对性和独占性。
2. 不可侵犯性:土地所有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他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损害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
3. 排他性:土地所有者享有对土地的排他性支配权,包括收益权、支配权和处分权。
4. 有限性:土地的所有权并非无限制的,它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约束,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行使。
三、土地所有权与土地利用的关系1. 土地所有权的目的在于实现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
土地所有权赋予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支配权和处分权,使其能够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开发、利用和交易。
2. 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土地所有者在行使权力时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稳定。
3. 政府在土地利用中的角色是重要的。
政府应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土地利用的规划和政策,使土地得到合理利用,并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当前土地法学中存在的问题1. 土地所有权法律层面的问题:当前土地法学中存在着土地所有权法律的不完善和缺陷,包括土地的征收、补偿、流转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2. 土地乱占现象:部分地区存在土地乱占、乱建现象,严重侵害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土地的正常利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3. 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的矛盾:一些地区的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矛盾,部分土地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
五、解决方案1. 完善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政府应加大对土地法律的修订力度,健全土地的征收、补偿、流转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机制。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第二科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掌握)☆(熟悉)♬(了解)第一章土地权利概述第一节土地权利的概念及特征△一、土地权利概念土地权利是指权利人按照法律的规定直接支配土地的权利。
支配是直接对土地实施取得利益的各种行为。
土地权利的四项基本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占有指对土地事实上的管领,也即实际控制的权能。
⏹使用指按照土地的性能和用途利用土地。
⏹收益指获取土地利用带来的经济收入。
(一)是利用土地的自然属性获得收益,如在耕地上种植农作物直接收获粮食;(二)是依一定法律关系的存在而获得收益,如把土地出租而收取租金等。
⏹处分指权利人依法对土地进行处置。
事实上的处分指对土地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等物理上的事实行为。
法律上的处分指使土地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等。
♬二、财产权、物权、不动产物权⏹(一)财产权⏹(二)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物,直接享受物的收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三)不动产物权物权的分类1 、可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2 、可将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3 、可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土地属不动产,土地权利主要属不动产物权范畴。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在法律上的区别1)权利让与的方式不同。
2)在设定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上不同。
(动产设定质权、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留置权只成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成立于不动产)3)不动产涉诉的,一般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三、土地权利的特征⏹(一)土地权利是对土地的支配权⏹(二)土地权利是排他性财产权1、某一特定的土地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土地权利。
2、土地权利的排他性还指土地权利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性能。
⏹(三)土地权利是对世权(也称绝对权)1、权利义务人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一般人;2、义务人所要履行的义务是对该权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权扰,属于消极的不作为,而不积极的作为。
土地政策和土地法学理论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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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7
第一讲 土地法的若干基石(cornerstone)
英国1290年的《土地买卖法》(Quia Emptores) 至今依然有效?
土地发展权(TDRs)可否入法?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所有权吗(熊猫是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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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的位阶:上位法、母法
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
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野 (1)主体 (2)法律关系 (3)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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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整的方法:
公共领域:公权,国家强制,强行法; 私人领域:私权,意思自治,任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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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基本分类
公法:国家主义;人为理性 私法:个人主义;自然理性 公法私法化: 私法公法化: 两大法系的公法/私法二元区分
1、国家模型:国家的产生?
契约论 美国的诞生的发展 大不列颠联合王国(苏格兰公投)
暴力论: 中世纪的欧洲国家 中国历史上的国家(皇帝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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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观念:国家是什么(主权)?
大陆国家:没有国家的许可,国家之外的任 何力量都不能制定超越国家之上或在国家内 部生效的任何法律。只有国家才享有立法权 ,国家内部的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能创制法 律。
城市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和标准,不同国家对 城市的标准也不同:
丹麦:任何250人以上的居民集中地区就被视为 城市。
加拿大:1000人以上的居住区视为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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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美国、印度、马来西亚分别将“人口下限”定为 2000人、2500人、5000人和10000人。
中国:2006年3月10日,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统 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对“城镇”和“乡村”进 行了新的划分。其中第四条规定,“城镇”是指在中国 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该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镇”又包括“城区”和“镇区”。第五条规定,城 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该规定划定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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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从本国国情出发,有选择地移植别国的法律 人类历史是统一性和多样性的结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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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大法系中的财产权利
第一,人的生命权利 第二,人的财产权利 第三,人的社会与政治的权利
财产权利(Prபைடு நூலகம்perty Rights)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三个层次的人权是一 种递进的关系,是逻辑的和历史的统一。
1、国家模型:国家的产生?
契约论 美国的诞生的发展 大不列颠联合王国(苏格兰公投)
暴力论: 中世纪的欧洲国家 中国历史上的国家(皇帝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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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观念:国家是什么(主权)?
大陆国家:没有国家的许可,国家之外的任 何力量都不能制定超越国家之上或在国家内 部生效的任何法律。只有国家才享有立法权 ,国家内部的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能创制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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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案例:问题的提出?
因博士复试未被录取起诉中国人民大学案 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中绝大
土地法与不动产法 土地法与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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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大厦之三块基石
社会变革与法统 两大法系及其财产法 大陆法之公法与私法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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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公有之法统
地主反攻倒算 解放前土地的权属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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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
超出道德底线的不公平是不可容忍的,是罪 恶的。如果社会存在大规模超出道德底线的 不公平现象,就可能爆发革命。
两大法系的财产制度之不同
其一,大陆法系的财产权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它的财 产权构造体系是由严密的系统来构建的,各个概念之间 存在着理论上的归类和比较问题,每一种财产权均需要 在原有概念系统中进行定位。在英美法系中,财产权是 一束权利,各权利项是平等的,相互之间没有从属或依 附关系。而英美法系财产权表现为衡量一个人拥有多少 经济利益的尺度,不注重理论的抽象。
Freehold estates Leasehold estates
美国的财产法:以TDRs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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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讨论:
给出革命、改革;法统、法系;物权、 债权的定义
论两大法系及其财产制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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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法/私法二元区分
公法/私法二元区分 土地法的性质 土地法之主体制度
以所有权为例,通常所谓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指的是所有权主体行使权利的最常见 的方式,而且这四项权能也并未穷尽所有权主体 行使权利的各种可能方式。
英美法系的财产权概念:estates
Time and interests in land
英美法系的财产权之类型:estates
英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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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典编纂观念
国家立法一元化。司法机关是否有立法权?
欧洲大陆、历史中国和英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十四条:香港特别 行政区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 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 法判例可作参考。
制定新的法典是否为新社会和新政府确立的标 志。美国:宗主国的法律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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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的思维方式
大陆法:三段论式的演绎思维:成文法规是大前提
,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案件判决则是必然的结果。
法官是专门的匠人, 法匠,不断法外办案,仅限于 找到正确的法律条款,把条款和事实联系起来,从法律 条款和事实的结合中自动产生解决办法。
英美法:归纳法的推理,从大量判例中归纳出普遍适用
在极度贫穷时所有财产权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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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法统之转换
国共两党的新年文告 毛泽东关于时局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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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的法统
六法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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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统
改造与法统之创制 改革与统统之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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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 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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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统之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到2010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 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 国人民意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 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 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 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 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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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大陆法系之物权范式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 两大法系中的财产权 大陆法系中的物权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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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
国家主义 法典编纂观念 司法的思维方式 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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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主义
国家模型 国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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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法系的财产权概念
自物权(所有权)
物权
用益物权
财产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其二,大陆法系财产权的设置上强调财产权的“ 物性”功能,强调针对特定物。而英美法系“财 产”注重财产权的“人性”意义,强调人的经济 利益,如美国的TD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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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中的物权范式
大陆法系中的财产以物权为主要载体,物权(包 括自物权和他物权)是个单数概念,每项物权均 有一系列权能(或职能),核心是对特定物的排 他性支配权。
的原则(先例原则),作为判案的依据。其判例属于
法的创制,构成以后的判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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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判方式
大陆法系奉行职权主义程序(纠问式程序):法 官主动询问当事人,查清事实,作出判决。
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程序(抗辩式程序): 双方当事人以平等的地位相互质证,进行辩论, 法官居间裁判。
土地政策和土地法学理论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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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土地法的若干基石(cornerstone)
英国1290年的《土地买卖法》(Quia Emptores) 至今依然有效?
土地发展权(TDRs)可否入法?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所有权吗(熊猫是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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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的位阶:上位法、母法